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鎮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根據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聯合印發的《縣鄉鎮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如下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一、辦公用品購置及領用
1、辦公用品購置,各辦公室(中心)所使用的辦公用品(包括打印機及復印機耗材、印刷品、宣傳品制作),由各辦公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安排經辦人員按月填寫辦公用品采購計劃,經業務分管領導簽字審核,交由鎮政府財務室出納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采購登記入庫,并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如遇臨時性急需購買的辦公用品,經主要領導同意后通知出納購買,并及時辦理相關報銷手續。
2、辦公用品領用,物品領用一律實行簽領制,各辦公室(中心)所需辦公用品按工作需要分批領用,領用時由領用人填寫辦公用品領用單,經辦公室(中心)主任(副主任)、業務分管領導簽字審核后,持辦公用品領用單到出納處登記領取。
3、各辦公室(中心)未經批準自行購買的一切用品,一律不予報銷。
二、車輛管理使用
(一)車輛的管理
1.鎮政府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黨政主要領導統一調派使用,公務車駕駛員要嚴格按要求如實填寫好行車日志(包括用車時間、事由、隨車乘坐人員、地點、里程、費用及日常加油、保養和維修都要記錄在冊)。每次加油時由駕駛員抄寫里程數并簽名確認。
2.皮卡車由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業務分管領導管理負責。除日常的農業農技用車外,主要用于全鎮范圍內的“五禁”及環境衛生治理等工作。派車時將車鑰匙與行車日志一并交給駕駛人,并按要求認真填寫行車日志(公務事由、乘車人員、行車路線、行駛公里數)。辦理公務結束后,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并鎖好車門,將車鑰匙及行車日志一并交主管領導存放。
3.垃圾清運車由鎮政府指定專人管理駕駛。駕駛員要根據鎮政府環衛辦的安排調度,對轄區內集中收集的垃圾及時出車清運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場,確保轄區內無垃圾堆積現象,以營造干凈清潔的生活環境。
4.各車輛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嚴禁酒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一切違章行為,在行駛過程中造成的違章行為由駕駛員全權負責。駕駛人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干凈清潔,不開故障車,一旦發現車輛運行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以便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
5.節假日期間,鎮政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全部停放在院內。
6.因公務或緊急事務確需租用車輛時,需經主要領導同意方可租用車輛。租用車輛時先由用車人(辦公室、中心、站、所)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依次按要求填寫好事由、乘車人員等項目,報經主要領導審批后,持公務用車派車單告知出納人員集中調用出租車輛。出納人員根據派車單填寫租車臺賬,并依此作為結算租車費的必要依據。因事務緊急無法按程序辦理派車手續的,必須向主要領導打電話匯報請示,回來后及時辦理派車手續。未經主要領導調派,領導干部和各辦公室都不得私自租用出租車輛。未經批準擅自租車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產生的費用,全部由用車人自行承擔。租車費用嚴格按照行駛里程和租用時間來綜合確定。在本縣范圍內,整天租用車輛時,按面包車每天200元,小轎車每天260元標準支付租車費用;不足一天超過3小時的,按半天130元支付租車費用,不足半天按照路程遠近和用車時長確定租車費用,一般按照縣城來回60元,國際陸港來回60元。本縣范圍之外租用車輛的,根據出差路途計算支付。
(二)鎮政府車輛定點服務政府采購
1.車輛定點保養和維修。車輛需要進行保養和維修時,由駕駛員填寫《縣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報修單》,經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加蓋鎮政府公章后,由駕駛員和鎮政府出納根據車輛實際保養維修情況向政府指定的維修供應商進行詢價報修。駕駛員負責車輛保養和維修質量,鎮政府出納負責保養和維修費用核實。報銷時根據定點維修供應商開具的稅務發票和清單,經駕駛員和出納共同核對簽字確認后,按照發票報銷程序報銷相關費用。
2.車輛定點保險。按照實用、合理、節儉的投保原則,由駕駛員預先選擇好保險險種,在政府指定的定點保險公司詢價后,報鎮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確定保險公司及投保險種,告知鎮政府出納辦理相關的保險手續。
3.車輛定點加油。鎮政府車輛用油由政府指定的定點加油供應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提供,皮卡車和垃圾清運車共用一張加油卡,鎮政府公務用車(小轎車)用一張加油卡,車輛需要加油時,由駕駛員和鎮政府出納共同到加油站持卡加油。加油完畢,由駕駛員和出納在交易憑證背面共同簽字,同時出納人員要做好交易憑證的粘貼登記工作,駕駛員在車輛行車記錄上做好記錄。
三、差旅費管理
1.本制度所稱差旅費是指鎮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2.嚴格執行出差事先審批制度,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時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文件通知為依據填寫出差審批單。出差人持《出差審批單》經派差領導簽字后,經分管領導或站、所、室負責人同意,報請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審批后方可出差,同時《出差審批單》交辦公室考勤。如遇到上述審核人員外出情況,可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審核人,待審核人員出差回來后補齊簽字。
3.縣內鎮外出差,需乘坐公共汽車,交通費憑據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
4.縣外省內出差的,乘坐公共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交通費憑據報銷,住宿標準執行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出差伙食費補助執行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目的地伙食補助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按照每天40元標準予以報銷。
