第1篇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范例
一、目的及適用范圍
1.目的
為規范公司車輛調配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節約經費,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二、車輛管理實行由行政部統一調配
1.用車原則
a.優先使用
同等情況下如有兩方需要時使用車輛,應考慮職級較高者或業務繁忙的部門優先使用,服從行政部統一調配。
b.合并使用
各部門同線路用車時,應服從行政部調派,合并使用。
c.工作時間嚴禁私人用車。
2.用車范圍
a.公司日常送貨業務
b、財務人員辦理銀行業務
e.緊急情況或特殊用車
3.用車手續
a.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用車人需提前填寫《用車申請單》(見附表一),呈本部門負責人簽名同意后,交行政部統一調配。
b.駕駛員依照《用車申請單》所報批的行車路線行車;
4.駕駛員須知:
a.駕駛車輛出發前例行檢查證照是否齊全;車況,如外觀、車燈、水箱水、剎車、輪胎、各種油類是否正常;核對里程數,并如實在《行車記錄本》(見附表二),記載每次出車時間、地點、用途、用車及里程數等。每星期五下班前將《行車記錄本》交回所屬機構行政部核對;行政部每月不定期對車輛進行抽查;嚴禁無照駕車、酒后駕車、帶病駕車等。
b.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擔,因領取違規被扣駕照或交納罰款而外出,以事假論處。
c.車輛應按規定位置停放。所有車輛非特殊批準,晚上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否則按私自用車處理。
另:本制度自公司總經理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
用車申請單
申請人
申請用車時間
所屬部門
用車事宜
部門負責人
行政部
附表二
《行車記錄本》
序號
出車時間
用途
里程數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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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商街物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步行街物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車輛管理,做好車輛調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職責
公司的車輛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和調度,各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調用。
3范圍
車輛安排遵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車輛僅限于規定區域內公務用車。
4車輛使用和管理
4.1車輛使用實行'先預約、后派車'制度。一般情況下,由車輛使用人于用車前一天如實填寫派車單預約車輛,說明用車事由,由部門經理確認,經行政人事部審批后交司機出車。
4.2司機按派車單要求按時按指定地點出車;回公司后派車單交回前臺核收,前臺于每月底匯總一次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4.3司機出車期間應嚴守交通法規或地方停車規定,因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由司機本人承擔。
4.4在緊急情況下,司機可自行調配用車。如救人、救火等突發情況。
4.5不得公車私用。
5有關檢修車輛的事宜:
5.1司機應在指定地點對車輛進行定期檢修、驗車,確保車輛行駛安全。
5.2對于易耗材料、零部件等單件價值在______元以下的零件更換項目,可由司機先行決定購買、更換,事后申報、審批。
5.3車輛需中修、大修時,司機應提前三天以上申報,獲批準后到指定廠家維修;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口頭請示總經理同意后,可先行修理,事后補辦有關申批手續特殊或緊急情況,經請示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后,可先行修理。
5.4有關車輛的年審等手續由司機負責辦理。
6相關記錄
6.1《派車單》
第3篇 法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法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及嚴格控制非公務用車的要求,結合我院辦公辦案用車實際,切實做好增收節支工作,加強全院車輛運行中的規范化
一、車輛使用、審批、收費管理
(一)免費用車范圍及審批程序
2、辦公用車:(車輛包干使用部門除外)中層正職以上人員到省、市及外地開會等開展公務活動的,以及中層副職以下有3人以上去外地開會等開展公務活動的,可以由用車人提前一天申請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行管
2、因私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車輛。在職干警(含離退休人員)及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每年因婚喪大事或急病(憑縣級醫院出具證明需到省、市醫院急救的),在不影響辦公辦案用車前提下,可以照顧用車1次縣內、1次縣外(半徑在150公里且時間1天),由用車人提前1天申請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出車。
3、友鄰單位用車:縣四套班子、縣委政法委等友鄰協作單位因公務、警務或黨政正職干部協調用車,由院對口協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出車。
4、院黨組成員需用車的,應由本人填寫申請單直接報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用車。
(二)用車人承擔部分費用的條件及審批程序
