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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31 11:10:15 查看人數:86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駛軌道的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 安全裝置(設施)應齊全可靠。

      三、 工作前應檢查機械、軌道確認無異常情況。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四、 根據指揮信號進行操作。

      五、 運行中,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

      六、 兩機同軌、軌道交叉(或平行)時,兩機間應保持3—5米的距離。

      七、 工作完畢后,起重機應停于軌道中部,各控制器拔到零位,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異常天氣及臺風季節必須采取可靠的防風措施。塔式起重機伸臂應轉至順風方向。

      第2篇 塔式起重機拆裝: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拆裝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3、拆裝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⑵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拆裝作業之前;

      ⑶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⑷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⑸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⑹檢查拆裝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⑺拆裝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⑻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4、起重機的拆裝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5、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6、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7、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8、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9、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10、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11、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2、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3篇 塔式起重機固定式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吊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

      5.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6.作業前重點檢查:

      1)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廠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運轉,檢查回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提升重量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3.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4.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5.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6.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7.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4篇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安全規程

      1.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后,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后,才可使用。

      2.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3.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傳動機構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予修整,經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投入施工。

      4.操作工應持證上崗,應由持證的指揮工實施指揮。

      5. 禁止越級調速和高速時突然停車。

      6. 當機構出現不正常時,應及時停車,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工作,禁止在工作過程中調整或檢修。

      7. 必須遵守'十不吊'等有關安全規程。

      8. 爬升操作時,應按說明書規定步驟進行,還應遵守以下要求:

      8.1.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8.2.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8.3. 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8.4. 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8.5. 頂升到規定自由高度時必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8.6. 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9. 加節爬升后應注意校正垂直度,使之偏差不大于千分之一。

      10. 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11. 工作完畢后,應把吊鉤提起,小車收進,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關閉司機室門窗。

      第5篇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駕駛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及衛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起重機械駕駛員在生產現場區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按時巡回檢查操作機械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機械,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4、起重機械駕駛室應設置空調或風扇,若操作室內溫度達到37°c以上,嚴禁進行機械操作。同時,操作者應準備含鹽飲料(含鹽量為0.1%~0.2%)。

      5、作業人員應進行嚴格的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有高血壓、恐高癥、癲癇、暈厥史、梅尼埃病、心臟病及心電圖明顯異常(心律失常)、四肢骨關節及運動功能障礙等職業禁忌癥的從業人員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6、婦女月經期間禁忌從事gb/t3608規定的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懷孕期間禁忌從事高處作業。

      7、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8、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危害。

      9、作業人員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第6篇 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安全操作規程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作業安全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作業。

      2 主要內容

      2.1裝拆人員要求

      2.1.1塔式起重機安裝工必須身體健康,視力、體力良好,無不利于高空作業的疾病,年滿18歲,并經過培訓。

      2.1.2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均要由熟悉業務,了解安全技術要領和習慣高空作業的技術工負責進行。

      2.2塔式起重機的立塔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下,在具備良好照明條件的夜間可適當進行一些拼裝工作;大風、濃霧和雨雪天禁止裝拆作業。

      2.2.1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立塔現場內,不準在立塔現場進行其它作業。

      2.2.2在拆立塔之前,必須對索具、滑輪組和鋼絲繩等部件進行周密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一些載荷試驗。

      2.2.3在拆立塔過程中,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立塔現場周圍不得堆存雜物以免妨礙作業并影響安全;拆立塔用的地錨等臨時設施必須構筑牢固。

      2.3在拼裝作業中,連接緊固件(螺母、墊圈和螺栓等)不得有遺漏,一切臨時連接結構必須具備所要求的強度和剛度。

      2.3.1安裝架設用鋼絲繩的技術狀況及其固定必須符合規程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2.3.2在立塔現場的臨時堆場里,金屬結構下面應墊放木塊,以免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2.3.3進行高空作業時,安裝工人必須佩戴安全帶。

