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常用危險化學品有: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為了防止化學品對人體的危害,在生產購進、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加強嚴格管理。
一、單位使用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面聲明書,安全標簽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二、對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使用單位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工作者和培訓。
四、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空室內,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并設專人管理。
五、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電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六、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七、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 倉庫或地點存放;化學危險品入庫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八、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庫后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同時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九、對使用化學危險品的職工,并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培訓,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十、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和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行為,并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2篇 某燒結廠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職責
3.1安全監督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倉庫負責保管。
3.3技術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2005)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監督科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危險貨物包裝標識》(gb190-2009)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生產科備案。
4.5.2安全監督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生產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燒結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監督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綜合辦公室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 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 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 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 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 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 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 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 廢棄物處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 消防措施
6.1 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 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 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 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以下簡稱“旅游公路”)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建設南(北)區指揮部(以下簡稱“南(北)區指揮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炸藥、雷管、油類、化學清洗劑、瀝青、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帶有危險性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圍內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品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危險品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項責任落實到每個相關人員,并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制定本單位涉及到的危險品目錄,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向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單位危險品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危險品保管人和領用人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并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定期參加安全、消防培訓,不得任意調換。同時要建立涉爆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有針對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為危險品各崗位從業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于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現場處置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要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在施工范圍內多個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對危險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對涉爆情報信息,要在第一時間上報監理單位、南(北)區指揮部及當地公安機關,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電話報告,再補文字材料。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涉爆信息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關鍵崗位要雙崗或多崗值守,確保一旦發生涉爆事件能及時、迅速、高效處置。