友鄰協作單位特殊情況用車的(半徑在150公里內且時間1天),可以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用車人自己承擔車輛燃料費和路橋、停車等費用。
(三)用車人承擔車輛使用費的范圍、審批程序及收費標準
1、用車范圍及審批程序
⑴辦案用車: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院領導審核,到院車輛管理員處核定車輛使用費(運行成本費+燃料費),后到會計室交費開據,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并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
⑵私人用車:在職干警因其他事由用車(半徑在150公里且時間1天)的,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到行裝科履行用車交費程序后,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再由行裝科登記安排車輛。
2、收費標準
⑴、車輛使用費:包括車輛運行成本費+燃料費,不含路橋、停車等費用。其標準按2005年可比價核定各車每公里實際運行成本(見附表一)
⑵根據表一,核定各車型每公里收費標準(見附表二)
3、收費方式:用車人(辦案用車、私人用車)在用車前依車輛管理員核定里程(參見附表三和目的地里程)及收費數到會計室交費,將交費收據連同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后到車輛管理員處登記安排車輛。
二、車輛燃油管理
1、標準:全院車輛一律實行百公里定額油耗制度,其油耗標準根據
2、管理:院管車輛使用由行裝科與石油公司聯系油卡、油價、充值后交院車輛管理員或駕駛員保管加油。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并填寫經費支出申請單,報分管行管工作副院長及院長履行財務審批手續后,在部門車輛專項經費中列支。
3、獎懲政策:院鼓勵駕駛員按院核定油耗標準開展厲行節約活動,所節約燃油費由院行裝科根據當月該《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扣除私人、辦案用車已交費公里數油耗)作績效評估,節約部分全額獎勵到駕駛員,超支的由駕駛員全額承擔,并在駕駛員工資補助中扣除。
三、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標準:所有車輛實行運行公里核定損耗維修保養費制度,其標準(見附表五)。
2、范圍:院定上述車輛維修保養費范圍指除汽油費、發動機總成大修費、輪胎費、車輛裝璜費以外的維修保養材料工時費。
3、審批:全院所有車輛維修保養前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院管車輛由駕駛員填寫書面申請單,院車輛管理員、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審核批準價格后,到院或政府招標指定的修理場所進行修理。修理后將所修換材料帶回,由車輛管理員驗收所修部位及更換配件無誤后,及時憑發票報銷。
4、獎懲政策:院鼓勵所有駕駛員在無病車、不損害車輛使用壽命、不損壞機械性能的前提下,積極維修保養車輛,鼓勵節約維修保養費。院車輛管理員、行裝科會計室、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按季考核,每年結算一次,節約部分70%獎勵到駕駛員,超支部分駕駛員承擔70%。駕駛員因維修保養費超支致使車輛無法維修造成無法出車而停止履行職責的,除自行墊資修理外,其停止履行職責對應日的工資停發。
四、車輛檢查監督
1、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行裝科、車輛管理員每月不定期(至少一次)組織全院駕駛員現場檢查車輛運行狀況。
2、院核定各車型機油三濾、輪胎、發動機總成大修標準(見附表六),凡正常維修、總成大修、購新輪胎而更換的舊部件(胎)一律收回交院車輛管理員檢查驗收登記入庫,統一變賣處理。
3、駕駛員公里補助必須將填寫齊全的派車單、維修單及《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及時交車輛管理員核實備查,并于下月五日前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審核后方可報支。
五、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管理
1、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由該部門確定專人管理,使用范圍限辦案辦公用車。
2、車輛駕駛員工作由該部門考核管理,工資、補助福利由該部門承擔(法庭駕駛員工資由院承擔)。
3、除院配備舊車輛承擔首次發動機總成大修費50%外,有關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部門承擔。其中,維修保養費實行申報制,所在部門作實質性審查決定,院車輛管理員、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作形式審核后,到院或政府招標指定維修所進行維修保養。維修費標準可根據常遇路況作適當浮動,但最高不超過10%。
4、車輛使用費的收取由該部門參照院定標準核定應收取的車輛使用費并內部單獨出具個案車輛使用費通知單或派人到會計室交費,會計室將此款劃轉到該部門車輛專項經費科目計收。
5、院會計室對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經費,設立單獨科目,實行專項管理。會計室從該部門車輛專項經費中分季度均等預提車輛年度應支保險費、年審費、發動機總成大修費(見附表七)。車輛專項經費無帳面余額的,院不予安排墊資。院承擔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車輛使用費,其中按月拔付400元駕駛員工資補助,另核定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每次32公里)由院會計室從院業務經費中按院定每公里年審費、
保險費、維修費、大修費、燃料費劃轉到法庭車輛使用專項經費科目項下列支。
6、院行裝科應及時通報車輛包干使用部門專項經費情況,以便部門及時組織調度資金,確保車輛運行。
六、車輛管理員職責
1、接到派車單和辦案、私用繳費單后,按照先急后緩、先上后下、先公后私原則派車。
2、負責對院管車輛使用、安全運行、維修保養管理監督。協助車輛包干使用部門負責人對該部門車輛使用、安全運行、維修保養進行檢查監督。
