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
1目的
為明確砂石分局各級、各崗位人員承擔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砂石分局各項目(含聯營體項目)、機關各職能部門部和各工種、各崗位人員。
3總則
(1)水電八局砂石分局實施全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各級人員在各自崗位上對施工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負責。
(2)砂石分局各項目、行政正職為各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3)各級行政副職為分管工作范圍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第一責任人,負相應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領導責任。
(4)[任職條件]分局、各項目負責人和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政府主管部門培訓,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各工程項目可依據本制度結合施工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相應的符合項目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4職責
4.1各級負責人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
(1)砂石分局局長對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總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向分局員工傳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要求;
3)組織制訂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計劃;
4)組織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組織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責成分局各項目制定事故救援預案,并監督落預案的實施;
7)任命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8)主持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準發布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監督貫徹實施;
9)保證分局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的足額投入;
10)檢查、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掌握全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動態,定期主持召開分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解決生產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11)對分局范圍內的一般事故進行處理,并責成相關人員“說清楚”;
12)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2)分局黨委書記對分局安全生產監督、宣傳、教育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組織指導分局開展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基本安全素質;
3)參與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4)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產副局長對全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按質量管理體系標準(gb/t19000-2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24001-200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3)審核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并監督實施;
4)審批分局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清單,組織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審、外審;
5)確保在分局內不斷提高員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意識;
6)及時掌握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動態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解決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7)按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主持對各項目負責人的考核;
8)組織主持分局范圍內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9)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
(4)分管生產副局長對生產職責范圍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2)在組織生產施工過程中,督促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
3)在生產進度與安全工作發生矛盾時,妥善處理好二者的關系,避免為了搶進度而忽視安全生產局面的出現,時刻把確保所有施工人員安全;
4)積極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認真開展各項安全活動,積極支持各級安全人員的工作;
5)拒絕任何無安全施工生產措施的施工,對重大危險施工實施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6)參與分局重大事故危險源辨識評價,參與制定重大施工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積極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
第2篇 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限時服務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首問負責制
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第五條執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者經查屬實的,按《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第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局限時服務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限時服務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㈠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總投資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有立項批復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登記表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評審
→批復
6、辦理時限:
環境影響報告表30日內、登記表15日內
㈡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辦理條件:
環保審批手續、技術資料檔案齊全;環保設施落實,并具備正常運轉條件,有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達到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規定的要求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檢查驗收→批復
6、辦理時限:
30日內
二、排污費收繳
1、辦理事項:
排污費緩繳
審批
2、辦理部門:
&nb
sp; 財統股
3、辦理依據: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辦理條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核準
→批準
6、辦理時限:
7日內
三、防治污染設施管理
1、辦理事項:
停用、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停用15日,拆除、
閑置30日
四、鍋爐、茶爐、窖爐管理
1、辦理事項:
鍋爐、茶爐、窖爐審核批準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符合集中供暖規劃,有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保設施合格證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
1、辦理事項:
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發證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以上制度規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1、首問責任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2、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3、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處理:
1、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2、在公務活動中,收取“紅包”和禮品的;
3、當年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6、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7、執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
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較重的,年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
1、因疏于職守,未及時依法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對正在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2、濫用職權超權限進行處罰的;
3、利用職權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人員或組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4、對當事人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影響經營或者生活的;
5、不如實報告案件,不嚴格把關致使案件錯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費中,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的;
7、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8、收費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
9、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10、不持執法證上崗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11、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而沒有自行提出的,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師要求回避,而拒絕回避的;
12、違反行政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1、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2、三年內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
3、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4、有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它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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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1總則
1.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綜合利用過程中的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1.2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3 范圍及術語
1.3.1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暫存、出庫、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
1.3.2術語
(1)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4)危險廢物暫存:指危險廢物在綜合利用、轉移、處置前集中貯存設施。
(5)容器:指按標準要求盛載危險廢物的器具。
1.4危險廢物的管理
1.4.1 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轉移、綜合利用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1.4.2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1.4.3 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1.4.4 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1.4.5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
1.4.6 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進行轉移;
