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規,為了加強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健康,促進石化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業衛生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研三結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
二 宣傳與培訓教育
第一條 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各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把消防安全納入宣傳計劃,新聞、電視等宣傳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擬定職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和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勞資、人事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
第三條 消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上崗。
第四條 對新入廠及轉崗的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在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有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三 管理
第一條 各企業要認真實施《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化工職工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做好職工的健康監護工作。對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預防措施應預先告知勞動者。
第二條 將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企業安全檢查和總結評比工作。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生產性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要有職業衛生部門參加,嚴格執行衛生部衛監發(1994)第28號《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做好衛生預評價。
第四條 勞動作業場所監測數據,要按時上報給企業主管領導、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并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條 各企業按時做好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3—5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總結。
第六條 對在職業衛生管理及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備案。
第八條 歸屬集團公司領導的非直屬企業含有塵、毒、噪聲、射線等危害的單位,也要相應開展好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護措施
第一條 粉塵作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按照防塵的“八字方針”,水、濕、密、風、管、保、查、革綜合治理措施,降低作業點粉塵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第二條 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和塵毒作業,不得轉嫁給集體或個人。
第三條 企業若改變產品原料或工藝流程,必須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并預先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聽取他們的意見,征得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 企業的塵、毒、射線、噪聲等防護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未經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允許,不得停用。
第五條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備。
第六條 對噪聲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五 組織機構與經費
第一條 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負責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監督工作。集團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職業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與環保監督局的委托,負責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的具體工作。
第二條 各企業應有:1名副經理(副廠長))主管本企業的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確定一主管部門統管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條 根據需要各企業可設置職業病防治所(科、組),并配備必要的人員和儀器設備。
第四條 各企業要按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做好監測工作,定期上報。
第五條 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經費,應列入年度計劃,予以保證,專款專用。
六 消防組織
第一條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實行專業化管理,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消防隊在企業主管安全領導的直接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 認真貫徹《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 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全體職工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 負責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6. 負責編制企業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和修理;
7. 負責健全企業防火檔案,對關鍵部位和要害單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8. 消防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分鐘內到達火場;
9. 設有氣防站的消防隊,應負責本單位的氣防工作;
10. 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二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消防和安全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對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應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建立學習、訓練、執勤、工作、生活的正規秩序。
第四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1. 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 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 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七 滅火救援
第一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二條 企業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 使用各種水源;
2. 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 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 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5. 調動企、事業單位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門和集團公司消防聯防單位請求增援。
第三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四條 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后,應依照規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六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事項。
八 基礎設備與裝備
第一條 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企事業單位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上報企、事業單位建設規劃,必須同時上報消防規劃。
第二條 石油化工企、事業單位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要積極采用和推廣成熟的消防新技術、新產品。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各種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完整好用。
第三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從實際出發,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舉高等特種消防車和重型消防車;通訊、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要滿足戰備和防滅火的需要。
第四條 要確保消防資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設備更新和基本建設等專項費用中,都應將消防方面的費用列入計劃。
九 火災預防
第一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棧臺、碼頭、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 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 企、事業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直屬企、事業的下屬各單位,包括后勤、服務單位、“三產”分離企業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集團公司有關關鍵部位及要害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單位
