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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7 14:14:20 查看人數:35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第1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2篇 工貿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

      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 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

      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

      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1 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

      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 職責、權利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3 防范措施要求

      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 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2 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 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

      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3篇 工貿企業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消除或減少由于工藝、設備和人員等變更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加強變更過程中的事故風險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程序的管理。

      三、職責

      3.1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制度。

      3.2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執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3.3各車間負責工藝、設備和人員變更管理制度的執行,并對本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四、管理規定

      4.1 變更程序

      4.1.1 變更申請。實施變更時,變更申請人填寫“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

      4.1.2變更審批。“變更實施計劃申請書”填好后,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變更申請表”。

      4.1.2.1 審批內容

      (1) 變更目的。

      (2) 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3) 變更內容。

      (4) 變更帶來的健康安全環境影響(危害分析及風險削減措施)。

      (5) 涉及操作規程修改的,審批應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規程。

      (6) 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7) 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8) 強制性批準和授權的要求。

      4.1.3變更風險分析。變更批準后對將實施的變更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可能產生的風險,制定控制措施;

      4.1.4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責任部門組織實施。任何臨時性的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超過原批準的范圍和期限;

      4.1.5 變更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4.1.6 變更后及時組織對相關人員的安全及專業知識進行教育培訓。

      工藝設備變更

      .1 工藝設備變更范圍包括:

      (1)生產能力的改變。

      (2)物料的改變(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

      (3)設備、設施負荷的改變。

      (4)工藝設備設計依據的改變。

      (5)設備和工具的改變或改進。

      (6)工藝參數的改變(如溫度、流量、壓力等)。

      (7)安全報警設定值的改變。

      (8)儀表控制系統及邏輯的改變。

      (9)軟件系統的改變。

      (10)安全裝置及安全聯鎖的改變。

      (11)非標準的(或臨時性的)維修。

      (12)操作規程的改變。

      (13)試驗及測試操作。

      (14)設備、原材料供貨商的改變。

      (15)運輸路線的改變。

      (16)裝置布局的改變。

      (17)產品質量的改變。

      (18)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19)其他。

      人員變更

      .1 企業根據企業人力資源定員相關標準,明確生產單元或員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崗位設置、員工的數量等。

      .2 人員的變更必須在不影響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施,應嚴格執行人員變更管理流程,確保上(替)崗人員具備上崗能力及資格。

      .3 應按“持證上崗、同崗替代、備員補充”的原則安排上(替)崗,以滿足安全生產最低標準。

      .4 企業根據風險控制的要求組織對關鍵崗位進行辨識。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前,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應評估人員變更對現崗位安全生產的影響,選擇合適人選。

      關鍵崗位包括但不限于:

      (1)工藝危害分析結果認定的高風險作業的崗位。

      (2)國家法規制度的特種作業崗位。

      (3)實施風險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崗位。

      (4)從事關鍵設備檢測、檢維修的崗位。

      (5)審批作業許可的崗位。

      (6)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評與提供培訓的崗位。

      (7)管理和監督承包商作業的崗位。

      (8)環境、職業衛生監測崗位。

      .5 企業應明確關鍵崗位人員任職的知識、技能、資質與特定經驗的最低要求。依據崗位培訓需求矩陣,確定人員上(替)崗前的培訓內容和考評方式。并有計劃培養關鍵崗位的后備人員,確保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順利實施。

      .6 對上(替)崗人員要進行技能考評,考評方式可以是提問、考試、現場模擬操作等;高風險作業項目的考評應包括現場模擬操作演示。考評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技能和經驗,可以是企業管理人員、員工的主管領導、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深員工和專(兼)職教師等。

      .7 替崗應經屬地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核準后執行;調離、調入、轉崗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人事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8 關鍵崗位變更人選不能滿足知識、技能、經驗最低要求,須停止變更。

      .9 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應填寫“變更申請審批表”,所涉及的文件、資料應及時歸檔。主要包括:

      (1)人員變更的審批信息。

      (2)發生崗位變更員工的個人信息。

      (3)變更過程中的培訓及考評信息。

      (4)確保滿足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信息。

      第4篇 工貿企業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及時發現與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企業財產不受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檢查的基本任務、內容、原則、形式和要求;適用于公司對各部門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工作。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各項安全大檢查,查明危險和隱患,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以及統計分析本公司的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情況。