第三章? 危險品的存放
第十一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要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 對火工品的貯存,要設有專柜。要嚴格遵守“六雙制度” (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簽字,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
火工品在現場使用時,必須要對雷管、炸藥分開用鐵柜上鎖存放,有專職安全人員對領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環節必須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及簽字制度,出、入庫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對已簽字出庫的危險品要建立跟蹤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庫制度及庫存定期檢查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 在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根據相關要求配備應急隊伍、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 危險品的申購、運輸、裝卸與報廢
第十九條 采購危險品時,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營業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嚴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險品。
第二十條 運輸火工品時,應持本單位申請書事先向運往地的市、縣公安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押運到目的地點,再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在市內運輸,須事先通知公安部門,并遵照所制定路線、時間通過。
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運輸時,應使用專用運輸車運輸,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專業人員押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具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運輸時,嚴禁隨意裝卸,包裝要牢固、嚴密,禁止使用汽車的掛車、拖拉機運輸,不得混裝。
第二十三條 運輸途中不準在機關、學校、廠礦、公共場所等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和人員密集、繁華地段停車,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攜帶火種或實施其它危險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粉塵應妥善回收。必須排放時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危險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嚴密措施,并征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危險品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南(北)區指揮部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因領導不重視、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自查自檢走過場、發現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而導致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丟失等事件的,要堅決實行 “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危險化學品毒害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范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
2.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第九條
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
第十條
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采購部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四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
第6篇 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洗化廠的化學危險品的管理。
第二條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質在運輸、裝卸、生產、使用、儲存、保管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品。
第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第四條 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腐、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第五條 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有安全距離,不準超量儲存。各級倉庫的貯存量規定如下:
1、廠一級庫存量為全廠各單位化學危險品一個月用量總和;
2、各車間(所)二級庫的儲存量為15天使用量;
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儲存量時,必須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六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場地存放。
第七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氣體、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八條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儲存。
第九條 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對劇毒藥品、炸藥、放射性物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賬保管,由保衛、安全部門按規定監督。
第十條 貯存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于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包裝過劇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在保衛部門專人監護下進行銷毀。
第十二條 報廢的劇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處理,必須予先向安全、保衛部門提出申請,制訂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第十三條 要加強廢舊物質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險性物質的廢容器、設備、管道、管件、閥門等,必須進行徹底清洗、置換處理,并經收繳部門檢查認可。
第十四條 科研部門在科研過程中,產生的毒物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十五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工作,化學危險品的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并按管理危險品的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貯存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
