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檢維修管理制度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檢修前、檢修作業中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定義
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4 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資質由引進檢修施工單位的處室負責審核把關。
4.2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4.3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4 檢修前,檢修施工單位引進處室、設備使用單位和施工區域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4.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5 檢修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4.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4.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4.8 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4.9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4.10 設備必須經過清洗、置換等安全技術措施后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后移交給設備使用單位。并辦理移交手續。
4.1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施工區域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
4.1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4.14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4.15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4.1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4.17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可靠的警示標志。
4.18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4.19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4.20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4.21 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
4.22設備檢修作業前相關部門必須到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辦理《設備檢修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2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3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4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5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5.6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6.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7《作業票》的管理
7.1作業票填寫人員須按《作業票》的項目逐項填寫,一般不得空項。
7.2辦理好《作業票》后,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檢修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7.3《作業票》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留存,一聯由檢修單位留存,一聯由檢修作業人員持有備查,檢修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5易燃易爆設備、一級和二級禁火區的設備、檢修過程中容易發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設備檢修《作業票》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制造部部長/分公司經理審批,一般設備檢修的《作業票》的審批由安全處長/分公司安全生產科長負責。
8考核
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第2篇 礦用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為確保我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及行業其它相關標準、規范,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1條 礦用設備、設施、器材使用管理
1、礦需要購置設備器材時,由使用單位填報購置申請審批表,報礦分管職能部門(生產設備機電器材為機電科,通防器材為通防科,支護材料為生產科)審核選型后經礦分管領導批準,并經礦主要領導簽批后由供應科組織使用單位、機電科或審計科共同簽訂采購合同。
2、設備器材選型應在礦分管領導主持下進行,應注意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節能化,選定的設備應是經國家權威部門鑒定的、三證(生產許可證、檢驗合格證、產品合格證)齊全的、有煤安標志及防爆合格證的。
3、所有生產用設備(器材)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器材)操作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
4、貫徹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包機制,日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檢修制度。
5、防爆設備(器材)入井必須遵守入井許可證制度。
6、對主要生產設備的安裝使用,機電科應參與編制操作規程和安裝質量標準。安裝完畢后,應由機電科組織安裝、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驗收,進行試運轉并辦理移交手續后才能投入使用。
7、有關職能科室分別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檢查獎懲條例,定期進行檢查,下達整改通告單,監督整改,保證在用設備、器材,保持完好狀態。
第2條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檢測、檢查
1、購置設備(器材)到貨后由審計科質檢組牽頭組織供應、機電科(通防科、生產科)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驗收要嚴格按照合同及有關標準進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則嚴肅追究驗收人員的責任。
2、驗收后將全部圖紙、使用維護說明書、質量檢查、試驗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機電科資料室進行整理、建檔登記保管(技術資料復印2份,原件交礦檔案室存檔,復印件1份交機電科資料室,1份交使用單位)
3、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對三環鏈、主要鋼絲繩、皮帶、電纜及通防儀器、支護、器材委托具有國家主管機關認證檢測中心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設備系統改造、安裝,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條 設備、器材使用中的檢驗
1、設備(器材)使用中的檢驗由分管職能科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編制實施計劃,注明檢驗標準、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
2、由職能科室對所管理的設備(器材)按實施計劃組織落實,派技術員參加現場測試或送檢。檢驗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議,報礦領導協調解決,要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的性能達到生產要求。
3、由職能科室對所管理的設備(器材)的檢驗報告存檔管理。復印若干份供其它單位借閱存檔。
第3篇 化工企業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應于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管理。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3.2 使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施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施運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施的運行安全。
3.3 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由生產設施的“包機”維修部門負責。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4 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由設備處和拆除部門負責。設備處和拆除部門負責人應對拆除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報廢、拆除過程的安全工作。
3.5 管理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4 控制程序
4.1 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4.1.1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負責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4.1.1.1車間設備主任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1.2 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1.3 操作工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2 設備處對生產設施的管理與監督
4.1.2 .1 日常檢查:設備處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1.2 .2 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設備處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1.3 生產設施隱患的處理
4.1.3 .1 設備處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
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1.3 .2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設備處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設備處。
4.1.3.3 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設備處后,設備處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
4.1.3.4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并納入年終考核。
4.2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4.2.1 特種設備的采購
4.2.1.1 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計劃后,應對特種設備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2.1.2 特種設備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設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檔案科。
4.2.1 .3 檔案科收到資料后,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2.2 特種設備的安裝、注冊
4.2.2 .1 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托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2.2 .2 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
收或報檢。
4.2.2 .3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4.2.3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
4.2.3 .1 管理部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2.3 .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應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設備處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2.4 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 .1 設備處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
4.2.4 .2 使用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
4.2.4 .2.1 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并作出記錄。
4.2.4.2.2 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于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4.3 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4.3.1 維修前的準備
4.3.1.1 設備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4.3.1.2 根據設備維修項目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