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除應當履行上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實行嚴格管理;
2. 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記錄;
3. 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六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罐區要實行封閉式管理。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七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作的消防產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本單位消防隊,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十 法律責任和處罰
第一條 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凡《消防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規定進行;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制定內部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反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場所攜帶火種、吸煙、使用明火的;
2. 未經批準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 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進入油氣區,或者在油氣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的;
4.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 埋壓、圈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 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或故意阻礙消防車(艇)通行,影響火災撲救的;
8. 有重大火災隱患,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企、事業單位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1. 本單位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了《消防法》的;
2. 無視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3. 消防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的;
4. 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發生火災事故的;
5. 設備帶病運行,不按規定檢修,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 作業環境不安全,消防設施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的;
7. 規章制度不健全,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8. 不按設計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級,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9. 未經完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0. 發生火災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十一 附則
各直屬企、事業單位依據《消防法》和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2篇 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個人防護
1、廠根據國家以及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發給工人工作服。
2、根據工作需要供給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
3、在有粉塵場所工作的工人,廠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供給有關勞動防護用品。
4、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或煙氣,導致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供給防護藥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強光、輻射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削場所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防護用品或防護措施。
6、經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體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水靴或防水鞋等。
7、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規定供給防曬、防雨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廠區
1、人行道和車行道應平坦、暢通,夜間有足夠的照明、道路和鐵道交叉處必須有醒目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和落桿。
2、廠區應保持清潔,做好綠化工作。
3、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損壞、危險的設施應及時修理。
三、工作場所
1、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溫度、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要求,光線應充足。
2、產生的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不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地面、墻壁和天花板都應保持完好。
4、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人員,由廠供給鹽汽水或其它清涼飲料。
5、工作場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洗手設備。
6、產生粉塵及各種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吸塵器或防塵設施。
7、對產生噪音以及震動的工作場所,安裝隔音板和減震設施。
四、生產輔助設施
1、公司提供免費食宿,確保員工吃好、吃飽。
2、設置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間等生產輔助設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潔。
3、為更好的方便員工,更衣室內設有洗衣機,以便員工清潔衣物。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放可上崗。
5、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經期、孕期要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工強度的勞動。
7、企業積極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8、依法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工的職業病情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五、檢查與考核
辦公室經常檢查車間生產安全衛生的防護工作,發現違反規定的給予記錄檔案,對于考核不及格的班組追究班組負責人的責任。
第3篇 工業衛生職業病管理制度
一、堅持文明生產檢查制,每次檢查進行評議加、扣分督促各單位按照廠規定的文明生產標準貫徹執行。
二、凡產塵產毒的崗位,必須采取降塵,通風吸收等有效措施,防護不了的納入技改計劃“三同時”解決。
三、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匯集各塵毒點的監測數據。
四、制定和修訂有塵毒危害崗位的工業衛生規則,并經常進行督促檢查貫徹執行。
五、每年編制上報全廠接觸塵、毒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特別加強對職業病患者的檢查和觀察,對職業病患者要有計劃安排治療和療養。
第4篇 職業健康和工業衛生管理制度
1? 目 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加強對唐山市西北片區bt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和工業衛生管理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 圍
本制度適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區bt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和工業衛生管理。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2002】第60號令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部【1996】第3號令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2002】第23號令
4? 職責
4.1? 工程項目管理部總經理是總承包項目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他項目部領導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負責。
4.2? 工程項目管理督查部是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bt承包商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的執行情況以及日常的控制,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4.3? bt承包商項目經理為本項目部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工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4.4? 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負責監督bt承包商在工程建設期間的職業病防治與工業衛生設施、費用的落實。
5? 內容和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業主在與bt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同時包括職業健康、工業衛生設施、經費使用說明。
5.1.2? 在項目施工階段,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定期組織對bt承包商職業病防治、工業衛生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bt承包商落實職業病防治和工業衛生設施同步設計、建設、投入使用。
5.1.3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監督bt承包商對職業病、工業衛生傷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演練。
