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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5:28:10 查看人數:95

      施工安全規章制度

      第1篇 施工安全規章制度

      一、施工現場組織管理

      1、施工現場(工地)應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生產管安全。

      工地主任(項目經理)對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

      施工技術負責人對施工安全負技術責任。

      2、工地應建立由工地領導成員(包括施工員、工長等)輪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記錄。

      并檢查監督班組安全制度的執行。

      同時還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設施驗收和事故報告等管理制度。

      3、班組新調入工地時,應將班組安全員名單報告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小組。

      屬特種作業班組還應報告本班組持有操作證情況。

      同時,工地安全管理小組要向班組進行安全交底。

      4、總、分包工程或多單位聯合施工工程,應以總包單位為主,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監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

      各分包單位(或參加施工單位)根據管生產管安全原則,都應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組織或確定安全負責人,負責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

      1、施工現場(單位工程)安全技術管理基礎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

      (2)安全技術交底書。

      (3)安全設施任務單(復雜或特殊要求的設施,還應有設計圖紙、計算書)。

      (4)安全設施驗收書。

      (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安全交底書和安全操作規定。

      (6)特種作業人員驗證記錄。

      (7)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術措施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

      (1)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應層層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安全設施要列入任務單,布置落實,責任到人。

      (2)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才準使用。

      (3)在使用過程中,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確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1)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

      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場、倉庫處;

      易燃廢品集中點和生活區等。

      各區域之間間距要符合防火規定。

      配備足夠數量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2)施工現場特別需重視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

      ① 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儲存、保管、領用都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② 各種氣瓶的正確運輸、存放、使用。

      氣瓶放置地點應距明火作業點10m以外,要防曝曬,氣瓶防振圈、瓶帽等保護裝置必須齊全。

      瓶閥的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時,不準開啟瓶閥。

      ③ 對各種可燃性液體、油漆涂料等都必須熟悉其運輸、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據其性能特點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在運輸、保存、使用時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

      (1)對新入的職工、調動工作及臨時工、合同工、培訓和實習人員都應進行嚴格的三級教育。

      ① 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

      了解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學習一般電氣安全知識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發生事故后,如何自報、搶報等,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② 在工區或項目部進行第二級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生產規則、安全注意事項、了解工作地的危險部位、危險機電設施、塵毒作業情況等。

      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程,緊急情況下安全處置及疏散車。

      ③ 在班組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學習機具設備安全操作方法,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個人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險機件,危險物的控制方法,以及發生事故的緊急防護措施等。

      (2)特種作業教育

      ①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② 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理論和實際考核,成績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準錢庫鎮獨立作業。

      ③ 無證上崗,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④ 取得操作證,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3)變換工作崗位的工人教育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企業通過減員,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要求職工一人多崗,一專多能,工人換崗后應進行從新教育。

      ① 新崗位的操作規程。

      ② 新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術知識。

      ③ 新崗位的設備常見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④ 該崗位事故案例及應吸取的教訓。

      ⑤ 經教育后,方準上崗操作。

      (4)外來務工人員教育

      隨著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走上了生產崗位,他們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差,生產技能不熟練,在工作時,有章不循,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疲勞作業,從而引起較多的傷亡事故,因此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① 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② 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基本知識、危險崗位及通用工種的安全生產知識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③ 一般職業危害的預防,常見職業傷害的現場急報。

      ④ 交通、用電、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識。

      ⑤ 經教育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證》后方可從事企業的生產勞動,但學仍需參加企業組織的三級安全教育。

      (5)采用五新作業人員的教育

      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時,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教育,學習。

      ① “五新”的基礎知識。

      ② “五新”的性能、特點及其可能帶來的危害。

      ③ 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

      ④ 為避免事故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選用正確的勞動防護用品。

      ⑤ 采用“五新”后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在熟悉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規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崗操作。

      (6)經常性教育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做到經常化、制度化,把它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經常性的教育內容包括:

      ① 上級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法規及有關的文件、指示。

      ② 各部門、科、室和各個職工的安全責任。

      ③ 安全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

      ④ 事故案例及教訓和安全技術先進經驗、革新成果等。

      ⑤ 班組應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動日,利用班前或班后進行。

      (7)安全管理干部應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管理干部培訓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便更好地教育,培訓職工的安全知識。

      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工會應對安全生產作出全面系統的檢查,是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組織,推動檢查督促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1) 監督檢查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安全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職業危害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計劃和安全生產目標植。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 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對安全技術規程的執行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和問題有權提請安全監察機構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樹立安全生產典型。