      2.3.4在進行逐件組拼或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的完好情況、鋼絲繩穿繞情況、電氣線踐路等進行全面檢查。開關是否有效,制動是否可靠。

      2.3.5架設的過程中,在立塔初始階段,結構及鋼絲繩的受力最為不利,隨著立塔過程的完成,受力逐漸減小。因此,初立塔時,必須注意反復檢查并緩慢進行。

      2.3.6拆塔臥倒塔身過程中,在塔架即將完全臥倒時,金屬結構及鋼絲繩的受力情況最為不利。因此,拆塔之前,也應對各個部件和各個連接部位反復仔細檢查,以防止由于個別殘傷及局部缺陷而帶來的安全事故。

      2.4塔式起重機的安裝程序、索具、配套工具和地錨構筑等有關安排均應遵守產品技術說明書中的規定辦理或參照標準的安裝工藝辦理。

      2.5冬季施工時,要特別注意遵守下列規定:

      2.5.1不得起吊凍結在冰雪中的結構和構件。

      2.5.2起吊前,構件上的冰渣和積雪必須打掃干凈,起重機運行地段應徹底清掃,軌道上不得有冰雪。

      2.5.3每次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然后進行正式吊裝作業。在嚴寒地區進行冬季施工時更應強調多進行幾次試吊,以防出現冷脆現象。

      第7篇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駕駛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及衛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起重機械駕駛員在生產現場區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按時巡回檢查操作機械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機械,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4、起重機械駕駛室應設置空調或風扇,若操作室內溫度達到37°c以上,嚴禁進行機械操作。同時,操作者應準備含鹽飲料(含鹽量為0.1%~0.2%)。

      5、作業人員應進行嚴格的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有高血壓、恐高癥、癲癇、暈厥史、梅尼埃病、心臟病及心電圖明顯異常(心律失常)、四肢骨關節及運動功能障礙等職業禁忌癥的從業人員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6、婦女月經期間禁忌從事gb/t3608規定的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懷孕期間禁忌從事高處作業。

      7、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8、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危害。

      9、作業人員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第8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2、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3、多機作業,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4、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離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米。

      5、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6、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堅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4)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旋轉。

      7、履帶塔式起重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豎到90度時,防后傾裝置應松動,塔身不得與防后傾裝置相碰。

      3)嚴禁有負荷時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轉彎及旋轉上體。

      4)作業結束后,應將塔身放下,并將旋轉機構鎖住。

      第9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塔式起重機北京市

      1. 操作前檢查

      1. 1上班必須進行交接班手續,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接班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1. 2操作前應松開夾軌器,按規定的方法將夾軌器固定。清除行走軌道的障礙物,檢查跨軌兩端行走限位止擋離端頭不小于2~3m,并檢查道軌的平直度、坡度和兩軌道的高差,應符合塔機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縫等現象。

      1. 3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 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 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4) 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1. 4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1. 5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1. 6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1. 7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1. 8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1. 9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 10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歐)。

      1. 11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1. 12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入生產。

      2. 安 全 操 作

      2.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起重吊物必須遵守本規程30.1.7條規定執行。

      2.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2. 3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2.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2.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2.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2. 7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2. 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 9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2. 10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2. 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1. 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1. 13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1. 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 15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 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1. 1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1. 18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 19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m。

      1. 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 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 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 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見鋼絲繩報廢標準見)。

      (4) 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2. 21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2. 2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 23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2. 24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 25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 26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 27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 28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 29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定,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3. 停機后檢查

      3. 1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后,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回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并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3. 2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常閉或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在停止操作后,司機必須搬開手柄,松開制動,以便起重機能在大風吹動下順風向轉動。

      3. 3應將吊鉤起升到距起重壁最小距離不大于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時,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 4必須將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電箱總閘,收拾好工具,關好操作室及配電室(柜)的門窗,拉斷其他閘箱的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

