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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4-04-25 18:15:07 查看人數:10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第1篇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為規范公司員工管理,每個公司都會特定一份易管理的規章制度,以下詳細為大家提供了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第一章人事管理權限

      第一條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所有員工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員工的待遇,負責全體職員薪資方案的制定、實施和修訂

      第二條門店經理的管理權限和工作職責:

      一、協助總經理管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事宜。

      二、做好各門店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三、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四、負責公司各店面日常工作管理以及考勤管理。

      五、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六、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資源規劃。

      七、根據公司下達的銷售任務進行合理的安排,保證完成全年的各店鋪銷售任務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與管理

      第一條招聘原則: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二條聘用流程:招聘計劃應聘人員填寫《個人簡歷表》面試安排店鋪進行實習入職前培訓(介紹公司情況企業文化等)(合格者)分配店鋪或區域辦理相關手續(正式上班)

      第三條試用:導購員試用分二個階段:1、實習導購試用期為10天,合格者晉升初級導購。2、初級導購試用期為20天,合格者晉升為中級導購(試用期結束)。特別優秀者經過考核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實習導購員試用期上班不足10天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二、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有權利隨時解聘不計算工資。

      三、實習導購不參與銷售提成,工資按每天20元計算。初級導購日工資20元另加個人銷售提成。

      四、店長、領班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并寫出初核評語上交店面經理。

      五、店面經理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以及店長領班的初核評語作出決定并通報總經理。

      第四條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銷售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店面經理可以報請總經理批準對此員工提前結束試用期轉為正式員工,并享受正式員工的相關待遇。

      二、在試用期10-15天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店面經理可以提前向總經理報請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第五條員工錄用: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人事負責人與其簽定《員工聘用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資的起算日期自試用期滿之日計算。

      第六條勞動協議:《員工聘用協議》一年簽定一次。聘用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將繼續聘用。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人事經理。(經理則要提前30天)

      第三章培訓機制

      第一條為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業務水平,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二條員工的培訓分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一、職前培訓由店面經理(督導)、店長負責,內容為:

      1.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2.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的說明;

      3.業務技能培訓;服務意識;禮貌用語的培訓。

      二、在職培訓:員工不斷的研究學習業務技能,店長領班應隨時施教,提高員工的能力;特別是淡場的培訓。

      三、視業務的需要,挑選優秀的員工參加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回公司后將學習的內容傳授給其他同事。

      第四章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第一條工作守則包括

      一、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樹立服務意識,牢記“顧客至上”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上級安排的任務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滿意的答復。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于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條行為準則包括:

      一、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二、職員應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對不服從領導安排與管理的員工可以采取記大過、開除等懲罰辦法。

      三、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物;

      五、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

      六、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七、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五章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一條薪酬

      一、底薪:由基本工資與職務工資組成。

      二、加班工資,按實際情況給予補休或者補薪。加班時間在2-6小時以內的加班工資按4元/小時計算(注:長白班人員加班工資按5元/小時),加班時間達6小時以上(含6小時)按5元/小時計算加班工資。

      以下情況視為加班:

      1.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節假日工資次年3月15號發放)

      2.公司規定的加班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的(當月發放)

      三、銷售提成:根據各門店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具體見每月銷售任務)

      四、導購之星獎勵:完成當月個人銷售指標且銷售額或數量排名第一者可獲得導購之星獎20元。

      五、全勤獎勵:分月全勤獎勵、年度全勤獎勵。

      1.月全勤獎勵:當月出滿勤(未請事病假、無遲到早退、無曠工)者給予月全勤獎勵30元。

      2.年度全勤獎勵:連續四個季度出滿勤(未請事病假、無遲到早退、無曠工)給予年度全勤獎金100元。

      第二條節假日工資計算

      元旦1天日均工資*2/天

      春節3天日均工資*2/天

      清明1天日均工資*2/天

      端午1天日均工資*2/天

      中秋1天日均工資*2/天

      國慶節3天日均工資*2/天

      勞動節1天日均工資*2/天

      注:次年的3月15號發放以上節日工資

      第三條:福利

      一、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過節費:中秋節、端午節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三、員工生日:由公司相關人員安排,并出50元用于購買蛋糕等禮品以表慶祝。