      (8)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職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監察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9) 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計劃。

      并負責貫徹實施。

      (10)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造成事故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11)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2)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13) 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安全監督機構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并如實反映情況。

      2、安全生產制度

      (1)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健全安全生產組織。

      (2)進地安全培訓教育,開展安全生產監測檢查。

      (3)安全生產措施編制,傷亡事故統計分析。

      (4)對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的措施。

      (5)對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事先對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現傷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計,制定政策、完善、保護措施。

      (6)根據工程特點、施工環境、施工條件、施工方法等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鑒別、評價、控制或消除生產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勞動條件符合衛生要求。

      (8)盛夏做到防暑降溫,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9)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四、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分公司每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巡邏檢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檢查。

      2、進行日常性檢查,經常普遍性的檢查,企業每年至少檢查4-6次,項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組每周、每班次都進行檢查,國外還有安技人員的日常檢查,還有各級領導、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檢查。

      3、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應根據上級有關規程、法令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檢查違章作業和規程、制度的執行情況,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運行,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杜絕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產以自查為主,互查為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為主要內容,要結構氣候特點,開展防洪、防雷電、防坍塌、防高處墜落、防中毒等“五防”檢查。

      安全檢查要貫徹領導與群眾結合的原則,做到邊查、邊改,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復查制度。

      整改計劃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經常性安全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保證生產正常運行。

      五、施工人員安全注意規定

      1、所有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所有員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增強安全意識,確保人身安全。

      3、員工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好安全帽。

      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4、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選擇有安全保障的巡視線路。

      5、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與設備及施工車輛、坑槽、洞口等位置保持安全距離。

      6、嚴禁在吊裝區域逗留。

      7、嚴禁飲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8、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9、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合理的指揮和建議。

      10、與施工人員溝通應文明友善,主動協調好雙方關系。

      11、所有員工應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統一管理。

      六、其他

      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2篇 項目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5

      項目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5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員的10%。

      (3)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并有監護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裝飾裝修工地質量要求標語。

      3.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標語。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采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并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安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0則,方可動火。

      4)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第3篇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條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淘汰范圍:

      1.建設部發文公布的;

      2.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文公布的;

      3.省、市有關部門發文公布的;

      4.施工單位自認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等。

      第二條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禁止購買使用劣質產品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設施和材料。

      第三條 各地監督部門要加強監管,一經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必須立即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第4篇 施工現場電氣安全技術制度

      1.嚴格遵守各類電氣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操縱規程;

      2.嚴格遵守電氣安全值班負責制和交接班制;

      3.嚴格遵守電氣設備、電氣線路的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4.嚴格遵守電氣事故處理規程。

      為了保證上述制度的貫徹執行,必須健全相應的考核辦法和賞罰規定。

      5.電工有權拒盡執行違反電氣安全規程的指令,有權制止違反用電安全的行為。

      6.發生電氣工傷、電氣火災和電氣設備等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重傷以上的電氣事故、電氣火災和經濟損失超過2000元或停工10d以上的電氣設備事故,必須在事發后4h內報局(總公司)主管部分。

      第5篇 施工項目安全消防責任制度

      一、項目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及檢查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員的10%。

      3、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并有監護措施。

      二、項目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區域內,每 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 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機具間等每25 m2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三、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若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 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8、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9、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0、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采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并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指揮部協調部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部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施工現場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6篇 化工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廠有關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節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255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256條 特種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檢驗,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證。

      第257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防護裝置。

      第258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焊接設備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259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證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電阻小于10。

      第260條 手動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絕緣良好,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節 拆除工程

      第261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62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264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265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部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 爆破工程

      第266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必要時報當地方公安部門審批。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267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268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269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安全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270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271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272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73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274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275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276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277條 在生產危險化學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 檢修準備

      第278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279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280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281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282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 焊接作業

      第283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條 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具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準在烈日下直曬、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285條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焊割)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86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287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288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289條 進入化工區域內的各類槽、罐、塔、釜、球、爐膛、煙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為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第290條 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291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293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294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295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條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第297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第298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

      第299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300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301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時保持微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條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證”。

      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304條 檢修完畢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案。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305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 高處作業

      第306條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7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8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309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310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311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312條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314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315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節 起重吊裝

      第316條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第317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318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319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認可,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320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二)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五節 斷路作業

      第321條 斷路作業必須按照化工行業《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執行,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322條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管理,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并為來往車輛明顯提示改行的路線。