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
4.3.1.3 設備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3.14 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設備所在單位辦理。靜止設備清理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3.2 維修前的安全教育內容
4.3.2.1 維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
4.3.2.2 維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4.3.2.3 維修作業中身體防護用品和用具的正確佩戴和使用。
4.3.2.4 維修作業項目、任務、維修方案和維修安全措施。
4.3.3 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4.3.3 .1 安全檢查和措施應詳細填寫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3.3 .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 .3 轉動設備維修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4.3.3 .4 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 .5 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3.3 .6 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后方可使用。
4.3.3 .7 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3.3 .8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3.3 .9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3.3 .10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3.3 .11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3.3 .12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3.4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4.3.4.1 參加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3.4.2 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嚴格執行本公司《設備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設備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3.4.3 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3.4.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
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系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3.4.5 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4.3.5.2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
4.3.5.3 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
4.3.5.4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拆除。
4.3.5.5 設備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3.6《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使用
4.3.6.1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設備處負責管理。
4.3.6.2 維修前,設備所在單位應制定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
4.3.6.3 維修時,設備維修單位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
4.3.6.4 設備所在單位、維修單位應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
4.3.6.5 生產部只對主要/關鍵設備的檢修審查《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并填寫審查意見。
4.3.6.6 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交設備處、設備維修單位各一份。
4.4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4.4.1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
4.4.1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設備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準后,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下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道、供熱設備等相連接部分切斷。
4.4.1 .5 生產設備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干凈,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動火拆除。
4.4.1.6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產設施的報廢
4.4.2.1 生產設備使用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
4.4.2.2 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
4.4.2.3 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批示。
4.4.2.4 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由財務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4.5 特種設備的安全作業
4.5.1 特種設備的維修
4.5.1.1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如需外協維修,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通知設備處,由設備處組織外協維修。
4.5.1.2 設備處在聯系特種設備維修、維護時,應先審查維修、維護單位有無相應資質。
4.5.1.3 特種設備維修、維護單位在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5.2 特種設備的檢驗
4.5.2.1 設備處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5.2.2 使用部門應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做要相應工作。
4.5.2.3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在檢驗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5.3 特種設備的報廢
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設備處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
5 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6 記錄
6.1 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6.2 主要/關鍵設備周檢表。
6.3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6.4 安全檢查分析表。
6.5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6.6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6.7 特種設備檔案。
6.8 固定資產報廢單。
6.9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計劃。
6.10 檢驗報告。
第4篇 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認真做好裝置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第二條 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第三條 裝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條 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余氣,并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后方可作業。
第五條 在吹掃過程中,裝置附近禁止動火。
第六條 嚴格禁止裝置停車后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第七條 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設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第八條 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⑴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⑵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⑶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第九條 裝置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第十條 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第十一條 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置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第十二條 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第十三條 裝置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第十四條 裝置上拆卸的設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第十五條 保證裝置檢修現場消防設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六條 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并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置運行時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 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油氣不超標后方可進入,并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第十八條 在裝置、管線清洗排污時,要規范管理,裝置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后進行統一處理。
第十九條 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
第二十條 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二十一條 外來基建施工維修隊伍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外部施工人員要進行經濟處罰。
第5篇 消防設施、器材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為加強xx供電分公司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檢查、檢測、保養、維修和管理,使其經常保持完整好用,隨時處于良好的待用狀態,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包括:自動防火報警系統及監控系統、手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及控制系統、消防廣播、消防水泵系統、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煙及排煙設備、防火門及防火卷簾、消火栓、火災救助器材及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及器具、隨車滅火器具等。上述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檢查、檢測、保養、維修、配備和管理,必須列入分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并由分公司生技科、實業公司維修組認真組織實施。
二、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是分公司和各單位進行火災報警、初期火災撲救的設備,各單位及人員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要落實責任制,達到會使用,指定專人保管和管理,并負責定期檢查、檢測、維護和保養。
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一)分公司電力調度辦公大樓的消防設施(自動防火報警系統及監控系統、手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及控制系統、消防水泵系統、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煙及排煙設備、防火門及防火卷簾、消火栓等)、家屬樓的消防設施由實業公司維修組負責使用和保管,并建立和執行相關管理制度。
(二)分公司直屬各單位、實業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辦公和營業場所、變電站、供電營業所、調度室、倉庫、鍋爐房等的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消防水泵系統、消火栓、推車或手提滅火器、防火沙箱、消防鍬、鉤、桶等,由各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
(三)隨車配備的滅火器具,由車輛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
