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范本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2 13:40:06 查看人數:65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揚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揚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教學、市場等高級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15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上月工資。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揚州市有關規定協助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揚州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三十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門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需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二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七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 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 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五元。

      第六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十五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2篇 某某物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某物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為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與責任,規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穩定員工隊伍,保證公司長遠發展,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制定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方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1、符合公司聘用條件,被公司正式錄用,且在公司工作滿四周者。

      2、有固定的工作崗位且該崗位屬常設性質。

      3、未與其他單位訂立了仍在生效的勞動合同。

      4、個人資料已全部備齊并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存檔。

      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1、首次勞動合同的開始日期均為'到崗日期',終止日期有兩種選擇:(1)一、二季度到崗人員,勞動合同結束時間為'第二年6月30日'。(2)三、四季度到崗人員,勞動合同結束時間為'第二年12月31日'。

      2、試用期限一律填寫'2個月'。

      3、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的開始日期為'首次合同終止日期的次日',終止日期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有半年和一年兩種。

      第二次及以后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的開始日期為'每年7月1日',終止日期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固定為一年。

      三、勞動合同簽訂程序

      a、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1、各部門人事管理員每月25日前根據部門當月到崗人員情況填寫《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需在備注中注明'首簽'), 由部門經理確認后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同時向符合條件的員工提供《勞動合同簽署聲明》及按規定填寫的《勞動合同書》,由其本人親筆簽名后,交部門人事管理員。

      2、《勞動合同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甲方簽署并蓋公司公章,由勞動合同鑒證機關鑒證后,一份由公司保存,一份由個人保存。

      b、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

      1、續簽合同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六月進行。

      2、該月10日前,部門經理可根據部門崗位安排及人員的工作狀態決定是否與其續簽合同,并通知部門人事管理員。

      3、如部門經理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與其續簽的,該月20日前,部門人事管理員根據經理的安排,填寫《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需在備注中注明'續簽'),由經理確認后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其余程序與首次簽訂程序相同。

      4、如部門經理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簽的,該月20日前,部門人事管理員需填寫《不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經部門經理確認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后, 25日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將意見反饋給部門,部門需于勞動合同到期三天前以部門經理簽發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員工本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最后一天在部門相關人員的監督下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離開。

      5、如員工決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公司續簽的,應于勞動合同期滿之前提前三十天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并在'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一欄注明:'本人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將與××年××月××日期滿,經考慮決定不再與公司續簽新的勞動合同',按辭職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于合同期滿后,辦理離職手續。

      四、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a、勞動合同的解除(由員工本人提出):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1)各類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審批權限

      1、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由部門經理負責審批,并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2、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由部門經理負責審核,并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2)各類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要求

      1、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本人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報部門經理審批,并于期滿后方可領取本月薪金。

      3、凡屬臨時向部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人員,需及時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并辦理完善手續,經報部門經理批準后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月后,方可領取本月薪金。

      4、未提前30天書面申請者,各部門應視情況要求其賠償一個月以內的工資。

      5、部門接到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根據工作情況進行審批,兩天內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或逐級上報直至得到批準。

      6、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申請沒有獲得批準前,必須堅守崗位,服從部門管理,否則以擅自離開崗位處理,作自動離職論處。

      b、勞動合同的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1)員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最后警告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或該員工犯有嚴重錯誤的,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勸退或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及公司各項要求者。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仍未痊愈或雖已痊愈但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者。

      4、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

      5、服務態度惡劣,服務形象不佳,嚴重損害顧客利益或公司聲譽者。

      6、持非法取得的或無效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職稱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技術等級證書》或《技師合格證書》而上崗者。

      7、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作業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者。

      8、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者。

      9、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者。

      2)部門經理擬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由部門經理在《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獲得批準之后簽發,被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簽名確認后于當日辦理離職手續。

      4)部門經理須與被解除勞動合同人員面談,若有需要,可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協調。