      第323條 斷路后,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攔、警示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第324條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所有警示及標志,報廠交通部門恢復交通。

      第十六節 動土作業

      第325條 動土作業應執行化工行業《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

      第326條 動土前必須搞清地下情況,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第327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嚴禁使用鐵棒、鐵稿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328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當化工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329條 動土現場應設置護攔、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

      第330條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331條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定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332條 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拐角處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333條 在坑、溝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334條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7篇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為規范公司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編制和審批程施工組織設計序,特制訂本辦法。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

      1、施工項目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

      2、應根據現行規范標準,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有針對性、有指導性、有可操作性在施工組織設計;

      3、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編制、審批手續;

      4、施工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施工危險源、施工工藝、作業條件、施工人員的素質等情況,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規定針對危險源的具體防護措施和施工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

      1、單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由公司施工科負責,技術負責人簽字,蓋部門章;

      2、單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由項目部負責,技術負責人簽字,蓋部門章;

      審批欄中應有明確的審批意見;

      公司施工科應建立審批登記臺帳。

      一、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

      1、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范圍:施工用電工程、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垂直運輸設備裝拆、懸挑鋼料臺制作安裝等。

      2、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內容:

      ○1施工用電:方案中應有負荷計算,變壓器選擇,導線和電氣件選擇,施工用電線路平面走向布置圖,系統立面圖、電箱接線圖,施工用電搭設、使用、維護及防火安全技術措施等要求;

      ○2基坑支護:方案中應有地質勘察資料,固壁支撐負荷計算,支撐材料選擇,支撐固定示意圖,深基坑分層次固壁措施及檢查維護安全技術要求等內容;

      ○3土方開挖:方案中應有地下物件勘察資料、附近構筑物資料,深基坑分層次開挖要求,土方運輸和堆放要求,機械開挖安全操作要求,應急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4降水工程:方案中應有相關地質勘察資料和附近構筑物地基資料、對周圍構筑物影響的評估以及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內容;

      ○5模板工程:方案中應有模板支撐強度設計計算書、細部構造放樣圖、支撐材料選擇要求和立桿、橫連桿、剪力撐、基礎的設置要求、支撐架平面示意圖和立面示意圖、模板支撐搭設和驗收及拆除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等內容;

      ○6起重吊裝工程:方案中應有施工作業場地(周圍環境)資料、起重機械的選擇、作業區周圍外電線路的防護措施、詭桿式吊架風繩和地錨的設置要求、起重機械的進場檢查驗收(包括各種吊索、吊具)、吊裝作業人員(持證)安全操作要求、吊裝指揮人員確定、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起重物就位固定措施等內容;

      ○7腳手架工程:方案中應有設計計算書(包括基礎、懸挑架、立桿、連墻件強度驗算)、材料選擇要求、構造細部放大圖(連墻件、基礎、分層卸荷示意圖)、腳手架立面圖和平面圖、腳手架防護要求(地笆、挑板、安全網、四步一隔離、防雷擊、防腐、排水等)、腳手架搭設和檢查驗收以及拆除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等內容;

      ○8垂直運輸設備裝拆:方案中應有現場作業場地資料、所選擇機械的名稱和規格及型號、基礎設置要求(按廠方提供的資料)、附墻架設置(按廠方提供的資料,如有變動必須經廠方提供正式圖樣)要求、進場機械的檢查驗收要求、機械的安裝拆除作業人員(持證)的確定(包括現場指揮、安全監督、禁區看護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要求、各種作業工具的配備和檢查要求、安裝檢查驗收要求等內容;

      ○9懸挑鋼斜臺制作安裝:方案中應有設計計算書(包括挑架抗彎、吊索和拉環強度驗算)、示意圖、安裝位置要求、跑道板鋪設、臨邊圍護要求、安裝安全操作要求、檢查要求、使用安全要求等內容;

      二、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審批

      1、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審批由公司施工科負責,技術負責人簽字,蓋部門章;

      2、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審批,由項目部負責,技術負責人簽字,蓋部門章;

      3、審批欄中應有明確的審批意見;

      4、公司施工科應建立審批登記臺帳。

      三、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實施

      1、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實施前應由施工技術負責人(項目部)向負責具體施工的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并由施工負責人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實施后應由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3、危險性比較大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實施中,應明確安全監管人員,實施監控,建立監控記錄。

      第8篇 施工安全清場制度范本

      一、 每日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要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各個部位,防止各類火險隱患存在,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二、 施工結束后認真檢查,確認無被遺棄的煙頭及各種易燃易爆品后,方可離開。