3、負責全院駕駛員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管理。
4、嚴格執行院車輛管理制度規定的用車條件、范圍、審批程序安排車輛。
5、根據院制定的《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見附表八)確定的
6、非經院長或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嚴禁無派車手續擅自派車。
七、駕駛員職責
1、嚴格遵守院(部門)車輛管理制度,服從院(部門)領導并接受車輛管理員管理監督。
2、所有駕駛員一律憑派車單出車,并根據“派車單”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安全行駛。行車中嚴格按省高院的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同時按派車單所列項目即時如實填寫,車輛回院入庫前交用車人核實簽字,并于一周內送院(部門)車輛管理員處登記核實備案。
3、駕駛員應駕駛院指定車輛,嚴禁其他駕駛員代開,嚴禁無證駕駛和非司機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及娛樂場所門口。車輛每天必須入庫,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停放在院外過夜。違者一旦發現,院將視情節給予教育、警告、罰款、辭退處理,造成后果的將追究經濟賠償責任和法紀責任。
4、嚴禁駕駛員帶病車上路,嚴禁虛報重報維修保養費,嚴禁申報維修保養費不作維修保養。違者一旦被檢查發現,首次給予該車駕駛員應支該維修保養費2倍的罰款;并由車輛管理員、政治處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作誡勉談話;再次發現的由院車輛管理員、政治處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報院長辦公會研究作辭退處理。
5、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嚴格遵守院各項廉政規定,嚴禁向用車人吃、拿、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乘車人員談話內容和秘密。
6、院按0.06元/公里給予駕駛員出車補助,月補助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八、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車輛管理制度及補充規定停止執行。
第4篇 市某醫院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市人民醫院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一、救護車只供接送病人或接送醫療隊、醫務人員出診等使用。保證車況良好,處于應急狀態,隨叫隨出車。不得任意私自出車供私人使用,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
二、車輛由院辦公室管理。救護車由120急救中心統一調度,任何車輛出車要有派車人員簽字,無派車通知,不得私自出車。出車必須攜帶三證,三證不得轉借。
三、建立車輛出勤登記制度,每次出車均應將出車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耗油量登記清楚。
四、保證行車安全,不得酒后駕車、違章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不帶故障行車。
五、保持車庫清潔整齊,車輛不亂停亂放。
六、經常保養維修車輛,愛護機件,注意節約用油。
七、車費收入應開具發票,將款項及時交財務科并收取收據。
八、每季度總結一次,其內容包括行車次數、里程、耗油量、安全行駛情況、經濟收支情況及行車狀況。
九、車輛修理,一般情況下應報告小車班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否則不予報銷。
第5篇 生產區內車輛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產區內新增機動車輛需要有關部門注冊備案,辦理好使用證件及有關手續,保證新增車輛的各種附件、儀表、燈光、音響裝置及隨車工具等齊全完好,達到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區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安全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車輛狀況不符合規定,安全監察人員有權禁止行車。
第三條 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使其有良好的道德作風、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謹慎駕駛,禮貌行車,文明待人。并組織好“學、查、議、定”活動。
第四條 機動車輛大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要確保車輛安全附件齊全良好,報廢的車輛要及時通知職能部門備案。
第五條 駕駛員要做到“八禁四一樣”,即嚴禁無證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檔熄火溜車;嚴禁設備帶病行車;嚴禁人貨混裝開車;嚴禁超標(高、長、重)裝載行車;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開車。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一樣遵章守法;好天氣、壞天氣都要一樣謹慎駕駛;路上情況多少都要一樣重視;人多人少都要一樣小心。
第六條 各單位要嚴格管理區內車輛,對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6篇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車輛道路行車安全,確保交通管理工作持續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相關文件特制訂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一、項目部組織制定本程序并實施,安質部、綜合辦協助實施和具體落實。
