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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五篇)

      發布時間:2024-09-12 12:06:02 查看人數:64

      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

      第1篇 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

      集團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統一、明確的依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條制度化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據本公司的企業理念、綱領、經營宗旨,在充分考慮公司的現狀、發展的基礎上,制定各類文件化的管理規章,以形成健全、統一、規范、相對穩定的管理體系,通過對該體系的嚴格實施和不斷完善,達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制度:是指圍繞公司經營目標,為實現高效、規范管理而制定的各類章程、制度、規定、程序、標準、細則及相關表格等總稱。

      (三)目的和意義:

      1、使公司的各項管理程序化、標準化,減少工作中的無序性、盲目性、隨意性;

      2、明確界定各管理層垂直指揮、橫向聯絡之間的權責關系,減少內耗,提高工作效率;

      3、系統地建立、研究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堅實的平臺。

      第四條制度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

      (一)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含集團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統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門管理制度)由總經辦體系辦負責管理,并組織編寫與頒布。

      (二)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行政人事負責人或企管辦負責管理,并組織編寫與頒布。

      第五條制度管理參照iso9001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并尋求與iso9001模式進行有效結合。

      第六條制度建設遵循三個有利于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工作流程,減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創新及持續改善,防止守舊與不主動;有利于人才的成長和個人能力的彰顯。

      第七條集團公司的管理遵循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的原則,堅持管理執行的依據是公司規章制度。

      第八條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制度作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所有崗位運行之前必須先有制度,若無制度則應及時編制或申請編制'

      (三)'出現管理問題,先看有無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執行;沒有制度的判為管理失職;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屬管理失職'

      第九條制度的權威性:任何一項制度的制訂、頒布、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制度制訂程序,同時頒布者、批準者亦必須是授權的,任何部門不得違反程序擅自頒布制度。

      (一)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為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的頒布者,由集團公司總裁授權。

      (二)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的批準者,由集團公司總裁明確授權給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成員,實行制度會簽制。

      (三)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審批,但其管理制度須到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審核或備案。

      第十條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須對實際管理有效,能服務于公司目標的實現,不得頒發空洞無適用價值的制度。

      第十一條制度的強制性:規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須無條件執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應以書面形式反饋到制度總經辦門,可作為后期修訂依據。

      第十二條制度的平等性:規章制度無例外性原則,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條制度的持續性(一致性):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相關連的部分,管理尺度、標準及懲罰條例必須一致,任何公司、部門不得無視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創制度,從而背離公司管理。

      第十四條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規章制度的條文必須是可以執行的,不能執行的條文或法規需及時修改或廢止,以確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條制度的可監督性:任一制度的執行,必須會有相關執行結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談,沒有實際內容。

      第十六條制度的可衡量性與彈性:制度的制訂必須有尺度、有標準,能夠區分有無觸犯,能量化的指標必須量化;任一規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絕對化,都有一個精確度,在精確度允許的范圍內有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只是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決問題的需要,而不是無限制的彈性,從而影響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七條新否定舊的原則:與新制度相矛盾的舊制度,在新制度實行后一律廢止,不得存在多種雷同制度重復頒發、同時并存現象。

      第十八條相對穩定性原則:制度一旦制訂即應保持其相對穩定,臨時性規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現,而應以通知等形式發放。

      第三章制度制訂流程

      制度制訂流程圖

      第十九條立項調查

      為確保制度的嚴肅性,任何一項制度產生以前均須進行立項調查。對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圍、客觀環境、目前正在運行的制度或慣例存在的優劣等問題進行實地調查,以作為制度編制依據與參考。

      第二十條擬定初稿

      制度編寫人員在進行調查分析后,根據情況和目的制訂出詳細的條文,這些條文須符合編寫原則和規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條討論定稿

      對于擬定好的制度初稿,須組織制度涉及到的部門人員進行討論,討論該制度實行后可能出現的正負面效果,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減少負面影響。經過深入調查討論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條報上級批準

      (一)集團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由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成員會簽。

      (二)各公司、部門流程性規章制度,經過集團公司總經辦體系辦核準后,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審批。

