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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14 07:00:03 查看人數:63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1 范 圍

      本制度規定了**電廠熱力機械(熱控)第一、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操作票、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電氣操作票的使用和管理規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研究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 吉林省電力工業局dl—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能源部1991—3—18發布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標準》

      3 縮略語

      三權——工作監護權、工作許可權、工作票簽發權

      兩票——工作票、操作票

      4 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

      4.1 適用范圍

      4.1.1 熱力機械(熱控)第一種工作票

      4.1.1.1 在熱力機械(熱控)設備、設施或系統上,運行人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的檢修工作。

      4.1.1.2 可能危及檢修人員人身安全的(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的特殊工作。

      4.1.1.3 在熱控保護、自動回路及主要參數儀表上的工作,不論安全措施是否由運行人員來采取,都必須填寫熱力機械(熱控)第一種工作票。

      4.1.2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

      4.1.2.1 在熱力機械設備、設施或系統上的工作,不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但須經運行人員許可的檢修工作。

      4.1.2.2 在熱控設備、設施或系統上的工作(熱控保護、自動回路及主要參數儀表除外),不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但須經運行人員許可的檢修工作。

      4.2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4.2.1 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工作計劃時間是否符合工作實際;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組成員是否能夠安全地進行工作;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運行。

      4.2.2 工作負責人:

      ——正確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對工作組成員給予必要指導;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

      ——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召集、主持工作組成員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隨時檢查工作組成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正確執行“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終結時恢復檢修前的狀態。

      4.2.3 工作許可人: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否則應補充在“運行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內;

      ——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執行;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和工作場所附近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對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組織運行人員根據工作的危險點分析做好相關的事故預想。

      4.2.4 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工期相符,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2.5 工作組成員

      ——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

      ——正確執行危險點分析欄中所制定的控制措施。

      4.3 熱力機械(熱控)第一種工作票的使用

      4.3.1 工作票的填寫

      4.3.1.1 熱力機械(熱控)第一種工作票為一式兩份,由各專業按年度從1起統一順序編號、登記。

      4.3.1.2 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4.3.1.2.1 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消壓、吹掃等;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包括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等),必須關閉或開啟的截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還應寫明應加鎖的截門,并懸掛警告牌;

      4.3.1.2.2 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4.3.1.2.3 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4.3.1.2.4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4.3.1.2.5 (4.3.1.2.3中4.3.1.2.4)兩項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4.3.1.2.6 大、小修工作安全措施項目較多,可以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項目的安全措施附頁,對工作項目雖不屬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

      4.3.1.3 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a) 由于運行方式和設備缺陷(如截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

      b)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c) 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d)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e) 如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不得空白。

      4.3.1.4 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后,在措施執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頁,則該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4.3.2 執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3.2.1 熱力(熱控)設備檢修需要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安全措施時,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

      4.3.2.2 熱力(熱控)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控制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險。

      4.3.2.3 熱力設備、系統檢修需加堵板時,應統一按以下要求執行:

      4.3.2.3.1 氫氣及油系統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檢修,必須關嚴有關截門后立即在法蘭上加裝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4.3.2.3.2 汽、水、煙、風系統,公用排污、疏水系統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截門、閘板、擋板關嚴加鎖,掛警告牌。如截門不嚴,必須采取關嚴前一道截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分場批準的其他安全措施。

      4.3.2.4 (4.3.2.3.1及4.3.2.3.2)兩項中凡屬電動截門應將電動截門的電源斷開,熱機控制設備操作電源也應可靠地切斷。

      4.3.3 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4.3.3.1 簽發工作票

      4.3.3.1.1 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4.3.3.1.2 工作票一般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一式兩份,簽發時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并仍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代。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送交運行班長。

      4.3.3.2 接收工作票

      4.3.3.2.1 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1h送交運行班長,由運行班長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記上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4.3.3.2.2 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4.3.3.2.3 運行班長簽收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4.3.3.3 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4.3.3.3.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許可,由班長在適當時候布置運行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由班長或司機、司爐監護執行。

      4.3.3.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電氣值班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熱機運行班長應填寫停電聯系單,送電氣主值班員據以布置和執行斷開電源措施。停電措施執行完畢后,填好措施完成時間,執行人簽名后電氣主值班員或執行人用電話通知熱機運行班長,并在聯系單上記錄受話的熱機班長姓名。停電聯系單保存在電氣主值班員處備查,熱機班長接到通知后應做好記錄。

      4.3.3.3.3 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應報告運行班長,經運行班長了解執行情況無誤后,聯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

      4.3.3.4 工作許可

      4.3.3.4.1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將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

      4.3.3.4.2 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工作許可人記上許可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作為得到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4.3.3.5 開始工作

      4.3.3.5.1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及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工作組成員進行現場危險點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逐一簽字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4.3.3.5.2 在工作過程中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發現新的危險點時,應停止檢修工作,工作負責人組織工作組成員進行危險點再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可繼續工作。如新的危險點對運行設備、系統或人身構成嚴重威脅時,應立即恢復原狀態,并由工作許可人收回工作票,向上級領導匯報,根據指示停止該項工作或擴大檢修措施,重新辦理新的工作票。

      4.3.3.5.3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否則應重新簽發、辦理新的工作票。

      4.3.3.6 工作監護

      4.3.3.6.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專業組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應按規定指派監護人。

      4.3.3.6.2 工作負責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4.3.3.7 工作延期

      4.3.3.7.1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完工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班長、值長)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

      4.3.3.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

      4.3.3.7.3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4.3.3.8 檢修設備試運

      4.3.3.8.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可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4.3.3.8.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時,應將試運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工作人員確以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熱機運行班長應填好“送電聯系單”交電氣主值班員,經值長批準后,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復送電。送電后,在聯系單上記上送電完畢時間,執行人簽名后由電氣主值班員或執行人用電話通知熱機運行班長,送電聯系單保存在電氣主值班員處備查,熱機班長接到通知后做好記錄,并組織進行試運工作。

      4.3.3.8.3 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斷開電源措施仍由熱機運行班長填寫停電聯系單,交電氣主值班員聯系停電,只有接到電氣主值班員電話通知斷開電源措施已執行后(并做好記錄),方可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4.3.3.8.4 如果試運后的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4.3.3.9 工作終結

      4.3.3.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施工現場,確認無問題時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4.3.3.9.2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無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

      4.3.3.9.3 工作許可人在一式兩份工作票上記上終結時間,雙方簽名后蓋上“已執行”印章,雙方各留一份,并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4.3.3.9.4 設備系統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代,并在設備變更記錄簿登記清楚后方可離開。

      4.3.3.9.5 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4.4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使用

      4.4.1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為一式兩份,由各專業按年度從1起統一順序編號、登記。

      4.4.2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簽發由班長及以上人員簽發。

      4.4.3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無“工作負責人變更”、“工作票延期”、“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

      4.4.4 工作票的填寫、許可、開工、終結、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等的基本原則均與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第一種工作票相同。

      4.4.5 工作票在當日工作開工前簽發、辦理即可。

      4.4.6 熱力機械(熱控)第二種工作票如無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與“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欄應分別由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填寫“無”,不得空白。

      4.4.7 工作許可人根據現場工作的實際情況,做好事故預想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4.4.8 熱工自理的設備停電和有關閥門關閉,由工作負責人監護,工作組人員操作。

      4.4.9 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票簽發人所列安全措施的實施結果負責;工作許可人對檢修告知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執行結果負責。

      4.4.10 工作負責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變動安全措施,否則應重新簽發、辦理新的工作票。

      5 熱力機械操作票

      5.1 適用范圍

      5.1.1 電力生產的水、汽、氣、油、灰、渣等系統及設備的投入及退出運行及清掃工作,應使用熱力機械操作票。

      5.1.2 事故處理及緊急情況下,操作可以不使用操作票,但必須嚴格按運行規程和事故預案進行處理。

      5.2 填寫要求

      5.2.1 熱力機械操作票由各專業按年度從001起統一順序編號、登記。

      5.2.2 操作票應根據值長或班長下達的操作任務填寫或使用制度票,操作票必須使用雙重名稱(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并及時在操作記錄簿中記錄。

      5.2.3 每份操作票只允許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5.2.4 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據系統、設備實際狀態可以參照制度票填寫,也可以使用預先印制的制度操作票。

      5.2.5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應合上(拉開)設備、閥門、擋板門的電源;應開啟(關閉)的閥門、擋板門;啟動(停止)的設備;并列(解列)的系統;打開(關閉)的人孔門;投入 (退出)的聯鎖、保護和自動裝置。

      5.2.6 大型、復雜、危險性操作由班長組織各操作組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指定監護人或親自進行監護,其他操作由技術等級較高人員作為監護人。

      5.2.7 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完畢后,監護人和班長認真審核,確認操作項目及危險點分析無問題后,班長、操作人、監護人分別進行簽名。須經值長審核簽字的應交給值長審核后簽名。

      5.2.8 操作票操作項目填寫完畢后,班長指導監護人和操作人根據設備、系統的運行方式、缺陷隱患、季節性變化、人員實際情況進行操作的危險點分析,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填寫在操作票背面的“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欄內,嚴禁照抄照搬。

