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
為建立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各級領導、技術員、調度和員工履職到位,根據公司各部門規章及安全生產標準,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我公司生產安全、穩定、長周期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級員工。
三、術語和定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和應當改進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出明確規定的制度。
四、職責
1、總經理負責組織制定、簽發本公司各級責任制,對本公司各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2、部門領導和管理層人員要明確對公司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用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的承諾。
3、安全員負責在年終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和績效測量。
五、 內容與要求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1.1 生產科負責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由專門的人員進行管理;
1.2 公司領導層、各部門、技術員、安全員、崗位從業人員均需制定適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所有崗位;
1.3 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需要達到如下要求:
①實用并滿足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②要與公司各種管理制度協調一致;
③要根據部門、班組、崗位實際情況,責任制內容要描述明確、具體、可操作性,能考核。
1.4總經理和部門主管必須參加下列活動:
①制定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確保目標實現所需資源;
②在日常會議中與員工討論安全生產問題;
③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巡查;至少每月回顧糾正一次行動;
④參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⑤至少每年評審一次安全標準化系統;
⑥參與風險評價;參與標準化系統評價
⑦參與安全生產檢查;認可安全生產表現;
⑧參與安全生產培訓;
⑨參與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
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
2、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公司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充分理解,特別是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評審 定期評審與更新,保持適宜性:
(1)與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符合性;
(2)與公司管理體制的協調性;
(3)所有責任制的可操作性。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培訓
對公司主要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安全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相關的安全生產職責與權限的培訓。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
考核組由公司總經理和部門領導人組成,考核的內容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考核期為一年。
第2篇 主管技術廠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一)領導技術系統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認真貫徹職業安全衛生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在技術管理方面負領導責任。
(二)為保證職業安全衛生、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燒結廠本質安全度,積極組織工藝技術部門開展科學研究,用技術創新來提高公司的本質安全度。
(三)負責審定燒結廠關鍵性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在產品設計、定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過程中,組織貫徹和實施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標準。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嚴格執行“三同時”,即: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采用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等)的勞動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因工死亡、重傷、重大設備事故時,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查清事故的技術原因,并負責找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技術措施。
(六)經常督促檢查所轄業務范圍內各職能部門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情況。
第3篇 項目設備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在項目經理和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和標準、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現場機電設備,必須配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負責項目的機電設備、大型設備、中小型機械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切實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上報機械操作人員培訓計劃。
4、對實現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應保證供應;各種安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不合格的要報廢更新。
5、參與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生產檢查,協助安全部門落實相關安全事項。
第4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手段。為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在施工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對象:項目經理、項目總施工員、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員、項目材料員、各班組長等。
二、考核人:
1、公司(分公司)負責考核項目經理;
2、項目經理負責考核項目總施工員、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員、項目材料員、各班組長等。
三、考核期:每季度。
三、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評分形式。
四、考核評價:考核分值分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為優良,考核得分值在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5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考核范圍,應包括在安全生產和安全目標管理工作中負有安全職責的有關領導、相關部門和各級施工管理人員。
二、局屬各單位要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制定目標實施計劃,并定期進行考核。
三、工程項目經理部副職以下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的考核,由工程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經理確認,每月進行一次。項目經理的考核由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上級單位行政一把手確認,每季度進行一次。公司有關領導、相關責任部門的考核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單位行政一把手確認,每季度進行一次。公司經理以上各級行政一把手的考核,由上級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上級單位行政一把手確認,每年進行一次。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的考核內容為各級領導、相關責任部門及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責任目標的實施情況及所取得的成果,考核要有詳細記錄。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將作為執行安全生產獎罰的重要依據。
第6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現場
1、凡參加施工的人員,要熟知本工程、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上班操作。
2、對特殊工種(電工、焊工、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方能獨立作業。
3、各工種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危險地段,要懸掛 '危險'或'禁止通行'牌。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進出口,要有防護棚或其它隔離設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
