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保障職工利益,防止職業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細則
1、認真執行勞動衛生職業病法規,貫徹《塵肺防治條例》、《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報告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切實做好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根據所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或設備,定期檢測,逾期更換。
4、后勤部建立勞動衛生職業病檔案,積累各類動態資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改進意見。
5、綜合部負責開展健康監護工作,參加上級衛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業的健康檢查,分為就業前檢查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職業病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就業禁忌癥,建議有關部門及時調離原崗位。
6、一旦發現急性中毒病人應及時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衛生防疫站。對職業病患者定期復查隨訪。
7、后勤部應掌握作業環境勞動衛生監測和職業病體檢資料,以科學數據提出塵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見,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驗證。
8、積極開展職業病、職業中毒防治知識的衛生宣傳工作,增加職工的防病知識。
9、公司應每年對所有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2篇 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公司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車間承包戶各自承擔。
2、公司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由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公司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避過那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有限公司
第3篇 某熱電公司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4篇 衛生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項目部要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有計劃的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條:項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務時,發現周圍環境不能滿足作業條件要求時,要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防范措施。
第三條:進入有毒有害作業環境進行施工,項目部要編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衛生教育。
個人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制度。
第四條:公司在采購個人勞保用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工地現場前進行檢驗。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要積極設法從根本上消除職業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條: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從防止職業傷害的需要出發,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原則是:必須發的應當給予保證,可發可不發的不發。
第八條: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
(1)、有刺害、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面,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2)、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3)、接觸有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第九條:項目部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第十條:對生產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等必須要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采購不合格的勞保用品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特殊的防護用品要實行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過期失效的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以錢代物,將勞保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
第十二條:員工要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使用。
第5篇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1.焦化生產作業高溫、粉塵、有毒、有害因素較多,應定期對生產崗位的毒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制定減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2.防塵、通風、降溫設施必須有專職人員管理,并應定期檢修和清掃、維護。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
3.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溝、池,應有圍欄或蓋板,并經常檢查是否遭破壞,保證員工勞動生產與行走的安全。
4.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經常有水或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滲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應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礙生產、操作與通行。
7.加強設備保養,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減少毒害污染。
8.必須根據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按規定配備符合安全衛生的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并督促員工的正確使用。
9.高溫季節必須組織清涼飲料供應,并保證符合衛生要求,以防員工中暑或中毒。
10.對有毒有害崗位員工應按規定組織他們參加體檢,患有職業病或其他禁忌癥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規定做好女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12.經常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提高員工的自我防范能力,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發生。
第6篇 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制度
第1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2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7篇 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評價說明
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評價檢查表
序號
評價內容
評價說明
應得分
實得分
備注
1
安全操作規程
少一個工種扣2分,
少一種制度扣1分,少三種制度扣10分
16
2
安全檢查制
3
傷亡事故管理制
4
三同時評審制
5
安全生產獎懲制
6
合同(協議)安全監督制
7
勞保用品管理制
8
女職工未成年工保護制
9
危險設備管理制
10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
11
臨時線審批制
12
動力管線管理制
13
危險作業審批制
14
手持電動工具管理制
15
電氣技術安全管理制
16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制
17
勞動衛生管理制
18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制
19
職業病報告處理制
20
防護設備管理制
21
保健津貼管理制
1 設置目的
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根據憲法的原則,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規定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規則,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必須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因此,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發展生產建立良好的生產環境和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組織手段。
2 項目內容
本項目要求21項規章制度。
2.1 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保用品生產管理規定》等,為貫徹上述法規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產檢查制、生產經營承包租憑合同(協議)、安全監督制等。
2.2 貫徹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工業企業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臨時線審批制》及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制度等。
2.3 貫徹國家勞動衛生規程。如《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原機械電子工業部工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業衛生監察規定等,為貫徹上述企業制訂的勞動衛生管理制、職業病處理制等。
2.4 貫徹地方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必須建立的制度。見no.102表一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安全衛生評價檢查表。