第7篇 加油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嚴禁煙火,嚴禁堆放易燃物。
2. 嚴禁工作人員穿帶釘子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上崗。
3. 嚴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嚴禁使用化纖拖把和抹布。
4. 嚴禁給未熄火的車輛加油,嚴禁加油槍碰撞車輛排煙口。
5. 嚴禁在站內修車。
6. 嚴禁往塑料桶內直接灌裝汽油。
7. 嚴禁在加油現場和油罐區使用通訊工具。
8. 嚴禁在強雷電時進行加油和卸油作業。
9. 嚴禁在加油站進行未辦理動火手續的動火施工。
10. 嚴禁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防中毒管理制度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維修,保持完好。
2、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3、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6、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8、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9、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
水池等沖洗設施。
防泄漏制度
由于設備設施問題而引起的油罐油品泄漏事故,它將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后果的二次事故,使企業和社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必須對油罐油品泄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要有充分的認識,對防油罐油品泄漏工作的重要性應予高度重視。為了做好預防油罐油品泄漏造成事故,減少事故損失和避免事故擴大化,特制定制度。
1、領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每天按液位計認真核對油水總高、水高,每五天人工計量一次,并認真做好計量記錄,分析不正常損溢情況。
2、每次計量必須認真測量油水總高、水高,并將每次測量的數據與前次測量的數據進行對比,當出現大盈大虧時應進行復測;當水高發生短少或明顯增多時,應加強對油罐監控每20分鐘測量一次水高,并及時報告站長。
3、當出現油罐油品泄漏時,應及時向站長匯報并同時關閉相對應油品加油機停止營業。
4、站長應迅速組織加油站員工對加油站四周低洼處進行反復巡查,有無油品外流;若有外流油品應組織人員堵截回收防止外流油品擴散,并劃出安全區域做好安全警戒,配備好消防器材;同時對油罐繼續墊水(墊水應從卸油孔灌入并保持低流速),保持一定的水高;
5、及時將油罐漏油情況向加油站管理經理、公司營銷管理組、安全營運組匯報,并迅速與實華運輸公司取得聯系,將距離加油站最近車輛調到加油站,做好油品的轉移工作;
6、當油罐車到站進行盤油作業時,加油站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備好消防器材,油罐車接地可靠,防止噴濺灌裝,罐車裝油孔應用石棉毯蓋實;
7、用手搖泵或其他工具清干凈油罐底油。
8、對管線泄漏,立即停止該品種對外營業,根據泄漏情況,決定是否臨時全站停業,并報告相關部門,查找泄漏部位和原因,進行搶修。
9、對油罐車泄漏,臨時人工堵漏,及時通知運輸部門,派車轉移油品。
10、對盤出的油品進行計量,核實損耗。
第8篇 劇毒化學品經營購銷管理制度
一、國家對劇毒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并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
二、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三、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四、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五、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劇毒化學品,進貨渠道必須合法。
六、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無憑購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七、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更、買賣、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
八、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必須保存1年以上。
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十、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進行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保證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從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不得向末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三、經營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儲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許可證,運輸駕駛員、儲存單位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有證方可發貨。
四、購貨時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五、銷售貨物時應將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及時傳遞到客戶手中。
六、裝卸作業的操作過程也是一個比較危險的過程,因為操作人員直接與危險化學品進行接觸,如發生事故則直接使操作人員受到傷害,嚴重時可致使人員傷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1)工作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由于經營的危化品為有腐蝕性和毒害性,在操作過程中要注意防止灼傷和中毒,各項操作不得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2)危險化學物品的分裝、改裝、檢查等,應在罐區外進行。
(3)在裝卸各類危險化學品時,單位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急救預案。
第10篇 電廠化學監督部檢修管理制度
山東十里泉發電廠管理制度q/x-xxxxx-2000
化學監督部實施狀態檢修管理制度(討論稿)
2000—xx—xx發布 2000—xx—xx實施
山 東 十 里 泉 發 電 廠發布
前 言
為保證我廠狀態檢修的實施,進一步理順并強化生產管理,做到關系理順、制度健全、職責明確、壓力到位,規范化學監督部設備管理工作,根據標準化要求,特制定《化學監督實施狀態檢修管理制度》。
本標準自2000年月日起執行。
本標準由廠標準化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化學監督部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鄒為和、劉海濤
審核:
審定:
批準:
本標準由化學監督部負責解釋。
推行狀態檢修是檢修管理根本性變革,是實現國際一流電力企業的重要措施。為加快我部狀態檢修的進度,使狀態檢修在我部標準化、程序化地運作,特制訂本制度
一、總則
1、狀態檢修的定義:
狀態檢修就是按照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態來安排檢修的時間和檢修項目,或者說是根據設備的運行工況來決定何時應該檢修,檢修那些項目和部位。它是建立在設備狀態檢測和綜合分析判斷的基礎上,可把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落到實處,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管理方式。
