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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8 07:40:02 查看人數:35

      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經營安全,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12463-2009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運輸。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和其它運輸工具。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2、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拿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易爆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的鞋。

      3、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資料、記錄應存檔管理,存檔期限至少兩年以上。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第3篇 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1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實現公司“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管理。

      3 法律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3.2《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

      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4《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4 職責

      4.1 車間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管理。

      4.2 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

      5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6 控制程序

      6.1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

      6.1.1裝卸前

      6.1.1.1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6.1.1.2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6.1.1.3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1.1.4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6.1.1.5隨身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6.1.1.6車廂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6.2 裝卸過程中

      6.2.1基本要求

      a.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作業區。

      b.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有關管理人員指揮,車輛與貨垛間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c.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滑坡的有效措施。

      d.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在保證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e.裝卸過程中,駕駛員必須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備,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f.裝車前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運輸單相符。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裝車。

      g.裝卸操作時,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數量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圖標要求,輕拿輕放,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

      6.2.2 遇濕易燃物品裝卸

      a.裝卸時,應注意現場通風良好,防中毒和易燃爆炸;在裝卸前應穿戴好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做到輕拿輕卸。

      b.進入裝卸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

      c.雨雪天裝卸遇濕易燃物品時,不具備防雨雪的條件,不準進行裝卸作業。

      6.3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6.3.1資質認定

      6.3.1.1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即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5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施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規章制度;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的管理人員,具有相關道路行政管理機關考核并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證明。

      6.3.1.2申請和審批程序

      a.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b.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審驗。

      c.根據審核結果,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危險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

      6.3.1.3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條件:

      a.有主管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證。

      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c.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d.有經過培訓合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6.3.1.4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的要求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員必須掌握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當地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6.3.2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6.3.2.1運輸工具的要求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施的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6.3.2.2行車路線

      a.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押運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督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b.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7 相關/支持文件

      1 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制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于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

      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臺帳。

      第4篇 危險化學品經營運輸管理制度

      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的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運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五、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六、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七、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八、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虛報或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5篇 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依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開磷合成氨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1、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bg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將危險化學品分為7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四、管理職責

      1、采購部負責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及與相關方的溝通協調。

      2、物資儲運部負責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3、生產使用部門負責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儲。

      4、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化學品采購申請的審查。

      5、設備管理部門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的定期檢驗。

      6、質量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各項指標的分析與檢測。

      7、 安全環保部安監室參與新增品種化學品以及劇毒品申購的審查,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對有關化學品的各環節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基本原則

      1、我公司范圍類儲存的一切供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只供公司生產工作的需要,原則上不得經營和轉讓。如確需對外調撥,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責任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及公司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必須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廢棄處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申請數量采購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試劑,不得超量購買,更不得無計劃采購。

      6、危險化學品庫及儲存設施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7、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按時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8、各部門必須對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

      六、危險化學品的計劃、審批與采購程序

      1、使用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寫材料申請計劃,經審批后交采購部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2、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藥品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單獨填寫材料申請計劃,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報。

      3、劇毒和爆炸危險物資申請計劃要詳細寫明用途,使用部門應按實際使用量申請,隨用隨報。因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滅鼠劑等非生產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購,一次用完。不得申請、采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藥品。

      3、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安監室備案,按規定辦理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采購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學藥品,采購員應按照審批的采購計劃,由專人向有經營許可證的專營單位或商店購買,不得超量或無計劃采購。

      5、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不得采購沒有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化學品;采購進口的化學品必須索取中文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與裝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辦理運輸通行證,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

      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及押運人員應定期培訓,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運輸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化學危險物品的交接,必須由運送、采購、使用部門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驗收和交接,確認標簽、標志、包裝完好無損后,各方人員方可簽名辦理移交手續。對于標簽不全、標志模糊不清、過期、包裝破損的,應原樣退回,不得移交入庫。

      4、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裝混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毒氣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裝運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時不得客貨混裝,必須有專人押車和裝卸。

      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和相關技術要求,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2、貯存建筑除符合國家消防、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外,其采暖的熱源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電熱取暖。

      3、貯存危險化學品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消防、防火、防爆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關規定,并處于良好狀態。

      4、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要遠離火源,符合安全要求,并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備防護用品與消防器材及專門工具。

      5、化學試劑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的保管人員,必須具有全面的專業知識和安全防護知識,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儲存地點的設置