      四、婚假、喪假、年假之福利

      第四條:月工資制,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提前或順延)。

      第六章人員調動與晉升

      第一條公司會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申請在公司各部門(店面)之間流動。職員的調動分為部門內部調動和部門之間調動兩種情況,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二條晉升制度:

      一、晉升職業規劃:實習導購員初級導購員中級導購員資深導購店長助理店長經理

      二、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績一直在優秀者,再考察該職員以下因素作為后備干部儲備。職位空缺或需要設立時,考慮后備干部儲備庫。

      1.具備較高的職位技能

      2.有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及品德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具有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三、晉升操作規程:晉升分一般晉升和破格晉升。在平時人事考核中表現優異者、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可以破格晉升。各店店長呈報晉升者名單同時應該準備下列資料:

      1.《職員調動、晉升申報表》

      2.員工的人事考核表

      3.店長或經理鑒定

      4.具有說服力的事例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章假期管理

      第一條為嚴格勞動制度,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做如下規定:

      一、春節假:春節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可以帶薪休息但要服從公司安排進行輪休。

      二、婚假:員工可享受婚假,婚假期間發放底薪,按全勤結算。婚假按工齡享受不同的假期

      1.1年以上2年以內的,2天婚假

      2.2年以上3年以內的,4天婚假

      3.3年以上的,5天婚假

      三、喪假員工可享受喪假喪假期間發放底薪,按全勤結算。喪假規定:

      1.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假期2天

      2.旁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天,

      四、年假:工齡滿一年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可享受3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可享受5天年假。年假在每年的6月-8月安排,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五、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事假除扣除當日基本工資外還要扣除當月全勤獎勵。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一天處理,扣發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日,累計當月5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六、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病假申請單”,并出具醫院證明,病假一天以內的由店面經理批準,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病假期間發放一天底薪,當月病假超一天以上無全勤獎勵。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于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店面主管,并于上班后補填請假單。

      第八章獎懲

      第一條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銷售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公司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六、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一次性獎金、通報表揚等。

      第二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貪污、盜竊、毆斗、詐騙、索賄、受賄、經手錢財不清、拖欠錢財不償、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責任人或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玩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范、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八、竊取、泄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等商業機密者;

      九、不按銷售人員接待順序之規定隨意搶單者經過警告不改的;(接待順序見店面管理之接待順序規定)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嚴重警告、警告、一次性罰款等;

      第九章離職與解聘

      第一條離職:導購員要求離開本公司,應提前15天向該部門主管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店長以上職員離職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在未得到批準前必須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工資。

      第二條解聘:員工因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解聘的,應由店長以上人員填寫《解聘職員申請表》,報請店面經理批準,一線經理以上人員的解聘,須由總經理批準。并通知被解聘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三條辭職流程:

      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店長簽字確認店面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四條離職工作交接

      確認:無失貨賠償、無店鋪扣款

      服裝洗干凈連同銘牌一起歸還公司

      工作服和銘牌遺失照價賠償

      工作服根據每季制服價格,銘牌價格為8元/個

      第五條辭職申請必須通過經理以上人員審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章附言

      對本制度之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困惑不解之處請及時向部門經理咨詢以確保理解無誤。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未盡事宜由經理和總理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并通告全體員工。

      第2篇 g公司人事考核規章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并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于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者范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核——為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序。

      (二)成績考核——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核——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核有關事務的機構。

      二、考核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 考核執行機構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考核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 考核者訓練

      (一)為了使人事考核統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核者訓練工作。

      (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制訂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 考核者的原則立場

      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三、考核的分類

      第八條 人事考核的分類

      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xtra 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

      第3篇 公司人事規章制度整理版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九、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以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為主要用人原則。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簽字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部門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和“入職員工登記表”,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三個月。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1、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2、培訓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3、員工試用期間,由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4、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由用人部門考核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十九、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辭退。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制。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六、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七、過節費公司視經營情況在法定節日或公司紀念日發放賀金或賀禮。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八、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 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5天,已婚員工3年1次7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部門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5、員工探親期間的路費、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婚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結婚時,可憑結婚證書申請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三十一、產育假:

      1、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可申請有薪產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晚育的順產120天,難產135天。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2、男員工護理假7天,晚育者為1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3、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二、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三、病假:

      1、有薪病假三天以上需憑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

      2、其中十天以內病假按基本工資80%計發病假工資,累計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資50%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限的確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五、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六、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三十七、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八、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簽字批準后,由人事部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三十九、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一、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二、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四十三、對于無故不上班的員工,公司視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款200元,兩天罰款500元,曠工持續四天以上者(含四天)公司視為自動離職,因曠工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四十四、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五、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繼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四十六、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七、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節、附則

      四十八、公司屬下各公司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四十九、本制度由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4篇 x物業公司人事規章制度

      1.人事記錄

      1.1公司聘用的員工入職前應將身份證復印件、勞務證、就業證(外來人員)、畢業證復印件、計劃生育證明、(應聘保安部工作的同時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個人一寸近照4張及個人體檢表或健康證交辦公室備案。

      1.2特定工種必須持有效上崗證,并報辦公室備案。

      1.3員工以上資料如有欠缺或虛假,所引致的一切后果由員工自行負責。公司保留追究責任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2.基本儀容儀表規定

      2.1頭發男性不宜留長發,頭發長度以保持前不遮眉、側不蓋耳和后不觸衣領為準,應梳理整齊;女性應將長發束起,頭發要保持清潔及嚴禁染發(染黑色除外)

      2.2面部無論男女都要注意面部的清潔,男員工不應留胡子,保持牙齒清潔。女員工不宜濃妝艷抹。

      2.3制服所有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穿著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上班,工作服必須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有臟污點。對公司制服要愛護珍惜,妥善保管,洗燙得宜,不能私自更改制服。白色的制服應經常更換清洗干凈,特別領頭袖口等。

      2.4所有員工不應留長指甲,且須保持整潔。女員工涂指甲宜用淺紅色或透明的指甲油,不得涂上深色系列的指甲油。

      3.基本行為舉止規定

      3.1上班應保持以下基本要求:

      ①形象:儀容端莊,熱情大方。

      ②談吐:溫文有禮,簡捷明快。

      3.2接待業主/來賓應熱誠、有禮,守時守信,不卑不亢,不做有損國格、公司形象或人格的事。

      3.3辦公室工作人員在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應接聽;接打電話,應語調平緩,聲音柔和適度;不得大喊大叫,影響他人工作,也不可無精打采,影響公司形象;使用電話應長話短說,禁止電話聊天。

      3.4外出辦事的工作人員,進入辦事機構辦公室前,應先檢查自身儀容儀表,并適度敲門,待主人允許后方可進入,進入后應先使用禮貌用語。

      3.5禁止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辦公場所、倉庫及其他禁煙區域嚴禁吸煙。

      3.6每天工作完畢后,應自覺進行崗位區域及設備的清潔、保養工作,自覺搞好辦公場所衛生工作。

      3.7愛護公物,節約能源,養成人離開前隨手關燈、電風扇、空調、水龍頭等的習慣。

      3.8所有員工應自覺維護和發展公司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或言辭。

      3.9不損人利已,不譏諷挖苦,不窺探他人隱私,不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不以工作之外事情議論他人。

      3.10嚴禁拉幫結伙,濫用權力。

      3.11嚴禁打架斗毆。

      3.12嚴禁聚眾賭博。

      3.13住宿人員應遵守集體宿舍公約。

      4.工作紀律

      4.1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每次以5分鐘之內計算)給予口頭警告,3次以上,從第四次開始每次扣工資20元。當月累計6次以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作任何補償。

      4.2需外出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無論公務還是私事),否則按曠工處理,當月曠工1次者給予記小過處分,并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0%;當月曠工2次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扣發月工資總額的50%。連續曠工3次以上者,給予解聘勞動合同,并不作任何補償。

      4.3上班時不得吃東西、聊天、喧嘩、追逐嬉戲、打瞌睡、吃零食、看小說。

      4.4不得處理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4.5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4.6未經允許,不得在工作場所自放音樂或聽'隨身聽'。

