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發票管理制度
銷售發票管理制度(六)
1)、客戶需要銷售發票時,須報經銷售部門經理審核、主管總經理批準。
2)、銷售發票由專人負責依據有關銷售合同、發貨通知單及發票管理法規的規定要求到財務部門開具并建立銷售發票領用登記臺帳。
3)、銷售發票應妥善保管,并及時、安全地送達相關單位,不得擅自長期攜帶或個人保存。
4)、銷售發票送達業務單位后,如該業務單位不能馬上付款,須讓其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到條(簽字蓋章),以備核查。
5)、對違反規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發票丟失等問題,一旦發生,責任人須及時報告,并須部分或全部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故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者,一經發現,將加倍給予處罰。
6)、其它未盡事宜按照集團公司《發票和收據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