      五、離職手續的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必須辦理好離職手續后方可離開部門,具體手續如下:

      1、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歸還所借公款。

      3、歸還辦公用品。

      4、交還公司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出入證及其他有關證件和物品。

      5、員工須交還公司所發工作服。

      6、住公司宿舍員工必須及時辦理好退房手續,在公司食堂就餐員工必須結清有關餐費。

      7、部門人事管理員根據部門經理最終簽名確認的《離職人員完善手續表》制作工資結算單。

      8、*********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工資結算單和有關資料,無誤后辦理有關薪金結算手續。

      附相關表格;

      1、勞動合同簽署聲明;

      2、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

      3、不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

      4、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第3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 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 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 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 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

      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 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 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 ,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

      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第4篇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條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

      服務期

      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

      合同順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

      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制度管理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操作實務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

      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

      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

      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1.終止。

      2.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3.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

      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第5篇 a酒店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酒店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6篇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的簽訂

      1、為了使公司和員工的責任和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所有正式員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準備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員工保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入人事檔案。

      2、保密協議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即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第一周內且提交完入職資料后,與員工簽署。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關于《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有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變更書》。

      三、勞動合同的續簽

      1、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征求員工所在部門領導的意見。

      2、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領導意見、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結果提出是否續聘的建議。

      3、由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呈總裁審批,決定是否續聘。

      4、人力資源部根據總裁的最終決定,提前35天向員工本人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員工需在規定日期簽署意見并將回執返至人力資源部;員工如不愿意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向部門領導反饋續簽情況,與部門領導達成一致后,向總裁匯報,征得同意后與員工簽署《續訂勞動合同書》,或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與員工簽署《終止勞動合同書》。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在試用期內離職和在轉正后離職兩種情況,以下就員工主動辭職、公司除名、勸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等各種情況下的規定分別進行說明。

      1、試用期內:

      試用期離職,工資截止到公司規定的工作交接完畢日當天,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作交接在一天內完成。

      a、員工辭職: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天書面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解聘:

      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試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2、轉正后:

      a、員工辭職: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在辭職申請上簽署意見后報上級主管領導,上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立即轉交人力資源部,并告知人力資源部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日期,原則上盡量在員工提出辭職后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無特殊情況,辭職人員應在規定交接日期的當天或第二天辦理完畢工作交接。

      在交接日期,請員工持相關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除名、勸退的員工: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員工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情況下,公司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除名或勸退的決定。

      部門負責人在征得直接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下,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任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除名或勸退員工必須在當天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

      c、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

      工作交接及工資截止日期等,均按協議執行。

      d、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與員工均同意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終止合同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署《終止或解除合同書》。并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周前配合部門負責人安排好員工工作交接的問題。

      五、離職審批程序

      1、離職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審批表》及《交接明細清單》,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全部交接手續,交接工作必須有第三方監交人在場,原則上第三方監交人是離職人員的直接上級或更上一級的主管領導。

      2、離職人員到本部門辦理工作交接,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并負責:離職員工應交接的工作內容、交接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接交人、監交人,并負責銷售資料、宣傳資料及其它資料的收回及電子文件的交接。

      3、離職人員到行政部辦理相關手續,行政部負責將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鑰匙、門卡、名片等收回;網管負責檢查并收回電腦軟硬件及輔助配件如鍵盤、u盤、插線板等。

      4、離職人員到財務部,財務人員負責離職員工借款、報銷的清算。

      5、離職人員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完整的《離職審批表》和《交接明細清單》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計算最后的工資和提成,并提交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發給員工。

      6、離職員工,在離職過程中若因個人原因,致使離職交接手續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員工要對公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拖延天數*日工資*10;員工需在半個月內轉出個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

      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司通知員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工資不再給付,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c、工作中有其它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d、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本手冊中所涉及到的'嚴禁'和'必須'條款時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7篇 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 職責