      三、 各施工現場如有動用明火作業的,施工完畢后不得將工具(氧氣、乙炔等)存放在現場。

      四、 認真檢查各種施工設備是否完好,現場配備的安全防護器材有效。

      五、 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關閉門窗,切斷電源,確認無任何火險隱患后方可離開。

      六、 施工前認真檢查各疏散通道有無占堵情況,如有應及時清理并恢復原狀,施工過程當中隨時注意清理因施工所產生的垃圾。

      七、 施工結束后,施工安全負責人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進行復查,對發現的問題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9篇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與執行制度

      為了更好地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合理地使用企業安全經費;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及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

      (一)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原則

      1、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當在編制生產財務計劃的同時進行。

      2、 安全技術部門(或兼職人員)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一工作。

      3、 應考慮必要與可能,掌握花錢少,效果大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合實際的計劃,同時充分利用各基層和項目的有利條件,制定科學、先進、可靠、實用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 抓住安全生產的關鍵問題,同時考慮迫切需要解決的一般問題。集中力量有計劃地先解那些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

      5、 以改革工藝與技術措施革新相結合的原則,減少不安全因素。

      (二)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依據

      1、 國家、建設部及工程所在地公布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各項標準、規章等。

      2、 在安全生產、勞動衛生檢查中所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 針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應采取的措施。

      4、 經濟發展、施工(生產)設備及操作方法的改變所應采取的防護措施。

      5、 對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所應采取的措施。

      (三)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方法

      1、 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項目部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與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負分管職責。

      2、 編制程序,一般應在每年第四季度開始編制下年度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

      (1) 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安全員、計劃、技術等有關部門人員,配合工會廣泛吸收職工群眾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編制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上報總公司批準。

      (2) 各部門根據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實施。

      (四)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1、 各有關人員必須首先從思想上要對批準后的計劃高度重視,把計劃的實施列入議事日程,關心和了解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深入現場檢查,聽取匯報及時研究解決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組織人力、財力,保證計劃實施。計劃一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由于某種原因,必須變更內容時,也應按報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2、 經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是實施安全措施計劃的物質基礎,只有保證預算經費,專款專用,才能保證計劃的實現。

      3、 計劃執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要納入年度施工計劃、財務計劃、材料供應計劃,機械設備的購置(制作)計劃。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有步驟的實施,按期實現。

      4、 監督檢查保證。安全部門和工會組織,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情況要經常性地進行檢查監督。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5、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完成后,要組織驗收,沒按期完成的要查明原因,限期完成。

      ⅱ、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內容、范圍

      (一) 安全技術

      1、 電刨、電鋸、砂輪及電器設備等傳動部位的防護裝置;有碎片、屑、液體飛出及裸露導電體等處所安設的防護裝置。

      2、 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等)。

      3、 各種運轉機械上的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4、 電氣設備安裝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5、 為搬運工作的安全或保證液體的排除,而重鋪或修理地面。

      6、 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門施。

      7、 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8、 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或便橋。

      (二)工業衛生

      9、 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要求而安設的通風換氣裝置。

      10、 為清除粉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11、 對有害健康工作的廠房或地點實行隔離的設施及隔熱防暑設施。

      12、 為改善和保證供應職工在工作中的飲料而采取的設施(如配制清飲料、飲水清潔、消毒、保溫的裝置等)。

      13、 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二) 宣傳教育

      14、 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錄像片等。

      15、 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16、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

      17、 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18、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ⅲ、安全施工措施的實施

      1、 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2、 一般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后執行。

      3、 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專責工程師或班組技術員交底后執行。

      ⅳ、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

      1、 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施工的主要危險點,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2) 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 針對施工采用的有害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4) 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2、 經技術負責人或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3、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 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報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第10篇 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審查備案制度

      1安全職責:

      1.1總監理師安全職責:

      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部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負全面監督、管理責任。

      1.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監理規定及相關文件制定工程建設監理規劃,明確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任務及各施工階段的安全工作重點。

      1.1.2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安全職責和權限,代表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總體監督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安全職責和義務。

      1.1.3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對違章行為提出糾正和整改意見。遇有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提出“暫停施工”的通知,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分析、解決問題,爭取早日恢復施工。

      1.1.4組織審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術方案、安全措施、作業指導書,督促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1.1.5對施工承包商選擇的分承包商進行安全資質審查。