      (三)各公司、部門流程支持性規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直接審批。

      第二十三條頒布

      上級批準后,統一以標準格式,進行有效編號,加蓋制度專用章,頒布下發,并注明正式生效日期。

      也可采用電子郵件方式發放,但須嚴格控制發放范圍,且原件必須加蓋制度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正式運行

      制度正式生效后,由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職能管理系統內制度的監督執行,總經辦負責全公司制度執行的監督工作。制度總經辦門要及時收集制度運行信息,迅速做出解釋和調整。

      第二十五條修正或廢止

      制度運行中,因情況的變化可對制度提出修改意見或廢止。若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已不適應公司管理需要,各相關部門或公司領導可以向制度總經辦門建議,建議或申請修改或廢止該項制度。經調查研究報上級批準后,總經辦體系辦對該制度進行修改或廢止,需修改的制度按照制訂程序進行。

      第四章制度的編寫要求

      第二十六條關于同問題制度的數量要縮小到最

      低限度,以便于制度的系統化和統一性。

      第二十七條從屬性制度及細則盡量與主要程序性制度同時編寫;非同步編寫時須考慮到制度的一致性和關聯性。

      第二十八條一項制度應有共同的內容,存在同一的規定對象,一項制度盡量不要規定兩個以上不相干或關聯性不強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新制度的編制要查找前期制度和相關制度,以更好地進行制度間的銜接;還要查找相關的法律,盡量避免與法律相沖突。

      第三十條制度編寫應以統一格式發放,具體按總經辦體系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制度的基本結構是條文,一個完整的規定盡量不要在兩句或更多的條文中分述。條文性制度依次按'第××章'、'第××條'、'(一)、(二)、(三)'、'1、2、3'來劃分章、節、段、句;若制度針對的問題單一或內容不多時可直接以條款形式,而不必分章;表格圖表性制度則直接表示。

      第三十二條所有制度總則里須有該制度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相關職責'和'術語解釋'可根據需要進行增減。

      第三十三條'具體條文'是制度的主要內容,若涉及的問題較多,可劃分若干節。

      第三十四條'附則'里的條款可根據制度需要進行選擇,但須有'監督執行部門'。

      (一)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第2篇 z集團公司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集團公司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1.集團為了加強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員執勤執行任務有所據;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員必須遵守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維護集團榮譽和威信。

      3.保安人員執勤每天實行12或者24小時倒班制,具體各班服勤時間由各單位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4.保安人員工作職責規定如下:

      4.1工廠、商場、辦公區等集團場所的各類事故(事件)預防,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巡邏事項。

      4.2員工下班后負責單位鑰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類應急預案要求。

      4.4負責進出單位的外來客人及員工的管理、聯絡登記事項。

      4.5進出單位車輛、物品的管理、查驗及放行。

      4.6協助單位維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盜等安全消防保衛監督檢查工作。

      4.7負責完成個人負責區域內的各項工作。

      4.8完成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員除前款各項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守則:

      5.1工作應謹言慎行,執行公務時態度和藹端正不卑不亢;服從上級命令,秉公執法,不徇私枉法。

      5.2執勤時應統一著裝、端正儀容,各種配備齊全完好。

      5.3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惕,遇有突發事故(事件)時,應臨危不亂發揮團隊精神,果斷敏捷,做好適當之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

      5.4執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有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現象。

      5.5應熟知本單位的水、電控制閥門、開關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點等,防止遇事慌亂束手無策。

      5.6應管制入廠人、物、車,對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攜入。

      5.7應按規定進行按時巡邏監督檢查;工廠、商場等各處,辦公室、廠房、門窗、水電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閑雜人等人員逗留。同時做好檢查記錄,對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單位部門進行處罰。

      5.8單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鑰匙交由辦公區保安負責,以備巡查使用。員工加班或因事需進入辦公室時,要求其詳細填寫'a&v員工下班后出入辦公區域登記表'。

      5.9交接班時,應將當班執勤情況等記入'a&v員工值班記錄表',遺留問題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每月月末報至行政部門核閱。