2、狀態檢修的目的和意義:
2.1使設備始終處于人員和儀器的有意識的監控狀態,把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落到實處,從檢修管理體制上保證設備能安全、可靠和經濟地運行
2.2科學合理地安排檢修項目和技術方案,科學合理地確定檢修間隔和檢修工期。從而可以減少檢修次數,減少停電時間,增加發電量,保證發電的可靠性。避免設備的過、欠維修,避免檢修的低效性和盲目性。
2.3有效地降低檢修工作中人力、材料的消耗,降低檢修成本。
2.4提高設備的可靠性和可用系數
3、狀態檢修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化學監督部實行狀態檢修的設備和各級與狀態檢修有關的班組。
二.設備檢修模式優化流程圖
1、設備的分級
利用我們積累的經驗,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系統/設備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可靠性、安全、環保、費用和機組效率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估排序,列出納入狀態檢修范圍內設備的等級,制定設備分類表:設備可分為四級:
a級:必須停役主機后才能隔離,或主機運行期間雖能進行隔離,但隔離后主機再故障將造成嚴重后果的系統/設備;
b級:系統/設備隔離后,雖不影響主機連續運行,但影響機組出力的系統/設備;
c級:系統/設備隔離后,雖不影響主機連續運行,但降低相關系統/設備安全系數,或影響機組經濟運行的系統/設備;
d級:系統/設備隔離后,與機組的安全、經濟運行無關的系統/設備。
2、設備檢修形式的劃分
機組檢修包括:事故檢修、預防性檢修、狀態檢修、主動檢修。事故檢修是必須停電進行的;預防性檢修、主動檢修是按照機組的停電計劃進行的。狀態檢修是根據設備的運行工況安排檢修的,應是機組檢修的主體。
根據設備的分級,對a、b級設備要優先納入狀態檢測的范圍。對b、c級設備納入狀態檢修的范圍。隨著狀態檢修的深入,除d級設備外,a、b、c級設備都將實行狀態檢修。
3.設備檢修流程圖
四.狀態檢修的實施與分工(各級人員的職責和權利)
1、首先要對所有系統/設備進行可靠性分級并確定檢修的方式
2、設備狀態信息進行全面的收集整理,輸入狀態檢修數據庫,數據庫是專業人員分析設備狀態、制定檢修策略的主要依據,也是廠決策層決策的依據,是設備狀態檢修管理的基礎。信息的采集一般包括以上方面:
ø機組實時運行數據
ø機組運行日志
ø運行巡檢記錄
ø運行分析記錄
ø常規的點檢數據
ø專業點檢數據
ø設備狀態檢測數據
ø各種監督數據、試驗報告
ø歷年機組可靠性分析
ø歷年檢修、維護費用情況統計
ø設備圖紙、說明書、安裝驗收的記錄等原始資料
ø設備歷次檢修、消缺、事故、異動、驗收資料
ø國家、行業標準、規程等
以上所有信息實現計算機管理。
3、設備狀態的綜合分析判斷是狀態檢修的核心。技術室和狀態診斷工是設備狀態診斷的核心,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規程、標準、設備劣化的規律、可靠性分析等,根據數據庫的數據信息,對管轄的設備狀態作出診斷、拿出處理意見。其它部門發現設備異常或事故,應立即通知生技部有關人員。若是重大問題,要逐級匯報,最后有負責狀態檢修的系統工程師,拿出診斷結論。
4、設備檢修策略的制定。對每臺設備確定最佳的檢修策略、檢修方式和合理的檢修時間,從而達到提高設備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率;降低檢修成本;延長設備使用壽命;減少環境污染等。
根據以上設備的分級和檢修形式的劃分,不同的設備可采用不同的檢修策略。狀態檢修初期,a級設備以計劃檢修為主,結合狀態檢修,主要是加強狀態檢測和分析判斷;b級設備以狀態檢修為主要檢修方式,并結合計劃檢修;c級設備主要采用狀態檢修方式;d級設備主要采用事故檢修方式。待狀態檢修發展到成熟階段后,所有設備都應以狀態檢修為主要檢修方式。
5、成立狀態組織機構,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
5.1狀態檢修領導小組。其職責負責狀態檢修工作的組織、計劃、決策、落實、指導、協調、檢查等管理工作
5.2狀態檢修工作小組。其職責負責提供技術監督數據和性能檢驗報告,并對狀態檢修數據進行綜合管理,分析提出診斷、處理意見,編制技術措施等。
5.3狀態監測診斷小組,其職責是負責所需數據的采集、匯總并提出初步的分析診斷意見。負責編制機組的檢修計劃,制定一般缺陷的消除方案。指導監督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和消缺,并負責所有檢修工作的檢修工藝、質量;對運行人員進行日常的巡檢工作進行指導。
6、各部門的聯系
技術室是我部狀態檢修的核心,在日常的狀態診斷工作中,狀態診斷工處于中心地位。總之,狀態檢修工作由技術室向其它部門展開。
7、各級技術負責人的技術職責
按各級技術負責人的工作標準執行。
五.狀態檢修的各級職責
1.各班組職責
1.1 檢修班組
1.1.1檢修班組負有的設備主人的義務和職責,應在設備管理中應履行大小修、事故搶修、消缺維護、更改工程、設備保養保潔等工作的作業實施。
1.1.2檢修班組應按照生產部項目計劃、方案措施、工藝標準、質量要求、物料工時、網絡進度的具體要求組織施工作業。
1.1.3檢修班組負責生產現場大型起吊、搬運、運載、濾油等大型用具的安裝、試驗、投運和維護修理等工作。
1.1.4負責檢修設備的試驗、起吊、運載、修理和設備的備品配件的加工及生產設備輔件的制作加工等。
1.2運行班組
1.2.1運行班組應履行生產設備運行中的日常巡檢工作的職責,負責對每個班次設備的日常巡檢工作。
1.2.2運行班組每班次的巡檢員應按照預先確定的巡檢路線、巡檢部位、巡檢標準實施設備的巡檢工作,并設立巡檢記錄,對在巡檢中所發現的設備缺陷、異常情況、建議和意見及時輸入微機。
1.2.3設備大小修及主要設備、主要輔助設備的檢修消缺前,運行人員參加專業點檢員組織的運行方、檢修方參加的安全措施、安全事項的三方檢查,檢查運行所作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規要求和現場的實際情況。
2.驗收管理
2.1設備檢修和工程竣工后的驗收及質檢點h、w點的驗收,按照總體、分段、零星三種驗收形式進行。
2.2驗收工作分別由總工程師(副總)、技術室和點檢員牽頭組織并主持,要求班組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由技術室提出申請。
2.3零星驗收由點檢員牽頭組織并主持,班組長或技術員參加。分段驗收由技術室牽頭主持,檢修隊專工及運行、安監及相關人員參加。總體驗收(冷、熱態及大型項目)由總工程師(副總)牽頭組織并主持,各部門技術室及有關部門技術人員參加。
2.4質量監督的質檢點h、w點的驗收主持人員,驗收人員相同于上述驗收工作。
2.5所有檢修工作的驗收均應有施工(檢修)主管部門提前書面申請。
3.設備的安全責任
3.1當設備發生事故或不安全因素時,應按照事故發生因素響影程度和部門所負職責,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責任分析,組織調查和性質責任的認定工作,同時按照直接、間接、管理不同職責確定和考核。
3.2任何設備不安全因素,運行值班和巡檢人員是事故的第一發現者和見證人,負有巡檢是否到位、巡檢質量、發現是否及時、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包括在方式調整、設備切換等應采取應急措施等。
3.3檢修人員應負有在設備的檢修質量、檢修工藝、技術紀律、物料替代、維護及消缺的質量、消缺的及時性和重復性、檢修質量工藝是否符合標準。同時考核質量保證期內所發生的不安全因素等。
3.4點檢員及生產部專業人員應考核其施工(檢修)方案是否正確,技術措施是否全面,提出的標準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在點檢中是否到位,點檢方法和標準是否正確等。
4.技術管理
4.1技術室是生產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各班組是生產技術管理的直接管理者,點檢員是設備主人,應履行設備主人在設備管理中技術管理的職責。
4.2技術室應具備全套的生產管理圖紙、臺帳、記錄、報表、統計等全部技術資料,并負責對檢修方案、技術措施、項目進度、設備變更、質量驗收、工藝標準、技術監督、材料費用等工作的全部記錄、統計和報表。
4.3技術室應建立必要的設備管理的技術資料。其中包括工程計劃、檢修記錄、圖紙資料、缺陷統計、措施臺帳、驗收單及工作所需的報表、統計資料等,便于積極主動的圍繞設備開展工作,做到技術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六.狀態檢修運作程序
1、總體規則:
化學監督部根據局、廠要求開始建立狀態檢修地體制,建立健全狀態檢修組織機構,現在從實際出發,做到事故檢修、計劃檢修和狀態檢修的有機結合。狀態檢修將逐步走向正規。機組檢修的方式將以狀態檢修為主,計劃檢修和事故檢修為輔.