      (1)化學試劑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要做好防盜工作。

      (2)氧氣、乙炔、壓縮、液化氣體、油品、易燃物品等氣體儲存應遠離其它庫房。

      (3)普通大量使用的化學藥品,在使用現場具備儲存條件的,允許在生產現場存放。

      (4)庫房內有醒目的、足夠數量的嚴禁吸煙和嚴禁使用明火的警示牌。

      (5)應配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其它物品。消防設施、器材應專人管理,確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應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劇毒和具有整體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劇毒、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開儲存在保險柜內。

      ②嚴格實行“五雙”、“六對頭”管理規定,“五雙”即: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六對頭”即購進、庫存、領用、發出、退回、銷毀與帳目要對頭。

      ③其儲存量、流向和用途應如實記錄。

      7、危險化學品按gb 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規定,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并由醒目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

      8、凡庫存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格、數量和質量),無標簽的危險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9、化學藥品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適時通風,防止變質、自燃或爆炸事故。對泄漏、變質、過期不能使用,需要銷毀的物品,按規定辦理申報、批準手續,經核準后報地方有關機構統一銷毀。

      1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11、除本細則規定的具有儲存資格的部門和班組之外,任何部門和班組、人員不得私自儲存任何化學試劑、藥品、油品、壓縮和液化氣體等危險化學品,更不得私拿、私用或轉借、贈送他人。

      九、危險化學品、化學試劑的領取和使用

      1、領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以最小量申請、領取和發放,不得虛報多領或隨意多發。

      2、非連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一次使用量或一個最小包裝為限領用,剩余藥品必須如數交回庫房。

      3、普通化學藥品,允許使用部門、班組、質檢室保存一個最小包裝量。

      4、運行崗位和其他連續使用危險化學品、試劑的崗位,以一周使用量或一個最小包裝量領取。

      5、領用劇毒和具有整體爆炸性的物品,還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領用時填寫“劇毒物品領用申請表”,詳細注明使用毒品名稱、用途、數量、時間、地點、使用人等,所領藥品一般不得超過一次用量。經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和中控部部長審核后,方可發放和領用。

      (2)發放時每次須詳細記載使用毒品名稱、用途,數量、時間、地點、發放人、使用人等,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名。記錄臺帳要保存兩年以上。所領藥品一般不得超過一次實驗的最低使用量或一個最小包裝。

      (3)領取時必須由申請使用人領取,嚴禁代領。由兩名專管人員同時領取,并在庫房登記卡上簽字。

      (4)使用剩余的劇毒品,應由兩名專管人員負責返庫,不得隨意轉借他人或找他人代為返庫,不得在使用場所過夜。

      (5)各種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藥品,改變日常用途,因公司工作確屬需要而領用的,必須辦理使用申請單,分管領導審批后按規定發放。

      (6)公司儲存的各類化學藥品、配制的試劑,只供公司范圍內生產或非生產工作需要,嚴禁個人私帶、私存,更不得轉借、變賣他人。

      (7)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變質料以及使用的容器應集中收集在一起,統一處理至符合環保要求,嚴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6、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按相應危化品特性做好個人防護(配備必要的急救物品,并在現場標識),并為使用人員提供危化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告知應急措施。

      7、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嚴禁跑、冒、滴、漏和亂排亂放。

      8、劇毒化學品丟失或被盜的,要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及負責人,并由公司向公安部門報告。

      十、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的處置與銷毀

      1、車間(含質檢室)不得隨意丟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并對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的數量、流向、責任人等如實記錄。

      2、因失效、過期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銷毀的任何化學藥品、試劑、包裝物,均不得私自自行處理,應由使用或庫管員填寫報廢申請,注明名稱、數量、性質(危險化學品分類),上報質檢室、安監室審核后,屬于一般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安監室審批意見處置;屬于劇毒等具有嚴重危害性質的物品,應遵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報請政府安監、消防、環保部門同意后,統一妥善處置和銷毀。

      3、對不能回收且存在污染危害的危化品包裝物由所屬單位經無害化處理,經安監室審批后銷毀;無危害能夠回收的包裝物由采購部負責處理。

      十一、事故預防

      1、毒品、壓縮氣體及液化氣體、爆炸品庫應經常性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劇毒化學品按照國家法規規定,應當向國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事故演練。

      4、儲存、運輸酸、堿、燃油的容器,定期進行檢驗,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6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跑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對在夏季高溫期間限運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定進行運輸。

      (2)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3)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除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外,還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復訓,包括公司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的意外時應急措施。

      (4)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損傷貨物,不準混裝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污染物。

      (5)所裝載的物品必須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相互碰撞,貨物失落。

      (6)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應安排人員看管。

      (7)車輛配備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求,根據裝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與之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委托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保存備案(至少保存1年);

      第五條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泄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后),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托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