      6.人員管制相關規定

      6.1指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轄區正常工作秩序。

      6.2嚴格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出入門的管理。

      6.3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離廠時(工作除外),須持審批手續離廠。

      6.4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6.5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入廠應在保安室辦理入廠手續,并聯絡有關部門接待。非經廠、部門人員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廠區。

      6.6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入工廠者,應對照行政部門所列名單,核對無誤后,在保安室登記入廠。

      7.物品管制相關規定

      7.1物品出廠時應憑'a&v出門證',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簽認后的'a&v出門證'按順序及類別進行裝訂保管。

      7.2各廠商交貨時所攜帶其他廠商物品,在進廠時先由保安人員查驗登記于'a&v值班記錄表'中,離廠時再經保安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給予放行。

      7.3離廠外來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處理:

      7.3.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身份證號碼、時間、地點。

      7.3.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所攜帶物品的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7.3.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行政部門處理。

      7.4廠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廠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7.4.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行政部門開具的'a&v出門證'方可放行。

      7.4.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后放行。

      7.5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部門主管所示處理。

      7.6同仁進入工廠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產品,工廠相關人員如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部門開具證明單(注明品種、型號等)后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主管部門開具的'a&v出門證',經查無誤后放行。

      7.7員工出廠區時對其包裹主要檢查的內容包括:

      7.7.1生產車間物品。如:線軸、布片、粘條、拉鏈、紐扣、肩墊、袖衫條、腰襯、成裝等。

      7.7.2辦公、后勤、輔助等物品。如:電腦附件、打印紙、電話機、文件夾等;公用書籍、資料、畫冊等(已辦理借閱手續的須在門衛《小件物品出入登記表》上登記);維修、裁斷工、打板師、司爐工、電工等作業工具;各類調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滌、衛生等日常用品。

      8.車輛管制相關規定

      8.1外來車輛進入工廠,需按下列規定辦理:

      8.1.1隨車人員按本制度6.5條款規定事項辦理。

      8.1.2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8.1.3一般接洽業務檢查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等人員所乘車輛,保安應指定停車位置。

      8.1.4庫管員下班后,遇有外來取送貨車輛欲進入廠區,必須先請示其主管領導,經同意后,方可進入并進行登記。

      8.2所有進出車輛應一律接受檢查。尤其應注意進廠車輛是否載有違禁、易燃易爆危險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a&v出門證',經核查無誤后方可放行。

      8.3集團及所屬各單位車輛攜帶物品出入、停放等,亦應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9.突發事故(事件)應急處理

      9.1發現盜竊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9.2保安人員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應熟練掌握安全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定期檢查維護消防器材;對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處理突發事故(事件)時應鎮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理:

      9.2.1根據判斷尚可消除時,

      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報告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保護好現場。

      9.2.2判斷無法消除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9.3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突發事故(事件)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會波及本單位等情況,迅速通報行政領導。

      10.保安工作考核與獎懲

      10.1經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計發全額獎金:

      10.1.1月累計出勤,無任合遲到、早退情況者。

      10.1.2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不營私舞弊,能夠按要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者。

      10.1.3積極配合上級領導工作,按時完成任務者。

      10.1.4工作積極主動,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議經實施后確有成效者。

      10.1.5參加各項社會活動為公司爭取榮譽者。

      10.2 凡保安人員,均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10.2.1一次扣罰獎金50%。

      10.2.2二次扣罰獎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職務津貼。

      10.2.4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處理。

      10.3獎懲工作參照《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10.3 .1保安人員工作表現突出、制止各類事故(事件)發生有功、對單位貢獻顯著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特殊獎勵。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類事故(事件)發生的,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1.附則

      11.1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相關管理制度具體條款執行。

      11.2集團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集團公司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在人事管理方面,大型集團公司跟一些小型企業在管理模式中會有著本質的不同,以下整理的是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同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規定,愿致力于為發展壯大本公司事業,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和公司需要的專業技能,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其他人員,均可應聘本公司工作。

      第四條在公司核定的崗位編制內進行人員聘任,因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在崗位編制外進行人員聘任的要報公司特批。

      第五條公司聘用人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人單位(非法人)提出報告,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單位共同對擬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查,并經體檢合格后,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辦理聘用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所聘用的各類人員均不得在外單位兼職。