1)貫徹有關交通安全的法規、條例和規定;
2)制定、修改項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3)督促、檢查、指導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4)負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和督促整改;
5)負責車輛和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的組織和把關;負責組織駕駛員的專業培訓、取證和員工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
6)配合勞資和人事部門對駕駛員的錄用、辭退審查;
7)負責生產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調解,參與交通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有關交通安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統計上報。
二、車輛管理
1)公司對車輛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凡未達標的車輛禁止執行任務。
2)車輛辦理證照、注冊、變更、過戶、改裝、報廢等業務時必須先經機務部批準,然后辦理相關手續。
3)項目部節假日用車應經綜合辦批準。
4)綜合辦部應不定期對車輛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修理.
5)長途車輛出車前應仔細檢查車況,對駕駛員進行長途行車安全教育后方準放行。
6)駕駛員負責對其駕駛的車輛實行“三檢制”,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對車輛及時進行維護、保養。
7)超常規物品運輸應制定運輸方案。
三、駕駛員管理
綜合辦負責制定駕駛員管理辦法并遵照執行。
1)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
各單位應嚴格控制違章和事故的發生。對各類交通違章行為,各部門、項目部應嚴格處理,并建立處理登記制度。交通事故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活動與安全學習。
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各項交通安全學習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公司、項目部對長途車、大件車、危險品車的駕駛員要根據任務及路線按具體情況實行班、隊、安全部門三級安全交底。每年進人冬季之前,公司、項目部應組織進行一次冬季安全行車動員會,組織駕駛員學習冬季安全行車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交通安全學習、競賽、評比、培訓應留下記錄,以各考查。
第7篇 車間內車輛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區內新增機動車輛需要有關部門注冊備案,辦理好使用證件及有關手續,保證新增車輛的各種附件、儀表、燈光、音響裝置及隨車工具等齊全完好,達到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區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安全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車輛狀況不符合規定,安全監察人員有權禁止行車。
第三條 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使其有良好的道德作風、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謹慎駕駛,禮貌行車,文明待人。并組織好“學、查、議、定”活動。
第四條 機動車輛大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要確保車輛安全附件齊全良好,報廢的車輛要及時通知職能部門備案。
第五條 駕駛員要做到“八禁四一樣”,即嚴禁無證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檔熄火溜車;嚴禁設備帶病行車;嚴禁人貨混裝開車;嚴禁超標(高、長、重)裝載行車;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開車。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一樣遵章守法;好天氣、壞天氣都要一樣謹慎駕駛;路上情況多少都要一樣重視;人多人少都要一樣小心。
第六條 各單位要嚴格管理區內車輛,對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8篇 c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為了規范全局車輛的管理和使用,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有效控制行政經費支出,確保用車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一)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局車輛的采購、處置和駕駛員招聘調配、教育管理以及車用油料的采購分配、車輛維修等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配發車輛的分局、經檢大隊使用的車輛,由配屬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配合辦公室對車輛進行管理。在縣城過夜的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統一停放在局機關院內,不得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居民小區,嚴禁酒后駕車,確保車輛和行車安全。非公務用車,一般不得出車,有特殊情況的,經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通知門衛登記后方可出車。