      3.2公司各職能部門責任人負責對本部門的日常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及隱患治理工作。

      3.3各車間、倉庫主管是所管轄區域的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對管轄區域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負全面管理責任,同時監督下屬的安全管理活動。

      3.4各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進行安全自查,有責任參與管轄區內的隱患整改工作。

      四、管理內容

      4.1安全檢查分類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檢查、節假日檢查。

      安全檢查的策劃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檢查進行策劃,明確安全檢查目的、制定安全檢查計劃,實施時間、實施方式、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并明確檢查人員的職責,避免安全檢查走過場,流于形式。

      安全檢查表的制訂

      各類安全檢查表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表格要求規范性強,具針對性、防止項目遺漏或走過場;要針對已識別出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作為重點檢查項目,各檢查項目要求完整、清晰、記錄簡單、責任到位的原則。

      各項安全檢查的實施

      .1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公司級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內容:

      ⑴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內容:

      ①檢查各級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和班組安全活動的開展等;

      ②檢查安全職責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相關臺賬、記錄的完成情況,安全基礎工作的落實情況等;

      ③檢查各部門管理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格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的教育是否達標。

      ⑵現場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①按照生產工藝、設備、電氣、儀表、消防、工業衛生等專業的標準、規范、制度等要求,檢查生產、儲存、施工現場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隱患;

      ②檢查各部門及個人的安全職責是否落實,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紀律和操作規程;

      ③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⑶特種設備檢查:包括起重設備本體安全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季節性檢查:主要是根據氣候變化的特點,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各有關專業和部門的人員參加的,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具體檢查內容見《季節性安全檢查表》。

      .3日常檢查:安全管理員每天到現場進行至少一次巡查;生產崗位的員工上崗時,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部門管理人員要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及時了解情況和處理問題;專業人員要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4專業檢查:專業檢查主要是對特種設備、電氣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避雷設施、儀器儀表、自動控制設施等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在裝置開、停機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行等時期及時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4.節假日檢查: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節前安全檢查。節假日檢查主要是節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進行檢查,特別對節日各級管理人員、檢修隊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等進行重點檢查。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幾項。

      .1查現場:主要針對現場的環境,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安全通道與出口、物料擺放、標識等。

      .2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操作規程的遵守情況、培訓上崗情況、各項記錄。

      .3查重點:著重于消防安全重點現場、生產重點崗位、危險設備設施、機械安全防范設施、危險物品的使用與存放等。

      .4查隱患:查工作現場中物和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

      .5查改善:查曾經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隱患的改善結果,評價防范效果。

      隱患治理

      .1隱患治理信息的告知與處理

      ①根據.1項“外單位的安全檢查”中對被檢查到的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員要進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劃分清楚責任部門,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并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對整改過程進行監控,以盡快獲得整改結果,最終消除安全隱患,如期回復檢查單位。

      ②根據.2項“廠級安全大檢查” 的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員要進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劃分清楚責任部門,提出整改完成日期,發出《隱患整改通

      ③根據.2項“廠級安全大檢查” 的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員要進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劃分清楚責任部門,提出整改完成日期,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要確定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完成日期(負責人承諾),并進行復查。

      ④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員要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內部協調和解決,涉及到重大安全隱患時要開出《隱患整改通知單》并告知涉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⑤車間與崗位級安全檢查是屬于部門內部的自查,安全隱患的處理由所在部門或車間負責人去解決,當安全隱患短期內無法得到解決或安全隱患較大時(如涉及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等),要通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協同解決。

      .2隱患治理與驗收

      ①安全隱患治理信息發出后,責任部門要立即采取行動,務必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及時通知安全主任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

      ②當整改責任單位因其它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要通知安全生產管理員,申請整改延期,安全生產管理員在進行可行性評估后再決定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③當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時,安全生產管理員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保障整改所需資金的投入,相關責任單位必須無條件實施整改。

      ④安全隱患整改完成后,整改責任部門要告知安全生產管理員;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與技術人員進行核查驗收,符合整改要求的經評估后先試運行,并視運行效果進行確認和驗收,保留記錄;整改不合格時應當繼續督促改善。