四、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一)電力調度辦公樓、分公司庫房和家屬樓的消防設施,由實業公司維修組負責檢查、維護和保養。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不定期例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有專人保管和使用,值班員交接班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和擦拭保養,要經常保持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清潔,防止丟失損壞。
(2)分公司電力調度辦公樓門衛值班室值班人員、電建公司維修組人員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消防設施的運行知識,熟記心里,熟悉設備和各種操作程序。熟悉探頭和手報的具體位置,會聯動操作,遇有報警應準確無誤地確定具體位置。堅守工作崗位,作好本班運行記錄,堅持交接班制度,室內不準使用電爐子,閑雜人員禁止入內。
第6篇 學校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一、管理人員經常維護保養設備,認真執行設備的'十字'作業法,即“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同時必須及時詳細填寫維護保養記錄。
二、學校安全設施、設備由專人保管。專用教室的設施、設備由專職教師保管使用,其他人員未經專職教師同意不得隨意使用, 設備發生影響安全的故障時,應采取相應的檢修措施,并通知上級,嚴禁安全設施設備出現現問題。
三、安全設施設備檢修計劃,首先應由管理人員根據設備運行時間和情況提出,由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共同制定并明確檢修保養的項目、方法、時間和責任者。
四、保修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檢修計劃,并根據設備的停運時間采取有效的保養措施。
五、檢修時間根據設備運行記錄確定,不得隨意縮短或延長時間,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六、學校設施、設備一旦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學校總務部門并請專職人員檢查維修。個人不得隨意拆裝維修,否則后果自負。設備檢修在正常情況下每半年檢修一次,一般在五月至九月進行檢修。
第7篇 生產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檢維修過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設備檢維修。
3 職責
3.1設備動力部機修車間負責對生產設施運行、檢維修管理
3.2機修車間各班組對使用的生產設施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設施運行過程中的各參數指標是否符合要求,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證生產設施運行安全。
3.3如生產設施的檢維修實行“外包”,機修車間主任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制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監護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4.1.1生產設施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4.1.1.1機修車間每天必須對設備實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做好設備巡回檢查記錄。
4.1.1.2操作者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做好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4.1.1.3操作者在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上報。
4.1.1.4機修車間應對主要設備每周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設備的壓力、溫度、振動、聲音、電流、電壓、軸承、防腐、主要泄露點等,發現問題,及時會診處理。
4.1.2生產設施隱患處理
4.1.2.1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檢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1.2.2機修車間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安排整改措施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上交機修車間主任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4.1.2.3隱患整改后,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驗證,簽署復查意見。
4.2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4.2.1檢維修前的準備
4.2.1.1設備檢修前應與各使用部門進行交接。
4.2.1.2應先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安全措施。
4.2.1.3維修時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短路、吊裝等,按相關規定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2.2維修前的安全教育
4.2.2.1維修作業必須遵守有關檢修安全規章。
4.2.2.2維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4.2.2.3檢查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4.2.3安全檢查和措施
4.2.3.1安全檢查應有記錄。
4.2.3.2對維修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進行檢查,不符合作業安全的器具不得使用。
4.2.3.3維修通電設備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經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安全標識,并安排專人守候。
4.2.3.4維修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備漏電保護裝置。
4.2.3.5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清理干凈。
4.2.3.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2.3.7需夜間檢修的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2.4檢修作業中安全要求
4.2.4.1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4.2.4.2檢修人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檢修活動。
4.2.4.3檢修時應安排陪護人,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2.4.4檢修時,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和安全措施未落實的,檢修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2.5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4.2.5.1檢修人員應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具和材料是否遺漏在上班內。
4.2.5.2因檢修需要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到位。
4.2.5.3照明設備、臨時用電設施及時拆除,清理現場。
4.2.5.4設備動力部應會同檢修人員對設備進行試車、驗收、交接。
4.2.6設備檢維修需外包的,按《承包商管理制度》進行。
第8篇 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制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軌道由運輸隊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經常性檢查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分段包片制度,責任明確到人。輔助運輸線路每周進行一次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匯報當班調度。所有檢查項目必須有記錄。
(三)電機車司機、釘道工等要認真觀察軌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
(四)煤礦每周組織不少于 1 次對各條軌道線路的抽查,發現隱患要提交隱患通知單。(五)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工作時要認真檢查工作區域內的軌道線路,發現問題及
時通知處理,未處理合格前嚴禁車輛運行。
(六)軌道線路檢查項目包括軌枕搗固、鋼軌接頭、道釘、接頭扣件、道岔分合情況、曲線段軌距拉桿以及接頭平整度、軌距、水平、軌道中心線、方向、高低等。
(七)對軌道線路進行維修作業,必須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
(八)軌道進行維修時,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九)因修復軌道而停止運輸時間 4 小時以上時,應報煤礦主管領導批準。
第9篇 手持電動工具使用、檢查、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1.設置目的
手持電動工具是手直接接觸帶電設備進行操作生產的小型設備,極易發生漏電、短路等問題。為防止手持電動工具造成傷亡事故,保護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屬下列小型設備均為手持電動工具:
電鉆(含沖擊電鉆);
電動螺絲刀和沖擊扳手;
電動砂輪機(含角向磨光機、直向砂輪機、模具電磨、濕式磨光機、電磨、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
砂光機(含平板砂光機、圓板砂光機、帶式砂光機);
圓鋸;
電錘(含電鎬);
不易燃液體電噴槍、
電剪刀(含雙刃電剪刀、電沖剪);
攻絲機、往復鋸(含曲線鋸、刀鋸);
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
電鏈鋸;
電刨;
電動修枝剪和電動草剪;
電木銑和修邊機;
⒂ 電動石材切割機(含大理石切割機)。
3.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4.職責
4.1本制度由設備動力或工具裝備部門負責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內容與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檢查內容:
5.1.1外殼、手柄有否裂縫和破損;
5.1.2保護接地連接是否正確、牢固可靠;
5.1.3電源線是否完好無損;
5.1.4電源插頭是否完整無損;
5.1.5電源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有無缺陷、破裂;
5.1.6機械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轉動部分是否轉動靈活、輕快、無阻滯現象;
5.1.8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應有專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5.2.2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5.2.3在濕熱和溫度常有變化的區域應縮短檢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節前應及時檢查;
5.2.5絕緣電阻應不小于ⅰ類2;ⅱ類7;ⅲ類1
5.3保管
5.3.1各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由單位工具室統一保管,個人不得長期保存各類電動工具。
5.3.2單位工具室必須嚴格執行借用制度,嚴格借用手續,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天。
5.3.3 電動工具借出和收回時,工具室應嚴格檢查插頭、導線等有無破損、變形、失靈和松動,不得帶病借出。
5.3.4 各類手持電動工具除日常檢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進行定期檢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單位電工進行檢測絕緣電阻,按檢查表填好記錄,由工具室保存,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5.3.5. 各單位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設立臺帳,以便安全人員隨時檢查或抽查。
5.3.6 各單位經常使用的電烙鐵,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須專人負責。小組統一按此制度進行定期檢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獎懲》制度規定處罰。
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將追究其責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檢修維修制度
1、加強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并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2、機電設備要做到定期檢查、維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一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3、各種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明確專人負責。
4、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愛護設備,經常對設備進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時要嚴格檢查設備各部位是否正常、開車后要注意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5、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杜絕事故的發生。
6、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建立設備檢修、維護臺賬,按月進行存檔。
第11篇 設備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避免發生意外設備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二、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科或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廠、車間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三、內容與要求