      二、聘用人員的其它三種情況:

      1、借聘

      借聘指公司與外單位之間所發生的聘用人員關系。由公司用人單位負責與被聘用人員單位及被聘用人員三方共同簽訂借聘協議,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備案。借聘人員必須是富有實踐經驗、身體健康的專業管理和技術人才。借聘人員一般從集團子公司借聘。特殊專業人才也可考慮從集團外單位借聘。

      2、返聘

      返聘指聘用本單位或外單位已退休的人員,由公司用人單位負責與被聘用人員協商返聘的時限及費用等并直接簽訂聘用協議,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備案。

      3、聘用應屆大學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聘用外地生源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要在國家人事部核準的接收大學畢業生進京指標內進行,沒有接收指標的,不得聘用。

      第三章待遇

      第六條公司貫徹按勞分配、以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則,實行崗薪工資制。公司實行部分崗薪作為風險工資的制度。

      一、聘用在總部工作的人員按公司崗薪工資執行;聘用在各經營公司的工作人員按各經營公司規定的待遇執行。

      二、借聘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保留在原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用仍由原用人單位及借聘人員承擔。

      三、長期借聘人員享受與在崗員工同等的假期待遇。

      四、公司借聘、返聘人員的報酬在相關聘用(勞務)協議中約定。

      第七條公司實行雙向選擇、聘任上崗制度。員工被聘上崗后,按月核發崗薪工資。

      第八條交流待崗、內退員工待遇按公司專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公司員工工作崗位變動,自被聘下月開始享受新聘崗位待遇。

      第十條公司派出到其它崗位臨時工作的員工,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繼續享受原崗位的一切待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享受新任的崗位待遇。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崗位變動,需持公司人事部門的調配通知單,到有關部室辦理完各項手續后,方可確認到崗發薪。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經批準的其他工時制度除外)。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不能正常在崗工作,必須請假。本請假考勤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工作的各類人員。總部各經營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考勤管理

      一、公司實行考勤打卡制度。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考勤負責人,負責各部門在崗員工考勤核定,辦理本部員工出差、出國、婚、喪、產、病假、探親、公假、事假批準手續。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管理職能部室的考勤核定。

      二、各部門考勤員每天下班前應將第二天因公務出差、外出員工情況書面說明,經本部門領導(或授權處長)簽字后送人事部門;請假(含各類假別)的員工報送請假審批單。

      三、公司實行考勤刷卡制度后,員工應在早8:00時之前及下午4:50時之后考勤刷卡。無正當理由不刷卡的,記錄為缺勤曠工;沒有在規定時間考勤刷卡的,將做如下記錄:

      1、每天在上午8:00時之后考勤刷卡的,記遲到;每天在下午4:50時之前考勤刷卡的,記早退。

      2、遲到、早退超過兩小時均記曠工;曠工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當日曠工超過四小時按一天計算。每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計曠工一天。

      3、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出勤,為曠工。

      四、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后,因公需離開辦公樓外出的,應事先向主管領導報告。如擅離職守均作為曠工記。

      五、公司人事部門根據考勤刷卡的記錄和部門的情況說明,負責核對每天的考勤情況,每周統計一次,月底匯總。

      第五章請假

      第十五條員工請假的假別分為:事、病、工傷、婚、喪、產、探親、公、休假。職工請假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請假批準權限及其它

      一、員工請假一律填寫請假審批單。按下列權限規定批準后方可離崗,否則記曠工。但特殊情況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在當日以電話、郵電或其它形式逐級迅速報告,3日內完備請假手續。

      1、請病、事假在2天以內、其它假期在規定日期內,部門領導請假需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其他人員請假需報部門領導批準。

      2、加班工時可以核抵病、事假。由各部門領導負責記錄審核、報告。

      3、請病、事假在2天以上、或其它假超過規定日期的,除履行批準手續外,均須經人力資源部核審,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核定,人事部門備案。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假期結束或提前到崗者,應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三、員工的標準工資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月工資和小時工資均按此進行折算。

