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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4 16:14:17 查看人數:73

      x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

      第1篇 x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

      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

      一、貫徹執行公安部門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條例。

      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三、熟悉管理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實行 24 小時值勤巡邏制度。

      五、負責維護轄區公共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協助公安部門偵破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搞好安全保衛工作。

      六、密切聯系轄區內客戶,搞好群防群治。

      七、巡視轄區安全,并做好記錄。

      八、定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九、及時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和突發事件。

      十、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2篇 s小區游泳安全衛生責任制度

      小區游泳安全衛生責任制度

      安全制度

      為了您的安全,請游泳者遵守以下制度:

      1、凡患有心臟病、嚴重高血壓、低血糖、皮膚病、結核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癲癇病等不宜游泳者及孕婦、弱智者,禁止游泳。

      2、飯后、空腹及劇烈運動后一小時內不宜游泳。

      3、飲酒后嚴禁游泳。

      4、我場水深1.1米至1.6米,禁止在池邊跳水、在池內潛泳、在池內。池岸互相追逐、打鬧。

      5、游泳時,不會游泳及游泳技術較差者,禁止無保護措施下水,請租、帶游泳圈下水游泳。

      衛生制度

      1、領導定時檢查,加強督促,搞好衛生管理工作。

      2、游泳池開放前,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游泳池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衛生許可相關手續后才開放。

      3、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體檢、培訓、持有效健康證、上崗證上崗。

      4、專職消毒員每天按規定進行池水消毒、凈化,使池水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5、不銷售含酒精及玻璃制品的飲料和食品。

      6、游泳池內外環境衛生做到分片包干,責任落實到人頭,保持清潔衛生。

      7、不出租游泳衣褲。

      8、每天作好逐日記錄,按月統計,以備檢查。

      9、每天向游泳者公示氣溫、水溫、ph值、余氯量情況。

      10、每周大掃除一次,對游泳池每周應吸塵2次以上。

      消毒制度

      1、每日開放前,專職消毒員對池水進行消毒,使池水余氯量達到0.3-0.5mg/l,每天定時檢測余氯至少4次,池水余氯達不到0.3-0.5mg/l時應適量補充。

      2、浸腳池余氯加到5-10mg/l時,每4小時更換一次。

      3、每天收場后用含余氯量12%的消毒藥物對池邊、跳臺、更衣室、淋浴室和廁所等進行消毒。

      4、若發現藻類生長,可適量增加硫酸銅含量,但不超過1.0mg/l。

      5、更衣用的凳在開放期間由專人負責消毒處理。

      第3篇 安全文明小區走訪群眾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走訪群眾制度

      走訪群眾是一項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是搞好基層基礎工作的關鍵,是了解群眾呼聲,掌握社會治安動態的重要渠道。

      一、責任區民警每周走訪群眾時間不得少于3天,平均每天走訪群眾不得少于5戶。

      二、每月要對責任區內的重點部位、要害部門檢查1次,主要檢查人防、物防、技防的落實情況。

      三、及時了解群眾呼聲,掌握群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四、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責任區民警要有針對性地組織力量進行控防,從根本上予以解決。

      五、責任區民警走訪中,要加強對居民群眾進行'五防'教育和法制宣傳,從而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

      第4篇 物業小區安全工作檢查制度-6

      物業小區安全工作檢查制度6

      安全管理是管理處對小區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管理處及公司在顧客心目中的信任度,安全管理工作以防范為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為了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小區安全,管理處特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部門經理每月需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

      2、管理處主辦以上人員需按計劃進行b級夜間查崗,檢查安全班在夜間的工作狀況。

      3、為檢驗和確保安全班在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快速反應能力,安全主辦每季度至少組織進行兩次緊急集合。

      4、安全主辦每周組織進行至少一次夜間查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改進。

      5、安全主辦需每天到現場崗位進行業務指導,每半月組織安全骨干對小區進行全面巡查。

      6、安全主辦每周需組織人員進行消防設施、設備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或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7、安全班長每天對現場崗位的職責履行進行即時檢查,被查人員需簽名確認;安全班長每天對現場崗位的質量記錄進行檢查。

      8、安全班長或中心值班人員每天需對崗位的巡更情況進行檢查。

      9、控制中心值班人員每周需對中心錄相效果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10、控制中心配合當值班長每天夜間對小區的所有紅外報警進行檢查測試。

      第5篇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

      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防火巡查、檢查;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火災隱患整改;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

      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 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 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

      第6篇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4

      一、電梯安全管理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查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員證才準予上崗。操作員證每兩年進行復審。

      二、電梯安全管理員每天在開啟廳門進轎廂之前,應看清轎廂是否確實停在該層站。

      三、有司機電梯,必須由專職司機操作,當司機需暫時離開轎廂,應將轎廂電源開關關閉,并關閉廳門。

      四、定時使用的電梯每日工作完畢,安全管理員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并在離開前斷開轎廂電源,并關閉廳門。