1.4.7 禁止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1.4.8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1.4.9 制定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縣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備案,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1.4.10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4.11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1.4.12 各部門在進行日常檢查時, 發現有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行為者,將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對違規者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4篇 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限時服務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第五條 執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者經查屬實的,按《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第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局限時服務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限時服務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㈠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總投資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有立項批復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登記表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評審
→批復
6、辦理時限:
環境影響報告表30日內、登記表15日內
㈡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辦理條件:
環保審批手續、技術資料檔案齊全;環保設施落實,并具備正常運轉條件,有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達到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規定的要求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檢查驗收→批復
6、辦理時限:
30日內
二、排污費收繳
1、辦理事項:
排污費緩繳
審批
2、辦理部門:
財統股
3、辦理依據: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辦理條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核準
→批準
6、辦理時限:
7日內
三、防治污染設施管理
1、辦理事項:
停用、拆 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停用15日,拆除、
閑置30日
四、鍋爐、茶爐、窖爐管理
1、辦理事項:
鍋爐、茶爐、窖爐審核批準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符合集中供暖規劃,有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保設施合格證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
1、辦理事項:
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發證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以上制度規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1、首問責任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2、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3、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處理:
1、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2、在公務活動中,收取“紅包”和禮品的;
3、當年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6、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7、執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較重的,年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
1、因疏于職守,未及時依法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對正在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2、濫用職權超權限進行處罰的;
3、利用職權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人員或組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4、對當事人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影響經營或者生活的;
5、不如實報告案件,不嚴格把關致使案件錯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費中,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的;
7、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8、收費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
9、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10、不持執法證上崗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11、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而沒有自行提出的,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師要求回避,而拒絕回避的;
12、違反行政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1、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2、三年內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
3、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4、有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它情況的。
第5篇 職業健康及環境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和管理目標,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總公司、集團公司下發的各種文件、規定,結合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實行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堅持責任明確,落實到人,分工負責。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督管理的原則。各自認真履行職責,有效地落實各項措施,切實做好生產過程中環境及職業健康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單位所屬各部門主負責人(含個別項目臨時指定負責人)是本部門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 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在各自崗位上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負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單位全體員工除應履行本規定所列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遵守國家、總公司,集團公司相應的法律、法規及各種規章制度。
第六條 本責任制由單位安全生產經理部監督執行。
第二章 組織網絡
第七條 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各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明確專(兼)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員。
第八條 層層把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安全管理控制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和獎懲辦法,并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第三章 崗位安全職責
第九條 項目經理職責
1. 項目經理是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生產經營日程。
3.正確處理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的關系。
4.制訂并批準項目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管理的重大決定及獎懲辦法等。
5.保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投入和有效實施。
第十條 生產經理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開展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對單位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貫徹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實施分院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3.定期組織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會議,聽取各部門負責人及專(兼)職安全監督員的工作匯報,并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整改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其處于受控狀態。
4.組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競賽活動。
5.負責對職工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教育,督促各級職能部門及全體職工做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工作。
6.完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獎懲辦法,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檔案。
7.主持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技術負責人職責
1.協助主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的生產經理開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組織技術人員完善改進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組織設計和相關措施。
3.督促檢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 各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項目部辦公室安全職責
1.協助企業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單位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做好本單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會議記錄,做好宣傳及報道工作。
2.搞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健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組織員工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貫徹“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4.積極開展各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競賽活動,并及時安排做好總結記錄。
第十三條 各部門安全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執行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和安全管理工作。
2.傳達國家和單位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法規、指示和文件。
3.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違章作業進行堅決阻止。
4.組織本部門人員參加各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競賽活動,并針對本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制訂的各種安全制度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5.接受上級及相關部門督促檢查,并負責整改。發生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事故時,應立即組織搶救并迅速上報,保護現場,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分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項目領導負責,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操作制度,阻止違反安全規定行為發生。
2.負責對各種設備的環境因素,危險因素進行識別,評價,記錄和控制。
