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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9 07:05:33 查看人數:54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一、責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排列順序,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和連帶追究的原則進行,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發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嚴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災害事件,或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交通事件,將依照山東省、濰坊市頒布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一律實行倒查制度,由紀檢監察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平時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檢查監督、明查暗訪及事故責任追究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辭退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重違章駕駛車輛、乘坐嚴重違章車輛的。

      2、對嚴重違章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發現后不糾正、不報告或為其說情開脫的。

      3、為重大以上事故責任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4、在交通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拒不服從交通應急處理指揮調度的。

      7、在交通應急處置中,未按本辦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虛假或者謊報的。

      8、拒絕、阻礙處理人員執行職務的。

      9、在交通應急處置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唆使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2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問責制度

      一、問責原則

      (一)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問到底的原則;

      (二)事前明責,事中督責,事后問責的原則;

      (三)責任到人,權責統一的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教育與責罰相結合的原則;

      (五)依法依規問責原則。

      二、問責內容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決定,造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現嚴重漏管失控,引發嚴重交通堵塞或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相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遲報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督導檢查不到位,導致管理混亂引發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3篇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1、實行鎮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制度。

      2、建立轄區內村(社區)和各部門單位車輛的臺帳及駕駛人臺帳。

      3、實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學校每學期必須上一

      堂交通安全課;村(社區)、單位每半年必須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活動。

      4、建立交通安全信息交換平臺和協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5、在鎮、村公路建設中實行公路與交通安全設施配套建設制度,并教育居民愛護交通標志、標線和相關設施。

      第4篇 校內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各處室:

      根據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號文件(唐山市學校校園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校園場地小、教職工私家車及外來車輛多等實際情況,為維護校園秩序、確保師生安全的大局穩定,樹立“生命無價”,“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預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學環境。特制定校園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望各位有車的教職工自覺遵守,同時對無車的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監督舉報違章違紀司乘人員。具體如下:

      第一條、未經本校許可,非本校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內,但執行緊急救護搶險的車輛除外。

      第二條、本校的機動車輛,駕乘人員必須持本校發放的機動車輛停車許可證入校,并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學校指定的停放區域。停車許可證由保衛處發放。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本校機動車輛是指本校公務用車和經許可入校的本校教職工私家機動車。

      第四條、本校機動車輛停放區域為辦公樓南側靠窗一排、閱覽室南側一排、實驗樓道西側一排;可通行的道路為上述區域內的道路及迎賓路。對于執行必要工作任務的車輛視情況(如:上級領導檢查工作的車輛)可以在本校非機動車輛停放區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應盡快離開。

      第五條、校內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任何時間在校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槍行,在校內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但執行緊急救護搶險車輛除外。

      第六條、本校的機動車輛應在下列時段前后進出學校,以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條、已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課間活動時間不得發動行駛,但有緊急公務或其他緊急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嚴禁在學校內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和試車、練車,非本校公務用車一律不得在校內洗車。

      第九條、在校內從事各類施工、作業需進出校園的工作車輛,憑本校保衛處發放的臨時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進出校園。施工車輛在校園內行駛,嚴禁超載,不得遺灑、飄散運載物。

      第十條、對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進入校園的,保衛處有權拒絕其進校園,扣其車輛或及時報警處理。

      第十一條、在校門口停放車輛,影響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禁止在校學生開車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學校保衛處依本制度第十一條處理。

      一、機動車輛進入禁止行駛區域不聽勸阻的;

      二、機動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區域不聽勸阻的;

      三、在校內鳴笛或行駛時速超過5公里/小時的;

      四、校外車輛擅自入校不聽門衛工作人員指揮、勸阻的。

      五、未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進出校園的;

      六、違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違反本制度者,保衛處人員有權批評和勸阻,對于不接受批評、勸阻情節惡劣(如:多次批評、勸阻不聽者或有辱罵、毆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員,先報保衛處的上一級并在聽取上一級決定后,由保衛處以擾亂學校教學秩序交公安部門處理;對于不接受批評、勸阻情節惡劣的校內人員,由保衛處人員交本處的上一級領導處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保衛處