      4.7工作時間禁止私人會客;工作會客應在會客室或指定場所。

      4.8工作時間不得喝酒(公務應酬除外,但提倡中午不喝酒)。

      4.9離開工作崗位時須防止干擾他人。

      4.10必須盡忠職守,服從指揮安排,對上級工作安排有爭議時須以首選服從為前提,但可事后提出意見。

      4.11會議途中,尊重主持人或發言人,不隨意插話、搶話,有事先舉手或以紙條傳遞。

      4.12自覺維護工作環境衛生,各種物品擺放整齊。

      4.13非指定操作者,不得操作各種設備(含辦公設備,不得利用公司電腦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儀器;指定操作者須依照操作規程操作,特別注意安全。

      4.14下級應尊重上級,上級應關心下級,各種工作報告須依照管理層次逐級呈報,不得越級(特殊/緊急情況除外,但須于事后向直屬主管報備),當個人意見未獲采納前,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或上級指令,不得因個人意見阻撓組織運作。

      4.15工作崗位服從上司安排,執行工作任務時不得畏難借故回避或互相推諉,遇臨時緊急任務,雖非工作時間內,經通知后應立即到場處理。

      4.16下班前應關好門窗水電,將工作環境整理整齊清楚。

      4.17嚴守公司機密,未經總經理許可并辦理登記手續,公司檔案文件資料不得讓公司以外人員借閱;不得泄露公司各項計劃、議程、決定等。

      4.18不得利用職權貪污、受賄、行賄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公司名譽招搖撞騙;不得以公司關系,從事與公司無關的事務;不得利用公司客戶資源或商情資料或本公司名義銷售非本公司的產品或從事其他買賣。

      4.19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兼職或經營其他副業,更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的事業。

      4.20工作態度應端正負責,事先計劃周詳,事中盡責盡力,事后不斷改善,不可陽奉陰違,敷衍搪塞。

      4.21愛護企業的生產、安全、環保、綠化等公共設施設備,嚴禁損壞或采摘樹木花果。

      5.獎勵

      每年公司將根據每一位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工作業績給予一次全面的考核評價,評選出年度優秀員,優秀員工除可獲'優秀員工'稱號外,并獲得一次性現金獎勵。

      6.過失處分

      以下提及的過失內容非盡完備,員工如有過失行為,而未列入以下各類過失中,公司有權決定過失類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任何公司增補的條款,將自動成為員工行為規則的一部分。

      a、甲類過失

      (1)當值時未穿著整潔的制服或未整理。

      (2)工作或服務態度不佳。

      (3)不保持工作環境清潔和設備清潔,造成公共設施污損。

      (4)忘記或不適當佩戴工作證。

      (5)言語或動作不雅。

      (6)不按部門工作規程要求工作或違反安全守則。

      (7)當班時間經常閑談。

      (8)不愛護環境衛生,隨地吐痰或丟垃圾。

      (9)未經批準私自休假或調動。

      (10)沒有遵守各部門訂立的各崗位守則。

      (11)更改個人資料而有知會公司。

      (12)拒絕主管的檢查和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

      犯甲類過失者,部門經理將會發出口頭警告;重犯者,書面

      警告并扣薪一天;再犯者,即時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b、乙類過失

      (1)討論或公開個人資料及其收入和薪金。

      (2)拒絕執行主管正常之工作安排。

      (3)故意拖延工作進度。

      (4)故意污損公共設備和公物。

      (5)使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

      (6)使用辦公設備(如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做工作以外的用途。

      (7)當班時吸煙、喝酒。

      (8)無故拒絕加班。

      (9)將工卡收藏或亂放置。

      (10)一個月遲到超過六十分鐘。

      (11)工作時間睡覺。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較輕微損失。

      (13)不愛異公司財產,浪費水、電煤氣等資源,破壞公司、宿舍財產。

      (14)擅自帶圖紙或資料外出。

      (15)拒絕值班警衛檢查。

      犯乙類過失者,將獲書面警告,扣薪一天;再犯者罰扣薪三天;重犯者即時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c、丙類過失

      (1)工作時間中途離開而不通知部門經理(擅離職守)

