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檢查規程
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檢查
1、上班必須進行交接班手續,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接班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2、操作前應松開夾軌器,按規定的方法將夾軌器固定。清除行走軌道的障礙物,檢查路軌兩端行走限位止擋離端頭不小于2~3m,并檢查道軌的平直度、坡度和兩軌道的高差,應符合塔機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縫等現象。
3、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3.1.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3.2.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3.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3.4.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4、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5、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6、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7、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8、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9、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0、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歐)。
11、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12、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人生產。
第2篇 固定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經考試合格并持有效設備操作證者,方準進行操作特檢合格的塔式起重機。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交接班等制度。
二、作業前的檢查事項
1.機械結構的外觀及各回轉機構正常,各減速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電氣設備接地或接零符合要求。
2.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3.檢查電源電壓應在380±20%v范圍內,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觸頭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4.空載運轉,檢查回轉、起重、變幅的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三、作業中安全注意事項
1.操縱各控制器應依次逐級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以防發生設備傾覆事故。
2.吊起的重物嚴禁自由落下,落下重物時,只允許在重物距離就位地位1~2米高處用手剎或短時間按壓腳踏剎車,緩慢下降。
3.提升重物后平移時,應高出起跨越障礙物0.5m以上。
4.兩臺起重機在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距離不得小于5米。
四、作業后安全注意事項
1.工作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位置,松開回轉制動器;吊釣上升到距起重臂頂端2~3米處,將每個擴展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檢查、清掃設備,做好日常保養工作,達到整齊、清潔、安全,鎖閉操縱室,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遇八級大風時,要用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保證安全 。
3.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和維修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4.認真填寫設備運轉、交接班和維修、檢查記錄。
第3篇 塔式起重機拆裝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拆裝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3、拆裝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⑵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拆裝作業之前;
⑶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⑷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⑸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⑹檢查拆裝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⑺拆裝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⑻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4、起重機的拆裝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5、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6、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7、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8、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9、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10、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11、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2、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升降: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第5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安全規程
1.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后,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后,才可使用。
2.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3.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傳動機構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予修整,經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投入施工。
4.操作工應持證上崗,應由持證的指揮工實施指揮。
5. 禁止越級調速和高速時突然停車。
6. 當機構出現不正常時,應及時停車,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工作,禁止在工作過程中調整或檢修。
7. 必須遵守'十不吊'等有關安全規程。
8. 爬升操作時,應按說明書規定步驟進行,還應遵守以下要求:
8.1.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8.2.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8.3. 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8.4. 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8.5. 頂升到規定自由高度時必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8.6. 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9. 加節爬升后應注意校正垂直度,使之偏差不大于千分之一。
10. 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11. 工作完畢后,應把吊鉤提起,小車收進,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關閉司機室門窗。
第6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3.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4.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5.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7.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8.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9.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0.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1.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2.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3.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5.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6.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7.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8.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19.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2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21.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2.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24.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25.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6.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27.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28.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第7篇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安全規程
1.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后,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后,才可使用。
2.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3.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傳動機構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予修整,經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投入施工。