(三)局機關車輛無論工作日,還是節假日都要統一停放在指定車庫,以確保車輛安全。
(四)駕駛員凡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由其承擔保險金以外的一切經濟責任,正式在編人員作下崗處理,該車駕駛員為臨時工的作辭退處理;車輛外出時,因違章行駛、停放等原因被經濟處罰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
(五)實行專職駕駛員制度,非專職駕駛員一般不得駕駛公車。機關、分局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堅守職業道德,確保行車安全。
二、車輛使用
(一)首先保證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車,部門和其他因工作用車,按照局領導批準先后進行派車。
(二)已經配置車輛的單位,嚴格實行公車公用、專車專用制度,原則上控制在本縣范圍內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帶車到縣以外地區使用的,經局長批準后到辦公室履行出車手續,方可出車。
(三)沒有配置車輛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在本縣范圍內用車時,須提前半天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安排;需要帶車到本縣以外地區工作用車的,須提前1天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的局領導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安排。
(四)系統工作人員和離退休干部因特殊情況私事需要用公車的,先行申請經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由辦公室安排,用車產生的油料費、過橋過路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用車人承擔。
(五)車輛駕駛員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轉交非駕駛人員駕駛的,一經舉報查實,屬本局正式工駕駛員的一律作待崗處理,屬臨時工駕駛員的一律作辭退處理。
(六)車輛駕駛員擅自使用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的,一經舉報查實,首次違規者寫出書面檢查,并在辦公室辦公會議上做檢討;再次違規者由辦公室從其下月工資中扣發車勤補助金100元;一年中違規超過三次者一經查實,正式工駕駛員作待崗處理,臨時工駕駛員立即予以辭退。本條行為若發生各類事故的均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七)車輛駕駛員凡拒絕服從調遣或因其時間、責任觀念不強,造成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延誤的,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一年中累計發生三次的,屬正式工駕駛員的作待崗處理,屬臨時工駕駛員作辭退處理。
三、車輛維修保養
(一)車輛維修保養工作由辦公室具體組織,實行統一公開招標,確定維修保養廠(站)。
(二)車輛需要維修保養時,由隨車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并根據《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載明的維修保養經費數額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審批,然后由該車駕駛員將車輛送往指定的廠(站)維修保養。
(三)本局車輛進入廠(站)維修保養時,該車駕駛員要實行跟蹤監督;車輛維修保養完畢后,辦公室要及時對維修保養狀況進行甄別鑒定,以確保維修保養質量。凡駕駛員在報修車輛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檢查核實,處以報修經費一倍的罰款。
(四)車輛駕駛員未經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將車輛送維修廠(站)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四、車輛油料配給
(一)車輛用油統一由辦公室集中采購,按行駛里程定額配發(每百公里依維柯13公升,桑塔納11公升,悅達7公升)。
(二)駕駛員出車必須按指定的路線行駛,擅自改變行車路線,駕駛員除承擔相應的油料費外,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
(三)配車單位和部門要嚴格制定用油計劃,保證定量油料的使用效率,防止“公油私用”和因用油失控而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
(四)縣局臨時調度下屬單位和部門配置的車輛使用時,事先按預計的用油量補足油料。
五、車勤補助及安全獎
(一)駕駛員車勤補助實行定補與里程補助相結合,定補60元/月,里程補助每百公里3元。
(二)駕駛員要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加強安全意識,全年無違法違紀和無事故者,增發安全獎200元。
第9篇 內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內部機動車輛的管理,確保內部機動車輛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則
內部機動車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原則。內部機動車的管理指從選型、定購、入庫、辦證、使用、流轉、維護、保養等環節的管理。
1、內部機動車的使用調度由各廠負責。特殊情況必須服從公司生產管理部統一調度;
2、內部機動車證照統一由集團公司生產部管理協調辦理并發證管理;
3、各廠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臺帳,內容包括設備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制造使用日期,設備的技術參數等內容;
4、內部機動車的技術資料收集齊全,統一歸檔,交集團公司檔案室負責管理;
