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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7 17:06:03 查看人數:42

      工貿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第1篇 工貿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杜絕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規范安全生產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過程。

      三、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核。

      3.2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拆除和報廢過程中的作業證審批,安全監督。

      3.3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的具體實施。負責組織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拆除計劃,落實風險控制措施,落實現場管理工作。

      3.4 拆除工作人員進行具體拆除工作,對本職工作負責。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拆除和報廢生產設備設施,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4.2 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

      4.3在拆除生產設施前,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評價,評價要認真、仔細、到位。

      4.4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制定詳細的拆除計劃或方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4.5拆除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按計劃或方案進行。

      4.6拆除過程中注意事項:

      4.6.1 在拆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要求進行作業。

      4.6.2 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4.6.3 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拆除的物件不準自上部向下拋擲。

      4.6.4 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4.6.5 作業現場必須有拆除單位安全監護人員。

      4.7 報廢

      4.7.1 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4.7.2 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第2篇 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叉車駕駛員、危化品使用操作押運員等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監管和組織培訓、取證管理工作。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申請、日常安全操作生產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公司辦公室和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逾期未經復審人員均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2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維護保養;

      .3 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4 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5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 工作范圍必須與所持作業證相適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周歲,切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3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連續從業十年以上,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外來施工人員及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4)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 調離本工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作業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3篇 工貿企業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第4篇 工貿企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來約束從業人員熟悉掌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持證上崗:①收集操作人員上崗證;

      ②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按期復審;

      ③資料及記錄保存完好。

      3.2財務部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由安監局組織的培訓或者非單位內的培訓報名,主要有: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報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訓需求識別

      4.1.1 管理人員的培訓: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并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登記。主要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號、培訓時間,有效期限。在資格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向安監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始報名培訓,經考試合格,換取新的資格證書,以保證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更換主要負責人(如法人代表變更等)應先對新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后,方可變更。

      4.1.2 其他人員的培訓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4.1.2.2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分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1.2.3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1.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煤氣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發證由安監局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質監局發放。

      4.1.3其他培訓教育,主要包括:臨時性安全教育,比如,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從事臨時性的工作;外來單位人員到公司進行施工或承包檢修作業等;

      4.1.3.1在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現場之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危險部位以及注意事項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現場需有專人陪同,陪同人員可根據參觀、檢查人員多少配備,一般不少于兩人。

      4.1.3.2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方進入現場要服從企業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每次相關方進入現場之前要對其進行培訓,并簽訂安全協議。對經常進入企業的相關方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列出相關的培訓要求和方案、以及具體的培訓組織單位和培訓內容,

      4.1.3.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讓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讓從業人員清楚自己從事的崗位對自己的危害,嚴格執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培訓需求要考慮不同層次。確定單位內部的培訓的需求,可從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上的員工兩個方面考慮。對于管理人員要從其所在管理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來確定培訓需求;對于生產崗位上的員工,要從其所必須掌握的安全技術、技能確定培訓需求,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進行資格考核。培訓需求識別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3培訓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財務部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消防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還應結合不同工種特點教育。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定。

      4.3.2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企業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4.3.3重大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

      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參加施工人員明確方案、熟悉現場、了解險情、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3.4內部換崗或離崗一年以上員工的安全教育:

      員工換崗、車間外調入的按三級安全教育辦法,由新車間和班組負責教育;車間內部換崗,由新崗位班組負責三級安全教育。

      4.3.5現場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現場教育是發生嚴重違章或嚴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訓,事故案例教育是針對別人發生的嚴重事故進行教育。對照檢查員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事故發生。

      4.3.6經常性安全教育

      1)對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0小時。

      2)可利用企業報、黑板報、宣傳窗、張貼畫等形式不間斷地組織稿件、購買資料予以宣傳教育。

      3)根據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標志牌,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生產。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4 安全培訓效果評估和改進。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訓目的的要改進,以保證達到培訓的目的。同時對培訓和檢測過程要有相應的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詢。比如對操作規程的培訓,可通過試卷考試,看看員工掌握情況,并根據考試結果不斷改進培訓方法,進一步使員工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做好培訓記錄,主要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講人員以及參加人員(可以做成簽到表),或者這些內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訓記錄。

      4.5建立培訓檔案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按一人一檔的原則,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培訓檔案。

      第5篇 工貿企業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制定主要是規范企業文件的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制定到銷毀整個技術流程,確保對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運行起作用的都是現行有效版本。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管理。

      三、 機構與職責

      3.1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3.1.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3.1.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1.3負責主辦或會簽發布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3.1.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并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3.1.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并組織實施。

      3.1.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3.2安全管理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3.2.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3.2.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簽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2.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3.2.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 程序

