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危害責任制度規范
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中鋁洛陽銅業鋁鎂板帶廠所屬車間、科室、班組。
2 名詞解釋
2.1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2.3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4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氣體(如:城市煤氣、城市燃氣、氫氣、氮氣、二氧化硫等)的工藝、設備、管網及附屬安全裝置等的設計方案、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3.2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施工工程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做到無措施、無計劃不準許施工。
3.3施工必須按設計進行。如有修改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施工完畢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竣工說明書及竣工圖交付使用單位存檔。
3.4新建、改建和擴建有害氣體工藝設備管網必須做到勞動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相關科室報審公司裝備部、生產部、武裝保衛部會審。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3.5鋁鎂板帶廠所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禁止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6各車間、科室、班組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3.7根據設備、工藝變化,各車間、職能科室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3.8生產安保科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周向主管領導匯報一次監測結果。
3.9廠綜合辦公室每月向廠長、主管科室下達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協助生產安保科告知新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
3.10廠綜合辦公室根據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規定時間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4 機構與責任
4.1廠長全面負責職業危害防治,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和主管副廠長根據“一崗雙責”負責監護職業危害和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同時,接受生產部的指導。
4.2生產安保科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2.1負責制訂廠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
4.2.2負責各生產單位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監測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按規定做出報告,對危害因素超標的生產作業環境提出整改意見;
4.2.3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定期體檢和離崗時體檢(體檢費用由被檢單位支付),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4.2.4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4.2.5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2.6負責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統計報告工作;
4.2.7根據廠生產特點和需要開展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護的專題調研工作;
4.2.8進行勞動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4.2.9建立健全鋁鎂廠工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3各生產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3.1配合制訂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4.3.2配合生產部完成本單位有害因素的預防性監測和日常監測工作;
4.3.3根據生產部的安排,積極組織本單位接觸有害因素人員按時完成各項健康體檢;
4.3.4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4.3.5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動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
4.3.6負責本車間接觸有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使其增強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3.7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4.4技術科、設備科的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4.4.1嚴禁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
4.4.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4.4.3嚴禁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
4.4.5嚴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5 本辦法解釋權歸生產部。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度范本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職責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準頒發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具體職責為:
1.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1.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設置與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主管,負責具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3、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1.4、對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通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1.5、親自參加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以嚴肅處理。
1.6、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2.1、組織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2、根據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2.3、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2.4、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2.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6、經常檢查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2.7、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2.8、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3、技術部門的職責:
3.1、編制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病防治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3.2、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3、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3.4、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工作場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4.1、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42、組織對本工作場所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4.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4、定期組織本工作場所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進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采取措施。
4.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4.6、對本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第3篇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職責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準頒發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具體職責為:
1.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1.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設置與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主管,負責具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3、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1.4、對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通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1.5、親自參加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以嚴肅處理。
1.6、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2.1、組織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2、根據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2.3、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2.4、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2.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6、經常檢查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2.7、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2.8、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3、技術部門的職責:
3.1、編制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病防治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3.2、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3、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3.4、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工作場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4.1、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42、組織對本工作場所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4.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4、定期組織本工作場所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進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采取措施。
4.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4.6、對本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第4篇 領導小組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在組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 和標準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執行督促執行。
2、根據礦井機構設置,明確各班、組、人員職責。
3、制訂礦井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愜意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激勵獎懲機制,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各班、組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及時解決。
7、經常聽取各單位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建立預警機制,對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 申報等工作。
10、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11、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并研究處理。
12、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5篇 組長副組長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長是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負責人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組織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聽取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及時解決有關部門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礦井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參加本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6篇 某集團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董事長是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領導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組織成立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制訂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總責。董事長、總經理和相關分管領導應當接受職業危害防治培訓,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勞動工資部是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煤礦職業危害專業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基層單位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和定期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對診斷的職業病人員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對診斷的職業病人員,自確診之日起15日內(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向集團公司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報告,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4、及時做好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評殘工作。
5、做好職業病人員工傷待遇保障工作。
6、要根據公司統一安排,配合相關責任單位認真組織好職業病人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職業病診斷情況。
7、建立健全公司職業危害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組織職工在體檢單上簽字確認。
8、及時與集團公司職業危害防治部門聯系做好每年一度的職業危害防治評價工作。
三、基層各礦井是職業病防治的實施單位,基層礦井負責人應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負總責,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健康檔案、煤礦職業危害管理制度,編制煤礦職業危害操作規程。
四、各礦井通防工區負責建立健全井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制度,嚴格按照規程對井下各作業場所的空氣溫度、濕度、氧氣濃度、各種粉塵濃度以及ch4、co、co2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實施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向公司工會提供井下職業病危害防范內容、防范措施,定期向公司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報告相關監測數據。
五、規劃發展部負責編制職業病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并隨年度災害預防計劃一并下發,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
六、工會要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主要職責是:
1、督促并協助基層單位開展煤礦職業危害宣傳教育和培訓。
2、對各基層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3、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糾正。
4、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糾正。
5、當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責任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向有關單位提出整改建議。
6、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與處理。
7、當發生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情形時,有權要求作業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工作現場。
8、教育勞動者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遵守職業病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9、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告知制度。
七、安全培訓中心是開展職業病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培訓計劃和定期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培訓工作,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由安監部負責出卷和監考。
八、安全監察部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定期召開會議,總結職業病防治中的經驗和教訓,對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協調和考核。
第7篇 某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2】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 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 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 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8篇 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崗位責任制
一、目的和范圍
1、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為防止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并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控制礦井潛在的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的影響,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礦井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的處理。
二、事故匯報
1、生產現場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室接報后應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和礦長匯報。并通知安監、生產和調度等部門。
2、接到重傷以上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報告后,在兩小時內,礦調度室必須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安監科必須向公司安監部匯報。
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損壞程度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
4、事故報告要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經查清,除責成補報外,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凡工作范圍內的人身傷害,無論是否構成工傷級別,均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和安監科,并在24小時內到安監科登記。超過期限的按照故意遲報、瞞報處理。
三、應急救援
1、井下發生緊急情況時,發現人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發生地點、性質及遇險人員情況。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值班礦長匯報,并根據災害情況實施搶救措施或起動相應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2、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救災指揮部設在調度室,礦長任總指揮;處理事故時,應在災區附近選擇安全地點設立基地,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基地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并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及器材。
3、各職能部門和區隊主要負責人要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好本部門人員積極參加救災工作。
4、應急救援的指導原則和措施:
4.1災害處理的指導原則和處理措施