5.省外出差的,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則上要乘坐汽車、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確因路途遙遠、任務緊急,乘坐汽車、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會影響緊急公務辦理的情況下,出差人員寫出書面說明,報經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乘坐飛機。住宿標準執行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市內交通費按照每天80元予以報銷,享受出差伙食補貼,出差伙食費補助執行財政部統一發布的目的地伙食補助費標準。
6.出差結束后及時辦理報銷手續(7內報銷完備,遇節假日順延),出差人據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據實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出差人所提供的的機票、車票和發票必須是有出差人姓名的正規機打發票。單位派車出差的,不再報銷交通費。
7.差旅費按規定一律使用公務卡結算。出差時由出差人員持公務卡刷卡透支支付,出差結束后持整理好的票據經分管領導審核,財務分管領導、鎮主要領導簽字后到鎮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后差旅費由財政直接支付到個人公務卡。
8.財務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對未經批準出差及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不予報銷。出差當天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出差當天不能返回,無住宿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
9.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基本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室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10.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11.對虛報冒領差旅費、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轉嫁差旅費、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會議費管理報銷
1.會議費開支管理,鎮黨委政府召開各類會議,應集體討論決定,會期不超過1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00人,一律不安排住宿,會議費實行限額控制,每人每天不超過60元,在鎮政府公用經費中據實報銷。
2.會議費報銷,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及會議開支的有效原始憑證、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五、印刷維修等費用結算
1.印刷或辦公設備維修單次發生費用100元以下(含100元)須向分管領導匯報,單次發生費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須向黨政主要領導匯報并告知財務分管領導。
2.印刷或辦公設備維修費用要及時結算,今后一律不得賒欠掛賬。業務發生后,要在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開具正式稅務發票,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分管領導審核簽字,財務分管領導簽字后報賬。
六、財務報賬報銷
1.堅持財務審批制度,由鎮長全面負責財務收支工作;分管財務工作的行政副職,具體負責財務工作。鎮級財務設置會計1人,出納1人,具體承辦財務工作。要堅決執行“一把手”不具體分管財務和集體領導下的“一支筆”審批制度,所有支出均應由財務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集體決策的應有會議紀要或參會領導簽字。要嚴格執行內部牽制制度,各項支出必須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理的支出項目,有經辦人、分管領導、財務分管領導簽字,否則不予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2.堅持事前匯報制度,資金運用500元以下(含500元)要事先征得財務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列支;資金運用500-2000元(不含500元,含2000元)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并由黨政主要領導告知財務分管領導后方可列支;資金運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須經會議討論通過。費用發生未進行事前匯報或會議通過的,一律不予報銷。
3.財務報賬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并簽字,報政府會計對報銷的原始憑證進行票據的合規性和支出的合理性預審核,審核通過后,分管領導要對支出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無誤的報鎮長審核,最后由財務分管領導在審核通過、審查無誤的原始憑證上加注“準報”或“準支”字樣,經辦人持審核、簽字完備的票據交出納辦理報銷業務。
4.堅持財務通報制度和大額資金支出會簽制度。實行財務收支集體負責制,按期召開鎮黨委會,財務人員對當月的支出情況進行通報,由會議對金額2000元以上的支出進行討論審核,審核同意后按程序辦理報銷手續。財務人員做好通報審核會議記錄,與會所有領導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5.嚴格落實時限制度,費用報銷要嚴格遵守時限規定,原則上當月發生的支出當月審批、當月報銷,因特殊原因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年末應報銷完結。對無特殊理由而超出時限要求的,一律不予報銷。
6.各種報銷憑證必須填制規范、完整、準確,真實合理,用途清楚,發票未注清楚者應附清單。經辦人員特別要注意報銷憑證上的出票人、出票日期、金額大小寫要填寫完整。
7.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禁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坐收坐支。嚴禁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對不符合規定的提現或支付業務,一律不得違規辦理。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訂的《鎮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