      根據《文件的管理制度》的程序和內容要求建立所需要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制度制定過程中要考慮以下因素:

      國家的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

      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行業標準及規范;

      國家批準的國際公約和標準;

      風險評估結果或隱患排查治理的情況;

      管理的流程與控制要求;

      相關方要求;

      與企業發展相關的外部信息,如行業要求等;

      企業文化及企業管理的慣例等。

      4.1規章制度的編制

      4.1.1規章制度的名稱,一般應反映兩方面的內容,即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種類;

      4.1.2規章制度中的具體規定應明確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須做什么以及違反這些規定應負的責任;

      4.1.3應明確具體實施部門及其相應的檢查監督責任;

      4.1.4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具有合法化,明確的操作性、適用性和可延續性,概念準確、言語簡明,在形式上要求規范化、標準化;

      4.1.5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與相關規章制度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作出專門說明;

      4.2規章制度的發布

      4.2.1規章制度編制完成后應由起草部門向規章制度管理部門遞交規章制度的草案,應經該部門負責人簽發;幾個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

      4.2.2規章制度管理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就規章制度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4.2.3經制度管理部門審查后,采取以下方式發布:

      ①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經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發布;

      ②安全作業指導書,必須先提交職工代表組長會議討論通過后,經過管理部門研究,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③除上述規章制度外,本公司內的其他基本規章制度,由部門負責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門討論通過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④本公司內的具體規章制度(指專業或技術性強、要求相關部門或部分員工遵守、執行的制度),由部門負責人提交主要管理部門討論通過后,由主管領導審定,主要負責人簽發。

      4.3規章制度的使用

      4.3.1、規章制度一經頒布,即為本公司的技術法規和管理法規,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行。

      4.3.2、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都應認真學習各種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各類人員的學習和考試,并達到合格。

      4.4規章制度的評審、修訂

      4.4.1.在下列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時,制度管理部門應督促相關部門修訂規章制度:

      在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

      1)當國家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革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意見時;

      6)當安全大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因素時;

      8)其他有關事項。

      原有規章制度修訂后,相關部門應組織新訂的規章制度培訓;員工工作崗位變動時或新員工上崗前,也應組織相關培訓,并進行考核。

      4.4.2.為確保本公司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一致性,規章制度管理部門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評審。經評審的規章制度,由制度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進行修訂、廢止、歸并。

      第6篇 工貿企業隱患評估分級制度

      一、目的

      建立公司隱患評估分級的依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隱患分級。

      三、主要內容

      3.1按照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事故隱患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3.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3.3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4依據公司目前的實際狀況,本公司選擇采用定性的分析評估方法,確定事故隱患等級。

      3.5按照隱患整改能力的管理級別確定:班組級、車間級、公司級。分別指的是立足于在相應的組織范圍內能夠將隱患控制和整改,當自身力量不足以解決時,隱患就上升到上一級的管理層面去解決。

      3.6其中的公司級隱患中的某些隱患,如果屬于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則應當列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余為一般事故隱患。

      第7篇 工貿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職責

      安全設施“三同時”具體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四、管理內容

      1、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3、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

      (2)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確保施工質量;

      (4)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范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后,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安全設備設施的變更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7)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管理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2、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4、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5、公司相關各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第8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9篇 工貿企業應急設施、裝備、物資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部應急物資和裝備的儲備與管理, 提高應急處理能力,保障應急救險預防工作的落實到實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一切應急物資和裝備管理。

      三、編制依據及術語

      3.1編制依據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相關內容編制。

      3.2術語

      本制度不涉及相關專業術語。

      四、職責

      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采購及儲備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 責應急物資和裝備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詳細規定

      5.1采購

      應急物資和裝備由物資管理部門按需統一進行采購,所有物資和裝備采購回 來必須一一填寫入庫清單,經驗收后統一入庫保管。應急物資和裝備管理要建立專賬,由專人管理。

      5.2儲備

      (1)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的品種包括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類、應急搶險類及其他。

      1)防護用品類:個體防護用品等;

      2)生命救助類:急救用品等;

      3)生命支持類:急救藥品等;

      4)臨時食宿類:食品、保健品、床上用品等;

      5)通訊廣播類:移動電話、對講機、有線廣播器材、擴音器(喇叭)等;

      6)污染清理類:噴霧器、消毒劑、殺菌藥品、除污劑、除污工具等;

      7)動力燃料類:防爆防水電纜、配電箱(開關)、電線桿、工業氧氣瓶、柴 油、汽油、干電池、蓄電池等。

      8)器材工具類:絞盤、滾杠、千斤頂、手錘、鋼釬、電鉆、電鋸、油鋸、 液壓剪、滅火器具等。

      (2)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定額由各專項預案所在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應急 需要確定。要重點建設重要應急儲備,優化現有應急搶險類、公共衛生類儲備物資和裝備。