2、組織機構以及人員的配備工作
根據省局要求,結合我廠工作實際,建立適應化學隊狀態檢修的組織機構。如圖:
化學監督部技術室是實施狀態檢修的主管部門。
化學監督部技術室全面負責狀態檢修管理工作,技術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檢修專工1名,運行專工1名,安全專工1名。各位專工主持分管班組的狀態檢修工作,技術室根據現班組組成,以班組為單位,成立狀態診斷小組。由班組技術員任狀態診斷小組組長,負責在業務上,行政上領導該組診斷。每個診斷小組下設2——3名診斷工,診斷工由班組的工組長擔任。狀態診斷工負責日常所管轄設備的狀態監測工作。以及設備的檢修工作。
3、狀態檢修的培訓工作
狀態檢修的具體實施和推廣對診斷工的業務素質要求較高。因此,診斷工的培訓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加強業務培訓工作是推行狀態檢修的重點工作。
4、狀態檢修的工作方法
4.1在點檢的同時,把技術診斷和傾向性管理結合起來,對有磨損、變形、腐蝕等減損量的點,根據維修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劣化傾向的定量管理,以測定其劣化傾向程度,達到預知維修的目的,實現了較為完善的現代設備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的統一。
4.2確定精密點檢的周期
對于設備故障點的部位、項目和內容均有預先設定的周期,一般精密點檢的周期較短,有的點可能每班檢查幾次,骨的點要每天測一次。這要根據診斷工素質的提高和經驗的積累,進行適當的修改和完善,摸索出最佳的周期。
4.3確定點檢路線
點檢路線是診斷工實施精密點檢作業的指南和進行自主管理的藍圖,診斷工要根據預先編制好的點檢路線去實施作業。
4.4確定點檢方法
怎樣檢查也要有規定,是人工用五官去觀察,還是用儀器去測量,是采用普通儀器還是精密儀器。要根據具體的設備去定。
4.5確定設備狀態
精密點檢是在設備生產運行中還是停機檢查,是解體檢查還是不解體檢查,要有明確規定。
4.6分析
在對設備精密點檢的檢查記錄和處理記錄都要定期進行系統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即找出故障率高或損失的維護點,提出改進意見交上級主管決策。
4.7改進
對檢查以及記錄分析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加以改進,以徹底消除薄弱環節。
第11篇 化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 實驗室內實驗剩余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學物品總量不超過5公斤,由專人保管;超過5公斤時,不得在實驗室存放。
二、 實驗室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在實驗室現場存放。
三、 在日光照射的房間必須有窗簾,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應放置怕光或遇熱能分解燃燒的物品,也不能存放遇熱易蒸發的物品。
四、 禁止在存有爆炸物品與易燃燒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無遮蔽的燈具。禁止使用沒有絕緣隔熱底墊的電熱儀器。
五、 往容器內灌裝較大數量的易燃、可燃液體時(醇、酸等電解質除外),要有防靜電措施。
六、 實驗室性質不明或未知的物料,應先從小量開始,同時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設備。
七、 在進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氣產生的作業時,都應在通風櫥通風良好處進行,操作人員必須穿好防護用品,以防對人的傷害。
八、 在實驗中對有可能發生燃燒、爆炸的藥品,需視性質、數量情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九、 禁止將汞、酸、堿、硫化物、易燃液體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的液體、擦布、廢紙等雜物倒入水槽。
十、 任何化學藥品一經放置于容器后,必須立即貼上標簽,如發現異常,應檢驗證明或詢問保管人員,不得隨意亂丟亂放,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和處理。
十一、 不能繼續使用和保管的藥品,應按規定及時處理或銷毀。
十二、 在實驗臺的范圍內,不應放置任何與實驗無關的化學藥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濃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三、 要建立健全各種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化學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并要求有關人員嚴格遵守,防止因急于求成或思想麻痹而不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以及違反化學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而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
十四、 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工作臺上吃東西和利用實驗器皿做食用工具。
十五、 實驗室內的用電量不許超過額定負荷,嚴禁使用普通金屬代替保險絲。水、電用后應立即關閉。
十六、 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做好滅火準備。
第12篇 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
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控制程序
4.1 消防
4.1.1 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1.2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1.3 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 儲存和發放
4.2.1 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4.2.2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2.3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2.4 危險物品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4.2.5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2.6 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4.3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4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5 有機過氧化物必須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冷庫內,冷庫必須設有高溫報警裝置,并保持良好,
4.8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9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4.9.1 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9.2 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9.3 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
4.9.4 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5.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