      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存檔與統計分析

      .1安全檢查記表、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匯總登記臺賬等均為安全檢查的重要憑證,要求保存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文件柜中,以備查驗。

      .2安全生產管理員每季度對企業的各類安全檢查及隱患改善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評估公司的安全管理現狀,認真填寫《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統計分析表》,并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

      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我公司若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我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5篇 工貿企業設備設施的驗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我公司設備設施驗收過程的管理,確保設備驗收工作合理、高效的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設備設施。

      三、職責

      3.1 設備管理部門: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工作的專門負責部門。

      3.2 設備使用部門:嚴格地按設備的技術參數,對設備的性能進行功能驗收工作;依據綜合的設備選型參數,對設備的加工能力進行驗收工作。

      四、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設備開箱后,供應商或者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工作,設備管理部門需對設備的規格型號、外型尺寸、安裝位置、設備的固定、土建配合、管線連接、電氣連接認真確認無誤,整個安裝過程按照設備安裝規范標準和設備安裝的技術要求對設備的各部分進行檢查驗收。

      4.2 設備安裝后,供應商或者公司派專人開始調試工作。

      4.2.1設備調試前,調試負責人員須制定詳細的調試方案,并報設備科主管審批后實施。設備調試方案應包括調試時間計劃、調試人員及分工、調試實施辦法、調試所需材料、儀表儀器等內容。

      4.2.2調試人需協助設備的安裝,嚴格執行安裝操作規范,避免設備變形或損壞。

      4.2.3調試人員在調試工作開展前需認真檢查隨機物品及資料是否齊全,檢查設備的各接頭、管路等,檢查調試所需用具是否齊備,檢查安全裝置,以保證正確可靠。

      4.2.4空運轉試驗。主要是為檢驗設備安裝精度的保持性,設備的穩固可靠性,傳動、操縱、控制等系統狀態是否正常。運轉應分步進行,由部件至組件,由組件至整機,由單機至全部自動線。

      4.2.5負荷試驗。主要是為檢驗設備在一定負荷下的工作能力,以及各組成系統的工作是否安全、穩定、可靠。

      4.2.6精度試驗。在負荷試驗后按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例如,對專門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

      4.3設備驗收

      4.3.1設備驗收項目主要針對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要求、運行狀況能否滿足設計或生產工藝要求進行。

      4.3.2設備驗收在調試合格后進行,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

      4.3.4試車驗收指在設備負荷試驗和精度實驗期間,由參與調試、驗收的有關人員對設備負荷實驗、設備精度進行確認。

      4.3.6驗收合格后,設備才能投入生產使用。驗收不合格的由調試人員重新調試直至驗收合格。

      4.3.7驗收合格后相關人員填寫驗收記錄,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人填寫確認意見。

      第6篇 工貿企業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

      三、定義

      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內容,對如下內容進行定義解釋:

      3.1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單元

      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公司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臨界量

      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3.4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險,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5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生產場所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儲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7儲存區

      專門用于儲存危險物質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對公司生產場所及儲存區危險物質最大儲存量進行計算。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對公司重大危險源及

      一般危險源進行辨識、建檔。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聯系有相應安全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重大危險源

      定期評估。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告知、培訓教育。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將重大危險源形成報告,報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五.工作程序

      辨識總則:

      ①原則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實施;同時參考《關于

      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

      ②辨識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協同。

      5.1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過程

      5.1.1根據gb18218-2009《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例舉的142中危險化學

      物質名稱,對應公司目前使用原輔材料名,進行危險物質的辨識。

      5.1.2可能構成重大危險源區域確定

      根據危險貨物日常存儲狀況,進行生產區、儲存區的確認。

      5.1.3 區域最大存儲量的計算確認

      對確定的生產區、儲存區可能存放的危險貨物,按生產過程用量、每次采購量大小進行最大儲存量計算。

      5.1.4根據各單元的計算結果,對照按gb18218-2009標準中臨界量值,對危險物質進行重大危險源或一般危險源進行計算辨識。最大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為重大危險源,未達到臨界量的單元為一般危險源。

      5.1.5 參考《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對公司內鍋爐、壓力管道、壓力容器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界定。