      第六條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范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志、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范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注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托;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必須委托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02〕20號)在辦理托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在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第8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環節。

      3.職責:

      3.1供應部、銷售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

      3.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1供應部、銷售部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4.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4.2.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2.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2.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2.5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2.6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4.2.7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2.8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4.2.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2.10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4.2.11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4.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4.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4.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4.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4.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4.3.9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4.3.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4.3.11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4.3.12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4.3.13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5.裝卸作業要求

      5.1包裝件裝卸作業要求

      5.1.1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5.1.2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同時,必須做到:

      a.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b.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c. 裝載平?,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d. 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 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5.1.3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5.1.4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5.1.5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靠。

      5.1.6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5.2液體物料的裝卸作業要求

      5.2.1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5.2.2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5.2.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5.2.4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5.2.5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2.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5.2.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5.2.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6.相關文件

      gb 694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jt 3130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氯氣使用、儲存安全規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第9篇 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應遵循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二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門生產技術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運輸部門,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四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五條、通過公路運輸有毒化學品的,托運部門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部門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部門、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部門和購買部門資質情況的材料。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應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有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部門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托運部門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八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有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在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時,需小心輕放,避免出現摔、托、撞擊、滾動等行為,并應避免遇火,受熱,受潮等情況的出現,以及不同種類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混裝等易引發事故的行為。

      第十二條、應對進行化學危險品進行裝卸的人員進行相關的關于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安全知識的職業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事故緊急預防措施,并應對此配備相應安全防護和裝卸器具或設備。

      第十四條、進行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10篇 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制度

      1、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注:經臺州市公安局授權委托,目前由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辦理),并由購買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向有經銷資格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買。

      2、購買之前,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銷售單位存查聯)復印加貼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背面,并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運輸單位、購買憑證號碼、準運證號碼等。

      3、購買之后,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第一聯帶回,并在保管人員簽注接收情況后的七日內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在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核查存檔。再由保管員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入庫的時間、數量,經保管員雙人簽字,并由安管員簽字予以確認。

      4、《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由購買經辦人負責保管、填寫,應當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托運輸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托。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簽注接收情況,并在收到貨物后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存查。在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備案存查。

      6、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7、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只能一證一購,嚴禁一證多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只能一證一用,嚴禁一證多用。

      9、嚴禁無《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嚴禁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爐要穩;

      3.11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3.12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3.13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4、裝卸作業要求

      4.1包裝件裝卸作業要求

      4.1.1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4.1.2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同時,必須做到:

      4.1.2.1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4.1.2.2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4.1.2.3裝載平?,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4.1.3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4.1.5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靠;

      4.1.6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4.2液體物料的裝卸作業要求

      4.2.1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4.2.2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4.2.4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4.2.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4.2.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4.2.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銷售運輸廢棄處理管理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存儲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對耐火等級、溫度、濕度、電器、通風、庫房周邊、衛生等有關要求。

      二、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嚴格審查對方的資格證照,不得向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銷售記錄,詳實記錄好貨物的數量及流向,并簽訂購銷合同

      三、銷售貨物時應將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及時傳遞到客戶手中。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12463-90《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五、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六、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

      七、對廢棄處理環節相關資料、記錄應存檔,存檔期限至少兩年以上。

      第13篇 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依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開磷合成氨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1、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bg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將危險化學品分為7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四、管理職責

      1、采購部負責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及與相關方的溝通協調。

      2、物資儲運部負責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3、生產使用部門負責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儲。

      4、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化學品采購申請的審查。

      5、設備管理部門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的定期檢驗。

      6、質量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各項指標的分析與檢測。

      7、 安全環保部安監室參與新增品種化學品以及劇毒品申購的審查,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對有關化學品的各環節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基本原則

      1、我公司范圍類儲存的一切供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只供公司生產工作的需要,原則上不得經營和轉讓。如確需對外調撥,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責任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及公司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必須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廢棄處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申請數量采購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試劑,不得超量購買,更不得無計劃采購。

      6、危險化學品庫及儲存設施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7、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按時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8、各部門必須對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

      六、危險化學品的計劃、審批與采購程序

      1、使用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寫材料申請計劃,經審批后交采購部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2、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藥品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單獨填寫材料申請計劃,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報。

      3、劇毒和爆炸危險物資申請計劃要詳細寫明用途,使用部門應按實際使用量申請,隨用隨報。因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滅鼠劑等非生產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購,一次用完。不得申請、采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藥品。

      3、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安監室備案,按規定辦理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采購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學藥品,采購員應按照審批的采購計劃,由專人向有經營許可證的專營單位或商店購買,不得超量或無計劃采購。