⑴任何地點發現火災、透水、沼氣或煤塵爆炸、冒頂、提升運輸等事故時,都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⑵礦調度室值班人員迅速通知和引導災區及受威脅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清點人數,同時通知下列有關單位和領導:礦輔助救護隊、礦長、總工、各分管副礦長、副總工、調度室、安監科、人力資源科、礦燈房、通風隊、生產技術科、機電隊、運輸隊、保衛科、辦公室、工會等有關單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對火災、沼氣或煤塵爆炸事故,員工自救除正確使用自救器外,還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充分利用峒室或獨頭巷道作為避難場所,創造自救條件;避災時,應在避難所前留有衣物、礦燈等明顯標志,以便搶救時發現,要保持冷靜,避免不必要的體力消耗,借以延長時間待救,并可間斷地敲擊鐵器、巖石等發出呼救信號。對小范圍的片幫、冒頂、運輸傷人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傷情。
⑷發生各種大災害事故的針對性處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發生火災時:
①應設法查明火災性質、地點和范圍。
②發現火災,應切斷災區電源,盡量采取措施直接滅火。電器設備著火,應設法切斷災區電源,然后迅速將其撲滅在初始狀態,防止災情擴大。若火勢較大或老空區煤層自燃無法直接滅火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據已控制的火區地點和范圍,確定井下通風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車場范圍內,可考慮反風或使用風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點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風流方向;在進風的下山巷道,必須有防止由火災造成風流倒轉的措施;有沼氣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風,必要時可考慮調節風量。
④無論是采用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須有利于防止災害擴大、抑制火勢,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不使瓦斯積聚、煤塵飛揚,防止爆炸發生。
⑤封閉火區時,必須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盡量縮小火區范圍,建立臨時或永久密閉墻,如有瓦斯爆炸危險時,應先用沙土設置防爆墻(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閉進風側、建立永久密閉墻;待火區氣體沒有爆炸危險時,再密閉回風側。
ⅱ礦井主要大巷及采區皮帶發生火災時處理的基本原則是:
①若主要進風巷道,則可以優先考慮全礦井性反風的方法,其次再考慮風流短路法。
②若火災發生于進風巷,火源之后有與回風巷通道時,則應用短路法,直接將煙霧排到回風道,同時采取調壓法控風。
③若火災發生于進風、且為下行通風巷道,如果發火點有通回風巷通道,則可以采用上風側短路法;否則應控制火風壓,則可以采用下風側短路法。
④若火災發生于進風、且為上行通風巷道,則可以采用下風側短路法與控制火風壓相結合的方法控制風流。
⑤若火災發生于回風、且為平巷或上行通風巷道,則一方面防止其下風側與進風相連的旁側分支風流逆轉而使煙流流入進風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風壓。
⑥若火災發生于回風巷,應盡可能將其回風流中的所有障礙物都清除,以保證暢通的排煙路線。
ⅲ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
①除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外,同時切斷電源,組織救護隊探明事故的地點和范圍,發現火源立即撲滅,防止二次爆炸。
②對充滿沼氣巷道要引入回風道排出,受災范圍內及排放瓦斯路線區段采取停電和撤人措施。
③處理事故時嚴禁使用災區的電話和電氣設備。
④處于回風側人員,應佩帶好自救器,盡快撤到新鮮風流中。
ⅳ礦井發生透水、潰砂(漿)事故時:
①要撤出災區和下方受威脅的作業人員。
②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發生冒頂事故時:
①積極恢復冒頂區域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②處理時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難,并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掘巷救人。
4.2救護組織和有關人員職責
ⅰ礦成立以礦長、總工程師為首的救護指揮部。
ⅱ有關人員職責如下:
⑴礦長和總工程師: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礦長任總指揮,總工程師任副總指揮,公司經理、公司總工程師和(公司)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礦長,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派出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⑵各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處理事故所必須的人員待命,保證調集救災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嚴格控制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特別許可證。
⑶礦副總工程師:根據指揮部命令,負責指揮某一方面的救災工作。
⑷礦山救護隊隊長:是指揮部成員,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營救和事故處理。
⑸礦黨委書記:在救災和事故處理過程中,組織黨委部門,做好員工穩定思想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⑹礦安監科站長:根據批準的事故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對搶救工作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的監督工作。
⑺通風隊(區長)長: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制度,監測主扇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
⑻礦調度室主任:負責迅速召集人員,根據救災指揮部命令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工作。
⑼生產、技術(副)科長:根據指揮部命令,負責提供災區及救護所需要的生產技術資料,并執行生產技術方面有關措施和指定工作。負責準備好必要的圖紙和資料,并根據總工程師的命令完成測量打鉆任務。
⑽有關采掘區隊長、班長:負責查明在本區域或工作面的人數,聽從調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帶領撤退到安全地點或地面,將現場所掌握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調度室,并隨時接受指揮部的命令,完成有關的搶救任務。
⑾礦值班調度員: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礦長、總工程師和其他有關領導,及時向下傳達作戰指揮部的命令,通知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隨時統計和掌握入井人數和井下各采掘區隊人數。
⑿人力資源科和礦燈房負責人:根據下井考勤和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和姓名,并迅速報告調度室,立即準備足夠的礦燈供救災人員使用,嚴格控制礦燈的發放,對不持有特別許可證的人員不得發給礦燈。
⒀供應科科長:及時準備好必要的搶救器材,并根據礦指揮部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供應科必須備足處理各種災害事故的物資,井下非常倉庫器材按標準配備。
⒁機電科科長: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礦井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⒂運搬工區區長:按指揮部命令,迅速調集井下車輛,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及時運送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⒃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對傷員的救護和組織藥品供應。
⒄保衛科負責突發事故時的秩序維護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災總指揮下令解除緊急狀態,各單位按礦統一部署組織恢復生產工作。
四、培訓、演習及記錄管理
1、已審批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應向員工傳達貫徹,并熟悉避災路線。
2、特殊崗位人員(救護隊員、危險品管理員等)應在學習后組織相應的訓練。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補充還應組織員工重新學習。
4、在條件可行時應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后要進行適應性和可行性評審,并做好評審記錄;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緊急事件發生后的記錄管理,調度室負責緊急事故發生后的指揮記錄管理。
第9篇 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 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 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 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10篇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編制要點范例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2)明確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3)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2、范例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總 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使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安全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企業負責人到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相關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度召開一次職業健康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確保其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職責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相關防治措施。
5、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安全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健康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上述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主要責任。
七、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第11篇 安監辦公室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督促檢查全礦防塵措施的落實。
2.對各防塵點設施安裝是否完備、設施是否完好進行檢查,并對有關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3.參與審查各類防塵的技術措施。
4.參加礦職業安全健康危害檢查和驗收。
5.負責定期檢查各單位、部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12篇 副組長組長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長是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負責人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組織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聽取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及時解決有關部門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礦井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參加本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