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用火管理制度
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是化工生產的主要特點,為了加強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將公司內劃分為固定用火區和禁火區。
二、固定用火區由公司生產、維修、安技部門根據生產、維修工作的特點劃定,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三、公司內除固定用火區外,其余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用火,根據其危險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特殊用火:指在處于運動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用火作業。
一級用火: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即:甲、乙火災危險區域)、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用火作業。
二級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作業。
四、在禁火區內,凡須用火時,應在用火作業前,在公司安技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五、用火項目的負責人對執行用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用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用火工作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門或項目施工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六、用火分析人員應對分析結果負責任。取樣應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報告。
七、一、二級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審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出具《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安全措施及內容是否落實,否則有權拒絕用火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要隨身攜帶,嚴禁無證用火。
九、用火監護人員負責用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十、用火必須在《用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內進行。若用火期滿,用火作業尚未完成,用火項目負責人必須重新申請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經上述審批程序審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業。
十一、用火執行人在沒有見到按上述手續審批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以前,有權拒絕用火作業。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規定:
1、凡在易燃、易爆設備、管道上用火,必須切斷氣源,插好盲板,置換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5%;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2%;兩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混合物,應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
2、用火者進入有毒物質的管道、設備、容器內時,有毒物質濃度在衛生允許范圍內,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樣)不得早于用火前半小時,如用火工作中斷半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用火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5、乙炔氣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壓線下。
6、高處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飛濺引發周圍可燃物質燃燒爆炸。
7、用火地點應有相應的消防滅火器材,用火完畢,用火監護人和用火作業人員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用火現場。
第2篇 商場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商場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避免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特制定此制度:
1、商場設有主要領導和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小組人員名單,并設有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人員;
2、商場根據企業特性和季節變化,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
3、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4、賣場及庫房禁止吸煙及動用明火,如有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考核;
5、安保部定期對賣場及庫房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解決;
6、對小吃城用火情況進行檢查,并規范使用;
7、賣場人員應知道'四懂、四會'(懂崗位火災隱患、懂消防措施、懂初期火災撲救方法、懂疏散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疏散逃生)
8、發生火災時賣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上級匯報,同時撥打'119',說明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引行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積極配合消防隊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3篇 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為確保公司財產及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火災預防能力,切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層層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防止火災發生,特制定本防火、動火、用火制度,以供遵循:
一、廠區范圍(寫字樓除外)全面禁止吸煙及任何可能引起火災之行為,即車間、倉庫及廁所、電房、保安室、廠區外圍公共區域一律禁止吸煙。
二、廠區范圍電源線路要規范,禁止亂拉亂接電線,禁止在廠區使用電熱具及接駁插頭收聽錄音機等;因生產需要加接線路,必須經公司批準后由持證上崗電工操作。
三、電線電路不得出現裸線或外皮破損之電線;照明燈不得出現紅頭燈管,一旦有,須立即更換。
四、嚴禁任何人擅自動用公司所配置一切消防設施,嚴禁挪用或堵塞消防公共通道或消防器材。
五、因生產需要在廠區須用焊機作業或動用明火時,必須上報公司安全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經批準并在采取相關防范措施確保安全情況下方可作業,電焊和明火作業必須兩人以上,嚴禁單人操作;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場地,焊機或氣瓶放回規定位置,將并確定未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第4篇 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為確保公司財產及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火災預防能力,切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層層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防止火災發生,特制定本防火、動火、用火制度,以供遵循:
一、廠區范圍(寫字樓除外)全面禁止吸煙及任何可能引起火災之行為,即車間、倉庫及廁所、電房、保安室、廠區外圍公共區域一律禁止吸煙。
二、廠區范圍電源線路要規范,禁止亂拉亂接電線,禁止在廠區使用電熱具及接駁插頭收聽錄音機等;因生產需要加接線路,必須經公司批準后由持證上崗電工操作。
三、電線電路不得出現裸線或外皮破損之電線;照明燈不得出現紅頭燈管,一旦有,須立即更換。
四、嚴禁任何人擅自動用公司所配置一切消防設施,嚴禁挪用或堵塞消防公共通道或消防器材。
五、因生產需要在廠區須用焊機作業或動用明火時,必須上報公司安全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經批準并在采取相關防范措施確保安全情況下方可作業,電焊和明火作業必須兩人以上,嚴禁單人操作;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場地,焊機或氣瓶放回規定位置,將并確定未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