      四、各類假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的、假滿超期又未辦理續假批準手續的,不論時間長短,均按曠工處理。此類曠工的,按缺勤天數核扣崗薪工資,直到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公司將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各類假別及待遇

      一、事假:職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時間要請事假。事假按小時計算,按天累計。四小時以內計半天,當日超過四小時算一天。事假按天扣發崗位工資。

      二、病假:因病不能上班的職工須請病假。公司醫務室可以開具一天病休證明,休病假兩天以上必須憑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辦理。無證明按事假處理。病假醫療期按如下規定: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按北京市勞動部門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2、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病休期間節假日按病休日連續計算。

      3、病假及醫療期期間的工資待遇:當月病假在二日以上逐日扣發個人日崗位工資的30%;10日以上逐日扣發崗位工資的50%;二個月以上停發個人崗薪工資,按1500元/月工資發放;三個月以上執行醫療期工資待遇(即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公司按1000元/月工資發放,直到醫療期滿。

      三、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按以下規定休工傷假:

      1、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2、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北京市有關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工傷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核發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崗薪收入。如果受傷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應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的平均月崗薪收入核發工傷津貼。

      4、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按有關規定核發崗薪工資或享受傷殘待遇。

      四、婚假:員工結婚憑結婚證給婚假3天,如女方滿23周歲、男方滿25周歲初婚登記的視為晚婚,給獎勵假7天,共10天。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婚假期間崗薪照發,車船費等自理。

      五、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給喪假3天。如死亡親屬在外地,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崗薪照發,車船費等自理。

      六、產假:

      1、假期: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或晚育(24周歲以上生育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此兩項增加的產假也可由男方申請使用。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產婦,本人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可共休息半年(超過規定的產假日期為產休假)。

      2、待遇:員工在產假期間待遇按1500元/月計發,核發規定的有關補助。產假后,經批準繼續休產休假的,產休假按1000元/月計發。

      3、特例: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根據醫院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時,給42天產假;做計劃生育手術者,可按有關規定休假15天,上述特例均按產假工資核發。

      七、探親假:在崗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或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探親假期:

      1、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公司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o天。

      4、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二)有關待遇:

      1、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崗薪照發。

      2、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以下標準),給予報銷。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指基礎工資與崗位工資的和)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給予報銷。探親路費的報銷由所屬一級部門領導審核,人力資源部領導審批。

      八、公假:員工履行社會義務、出席有關部門表彰會或因搬家、開家長會等原因,經領導批準或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可請公假。公假期間崗薪照發。公假季累計最多不超過三天,超期按事假辦理。

      九、休假:在職員工年休假按公司專項規定辦理。

      十、回國探親假:長期在公司駐外機構工作的員工,出國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可享受回國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假期:出國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回國探親假為1個月。假期計算自入境日開始到出境之日終止;再次長期出國者,在國內停留時間超過3個月的,不能累積計算出國工作時間。

      2、待遇:回國探親休假員工在回國休假期間,原則上在規定的假期內仍享受國外基本待遇,超期國外待遇停發。駐外人員因公回國(包括開會、公出),在年度內累計能與家人團聚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本年度探親假待遇。駐外人員配偶隨任,不享受年度探親假待遇。

      3、符合探親條件而放棄探親、或因工作原因不能探親的,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必須由員工所屬經營公司報公司批準后,由經營公司領導批準發放。

      4、審批程序及權限

      駐外機構負責人回國探親,須經其主管領導批準,通知有關職能部門。

      駐外機構其他員工回國探親由各駐外機構根據業務情況統籌安排,報其主管領導批準,必要時報相關職能部室備案。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八條考核的目的在于全面地了解員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適應性,以便合理地對員工進行任用、培訓和利益分配,進一步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員工的才干,為振興發展公司服務。員工考核,應嚴格建立在本單位和個人崗位職責的基礎上,以德、能、勤、績為重點考核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實績。

      德:是考核員工的政治思想和品德,是否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是否忠誠企業、努力工作、廉潔自律、團結協作、為公司積極做貢獻。