      1.1.6組織并主持安全活動,聽取專職安全監理師匯報,了解安全情況,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7組織并主持安全檢查,參加項目法人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督促整改。

      1.1.8在工程施工協調會上,檢查、總結和部署安全文明施工。

      1.1.9協助項目法人組建“現場安全委員會”,在“現場安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1.1.10進行一般事故調查,審查并在授權范圍內批準施工承包商的事故處理方案,監督事故處理過程,檢查事故處理結果,簽證處理記錄。參加重大事故調查,提出監理意見。

      1.2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

      1.2.1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在總監的領導下,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1.2.2制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和安全監理工作計劃經總監理師批準后實施,定期編寫安全監理簡報并下發有關單位。

      1.2.3協助總監組織并參加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1.2.4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立即通知整改。

      1.2.5制止施工現場的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總監批復,發出“暫停施工令”,待整改完善后,恢復施工。

      1.2.6參加安全會議和施工協調會,協助總監做好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

      1.2.7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1.2.8參加審查施工承包商各工序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開工前,檢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安全培訓考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現場開工安全施工條件情況,并監督安全措施的實施。

      1.2.9審查施工承包商選用的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資質,督促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監督檢查與指導,嚴禁以“包”代管。

      1.2.10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安全管理內容:

      2.1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杜絕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設備安全事故,杜絕“三違”(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操作性違章),提倡安全文明施工。

      2.2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實行監督、檢查,對安全嚴重失控的施工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3在施工準備階段及分部工程開工前,審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各級安全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考試、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安全組織機構及重大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等。

      2.4檢查施工工器具、設備,必須有檢驗合格證明。對無合格證明和超出檢驗周期的不準用于施工。

      2.5以安全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為依據,監督承包商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制止違章行為。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指令先行停止施工,提出監理意見。

      2.6施工階段的安全停工通知單,必須由總監理師簽字,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實施。

      2.7監理人員在現場安全控制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施工人員操作情況、機械設備狀態、工器具配備是否符合安規要求,施工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2.8監理部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簽發“安全整改通知單”送承包商按“三定”原則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做好信息反饋。

      2.9審查重大施工項目、特殊危險作業、特殊跨越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提出監理意見。

      2.10檢查施工承包商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管理應符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安全規程要求。

      2.11審定施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資質,督促承包商對分包商的安全施工進行監督、指導、教育、考核,防止以“包”代管。

      2.12在月度工地例會、工程協調會上,檢查施工安全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提出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要求,做好預測、預控。

      2.13督促施工承包商開好月安全工作例會及施工隊(班)周安全活動,要求安全活動結合工程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2.14遇到威脅安全和質量的重大問題時,監理人員應及時提出“暫停通知”,并按有關程序上報。督促承包商認真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爭取早日恢復施工。

      2.15施工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備案:(1)安全管理組織機構;(2)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3)經承包商主管領導審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4)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檢查情況通報及事故報告。

      第11篇 現場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為規范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建設計劃,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嚴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投資。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程科要嚴格執行合同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驗收等工作的規定,檢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和監理單位編制的監理大鋼及監理細則等的落實情況。

      二、協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電力、電信、自來水、燃氣等單位工作。

      三、按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范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各工序和驗收工作,參與工程主材及機械設備的進場驗收工作,督促各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資料。

      四、加強工程變更管理

      設計技術變更、需由現場管理人員會同監理單位初審、報科室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

      工程量變更和需由施工單位上報,經業主及現場監理工程師現場核實后報前期科造價審核;

      因規劃、土地等變更,由業主現場管理人員和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或提交局務會議討論)。

      五、工程現場必須保持清潔、安全、文明,工地不得野蠻施工,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規定。

      六、工程科必須加強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現場施工監管工作:

      1、審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2、審核和檢查工地的安全組織體系和安全員的配備情況;

      3、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4、審核承包商提交的關于工序交接檢查,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檢查報告;

      5、審核工程監理簽署的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簽證文件;

      6、參與并督促工程監理進行現場監督與檢查,對各工序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現場檢查、驗證施工人員按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和按規程操作情況。對主要結構、關鍵部分的安全狀況,除進行日常跟蹤檢查外,視施工情況,必要時作抽檢測工作。檢查督促工程監理作好工序檢查后,記錄和確認工作;

      7、會同工程監理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做好以下文明施工工作:施工現場掛牌、現場圍護、總平面置、現場住宿、生活設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防水、宣傳等。