      2.1總務人事科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 安全環境科安全部門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2.3 工會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后,應在總務人事科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3.3 總務人事科持已簽的勞動合同為員工辦理工資卡、工傷保險投社保等相關手續。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工會等單位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第8篇 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和欺騙。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不得隨意終止或解除。

      (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胡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二)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合同告知的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合同告知義務,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告知可采用勞動合同告知書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各地制定的勞動合同示范版本,多數已將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列為合同的條款。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勞動能力鑒定為準,一到四級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時。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但下列情形不得違反不得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關系的確立方法。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鑒于我國目前企業和職工之間大量存在不簽合同的情況。勞動部1995年8月4目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本法。”該條文規定,只要勞動關系的雙方事實上已經形成,就受到我國勞動法的保護,也就是說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勞動關系,一是指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二是指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確立,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具體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目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第9篇 置業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0目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

      3.0術語——

      4.0職責

      4.1員工

      閱讀合同后,在無異議、完全自愿遵守勞動合同條款制度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遵守各項制度,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

      4.2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及歸檔管理的主管部門。

      5.0內容

      5.1勞動合同簽訂

      公司與新招聘錄取的員工簽訂合同,確定試用關系、試用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員工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所有員工簽訂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年。

      5.2勞動合同的其他制度

      5.2.1公司正式員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簽訂勞動合同,可與公司協議勞動合同期限,但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5.2.2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公司有需要還須簽訂補充勞動協議,承諾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及其他事項。

      5.2.3《勞動合同》中雙方未明確的事項,按照公司相關制度辦理,無公司相關制度的,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辦理。

      5.2.4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否則,因員工刻意隱瞞,造成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5.2.5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經員工本人簽字和公司蓋章后有效,員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勞動合同的續簽

      5.3.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5.3.2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意愿,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5.3.3員工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逾期不辦,視為不愿續簽。

      5.4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5.4.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

      5.4.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4.3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5.4.4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所訂勞動合同。

      5.4.5當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不能勝任;或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裁減人員時,公司需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5.4.6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同時提出辭職申請時間),經公司部門負責人同意,遞交人力資源部報經分管領導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申請需經董事長批準之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4.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未得到批準和辦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否則公司將追究當事人及接受單位的責任。

      第10篇 某大廈管理處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大廈管理處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結合管理處實際情況,管理處所錄用的員工與人事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服務于管理處。

      第二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不能同時和兩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員工應提交原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三條 員工轉正后與管理處人事代理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轉正之日起兩個月內須將個人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入人事代理服務公司。

      第四條 勞動合同一式叁份,人事代理公司、管理處、員工三方各持一份。

      第五條 員工和管理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事派遣)的條件。

      1、勞動合同到期后即行終止。

      2、管理處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處,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管理處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5、根據勞動合同法,管理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管理處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勞動合同續約。行政部將在合同期滿前30日與員工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人事派遣)事宜,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辦理續約手續。

      第七條 員工和人事代理公司簽訂勞動關系后,管理處代為員工繳納和支付各項社保費用,管理處按月將款項支付給人事代理公司,由人事代理公司為員工辦理社保關系及繳費手續。

      第八條 員工工傷發生時,由人事代理公司負責辦理醫保及工傷報銷、認定手續,管理處負責協助所需資料的提供。第九條 如員工需開具升學、婚姻、戶籍遷轉、勞動關系認定、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情況證明時,由人事代理公司負責辦理,管理處提供必要的協助。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

      第11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第12篇 食品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執行國家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公司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獨立核算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公司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應當將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建立職工名冊。

      第六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七條公司招用勞動者,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條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本人沒有本章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公司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公司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公司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違反雙方平等自愿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拒絕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公司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據《勞動合同法》認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裁減人員時,下列人員優先留用:

      (一)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破產、關閉、撤銷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

      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五條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節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職工一方與公司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公司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公司訂立。