      能:是考核員工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重點考核對本崗位工作適應程度、分析解決問題及開拓能力;對公司其他業務知識的熟悉程度和運用能力;公關能力及應變能力;掌握外語達到的口、筆譯水平;對計算機等辦公室自動化設施的掌握運用情況;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勤:是考核員工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考核職工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和出勤狀況。

      績:是考核員工的工作業績。了解職工崗位職責的完成情況,特別是處理問題、參與經營活動和商務活動中所做出的業績和貢獻。

      第十九條考核辦法:按聘任層次和范圍逐級考核,采取民主與集中、平時與年終、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平時考核:處長負責本部門所屬員工的考核,部長負責所屬處長的考核,公司統一組織對各部部長及經營機構領導的考核。

      年終考核:員工本人按上述規定的考核內容,就一年來的工作成績和表現寫出簡明的自述材料,然后由部處室負責人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及任用意見,請主管領導審閱后報送人事部門匯總,提交集團人事主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部、處級干部在任期內進行一次中期考核,在任期結束時進行聘期政績考核。考核材料報公司董事會、黨委會審定。

      第二十條考核等級: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次:優秀、勝任、不勝任。年終考核結果應由部門領導與被考核人員見面,肯定成績,指出不足,促使員工更好地發揮才干,積極奉獻。優秀的員工要進行表彰,不勝任崗位的員工要適當調整,并在分配上加以體現。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下述獎勵條例:

      一、獎勵: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生產、科研、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3、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和公司貢獻突出的;

      4、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成績的;

      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7、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精神文明建設方面事跡突出,受到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為公司贏得榮譽的;

      8、其他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的。

      二、具備上述表現之一的員工,沒有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的,公司可參照有關規定,年終授予榮譽、獎勵或一次性的物質獎勵。

      下列表現屬于上述第(8)類“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況:

      1、在實現現代化管理過程中,有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成果或經濟效益的;

      2、在物資采購、保管及開展多種經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3、在報價、投標、談判簽約及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4、在履行合同、管理項目、發展與外商的合作關系、開拓市場、取得項目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5、在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或貢獻的。

      三、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工作(生產)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酌情發給一次性獎金。

      四、獎勵辦理: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工作(生產)者、勞動模范的榮譽稱號,由公司統一安排,部門組織材料,工會組織評選或提出建議,公司黨委討論決定。

      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按有關程序討論批準。員工的獎勵決定由人事部門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下述處分條例:

      一、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完不成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辦公、生產和社會秩序的;

      3、工作中玩忽職守,違反規程,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及財經紀律,挪用公款、貪污盜竊,揮霍浪費國家資財,走私受賄,使國家和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5、在外事活動中違反外事紀律的,使國家和公司榮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6、無視黨紀國法,泄露國家政治和公司經濟、商業機密,或搞不正之風的;

      7、自由主義嚴重、調撥是非、破壞團結、屢教不改的;

      8、觸犯法律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視情節給予經濟性處罰。

      三、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由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核審,由總經理建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議后,報公司董事會批準辦理,并報告有關部門備案。

      四、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員工,根據崗位重新評定;表現不好的,予以除名、開除或依據勞動法規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按其新的崗位享受崗薪待遇。

      六、對于有上述第二十二條第一款3、4條行為的職工除處分外,公司可令其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職工無正當理由多次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公司有權予以除名或依據勞動法規解除勞動關系。

      八、職工受到行政處分,將書面通知本人,并且存入本人檔案。

      第八章培訓

      第二十三條宗旨

      員工培訓的宗旨是為適應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鼓勵通過各種教育培訓提高員工文化品德、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率,逐步改善公司人才素質和結構。

      第二十四條培訓計劃

      每年初,公司各單位應根據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提出培訓需求,由人力資源部綜合各單位的培訓需求制訂公司的當年的培訓計劃,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計劃內教育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被指定參加培訓的員工,非有特殊情況,不得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培訓類別

      1、職前培訓:新參加工作員工應進行職前培訓,以了解公司簡況、要求和管理規章。由人力資源部統籌辦理。

      2、崗位培訓:指參照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崗位職務知識技能規范,對需要持證上崗等相關員工進行的有層次、分階段的定向培訓。

      3、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是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科學技術的需要,對已有的知識結構進行改善與提高的教育。