(一)檢修前準備
1、編制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2、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3、.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4、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并落實現場安全監護人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5、清洗置換的設備,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置換有效合格。
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包括惰性氣體)出入口閥門,并由設備所屬生產車間加設盲板。
7、檢查設備管道與運行中設備管道連接時,中間必須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氣體盲板時,應戴好防毒面具。
8、設備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9、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專人監控,方能檢修。
(二)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要對檢修項目進行檢查,符合危險作業的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檢修。
2、一切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3、凡槽罐、設備、管線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上懸掛警告牌。進入內部檢修,要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票證審批。
4、在受限空間、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采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并設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5、凡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6、拆卸有危險的管道,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松螺絲時應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傷等傷害。
7、遇有易燃、易爆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8、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9、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再次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票證審批。
10、較大型設備內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三)竣工驗收
1、檢修竣工后,檢修部門要細致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2、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經驗收后,對檢修前所堵設的盲板和切斷的管線等要責成專人檢查處理。
3、竣工驗收時,生產和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4、生產單位自己檢修的,單位負責人要親自到現場檢查驗收。
5、檢維修設備(設施)竣工驗收單,簽字驗收后;交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單位設備、設施檢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12篇 某燒結廠施工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并結合燒結廠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維修作業管理。
第二章 施工組織
第三條 由企業組織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主管廠長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四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六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以及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項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危險作業分別按危險作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承包、外包給有資質的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的施工項目,企業應與建設施工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同時遵守本制度,若建設施工單位的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企業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九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時建設的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措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溝渠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雨季來臨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季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臨時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安全規程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固。拆除的材料、腳手架、工具等要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管理,并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關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四章 施工機械與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十八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和臨時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汽車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經技安、設備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天然氣管道、水管網線、供熱管道等干線通往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遷移。
第二十三五條 施工人員從事拆除工作時,應站在專門搭設的腳手架上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條 拆除區周圍應設圍欄,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逗留。
第二十七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嚴禁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應保持穩固。
第二十八條 拆除的物體不準由上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或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場地。
第二十九條 在拆除石棉瓦及輕型結構屋面工程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或使用移動板梯),腳踏瓦釘處進行拆除。
第三十條 拆除過程中,現場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另外的配電線路。
第三十一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和荷載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時,樓板上不準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樓蓋結構超載發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條 凡在地面上開挖建筑、構筑物基礎、設備基礎以及其它基礎和在地面上建造圍墻及橫穿公路、開挖各種管溝、電纜溝等作業都屬于動土作業。
第三十四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由施工單位項主管領導請示,經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條 動土作業施工時應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檢修準備
第三十六條 重大檢修項目應在檢修前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計劃要求,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條 根據檢修計劃的要求,生產部門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四十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檢修轉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的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標志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四十二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 檢修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八章 檢修安全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項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五條 檢修中的危險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設備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動土作業等)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進入檢修現場的所有人員(含臨時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內的設施、管道及運行中的設備、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四十八條 在生產現場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產生火花。
第四十九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品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系溝通。當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五十條 各部門使用的臨時工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生產車間現場用工時須接受車間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臨時工的崗位作業(作業內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溫或其它特殊作業)。
第五十一條 臨時工作業時,項目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同步監護,監護人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條 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檢查、落實好相應的措施,當生產現場發生異常情況時,須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作好自我保護。
第五十二條 檢修完工后,必須做到一切安全設施恢復到正常狀態。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五十三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機動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3篇 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使用或盛裝過硫酸、鹽酸、煙酸、硝酸、液堿、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甲醇等,對人體有腐蝕性作用的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進行的作業。在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前,應辦理“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 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涉及用火、登高、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的危害識別
1.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前,應針對腐蝕性物質、作業內容、作業場所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對“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第四條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單位辦理“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2安環科專職安全員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單位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完工后,在“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名。