      5.3 操作過程中的聯系

      5.3.1 業務聯系時要說明崗位、姓名,須聯系的工作項目。

      5.3.2 業務聯系中必須使用制度術語,簡明扼要。

      5.3.3 各專業要規范操作中必要的手語聯系。

      5.3.4 業務聯系必須有始有終,防止偏差。

      5.3.5 各方聯系事項要核對無誤,重要項目要有記錄。

      5.4 操作票的執行

      5.4.1 操作人、監護人、班長(值長)簽字后,根據(值長)班長、監護人命令,操作人填上操作開始時間,開始進行操作。

      5.4.2 機、爐的啟(停)等重要操作,每項操作結束后記錄操作完成時間。

      5.4.3 操作人、監護人嚴格執行“四對照”,即對照設備名稱、編號、位置和開、合方向。嚴禁有操作票不用,憑記憶盲目操作。

      5.4.4 操作人聽從監護人指揮,如果監護人指揮錯誤,操作人有權拒絕操作,并向班長報告。

      5.4.5 操作過程中發生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操作,匯報班長(值長)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5.4.6 每項操作結束后,在該項執行欄中打“√”,嚴禁提前或全部操作結束后打“√”。

      5.4.7 操作中,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監護人要自始至終認真監護,無監護人的命令,操作人不得擅自操作。執行一個操作任務,中途禁止更換操作人、監護人。

      5.4.8 操作過程中因故中斷操作,應在已執行的最后一項上蓋“已執行”章,并在備注欄注明中斷原因;不需要操作的項目,在執行欄內打“×”,并在操作票的備注欄內注明原因。

      5.4.9 全部操作項目完成后,監護人、操作人應全面復查被操作設備、系統的狀態、表計及信號指示等是否正常,向班長匯報操作情況。

      5.4.10 完成全部操作項目后,班長在每頁已執行的操作任務欄的右側蓋“已執行”章,并在操作票上記錄操作結束時間,向值長匯報操作任務已經完成。

      6 電氣工作票

      6.1 總則

      6.1.1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6.1.2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6.1.3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6.1.4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6.1.5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

      6.2 適用范圍

      6.2.1 第一種工作票

      6.2.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6.2.1.2 高壓室內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6.2.2 第二種工作票

      6.2.2.1 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6.2.2.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6.2.2.3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6.2.2.4 轉動中的發電機勵磁回路或直流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6.2.2.5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6.3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3.1 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必要性;

      ——工作是否安全;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6.3.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6.3.3 工作許可人: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6.3.4 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6.3.5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6.4 工作任務的下達和接受

      檢修單位應根據停電檢修計劃或臨時性檢修工作提前向調度或值長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工作任務再下達到班組。班組接受任務后應作出相應的安排和準備工作。大型工作還應進行技術培訓,確保工作任務安全、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6.5 工作票的填寫

      6.5.1 工作票應由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2 填寫工作票,應按系統接線圖及檢修計劃任務書中布置的工作任務進行,安全措施完善,符合實際,特別是地線組數及裝設位置必須正確。帶電設備要標注清楚,指明地點。

      6.5.3 工作班成員欄,應填寫上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總人數。在作業人數多寫不下時,可只填寫小組負責人姓名,并注明小組人數。

      6.5.4 工作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要指明確切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和檢修設備名稱。

      6.5.5 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6.5.5.1 應拉和已拉開關和刀閘,應填寫雙重名稱,在雙重名稱前面,可以不填“應拉”和“已拉”字樣,應拉開的操作直流保險和動力保險(刀閘)應填寫在應拉開開關和刀閘的安全措施欄內;應裝設接地線,要寫明裝設的確切地點。安全措施欄內填寫可以并項,但不能漏項,由于項目多寫不下,可以加附頁。

      6.5.5.2 值班員填寫的安全措施欄內,對已裝設地線欄內要填寫地線編號,裝設地線的編號不得連在一起填寫,不得并項,不得用“同左”或點點等省略或代之。

      6.5.5.3 在應掛和已掛標示牌欄內,應寫明標示牌全名和懸掛地點。

      6.5.5.4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及補充安全措施欄內,必須由工作許可人填寫,不能空白。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要寫明鄰近工作地點有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設備名稱。如無帶電設備又無補充安全措施,可寫“無”。

      6.5.5.5 工作票填寫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工作組成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遵照危險點分析要點逐項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并將討論結果填寫在工作票“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欄內,禁止照抄照搬。

      6.6 工作票的簽發

      6.6.1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6.6.2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安全工作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6.6.3 控制室內應有經廠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和經分場批準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名單。未列入名單的其他人員無權辦理工作票。

      6.7 工作票的傳遞和下達

      6.7.1 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后,工作負責人必須熟悉工作內容和確認所列措施是否得當。

      6.7.2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

      6.7.3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6.7.4 臨時性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6.8 工作票的許可手續

      6.8.1 值班負責人收到工作票后除審查所列安全措施外還應做如下工作:

      ——審查工作的可行性,必須考慮到設備停運后對系統的影響,向值長匯報詳細情況,并得到值長批準;

      ——審查工作計劃時間與調度批準時間相符,應考慮到設備停運后對系統安全運行的影響,匯報值長,得到其批準后做好相應的事故預想;

      ——審查工作人員與總人數相符,避免一名工作人員參加兩項工作;

      ——避免交叉作業的危險,如有出現交叉作業的可能,必須與雙方工作負責人做好聯系,并得到明確的答復,必要時可中斷其中一方的工作;

      ——審查合格后,在相應欄內簽名,編號,并記錄在工作票登記簿內;

      ——工作票接收后,值班人員必須根據工作票上的要求認真完善地逐條布置安全措施;

      ——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可填寫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內,所有安全措施布置完確認無誤后在值班負責人欄內簽字。

      6.8.2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

      ——匯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6.8.3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6.8.4 工作票發出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6.9 現場開工要求

      6.9.1 工作班組作業前,應全員列隊進入現場,由工作負責人宣讀工作票,要嚴肅、認真、詳細地交待工作任務、工作時間、作業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等,應特別交待鄰近運行設備及帶電部位。工作班成員必須精力集中,認真聽講,并在工作負責人的組織下對“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中的內容進行討論和補充。工作負責人或安全員要向工作班成員提問,達到每個工作班成員確實了解清楚,并在“安全交底”欄內簽字后,方可開工。

      6.9.2 工作人員做到著裝整齊,符合安全要求。

      6.10 工作現場的監護

      6.10.1 工作負責人在作業過程中要始終在現場,必須做到不間斷的監護,督促全組人員認真執行工作票上各項安全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6.10.2 凡從事配電線路修理工作必須兩人進行,一人監護、一人作業。

      6.10.3 凡臨近帶電設備作業時,要嚴格按規定簽發工作票,并設熟悉電氣設備的人員在現場進行監護,否則運行人員應制止其工作。

      6.10.4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一組人與工作負責人分開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6.10.5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6.10.6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10.7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6.10.8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6.10.9 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由工作負責人組織進行危險點再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報告上級領導。

      6.10.10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沒有明顯斷開點或斷開點按試驗電壓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高壓試驗和檢修兩份工作票同期發出。

      6.10.11 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寫一張工作票,但在試驗前必須得到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如加壓部分與檢修部分之間的斷開點,按試驗電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在另一側有接地短路線時,可在斷開點的一側進行試驗,另一側可繼續工作。但此時在斷開點應掛有“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6.11 工作間斷、轉移要求

      6.11.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6.11.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檢分公司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換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6.11.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6.11.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6.12 工作延期、增補工作班成員和變更工作負責人的要求

      6.12.1 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第一種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第二種工作票應重新填寫新的工作票,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6.12.2 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6.12.3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6.12.4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記錄在工作票備注欄上;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第一種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第二種工作票應重新填寫新的工作票,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6.12.5 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6.13 工作票的終結

      6.13.1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進行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

      6.13.2 經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到現場交待、驗收后,并在工作票上簽字,即為工作終結。

      6.13.3 對于工作許可人,只有當第一種工作票上的全部接地線拆除,并填寫在工作票上,方為終結。特殊情況,當天不能拆除的接地線要注明原因。

      6.13.4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6.13.5 執行完的工作票,要在工作票任務欄右側蓋“已執行”章。因故未執行的工作票蓋“作廢”章,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

      7 電氣操作票

      7.1 適用范圍

      7.1.1 倒閘操作票

      7.1.1.1 廠用電系統倒換運行方式的操作。

      7.1.1.2 10.5kv及以上系統的操作(本制度7.1.3條、7.1.4條中規定的操作除外)。

      7.1.2 電氣操作票

      7.1.2.1 6kv廠用系統配電線路、非電源設備的操作。

      7.1.2.2 6kv、380v系統測定設備絕緣的操作。

      7.1.2.3 380v廠用母線上75kw以上電動機的操作。

      7.1.2.4 動力盤、閘門盤電源的操作。

      7.1.3 電氣操作命令票

      7.1.3.1 非自動空氣開關控制的低壓設備不用測定絕緣的停、送電操作。

      7.1.3.2 投入或停用壓板的單一操作。

      7.1.3.3 拆除地線的單一操作。

      7.1.3.4 檢查設備所處位置(開、合、工作、試驗、檢修)的單一操作。

      7.1.3.5 合上或拉開主變中性點接地刀閘的單一操作。

      7.1.4 不用操作票的操作

      7.1.4.1 事故處理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按照運行規程或事故預案的操作程序進行。

      7.1.4.2 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7.1.4.3 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7.2 操作票的填寫