      4、專項、特殊培訓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和公司需要,必須安排計劃外專項或特殊培訓的,需專項請示,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5、屬于員工自身提高學歷和專業水平,要求參加脫產的學習、培訓。

      第二十六條培訓待遇

      1、公司組織或指派參加短期培訓(一個月以內)的各類員工,一切待遇不變;超過一個月的,有關待遇由人事部門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2、屬于為自身提高而要求參加的教育培訓:脫產學習的,公司停發崗薪、福利等全部待遇,只保留勞動和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所需的全部費用自理。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辦理;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參加學習的,月累計超過三天的,按事假處理。期中、期末考試,職工須持學校證明提出請假申請,經單位領導批準后,予以適當照顧,給公假三天。

      3、由公司支付學費參加的各類教育培訓,在員工調離公司、辭職時,應按規定或協議支付公司教育培訓費用的賠償。

      第九章離職、辭職

      第二十七條離職

      對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員工,視其為自動離職:

      1、到國外學習、探親,逾期不歸,又無正當理由的;

      2、被派住國外機構工作、未經公司批準,脫離國外機構自行出走的;

      3、未經公司同意辭職,或雖經同意但未辦理辭職手續而離開公司的。

      員工自動離職,其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所享受的工資、獎金、醫療等一切待遇即行終止。公司有權要求賠償由于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給公司帶來的一切損失。

      在國內工作的員工自動離職超過十五天,或在海外工作的員工自動離職超過二個月的,公司有權對其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的任何行為,均與公司無關,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八條辭職

      員工要求辭職的,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員工申請辭職,首先應由本人征得所屬部門、公司領導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公司人事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員工在申請辭職過程中,應繼續做好原職和交接工作,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無故缺勤,以曠工論處。

      員工提出申請辭職后,雖經批準但未辦完辭職手續而擅離公司者,應視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員工如未按規定結清與公司財、物手續,公司有權對其做出行政處理,直至民事訴訟索賠。

      辭職員工從公司批準辭職之日起,停發其工資、獎金、醫療和各種補貼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辦理程序

      一、員工辦理辭職,必須完成以下事宜:

      1、交納由于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所引起的有關賠償費用。

      2、支付公司曾付出的人才引進費和專業培訓費。

      3、將使用過和保存的所有資料、函件、書籍、辦公桌、文件柜及辦公用具如數交還公司有關部門。

      二、在辭職人員完成了公司規定的各項手續并經有關部門領導核實簽字后,公司人事部門即可依據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為辭職人員辦理辭職手續。辭職人員檔案按規定轉出,公司不予保留。

      三、辭職人員離開公司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公司的經濟和技術權益。如有違反,公司將依法追究其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離退休:公司員工,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凡屬公司管理、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的員工,均按公司離退休制度執行,辦理離退休手續,享受公司及國家規定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按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涉及的員工內部人才交流、內部離職退養、新接收大學畢業生在服務期違約、喪葬撫恤等有關規定,按集團公司另行制定的專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為公司人事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所屬各經營單位可據此制定符合各自實際情況的人事管理辦法,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4篇 電力集團公司外事接待工作制度

      為規范集團公司外事接待工作,加強集團公司和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事接待的原則:

      (一)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維護民族尊嚴。

      (二)遵守內外有別的原則,認真執行黨的對外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涉外人員守則,嚴守國家機密,自覺維護國家榮譽。

      (三)參加外事接待人員應做到熱情、友好、不卑不亢。

      (四)堅持平等、對等原則。出席外事會見的主賓雙方的級別、人數應大致相當。

      (五)堅持務實原則,重禮儀、講實效,厲行節約。外事接待的承辦單位應該有針對性地安排外事會見及必要的參觀、宴請等活動。原則上不接待與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業務無關或無實質性內容的外事拜訪。

      (六)遵守事前請示的原則。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各單位(或部門)不得自行接待有關洽談合作的外事會見。

      二、外事接待的審批程序:

      (一)集團公司綜合部為集團外事接待的綜合歸口管理和協調部門,總部各部門、所屬各單位的外事活動必須按規定事先報其審核,并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外事分部為外事接待申請的受理部門。