第五條作業安全措施
1.作業所在單位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防護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急救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應急沖洗水源。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3.無“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和監護人,禁止進行作業。在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時,為防止腐蝕性物質傷及他人,在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的周邊應設置防護欄和“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
4.在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前,應切實做好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示,防止相連管線有腐蝕性物質傷及人身。
5.對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可能存在壓力的情況時,作業前應將壓力泄凈,泄壓時泄壓人員應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具,防止腐蝕性物質噴出傷及人身。
6.對盛裝過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容器、管線,作業前應進行清洗、置換、吹掃,盡可能的清除腐蝕性物質。作業人員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具。
7.對泄壓、清洗于地面的腐蝕性物質應及時收集、沖洗,防止作業過程中傷及人體。
8.、對作業前無法對盛裝過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清洗置換的,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嚴格穿戴好防護手套、防護面具、防化服,確保作業人員人身安全。
9.對盛裝過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容器、管線,廢棄、閑置的,應進行嚴格的沖洗。
10.作業結束后,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交驗。
第六條 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作業;
3.在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
5.對未經允許的人員或未按相關安全規定作業的應進行勸阻或責令停止作業。
第七條 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作業設備腐蝕性介質危險特性,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進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八條 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3.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作業時穿戴好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具。
第九條 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許可證管理
1.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是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2年。
2. 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涉及腐蝕性介質檢維修作業”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篇 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運輸專業“制度保障”中對運輸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軌道由運輸隊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經常性檢查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分段包片制度,責任明確到人。輔助運輸線路每周進行一次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匯報當班調度。所有檢查項目必須有記錄。
(三)電機車司機、釘道工等要認真觀察軌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匯報處理。
(四)煤礦每周組織不少于 1 次對各條軌道線路的抽查,發現隱患要提交隱患通知單。(五)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工作時要認真檢查工作區域內的軌道線路,發現問題及
時通知處理,未處理合格前嚴禁車輛運行。
(六)軌道線路檢查項目包括軌枕搗固、鋼軌接頭、道釘、接頭扣件、道岔分合情況、曲線段軌距拉桿以及接頭平整度、軌距、水平、軌道中心線、方向、高低等。
(七)對軌道線路進行維修作業,必須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
(八)軌道進行維修時,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九)因修復軌道而停止運輸時間 4 小時以上時,應報煤礦主管領導批準。
第15篇 三中設備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第三中學設備的檢查、維修管理制度
一、學校總務處全體人員應經常在校園內巡回檢查校舍及教學和生活設備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日常維修養護,以保持校舍的完好和設備的正常使用。
二、每學期開學前將各班損壞桌椅、黑板等設備及辦公室公用設備檢修完好,并根據新學期教務處提供的各班和辦公室人數配齊桌椅等設備。
三、平時要經常深入教室、辦公室了解檢查桌椅等設備的使用情況,并隨時收回停用損壞的桌椅及設備。
四、維修人員在做好全校的桌椅、辦公用具、照明以及電器、線路管道的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外,并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
五、各班級及辦公室應愛護公物,發現問題及時報修,并查找損壞原因及時糾正,總務處酌情處理。
第16篇 設備設施和檢修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檢修必須明確安全負責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并向廠長匯報檢修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1、檢修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⑴安全負責人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檢修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⑵檢修人員或外來檢修公司負責人應與本廠運行人員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⑶應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運行人員負責系統的可靠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班長簽字交出設備檢修。
⑷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 或加鎖。
⑸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保證完好。
⑹檢查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確保安全。
⑺檢查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
⑻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⑼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保證暢通。
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⑴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⑵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⑶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⑸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⑹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運行人員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⑶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第17篇 能電石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穩定運行,必須定期進行檢修維修作業,為保證檢維修期間的作業安全,嚴防事故發生,達到停好、修好、開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區域的所有檢維修作業活動。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3.1 《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程》 (中國石化煉[2004]497號)
4 職責
4.1 生產總經理:負責檢維修作業的審批,并負責整個過程的安全監督。并審定本制度。
4.2 安全管理部編制、修訂本制度,在整個作業過程中的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4.3 大修、檢維修周期定于每年1-2次。在檢維修作業前由生產車間寫出停車檢維修書面申請,并制定檢修方案,生產總經理審定,擬定具體的檢修時間,并打報告給公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停車檢維修作業。
4.4 在未停車檢維修前,各車間、部門要提前把檢修前所需做得工作準備完畢(設備、備品、備件以及吊裝器具等),人員要提前進行組織,具體任務落實到每一個人,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行使作業權利。
4.5 車間領導和班組長兼負有檢維修過程中安全管理責任。
4.6 安全管理部負責檢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安排專職安全員監督。
4.7 檢維修作業完成后,由生產副總經理、調度長和車間領導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試車。
4.8 安全管理部制定檢維修風險評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的發生。各單位、部門要全力配合安全管理部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5 管理內容及要求
5.1 檢維修前的準備:
5.1.1 檢修前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安全作業規程,緊密結合檢維修項目,討論具體的安全措施,對有害危險源進行安全識別,由專人負責準備工作。
5.1.2 各項檢修項目均應設立專職安全員。
5.1.3 安全器材用品,如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帶等要準備齊全,并檢查是否好用。
5.1.4 檢維修前要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對檢維修現場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修過程中要嚴格辦好各種作業證書,履行相關責任,安全員必須檢查總體安全情況。
5.1.5 安全員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5.1.6 安全員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5.1.7 檢維修過程中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5.1.8 安全員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現場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確認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5.2 檢維修前的安全教育
5.2.1 檢維修前,車間、分廠必須要求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5.2.2 安全教育內容
5.2.3 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
5.2.4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5.2.5 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
5.2.6 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對各種危險因素進行安全辨識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5.3 檢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5.3.1 應對檢維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3.2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3.3 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5.3.4 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5.3.5 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5.3.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
5.3.7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5.3.8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5.3.9 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5.3.10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5.3.11 檢維修現場需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動火制度,在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的動火工地,必須進行可燃性氣體分析,進做樣合格后方可按照動火制度作業。