3.積極參與項目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措施的制定,對項目部的安全隱患進行統計分類總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對新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和安全技術培訓。并協助辦公室組織開展安全月活動。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火、防盜,防毒及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有關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工作。
6.協助領導組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檢查并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上報領導,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報告領導處理。
7.按照單位的會議精神,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及個人整改。
第十五條 職工安全職責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安全設施不完善和危險區域,無安全措施應停止操作,并及時向領導匯報和提出整改意見。
2.熟悉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使用,愛護公物。
3.經常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安全技術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4.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全力搶救傷員,并盡量在第一時盡最大可能控制事態的嚴重化,并立即報告領導,保護觀場,如實向調查組反映事故經過和原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責任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6篇 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一、遵循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三、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嚴禁亂扔不污染水體。農藥運輸和儲存過程中采取防漏措施,杜絕二次污染 ,確保不泄露,不污染。
四、農藥倉儲嚴格按照國家危險性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不對水源、土壤造成污染,不危害人畜安全。
第7篇 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貯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萬迎春、曾玉華
3、危險廢物貯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貯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p>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第8篇 職業健康環境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和管理目標,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總公司、集團公司下發的各種文件、規定,結合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單位實行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堅持責任明確,落實到人,分工負責。堅持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自上而下逐級監督管理的原則。各自認真履行職責,有效地落實各項措施,切實做好生產過程中環境及職業健康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單位所屬各部門主負責人(含個別項目臨時指定負責人)是本部門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在各自崗位上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負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單位全體員工除應履行本規定所列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外,還應遵守國家、總公司,集團公司相應的法律、法規及各種規章制度。
第六條本責任制由單位安全生產經理部監督執行。
第二章 組織網絡
第七條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各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明確專(兼)職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員。
第八條層層把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安全管理控制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和獎懲辦法,并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第三章 崗位安全職責
第九條項目經理職責
1. 項目經理是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生產經營日程。
3.正確處理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的關系。
4.制訂并批準項目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管理的重大決定及獎懲辦法等。
5.保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項投入和有效實施。
第十條生產經理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開展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對單位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貫徹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實施分院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3.定期組織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會議,聽取各部門負責人及專(兼)職安全監督員的工作匯報,并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整改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其處于受控狀態。
4.組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競賽活動。
5.負責對職工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教育,督促各級職能部門及全體職工做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工作。
6.完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獎懲辦法,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檔案。
7.主持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擬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技術負責人職責
1.協助主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的生產經理開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組織技術人員完善改進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組織設計和相關措施。
3.督促檢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各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項目部辦公室安全職責
1.協助企業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單位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做好本單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會議記錄,做好宣傳及報道工作。
2.搞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健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組織員工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貫徹“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4.積極開展各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競賽活動,并及時安排做好總結記錄。
第十三條各部門安全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執行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和安全管理工作。
2.傳達國家和單位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法規、指示和文件。
3.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違章作業進行堅決阻止。
4.組織本部門人員參加各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競賽活動,并針對本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制訂的各種安全制度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5.接受上級及相關部門督促檢查,并負責整改。發生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事故時,應立即組織搶救并迅速上報,保護現場,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分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項目領導負責,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操作制度,阻止違反安全規定行為發生。
2.負責對各種設備的環境因素,危險因素進行識別,評價,記錄和控制。
3.積極參與項目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生產措施的制定,對項目部的安全隱患進行統計分類總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對新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和安全技術培訓。并協助辦公室組織開展安全月活動。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火、防盜,防毒及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有關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工作。
6.協助領導組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檢查并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上報領導,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報告領導處理。
7.按照單位的會議精神,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及個人整改。
第十五條職工安全職責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安全設施不完善和危險區域,無安全措施應停止操作,并及時向領導匯報和提出整改意見。
2.熟悉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使用,愛護公物。
3.經常學習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安全技術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4.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全力搶救傷員,并盡量在第一時盡最大可能控制事態的嚴重化,并立即報告領導,保護觀場,如實向調查組反映事故經過和原因。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責任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
1目的
為明確砂石分局各級、各崗位人員承擔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砂石分局各項目(含聯營體項目)、機關各職能部門部和各工種、各崗位人員。
3總則
(1)水電八局砂石分局實施全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各級人員在各自崗位上對施工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負責。
(2)砂石分局各項目、行政正職為各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3)各級行政副職為分管工作范圍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第一責任人,負相應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領導責任。
(4)[任職條件]分局、各項目負責人和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政府主管部門培訓,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各工程項目可依據本制度結合施工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相應的符合項目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4職責
4.1各級負責人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
(1)砂石分局局長對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總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向分局員工傳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要求;
3)組織制訂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計劃;