      5、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不得采購沒有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化學品;采購進口的化學品必須索取中文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與裝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辦理運輸通行證,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

      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及押運人員應定期培訓,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運輸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化學危險物品的交接,必須由運送、采購、使用部門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驗收和交接,確認標簽、標志、包裝完好無損后,各方人員方可簽名辦理移交手續。對于標簽不全、標志模糊不清、過期、包裝破損的,應原樣退回,不得移交入庫。

      4、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裝混運。

      第14篇 劇毒化學品經營運輸管理制度

      一、劇毒化學品的發運要按規定委托有資質認定的運輸企業。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員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二、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通行證時,托運人員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劇毒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的資質情況。

      三、劇毒品運輸要采用危險品專用車,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部門對車輛和設備的規定,同時必須定期進行檢測。

      四、劇毒品運輸車上必須有必要的應急救援通訊工具,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劇毒品運輸車輛不得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六、劇毒品運輸車輛中途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行駛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七、劇毒品在公路運輸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的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的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劇毒化學品。

      第15篇 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制度

      1、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注:經臺州市公安局授權委托,目前由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辦理),并由購買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向有經銷資格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買。

      2、購買之前,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銷售單位存查聯)復印加貼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背面,并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運輸單位、購買憑證號碼、準運證號碼等。

      3、購買之后,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第一聯帶回,并在保管人員簽注接收情況后的七日內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在交原發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核查存檔。再由保管員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入庫的時間、數量,經保管員雙人簽字,并由安管員簽字予以確認。

      4、《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由購買經辦人負責保管、填寫,應當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托運輸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托。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簽注接收情況,并在收到貨物后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存查。在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備案存查。

      6、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7、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只能一證一購,嚴禁一證多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只能一證一用,嚴禁一證多用。

      9、嚴禁無《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嚴禁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

      第16篇 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經營安全,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12463-2009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運輸。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和其它運輸工具。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2、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拿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易爆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的鞋。

      3、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資料、記錄應存檔管理,存檔期限至少兩年以上。

      第17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環節。

      3.職責:

      3.1供應部、銷售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

      3.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1供應部、銷售部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4.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4.2.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2.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2.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2.5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2.6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4.2.7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2.8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4.2.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2.10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4.2.11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4.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4.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4.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4.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4.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18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入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生產裝置的安全穩定運行,維持良好的廠內外交通安全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出內蒙古匯能煤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區域,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

      3 工作程序及職責

      3.1物資營銷部

      負責審核購買危險化學品(lng、液氧、液氮、硫磺等)單位的相關資質。負責提前一天將購貨單位名稱、經營/運輸許可證號等必備資料準確傳遞給相關車間的綜合管理員。

      3.2綜合管理辦公室

      3.2.1負責對所有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確保其安裝有合格的阻火器,且處于投用狀態,并嚴格按照附表(一)的內容詳細登記相關信息;同時嚴格要求其按照附表(二)中的指定路線行駛。

      3.3.2負責嚴格控制生產區域內lng運輸車不超過8輛,并確保廠區東門外道路的行車暢通和安全,嚴禁任何車輛在東門外道路上停留。

      3.3危險化學品充裝車間

      負責在充裝作業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嚴格按照附表(三)中要求的內容逐項檢查和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況。在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充裝作業。充裝檢查表由車間存檔備查。

      4 裝卸車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第19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條例》,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3職責

      3.1行政部為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口政府部門組織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辦理和審查。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的具體管理。

      4內容

      4.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

      4.3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

      4.4危險化學品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4.6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進行,并向被委托方說明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

      4.7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產生的壓力和外部壓力,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滲(灑)漏。

      4.8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嚴格遵照當地公安部門指定路線和規定作業。

      4.9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和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時必須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

      4.10各單位要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臺帳,隨時掌握危險化學品情況。

      4.11行政部定期組織運輸車輛和人員進行資質審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人員進行培訓學習,督促遵照相關法規作業。

      第20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條例》,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3職責

      3.1行政部為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口政府部門組織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辦理和審查。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的具體管理。

      4內容

      4.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

      4.3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

      4.4危險化學品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4.6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進行,并向被委托方說明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

      4.7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產生的壓力和外部壓力,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滲(灑)漏。

      4.8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嚴格遵照當地公安部門指定路線和規定作業。

      4.9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和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時必須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

      4.10各單位要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臺帳,隨時掌握危險化學品情況。

      4.11行政部定期組織運輸車輛和人員進行資質審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人員進行培訓學習,督促遵照相關法規作業。

      化學品運輸裝卸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經營安全,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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