5.3.12 必須有效的切斷可燃物質的來源,按照工藝要求做好各種防護工作,如加盲板、用水封等。
5.3.13 工藝管線、設備內部在檢維修前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后,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5.4 檢維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及試車
5.4.1 各部門要認真檢查安全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是否恢復至試車狀態。
5.4.2 安全員、車間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安全生產工藝要求檢查落實盲板抽堵情況。確保符合試車條件。
5.4.3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
5.4.4 檢維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5.4.5 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5.4.6 檢維修單位會同生產技術科對新增工藝管線、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確保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正常。
5.4.7 檢修單位、安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對現場確認完畢具備試車條件后,開始試車。
6 記錄
《檢維修管理檔案》
第18篇 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業要求
1. 裝置在檢(搶)修前,車間對檢(搶)修作業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以及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針對識別出的風險和環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檢(搶)修方案,安環部、生產部、項目部等職能部門對檢(搶)修方案進行審批后實施。
2 各單位在實施各類安全作業時,為確保作業安全,必須配備專人監護。
3 各車間負責設立現場檢修辦公聯絡處、職能部門管理人員、車間專業管理人員、監護人、化驗分析人員、裝置電氣工作人員等必須在檢修辦公聯絡處集中辦公,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 現場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人員與施工人員進行以下方面的現場交底:
1)施工項目的具體內容;
2)裝置、設備的生產特點和qhs要求;
3)周圍環境和作業對象的潛在危險和應急措施;
4)確定具體的工作位置。
5 作業所在單位負責檢查安全消防設施,使消防水源、水量、水壓、消防器材處于正常備用狀態。施工現場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暢通無阻,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車輛,應按規定路線和速度行駛,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6 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1)承包施工方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實施。
2)在施工前,施工人員必須經過qhs教育,方可施工。
3)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等文件要求。
4)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甲乙雙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按甲方代表現場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損壞儀表管線和電纜線等設施。
5)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區應持有進入該區作業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要使用票證夾。
6)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按作業票證中規定的管理規定進行確認。
7 現場作業保護著裝要求
1)施工人員進入生產、檢修、施工現場作業,必須穿戴好所需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勞動鞋、工作服。不得穿露頭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須要系好帽帶,不準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裝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
2)架子工及登高作業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3)凡進入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根據有毒有害氣體的種類和濃度,必須選擇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
4)凡進入高電壓場所,必須根據電壓高低選擇適當的絕緣防護用品并穿戴好絕緣手套、絕緣鞋等。
5)凡進入酸堿及含腐蝕性物質的場所作業,必須穿戴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
8 防火要求
1)生產裝置區均為防火區域,嚴禁攜帶各類火種、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進入防火區域。施工檢修、搶修作業中需用的火種,必須經施工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現場。
2)施工人員嚴禁使用汽油及各種有機溶劑擦洗各類設備、機件、衣服、地板、門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輕質油品搞設備衛生,擦洗高溫管線上的油污。
3)施工檢(搶)修人員不得在生產裝置和罐區的機房、泵房、采樣口等處罐裝液化氣、汽油、石腦油和其它溶劑等。
4)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嚴禁用黑色金屬器具敲打物件。
5)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施工作業區域,必須裝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須到安全保衛 6)施工人員、檢(搶)修人員不得擅自開啟各類閥門(事故狀態下,消防水閥除外),確屬施工需要,必須經過生產車間同意,車間派人配合。
7)各種消防器材、設施、工具不得用于與消防無關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經生產部和消防隊批準,不準私自開啟消火栓用水。
8)在檢(搶)修作業的施工過程中發現著火或管線、設備泄漏以及跑油、氣等事故時,要及時向車間、調度、安全保衛部報告,也可直接撥打公司火警電話。
9 設備檢(搶)修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具體執行《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有關要求。
10 設備檢修完畢后由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施工主管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11 直接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危害識別。由申請單位組織作業施工單位、作業所在單位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辨識作業活動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辦理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必要時召集施工作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參與風險分析,并將識別情況記入作業許可證相關欄內,若內容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
序號 | 主要安全措施 |
1 | 檢修前,檢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必須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條件許可后方可作業。 |
2 | 大中修、項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時,必須認真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車間、設備、技術等部門同意后,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重大的檢修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搶修項目,其檢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后,需經公司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
3 | 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
4 | 檢修中準備需要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進行嚴格管理。 |
5 | 檢修單位要檢查用火證等各類作業票證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
6 | 凡有兩人以上參加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在易燃、易爆、有毒受限空間內檢修時,應設兩人以上監護,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辦理相應作業證。 |
7 | 凡易燃、易爆、易中毒介質設備、管道等的檢修,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并進行可靠隔絕、清洗、置換,直至分析合格。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備、管道必須隔絕。 |
8 |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
9 | 檢修人員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
10 |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交底 |
二、用火作業
1.用火作業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應清楚標明用火等級、用火有效日期、時間、用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地點和結果、用火執行人的工種類別(執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和作業證編號以及危害識別等內容。
2.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用火規程,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在廠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在廠區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 錘擊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4.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等),均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5 用火作業施行分級管理,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固定用火。
(1)一級和二級用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a.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安全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b.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c.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d.凡處于gbj 16 - 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e.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f.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g.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i.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j.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k.使用電氣焊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l.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第(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a.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生產不穩定。
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b.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保衛部安全主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坐在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壓。低于100毫米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b.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c.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d.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e.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7.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3)氮氣系統動火檢修,必須保證系統內部和動火區域氮氣的最高含量不超過0.4%。