      7.2.1 操作票應根據值班調度或值班負責人下達的操作計劃和操作綜合令填寫。調度發布操作計劃和倒閘操作令時,必須用雙重名稱(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同時要錄音;運行單位要由值長、值班負責人或指定有受令權的值班員受令,認真地進行復誦,得到對方的確認后,將接受的操作計劃和倒閘操作命令完整、無誤、及時地記錄在操作記錄簿中。值班負責人給值班員下達操作令也必須用雙重名稱,如有相應的操作聯系單或工作票,應同時交給值班員作為填寫操作票的依據。

      7.2.2 調度下達操作預備令時,對操作票中的任務、計劃時間、操作項目和注意事項要逐字下達,并明確操作令的類別。

      7.2.3 每份操作票只允許填寫一個操作任務。一個操作任務用多張操作票時,應從第二頁開始在操作任務欄注明“接前頁”。

      7.2.4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7.2.5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檢查項目可以只寫名稱或編號。

      7.2.6 操作票規定由操作人或監護人填寫。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由前一班人員填寫時,接班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細致地審查,確認無誤后,由操作人、監護人、班長簽字后執行。倒閘操作票,值長必須認真審核操作票并簽字。

      7.2.7 填入操作票的檢查項目:

      ——檢查開關操作后的實際位置;

      ——并、解列(包括系統并解列、變壓器并解列、用旁路代送)檢查負荷分配(檢查三相電流平衡),并在該項的末尾記上實際電流數值;

      ——在操作地點看不見刀閘的實際開、合位置,要檢查刀閘操作后的實際位置;

      ——由旁路母線代配時,必須檢查各線路旁路刀閘在開位,可列為一項總的檢查項目,刀閘編號和名稱不必一一填寫;

      ——檢修設備送電前,檢查送電范圍內接地線確已拆除,可列為一項總的檢查項目;

      ——接地刀閘每拉開一組,即應檢查確已拉開。

      7.2.8 操作任務欄內和操作主變的各側開關要填寫電壓等級。

      7.2.9 操作人要明確操作任務和順序,對操作命令有疑問時,應及時提出,明確后填寫操作票。

      7.2.10 保護、交直流操作保險、動力保險、重合閘只填寫名稱。

      7.2.11 操作票填寫后的空余部分應蓋“以下空白”章以示終結。備注欄不許填寫操作項目。

      7.2.12 操作票填寫完后,監護人和操作人應進行本次操作的危險點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將討論結果填寫在操作票背面的“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欄內,嚴禁照抄照搬,兩人分別在“安全交底“欄內簽字。

      7.3 操作時的聯系

      7.3.1 運行人員在業務聯系時要先說明單位、姓名、時間。

      7.3.2 業務聯系中必須使用調度術語,采用雙重名稱,語言要簡明扼要,不準摻雜與本次聯系無關的事項。

      7.3.3 一次聯系多件事時不得含混,使雙方都要逐一明確,并一一落實。

      7.3.4 業務聯系必須有始有終,中途一般不得換人,必須更換聯系人時,須交待清楚,防止偏差。

      7.3.5 雙方對所有聯系事項都要一一認真記錄清楚,并通過復誦核對無誤。

      7.4 操作票的執行

      7.4.1 一份操作票規定由一組人員操作,監護人手中只能持一份操作票。

      7.4.2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監護。

      7.4.3 開始執行倒閘操作前,應先在模擬板上進行核對性預演,確認操作票正確無誤,每項模擬作

      完了在相應操作票模擬預演欄內打一藍色的“√”。

      7.4.4 調度或值班負責人發布正式操作令時,不用再重新記錄,但必須對照操作票中的相應項目或任務,并以此逐字復誦,調度或值班負責人聽取復誦無誤后,發布“可以執行”命令。

      7.4.5 在接到正式操作令后,監護人填寫好開始操作時間,即可進行實際操作。

      7.4.6 操作必須按操作票內容,逐項逐字的嚴格執行,不得跳項、漏項,更不得有操作票不用,離開操作票,憑記憶盲目操作。

      7.4.7 在操作中監護人和操作人的關系是指揮和被指揮的關系。操作人必須聽從監護人指揮,如果監護人有錯誤,操作人可以拒絕操作并向上級報告。

      7.4.8 操作時操作人在前,監護人在后,要時刻注意行動路線,操作時節奏鮮明、動令明確,操作前后要有看燈光,表計的意識,雙方都有核對所要操作項目的責任。

      7.4.9 操作時嚴格執行“四對照”即對照設備名稱、編號、位置和拉合方向。

      7.4.10 操作時監護人唱票,操作人手指設備名稱、編號復誦,核對無誤后,監護人發出“對,解鎖”令;操作人解鎖后,手握把手,監護人發出“對,執行”令,操作人即按正確拉合方向進行操作。

      7.4.11 每項操作完了打一個紅色“√”,嚴禁提前或全部操作完了打紅“√”。每檢查一組地線即在地線號上打紅“√”。

      7.4.12 在特殊情況下,因故不能操作或不需要操作的操作項目,必須有值班調度員的命令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確認無誤操作的可能,方可進行操作。不需要操作的項目,可以在執行記號欄內打紅色的“×”,并在操作票的備注欄內注明原因。已打“×”的項目再需操作時,必須重新填寫操作票。

      7.4.13 操作終了,及時匯報值長或值班負責人(如為系統操作令,每操作完一項均要匯報),值長或值班負責人匯報調度或通知相應崗位人員。

      7.4.14 執行完的操作票應填寫操作終了時間,蓋“已執行”章,作廢票應蓋“作廢”章,均蓋在操作項目欄右下角。

      7.5 注意事項

      7.5.1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長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7.5.2 執行一個操作任務,中途嚴禁換人,操作中,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在操作中,監護人要自始至終認真執行監護,沒有監護人的命令,操作人不得擅自操作。

      7.5.3 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7.6 操作票術語

      7.6.1 油開關、小車開關、空氣開關、交直流接觸器統稱開關。各類型熔斷器統稱保險。

      7.6.2 開關、刀閘、接地刀閘以及直流控制回路、電壓互感器、保險統一用“拉開、合上”,小車開關用“拉至、推至”。

      7.6.3 操作直流稱“操作直流保險”,動力交、直流稱“動力刀閘或動力保險”。

      7.6.4 檢查開關、刀閘位置用“在合位”、“在開位”。

      7.6.5 地線用“拆除、裝設”。

      7.6.6 檢查×、×、×號共×組地線確已拆除。

      7.6.7 檢查表計:停電時用“確無指示”送電時用“指示正確”。

      7.6.8 驗電用“驗電三(或二)相確無電壓”表示。

      7.6.9 繼電保護回路壓板的切換用“投入、停用”。

      8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8.1 生產系統的各項缺陷處理、檢修、試驗、技術改造等工作都必須使用操作票和工作票。

      8.2 各單位要加強對“兩票”執行過程的管理。所有發電設備、設施、系統上的作業,都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的許可,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除運行的調整性操作外,任何作業人員都無權無票操作、檢修、維護設備,緊急事故處理也必須按照運行規程和事故預案進行。

      8.3 工作票要統一編號,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時應字跡清楚、工整,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用紅筆畫兩道“==”線,把修改部分寫在上部,漏字打“√”加上。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三處,每處不得超過三個字(一組數字算一個字),否則作廢。

      8.4 操作票要統一編號,按編號順序依次使用,填寫時應字跡清楚、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設備名稱、編號、拉、合字樣不準修改),如有個別錯字、漏字要修改時,必須保證清晰,應用紅筆畫兩道“==”線,然后在橫線上部或后邊寫上正確的字,漏字打“√”加上,每頁修改不應超過3個字,禁止涂改和刀刮。

      8.5 工作票、操作票填寫必須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有關規定,使用制度的名詞術語(《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行業的各種技術規程、規范中使用的制度稱謂)、設備的雙重名稱。

      8.6 每年3月份之前,由安全主管部門對工作票簽發人和分場級工作許可人進行一次資格考試。分場(分場、專業)負責對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及班組級工作票簽發人考試,并把結果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安全主管部門根據考試情況向有關單位公布“三權”人員名單,對考試不合格的要取消“三權”資格。

      8.7 各單位每年要根據設備更新改造和人員變動情況,重新制定執行工作票范圍和“三權”人員名單,并上報安全主管部門。各單位由于工作需要隨時增加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分場及以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報請安全主管部門,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資格考試,合格后以文字材料向有關單位通報。班組級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由基層單位組織考試,合格后形成文字材料備案,并抄送副本分別送交所屬安全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

      8.8 “兩票”的管理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三級管理。班組、分場(專業)、安全監督人員要加強對“兩票”執行過程的動態監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章行為,做到全過程管理。

      8.8.1 班組每天應檢查當日已執行的“兩票”、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分析、總結。

      8.8.2 分場、值長應嚴格對“兩票”進行審核,并經常進行全過程動態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章行為,已執行的“兩票”由分場、分場收回并保存三個月,按月進行統計和考核,做出合格率評價,并將發現的問題詳細記錄在兩票檢查記錄簿中,公布每月“兩票”的執行情況,以便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8.8.3 設備部、運行部對分場、班組執行“兩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綜合分析執行“兩票”的經驗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安全監督部門對以上各部門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8.9 事故搶修和故障緊急處理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明確工作負責人,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日志,預計搶修時間超過4小時,應填用工作票。夜間搶修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仍未結束,需補辦工作票手續。節假日、夜間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應按規程要求執行夜間工作票,由值長把關。