5、內部機動車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使用前,必須到政府相關部門(公安車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齊全各種證照,方可登記備案;
6、嚴格按設備固定資產管理程序進行設備的終結管理(流轉報廢處理)。
二、車輛登記備案管理
(一)屬在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設科辦理廠內機動車號牌的,進行注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1、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機動車的類型、制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3、機動車的有關技術參數;
4、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5、機動車獲得方式及銷售價格憑據;
6、注冊登記的日期。
(二)屬在公安車輛管理所辦理證照注冊登記的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注冊登記。
(三)屬在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證照注冊登記的車輛,按農機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注冊登記。
(四)機動車所有人,其機動車輛必須在政府相關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車管部門、農機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合法的相關證照,交由集團公司生產管理部審查,符合要求的,生產管理部方可登記備案,并進行編制越鋼集團內部機動車號牌,發放越鋼集團內部機動車使用登記證。
三、車輛的使用規定
1、各廠內進行物料運輸的車輛,必須是取得政府相關部門批辦的合法手續并在集團公司生產管理部備案,編制了越鋼集團內部車號牌的車輛;
2、屬承包的內部機動車使用必須與車輛所有人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
3、機動車的號牌必須與車輛一一對應,不許偽造、變更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檢驗合格標志或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4、駕駛操作機動車的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駕駛證和內部機動車駕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內部機動車;
5、駕駛、操作機動車輛嚴格按特種設備操作規程要求進行;
6、杜絕非本崗位及其他人員駕駛、使用、操作機動車輛;
7、機動車輛未經調度管理部門同意,一律不準進入越鋼生活區和擅自離開工作區域;
8、內部機動車只限于在廠內工作區域作業,不得上國家公路營運。若需外出搶險、救災及支勞等情況時,事先須向集團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經批準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四、車輛的維護、保養
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及保養應認真做好以下環節的工作:
1、堅持檢修及潤滑工作缺席;
2、機動車輛的用油嚴格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選用;
3、參加維護、保養機動車輛的人員必須熟悉設備結構、性能,保證維護、保養質量;
4、提高維護、保養人員的技術水平,保證維護、保養的整體質量。
5、公司設備技術部必須制定詳細的機動車輛使用、維護保養、管理等制度。
五、車輛的定期檢驗
機動車必須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到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年檢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繼續使用。
集團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協調辦理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管理的車輛的周檢;運輸公司負責協調辦理屬公安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登記管理的車輛的周檢。
六、違規責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續,未經集團公司生產管理部審查備案和編制越鋼集團車序號牌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并責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屬承包的內部機動車的部門未與車輛所有人(產權歸屬越鋼集團公司的車輛)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并責令完成補簽協議。
3、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證書、號牌、行車證、檢驗合格標志或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對使用人罰款1000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0元,并責令及時消除違規做法。
4、無證駕駛操作機動車或非本崗位的其他人員駕駛操作機動車的,每發現一次對負責駕駛該機動車的專職駕駛人員罰款2000元,對無證駕駛或非本崗位的直接責任人罰款2000元。
5、駕駛、操作機動車輛不按特種設備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故意損壞設備,對直接責任人除賠償損失外,罰款2000元。