      5.2重大危險源管理

      5.2.1 安全管理部門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匯總統計在《危險源清單》中,且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物質名稱、數量、性質、地理位置、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評估報告、檢測報告等。

      5.2.2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作成《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申報表》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詳細情況、可能產生的事故類型、安全措施與預防措施、應急預案等。

      5.2.3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同生產、設備部門,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新知識的獲取、技術的發展狀況定期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對應辨識結果,再次作成《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2.4 由生產部負責,對屬于重大危險源區域的主要設備、安全設施和強檢儀表等進行定期檢測。

      5.2.5 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公司級管理層對構成重大危險源區域進行安全性的檢查。

      5.3 危險源區防護器具、設備設施的管理

      5.3.1 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中規定,對危險源區作業崗位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器具、設備設施。

      5.3.2 部門責任者和崗位人員須經常檢查防護器具、設備設施,保證防護器具、設備設施的齊全。

      5.4 重大危險源的教育和應急救援演練

      5.4.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立的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相關知識及時向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5. 安全管理部門針對重大危險源的性質,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5.安全管理部門須每年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演練計劃,且每年實施二次應急救援演練活動。對演練過程須進行評估,并做好演練評估記錄。

      5.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演練的評估情況,及時對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

      第7篇 工貿企業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 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 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七、 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 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 雨 雷 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第8篇 工貿企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需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來約束從業人員熟悉掌握。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三、機構與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持證上崗:①收集操作人員上崗證;

      ②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按期復審;

      ③資料及記錄保存完好。

      3.2財務部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對由安監局組織的培訓或者非單位內的培訓報名,主要有: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報名。

      四、工作程序

      4.1培訓需求識別

      4.1.1 管理人員的培訓: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并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考試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登記。主要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號、培訓時間,有效期限。在資格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向安監局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始報名培訓,經考試合格,換取新的資格證書,以保證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更換主要負責人(如法人代表變更等)應先對新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后,方可變更。

      4.1.2 其他人員的培訓管理,主要包括:

      4.1.2.1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4.1.2.2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分廠)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1.2.3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1.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包括培訓計劃和內容);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器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煤氣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發證由安監局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由質監局發放。

      4.1.3其他培訓教育,主要包括:臨時性安全教育,比如,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檢修項目;從事臨時性的工作;外來單位人員到公司進行施工或承包檢修作業等;

      4.1.3.1在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入現場之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危險部位以及注意事項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現場需有專人陪同,陪同人員可根據參觀、檢查人員多少配備,一般不少于兩人。

      4.1.3.2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方進入現場要服從企業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每次相關方進入現場之前要對其進行培訓,并簽訂安全協議。對經常進入企業的相關方要定期進行培訓,并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列出相關的培訓要求和方案、以及具體的培訓組織單位和培訓內容,

      4.1.3.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讓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讓從業人員清楚自己從事的崗位對自己的危害,嚴格執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2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培訓需求要考慮不同層次。確定單位內部的培訓的需求,可從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上的員工兩個方面考慮。對于管理人員要從其所在管理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來確定培訓需求;對于生產崗位上的員工,要從其所必須掌握的安全技術、技能確定培訓需求,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進行資格考核。培訓需求識別完成后,建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3培訓形式

      4.3.1日常安全教育:

      由公司財務部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消防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還應結合不同工種特點教育。教育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定。

      4.3.2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企業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的機會。

      4.3.3重大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教育:

      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性較大的安裝、檢修項目施工前,安全管理部門必須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檢修教育,使參加施工人員明確方案、熟悉現場、了解險情、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3.4內部換崗或離崗一年以上員工的安全教育:

      員工換崗、車間外調入的按三級安全教育辦法,由新車間和班組負責教育;車間內部換崗,由新崗位班組負責三級安全教育。

      4.3.5現場教育及事故案例教育:

      現場教育是發生嚴重違章或嚴重事故后的教育培訓,事故案例教育是針對別人發生的嚴重事故進行教育。對照檢查員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為,吸取教訓,找出差距,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防止事故發生。