      8.10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方可允許工作。

      8.11 在檢修工作不能按計劃完成,需要延長時間時,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申請,經批準且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延長檢修時間。

      8.12 全部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退出工作地點,工作負責人和運行班長共同檢查驗收設備,并在工作票上簽字。運行班長應將詳細情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8.13 物業、后勤等所屬單位,因檢修工作涉及生產系統的,工作票必須經過值長簽字許可方為有效,值長應備案,工作結束后要通知值長,否則視為違章行為,要追究相關單位領導責任。

      8.1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票面上出現未經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工作任務不具體,工作地點不明確;

      ——安全措施不完善,與現場實際不符;

      ——工作票擴大使用范圍;

      ——不按規定填寫雙重名稱;

      ——裝設接地線欄內不注明地線編號或裝設位置,編號與實際不符。已終結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線數目與裝設接地線數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提前開工,終結時間超期;

      ——漏簽名、代簽名或蓋名章;

      ——修改超過三處、字跡潦草、任意涂改、刀刮;

      ——工作票不統一編號、丟失、損壞嚴重;

      ——“已執行”、“作廢”章漏蓋;

      ——同一工作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有兩份或兩份以上工作票;

      ——使用術語不規范且含義不清楚;

      ——不按規定進行危險點分析或分析不具體;

      ——已執行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等字樣;

      ——未按規定使用附頁;

      ——未按規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或未寫“檢修自理”;

      ——工作票措施執行欄內的已執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補充措施執行情況”欄內空白。

      8.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操作票:

      ——每頁修改超過三個字;

      ——操作內容并項、漏項、跳項;

      ——兩個操作任務合成一份操作票;

      ——漏畫“√”或多畫“√”;

      ——操作內容、順序違反規程規定,不按規定填寫操作和終了時間;

      ——設備名稱、編號、拉、合關鍵字修改者;

      ——操作票代替簽名、漏簽名或蓋名章者;

      ——“已執行”、“作廢”、“以下空白”章漏蓋者;

      ——操作票不統一編號,缺頁者;

      ——與規定的操作術語不相符;

      ——不按規定填寫雙重名稱;

      ——票面字跡潦草、任意涂改、刀刮者;

      ——操作任務不明確或與操作項目不符。

      第2篇 燃氣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3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2012)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年)

      3.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gb26164.1-2010)

      3.6 《發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指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域以及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部批準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簽發人

      簽發人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許可簽發。

      6 執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墻以內所有區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酸、堿、加藥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域。

      8) 上述除特別規定外的設備和系統2米及以內范圍。

      9)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

      1) 除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6.3.1 在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6.4.6 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有消防監護人在場監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系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工作票》內,并簽字確認,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2 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天然氣系統、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防止火情發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作業;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部負責人、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工程師簽發后,由本公司安健環部人員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護人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

      5)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人員對作業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環部統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動火作業期間,保存在作業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部。

      第3篇 工程部電氣工作票制度范本

      工程部電氣工作票制度

      1.0目的

      規范帶電作業,確保操作安全。

      2.0適用范圍

      2.1低壓帶電作業檢修及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2控制柜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0管理內容

      3.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開始前,應填寫《電氣工作票》,按命令執行。

      3.2工作票需要用鋼筆或元珠筆填寫一式二份,文字表達應清楚明確,文字不得任意涂改。

      3.3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保存在工作現場,一份由工程部保存,按值班交接制度交接。

      3.4工作票簽發人應是電氣專業技術負責人。

      3.5工作票由驗收人現場驗收簽字后終結,保存于電氣運行檢修檔案。

      4.0相關記錄

      4.1 《電氣工作票》

      編寫:zz審批:zz

      第4篇 電力工作票制度

      工 作 票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以及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并實施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等的書面依據。因此,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應按要求認真填用工作票是十分必要的

      一、工作票適用范圍:

      1、 為保證正常生產秩序,保證檢修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明確運行和檢修聯系程序,凡在供電系統范圍內的一切生產設備及所屬各系統上進行檢修、維護或試驗工作,或與該設備有聯系的自動裝置、聯鎖保護回路、表計、儀表、遙控等回路進行檢修或消缺以及與此相關的門、柜、圍欄修理、油漆等工作時,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手續。

      2、 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使用事故搶修單,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完善的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并記入工作日志內。

      3、 運行人員、工作人員發現無票工作必須阻止,并有權停止(拒絕)工作,同時迅速報告上級領導和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查實后將對有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工作票的分類:

      1、 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

      2、 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

      3、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4、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5、 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

      6、 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

      三、填用工作票的工作行為:

      1、 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

      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 其它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所謂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變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2、 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

      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 大于《安規》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3、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1)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4、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1)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5、 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

      1)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表2-1規定的工作。

      6、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

      1)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四、工作票填寫要求

      1) 工作票應統一編號,在同一部門(工段)內防止出現同號的工作票(例如采用按月日及簽發人號碼編號)。第一種工作票與第二種工作票要分開編號。

      2) 一般情況下,第一種工作票“質量標準及施工簡圖”欄的質量標準不需填寫,但有特殊要求時應填明;施工簡圖應正確標出被檢修停電設備與周圍帶電設備的相互關系、應裝設的接地線(應合上的接地刀閘)。帶電設備必須用紅色筆劃出,以明顯區別停電與帶電。

      3) 工作票下列幾項不得涂改:

      ――工作地點

      ――設備名稱編號

      ――接地線裝設地點、編號

      ――計劃工作時間、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延期時間、工作終結時間

      ――操作動詞

      其他個別錯漏字允許進行修正補充,但不應超過三個字。修改時,將錯字用兩條平行線劃去,在旁寫上正確的字,要做到被改字和改正后的字跡清楚,不得將錯字涂抹或將錯字擦掉。如補充漏字,在字行上補漏處用“∧”符號,并在上面添加補漏的字。不得用跨行方式填寫日期。

      4)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設備名稱及操作術語。

      常用設備名稱:①主變;②所用變;③開關;④閘刀(刀閘)、接地閘刀(刀閘);⑤母線;⑥線路;⑦壓變;⑧流變;⑨電纜;⑩避雷器;⑾電容器;⑿電抗器;⒀消弧線圈;⒁令克(跌落熔斷器);⒂保護

      常用操作術語:①開關、刀閘、接地刀閘、令克:合上、拉開;②接地線:裝設(掛)、拆除;③各種熔絲:放上取下;④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投入、停用;⑤壓板:放上、取下、投入、退出、或從××位置切至××位置,短路并接地;⑥交、直流回路各種轉換開關:從××位置切至××位置(二次插件:插入、拔出);⑦二次空氣開關:合上。分開;⑧切換開關:切至;⑨二次回路小閘刀:合上、拉開⑩小車、中置開關:由××位置拉、推或搖至××位置

      5) 工作班成員不得在兩張同時使用的工作票中出現。對于有效期為多天的工作票,若由于天氣等原因,在開工后某些天暫停工作、工作票返回工作許可人處,則在停工期間,該工作票上的工作班成員允許參加另一張工作票的工作。

      6) 許可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提前于計劃工作開始時間,工作終結時間不得超過計劃終結時間或同意延長的時間。工作終結后,工作班所有人員均不得進入工作場所。

      五、工作票填寫說明

      以變電第一種工作票和第二種工作票為例,具體如下:

      蘇州供電公司變電站第—種工作票

      單位:指檢修施工單位名稱? ?? ?? ?? ?? ?? ???編號:應統一編號,要防止出現同號的工作票。第一種工作票與第二種工作票要分開編號。當工作票用a4紙打印有接頁時,為了防止接頁錯誤,要求在每張接頁右上方填寫工作票編號

      1.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本單位書面公布的,具有第一種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資格的本次工作負責人姓名;若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填寫總工作負責人的姓名。! w# q! v6 u% h2 e6 e9 c

      ' w9 e3 h) t4 y

      4 i8 l0 l. t! v' g0 r+ j( a

      班組:參與本次工作的班組名稱,對兩個及以上班組的可填“綜合”

      2. 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參加本次工作的成員。一個班組工作時應填寫全部參加本次作業的成員姓名,如工作有廠方人員或其他臨時工作人員參加時也應填寫在內。若兩個及以上班組工作時,工作班成員欄可只填寫各班組負責人的姓名并注明各班組人數。總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 共??×??人。

      3. 工作的變配電站名稱:本次工作所在的變電站名稱,注明電壓等級變電所

      4. 工作任務

      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工??作??內??容
      應逐項填寫本次檢修的工作地點及被檢修設備的雙重名稱,填寫的設備名稱應與現場相符。工作地點要寫具體(寫明是哪個單元設備或哪塊屏等),設備要填寫雙重名稱;如工作地點不在設備上,則要寫明是哪兩個設備之間,若某一電壓等級全停且全部有工作,則可填寫在××kv設備區。對應左側地點及設備逐項填寫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要填寫確切,如要寫明檢修性質是大修、小修、臨修、預試、定校等;若是改進性質應寫明具體內容(例如加裝金屬膨脹器,更換瓷套管等等);若是消缺則寫明消缺具體內容(例如處理×××漏油,更換×××不合格避雷器等)。工作內容應與向高度提出停電申請的工作內容相符。若在同一間隔(或單元)的幾個設備上進行同一工作,只要在第一個設備填寫其雙重名稱,其后的設備可只寫編號。必須將所有工作內容填全,不得省略。