8.《用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數字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2)《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用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用火分級終審權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用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用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5)一份《用火作業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6)《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9.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1) 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必須對現場及設備內危害因素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用火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2)二級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大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
(3)裝置大修時,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作業所在單位可申請劃定臨時固定動火區。
(4)固定用火區由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單位至少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若本單位申請撤銷或由于其他變更已不符合設立固定用火區條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締。
10.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用火項目負責人(用火作業執行單位負責人)對執行用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用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執行人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確認無誤后才能簽字。
(2)用火執行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用火條件時,有權拒絕用火,并向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用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用火作業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用火前30分鐘(含用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用火)均應主動向現場作業負責人呈驗用火作業許可證。
(3)用火監護人員負責用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要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擔當,監火人需在用火證上簽字認可。監火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用火項目負責人、用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用火所屬崗位負責人(值班長、安全員)負責生產與用火作業的銜接工作,用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
(5)用火分析人對所檢測、分析的結果負責,根據用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用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用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用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用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用火。
11.用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1)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環部召集有關單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填寫并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3)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車間負責人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終審批準,由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填寫并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環部進行審查批準。固定用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12.氣焊使用氧氣瓶時必須裝有氧氣減壓閥。應使用氧氣專用的橡膠軟管。
13使用溶解乙炔氣時,禁止敲擊、碰撞、暴曬、傾倒和臥放,必須裝設乙炔專用的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在檢修現場,溶解乙炔氣瓶不得置放在通風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在現場的貯存量不得超過5瓶。應使用乙炔專用的橡膠軟管。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的顏色應有區別,不得搞亂。
14.用火前必須按規定進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
a.取樣要有代表性,塔類取樣要求測上、中、下三個點,貯罐應在物料進出口的中下部,臥式容器要在兩端取樣,采樣時要把采樣器伸到設備內部。切不可在人孔處采樣,此樣因空氣對流是不準確的。
b.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c.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5.取樣與用火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時間或用火停歇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必須重新分析。
16.設備內用火作業,用火過程中停止半小時以上再恢復用火作業時,應重新取樣進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
17.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環境進行危害識別評價,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并督促落實。
18.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設施,一旦發生著火,可立即用滅火器材撲救,草坪上用火,草坪應用水澆濕、澆透,防止草坪著火。
19.用火設備或管線必須與生產系統完全隔絕,所用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而不能用白鐵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
20.不按規定將容器、設備、管道徹底清洗、置換合格,嚴禁用火。
21. 用火點周圍15米內的易燃物必須清理。工業污水井必須執行二層封堵法,即第一層為石棉布,第二層為泥土。
22.高處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高處用火作業。
23.公司生產、生活、經營區域各類裝置、管線、設備、設施(含現役和退役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裝置)的大修和各類檢修、維修、拆除或其他施工用火,必須按用火許可證中指定的時間、地點、部位用火,一張用火證只能在一個部位用火。
24. 廠區內用火要嚴格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25.進設備內部用火作業,必須按《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動火作業
安全規程》執行。
序號 |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
1 | 用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 |
2 | 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隔離。 |
3 | 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
4 | 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配備齊全有效。 |
5 | 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大于5級風時禁止用火。 |
6 | 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 |
7 |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接。 |
8 |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兩瓶距離不得少于5m |
9 | 現場配備消防水帶,滅火器,消防水桶及石棉防火被 |
10 | 外來施工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
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設備
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2設備內作業
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1 )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斷開法蘭。
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進行危害分析,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氣體濃度10mg/m3以下。
3)可燃氣體濃度在0.2%以下。
(3)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定時監測
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設備。《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
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照明和防護措施
(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防護用品。
(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6.監護
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作業單位接到《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9《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經安全保衛部審批后方為有效。
10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相應的《高處作業許可證》。
11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相應的《用火作業許可證》。
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安全員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13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4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序號 | 主要安全措施 |
1 | 作業前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 |
2 | 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 |
3 | 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 |
4 | 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空氣呼吸器,但設備內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的方法補充氧 |
5 | 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
6 | 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具備作業條件,清罐時應用防爆工具 |
7 | 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
8 | 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應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
9 | 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
10 | 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繩()、氣防裝備() |
11 | 外來施工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
四、高處作業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3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4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離 (m) | 1.7 | 2 | 2.2 | 2.5 | 3 | 4 |
5高處作業分級
(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6高處作業的類別
(1)特殊高處作業
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高處作業許可證》格式見附錄。
2)《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
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5)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8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9《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保衛部審批;特級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由廠安全保衛部審核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審批。