5.2? 職業病的防治
5.2.1? bt承包商應當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勞動衛生知識和相應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掌握有毒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和防護方法。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定。并建立相應的檔案。
5.2.2? 落實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含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和設施、設備的經費。
5.2.3? 為作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5篇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安委會由燒結廠廠長任主任,燒結廠副廠長及廠長助理、工會主席任副主任,成員由各車間及職能科室的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組成。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關于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審定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
(三)審定燒結廠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目標、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及長遠規劃。
(四)審定燒結廠職業安全衛生的獎懲事宜。
(五)組織安全大檢查。
(六)審批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
(七)審批重傷以上傷亡事故、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6篇 公司職業衛生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于***有限公司等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各主管為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部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員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各部門主管組成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各主管任副組長,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員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須將員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員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確保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在大中修設備、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防領導小組同意,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衛生監測與員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員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防領導小組和各主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部門曰常職防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辦公室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進行體檢,各部門主管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主管要積極配合公司職防工作,按公司職防小組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員工,不遺漏項目。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一年的員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辦公室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7篇 化工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使企業全體員工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掌握安全生產常識,領會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2、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在冊員工、復工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等。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安監總局令第3號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質檢總局令第140號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進行進廠教育;主管部門(車間)進行三級教育;班組進行三級教育。每一級教育都必須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簽字。
4、計劃與教育分類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統一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實施的計劃、時間、內容。
4.2、教育內容:a、企業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教育;c、特種作業人員預培訓和復訓教育;d、新職工進廠三級教育;e、中層及中層以上干部教育;f、班組長教育;g、變換工作和“四新”教育;h、職業健康教育;i、全體員工教育。
5、職責
5.1、公司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的組織計劃工作。
5.2、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大綱和實施內容。
5.3、各部門、生產車間參與安全教育。
6、教育類別與內容要求
6.1、新員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6.1.1、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6.1.1.1、廠級教育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6.1.1.2、車間(部門)級教育
車間(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6.1.1.3、班組級教育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6.1.2、新職工教育培訓時間≥48小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時間≥24小時,全員教育時間≥12小時。
6.1.3、教育培訓效果的檢測,采取理論與實際統一考評,并作為職工晉級獎勵的考核內容和依據。行政部門必須建立“三級”教育臺帳、“三級”安全教育卡、考試卷,做到與辦公室人力來源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其他教育的時間、內容應當與三級教育相同)
6.2、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6.2.1、培訓程序
6.2.1.1、對從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工、壓力容器工、起重機械(起重工)、電梯、廠內車輛司機、電工、金屬焊(割)工、架子工,沖壓工)等崗位特殊作業人員,在上崗前須經(身體、文化程度、熱愛本工作)資格審查合格。
6.2.1.2、針對的特種作業崗位一般安全(內容根據其所任工種要求)教育,學徒或實習期間必須確定(由原特殊作業人員)師傅進行傳、幫、帶六個月,在幫、帶期間不得單獨操作。
6.2.1.3、定期經有資質單位(機構)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6.2.2、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門組織(聯系),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等資質單位實施。
6.2.3、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24學時(一般廠內理論)。
6.2.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率必須達到100%。
6.2.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2.6、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做到定期復訓,持證上崗。
6.3、班組長、中層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訓程序
6.3.1.1、擔任班組長、車間副主任以上中層干部須經工會、行政部提出,經行政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原則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訓一次。
6.3.1.2、授課人員由行政部門、廠部門、廠工會,也可外聘專業老師共同組織實施。
6.3.2、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安全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6.3.3、教育內容包括: 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部門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環境管理知識,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6.3.4、教育培訓結束前,必須進行效果檢測,考試合格。教育培訓合格率應達到100%,缺席者應當補足課時或考試。
6.3.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4、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
6.4.1、對企業范圍內因工種變動的職工必須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6.4.1.1、變換工種教育由各車間和班組進行。
6.4.1.2、變換工種安全教育內容,為調入新工種的設備技術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識要求。
6.4.1.3、車間應當建立變換工種安全教育臺帳,教育資料、考試卷、成績匯總等。
6.4.2、“四新”教育。對實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術設計部門、設備動力部門、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等共同組織實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介紹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特點及操作方法,介紹“四新”投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防護方法。