3 評價方法
3.1 查證文件資料
3.1.1 規章制度應由企管辦公室組織安技、設備動力、物資供應、職工醫院等部門制定,廠部頒布。
3.1.2 制度文本 不得有原則錯誤和較大的遺漏,名稱和形式不強調統一。
3.2 抽查考核
將制度應用范圍、制度執行條件、如何執行制度作為試題,抽查有關人員對規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場所動火審批情況評價危險作業審批制時,可查焊接車間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屬動火管區”,“動火應辦什么手續、怎樣辦。”
3.3 現場執行狀況
3.3.1 自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無違章現象。
3.3.2 查執行記錄21種制度不是單純評價安全管理部門,而是評價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如評價危險作業審批制時,必須要查高處作業的審批記錄、禁火區動火審批記錄等。
4 計分方法
4.1 本指標應得分為16分,目標值21種。安全操作規程6分,少一種扣2分,扣完為止。其他規章制度文本齊全得10分,少一種扣1分,少三種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與執行情況有一處不符扣1分,累計五處不符扣10分。
4.2 評價中應注意的問題
4.2.1 評價過程中一定要糾正“安全工作就是企業安技管理部門的事”。如果企業的21種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門執行(必須由安全管理部門執行的除外),有一種扣1分,有三種扣全分。
4.2.2 如企業生產過程中確實不可能出現某項制度所約束的內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第8篇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9篇 衛生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項目部要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有計劃的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條:項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務時,發現周圍環境不能滿足作業條件要求時,要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防范措施。
第三條:進入有毒有害作業環境進行施工,項目部要編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衛生教育。
個人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制度。
第四條:公司在采購個人勞保用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工地現場前進行檢驗。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要積極設法從根本上消除職業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條: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從防止職業傷害的需要出發,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原則是:必須發的應當給予保證,可發可不發的不發。
第八條: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
(1)、有刺害、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面,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2)、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3)、接觸有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第九條:項目部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第十條:對生產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等必須要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采購不合格的勞保用品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特殊的防護用品要實行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過期失效的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以錢代物,將勞保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
第十二條:員工要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使用。
第10篇 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公司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車間承包戶各自承擔。
2、公司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由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公司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避過那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有限公司
第11篇 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
1、廠根據國家以及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發給工人工作服。
2、根據工作需要供給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
3、在有粉塵場所工作的工人,廠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供給有關勞動防護用品。
4、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或煙氣,導致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供給防護藥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強光、輻射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削場所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防護用品或防護措施。
6、經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體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水靴或防水鞋等。
7、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防曬、防雨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廠區
1、人行道和車行道應平坦、暢通,夜間有足夠的照明、道路和鐵道交叉處必須有醒目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和落桿。
2、廠區應保持清潔,做好綠化工作。
3、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損壞、危險的設施應及時修理。
三、工作場所
1、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溫度、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要求,光線應充足。
2、產生的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不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地面、墻壁和天花板都應保持完好。
4、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人員,由廠供給鹽汽水或其它清涼飲料。
5、工作場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洗手設備。
6、產生粉塵及各種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吸塵器或防塵設施。
7、對產生噪音以及震動的工作場所,安裝隔音板和減震設施。
四、生產輔助設施
1、公司提供免費食宿,確保員工吃好、吃飽。
2、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間等生產輔助設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潔。
3、為更好的方便員工,更衣室內設有洗衣機,以便員工清潔衣物。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放可上崗。
5、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經期、孕期要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工強度的勞動。
7、企業積極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8、依法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工的職業病情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五、檢查與考核
辦公室經常檢查車間生產安全衛生的防護工作,發現違反規定的給予記錄檔案,對于考核不及格的班組追究班組負責人的責任。
第12篇 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1. 各部門在新員工招入后,需要到安全部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教育內容主要包括:勞動保護、公司安全生產守則;消防知識,常見職業安全衛生、工傷事故處理等。
2. 在安全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結束后,新錄入員工需要到其所在車間由車間經理或指定負責人員進一步對其進行細致的作業過程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車間生產特點、作業環境、危險區域、設備狀況和消防設施;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環保崗位責任;危險廢物的處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文明生產的要求;實際安全操作示范等項內容。
3. 全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結束,并且該新錄入員工被確認合格后,由安全部負責填寫《安全教育表》,并由員工本人簽字,之后員工方可安排上崗工作,《安全教育表》有安全部統一歸檔保管。
4. 對電氣、廠內叉車、鍋爐、電氣焊等特殊工種的操作者,除進行一般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外,由安全部負責組織辦理技術培訓。經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發證,憑證作業。
5. 安全部負責組織各部門員工進行消防、醫療救護(人工呼吸、簡易包扎處理)知識的培訓和相應的實戰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