(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最終審批單位留存。
(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序號 | 主要安全措施 |
1 |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 |
2 | 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
3 | 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帽。 |
4 |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 |
5 | 作業人員佩戴 a.過濾式呼吸器;b.空氣呼吸器。 |
6 | 已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
7 | 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
8 | 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
9 |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
10 | 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 |
11 | 30m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
12 |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
五、盲板抽堵作業
1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
(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長期安裝在工藝管道上的盲板,應選用“8”字盲板。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2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沒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格式見附錄。
(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
(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
(5)生產車間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人員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車間存檔備查。
(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
(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生產運行部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必須在場。
(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m) 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
(13)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
3《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由生產車間管理。
(2)《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由生產車間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辦理。
(3)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表格、繪制盲板位置圖、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車間主任審批后,交施工單位確認。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
(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施工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生產車間負責存檔。
(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車間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回生產車間。
序號 | 主要安全措施 |
1 | 抽堵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堵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
2 | 高壓盲板要進行探傷檢查,以確保其安全可靠。 |
3 |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堵盲板,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正壓,以防止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
4 | 高處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搭好腳手架,夜間要準備好防爆照明燈具,易燃易爆及有毒區域要準備好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帶和防毒面具等 |
5 | 抽堵盲板時,管道或設備內的壓力和溫度應滿足下列下列要求:管道或設備內的介質溫度應低于60℃,有刺激性的氨等氣體管道壓力低于440pa。無刺激性的煤氣管道壓力低于1960pa。 |
6 | 當管道或設備內壓力無法泄掉時,抽堵盲板工作必須嚴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經公司領導批準以及安全主管、消防隊長、機動主管不到現場,不得拆裝。 |
7 | 抽堵盲板應選派身體健壯、有經驗的人員參加。 |
8 |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
第19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避免發生意外設備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設備、設施檢維修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 、檢修前準備
4.1.1、編制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1.2 、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4.1.4、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并按《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4.1.5 、清洗置換的設備,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置換有效合格。
4.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包括惰性氣體)出入口閥門,并由設備所屬生產車間加設盲板。4.1.7、檢查設備管道與運行中設備管道連接時,中間必須加隔盲,在抽堵有毒氣體盲板時,應戴好
防毒面具。
4.1.8、設備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辦理移交。
4.1.9 、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或專人監控,方能檢修。
4.2 、檢修安全規定
4.2.1、檢修人員要對檢修項目進行檢查,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檢修。
4.2.2 、一切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2.3、凡槽罐、設備、管線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上懸掛警告牌。進入內部檢修,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2.4 、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采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
4.2.5 、凡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 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4.2.6 、從事有害系統檢修和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以備應急之用。
4.2.7、拆卸有毒有腐蝕管道,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松螺絲時應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傷。
4.2.8 、在生產廠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4.2.9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按規定嚴格管理。
4.2.10、在生產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波動,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工作,迅速撤離現場。
4.2.11 、帶壓緊螺絲,要站在法蘭盤側面,慢慢地緊,防止滑絲。
4.2.12、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4.2.13、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再次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2.14、設備內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4.3 竣工驗收
4.3.1、檢修竣工后,檢修部門要細致檢查靜電、安全罩、設備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4.3.2、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經驗收后,對檢查前所堵設的盲板和切斷的管線等要責成專人檢查處理。
4.3.3 、竣工驗收時,生產和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4.3.4、生產單位自己檢修的,單位負責人要親自到現場檢查驗收。
5 、相關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風險評價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綜合管理考核辦法》
6、相關記錄
《檢修計劃》
《危險源識別評價表》
《安全作業許可證》
第20篇 瓦斯檢查儀器、儀表使用維修管理制度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管理制度
公司有關領導、采掘隊干、班組長、生產業務科室科長及技術員入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井下流動電鉗工,在回風巷工作的絞車司機和信號工,煤倉口皮帶(或煤溜)司機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儀器配備工作由安全科負責,使用單位負責提供需配備儀器人員名單,安全科審查后由發放單位按名單配備儀器。
各使用單位新增人員,工種變動或調離人員由本單位及時報安全科,安全科負責變更配備名單。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編號、統一發放,儀器發放室、維修室、保管倉庫要不受高溫、腐蝕性氣體的影響。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實行固定班發放,集中進行充電、放電,并要建立領發臺帳。
使用人員持專用牌領取使用,班后按時交還,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工作地點瓦斯濃度的有關規定和儀器使用的基本知識。
佩戴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員下井后,不許隨意關閉開關,按規定帶在身上的人員必須佩戴在身,不許掛在別處或裝入口袋,要做到機隨人走。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儀器有異常現象時,下班后要向儀器發放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以便及時處理。
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不能亂扔亂放,以免損壞丟失,若丟失、損壞要酌情或照價賠償。
所有應佩戴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員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違章論處。
安全科每月對便攜式瓦檢儀的校正、發放、維修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包括數量(帳、卡、物相符)完好性及存在問題。
光學瓦斯檢定儀的管理制度
巡回瓦斯檢查員、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每人固定配備一臺光學瓦檢儀,專人使用;公司領導、生產業務科室的科長、技術員,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備用的光學瓦檢儀。
公司設立光學瓦檢儀保管發放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編號發放。
保管室的儀器必須按編號對號入座,擺放整齊。
發放人員在收發儀器時必須詳細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當事人提出并要簽字。
發放人員負責儀器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儀器完好合格,外觀整潔。
專職維修人員要及時填寫儀器日檢查記錄和儀器維修臺帳。負責儀器的日常維修,中小及大修的選送工作。
發放室必須建立儀器保管、使用、報廢和維修臺帳。
所有領取儀器的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愛護儀器,防止碰撞振動,嚴禁隨意將儀器放在工作場所,嚴禁拆卸儀器、損壞丟失儀器按價賠償。
使用人員下井前應仔細檢查儀器是否完好,嚴禁將不完好的儀器帶入井下,在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發現問題及時和安全科聯系,采取相應措施。
儀器抽查管理制度
通風科每月對在用儀器使用、維修情況進行一次抽查,抽檢率不得低于10%,每季度組織一次大抽查,對應用和備用的儀器全面檢查一次。
通風科要不定期對管理發放人員崗位標準化操作進行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