      五、在電梯機房內或附近設置值班室,應有通訊設施,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六、應保持電梯警鈴、電話、應急照明完好,保證轎內外有效地聯絡。

      七、加強對電梯日常檢查,當電梯運行有異響、振動、沖擊等其它異常現象,應停用檢查。

      八、應保證電梯在額定載重范圍內工作,嚴禁超載;不允許裝運或攜帶易燃易爆的危險品乘用電梯;不允許通過安全窗去搬運超長物件。

      九、電梯在運行中,不允許做檢修試驗,不允許抹試、保養任何電梯部件。

      十、嚴禁在廳、轎門開啟的情況下,通過應急按鈕使電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駛乘用;不允許以手動啟閉轎門作為電梯的啟動和停止;不允許用檢修、急停按鈕作正常行駛中消除信號;不允許隨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許短接安全回路、廳門、轎門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許乘用人員隨意扳弄操縱箱上的開關、按鈕等電器元件。

      十二、禁止轎內吸煙;禁止將煙頭、火種亂丟在梯上和轎廂內。

      十三、應自覺接受安全監察的件查,對其提出的意見應及時整改完善,確保安全運行。

      十四、電梯應實行四級維修保養制(例行周保養、月保養、季保養、年保養),保證電梯隨時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五、電梯應由專業電梯公司負責維修保養,無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維修保養電梯。

      十六、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各梯層廳門懸掛警示標牌。

      十七、應自覺接受省安全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安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十八、發生事故,應立即向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負責保護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7篇 小區物業安全保衛制度-9

      小區物業安全保衛制度(九)

      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小區安全保衛制度。

      二、小區設置安保機構,負責本小區安全、保衛工作。小區大門設保安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陌生人員進入小區要盤查、登記。

      三、小區要配備安防系統,即閉路監控系統、紅外報警系統、自動消防監控系統、門禁系統、自動呼救系統、道閘系統、煤氣自動報警系統和巡更系統等。

      四、為確保安防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安防人員要熟練掌握安防系統的技術性能,正確使用、減少誤報、提高管理效率。

      五、安防系統要定期檢查、檢測,定期維護與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配合政府開展社區管理

      (1)在社區組織重大活動時,應及時知會轄區派出所及社區居委會,相互協調,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2)小區內發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及善后處理作。

      (3)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法律政策相關教育。

      七、安保人員要注意禮貌、文明執勤。具體要求如下:

      (1)執勤時整潔著裝、佩載工牌號;

      (2)精神飽滿,站立、行走姿態規范;

      (3)執勤中認真履行職責,不脫崗、不做與工作無關事情;

      (4)舉止文明大方、主動熱情、耐心周到;

      (5)辦事高效、堅持原則、禮貌待人。

      八、建立治安巡邏制度,晝夜不間斷巡邏,防止意外治安事故發生。對巡邏人員的具體要求是: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熟悉物業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基本情況。如業主家庭成員、樓宇結構、消防設備、各類技防設備、各類機電設備分布情況、消防中心應急反應等;

      (3)按規定路線和方式巡邏、簽到,未簽到或不及時簽到要記錄原因;

      (4)熟悉人員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備條件的,可對外來人員及外搬物品做好記錄及控制;

      (5)觀察細致、反應迅速,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現、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及突發事件;

      (6)相互配合、妥善處理各種問題。對于超出職權或無法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匯報。

      九、做好治安防范值班記錄。

      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項:

      (1)遇到有人在公共區域聚眾鬧事,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協助公安機關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態擴大。

      (2)遇有違法犯罪分子正在進行盜竊、搶劫、行兇和縱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應立即報警,協助公安機關制止,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搶救、排險,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已發生的案件,應做好現場的保護工作,以便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破案。

      (3)管轄范圍內公共區域有瘋、傻、醉等特殊人員進入或鬧事時,應將其勸離小區,或通知其家屬、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將其領走。

      (4)小區內出現可疑人員,要留心觀察,必要時可禮貌查問。

      (5)小區內發生墜樓等意外事故,應立即通知急救單位及公安部門、家屬,并圍護好現場,做好轄區客戶的安撫工作,等待急救單位及公安部門前來處理。

      十一、加強消防管理。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消防安全檢查并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加強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8篇 x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

      小區安全維護部交接班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提高物業管理的質量,必須加強交接班制度。

      一、按部門規定時間做好上崗前準備,按交接程序進行。

      二、交班的安全維護人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待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記事本向接班安全維護人員交代,移交清楚。

      三、接班安全維護人員接收時發現問題,應由交班安全維護人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安全維護人員離開崗位后所發生的問題由當班安全維護人員承擔責任。

      四、雙方檢查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是否正常,如果損壞及時上報,然后進行崗位遺留問題的交接處理和登記簿移交。