      第四十七條職工一方與公司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八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公司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五十三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公司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十四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七節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司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勞動報酬、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13篇 紡織公司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于澳泰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 職責

      2.1 廠辦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 企管辦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后,應在廠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廠辦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3.3 廠長辦公室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并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廠辦等單位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

      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第14篇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 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

      第六條 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 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 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 合同填寫規范:

      1、 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 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 《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 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 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 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 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 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 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 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 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第15篇 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和欺騙。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不得隨意終止或解除。

      (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告知義務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胡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二)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合同告知的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合同告知義務,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5.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

      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告知可采用勞動合同告知書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各地制定的勞動合同示范版本,多數已將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列為合同的條款。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勞動能力鑒定為準,一到四級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時。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6篇 酒店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酒店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 勞動合同

      (1) 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 勞動合同的訂立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⑶ 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薪酬制度獎懲制度考勤制度辦公室管理規章制度房地產公司規章制度辦公室日

      第17篇 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在職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進入本公司工作的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所稱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二、勞動合同簽訂

      第四條根據勞動者在公司的崗位以及職務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為以下兩種:

      (一)高層人員勞動合同:適用于由集團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術類、管理類以及營銷類高層職位或關鍵崗位人員(一般為年薪10萬以上的人員)。

      (二)一般人員勞動合同:適用于由集團公司引進的一般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等。

      第五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組織起草公司《勞動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務室審核;《勞動合同》必須經集團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總裁助理審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條擬錄用的勞動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出具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本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統一由人力資源中心辦理。

      第七條根據公司實際,勞動者可與公司簽訂以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基層工作人員應與公司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學歷(含)以上學歷的,可簽二年或三年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屆大學畢業生(含研究生)、科級(含)以上級別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關鍵崗位操作工、業務人員、其他需要特殊培訓的人員、供應人員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總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和掌握關鍵技術或關鍵施工技術的人員必須簽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條以下人員經過總裁批準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計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

      (二)經總裁辦公會特批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試用期約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新進公司的員工都應該給予約定。新進員工的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為1-3個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的約定含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特殊約定

      (一)《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簽訂。

      (二)公司如有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給予其他特別福利的,可以在《勞動合同》或有關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應提醒勞動者認真閱讀合同內容,并就勞動者提出的有關合同內容的疑問做出解釋。勞動者對合同規定的內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所有勞動者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且必須親自、自主簽訂;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真實姓名,不得出現簽名不真實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十三條經雙方協調一致,可以就合同內容相關條款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解除嚴格按照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執行。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故不能或不愿繼續履行,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交本部門(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人力資源中心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在申請獲批準之前,員工不得擅離崗位,否則按曠工同等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在合同期內因故不能或不愿繼續與某員工合作,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被辭退或開除的,屬于合同終止條件的出現,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員工與公司約定的勞動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四、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二十條合同期限屆滿,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續簽勞動合同

      (一)原合同期內表現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處分的。

      (二)原合同期內受過行政處分已撤消的,且表現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內受過行政處分還未撤銷但對公司有過突出貢獻的。

      (四)其他經總裁辦公會特批的。

      第二十一條續簽勞動合同的年限與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計。

      第二十二條符合續簽合同條件并愿意續簽的員工應在合同屆滿之日前30日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人力資源中心連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續簽的決定,并通知員工本人。

      第二十三條符合續簽條件的員工,在接到續簽通知后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者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符合續簽合同條件的員工若本人不愿續簽,原則上須于一月內辦理離職手續。但因工作需要,暫不能離開工作崗位的,可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留崗申請,留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留崗期間待遇可由該員工所在部門制定對其的臨時待遇,但不得超過原待遇,并報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五、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同上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經協商后達成解除協議的,雙方應根據協議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同期限內員工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可用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異議,經查屬實公司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六、勞動合同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資源中心或員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負責進行。合同管理必須建立管理臺帳,否則扣除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績效獎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條未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扣除責任人績效獎金50元/份;對于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8篇 z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樣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參考。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