      (2)在外作兼職而影響工作。

      (3)冒認他人名義以獲得個人利益。

      (4)對部門經理隱瞞工作上之錯誤,造成意外、損壞、粗劣之工作成果。

      (5)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或制造同事間不融合氣氛。

      (6)不服從部門經理工作之調派,斤斤計較,對主管人員斥罵。

      (7)未經批準,擅自帶外人入公司保密地方。

      (8)向外界泄露有關公司競爭及機密的情況或其它公司認為不宜向外界透露的資料。

      (9)參與或煽動他人罷工、停工、怠工或離職。

      (10)于公司范圍內賭博或在外財博,影響惡劣。

      (11)在公司打斗、酗酒或危害他人。

      (12)酒后回公司工作而對工作造成影響。

      (13)有危險性之惡作劇。

      (14)擅自張貼及涂改各類通告。

      (15)攜帶或擁有違禁物品(如易燃、易爆品、槍枝、毒品等)。

      (16)虛假人事資料。

      (17)造謠或惡意中傷其他員工或損害公司聲譽。

      (18)使用或教唆他人使用公司設備或人力而獲得個人利益。

      (19)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公司資料上網。

      (20)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公司嚴重損失。

      (21)未經公司批準而接受任何商戶、承辦商或公事有關之人士的禮物、金錢、支票、利益。

      (2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3)挪用或盜竊或毀壞公司財物。

      (24)未經許可集資、募捐等活動。

      (25)違反國家刑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條例。

      犯丙類過失者,將被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外,并視乎情節嚴重而送交公安機關處理或采取其它法律措施,以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直接及間接損

      第5篇 某某服裝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

      某服裝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

      *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

      * 雇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3個月,作業員試用40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公司繳驗下列表件:

      (一)本人身份證明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三張。

      (四)個人履歷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證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民權利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6歲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公司各級從業人員共分四級職稱,其職稱與職位對照見下表:

      職位、職稱等級配置表

      職階管理、業務體系備注

      主管人員非主管人員

      一總經理經正式核派代理或代行上一職階的主管工作者,其職責視同上一職階處理

      二經理

      三業務員、辦事員

      四助理員

      (二)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 服務

      第九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企業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銷售資料及影印本)出公司。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財務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持有直接領導簽字的出門單交與登記人員后方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情況發生。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工作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司的贏利能力,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征得直接主管核準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一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業務單位、物流單位、生產單位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第十二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工)一日論處。

      第十三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2. 遲到每次扣50元,撥入福利金。

      3. 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4. 超過15分鐘后,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無故提前15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論。

      (二)曠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議論。

      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經予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 待遇

      第十四條 本公司本著勞資兼顧互助互惠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辦法另訂)。

      第十五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本薪

      視從業人員學識、經歷、技能、業績及其工作性質而定(金額另訂),從業人員年度薪資調

      整方法由人事單位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

      第十六條 每月10號為工資發放日。(在無特殊情況下。如有特殊情況公司將做具體說明)。

      第十七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

      * 休假

      第十八條 員工除每周的正常休息外,享受國定休假日。

      第十九條 如工作需要加班時,應征得員工同意,并補發加班費。

      第二十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日數規定如下:

      (一)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全年給7天特別休假。

      (二)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全年給10天特別休假。

      (三)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全年給14天特別休假。

      (四)服務滿10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一年加給一天,但最多以30天為限。

      第二十一條 員工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定時間后,由勞資雙方以不妨礙生產或業務原則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實施,并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的天數,公司應發給薪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留職停薪不予特別休假。

      * 請假

      第二十四條 員工請假分為八種

      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假,事假應于一日前覓妥職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卡,照下列規定辦妥后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定代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亦視同曠工論。

      (一)請假1天(含)以內時,報請部門主管核準。

      (二)請假2天(含)以上,報請部門主管轉呈經理核準。

      (三)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人事單位留存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一日,給假日期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比例扣減。

      *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銷售策略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第6篇 某某服裝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2

      某服裝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三十二條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六)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辦公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三十七條 員工功過抵消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消。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消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消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 考核

      第三十八條 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職員3個月,作業員40天)由試用部門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總經理核準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隨時作嚴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人事單位應將員工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以為辦理年度考核參考。