      3. 5在無安全的防護欄桿的部位進行檢查、維修、加油、保養等工作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3. 6作業完畢后,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上。

      3. 7填寫機構履歷書及其規定的報表。

      4. 附著、頂升作業

      4. 1附著式固定式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機的設計要求。

      4.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2/1000。

      4. 3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符合原生產廠家規定。

      4. 4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4. 5軌道式塔式起重機作附道式使用時,必須加強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電機的電源。

      4. 6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4. 7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 8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4. 9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4. 10頂升到規定自由行走高度時必須將搭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4. 11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4. 12塔尖安裝完畢后,必須保證塔身平衡。嚴禁只上一側臂就下班或離開安裝作業現場。

      4. 13塔身錨固裝置拆除后,必須隨之把塔身落到規定的位置。

      4. 14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未安裝接牢以前離開現場,不得在牽引平臺上停放標準節(必須停放時要捆牢)或把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5. 安裝、拆卸和軌道鋪設

      5. 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2)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3) 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的塔式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4) 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 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6)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7) 安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8) 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2/1000,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必須認真執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應統一指揮、專人監護。塔身上不得懸掛任何標語牌

      (9) 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

      5. 2塔式起重機軌道鋪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必須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該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基礎的橫向偏差、縱向偏差、軌距偏差等項要求。

      (2) 軌道不得直接敷設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溝、人防等設施)。

      (3) 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壓實。軌道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道木之間應填滿碎石。鋼軌接頭處必須有道木支承,不得懸空。

      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路基不得積水。道碴層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徑為25~60mm。

      (4) 起重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道木連接。軌道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

      (5) 塔式起重機的軌鋪應設不少于兩組接地裝置。軌道較長的每隔20m應加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6) 路基土壤承載力必須符合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規定的要求。

      (7) 距軌道終端1.5m處必須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其高度應不小于行走輪半徑。

      (8) 冬季施工時軌道上的積雪、冰霜必須及時清除干凈。起重機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雪后應對軌道基礎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應及時調整。

      (9) 塔機的軌道鋪設完畢,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塔機的安裝。

      (10) 塔機行走范圍內的軌道中間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10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1

      一. 操作前檢查

      1. 1上班必須進行交接班手續,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接班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1. 2操作前應松開夾軌器,按規定的方法將夾軌器固定。清除行走軌道的障礙物,檢查跨軌兩端行走限位止擋離端頭不小于2~3m,并檢查道軌的平直度、坡度和兩軌道的高差,應符合塔機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縫等現象。

      1. 3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 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 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4) 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1. 4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1. 5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1. 6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1. 7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1. 8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1. 9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 10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歐)。

      1. 11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1. 12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入生產。

      第11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嚴禁酒后操作,在非生產時間不得私自使用機械設備。

      3、操作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4、操作人員與指揮者應加強溝通,如遇生產和安全有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第一的原則,嚴禁違章操作和指揮。

      5、嚴格執行十“不吊”的規定:指揮信號不明或無指揮不吊;超負荷和斜料不吊;細長物件單點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級以上強風天氣不吊;散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6、操作人員要精力集中,操作時必須在收到正確指揮信號后方可操作,在進行回轉、變幅、吊鉤升降時應鳴鈴示意。

      7、當起重機與鄰近建筑物、構筑物距離較近或兩臺及以上相鄰較近的起重機同時交叉作業時,要根據工程特點注意相互的高差位置,嚴格區分相互間的指揮信號,避免碰撞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及起重機,確保安全作業。

      第12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3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三)

      1.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聯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2.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3.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4.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5.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6.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

      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7.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8.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9.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0.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2.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4.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5.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6.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7.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18.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21.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22.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一、 行駛軌道的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二、 安全裝置(設施)應齊全可靠。三、 工作前應檢查機械、軌道確認無異常情況。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四、 根據指揮信號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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