      (3)安全管理部門要統籌各級各類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綜合實物儲備資源,各部門要負責落實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指定人員和地點,科學合理確定物資和裝備儲備資整合實物儲備種類、方式和數量,加強實物儲備、技術儲備。

      5.3管理和維護

      5.3.1管理

      (1)應急物資和裝備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物資和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各部門要根據應急物資和裝備管理制度,堅持“分工負責、歸口管理” 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專業管理、保障急需、專物專用。”要根據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使用情況,每季度報告一次。

      (2)各部門對現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物資和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物資和裝備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 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 潔擦拭,如發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并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 在案。

      1)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物資和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 護保養方法,確保應急物資和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2)安全管理部門經常對應急物資和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 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物資和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提高。

      (4)對于工作不到位現象,安全管理部門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 進行處罰,對于由于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果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5)不得隨意對應急物資和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3.2保管和保養

      (1)物資和裝備的保管要依據類別、性質等要求安排適應的存放倉庫、場 地,做到分類存放,定點堆碼,合理布局,方便收發作業,安全整潔。物資和裝 備分區、分類堆碼,按規格型號系列化擺放,貨架上的物資擺放遵循“上擺輕下 擺重”的原則,頂上擺放的不常用,庫內副貨位和棚內存放的物資要下墊,露天存放的物資要上蓋下墊,并持牌標明品名、規格、數量。

      (1)易燃、易爆、劇毒物資和化學試劑要專庫存放,專人保管,劇毒物資 要裝箱,加鎖保管。性質相抵觸的物資和腐蝕性的物資應分開存放,不準混存。

      (2)加強物資保管和保養工作,做到“六無”保存,即無損壞、無丟失、 無銹蝕、無腐爛、無霉爛變質、無變形。

      (3)紙制油氈要豎放,直徑1.5挪以上運輸帶不準疊放,1.80長的油軸要懸掛存放。

      (4)精密儀器、儀表、量具恒溫保管,定期校驗精度。有精度要求的零部件要涂油,軸承用不吸油或塑料薄膜紙包裝存放, 電氣物資庫要有除蟲滅鼠措施。

      (5)庫存物資要堅持永續盤點和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資金四對口, 盤盈和盤虧,損壞物資要如實上報,并查明原因,報領導審批,保管員不得以盈 補虧來將盤盈和損壞物資自行處理。代保管物資應和在帳物資同等對待。

      (6〕物資儲存地點要衛生整潔,做到貨架無灰塵、地面無垃圾、料場無雜 草、無積水。

      5.3.3維護管理

      (1)日常檢查

      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應檢查由所在崗位執行,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部門領導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儀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2)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 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3)定期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 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安全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并處于安全無損 和適當保護狀態。

      〔2〕報警儀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

      (3)消火栓系統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 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 象;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消火栓 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消火 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1)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并應及時充填;

      2)對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干粉是否結塊;

      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 后,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標注檢查日期;

      4)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 否正常;

      5)每周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護器材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刮傷和其它損壞。每半月至少 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銹蝕,是否失效。

      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4)任一項不合格,都應盡快更換。

      5.4物資和裝備調用

      (1)應急物資和裝備的調用,各部門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自主調動應急物資和裝備;經安全管理部門授權,方可統籌調配應急物資和裝備。

      (2)情況緊急時,部門一向其他部門提出申請調用,經安全管理部門領導 批準同意后,從儲存多的部門直接調用。

      (3)應急物資和裝備調撥運輸應當選擇安全、快捷的運輸方式,緊急調用時,相關部門要積極響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確保運輸通暢。

      第10篇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消除或減少由于工藝、設備和人員等變更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加強變更過程中的事故風險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程序的管理。

      三、職責

      3.1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制度。

      3.2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執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3.3各車間負責工藝、設備和人員變更管理制度的執行,并對本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四、管理規定

      4.1 變更程序

      4.1.1 變更申請。實施變更時,變更申請人填寫“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

      4.1.2變更審批。“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填好后,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變更申請表”。

      4.1.2.1 審批內容

      (1) 變更目的。

      (2) 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3) 變更內容。

      (4) 變更帶來的健康安全環境影響(危害分析及風險削減措施)。

      (5) 涉及操作規程修改的,審批應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規程。

      (6) 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7) 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8) 強制性批準和授權的要求。

      4.1.3變更風險分析。變更批準后對將實施的變更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可能產生的風險,制定控制措施;

      4.1.4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責任部門組織實施。任何臨時性的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超過原批準的范圍和期限;

      4.1.5 變更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4.1.6 變更后及時組織對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專業知識進行教育培訓。

      工藝設備變更

      .1 工藝設備變更范圍包括:

      (1)生產能力的改變。

      (2)物料的改變(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

      (3)設備、設施負荷的改變。

      (4)工藝設備設計依據的改變。

      (5)設備和工具的改變或改進。

      (6)工藝參數的改變(如溫度、流量、壓力等)。

      (7)安全報警設定值的改變。

      (8)儀表控制系統及邏輯的改變。

      (9)軟件系統的改變。

      (10)安全裝置及安全聯鎖的改變。

      (11)非標準的(或臨時性的)維修。

      (12)操作規程的改變。

      (13)試驗及測試操作。

      (14)設備、原材料供貨商的改變。

      (15)運輸路線的改變。

      (16)裝置布局的改變。

      (17)產品質量的改變。

      (18)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19)其他。

      人員變更

      .1 企業根據企業人力資源定員相關標準,明確生產單元或員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崗位設置、員工的數量等。

      .2 人員的變更必須在不影響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施,應嚴格執行人員變更管理流程,確保上(替)崗人員具備上崗能力及資格。

      .3 應按“持證上崗、同崗替代、備員補充”的原則安排上(替)崗,以滿足安全生產最低標準。

      .4 企業根據風險控制的要求組織對關鍵崗位進行辨識。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前,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應評估人員變更對現崗位安全生產的影響,選擇合適人選。

      關鍵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工藝危害分析結果認定的高風險作業的崗位。

      (2)國家法規制度的特種作業崗位。

      (3)實施風險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崗位。

      (4)從事關鍵設備檢測、檢維修的崗位。

      (5)審批作業許可的崗位。

      (6)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評與提供培訓的崗位。

      (7)管理和監督承包商作業的崗位。

      (8)環境、職業衛生監測崗位。

      .5 企業應明確關鍵崗位人員任職的知識、技能、資質與特定經驗的最低要求。依據崗位培訓需求矩陣,確定人員上(替)崗前的培訓內容和考評方式。并有計劃培養關鍵崗位的后備人員,確保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順利實施。

      .6 對上(替)崗人員要進行技能考評,考評方式可以是提問、考試、現場模擬操作等;高風險作業項目的考評應包括現場模擬操作演示。考評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技能和經驗,可以是企業管理人員、員工的主管領導、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深員工和專(兼)職教師等。

      .7 替崗應經屬地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核準后執行;調離、調入、轉崗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人事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8 關鍵崗位變更人選不能滿足知識、技能、經驗最低要求,須停止變更。

      .9 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應填寫“變更申請審批表”,所涉及的文件、資料應及時歸檔。主要包括:

      (1)人員變更的審批信息。

      (2)發生崗位變更員工的個人信息。

      (3)變更過程中的培訓及考評信息。

      (4)確保滿足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11篇 工貿企業領導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中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日常管理。

      三、術語、定義

      1、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責任人和領導班子內的其他成員。

      2、現場帶班:是指企業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業領導在節假日期間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而專門進行的值守和監督的管理行為。

      四、職責

      1、企業生技部負責本規定的制訂和企業領導值班與現場帶班表編排;負責本規定的具體開展情況的監督落實;負責對違反本規定人員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值班表的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帶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監督落實。

      3、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檢查、糾正作業現場出現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及作業環境不良的狀況;

      (3)督促檢查現場出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4)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組織處置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內容

      1、值班和現場帶班的工作形式

      2、企業領導現場帶班制,是由負責帶班的領導,對正常工作時段內本單位全過程所有作業活動進行現場巡查與監督管理。

      3、企業領導值班,是由負責值班的領導,在節假日(8時—17時),在規定的辦公地點進行值守,檢查指導、協助解決問題及信息收集和反饋。

      4、正常情況下領導值班和現場帶班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值班或帶班結束后應給予相同工時的換休。

      六、企業領導帶班制的具體規定

      1、企業辦公室負責每月27日前編制完成下月的現場帶班表(標注帶班領導手機號碼),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并報送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帶班表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日的帶班領導,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空缺。

      3、企業辦公室建立并保管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由帶班人員填寫在帶班過程中發現并處置的有關事項。

      4.、領導帶班必須規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5、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6、嚴禁領導帶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時,必須向企業負責人請假,并由企業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值班,同時向安全管理部門通報變動信息。

      7、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七、考核

      1、企業辦公室或子(分廠)未按時編排帶班表或有遺漏、空缺的;或未按時報送備案的,考核責任人50元。

      2、未安排領導帶班,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3、現場帶班人員出現以下事項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1)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

      (2)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請假導致空班的;

      (3)未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寫相應記錄的;

      (5)不認真履行帶班和值班工作職責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或因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的按企業相關制度執行。

      5、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5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八、本制度由企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工貿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配合辦公室辦理所有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承擔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

      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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