      五、所有交接事項交代清楚后,交班安全維護人員在離開崗位前在交班前登記本上記錄下班時間并簽名。

      六、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應及時與對方取得聯系,但不得下崗,如出現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

      七、交班人員應負責做好值班室周邊的衛生工作。

      第9篇 安全文明小區民事調解職責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民事調解職責

      二、調解組成員,必須帶頭學法,定期進行普法學習,提高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

      二、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三、調解員必須做到公正嚴明,凡事必須弄清是非,不偏聽偏信。在調解中涉及刑法的民事糾紛,勸對方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訴訟。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民事的調解糾紛,耐心疏導消除隔閡,避免事態的擴大和蔓延。

      五、妥善處理民事糾紛,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

      六、調解員必須做到廉潔奉公,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財物,否則一經發現必受嚴肅處理。

      六、在調解工作過程中,無法進行調解時,為了避免矛盾激化,應做好穩定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匯報。

      第10篇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電梯安全管理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查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員證才準予上崗。操作員證每兩年進行復審。

      二、電梯安全管理員每天在開啟廳門進轎廂之前,應看清轎廂是否確實停在該層站。

      三、有司機電梯,必須由專職司機操作,當司機需暫時離開轎廂,應將轎廂電源開關 ,并 廳門。

      四、定時使用的電梯每日工作完畢,安全管理員應將電梯駛回基站,并在離開前斷開轎廂電源,并 廳門。

      五、在電梯機房內或附近設置值班室,應有通訊設施,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六、應保持電梯警鈴、電話、應急照明完好,保證轎內外有效地聯絡。

      七、加強對電梯日常檢查,當電梯運行有異響、振動、沖擊等其它異常現象,應停用檢查。

      八、應保證電梯在額定載重范圍內工作,嚴禁超載;

      不允許裝運或攜帶易燃易爆的危險品乘用電梯;

      不允許通過安全窗去搬運超長物件。

      九、電梯在運行中,不允許做檢修試驗,不允許抹試、保養任何電梯部件。

      十、嚴禁在廳、轎門開啟的情況下,通過應急按鈕使電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駛乘用;

      不允許以手動啟閉轎門作為電梯的啟動和停止;

      不允許用檢修、急停按鈕作正常行駛中消除信號;

      不允許隨意拆除消防功能;

      不允許短接安全回路、廳門、轎門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許乘用人員隨意扳弄操縱箱上的開關、按鈕等電器元件。

      十二、禁止轎內吸煙;

      禁止將煙頭、火種亂丟在梯上和轎廂內。

      十三、應自覺接受安全監察的件查,對其提出的意見應及時整改完善,確保安全運行。

      十四、電梯應實行四級維修保養制(例行周保養、月保養、季保養、年保養),保證電梯隨時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五、電梯應由專業電梯公司負責維修保養,無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維修保養電梯。

      十六、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各梯層廳門懸掛警示標牌。

      十七、應自覺接受省安全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安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

      凡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十八、發生事故,應立即向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負責保護現場。

      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11篇 花園小區安全員請假銷假制度

      花園小區安全員請銷假制度

      1、外出時必須填寫請假單,取得同意后方可外出。

      2、請假外出1小時以內,可向班長請假,回來之后立即到班長處銷假。

      3、請假外出1小時以上、一天以內的,向主管請假,回來之后立即向主管銷假。

      4、請假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必須向管理處主任請假,并通知主管,回來之后向主管銷假。

      5、請假外出超過三天的,必須由管理主主任同意,報公司管理部備案。

      6、請假外出不得由他人代請假或轉告,凡由他人代請假者視為無效,不得在外任意延長假期。

      7、員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外出半小時的提出批評,在班務會上做出檢查。

      8、安全員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外出超過1小時的,提出嚴重批評或視情節輕重,在安全會議上做檢查或開除處理。

      第12篇 安全文明小區公約上墻制度

      上墻制度:安全文明小區公約

      為保證小區單位和居民有一個安全、舒適、整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特制定安全文明小區公約如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轄區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提倡睦鄰友愛,鼓勵互幫互助,尊老愛幼。

      三、維護小區的治安環境,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打擊一切違法犯罪。

      四、維護小區的整潔安寧,不亂搭建,不亂張貼,不亂停放車輛,不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愛護小區的公共設施,不踐踏綠地和損壞防護攔、路燈、單車棚、防盜門、路牌、井水蓋、電纜蓋及其它公共設施。

      六、服從和配合小區管理人員的正常管理,并積極為小區的管理工作出謀劃策。

      七、積極參加小區開展的各項有益活動,自學參與安全文明小區的建設,同在一方熱土,共創美好家園。

      x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十二篇)

      小區安全維護工作制度一、貫徹執行公安部門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條例。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三、熟悉管理區域的基本情況。四、實行 24 小時值勤巡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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