      七、工程科要及時辦理工程驗收及資產移交手續,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按規定做好工程檔案整理,并組織施工驗收及相關工程驗收及移交工。

      第12篇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編寫、審查、批準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工程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把好工程安全源頭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我標段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云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項目部。

      三、程序

      1、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凡項目所屬工程項目,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的內容要求。

      2、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依據

      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規、條例、標準。項目需要解決的保證人身安全和生產安全的措施項目。

      3、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內容

      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溜車、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安全防護裝置、保險及信號裝置等。以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如通風、防毒、除塵、防暑降溫和消除噪音等。勞動保護科研、勞動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如編寫安全技術教材、舉辦安全培訓班及購置安全圖書、儀器、設備等。

      4、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批程序

      4.1、各單位在進行項目工程施工、安裝、檢修前均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應包括安全費用的投入、安全防護裝置使用、勞動保護措施、安全宣傳教育措施等內容,要針對不同工程的結構特點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針對施工場地及周邊環境等,從防護上、技術上和管理上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所有安全技術措施都必須明確、具體,能指導施工。

      4.2、《措施》編制完成后,審查批準執行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審批后方可組織進行施工。

      4.3、《措施》經審批后,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書,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批后方可生效。

      4.4、如果由于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編制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5、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

      5.1、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及圖紙等。

      3)施工計劃: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序流程、工藝控制、工序檢查、驗收環節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專項方案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等。

      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

      7)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5.2、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類別為:

      1)深基坑支護及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或深度雖未超過3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深基坑支護及土方開挖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超過7米(含7米);或跨度超過16米(含16米);施工荷載大于9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4kn/m的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和鋼結構、空間網架結構安裝使用的承重支撐系統。

      4)落地式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50米;高層建筑施工分段搭設的懸挑式腳手架。

      5)30米以上(含30米)高空作業工程。

      6)其他需要施工安全專項方案論證的特殊工程。

      7)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險程度界定如下:

      危險性一般

      危險性較大

      危險性重大

      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基坑深度h

      h≤3m

      基坑深度h

      3m <h≤10m

      基坑深度h

      h>10m

      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邊坡高度h

      h≤6m

      基坑深度h

      6m <h≤15m

      基坑深度h

      h>15m

      路基高填方工程

      路基填方高度h

      h≤6m

      路基填方高度h

      6m <h≤12m

      路基填方高度h

      h>12m

      大模板工程

      一次性立模面積a

      a≤100m2

      一次性立模面積a

      100m2<h≤300m2

      一次性立模面積a

      a>300m2

      起重吊裝工程

      吊裝重量g

      g≤80t

      吊裝重量g

      80t<g≤170t

      吊裝重量g

      g>170t

      腳手架工程

      腳手架面積a

      a≤200m2

      腳手架面積a

      200m2<a≤500m2

      腳手架面積a

      a>500m2

      拆除與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量q

      q≤5000m3

      爆破工程量q

      5000m3<q≤20000m3

      爆破工程量q

      q>20000m2

      橋梁高墩工程

      橋梁墩身高h

      h≤25m

      橋梁墩身高h

      25m<h≤50m

      橋梁墩身高h

      h>50m

      軟弱地質條件下隧道施工

      圍巖級別

      三級

      圍巖級別

      二級

      圍巖級別

      一級

      鐵路既有線作業

      既有股道

      2道

      既有股道

      3道~6道

      既有股道

      7道及以上

      橋涵頂進

      頂進孔徑l

      l≤6m

      頂進孔徑l

      6m≤l<15m

      頂進孔徑l

      l>15m

      橋梁懸灌施工

      主跨跨度l

      l≤60m

      主跨跨度l

      60m<l≤120m

      主跨跨度l

      l>120m5.3、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1)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2)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及措施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和實施的指導意見。

      5.4、凡應當組織專家組論證的工程,我標段在編制施工方案后,經專家組論證審查,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我標段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5.5、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應當按照論證報告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5.6、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5.7、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8、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現場。

      5.9、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1)、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實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2)、認真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中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工作,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置、防護應列入施工任務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并實行驗收制度。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3)、在要害部位和危險區域,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現場要有專職安全人員巡回檢查,并設明顯標志及警示牌。

      4)、作業過程中需變更方案和措施,必須由原編審人員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5)、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旁站監督。危險性一般的分部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施工隊安全員必須全過程旁站監督,項目部安全員進行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項目安全科隨時進行抽查監督;危險性重大的專項施工方案過程實施時,項目安全科必須全過程旁站監督。

      6)、對不認真執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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