      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

      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

      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

      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

      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

      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

      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

      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

      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

      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

      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

      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

      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

      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

      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19篇 q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 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 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 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 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更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推薦閱讀*****:

      1、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本

      2、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4、通用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5、銷售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6、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7、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8、廣告合同管理制度

      9、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0、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20篇 物業管理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5

      物業管理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利益,根據《勞動法》及《公司人事管理總則》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和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則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與承擔。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具體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公司實行合同化管理,公司與員工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附件1)。勞動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七條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需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一般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對于經營管理者(董事會聘任人員),依據《公司法》規定,其勞動合同應與董事會簽訂,但公司對外委派的經營管理者,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保密協議(附件2)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包括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或者在平時收入發放時,直接以保密費形式予以體現)。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內(最多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要求員工履行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義務的,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就員工要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公司可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涉密崗位包括公司負責人、部門經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業務人員、文秘檔案人員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觸公司商業秘密崗位的人員等。

      第十條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員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經協商一致后,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在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崗位發生明顯調整(崗位性質發生變化)或職務出現調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應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在萬向內部調動,須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四條其他特殊事項發生時,公司可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此處所指特殊事項是指特殊事件發生并對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或潛在的重大影響。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傷(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員工不勝任現崗位或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的,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錄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者。

      5、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6、員工的錯誤行為已嚴重地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或聲譽的。

      7、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9、故意違抗或消極對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計事假超過90天的。

      11、屢次違反公司規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

      其中2-4條,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或為員工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條款執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除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約定的從特殊約定。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屬本制度第十六條第1項、第5-11項規定情況的,不受本條限制:

      1、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經批準的醫療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3、員工達到法定離職年齡;

      4、員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5、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

      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1、員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由于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綜合服務部應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向員工所在部門發合同期滿續訂通知(附件3)。

      其中,對骨干人員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3個月,對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簽有保密協議人員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6個月。

      在提前通知期內,雙方均有續訂合同意向,則雙方即可續簽勞動合同,無需至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方續簽。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公司和員工就應嚴格遵守,否則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合同(或視同合同到期)及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而被辭退、除名或開除的,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6個月基本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十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承擔違約金:

      1、未滿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員工違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上一年度員工折月平均收入*(勞動合同約定服務年限-已服務年限)。

      對簽訂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協議(不超過一年)的,其違約金為其一個月的工資。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額定。

      第三十條員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若對經營、管理、企業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按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員工對公司認定的商業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職員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關制度予以處罰外,還要向該員工索取違約金。

      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后,在保密期限內(不超過3年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從事公司相同的產品生產,否則公司按其本人勞動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總收入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索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價,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以《勞動法》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訂的相關制度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0篇范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第一章總則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勞動信息

      •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99人關注

        1、個人勞動用品在整個勞動保護措施中即是一項輔助性措施又是在勞動生產中不可缺少的防范性措施。做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2、各部門要高度認識發放使用勞 ...[更多]

      • 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范文)
      • 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范文)99人關注

        在公司的人事管理中,有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同時也有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管理需要,以下整理了一份詳細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可供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聘用 ...[更多]

      • 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 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四篇)99人關注

        在公司的人事管理中,有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同時也有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管理需要,以下整理了一份詳細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可供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聘用 ...[更多]

      • 勞動防護用品采供發放管理制度
      • 勞動防護用品采供發放管理制度96人關注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范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采購計劃。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采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 ...[更多]

      • 加油站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 加油站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95人關注

        1、加油站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定期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2、員工要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戴防護用品,并做到“三會”:會檢查、會使 ...[更多]

      • 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 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94人關注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一、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單位 ...[更多]

      • 勞動用品具管理制度
      • 勞動用品具管理制度94人關注

        第一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