4)組織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組織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責成分局各項目制定事故救援預案,并監督落預案的實施;
7)任命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
8)主持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準發布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監督貫徹實施;
9)保證分局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的足額投入;
10)檢查、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掌握全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動態,定期主持召開分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解決生產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11)對分局范圍內的一般事故進行處理,并責成相關人員“說清楚”;
12)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2)分局黨委書記對分局安全生產監督、宣傳、教育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組織指導分局開展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基本安全素質;
3)參與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4)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產副局長對全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按質量管理體系標準(gb/t19000-2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24001-200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3)審核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并監督實施;
4)審批分局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清單,組織進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審、外審;
5)確保在分局內不斷提高員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意識;
6)及時掌握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動態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解決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7)按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主持對各項目負責人的考核;
8)組織主持分局范圍內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9)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調查。
(4)分管生產副局長對生產職責范圍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2)在組織生產施工過程中,督促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
3)在生產進度與安全工作發生矛盾時,妥善處理好二者的關系,避免為了搶進度而忽視安全生產局面的出現,時刻把確保所有施工人員安全;
4)積極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認真開展各項安全活動,積極支持各級安全人員的工作;
5)拒絕任何無安全施工生產措施的施工,對重大危險施工實施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6)參與分局重大事故危險源辨識評價,參與制定重大施工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積極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
(5)分局分管機電物資副局長對分局機電物資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主持制定分局機電物資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分局機電物資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解決存在的重大機電物資安全隱患;
4)主持分局機電物資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并按工程局、分局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對有關項目負責人進行考核;
5)主持或參加有關機電設備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6)協助上級部門對重大和特大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5)分局總工程師對全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負責分局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
3)主持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度汛、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負責審核修訂;
4)參加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和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6)分局總會計師對全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資金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負責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投入資金和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使用。
(7)分局總經濟師對分局各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合同管理負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負責分局工程合同管理中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等內容的簽訂和督促實施;
3)負責分局經濟管理中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確定、考核。
(8)分局工會主席對全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和工程局規定;
2)負責組織指導分局和各項目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群眾性活動,提高員工技能和基本安全素質;
3)監督分局和各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和員工勞動保護工作;
4)監督分局各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提出意見。
5)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組織調解分局及各項目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爭議事宜,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9)各項目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政府、集團公司、工程局和分局規定;
2)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并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3)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分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4)保證本項目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足額投入和有效實施;
5)按合同文件和設計要求,組織實施本項目施工生產全過程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并接受建設、監理單位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指導;
6)組織日常和定期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和危險作業安全監護工作,及時糾正違章,整改隱患,解決生產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或問題;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施工生產危險源控制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按規定如實、及時報告各類事故;
9)負責對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10)協助上級部門對大事故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
(10)各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副經理或總監)
(11)項目各部門
(12)作業隊、車間、工段負責人對所負責施工生產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其職責:
1)嚴格執行工程局、砂石分局和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結合施工生產實際,組織實施;
2)按項目的布置安排,組織施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和落實,做好施工生產現場、場所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做好安全巡視檢查和危險作業的現場監護工作,及時制止違章,消除隱患;
4)組織做好日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
5)實施施工生產危險源監控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發生各類事故及時報告,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1)班組長、機長對本班組、機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其職責:
1)嚴格執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本工種崗位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
2)落實作業范圍內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施工生產現場和本工種崗位的安全文明生產;
3)實施交接班制度,做好班前安全交底,檢查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器具的正確使用,班中安全督促檢查,班后清理現場工作,及時糾正違章,消除隱患;
4)做好班組人員上崗、換崗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等日常活動,不斷提高班組成員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素質和意識;
5)發生各類事故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4.2職能部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1)安全管理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局、分局的規定、指令。組織編制分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計劃,開展宣傳、教育、檢查、培訓、審驗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活動,促進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持續改進;
2)組織制定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規章制度、規定,并督促實施;
3)參與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與會審,落實施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和施工生產現場、場所安全文明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掌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動態,糾正違章,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4)負責各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考核、評價和安全監察員推薦、考核工作;
5)負責辦理員工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工作;
6)負責安委會的日常工作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統計、報告、建檔等管理業務工作;
7)參加或協調組織各類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工作;
8)做好勞動環境、塵、毒、噪聲危害的監測和督促治理;
9)會同生產管理部門實施應急預案,現場救護,防止事故擴大;
10)負責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獎懲工作;
11)負責分包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和施工生產中安全監督、指導和管理。
(2)技術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在編制施工組織措施的同時必須同時結合實際制定承建工程施工生產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專項安全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度汛等安全技術措施;
2)制定項目施工生產危險源辯識、評價、監控技術措施;