      2023年3月18日

      第5篇 教師進修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學校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全校教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學校各科室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組織人負責通知參會人員盡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與會,所有與會人員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所乘車輛安全由自己負責。

      2、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電動車,進校后必須推行。

      3、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

      4、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洗車、試車、練車。

      5、機動車在校園內不得碾壓人造草坪和塑膠跑道。

      (二)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的管理

      1、本校教職員工的私家車由辦公室統一發放證件,門衛、執勤人員憑證允許進出。

      2、學校私家車一律由西門進出,駕乘人員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私家車進出校園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教職工乘駕車輛進出校園時要主動接受門衛查驗,服從引導;

      (2)車輛進入校園后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km∕h),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

      (3)遇會議入場、散場或上學、放學高峰時段,與會行人、學生優先通行,車輛必須等候或避讓;

      (4)晚上10:30后,任何車輛禁止出入校門,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門衛值班室登記。

      4、私家車應當在規定停車區域內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停車區域以外的教學區、活動區等;安裝報警裝置的私家車,停車后須將報警信號置于靜音狀態;對不按規定停放者,一經發現,將禁止車輛入校。

      5、教職工駕駛私家車造成學校公物損失或師生傷害,由駕車教職工負全責。

      6、學校為教職工私家車提供工作期間停放位置,不保障車輛安全。

      第6篇 車載設備車間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據上級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文件,結合段安電辦〔2009〕28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為加強車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強化汽車管理,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結合車間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職責:

      1、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車間主任為車間交通安全第一負責人,負責車間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車間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隱患整治、人員培訓考核、設備維修保養和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進行整改。

      2、車間教員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計劃,結合實際制定駕駛員培訓、學習計劃,要堅持組織駕駛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局段相關管理制度,不斷提高駕駛員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安全意識。

      3、車間指定車間安全員為車管人員,負責車輛管理,按要求規范車輛使用,做好機動車輛安全使用、維修保養工作,確保車輛時刻處于良好狀態,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

      二、車輛管理:

      1、車輛管理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西安鐵路局物資處《汽車管理辦法》、西鐵安〔2005〕72號《關于印發<西安鐵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安電段〔2005〕89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

      2、車輛的日常養護應符合gb/t18344-2001《汽車維護、檢修、診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3、車輛由車間值班調度統一指揮調動,了解車輛狀況,明確各類用車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不準出車,遠途派車時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按照派車單指定時間、地點、路線,不準擅自改變地點、路線用車;返回后駕駛員要向值班調度匯報運行安全和任務完成情況。

      4、要嚴格執行下班后和節假日車輛回庫的規定,未經車間主任批準,車輛不準在外過夜。

      5、惡劣天氣,非因公特殊情況下,原則上必須封存車輛。必須使用時,需經車間主任批準,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駕駛員應對機動車輛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車輛狀態良好,以備使用。

      7、車輛發生故障或存在隱患時,需送委外修理時,駕駛員應向車間車管人員說明具體情況,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及“車輛維修項目報價表”報段主管部門批準然后送定點修理廠修理。

      8、各類車輛用油由車間車管人員填寫用料單,一式二份,并加蓋車間公章及科目負責人章,由駕駛員持一聯到局定點加油站加油,另一聯由車管人員留作備存。

      三、駕駛員管理:

      1、未經正規培訓辦理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非專職司機,領導干部駕駛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2、駕駛員日常必須保證充分休息,保持精神狀態良好。車間不得安排駕駛員超時、超勞駕駛車輛。駕駛人員必須保證在精力充沛的狀況下行車,嚴禁疲勞駕駛。

      3、駕駛員崗位職責:

      ⑴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開好安全車。

      ⑵積極鉆研業務技術,熟練掌握車輛的性能、構造、工作原理、維修知識和技術狀況,認真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和保養,經常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和車內外的衛生。

      ⑶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⑷堅守工作崗位,確保用車時隨叫隨到,不得貽誤工作。值班時,要按時到位,確保應急工作用車。