      5. 計劃工作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指批準的設備檢修時間,非申請批準的停電時間。

      計劃工作時間應與停電申請批準的時間相符;在確定計劃工作時間時,應考慮前后與計劃停電時間留有半小時至1小時左右(根據裝拆安全措施的工作量確定)的裝、拆安全措施的時間。

      6.安全措施(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紅色表示有電)

      應拉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已執行*
      應拉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熔斷器:應按照設備情況及工作內容,根據停電要求,填寫所有需要拉開的開關、刀閘、熔斷器及二次部分操作電源,而與當時實際運方的設備狀態無關(即應拉開的開關或刀閘在當時運方已在拉開狀態,但仍然要填寫應拉開該開關或刀閘)
      4 g: u' o2 |??m& y' y

      應裝接地線、應合接地刀閘(注明確實地點、名稱及接地線編號*)

      已執行*
      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應注明需要裝設的具體地點、名稱,接地線編號不填。
      9 {6 }1 r' _??b' f. n7 u0 d
      6 w. f' u) n# f+ j% {應沒遮攔、應掛標示牌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措施+ k# q! b& a4 `% k* s' y4 f/ f已執行*
      填寫應裝設遮欄、絕緣隔板以及應掛標示牌的名稱和地點以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具體措施。簽發人應注明需要裝設的具體地點,不寫接地線編號。

      a詳細填寫檢修設備應設遮欄的地點,應掛標示牌的地點和名稱;

      b設立的遮欄、標示牌應符合“安規”有關規定

      # d??x) y. [??b' k

      *已執行欄目及接地線編號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安全措施欄統一只寫編號不寫名稱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

      (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 w4 _* h! u# ^, + g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應根據工作地點實際接線和設備情況,填寫停電設備上、下、左、右、前、后第一個相鄰帶電間隔和運行設備的名稱、編號及注意事項。9 @( [( d# g4 [$ [8 z(

      ' r9 m1 v; |: s6 l6 q4 y+ s: 填寫有必要補充的保留帶電部分和其它安全措施、要求。若沒有則填“無”,不得空白。它是運行人員向檢修班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的書面依據,必須具體指明停電檢修設備周圍保留的帶電部分,要寫設備編號或名稱(例如××刀閘×側有電)或指明保護工作地點相鄰的其他保護的運行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向檢修人員交代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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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4 y/ z+ q( z$ @( j3 ]+ }6 1 q0 r& @9 a- x) c

      1 7 % m% z3 g6 n; g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__________? ?? ???簽發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后簽名并填寫簽發日期(可使用電子簽名)

      工作票會簽人簽名__________? ?? ???會簽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作票會簽人審核無誤后簽名并填寫簽發日期(可使用電子簽名)

      7.收到工作票時間:

      # j6 k; `- h1 c9 i7 h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運行值班人員簽名__________

      運行人員填寫收到工作票的時間$ z% |- n3 z' ~3 `; . w??l* k

      ) e2 i- i4 d$ c+ ^- h& n

      8.確認本工作票1—6項

      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 j3 {2 u- l: b) j+ u% e% ~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_______

      許可開始工作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_分

      工作許可人布置完現場安全措施,在應裝設接地線空位處填入相應接地線編號,逐項確認與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相符,并在“已執行”欄內打“√”。雙方檢查確認工作票1-6項正確完備、執行無誤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分別簽字。許可開始工作時間不得提前于計劃工作開始時間。

      9.本次工作危險點分析及防范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

      工作中存在的危險點:防范措施:
      7 / d8 p/ l# h2 a) t& t3 d6 a工作負責人根據本次工作內容,進行危險點分析,將工作中有針對性的危險點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填寫在表格內,并在開工會上告知每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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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和危險點防范措施

      工作班組人員簽名____

      工作班成員在明確了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交待的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和工作危險點后,每個工作班成員在工作負責人所持工作票上簽名,不得代簽。

      11.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 u+ y5 p1 t/ ^# y' k$ }原工作負責人__________離去,變更___________為工作負責人

      工作票簽發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

      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在工作票上填寫離去和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及變動時間,并通知工作許可人,由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手續。

      工作人員變動情況(變動人員姓名、變動日期及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

      經工作負責人同意簽名,并在工作票上寫明變動人員姓名、變動日期及時間。新增加的工作人員在明確了工作內容、人中分工、帶電部位、現場安全措施和工作的危險點,在工作負責人所持工作票上簽名后方可參加工作。

      l2.工作票延期

      0 v& v- d& g5 b+ x1 y, z8 l; c8 d

      有效期延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

      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 ]% l??x, z* @! h/ t; e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_______

      工作負責人應提前提出申請(一般應提前2小時通知中心站值班員)。在得到值班調度員的批準通知后,許可人方可將延期時間填在工作票上,同時通知工作負責人,雙方在各自所持的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執行。

      13. 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使用一天的工作票不必填寫)

      收工時間工作

      負責人

      工作

      許可人

      開工時間工作

      許可人

      工作

      負責人

      每日收工,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交回工作許可人。次日復工,工作負責人應從工作許可人處取回工作票。對無人值班變電站的檢修工作,當日收工時,工作負責人應電話告知中心站值班員當日工作收工,雙方分別在各自所持的工作票的相應欄內填寫時間、姓名。次日復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檢查安全措施完好、與中心變電站值班員電話聯系,在得到許可、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分別在各自所持工作票相應欄內填寫開工時間、姓名后方可開始工作。

      14.工作終結

      全部工作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結束,設備及安全措施已恢復至開工前狀態,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工作已終結。

      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 w/ `# e; _9 ^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全部工作和驗收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明工作終結。工作終結時間不得超過計劃工作終結時間或同意延期時間。

      15.工作票終結

      : y8 j4 u, e* @+ _' m* h+ d??臨時遮欄、標示牌已拆除,常設遮欄已恢復。

      未拆除的接地線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組,

      未拉開接地刀閘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副(臺),已匯報調度值班員。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 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

      運行人員應根據有關指令,拆除臨時遮欄、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未拆除的接地線、接地刀閘匯報調度員后,工作票方可告終結,工作許可人簽名并填寫工作票終結時間。工作票終結后,蓋“已終結”章。

      l6.備注

      (1)指定專責監護人_____________? ?? ???負責監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及具體工作)

      需要指派專職臨護人時,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指定專職監護人姓名,被監護人員姓名以及具體工作內容、地點。專職監護人原則上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根據現場需要臨時增設的專職監護人,應在開工會以前由工作負責人指定并填寫。

      (2)其他事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票填寫后的未盡事宜及工作過程中需要記錄的事宜可填入此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蘇州供電公司變電站第二種工作票

      單位:指檢修施工單位名稱? ?? ?? ?? ?? ?? ???編號:應統一編號,要防止出現同號的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與第一種工作票要分開編號。當工作票用a4紙打印有接頁時,為了防止接頁錯誤,要求在每張接頁右上方填寫工作票編號

      1.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本單位書面公布的,具有第二種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資格的本次工作負責人姓名。 。 ( z# n# w. e' l* y4 z

      5 y??d! w) m0 {4 f0 d+ f# - r! t: j

      0 ]3 a1 k/ o+ r- u# u

      班組:參與本次工作的班組名稱

      2. 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參加本次工作的成員。填寫全部參加本次工作成員的姓名,如工作有廠方人員或其他臨時工作人員參加時也應填寫在內。? ? 共??×??人。

      3. 工作的變配電站名稱:本次工作所在的變電站名稱,注明電壓等級變電所

      4. 工作任務

      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工??作??內??容
      應逐項填寫本次檢修的工作地點及被檢修設備的雙重名稱,填寫的設備名稱應與現場相符。工作地點要寫具體(寫明是哪個單元設備或哪塊屏等),設備要填寫雙重名稱;如工作地點不在設備上,則要寫明是在哪兩個設備之間。工作內容要填寫確切,如要寫明檢修性質是小修、臨修等;若是消缺則寫明消缺具體內容(例如處理×××漏油等)。若在同一間隔(或單元)的幾個設備上進行同一工作,只要在第一個設備填寫其雙重名稱,其后的設備可只寫編號。必須將所有工作內容填全,不得省略。

      5. 計劃工作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指本次設備施工檢修所需的計劃時間。

      6.工作條件(停電或不停電,或鄰近及保留帶電設備名稱):

      ① 詳細注明本次工作的設備和與之有關聯的設備的停電或不停電情況;例如某套保護檢查,應注明該保護的退出情況及該間隔一次設備的運行情況;如修理主變冷卻風扇應注明該組風扇低壓電源的切出情況及主變的運行情況。

      ② 應根據工作地點實際接線和設備情況,寫明工作地點與鄰近帶電設備名稱。

      7.注意事項(安全措施)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簽名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① 本次工作安全措施作詳細交待,如:

      ――――帶電作業時,重合閘的投切情況;

      ――――保護檢查時,一次設備停用保護或代用情況;

      ――――在帶電設備周圍或鄰近帶電部份工作時,要注明必須保護的安全距離,注明鄰近的帶電設備或禁止接近的帶電部位;

      ――――工作中為保證安全需要使用的工、器具及應注意的使用方法;