3)組織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4)深入現場檢查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及時調查并解決施工生產中危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技術問題;
5)參加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調查,提出相應安全技術防護措施。
(3)機電物資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負責制定分局施工生產機電設備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和設備安裝、運行、維修、拆除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程,督促實施;
2)制定機電設備運行中環境因素識別、危險源辯識、評價、監控措施和設備環境、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督促實施;
3)定期組織設備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評價考核,糾正違章,及時整改隱患;
4)采購符合國家和行業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的機電設備和物資;
5)按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危險物品和其它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回收、銷毀等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消防、保衛措施,督促實施;
6)負責特種設備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7)配合勞動人事部門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資質管理;
8)組織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對設備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上級部門對設備重大事故、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4)計劃經營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按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規要求,將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納入生產經營計劃,督促實施,定期考核;
2)負責工程項目分包單位施工資質審查和在合同簽訂、履行結算中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
(5)財務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負責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投入資金管理和督促使用;
2)負責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投入資金單列,??顚S谩?/p>
(6)勞動人事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負責分局領導、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資質培訓管理工作;
2)負責上崗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確認、教育培訓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3)參加各類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4)負責為各項目提供安全生產合格人員;
5)負責辦理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審驗等的管理工作;
6)協助分局經營部門審核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或工序分包商的相關資質,指導各單位相關部門建立分承包商特種作業人員準入審核制度;
7)根據工作需要參與分局統一組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檢查;
8)負責分局批準的社會勞務用工工傷保險參保的有關事務。
(7)黨群工作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宣傳國家有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局、分局、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制度;
2)與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各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8)紀檢監察部門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2)參加各類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調查,對事故責任人及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
3)對負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9)工會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職責:
1)開展群眾性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提倡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文化;
2)參加傷亡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追究事故責任人和事故單位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監督分局工傷保險管理,調解分局內部員工工傷事故處理爭議;
4)深入現場監督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狀況,提出改進建議,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5)監督分局各項目按規定配置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6)監督分局各項目及時解決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發現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緊急情況,可組織員工撤離危險場所,停止施工。
4.3員工保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職責
(1)熟悉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術,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術、技能,按崗位安全生產要求從事崗位工作;
(2)遵守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規程規范和勞動紀律;
(3)服從管理,堅守工作崗位;
(4)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工器具,愛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標志;
(5)積極參加各項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活動;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遇有危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可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撤離現場;
(7)了解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發現危險及時報告并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建議;
(8)發生各種事故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參加搶救或有序疏散,保護現場,協助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5相關/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ms-c-2007-28)
第10篇 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限時服務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環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第五條 執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者經查屬實的,按《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第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局限時服務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限時服務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㈠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總投資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有立項批復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登記表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評審
→批復
6、辦理時限:
環境影響報告表30日內、登記表15日內
㈡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辦理條件:
環保審批手續、技術資料檔案齊全;環保設施落實,并具備正常運轉條件,有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達到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規定的要求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檢查驗收→批復
6、辦理時限:
30日內
二、排污費收繳
1、辦理事項:
排污費緩繳
審批
2、辦理部門:
財統股
3、辦理依據: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辦理條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核準
→批準
6、辦理時限:
7日內
三、防治污染設施管理
1、辦理事項:
停用、拆 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停用15日,拆除、
閑置30日
四、鍋爐、茶爐、窖爐管理
1、辦理事項:
鍋爐、茶爐、窖爐審核批準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符合集中供暖規劃,有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保設施合格證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
1、辦理事項:
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2、辦理部門:
環境監察大隊
3、辦理依據:
《**省環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場檢查→發證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以上制度規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1、首問責任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2、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3、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處理:
1、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2、在公務活動中,收取“紅包”和禮品的;
3、當年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6、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
7、執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較重的,年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
1、因疏于職守,未及時依法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對正在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2、濫用職權超權限進行處罰的;
3、利用職權包庇縱容環境違法人員或組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4、對當事人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影響經營或者生活的;
5、不如實報告案件,不嚴格把關致使案件錯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費中,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的;
7、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8、收費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
9、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10、不持執法證上崗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11、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而沒有自行提出的,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師要求回避,而拒絕回避的;
12、違反行政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1、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2、三年內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
3、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4、有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它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