      ⑸保管好車輛及隨車工具附件。

      ⑹服從調派,聽從指揮,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4、駕駛員作業標準:

      ⑴出車前應認真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發動機及各部總成,符合規定和技術標準。方向機、離合器、變速箱、傳動軸有無異常。照明、喇叭、雨刷器、轉向信號和剎車信號及各儀表顯示正常。制動器、手制動器、效能試驗作用良好。機械備品、工具備品是否齊全。

      ⑵行駛中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集中精力、謹慎駕駛,隨時注意各部聲響和各種儀表顯示。不超載、不超速行駛。

      ⑶收車后,應將車輛手制動器拉緊,停穩車輛。檢查油、水、電、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清潔車輛內外衛生、車窗門鎖關閉良好。

      5、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汽車定編證。

      ⑵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⑶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⑷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⑸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⑹不準酒后駕駛車輛。

      ⑺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⑻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⑼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⑽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

      ⑾機動車輛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⑿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⒀不準在機動車輛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員視線的物品。

      ⒁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

      ⒂車輛發生故障或存在隱患時及時匯報,能自行修復的要及時維修養護;需送委外修理時,應按照段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委外修理。

      ⒃各類車輛用油由車間車管人員填寫用料單并蓋章,然后由駕駛員持用料單到局定點加油站加油。

      四、車輛行駛:

      1、車輛行駛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執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2、車輛嚴禁運輸各類危險品。

      五、監督檢查:

      1、車間車管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要按照管理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于需上級部門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反饋解決,不斷規范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推行持“雙證”(即公安交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路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駕駛員上崗證)上崗制度。嚴格駕駛員日常管理,車間要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安全考試,不斷強化和規范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3、推行車輛“安全監督崗”制度,副駕駛座為指定安全監督員崗位,應在車輛指定位置揭掛安全監督崗標識,并確保標識清晰牢固。凡乘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人員,應自覺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單人乘車者應主動擔任安全監督職責;多人乘車時,應由為主的申請用車人員負責安全監督工作。發生違章駕駛、肇事后,也要對安全監督員實行問責。

      “安全監督崗”職責:

      ⑴負責提醒司機遵守交通法規,照章行駛。

      ⑵在危險路段,幫助司機瞭望,必要時下車查看路況,引導行車。

      ⑶在視線較差的地段倒車時,幫助司機查看車后狀況。

      4、車間車管人員每月必須對車輛按標準全面對標檢查,對達不到技術要求的車輛,要立即停止使用,堅決杜絕機動車帶病上路。

      5、車間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檢查,大力整治超載、超速、疲勞駕駛,以及駕駛中接打手機、不系安全帶、強超搶行等違章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其中,車間安全員每旬檢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管理人員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交通事故報告、處理:

      1、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應立即向車間和段匯報,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并向段報送有關材料。

      2、凡違反本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將納入“安質效”進行考核。

      七、應急預案:

      1、按照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把預防作為應對事故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不斷完善預案和工作機制。

      2、車間成立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車間主任任組長,組員由車間各管理人員組成,負責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應立即電話通知當地公安、醫療急救等部門,實施救治。同時,立即通知車間主任和值班調度及車管人員,并由車間調度向段匯報。

      4、車間要迅速派人趕赴現場,首先到達事故現場的人員,要在盡量保護現場的情況下,全力配合地方有關部門搶救傷員、財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5、發生事故后,責任人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處理工作結束后,車間要針對問題組織相關責任人召開專題分析會,對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形成分析報告報段。

      八、獎懲考核:

      1、對于愛護車輛、安全駕駛、無違章違紀行為、年度無任何事故者,視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2、凡有下列情況,納入“安質效”系統進行考核,造成影響和后果,視情況給予下崗和報段處理。

      ⑴不堅守工作崗位,離崗、值班脫崗。

      ⑵不服從派車人員指揮,私自出車、消極怠工或因服務態度惡劣有不良反映。

      ⑶當班期間飲酒、酒后駕車。

      ⑷未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段外過夜。

      ⑸違反交通規章駕車并肇事者,視情節輕重處理。

      ⑹未按規定養護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視情節輕重處理。

      九、相關附則:

      1、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起執行。

      2、未盡事宜按段安電辦〔2009〕28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中涉及的內容見附件。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參考目錄

      附件2:車輛安全檢查項目及要求

      附件3:汽車派車單

      附件4:車載設備車間生產用汽車配備情況登記

      附件5:車載設備車間生產用汽車用油和維修程序

      附件6:安康電務段汽車修理申請表

      車載設備車間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第7篇 企業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第8篇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部的機動車輛應歸口管理,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實行“五”定,即定車輛使用范圍、定駕駛員、定責任、定基本行車路線、定百公里耗油指標。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應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審檢,做到各種證照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制動、方向、燈光、聲響、指示系統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車容車貌應整潔,顏色鮮明。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應符合質量規范技術要求,保持安全狀況良好,做好日常維護、檢查、保養,禁止“帶病”運行或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運行、維修、事故的日常記錄和檔案。

      第十九條 各項目部應組織專業人員每周對機動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性能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問題,及時維修處理,每次檢查結果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依據規范規定按期或按行駛里程有計劃地做好機動車輛保養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養。

      第二十一條 認真做好機動車輛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凍、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證機動車輛正常使用。

      第四章 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車型駕駛相應汽車,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場內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車、農用車、叉車、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等移動施工機械的駕駛人員應按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從事駕駛相應機動車輛。

      第二十四條 三分局內的特種車輛、大型工程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設備部門組織專門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每班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狀況,對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不得出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做到行車“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二十六條 倒班作業的車輛,駕駛員應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設備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表。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規定,按照安全操作規范謹慎駕駛、文明行車。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有以下情況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疾病;

      (三)過度疲勞。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輛時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車門、車廂板沒有關好;

      (二)在駕駛室的前后左右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機、觀看dv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七)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要,又要保證交通安全運輸。

      場內專項工程臨時性道路(如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的臨時性出碴線路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二)根據施工機動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其寬度雙車道一般不得少于7m;單車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適當的會車處所;

      (三)彎道半徑一般不小于15m;

      (四)縱坡一般不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應超過13%;

      (五)道路的兩端應修建回車場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三十一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應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六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并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等各種規定的規費證件。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第三十三條 貨車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不得超載;貨物的裝載應符合規定,綁扎牢固。貨物運輸車輛需要搭載短途裝卸工的,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車廂內須有安全乘坐區域,車廂欄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第三十四條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運輸途中應采取防止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放電、泄漏等專門措施。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應配有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中處于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第三十五條 長途運輸大型設備或大型車輛組隊行駛時,應派專職人員隨同監護。

      第三十六條 運輸“三超”貨物或重型設備時,事前應組織專人對沿途路基、橋梁的承受能力,寬度坡度、彎道半徑、危險路段、洞涵凈高、橫跨公路架空線路和設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鎮等人口稠密地區和其它障礙物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可靠相應措施后方可進行運輸。長途轉運還應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第三十七條 施工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要嚴格遵守施工區域對施工車輛的限速規定。

      第三十八條 自卸車、油罐車、牽引車、起重吊車、裝載機、機動前翻斗車、挖掘機、農用車等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內,其他部位不準載乘人員。駕駛室內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搭乘人員。

      第三十九條 各種機動車輛停放應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四十條 施工用自卸車運輸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擋車裝置的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外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二)車廂未降落復位前,不得行車。

      (三)不準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四)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工作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炸藥車運輸,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有接地金屬鏈條。

      (二)裝卸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釘子的鞋上下車,同時必須將接地線妥善接地,以防靜電產生火花,引發事故。

      (三)車輛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煙。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條 駕駛、操作人員發生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設備及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交警妥善處理事故。并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及分局設備物質管理部和質安部報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時之內報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條 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準;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據此對駕駛員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事故損失鑒定: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四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因碰撞、碾壓、傾覆等原因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交通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交通(車輛)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機械設備事故按照《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機械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涉及人員傷亡時,按三分局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條 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或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或行政等處理。如發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客車、貨車、汽車、轎車、旅游車、各種工程車、吊車、特種車及小四輪翻斗車、農用車、拖拉機、移動施工機械。