      4.3.6經常性安全教育

      1)對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0小時。

      2)可利用企業報、黑板報、宣傳窗、張貼畫等形式不間斷地組織稿件、購買資料予以宣傳教育。

      3)根據需要布置安全警句和安全標志牌,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生產。

      4.3.7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4 安全培訓效果評估和改進。效果不大或者起不到培訓目的的要改進,以保證達到培訓的目的。同時對培訓和檢測過程要有相應的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詢。比如對操作規程的培訓,可通過試卷考試,看看員工掌握情況,并根據考試結果不斷改進培訓方法,進一步使員工掌握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做好培訓記錄,主要是培訓時間、培訓內容、主講人員以及參加人員(可以做成簽到表),或者這些內容均已表格形式完成,有培訓記錄。

      4.5建立培訓檔案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按一人一檔的原則,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培訓檔案。

      第9篇 工貿企業應急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三、應急救援成員職責:

      3.1總指揮

      3.1.1全面負責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應急處理的指揮和協調,對事故與災害的緊急處置迅速作出判斷與決策;

      3.1.2復查和評估事故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1.3指揮現場人員撤離,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

      3.1.4決定事故現場是否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3.1.5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處理做出安排;

      3.1.6及時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重大傷亡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3.1.7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3.2應急救援組長職責

      3.2.1應急救援組長:

      3.2.1.1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組織編寫項目總體應急預案,提出搶險報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3.2.1.2指導搶險,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2.1.3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3.2.1.4審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資料,發生應急救援事件時為組長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2.1.5組織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3.2.1.6總指揮不在現場時代行工作。

      3.2.2應急救援副組長

      3.2.2.1負責應急現場的直接指揮以及組織應急救援方案的演練;

      3.2.2.2負責組織專業救災隊伍進行事故中心地帶的搶救與救災工作;

      3.2.2.3負責組織救災隊伍進行緊急情況下配合或替換專業救災隊伍搶險與救災,防止事故或災害擴大與蔓延。在事故調查清楚并定性的條件下,盡快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3協調聯絡組

      3.3.1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3.3.2負責事故或災害的緊急救險、救災與處置情況的通訊指令的傳達,保證領導指揮機構與各成員之間,本單位與上級和周邊單位之間(如地方消防、醫療機構)信息及時溝通,完成調度、匯報、通告與救援工作;

      3.3.3負責在整個救險救災過程中與遇險人員的家屬聯絡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撫工作;

      3.3.4負責對外消息的發布與澄清事宜;

      3.3.5負責保險索賠事宜的處理,做善后事宜;

      3.3.6負責應急過程的會議、記錄與整理,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會議記錄報告。

      3.4后勤保障組

      3.4.1負責應急所需的機械、裝備、材料、生活保障物資的供應、組織、調集工作;

      3.5搶險救災組:救援隊

      3.5.1在第一時間內組織現場安全搶險救災工作,對搶救過程中的工藝設備、

      管線以及電力等進行調整和控制,并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3.5.2負責組織醫療人員對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臨時搶救和臨時處置,并協助醫護人員護送重傷員到相應的醫療機構治療;

      3.5.3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3.5.4負責組織調查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5.5應急事件結束后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搶險救災實施報告。

      四、主要內容

      4.1公司成立應急救援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由生產部經理擔任,協調聯絡、后勤保障由辦公室負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寫與修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安全生產法》,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功能演練和全面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車間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第10篇 工貿企業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三、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 機構與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生產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

      5.2 各部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管理部門。

      5.3 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

      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5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h,并對其進行考核。

      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

      5.7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

      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和責任責任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

      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附 “三違”行為認定范圍

      一、“三違” 紅線

      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

      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

      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

      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

      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

      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

      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責任者;

      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 典型“三違”行為

      1、違反勞動紀律

      (1)班中睡覺;

      (2)班中打架斗毆;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

      (4)酒后上崗;

      (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

      (7)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位;

      (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2、違章指揮

      (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3)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4)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6)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3、管理違章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產制度的;

      (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

      (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

      (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5)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6)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

      (7)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

      (8) 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

      (9)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

      (10)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11)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

      (12)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13)其它管理違章行為。

      4、電器違章作業

      (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

      (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

      (4)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

      (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

      (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

      (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

      (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9)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1)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2)臨時用電設備無接地(零)的;