6、機動車未經調度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進入越鋼生活區或離開工作區域的,每發現一次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
7、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服從調度部門調度或遇特殊情況不服從生產管理部統一調度的,對屬掛靠越鋼集團承擔內部運輸的,取消掛靠的資格,不許承擔越鋼集團的內部運輸業務;屬越鋼集團產權的,對直接負責管理使用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1000元,分管領導罰款800元。
8、對機動車不進行維護保養;不按國家的規定進行檢測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許繼續使用,違者對使用單位第一責任人罰款500元,機動車所有人罰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文件時起執行。
第10篇 生產車輛安全使用制度管理措施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為確保三不傷害及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生產車輛安全使用制度及實施細則。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車輛實行設備部生產車輛車隊長負責制,車隊長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做好生產車輛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督導工作。
公司指定的專職司機或維修工才能操作和保養車輛。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駕駛員不得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建立健全車輛維護、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正常工作。
二、安全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章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知識的學習。
駕駛員添加油時,嚴禁將不同的油液混用,不得亂加油液。
駕駛員要做到:一不超載超速行車;二不強行超車;三不開冒險車;四不酒后駕車。
行車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廠內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時速。
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駕車前要做到安全檢查,首先檢查輪胎有無虧氣;潤滑油、燃油、冷卻液、剎車油、方向油等是否正常,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要不定期的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和燈光信號。
駕駛員每周檢查兩次檢查有無三漏現象,消除油、水、氣管接頭等密封面的漏油、漏水、漏氣現象,檢查各緊固件有無松動,潤滑系統。
做到勤查、勤看、勤發現、勤修理,保證車輛正常運轉,確保萬無一失。
四、車輛安全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人員管理細則
1)生產車隊隸屬于公司設備部,所屬職工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考績規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有違規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2)車隊長負責車輛日常安全管理、車輛調度、制度完善、人員管理考核、車輛運行巡檢、制定維修計劃,督導維修工作等。
3)車隊長每日填寫工作日志(即:巡檢情況、人員安排、車輛維護、維修登記等),每月底交設備部存檔。
生產車輛管理通用細則
1)如發現車輛故障仍繼續運行,隱瞞不報者,罰款50元。
2)每日經常檢查油位,車輛因缺燃油無法啟動才加油的,每次罰款50元。因缺油(潤滑油、燃油)造成車輛損壞的,按損壞件的20%賠償。
3)輪胎使用不到三個月爆胎罰款20元;新輪胎使用不到一周爆胎罰款50元。
4)由公司指定的專職人員才能駕駛車輛;駕駛室內不得有閑人乘坐,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5)駕駛員不得穿拖鞋駕車,隨時檢查剎車系統是否正常,否則罰款50元。
6)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一經發現罰款100元;第二次開除,扣罰當月工資。
7)不開超速車,不強行超車,倒車時關注周圍行人或車輛及建筑物,防止事故發生。
8)上班時做到人不離車,不準帶耳機、不準玩手機,確保安全生產,如有發現,每次罰款50元。
9)定時、定量的工作項目,非機械和不可抗因素外,逾期或未完成的,扣發當日工資。
10)對待客戶司機要和藹、講禮貌,不得謾罵或索要財物,一經發現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開除,扣發當月工資。
11)非工作性質或公司領導安排,私自將車輛開出廠區或礦區,每次罰款100元。
12)車輛安全駕駛滿一年未受處罰者,年終給予表彰獎勵。
13)駕駛員違規受罰者,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3、裝載機、挖掘機管理專屬細則:
1)鏟斗內不得站人,一經發現罰款50~100元。
2)鏟尖損壞兩個以上繼續運行者,一次罰款20元。
3)鏟料、倒料是車速一定要放慢,嚴禁使用沖擊的方式鏟料,發現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
4、汽車類管理專屬細則
1)駕駛員不得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上尾礦壩的車輛須先行確認壩上道路通暢,無松散砂石方可行車。
2)每周吹一次空濾,檢查各緊固件是否松動,及時緊固。
5、車輛維修管理細則