5、進入施工工地,要做到'十不準',即:
(1)不戴安全帽不準進入結構物施工場地。
(2)不準穿塑料底鞋,拖鞋和高跟鞋作業。
(3)高空作業時,不系安全帶不準作業。
(4)起重、吊裝機械作業時,下面不準有人。
(5)腳手架上堆放其它物件不準超過腳手架允許負荷量。
(6)不準在高處直接向下扔工具、鐵件、土塊、石子、水泥袋等物件。
(7)電線不準與金屬體直接捆綁在一起。
(8)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在運轉情況下,不得冒險維修清理和加油。
(9)不準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場地。
(10)起重吊鉤,吊籠不準載人。
6、取土坑應按要求開挖,樹立安全標志,嚴禁任何人進入取土坑游泳。
7、施工現場(工地)必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防護措施必須落實到位,配備足夠的器材。
8、施工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第7篇 某燒結廠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燒結廠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 職責
燒結廠安委會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監督科負責起草后交安委會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安委會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監督科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監督科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安委會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監督科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 培訓
6.1 安全監督科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5.2 安全監督科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5.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6 評審
6.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廠長及安全監督科、技術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6.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6.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 修訂
7.1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 周期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燒結廠安委會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第8篇 生產調度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 職務
1.在生產副廠長領導下,貫徹上級有關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根據企業年、季、月度生產計劃和廠內各項任務的要求,負責編制生產作業計劃和輔助生產作業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和考核。
2.根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負責編制本部門生產技術準備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
3.加強統一指揮,組織并領導全廠生產調度工作,定期召開生產作業會,嚴格按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督促、檢查,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平衡,搞好均衡生產。
4.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并督促貫徹執行。
5.加強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組織抽查、盤點。
6.負責辦理全廠工藝性外委協作和產品零件的外委外購合同的簽訂,承接外來修理加工任務。
7.根據生產計劃和生產需要,向工藝、動力、供應等有關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并檢查其完成情況。
8.組織安排工廠各級調度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管理水平。
9.做好生產作業統計工作,按時填報生產報表。
10.根據工廠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部門內方針目標展開和檢查、診斷、落實。
11.完成廠部臨時布置的各項任務。
□ 職權
1.有權對車間和生產服務單位下達完成或配合完成生產計劃方面的調度命令,并對各單位執行調度命令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2.在保證完成生產計劃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月度生產計劃的建議。有權調整瓷件、附件作業計劃和金工模具品種計劃。
3.有權檢查生產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和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對不執行決議而影響進度者有權追究責任,并向主管廠長報告。
4.根據生產現場需要,有權召開有關車間、科室負責人緊急會議。
5.根據生產計劃的要求,有權簽訂零件加工生產協作方面的合同。
6.對生產用的動力有指揮、協調、調配權。
7.對生產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有臨機處置權,事后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 職責
1.對由于計劃不周,調度工作不力,影響全廠產量、品種計劃的完成或達不到均衡生產的要求負責。
2.對下達調度命令的正確性負責。
3.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位器具、工模具和半成品、在制品供應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或儲備超過定額,致使資金嚴重積壓負責。
4.對由于管理混亂,所轄庫房的庫存零件工模具發生丟失、銹損、磕碰劃傷造成的損失負責。
5.對因指揮不當,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及部門內發生交通、火災事故負責。
6.對本科方針目標未及時展開、檢查、診斷和落實負責。
第9篇 項目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對本項目安全生產技術負直接責任,協助項目經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負責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
3、對本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核。
4、負責向各工區(部門)進行重大或關鍵部位的安全技術交底。
5、經常組織項目員工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落實安全作業程序。
6、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制定或提出改進安全技術措施的方案和意見。
第10篇 土建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特別是外包工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龍建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包括外包隊)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認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作業違章;
3.經常檢查所轄班組(包括外包隊)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所轄班組(包括外包隊)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接受安全部門或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第11篇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該條規定主要是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項制度包含四方面內容:
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
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
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主要負責人必須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綜上所述,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六項基本職責。
這樣規定有三個好處,一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實施責任追究時有充分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12篇 爆破操作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爆破操作員必須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證”上崗,遵守操作規程,在安全員的監督下,按規定的程序和制度、方法作業。
二、領取炸藥物品后,要及時送達爆破工地和施工作業區,不準在途中及其它地方停留、存放。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員的監督下,及時退回炸藥庫,運輸中,管、藥不得混裝、混放。
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直接作業時,應將爆炸物品在安全員的監督下存放在儲存箱內,管、藥不得混放、混裝,并設專人看守、鎖好。
四、上崗前不得飲酒,作業時不得吸煙,自覺接受安全員的監督,配合公安人員對工作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