      ――――需要加派的專職監護人;

      ――――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具體措施。

      ② 填寫應裝設遮欄、應掛標示牌的名稱和地點

      a.詳細填寫應設遮欄的地點,應掛標示牌的地點和名稱;

      b.設立的遮欄、標示牌應符合“安規”有關規定。

      工作票簽發人審核本工作票所填項目無誤后簽名并填寫簽發日期(可使用電子簽名)。

      8.補充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

      填寫有必要補充的保留帶電部分和其它安全措施、要求。若沒有則填“無”,不得空白。

      9.確認本工作票1—8項,許可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許可人簽名: 工作負責人簽名:

      ① 工作許可人布置完現場安全措施,逐項確認與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相符,雙方確認工作票1――8項正確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分別簽字。

      ② 許可開始工作時間不得提前于計劃工作開始時間。

      10.本次工作危險點分析及防范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

      11. 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和危險點防范措施

      工作班組人員簽名____

      工作班成員在明確了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交待的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和工作危險點后,每個工作班成員在工作負責人所持工作票上簽名,不得代簽。

      l2.工作票延期

      ) y9 h8 ]4 z6 0 u2 a有效期延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

      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i+ e! i' p# n6 j4 v$ z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_______

      工作負責人應提前延期申請。在得到值班員同意的通知后,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雙方在在兩份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執行。

      13.工作票終結

      全部工作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結束,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

      工作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6 u9 j# `2 w8 a: ~

      工作許可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全部工作和驗收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明工作終結。工作終結時間不得超過計劃工作終結時間或同意延期時間。

      在運行人員拆除臨時遮欄、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后,工作票方告終結,工作票終結后,蓋“已終結”章

      14.備注

      ① 填寫工作結論,即工作任務完成及驗收情況,工作中發現的缺陷,遺留問題或存在問題,工作中專職監護人的變更等情況。

      ② 需要指派專責監護人時,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指定專責監護人姓名,被監護人姓名以及具體工作內、地點。

      ③ 專責監護人原則上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根據現場需要臨時增設的專責監護人,應在開工會以前由工作負責人指定并填寫。

      ④ 工作票填寫后的未盡事宜及在工作過程中需要記錄的事宜可填入此欄。

      六、工作票簽發要求

      1、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票簽發人認為必要時可采用總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時簽發。總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許可等有關規定由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用戶變電站內施工時,工作票應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用戶單位簽發

      七、工作票的使用

      1、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使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2、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4、 在同一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可以使用一張帶電作業工作票。(帶電作業必須經由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執行)

      5、 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力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工作負責人應將其中一份工作票交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單位備案。

      6、 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

      7、 在原工作票的停電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加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8、 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9、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預先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域網傳送,但傳真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后履行。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工作許可人。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許可人。

      10、 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八、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1、 第一、第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周期為限。

      2、 第一、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人提出申請(屬于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運行值班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第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九、工作票所列人員的條件與安全責任

      1、 工作票簽發人: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安規》,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 工作負責人: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3、 工作許可人: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或經批準的檢修單位的操作人員(進行該工作任務操作及安全措施的人員);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工。

      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來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 專職監護人: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 工作班成員:

      1) 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3) 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工作票履行手續

      1) 工作票應按《安規》規定送到指定地點如監控中心、操作隊或變電所等。

      2) 有關人員收到工作票后,要做好記錄,并認真審查工作票。

      3) 布置安措人員在做安全措施前,還應認真審查工作票,所停設備和措施是否正確完善,設備名稱編號是否填寫明確,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要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分別補充安全措施。

      4) 變電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填寫安措票,并進行現場布置,布置完畢,經檢查無誤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并進行確認。

      5) 當兩張變電工作票需要在同一地點掛設接地線,可以合用一副接地線(接地刀閘)。但必須記錄在運行日志上。當其中一張工作票未終結前,共用接地線不能拆除(接地刀閘不能拉開),可在終結的工作票備注欄上注明那些共同的接地線(接地刀閘)不能拆除拉開的原因,經值班負責人復查無誤并簽字后,該工作票即終結。但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均辦理終結手續,拆除所有接地線(拉開接地刀閘),拆除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經向調度匯報并由調度發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十一、工作票管理

      1、 工作票由供電公司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簽發人參加每年一次安規考試合格后書面公布。非本供電公司簽發的工作票可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會簽,會簽應由具備工作票簽發人資格。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簽發或會簽工作票。

      2、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3、 工作票終結后,蓋“已終結”章,工作被取消或填寫錯誤的工作票蓋“廢章”章,不得銷毀。

      4、 對工作票應正確使用各種印章,不得任意亂涂亂印,保持工作票整潔。

      5、 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和工作內容有不完善處,卻已開工的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負責。

      6、 未按批準工作時間內進行辦理工作票終結或經工作許可人現場驗收后超出批準工作時間者,應由工作負責人負責。

      7、 屬工作票簽發人所列的內容發生失誤或者必需的安全措施漏項需工作許可人補充的則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負責。

      8、 工作班成員未按工作票內容、檢修工藝、檢修范圍及注意事項工作或與工作無關進行其它工作者,則應由工作負責人負責。

      第5篇 x礦發電運行部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發電運行部的工作票管理,提高發電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人為的因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失,提高檢修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發電運行部所居各班組工作票的執行、檢查考核與統計管理的程序與要求,適用于發電運行部所轄范圍內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系的其它輔助系統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的工作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引用了《電業安全工作規定》(熱力和機械部分、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電氣、線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執行程序的補充規定》。

      第三章執行程序

      第四條 工作票是允許工作人員在設備上進行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安全措施,履行工作許可與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的書面依據。是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憫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行流程和規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是為了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使管理規范化、行為標準化,保證人身安全、防止誤操作、防止設備損壞事故的一項重要的組織措施。

      第五條 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工作時,若需要運行人員采取隔離措施,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正確種類的工作票即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控設備檢修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和設備試運聯絡單等。對于重大的或涉及范圍廣的檢修工作,還必須附帶有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審核、簽字的詳實的“三措”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六條 事故搶修時以及在夜間、節假日遇有必須進行的臨時搶修工作,又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時,可不填用工作票而失開工。但必須經值長同意,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做奸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運行人員應將發令人姓名、發令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結束時間等詳細記入值班日志中。如預計撿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栗,辦理工作票手續。

      第七條 工作票的執行歷程:1)填寫工作票,2)簽發工作票—43)接收工作票—4)

      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i5)工作許可i6)開始工作—47)工作監護—48)工作延期。9)檢修設備戰運或試驗、10)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

      第八條 工作票一般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并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軟紙為書寫頁,工作許可人留存;硬紙為復寫頁,工作負責人留存)。填寫前應根據現場設備、系統情況進行危險因素分析、制定控制措

      施。填寫時和填寫后應對照系統和實際情況做一次核對。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核對、審查,工作票答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并仍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代。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應符合有關規定,填

      寫要請晰,票面應完好整潔,對于關鍵字和編號不得任意涂改,否則工作票作廢。其它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潔楚。修改后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的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填寫執行動火工作票

      制度。

      第九條 工作票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部門主任、副主任簽發,或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部門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等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工作票無效。必要時也可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有關部

      門考核、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正、副班長簽發本班組管轄的設備系統,且同其它班組工作無關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統、主機組及某些重要輔機的檢修除外。批準后的工作票簽發人名單包括部門主任、副主任,應及時書面公布并下發結有關人員。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

      票。工作負責人不能簽發工作票。

      第十條 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由工作負責人或熟悉工作情況的人送交工作許可人,由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奸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在接票人處簽名,并對工作票進行登記交接、并輸入微機。審查發現問題應向送票人詢問請楚,如仍有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請楚。如工作票確有問題,安全措施有誤或重要遺漏,需要重新填寫時,工作許可人應拒收,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或單元長意見,由工作許可人在適當時候安排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司爐、司機、主值監護執行。熱機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加需由電氣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應填寫停

      電聯絡單,并經單元長、值長簽字,安排合格人員予以執行。執行完畢后做好記錄,通知熱機工作許可人并簽字。如遇公用系統或其它機組、部門(熱電控制部等)配合執行的措施應經值長聯系執行。安全措施執行完畢后應匯報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確認執行情況無誤后,

      可聯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機組a、b、c、d級檢修或其它重要持殊危險場所的設備系統的檢修,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返攔或國欄,掛標示牌。電氣設備系統的檢修要求裝設撈地線或合接地d:鬧的必須明確接地線安裝實際位置、接地線編號及接地刀間的編號。需加裝絕緣隔板時應明確裝設實際地點及編號,必要時還應有明確的標識工作場所周圍所有帶電部分的標識牌。熱機專業在執行安全措施中的某些重要的閥門、風門、擋板等需要停電的必須停坦、需要加鎖的必須加狽,并將鎖號、加鎖人等有關情況作詳細記錄。安全措施中凡屆需要檢修人員執行的項目,應有“撿修自理”字樣,并且要落實清楚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工作許可入確認工作栗上所列安全措施己全面完善并正確執行,工作許可人可將工作票一份(復寫頁)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書寫頁)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間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間,各持一份作為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詳細的記錄在運行日志和有關臺帳中。

      第十三條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臨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

