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全保衛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全保衛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煙臺市工業衛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辦理《職業健康監護證》;
5.2.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6 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7會同人力資源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保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 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7.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3.1 預防措施
7.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3.3 職業衛生管理
7.3.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全保衛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7.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8 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8.1安全保衛部進行檢測的項目為作業場所毒物(氯氣)指標和噪聲指標,檢測點的分布見氯堿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檢測頻次為每月一次。
8.2衛生監督部門對公司確定的危害因素分布點進行監測,監測頻次每半年一次。
8.3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保衛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衛部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第2篇 噴煤車間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范本
為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結合本車間實際,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從事工種可能受到的職業危害。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職業衛生事故。
二、培訓對象與內容
(一)上崗前教育
1、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就業前的職業衛生教育。
2、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內容包括:職業衛生一般知識、職業衛生法規常識、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教育
1、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在就業過程中,必須人人定期接受本崗位職業衛生教育。
2、就業中職業衛生教育內容包括:本崗位主要有害因素種類、濃(強)度、本崗位的主要職業危害及其防護技術、本崗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教育周期
1、重點有害作業每月不少于4小時。
2、一般有害作業崗位每季不少于8小時。
3、從事有害作業職工就業中教育考試不合格,限期一次補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職學習直至補考合格。
四、提高教育
1、從事有害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及至廠(礦)長,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提高教育。
2、提高教育內容包括:特種崗位職業衛生教育、職業衛生預防技術教育、職業衛生法規教育。
3、教育周期:每年40小時。
五、組織實施部門
職業衛生教育由車間安全科負責教育材料、教案及教育工作實施的監督與檢查。
六、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噴煤車間
2023年1月1日
第3篇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保障職工利益,防止職業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細則
1、認真執行勞動衛生職業病法規,貫徹《塵肺防治條例》、《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報告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切實做好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根據所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或設備,定期檢測,逾期更換。
4、后勤部建立勞動衛生職業病檔案,積累各類動態資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改進意見。
5、綜合部負責開展健康監護工作,參加上級衛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業的健康檢查,分為就業前檢查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職業病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就業禁忌癥,建議有關部門及時調離原崗位。
6、一旦發現急性中毒病人應及時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衛生防疫站。對職業病患者定期復查隨訪。
7、后勤部應掌握作業環境勞動衛生監測和職業病體檢資料,以科學數據提出塵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見,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驗證。
8、積極開展職業病、職業中毒防治知識的衛生宣傳工作,增加職工的防病知識。
9、公司應每年對所有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4篇 煙花爆竹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門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3、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4、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定期、不定期組織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處理。
6、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7、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5篇 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1. 各部門在新員工招入后,需要到安全部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教育內容主要包括:勞動保護、公司安全生產守則;消防知識,常見職業安全衛生、工傷事故處理等。
2. 在安全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結束后,新錄入員工需要到其所在車間由車間經理或指定負責人員進一步對其進行細致的作業過程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車間生產特點、作業環境、危險區域、設備狀況和消防設施;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環保崗位責任;危險廢物的處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文明生產的要求;實際安全操作示范等項內容。
3. 全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結束,并且該新錄入員工被確認合格后,由安全部負責填寫《安全教育表》,并由員工本人簽字,之后員工方可安排上崗工作,《安全教育表》有安全部統一歸檔保管。
4. 對電氣、廠內叉車、鍋爐、電氣焊等特殊工種的操作者,除進行一般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外,由安全部負責組織辦理技術培訓。經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發證,憑證作業。
5. 安全部負責組織各部門員工進行消防、醫療救護(人工呼吸、簡易包扎處理)知識的培訓和相應的實戰演練。
第6篇 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制度
1?總則
1.1?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印發《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內所有員工。
1.3?定義
1.3.1?職業?。菏侵竸趧诱咴诠ぷ骷捌渌殬I活動中,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1.3.2?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解除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類危害。
1.3.3?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1.4?組織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組長: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副總裁
副組長:安監部部長
成員:職能部門及所屬各單位負責人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部,辦公室主任由安監部副部長擔任。
1.5?職責分工
1.5.1?安監部
1.5.1.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集團公司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體檢標準,并監督貫徹執行。
1.5.1.2?協助安全副總裁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1.5.1.3?參與編制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
1.5.1.4?制定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
1.5.1.5?制定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1.5.1.6?建立職業衛生防治健康檔案。
1.5.1.7?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5.2?人力資源部
1.5.2.1?聯系并確定職業健康體檢衛生機構以及職業病診治醫院。
1.5.2.2?編制體檢費用、職業病診治費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1.5.2.3?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崗位,安排修養。
1.5.2.4?組織職業病防治培訓。
1.5.3?工會
1.5.3.1?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1.5.4?各單位
1.5.4.1?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1.5.4.2?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1.5.4.3?制定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規定。
1.5.4.4?建立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臺賬。
1.5.4.5?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2?員工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2.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2.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2.4?要求本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2.7?參與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職業病預防
3.1?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3.1.1?工作場所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1.2?有防護職業病危害相適應的設施。
3.1.3?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3.1.4?有配套的更衣間等衛生設施。
3.1.5?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1.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3.2?各單位若存在新增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監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并接受集團公司安監部監督檢查。
3.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3.4?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查,各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作業。
第7篇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廠實際,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肪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二、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進廣職工的培訓:廠部、車間、班組三級教育
2、車間之間的職工調動教育:
3、車間內部的職工調動教育:
4、臨時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組織實施部門、經費保障