6.4.5、變換工種和“四新”(除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授課時間不少于4學時。
6.4.6、變換工種和“四新”率必須達到100% 。
6.4.7、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要進行考試,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操作。
6.4.8、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5、職業健康教育
6.5.1、教育對象: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和有關部門、車間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
6.5.2教育內容:
6.5.2.1、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掌握其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危害機理、預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識。
6.5.2.2、重點了解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掌握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情況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預防職業危害工程技術措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具備的職業健康相關知識。
6.5.3、職業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資料:建立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6、全員安全教育
6.6.1、為了增加全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水平,防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更新的基本知識教育。
6.6.2、全員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各類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員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門、政工部門、工會組織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每年進行一次教、育。
6.6.4、全員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點簡單明了,發通知、學習材料、電化教育、授課輔導考試等。
6.6.5、全員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須達到80%。
6.6.6、行政部門必須建立全員教育的臺帳、考試人員成績,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7、復工安全教育:
6.7.1、對離、退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職工(包括病休、產假、借調、學習等)在恢復其崗位工作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2、對因工傷歇工24小時以上,傷愈以后復工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3、復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開具通知單,所在車間部門與班組負責實施。
6.7.4、復工安全教育主要內容:針對工傷者的事故案例進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復發生,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5、離、退崗位一年以上職工的復工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現狀,工傷事故案例分析,學習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6、復工教育結束后,對受教育者必須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考試,凡未經安全教育和考試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工作。
6.7.7、復工安全教育必須達到100%。
6.7.8、所在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復工安全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7.考核
7.1、 對各類安全教育指標不能如數達標的,根據《安全獎懲制度》條款規定給予考核;
7.2、 對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工廠(部門)、班組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8篇 安全防護、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級相關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原則上每月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用品費用平均50元,同時保證每月2副手套的發放,根據工程緊張成都可適當調節,如有損壞及時更換。
四、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中心料庫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五、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六、員工進入現場,根據不同季節正確著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
七、凡發給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系。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減發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服裝待遇的員工(如電焊工),公司不再另發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現場情況,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十三、安全部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報批的防護用品采購單列支報銷。
十六、各作業隊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定執行。
第9篇 職業衛生粉塵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粉塵防治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防塵系統,防塵管路、水源符合有關規定。
2、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塵危害的作業場所綜合防塵設施、措施,應當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3、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深度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粉塵種類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
短時間接觸容許深度(mg/m3)
煤塵(洲離SiO2含量<10%
總粉塵
呼吸性粉塵
253.5水泥粉塵
總粉塵
呼吸性粉塵
1.5矽塵
總粉塵
含10%~50%游離SiO2的粉塵
含50%~80%游離SiO2的粉塵
含8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
呼吸性粉塵
含10%~50%游離SiO2的粉塵
含50%~80%游離SiO2的粉塵
含8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
0.70.50.70.30.21.51.01.00.50.34、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須采取濕式鑿巖、水炮泥爆破,放炮噴霧、灑水出矸、沖刷巖幫、加強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
5、井巷工程的施工,應采用機械通風,風速、風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
6、噴射混凝土的降塵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近距離噴射,噴射壓力宜為0.1~0.12Mpa,噴頭與受噴面應垂直,距離宜為0.6~1.0m。
(2)在距噴頭3~4m處,用雙水環預加水。
(3)在噴射機或混合料攪拌處,設置集塵器或除塵噴霧裝置。
7、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總粉塵
A、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
B、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
A、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B、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4)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8、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10篇 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十一、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二、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第11篇 職業衛生獎懲制度規范
1、職業衛生安全,涉及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普及,三級教育率100%,安全組織機構、制度健全,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后,及時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100%,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于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12篇 某職業學院圖書館衛生制度
職業學院圖書館衛生制度
一、衛生工堅持每天上班制度,衛生質量必須達到要求;
二、走廊地面無污跡及痰跡、泡泡糖、廢紙、煙頭等雜物。
三、墻壁、墻角、樓梯扶手、窗臺、大理石柱面清潔無灰塵。
四、自習場所和閱覽室窗臺、桌面清潔無灰塵,地面無污跡雜物。
五、大廳內、樓道地面、墻面、后窗臺保持清潔無污跡雜物。
六、廁所大小便池、水池無水銹,地面、墻面、門、窗臺無污跡雜物。
七、水房熱水器清潔衛生、水池、地面、墻面無污跡。
八、垃圾桶內雜物應及時清理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