      如需變動時,應夫停止工作并經雙方同意。開工后因試驗等工作需要,臨時變動某些措施(如接地線、地刀、開關閥門等)財,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由工作許可人操作執行、試驗等工作完后,安全措施恢復到變動前的狀態。

      第十四條 工作開始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各嚴格履行其安全職責,對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對特殊工作應按規定指派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代替。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

      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運行人員應對有關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違反安全規程或危及工作人員安全和設備安全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其工作,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經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原工作負責人、新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時暫停工作,撤離工作現場,由新舊工作負責人進行交代,無問題后,雙方分別簽名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工。

      第十六條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完工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必須經過批準才能生效。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要禹次辦理

      延期項將原票結束,重新填寫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修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在工作中需要對棱倍設備進行試驗、工作中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它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試驗前應:陪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或試驗)時,應將試運(或試驗)設備檢修工作察有關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全部工作人員確己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全面檢查所有工作任務且確認不影響其它作業班組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或試驗)。送電時必須填

      寫“送電聯絡單”并嚴格執行“停送電聯絡制度”。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如果試運后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付,應重新填寫簽發新的工作票。

      第十八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渭,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天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雙方簽名后在工作票編號處蓋“己執行”印章;各留一份。工作許可人應及時拆除所設遮攔、困欄、標識牌等安全措施。設備、系統

      有變更的,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1盲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代,并在檢修交代記錄本或設備變動記錄本上登記潔楚。經過檢修的設備系統要求衛生清志干凈,地面無雜物(設備、零部件、架板架桿等),保溫完好(需要進行保溫工作的

      應由族工作負責人聯系辦理保溫恢復工作票),所設架板架桿應拆除。工作時如損壞地面、臺板、平臺、圍攔、護板等,污染園圍設備、環境等,工作許可人不應結束工作票,否則工作許可人應立即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不得無故拖延。工作票結束后檢修設備需要試運時工

      作負責人應辦理“設備試運聯絡單”,原則上設備試運時間低壓轉機<2小時,高壓轉機<4小時。“設備試運聯絡單”的辦理也應遵循工作票辦理制度。原則上檢修后的設備應投入運行:待妹情況下可根據值長安排。

      第四章 工作票規范化要求

      第十九條 辦理工作票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定》(熱力和機械部分、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電氣、線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執行程序的補充規定》及本制度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條 工作票中部門名稱、班組名稱應分別填寫簽發人所屬部門及工作班的正式名稱,多余的名稱應劃掉。工作票編號應統一,編號一般由部門及班組的漢字縮寫、年、月、票號組成,如設備維護部輔機班2004年5月第一張工作票應填寫為“維輔機2004—01—01”的字樣。檢修分公司工作票的編號由部門代碼、年、月、票號組成,部門代碼按檢修工程一部、二部、三部、四部順序分別為檢a、檢b、檢c、檢d,如檢修工程一部2004年4月第一張工作票,應填寫為“檢a 2004—04—01p7,檢修工程二部2004年4月電氣第五張第一種工作票,應填寫為“檢b12004—4—05”;檢修工程二部2004年4月電氣第11張第二種工作票應填寫為“檢巳22004—4—1177。

      第二十一條 “附頁”一欄統一使用張,沒有附頁填寫“o”字樣,有附頁控附頁張數如實填寫。附頁編號由工作票編號加附頁頁數組成。

      第二十二條 “工作內容”一攔的填寫要準確、具體地說明工作地點、工作性質,設備名稱及其編號要統一、規范,有雙重編號的必須填寫雙重編號。

      第二十三條 工作票中對時間的填寫要求統一使用24小時制即o—23時,嚴禁出現“24時”字樣,如5月1日24時應為5月2日o時。

      第二十四條 “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是指需要工作許可人完成的四個部分的安全措施內容,由檢修人員自己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另外還應填寫在實際工作地點掛“在此工作”牌,未填滿時在下一行蓋“以下空白”章。“執行情況”中的填寫應在安全措施執行后(包括“檢修自理”的措施)逐項打“√”,要求前后序號一致(包括附頁)。

      第二十五條 “危險因素控制措施”一欄要求填寫內容全面、具體、有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 接收工作票后應對工作票全部內容作仔細審查,認為無問題時簽名并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

      第二十七條 “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要求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提示的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如無補充措施則應填寫“無補充”字樣,不得空白。

      第二十八條 批;佳工作結束時間是全廠宏觀調控時間,是根據當日的負荷曲線或大修進度而定,計劃工作期限是依據正常的工作星而定。計劃工作期限要服從工作結束時間,以批佳工作結束時間為佳。工作期限應經值長批準,工作期限未經批準的工作票無效。

      第二十九條 工作票的延期應經值長同意,否則無效。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工作許可和工作結束要嚴格執行“四不開工”、“五不結束”小工作中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否則為不規范工作票,考核l4元/人.次。如辦理工作票發生錯票,考核lj五/人.次,造成后果的,按誤操作考核

      第五章職責

      第三十三條 工作票管理制度職責分工

      1、工作票管理制度負責人:由發電運行部主任負責提出本制度的修訂意見和建議,并保證制度的有效性。

      2、工作票管理制度執行人:由發電運行部安全文明工程師負責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3、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3.1工作票簽發人應嚴格審查工作票,對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負

      3.2對工作票中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和可能負責。

      3.3對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確切和潔楚,設備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負責。

      3.4應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神狀態是否良好。

      3.5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的進行人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人1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并結合現場實際進行安全教言。

      4.2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4.3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5、對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j、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5.1負責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5.2負責安全措施確己完善和正確執行。

      5.3負責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己可靠的隔離。

      5.4電氣工作許可還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o

      5.5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有電、有毒以及有關注意事2員。

      5.6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有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請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第三十四條 專業工程師對本專業的工作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安全措施的執行情

      況進行跟蹤檢查。安全文明工程師對發電運行部范圍的工作票都有權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

      現的161題應及時給予糾正,提出改進和考核意見,并在撿查的工作票上簽字。

      第六章反 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與現場不相符或不全面的情況,應及時反饋

      至發電運行部安全文明工程師,以便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安全管理制度有抵觸時以上級安全管理制度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木盡事宜由發電運行部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發電運行部。

      第6篇 保線站工作票制度規定

      一、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嚴格按照要求的內容逐項填寫,字跡清楚,書寫工整,不得寫錯、漏項和任意涂改。

      二、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必須針對本次工作實際認真制定,不得簡單的照搬、套用其它工作票。

      三、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工作票時,應對票面是否工整、各項內容是否清楚準確以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認真進行檢查,同時要熟悉工作任務、作業環境、作業方法和人員狀況,給工作負責人交代注意事項,把好安全關口。

      四、在電話接受值班調度許可命令時,應認真核對線路名稱、工作地段和工作任務是否明確無誤,應拉開的刀閘及要求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準確到位。在接到許可命令后應立即將調度員姓名、許可時間、許可方式、許可的工作時間以及要求的注意事項準確記錄。和集控站在變電站當面辦理許可手續時,應在工作票上提前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進入工作現場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向工作班成員宣讀工作票并進行安全和技術措施交底,工作班成員明確工作內容、施工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無誤后,應立即在工作票上各自簽名。未宣讀工作票,不得命令開工。

      六、工作票應夾在文件夾內,防止在工作現場被臟污和破損。

      七、辦理恢復送電手續后,工作負責人應將匯報時間、調度

      (13)

      員姓名、匯報方式即時填入工作票內,并認真檢查工作票內容是否完善、合格。合格的工作票應在規定位置加蓋“已執行”、“合格”的專用章。蓋章后的工作票一份交技術員存檔,一份留工作負責人處保存。

      第7篇 安全施工措施安全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明確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工作票的編審要求,使各項施工都能得到有效的措施保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各級各類安全施工措施(包括安全工作票)的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實施的全過程管理。

      三、職責

      3.1項目部是安全施工措施的歸口管理部門。

      3.2 各級專職安監人員負責審查所屬級別、類別的安全施工措施(包括安全工作票)并監督實施。

      3.3 項目部負責按本制度的規定實施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工作票的相關管理和落實工作。

      四、管理內容

      4.1 安全施工措施

      4.1.1 安全施工措施的一般規定

      a.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和安全工作票,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

      b.所有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必須進行專項的安全交底、記錄、簽字、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4.1.2 安全施工措施的分類及各級責任

      a. 一般項目:常規施工作業,熟練掌握的施工方法,一般安全施工項目等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部技術人員編制,專職安全員及項目部專責工程師審查,項目總工/主任工程師批準,技術人員交底。

      b. 重要施工項目: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特殊地形環境、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作業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部項目專工編寫,項目總工程師批準,項目部專責安全員交底。

      c. 重大施工項目: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由項目總工/主任工程師編寫,必須經公司(安全技術)會審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項目總工/專職安全員交底。

      4.1.3 編制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針對項目施工特點提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b. 根據人員和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c. 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d. 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e.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4.1.4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應符合的要求:

      a. 安全施工措施必須是按程序審查批準的有效措施,并由相應級別的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專項交底。

      b.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進行質疑解答,全員簽字認可。

      4.1.5 安全施工措施的變更及重復使用的審批:

      a. 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b. 對安全施工措施若有疑義,執行部門可提出改進意見,由原編制單位變動。

      c. 變動原安全施工措施,必須按程序重新審批和變動部分的交底并有書面簽證。

      d. 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和工程試點作業項目,技術人員應根據人員、機具、環境條件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進行全員交底,簽字。