      (13)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

      5、起重違章作業

      (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

      (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

      (3)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信號的;

      (4)直接用5檔快速提升吊物的;

      (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

      (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運行;

      (7)指揮信號不規范,違章指揮吊運的;

      (8)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

      (9)有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

      (10)斜拉外掛吊運的;

      (11)卸載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卸載;

      (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

      (13)起吊后身體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

      (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信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

      (15)吊物上有人的;

      (16)其它違反起重作業規定的。

      6、焊接違章作業

      (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

      (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離措施的除外);

      (3)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

      (4)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

      (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

      (7)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個開關控制兩臺電焊設備的;

      (9)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10)電焊機超負荷運行;

      (11)工作結束后未切斷電源的;

      (12)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采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14)壓力氣瓶曝曬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6)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

      7、高處違章作業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

      (3)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5)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6)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7)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8)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

      (10)交叉作業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11)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

      8、機械違章作業

      (1)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2)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3)試運轉設備時,沒有進行聯系,或沒有啟動警告鈴;

      (4)非操作工操作相應設備的;

      (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錘時戴手套等;

      (6)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7)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8)有轉動切削的機械戴手套、留長發,工作服的三口(領口、袖口、下口)未收緊的,護目鏡未戴好;

      (9)從中間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違反機械作業規定的。

      9、運輸違章作業

      (1)機車變更作業計劃以口頭形式傳達;

      (2)調車作業中運行速度過快時上下車;

      (3)進入有電力網的區域作業站位太高;

      (4)坡道上摘解車輛未采取止輪措施;

      (5)作業過程突然關閉信號改變進路;

      (6)扳道員未嚴格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制度;

      (7)作業前未調試或作業中擅自關閉平面無線調車系統;

      (8)不按信號行車;

      (9)公路運輸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10)高速急轉彎;

      (11)貨物碼放不整齊、不規則,貨件未采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

      (12)裝卸物件時,松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

      (13)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于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

      (14)其它違反運輸作業規定的。

      10、防火防爆違章作業

      (1)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2)在制氧站內動火作業前,不按規定進行氧含量分析;

      (3)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當制氧、汽化設備上的閥門和儀表、管道連接接頭等處被凍結時,用鐵錘敲打或明火加熱;

      (5)在制氧設備或管道上檢修時,工具或手套上帶有油脂;

      (6)直接與氧氣、液氧接觸的管道、閥門、儀表等未嚴格脫脂,未使用專門的無油檢修工具;

      (7)猛開或猛關氧氣管路閥門;

      (8)在設備運行和有壓力情況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9)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未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

      (10)充裝過期氣瓶或報廢氣瓶;

      (11)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未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

      (12)封閉空間內在未進行良好的通風之前人員進入,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13)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離開現場;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器時沒有防觸電措施,照明燈工作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220伏電燈作行燈使用;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15)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16)其它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

      11、建筑施工違章作業

      (1)未執行交底制度,未經教育上崗作業;

      (2)進入現場人員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腳;

      (3)外墻施工未采用落地式雙排鋼管腳手架,外側無全封閉密目式安全掛網;

      (4)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未設置圍攔、蓋板、架網,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料口,無板棚或網庫棚;

      (5)陽臺周邊,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未設置1.0m以上的雙層圍或搭設安全網;

      (6)模板或腳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腳手架時,無專人監護,未設置設警戒標志;

      (7)腳手架立桿基礎未設墊木;

      (8)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不齊全使用;

      (9)電源未采用三相五線制,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裝置”;

      (10)未經安全負責人批準,私自動火,用電;

      (11)其它違反建筑施工作業規定的。

      第11篇 工貿企業領導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中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日常管理。

      三、術語、定義

      1、領導:是指企業主要責任人和領導班子內的其他成員。

      2、現場帶班:是指企業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業領導在節假日期間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而專門進行的值守和監督的管理行為。

      四、職責

      1、企業生技部負責本規定的制訂和企業領導值班與現場帶班表編排;負責本規定的具體開展情況的監督落實;負責對違反本規定人員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值班表的編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帶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監督落實。

      3、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檢查、糾正作業現場出現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及作業環境不良的狀況;

      (3)督促檢查現場出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4)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組織處置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內容