1)維修方必須保證每日3人編制,負責車輛維護和維修。不足3人造成誤工,每次處罰300~500元。
2)公司為維修方提供的檢修車間和宿舍屬于公司財產。維修方需確保室內防火、防盜和衛生安全,一并納入公司生活區每周安全衛生檢查體系。
3)遵循“養修結合,以養為主”的原則,做好日常保養和維修,故意拖延保養、維修工作,扣罰當日承包費。
4)服從生產車隊長的正確指揮督導,做到隨叫隨到,及時維護維修。
5)遵守《輪式裝載機使用維護保養制度與操作規程》。
五、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烏拉特前旗中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11篇 x婦幼保健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婦幼保健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部門:醫院行政機動車輛由院辦室統一管理和調度。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負責車輛的統一調度、運行費用的使用、考核及車輛的保險、年審、事故處理等工作,保證車輛安全、衛生、舒適,提高使用效率,降低運行費用,保證醫院領導和行政公務活動正常用車。
(二)車輛使用范圍:行政車輛原則上服務于醫院黨政領導、職能科室科長(正職)的公務用車及醫院有關會議活動、接待用車等,任何人不經批準不得擅自調用車輛。除醫院主要領導用車相對固定外,其余人員不固定專車。
(三)車輛使用程序:公務用車需提前一天報院辦室(緊急用車除外),院辦室根據“先急后緩,先上級后下級”的原則統籌安排。醫院領導用車,由本人向院辦室直接要車;其他人員用車需提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院辦室負責人簽批后,憑派車單用車;公休日、節假日或下班時間遇有突發事件等緊急用車,值班領導可隨時調配車輛,由出車司機于下一個工作日補辦出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及管理
1.車輛維修和更換新件,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報院辦室主任同意、1000元以上的須主要領導審批后,到指定地點維修,凡不按規定擅自維修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由院辦室統一做好車輛油耗管理,根據不同車輛、車況制定單車百公里耗油定額,每月給予定額用油,每月統計單車公里數及耗油量,報分管領導審核。
3.院辦室要做好維修登記,保留維修價目明細表。
(五)駕駛人員紀律管理
1.駕駛員要愛崗敬業、忠于職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保證準時出車。
2.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照章駕駛。
3.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不得私自出車或擅自將車轉借他人駕駛,如有發生,按醫院《行政管理獎懲條例》嚴肅處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嚴禁酒后駕車,因“酒駕”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5.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向院辦室及醫院主管領導報告,由院長辦公會根據交警責任認定及車輛損壞程度,按照醫院《行政管理獎懲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6.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服務熱情、周到。受到用車人投訴,按照醫院《行政管理獎懲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7.發生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按照醫院《行政管理獎懲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12篇 高中學校車輛、租用使用管理制度
淳高高中學校車輛、租用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車輛,保證工作需要,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公室負責學校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用,任何領導和個人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動用車輛,凡出車都要由辦公室填寫《車輛派出單》。
二、凡用車應提前向辦公室提出,由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用車。
三、車輛派出范圍:
(1)校領導工作用車,要優先保證主要領導公務用車;
(2)有關處室或處室負責人因工作需要,由辦公室合理安排用車;
(3)有關處室負責人及教職工因辦理業務出差,所帶物品或資料量大不便攜帶或夜間出差時,視具體情況可適當派車送站;
(4)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較大數額現金時可派遣車輛;
四、禁止公車私用。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外單位用車,一般不得借用,特殊情況需主管校領導批準。
五、厲行節約,加強油料管理,建立油料領用卡片,車輛維護維修和油料消耗統一執行單車核算,違章罰款一律不予報銷。
六、駕駛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交通法規,愛護車輛,確保安全行車和車容整潔,嚴禁帶病出車,嚴禁超載。
七、車輛使用完畢后應及時入庫,不能隨意停放。
八、凡未經請示,隨便出車或造成損失,由使用者負全部責任,并追究駕駛員責任。
九、租用車輛:如果需要租用營運車輛,由校長室或各處室自行聯系營運公司。負責聯系車輛的學校相關部門領導需向對方索取正式有效的營運證件(復印備查),與對方簽訂租用車輛協議,確保合法營運、安全營運,杜絕超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