      (二)外國公司及涉外活動承辦單位以傳真或專人遞交等方式報送申請材料。如果需要公司領導出席接洽的外事接待,原則上需要提前10天以上上報審批。

      (三)外事分部對所申請的外事接待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時間安排等方面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將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與申請單位反饋修改或不予受理的意見。

      (四)任務受理后,外事分部將在一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

      (五)呈送綜合部分管領導審核。

      (六)呈送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七)申請如獲批準,外事分部將落實會見或宴會的時間、地點,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與會人員所在單位發出《外事會見通知》或《外事宴請通知》。

      (八)相關單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派員參加,并及時將名單報至外事分部。

      (九)外事分部跟進會見的準備工作,落實與會人員、車輛安排、會場國旗、座簽、禮品、宴請、照相等事宜。

      (十)外事分部跟進會見,必要時提供翻譯服務。

      三、外事接待申請材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傳真函。來函主送“集團公司”,標題為“關于某某公司擬拜會(或宴請)某某單位的函”。內容包括:外國公司(組織機構)的名稱,單位背景,與集團或所在單位的關系,來賓的名單、職務,希望拜訪的集團領導或所在單位領導,拜訪的時間、地點,商談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并提供要求會見單位的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傳真電話、手機等信息。

      (二)重要外事接待須附上議程及行程計劃。

      (三)其他相關材料。

      四、外事會見或外事宴請的部分禮儀要求:

      (一)條件允許,男士一般穿西裝、扎領帶,女士一般穿正裝。

      (二)遵守會議時間,我方人員一般需提前5分鐘到達會場;確定時間的會見原則上不能隨意更改,特別是有集團公司領導參與的會見。

      (三)按照對方出席人數,準備好需交換的名片及其他物品等。

      (四)準備好交談的話題。一般情況以出席會議的最高領導洽談的話題為主。

      (五)洽談過程中,不要太拘謹,也不要太隨便。要有良好的形象。

      (六)洽談過程中,請與會人員將手機關機或調至振動。重要事情需緊急處理的,要向來賓說明并致歉后才離開會場。

      五、外事紀律:

      (一)外事接待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洽談內容需符合有關保密方面的政策規定。

      (二)要避免洽談與主題無關的話題,特別是有關國家政治的敏感話題。

      (三)要尊重來賓所在國家的習俗,特別是其宗教信仰、飲食習慣等。

      (四)未經集團公司書面通知,不得接受境外的媒體的采訪。

      六、附則:

      (一)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5篇 建設集團公司勞動保護工作制度

      建設集團勞動保護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群眾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和企業社會知名度,確保公司年度工作規劃的實施,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以下勞動保護檢查制度:

      學習制度

      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以貫徹落實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例》為契機,每月組織一次勞動保護小組會議,首先學習*總書記和朱容基總理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維護和保障職工勞動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方法權益,堅持'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群專結合,依法監督'的原則,通過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從而達到'強化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安全'的目的,其次認真分析勞動保護工作存在的薄弱情況,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

      檢查考核制度

      對在建工程項目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參與本單位集體活動、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協商和制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事故隱患和職工危害作業關建立檔案,對現場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臺賬記錄列入考核,檢查結束對有整改要求和需要處理的應開整改通知單,并跟蹤復查至合格。

      教育制度

      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廣泛開展以《勞動法》、《工會法》等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作用,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繼續堅持'圍墻之內是一家'的傳統做法,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

      信息反饋制度

      結合本單位實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危害職工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反饋情況,及時向上級工會匯報,定期組織勞動保護小組成員對施工現場、工作場所、生活區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出安全生產和生活、衛生等方面的薄弱環節,以及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的要及時反饋信息,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解決好問題。

      基礎管理工作

      工地勞動保護小組要建檔,并做好記錄,檔案有六個方面: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教育培訓、群眾監督、依法維護和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其中項目勞動保護員沈安生負責組織建設、群眾監督和依法維護三個方面,包龍華負責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和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三個方面,組長李海龍全面負責督促勞動保護定期檢查,反饋信息。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條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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