第8篇 職業安全衛生隱患排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落實國家、省、市和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精神,使公司職業安全衛生隱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產、科研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質安全度,確保公司生產安全、員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三條 職業安全衛生隱患排查遵循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事故隱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總經理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主管領導(以下簡稱主管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歸口管理。
第七條 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隱患排查。
第八條 ……負責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九條 消防、保衛管理部門負責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儲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負責女工特殊保護、勞動合同中安全生產部分的執行、班組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部門一把手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部門副職領導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門隱患排查工作,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所有職工必須切實履行《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賦予的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義務,認真排查身邊的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領導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章 隱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
第十三條 生產安全隱患排查采用巡回檢查、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職業安全衛生專項監督檢查:
(一)……負責監督檢查:
1、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技改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落實情況;
3、職業安全衛生技措計劃的落實情況;
4、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
(二)……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保衛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2、公司重大活動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四)……負責組織監督檢查:
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情況;
2、勞動合同中安全生產部分的執行情況;
3、技改項目中勞動保護設施的落實情況;
4、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抽查和巡回檢查:
(一)公司主管領導不定期對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生產現場的事故隱患進行抽查。
(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巡查:
1、部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情況(包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分解、部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2、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包括:部門安全管理軟件、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部門職業安全衛生設備設施登記表等);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完好狀況;
4、勞動防護用具的使用情況;
5、生產現場有無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6、特種設備(包括壓力容器)、電動工具、移動電風扇是否在檢測周期內使用;
7、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操作;
8、危險點定員定量執行情況,責任人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認真落實整改;
9、有無其它事故隱患。
(三)消防保衛人員負責巡查:
1、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
2、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消防器材配備是否合理、完好狀況;
4、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狀況;
5、劇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狀況;
6、消防應急知識掌握情況;
7、防盜措施落實情況;
8、消防應急設施是否完好。
(四)……對本部門生產現場安全狀況進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
(一)消防隊員應定期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月查、季查、年檢。
(二)電工應按職責分工定期對配電箱、板、柜等電氣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定期對移動電風扇、手持電動工具、電網接地、防雷接地、電焊機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維修;
(三)設備管理部門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檢測。
(四)三級危險點定期檢查:按公司《三級危險點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各部門組織做好崗位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性檢查工作和班組長日查工作;部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周檢查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定期安全大檢查,由公司……組織部分安委會成員單位的人員對公司進行全面的安全性檢查,發現的問題由參加檢查的領導現場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由……負責匯總、建檔、監督實施和考核。安全性大檢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每年“五一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根據上級要求制訂相應的節日加班安全生產措施,并進行安全性大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制訂某一時段的安全生產方案,落實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同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性大檢查。
第十七條 季節性安全檢查:
(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春季防雷設施維護情況、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情況;冬季防凍保暖工作情況;
(二)消防、保衛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夏季、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實情況;梅雨季節防洪排澇工作的落實情況;冬季防雪災工作的落實情況,秋季、夏季防臺風及其他自然災害的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每季度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分析會議,會議由公司主管領導召集,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議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同時部署下一階段隱患排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保障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實報實銷的原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在可能情況下在上月制訂資金使用計劃,當急需資金進行隱患治理時可以在應急資金中列支,以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部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必須及時支付。
第五章 事故隱患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故隱患實行報表填報制度。
(一)事故隱患實行零申報制度,有……的部門必須于每月底28日前向……上報“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月報表”(見附表2)。
(二)……匯總后,填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報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蓋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報揚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公司鼓勵職工積極排查事故隱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對積極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影響較大的隱患)并及時上報,避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發生的人員進行獎勵,獎勵方案由……提出,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事故隱患治理和監控
(一)在各項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各部門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制定整改措施;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解決。本部門無力解決的要及時填寫“職業安全衛生信息傳遞表”(見附表1)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報……備案。但在未解決前,有關部門要認真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對于整改難度較大或需一定數量的資金投入,由隱患所在部門編制隱患整改方案,經……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由……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驗收。
(三)對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或多次協調無法解決的,及時報告……。由……組織協調,必要時填寫“職業安全衛生整改通知單”(見附件),并由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對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進行嚴格考核。
(四)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統一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臺帳。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和有關部門上報的事故隱患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職業安全衛生信息傳遞單”由信息傳遞部門整理、保存?!奥殬I安全衛生整改通知單”由……整理、歸檔。
第六章 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公司主管領導組織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進行評估,確定事故隱患的類別和具體等級,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第二十六條 對評估確定為重大的事故隱患,……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表經總經理簽字并蓋公章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 有關部門及時組織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概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負責治理的部門按《方案》認真落實治理,并在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治理結束后,……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隱患治理評估通過后,填寫《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并附評估報告報揚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復審銷案,并同時報集團公司銷案。需要停產停業整治的項目復查通過后恢復生產經營。
第七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每季度將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表、臺帳、工作見證、會議記錄等資料分門別類進行整理匯編成冊,并長期保存。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檔”,并長期保存,檔案內容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定級材料
