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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5-04-04 17:48:01 查看人數:74

      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第1篇 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和錯案應遵循本制度。

      第三條 本局設立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所辦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應追究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的,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工作錯誤的;

      (3)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4)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亂作為的;

      (5)違規批準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價格的;

      (6)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理不恰當或造成冤假錯案的;

      (7)價格評估、認證結果顯失公正或虛假認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案件,進行立案審查:

      (1)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我局敗訴的;

      (2)經行政復議撤消原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經查屬實的;

      (4)其他應立案審查的。

      第六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定:

      (1)因承辦人的故意過失,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差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承辦人經過批準后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3)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而造成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4)負責人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法辦理事項、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5)任用不具執法資格(工作資格)的人進行執法(工作),造成的差錯或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用人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 對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產生錯誤的原因、性質、程度、后果及責任人的認錯態度決定是否給予下列處理: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行政處分;

      (4)調離工作崗位;

      (5)賠償損失;

      (6)延期晉級、晉職;

      (7)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8)減發或者停發獎金;

      (9)辭退;

      (10)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處理的種類,可單項選用,也可合并運用。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及行政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1)行政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2)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3)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4)執行上級命令的;

      (5)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6)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并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錯案或者過錯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判決和復議決定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調查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3)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或提出申訴,復查和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2篇 xx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xx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和錯案應遵循本制度。

      第三條本局設立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所辦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本局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應追究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的,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工作錯誤的;

      (3)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4)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亂作為的;

      (5)違規批準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價格的;

      (6)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理不恰當或造成冤假錯案的;

      (7)價格評估、認證結果顯失公正或虛假認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案件,進行立案審查:

      (1)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我局敗訴的;

      (2)經行政復議撤消原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經查屬實的;

      (4)其他應立案審查的。

      第六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定:

      (1)因承辦人的故意過失,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差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承辦人經過批準后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3)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而造成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4)負責人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法辦理事項、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5)任用不具執法資格(工作資格)的人進行執法(工作),造成的差錯或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用人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對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產生錯誤的原因、性質、程度、后果及責任人的認錯態度決定是否給予下列處理: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行政處分;

      (4)調離工作崗位;

      (5)賠償損失;

      (6)延期晉級、晉職;

      (7)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8)減發或者停發獎金;

      (9)辭退;

      (10)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處理的種類,可單項選用,也可合并運用。

      第八條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及行政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1)行政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2)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3)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4)執行上級命令的;

      (5)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6)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并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錯案或者過錯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判決和復議決定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調查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3)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或提出申訴,復查和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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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信訪工作制度物價局

      一、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加強和規范我局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以及國家發改委《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受理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傾聽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各種問題,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三、對待來電、來訪要熱情周到,耐心聽、認真記、主動問、盡心答。能夠解決的及時給予辦理,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力爭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初發階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訪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以及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做好登記、呈批、轉辦和催辦工作。辦結后,屬于價格投訴舉報的由檢查所負責整理歸檔,其他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

      五、各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六、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結后由承辦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及時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由辦公室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七、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八、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紀律和價格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防止打擊報復。

      九、各股所辦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要認真負責,依法辦事,若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4篇 z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一、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加強和規范我局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以及國家發改委《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受理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傾聽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各種問題,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三、對待來電、來訪要熱情周到,耐心聽、認真記、主動問、盡心答。能夠解決的及時給予辦理,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力爭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初發階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訪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以及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做好登記、呈批、轉辦和催辦工作。辦結后,屬于價格投訴舉報的由檢查所負責整理歸檔,其他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

      五、各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六、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結后由承辦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及時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由辦公室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七、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八、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紀律和價格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防止打擊報復。

      九、各股所辦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要認真負責,依法辦事,若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5篇 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制度(物價局)

      一、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加強和規范我局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以及國家發改委《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受理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傾聽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各種問題,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三、對待來電、來訪要熱情周到,耐心聽、認真記、主動問、盡心答。能夠解決的及時給予辦理,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力爭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初發階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訪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以及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做好登記、呈批、轉辦和催辦工作。辦結后,屬于價格投訴舉報的由檢查所負責整理歸檔,其他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

      五、各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六、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結后由承辦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及時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由辦公室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七、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八、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紀律和價格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防止打擊報復。

      九、各股所辦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要認真負責,依法辦事,若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6篇 xxx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xxx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一、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利,加強和規范我局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以及國家發改委《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受理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傾聽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幫助解決各種問題,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三、對待來電、來訪要熱情周到,耐心聽、認真記、主動問、盡心答。能夠解決的及時給予辦理,不能及時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力爭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初發階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訪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以及其他部門轉辦的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做好登記、呈批、轉辦和催辦工作。辦結后,屬于價格投訴舉報的由檢查所負責整理歸檔,其他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

      五、各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六、對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結后由承辦股所辦或具體承辦人及時將辦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由辦公室反饋相應機關和領導。

      七、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八、嚴格執行信訪工作紀律和價格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防止打擊報復。

      九、各股所辦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要認真負責,依法辦事,若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在百度搜索:xxx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第7篇 a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和錯案應遵循本制度。

      第三條 本局設立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所辦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應追究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的,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工作錯誤的;

      (3)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4)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亂作為的;

      (5)違規批準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價格的;

      (6)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理不恰當或造成冤假錯案的;

      (7)價格評估、認證結果顯失公正或虛假認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案件,進行立案審查:

      (1)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我局敗訴的;

      (2)經行政復議撤消原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經查屬實的;

      (4)其他應立案審查的。

      第六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定:

      (1)因承辦人的故意過失,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差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承辦人經過批準后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3)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而造成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4)負責人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法辦理事項、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5)任用不具執法資格(工作資格)的人進行執法(工作),造成的差錯或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用人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 對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產生錯誤的原因、性質、程度、后果及責任人的認錯態度決定是否給予下列處理: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行政處分;

      (4)調離工作崗位;

      (5)賠償損失;

      (6)延期晉級、晉職;

      (7)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8)減發或者停發獎金;

      (9)辭退;

      (10)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處理的種類,可單項選用,也可合并運用。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及行政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1)行政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2)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3)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4)執行上級命令的;

      (5)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6)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并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錯案或者過錯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判決和復議決定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調查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3)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或提出申訴,復查和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七篇)

      *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第一條 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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