      (二)“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項目部)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三)“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第9篇 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由村委會、鄉安監站聯合組織進。

      二、村委會準確掌握本轄區易發生安全隱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規范現場管理。

      三、各村駕駛員要經常進行崗位安全知識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識別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監控事故隱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五、鄉安監站要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在事故隱患排查中,要不間斷巡回組織排查,并進行自排。

      六、職能部門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重點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對下一級

      職能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定期抽查。

      七、負有安全生產職責部門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向事故單位或個人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

      (一)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集中檢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檢查前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內容,檢查的方法、地點、分工情況、檢查后要及時匯總、并報告鄉安監站;

      十、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凡能當場處理的應立即予以處理。當時不能處理,要按照定時間、定人員、定責任人的三定原則發出整改通知書,并按時進行復查,凡未按規定整改的,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重處,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檢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切忌走馬觀花,走過場;

      十二、檢查中相關領導和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不得推諉、扯皮、或無故缺席。

      第10篇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第11篇 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12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一)全民動員,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良好的交通環境不是靠出臺一部法律,或者僅憑幾個交通警察就能做好的,它是涉及每一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它需要每一個人都參與,而每一個人的意識又是千差萬別的,每個人對交通安全都有自己的看法;實行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全民參與,共同管理,政府要責成相關部門制定長期的交通安全教育規劃,因為人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是長期養成的,因此,在交警部門平時的工作中,應將交通安全意識融入到人們的經常思維之中去,使之在交通活動中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從而變被動接受管理為主動遵守,使他們將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預防交通事故,視為自己責任和義務,真正做到交通安全深入人心。

      (二)盡快建立完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應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門為主力,深入排查,科學論證,進一步開展交通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進行統計分析,再根據事故隱患治理的難易程度,把具體“隱患”是否落實到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是否落實了整改措施,作為一項系統性的工程。研究制定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治理計劃,設定考核目標,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不斷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長效機制。

      (三)抓好源頭管理、加大監管控制和法制宣傳力度。一是加強機動車駕駛員這個重點人群的管理,對他們的安全管理教育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多途徑、多管齊下地進行管理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駕駛人培訓機構的資格審查,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發證等環節的管理,在培訓中穿插事故案例分析、安全行車經驗介紹及評論、以及未經培訓學習在外面購買假機動車駕駛證給行車安全所帶來的危害,建立完善駕駛員上崗證制度。二是由政府牽頭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通過擺放事故案例圖板、發放宣傳單等形式,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針對中小學生在上學和放學途中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交通管理部門應聯合教育部門經常到學校,為同學們上交通安全常識課,告誡同學們怎樣走人行橫道和看交通信號燈,注意避讓過往車輛,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強對轄區學校道路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采取施劃學生通道、增設安全警示標志、完善路面標線等措施。四是制定行之有效的與經濟掛鉤的獎懲辦法,嚴管常教。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對無證駕車、醉酒駕車、駕駛帶病車上路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發現有違法行為時在教育的同時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另外,必須全民動員,做好普法宣傳教育,杜絕說情風,從小培養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四)突出重點,嚴管嚴治。交管站要充分發揮農村交通管理主力軍的作用,實行包村,包線、包段責任制,實行激勵機制,制定獎懲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定人、定車、定時、定責任的工作法,對無牌無證、農用車載人、報廢車、拼裝車上路、酒后駕車、不戴頭盔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嚴查嚴糾嚴處,規范道路行車秩序。在管理中,要及時掌握農村集日等群眾活動情況,科學安排警力加強管理,采取日常檢查與定點檢查相結合,日常查糾與不定期整治相結合,保持整治力度。要有重點地加強傍晚、凌晨和午后等重要時段農用車和摩托車的管控,嚴防違法載人、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對無牌無證違法行為,要做到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要通過嚴查嚴處,最大限度地減少摩托車、農用車交通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十二篇)

      一、責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排列順序,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和連帶追究的原則進行,追究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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