(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表》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
(四)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五)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跟蹤督查記錄表》
(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評估報告
(七)《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
(八)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審查表》
(九)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定”:是指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二)“四不推”:是指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部門,部門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公司能解決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
(三)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四)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分為三級(本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2、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3、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落實,按計劃和上級要求開展各種職業安全衛生活動。
(三)參加制訂完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參加修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配合綜合辦做好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復訓工作,配合組織部、工會辦公室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宣傳工作。
(五)經常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巡查工作。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發現特別不安全的情況,有權先令停止生產,并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下達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及時報告領導。協助領導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專業性、季節性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整改,對其中需要采取技術措施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六)參加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三同時”會審,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引進技術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項目的方案審定、設計審定、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督促勞動防護設施和主體工程按“三同時”原則執行。
(七)及時收集、積累職業安全衛生資料,為領導及時提供職業安全衛生資料。
(八)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對輕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如實登記、統計、報告因公傷亡事故。參加設備、火災等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制訂保健津貼發放標準及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燒結廠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發放計劃,并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驗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按標準發放,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十)負責對燒結廠兼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進行業務指導;做好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競賽、評比工作。
(十一)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十二)日常工作中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開展工作,積極推行安全科學管理方法。參加安全技術科學研究,總結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第10篇 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一)
1、 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 范圍:全體員工。
3、 責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 程序:
4.1 總則
4.1.1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
(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 機構與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 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4.3.5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
(中國石化安〔 〕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
(中國石化安〔 〕250號)執行,并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 .4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 .5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 .6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4.4 .7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 .8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 .9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 0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 1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 作業場所管理
4.5 .1 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4.5 .2 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 .3 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 .4 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 .5 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 .6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 .7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 .8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 .9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
(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 .10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 .11 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 .12 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 .1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4.6 .2 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 .3 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 .4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 .5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 .1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 .2 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 .3 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4.7 .4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 .5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7 .6 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 附則
4.8 .1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 .2 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 .3 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 .4 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 .5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二)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職業衛生工作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安委會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 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 依法履行向本部門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 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 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 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 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 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 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三)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
(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
(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 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 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第11篇 職業衛生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于佛山a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等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廠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職業病衛生管理的職能科室和各分廠、車間的職防管理部門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廠長擔任,副組長由生活后勤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勞動人事部、安全保衛及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為安全監督部門,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各分廠、車間等用人單位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12篇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2、公司設置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由職業衛生管理組負責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
3、公司的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5、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定期組織檢查實話情況。
6、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7、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進行定期檢測及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職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按照《建立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結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2、公司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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