      4.1.6 安全施工措施的違章責任:

      a. 安全施工措施必須經過審批和交底,否則一律不準開工。

      b. 公司各級安技人員對安全施工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按規定程序執行者,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c.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進行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4.2安全工作票

      4.2.1 安全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施工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的具體落實步驟,現場作業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線,必須嚴格執行。

      4.2.2 施工隊(班、組)及展開的各施工現場作業面應根據次日的工作內容、工作范圍,工作環境、參加人員的技術狀況、工具防護配備和對應的工作規程、技術要求等,確定安全工作票的填寫事項。

      4.2.3 安全工作票應由直接帶班的現場工作(指揮)負責人填寫,隊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審核,隊長驗證簽發,凡未經審核或簽發的工作票一律無效。

      4.2.4 每天進入現場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列隊宣讀安全工作票,作到:

      a. 三交三查(交安全,交任務,交技術;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否則不論發生任何事故都要追究其失職責任。

      b. 按安全工作票附頁的檢查表進行逐項檢查,并針對作業特點補充檢查事項。對查證不符合的事項即時進行糾正,記入安全工作票相關欄目中。

      4.2.5 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環境條件不變 ,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五天,并必須每天宣談。

      4.2.6 施工負責人應隨時接受各級安監人員對安全工作票的檢查,如發現沒有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者均視為無安全工作票,對此要按違反安全技術紀律追究必要的責任。

      4.2.7 安全工作票使用到期后,由隊安全員統一保管備查,工程結束后交項目部安監部門處理。

      第8篇 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4.1 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 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9篇 工作票制度范文

      工作票制度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兩種:填用工作票;口頭或電話命令。

      2、填用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控制屏和低壓配電屏、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轉動中的發電機上的工作。

      3、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人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人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4、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二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錯別字、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5、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完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6、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即: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指示牌。

      7、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期為限。

      8、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

      9、工作票簽發人由強電管理員擔任。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由強電組長或資深技工擔任。

      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檢查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4)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安全規程及措施的實施。

      第10篇 配電室工作票制度

      1. 工作票類別、格式、內容及辦理工作票手續須來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廠和車間的有關規定。

      2. 在電氣設備上進行檢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3. 允許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需經考試合格,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擔任。

      4. 工作票應分班組統一順序編號,簽發的工作票不準漏號、重號和無號。

      5. 工作票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設備名稱、工作特點、設備編號和安全措施等必須填寫詳細,能夠清楚完整地表達檢修界線的工作內容。

      6. 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所填寫計劃、開工時間,如因故不能如期開工,只需在許可開工時間欄內將許可開工時間填明,并在備注欄里注明推遲原因即可。如開工時間延期超過當天,或在此期間運行方式有所改變影響安全措施時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7. 如所辦理工作票檢修項目到期尚未完成,工作負責人應持工作票到工作許可人及車間主任處辦理延期工作手續后方可進行檢修。

      8. 事故處理可先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事后應補辦工作票手續。

      9. 在檢修中的工作負責人有變動或工作內容更改時,必需重新辦理工作票。

      10. 工作許可人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應嚴格審查工作票安全措施欄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可靠,是否齊全可行,并按照要求逐項做好安全措施。全部安全措施做完后應會同工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允許開工。

      11. 工作票辦理后,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碼號、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及許可開工時間填寫在工作票登記本上。

      12. 值班負責人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車間主任。

      13. 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工作許可人到現場檢查工作人員是否已撤離工作現場,工作場地是否已清理干凈,并由運行人員按工作票要求拆除所有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等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主可在工作票上簽字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然后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終結時間報告車間主任。

      德固賽凱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3日

      第11篇 發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3.1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 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5條” 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第12篇 汽機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 在生產現場進行設備檢修或安裝時,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制度一定要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按職責分工與權限,嚴格執行申請、批準手續以及有關的規定和要求。這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

      二、 工作票的使用范圍

      1、 熱力機械工作票

      (1) 鍋爐本體、過熱器、省煤器和空氣預熱器的清掃和檢修;

      (2) 煙道的清掃和檢修;

      (3) 爐墻和燃燒室的檢修;

      (4) 一、二次風機、吸風機、高壓流化風機的檢修;

      (5) 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6) 各種水泵、風煙管道、旋風分離器、給煤機的檢修;

      (7) 除灰裝置和除塵器的檢修;

      (8) 螺旋運煤機、運煤皮帶、斗鏈運煤機、輪斗機、翻車機、橋型運煤機和升降機等運煤機械的檢修;

      (9) 在煤斗、各種水箱、井溝道內的檢修工作;

      (10) 汽輪機、水輪機、凝汽器的清洗和檢修;

      (11) 在容器內、槽箱內和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2、 動火工作票

      在下列禁火區進行動火工作時需要辦理動火工作票:

      (1) 鍋爐十米燃油系統的檢修;

      (2) 原煤倉、制煤系統及有關設備的檢修。

      三、 工作票執行中的規定

      1、 工作票一式兩份,用圓珠筆或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確需涂改后,須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

      2、 一臺機組或一個管路系統的檢修工作屬同一個專業的可開一張工作票,在全部工期內有效。

      3、 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應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審查程序:

      (1) 部分檢修的設備將投入運行時;

      (2) 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時,制止檢修人員工作,并將工作票收回;

      (3) 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4、 比較復雜的系統的檢修除辦理工作票外還應擬定安全措施。

      5、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寫

      5.1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中,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5.1.1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消壓、吹掃等。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包括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等),必須關閉或開啟的截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并掛警告牌;還應寫明按《安規》規定應加鎖的截門。

      5.1.1 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5.1.2 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5.1.3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5.1.4 5.1.3 及5.1.4兩項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5.1.5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項目較多;或對工作項目雖不屬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較多時,應填寫安全措施附頁。

      5.2 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5.2.1 由于運行方式和設備缺陷(如截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

      5.2.2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5.2.3 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5.2.4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5.2.5 如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5.3 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后,在措施執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頁,則該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6、 執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6.1 熱力系統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控制開關 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險。

      6.2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安全措施時,如熱機檢修工作負責 人不具備到配電室檢查安全措施的條件,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

      6.3 熱力設備、系統檢修需加堵板時,應統一按以下要求執行:

      6.3.1 油系統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檢修,必須關嚴有關 截門后立即在法蘭上加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6.3.2 汽、水、煙、風系統,共用排污、疏水系統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截門、閘板、擋板關嚴加鎖,掛警告牌。如截門不嚴,必須采取關嚴前一道截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工作票簽發人批準的其他安全措施。

      6.3.3 6.3.2及6.3.3兩項中,凡屬電動截門應將電動截門的電源切斷。熱機控制設備執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應可靠地切斷。

      7、 檢修項目中設備或系統若有異動,在提交工作票時,應附上經過審批的異動報告及異動圖,否則不予受理。

      8、 事故搶修以及夜間臨時檢修工作時,經當班主值許可后,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檢修,但須由運行主值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并將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記在運行日志內。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

      9、 當班主值(或主值)在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注銷退回之前,不準將檢修設備投入運行。

      10、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許可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運行狀況,對不完善的安全措施進行補充。

      11、 工作票應由生產部長、付部長簽發,或由生產部長提出,經發電廠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簽發。

      12、 在設備檢修中,由于運行情況的變化需要迅速恢復設備運行時,當班主值和運行主值有權要求停止或縮短檢修時間,此時檢修負責人應設法使設備具備運行條件,運行主值應在工作票上簽注意見并收回工作票,同時把情況報告專業。

      13、 檢修工作所需要的安全措施要求外專業配合時,聯系工作由主值通過當班主值負責聯系布置,并做好記錄。

      14、 檢修工作開始以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已正確執行,然后在工作票上雙方簽字方可允許開始工作,并應將一張工作票發給工作負責人。另一張存在工作許可人處,同時將開工時間、檢修情況、終止時間寫在運行日志內。

      15、 工作票應按順序編號,一般按 qj2006001的方式進行編號。

      16、 已執行的工作票合格率100%,并交專業保存三個月。

      17、 無論任何原因,檢修工作不能按工作票批準時間完工,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兩小時辦理延期手續,并獲批準。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18、 工作完畢后,共同驗收檢修質量和現場衛生符合要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蓋章,在設備缺陷登記相應欄內簽字注銷,并建立工作票登記簿,隨時做好工作票登記,登記簿中應注明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簽票時間、銷票時間等主要內容。

      19、 工作全部結束,運行人員驗收簽名后將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交當班主值處保存。

      20、 工作票執行完成后的設備驗收由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驗收。

      21、 未結束的工作票每日收工前將工作票交回運行當班主值處,次日復工再向運行當班主值領取。檢修完工后需先將工作票交到當班主值處,試運驗收設備后再結工作票。

      22、 動火工作票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由安監人員、消防人員或檢修工作負責人擔任并有具體安全措施。開工前由工作票簽發人會同安監共同檢查施工現場,確認措施符合要求方可開工。

      四、 安全

      1、安全責任

      1.1簽發人的責任

      1.1.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1.1.2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1.1.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2工作許可人的責任

      (1) 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2) 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 對工作負責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

      1、 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1)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2) 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3) 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十二篇)

      1 范 圍本制度規定了**電廠熱力機械(熱控)第一、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操作票、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電氣操作票的使用和管理規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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