4.操作工應持證上崗,應由持證的指揮工實施指揮。
5. 禁止越級調速和高速時突然停車。
6. 當機構出現不正常時,應及時停車,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工作,禁止在工作過程中調整或檢修。
7. 必須遵守'十不吊'等有關安全規程。
8. 爬升操作時,應按說明書規定步驟進行,還應遵守以下要求:
8.1.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8.2.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8.3. 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8.4. 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8.5. 頂升到規定自由高度時必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8.6. 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9. 加節爬升后應注意校正垂直度,使之偏差不大于千分之一。
10. 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11. 工作完畢后,應把吊鉤提起,小車收進,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關閉司機室門窗。
第8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3
1. 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 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 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 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見鋼絲繩報廢標準見)。
(4) 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2. 21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2. 2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 23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2. 24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 25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 26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 27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 28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 29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定,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第9篇 塔式起重機附著錨固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離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度不得超過10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緊固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高度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佩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第10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3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三)
1.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聯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2.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3.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4.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5.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6.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
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7.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8.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9.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0.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2.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4.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5.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6.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7.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18.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21.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22.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第11篇 塔式起重機失穩倒塔原因與處理的安全操作規程
失穩是塔機倒塔的主要原因。據力矩平?穩定條件分析,塔機保持穩定作用正力矩的代數和m正必須大于失穩倒塔作用反力矩代數和m反,且m正/m反的比值以1.4~1.5為佳。塔機的穩定性主要在運行、非運行、安裝或拆卸三種狀態下考慮。
1.運行狀態不穩定原因分析
(1)超負荷。超負荷一般是對吊物實際重量估計不準所致,被吊物重量越大,重物產生的傾倒力矩越大。其次,重物擋風面積增大,因風力產生的傾倒力矩也隨之加大,穩定性變差。
(2)斜吊。斜吊時塔機受力遠比垂直吊時大,傾斜的角度越大,力臂越長,傾倒力矩就越大,穩定性系數越小。
(3)突然卸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塔機斷繩。由于超載起吊、拔吊地下物、非操作手開機不熟練、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等,造成過卷揚;鋼絲繩排列不整齊,跳出卷筒擠入齒輪內等都會導致鋼絲繩斷裂。二是塔機斷臂。由于超載使塔臂連接螺栓、銷釘受剪力過大而切斷。另外,在安裝塔機時,連接件安裝不牢固、不到位,塔機使用一段時間后也會斷臂。
(4)軌道安裝不符合標準。如軌道基準面、道渣厚度、軌道平直度等不合格,塔機運行晃動或歪斜;軌道下方有人防工程或空洞,路基處理不到位,雨季水土流失,路基下沉。軌道連接螺栓松動,造成軌道位移,也會引起倒塔。對軌道坡度的要求,是從塔機穩定性考慮的,坡度大,塔機自重及平衡物的重心就會移向低側,若吊鉤在偏低一側,則造成穩定力矩減少而傾倒力矩增大。
2.非運行狀態不穩定原因分析
為了增加塔機運行時的穩定力矩,往往在后部加一定重量的配重并將各機構盡量后置。但如配重加得過多或位置過于偏后,不工作時塔機也可能向后傾倒,所以既要考慮運行時向前傾倒問題,又要考慮無載荷時向后傾倒問題。
3.安裝或拆卸時不穩定原因分析
塔機拆裝是難度大、技術性強的作業,如不按說明書規定擅自更改拆裝程序,極易造成傾倒事故。
針對上述狀態下的不穩定因素,提出以下處理措施。
1.運行狀態不穩定性的治理措施
(1)不允許塔機超載和超風力作業。特殊情況下如需超載,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并須報主管批準。作業前要檢查吊鉤、索具和重物吊掛,并做好其它安全措施;要選派有經驗的塔機司機及指揮人員作業,并做好記錄存檔。
(2)塔機不得斜拉、斜吊重物,不能吊拔埋在地下或粘接在設備上的重物。
(3)塔機操作手應持證上崗、遵守操作規程;在安裝塔機過程中,必須按說明書規定將各個安裝部件的聯接件安裝齊全、緊固。
(4)塔機軌道若敷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溝、防空洞等)的上面,必須采取加固措施,敷設石子作業前路面必須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填碎石。路基兩側設排水溝,保證無積水。軌道應通過墊鐵與軌枕可靠連接,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移動。鋼軌接頭處必須有軌枕支承,不得懸空。軌道頂面縱、橫方向的傾斜度不應大于1‰;軌距誤差不應大于1‰,絕對值不大于6mm;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4mm
,與另一邊鋼軌接頭錯開,距離不小于1.5m,接點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
2.非運行狀態不穩定的治理措施
停止作業后絕對不允許起重臂隨風轉動;動臂式塔機應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起重機把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的位置并將吊鉤起升到規定高度,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鎖緊夾軌器以防止大風將塔機吹出軌道而倒塔。
3.安裝或拆卸狀態下不穩定的治理措施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作業時不得超過規定風級(小于5級),作業前做好一切檢查及準備工作。必須詳細了解并嚴格按說明書規定的安裝拆卸程序作業。嚴禁對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安裝及拆卸程序做任何改動;在安裝205c或拆卸帶有起重臂的塔機時,嚴禁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升降塔身及附著錨固時,也須按說明書規定操作。
第12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
四川尚高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63820部隊
分項工程名稱
作業部位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3、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件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4、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5、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7、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受柄扳到零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8、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9、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0、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1、提升重物伴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2、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3、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5、采用渦流制動調節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6、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7、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8、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