      1、值班和現場帶班的工作形式

      2、企業領導現場帶班制,是由負責帶班的領導,對正常工作時段內本單位全過程所有作業活動進行現場巡查與監督管理。

      3、企業領導值班,是由負責值班的領導,在節假日(8時—17時),在規定的辦公地點進行值守,檢查指導、協助解決問題及信息收集和反饋。

      4、正常情況下領導值班和現場帶班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值班或帶班結束后應給予相同工時的換休。

      六、企業領導帶班制的具體規定

      1、企業辦公室負責每月27日前編制完成下月的現場帶班表(標注帶班領導手機號碼),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并報送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2、帶班表必須明確規定工作日的帶班領導,不得出現人員遺漏和空缺。

      3、企業辦公室建立并保管領導現場帶班記錄,由帶班人員填寫在帶班過程中發現并處置的有關事項。

      4.、領導帶班必須規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5、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6、嚴禁領導帶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時,必須向企業負責人請假,并由企業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值班,同時向安全管理部門通報變動信息。

      7、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七、考核

      1、企業辦公室或子(分廠)未按時編排帶班表或有遺漏、空缺的;或未按時報送備案的,考核責任人50元。

      2、未安排領導帶班,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3、現場帶班人員出現以下事項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1)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

      (2)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請假導致空班的;

      (3)未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寫相應記錄的;

      (5)不認真履行帶班和值班工作職責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或因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的按企業相關制度執行。

      5、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5條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八、本制度由企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工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及保健品的發放管理,適用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三、職責

      3.1 生技部

      3.1.1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和保健品發放標準的制定,并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進行完善與修訂;

      3.1.2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臺賬的建立和計劃的登記、匯總工作;

      3.1.3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管和驗收;

      3.1.4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采購、發放的審批。

      3.1.5 負責相關勞動防護設施運行質量的檢查與維護。

      3.2 采購管理部門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及時采購,并確保其質量要求。

      3.3 倉庫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

      3.5 各部門、車間

      3.5.1 負責本部門、車間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造冊發放和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

      3.5.2 負責本部門、車間勞動防護、應急用品的維護管理和貫徹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購置與發放

      4.1.1 公司根據生產過程中,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產生的有

      害因素和勞動過程中及作業現場的安全衛生設施不良產生危害因素,免費為生產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不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4.1.2 安全管理部門按照《四川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又結合企業實際確定每個崗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每個工種的具體標準是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依據。

      4.1.3 公司勞保防護用品按月及實際在崗人員發放,各部門、車間每月10日前將發放人員、標準、數量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表報安全管理部門門,經辦公室匯總審核后,開具領料單,到倉庫領取發放,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檢查發放情況。

      4.1.4 發放勞保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任何部門、車間不得擅自克扣或減少發放標準。因克扣或減少員工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的工傷事故,要嚴肅追究責任。

      4.1.5 對生產中特殊情況下需要領用的勞動用品,應按程序由本單位負責人、車間主任或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簽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門門辦理有關手續。

      4.1.6 員工在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其享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可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相應調整。

      4.1.7 員工因特種作業確需配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須經部門或車間負責人申報,經安全管理部門門認定后配置或借用。

      4.1.8 保健費要按照規定標準嚴格管理,定期發放。防暑降溫食品要按時發放,不得隨意延期。

      勞動防護用具(品)的使用與保管

      .1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2 對員工人為不穿戴防護用品而造成身體傷害的,除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外,同時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3 對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安全管理部門門及各車間必須定期

      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通報處罰。

      .4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正確掌握與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 公司配置的一般性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防護服、紗手套、膠手套等由員工自行保管。

      .2 公司配置的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特種手套、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等必須實行定置管理,不得人為損壞和挪著它用。

      .3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部門門和各車間均須同時建立臺帳。

      .4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并落實專人管理,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損壞。

      .5 對特殊型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建立定期檢驗、維護保養制度,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立即報廢、更換。

      .6 因工作原因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原價賠償。

      .7 有毒有害崗位應配發一定數量的公用防護用具,在檢修設備或處理應急情況使用,確保職工身體不受侵害。

      .8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過驗收,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收人有權拒收,未同意讓步接收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 相關文件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6 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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