      (三)年度考核:其辦法另訂。

      第三十九條 考核成績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種。

      第四十條 員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舉行,由直屬單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組核定。

      第四十一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 加班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如因生產或業務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準者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

      第四十三條 作業員加班,事先由單位主管代為申請,呈該部門主管核準后方得加班,并須按規定打卡,否則不發給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加班費計算,作業員依平日加班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給假日工資,但假日工作時間未滿8小時,按比例加給工資。

      第四十五條 作業員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給加班費外,就其加班時數予以曠工論處。

      第四十六條 員工加班情況,由管理單位按月統計備查。

      * 出

      第四十七條 員工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二種,凡當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程出差'。

      第四十八條 長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辦法另訂)。

      * 訓練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應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被指定參加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十條 員工訓練分為:

      (一)職前訓練: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訓練,由人事單位統籌辦理,內容為:

      1. 公司簡介及人事管理規則的講解。

      2. 業務特性、機器性能、作業規定及工作要求說明。

      3. 指定資深及專業人員輔導作業。

      (二)在職訓練: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互砥礪;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三)專業訓練:視生產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干部至各職業訓練機構相關班次,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來本公司作系列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學術技能,使利于任務的完成。

      * 遷調

      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應予配合。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五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7日內,一般員工應于5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五十四條 員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其隨行直系眷屬,可憑乘車證明支給交通費。

      第五十五條 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遣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職員暫行代理。

      * 留職停薪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簽請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請核準者。

      第五十七條 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但經公司總經理特準者除外。

      第五十八條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條 留職停薪期滿后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第六十條 員工于留職停薪期間擅就他職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免職。

      * 福利

      第六十一條 員工婚喪、住院,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與標準另訂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在同一年度內所有功過經抵消后,增減其年終獎金。

      * 保險

      第六十三條 員工一律參加勞工保險,于雇用時由人事單位辦理。

      第六十四條 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

      * 撫恤

      第六十五條 員工因公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始尚未參加勞保者,其津貼及輔助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 退休

      第六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工基準法工人退休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辦法另訂)。

      * 資遣

      第六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六十八條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二)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六十九條 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條 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依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七十一條 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第七十二條 員工資遣,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者,發給相當于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7篇 正規企業公司人事考核規章制度

      正規的公司都有自己嚴格的人事考核、人事升遷制度,并不是那一天老板今天高興就會隨意讓員工升職或者加薪,職員的考核以及升遷都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中考績及期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

      第二條 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

      第三條 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

      期中及期末

      第四條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并記錄于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以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

      第五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期中考績應于當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六條 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職、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并列入考績記錄。(例如: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技術上突出貢獻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并列入考績記錄。(例如:行為不檢者、讓公司蒙受損失者)

      第八條 人事部門應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

      第九條 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基層職員晉升制度

      (一)晉升的目的

      1、規范基層管理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任用制度,推動基層管理人才水平不斷提高;

      2、建立基層管理人員晉升通道,激勵基層員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卓越的現場管理推動企業的發展;

      3、樹立基層員工學習的標桿,不斷牽引廣大員工終生學習,不斷改進,保持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晉升的原則

      1、各部門必須本著“開發人才、儲備人才”的觀念去培養和開發員工;

      2、晉升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晉升必須堅持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為準繩,杜絕論資排輩;

      (三)晉升的資格

      無論何種晉升通道,員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具有晉晉升的資格:

      1.由工人晉升為拉長,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積極主動、表現優異、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由拉長晉升為班長,必須在公司拉長崗位上工作滿兩年以上;

      2.晉升為拉長的人員在最近一年內的考核中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晉升為班長的人員在最近兩年內的考核中至少有50%以上是良好,且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

      3.必須要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作風,符合拉長、班長的崗位要求;

      (四)任用原則

      1.原則上員工初次晉升為拉長及以上崗位均為臨時負責人;

      2.臨時負責人的任期(考察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任期滿后,由其上級領導根據其任期期間的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寫《基層員工轉正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核準發文,據此調整薪資。

      3.對于考察期間不能按時達到既定目標,崗位工作沒有任何起色的,工作表現欠佳的臨時負責人,免去其臨時負責人的職務。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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