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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資源: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8-12 12:06:01 查看人數:42

      精品資源: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第1篇 精品資源: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紡織公司消防基礎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進一步規范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配合消防建設,保障本單位的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基礎設施的檢查與使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1.3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內各部門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

      2總則

      2.1消防基礎設施是指滅火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設施是指建筑

      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

      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志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2.2消防設施是防火救人的基礎。任何人在沒有火情的情況下,未經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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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人力資源公司員工手冊: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各部門使用辦公用品,要發揚勤儉節約的精神,杜絕隨意亂丟、假公濟私或挪作他用。

      2、各部門購買辦公用品應有計劃性,如因工作需要臨時性的采購,僅限于處理緊急事件。

      3、員工要愛護公共辦公用品,發現機器故障應及時向行政部報告。

      4、行政部對各部門使用的辦公用品,具有監督管理的職責,發現有浪費行為予以制止,并按辦公用品的實際成本扣發當事人。

      二、預算

      1、各部門于每月20日,將本部門下個月所需常規辦公用品的預算表報前臺。

      2、前臺匯總各部門預算后,列入行政部下月度預算中,25日報財務部,經總裁審核通過后執行。

      三、采購規定

      1、公司采購執行招標方式,對多家辦公用品供貨商對比,按照物美價廉的原則,選取性價比最優的一家,確定供貨商名單,明確哪些辦公用品由哪些供貨商供貨,且須簽訂正式的購銷合同,以保障購銷雙方利益。

      2、數額較大的購買合同,由公司臨時組成采購小組進行合同談判,嚴禁由單個人操作。

      3、日常辦公用品,由前臺按預算向公司指定的辦公用品供貨商統一購買。

      4、電子類辦公用品,由網管按預算向公司指定的供貨商統一購買。

      5、各部門偶爾使用的極特殊的辦公用品,由行政部采購專員進行購買,特殊情況下,經人事行政總監批準后可由各部門自行購買。

      四、入庫規定

      1、辦公用品由前臺進行保管,所有購買回的辦公用品均需到前臺辦理入庫手續。

      2、前臺訂購的辦公用品,由供貨商填寫《入庫單》辦理入庫手續,前臺將辦公用品整理入庫。

      3、非前臺采購的辦公用品,由采購人員到前臺填寫《入庫單》辦理入庫手續,前臺將辦公用品整理入庫。

      五、領用規定

      1、辦公用品分為耐用品和易耗品。

      2、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器、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器、剪刀、裁紙刀、直尺、起釘器等。

      3、耐用辦公用品于新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新員工領用時需在《新員工領用辦公用品清單》上簽字。

      4、易耗辦公用品包括: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記事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曲別針、橡皮擦、涂改液、信箋紙。

      5、易耗辦公用品,員工請于每周四下午前臺辦理領用,并在《辦公用品領用表》上簽字,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6、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白板筆、涂改液、膠水)實行以舊換新原則。簽字筆、圓珠筆實行以舊筆芯換新筆芯的原則,為方便遺落后他人送回,請在自己的辦公用品上標明姓名。

      7、電子類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網管核查確實不能使用,以舊換新。

      六、保管規定

      1、前臺每月底,完成本月入庫統計,及各部門領用統計,匯同財務人員按照臺賬對庫房中的辦公用品進行盤點:當前存量=上月余量+本月采購量-本月領用量。

      2、數據有出入的,需由保管人員進行賠償。

      七、結賬

      按財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3篇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績效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績效管理制度

      為了完成公司總體經營指標,同時也為了提升各崗位的工作成績,使得員工個人技能不斷提升,為員工晉升、職業生涯規劃、薪酬調整、培訓等工作提供科學的依據,特制訂此制度。

      一、考核范圍:

      1、公司全體員工均執行績效管理制度。

      2、新入職的員工,入職日期為20日前的,第一個月主要工作是熟悉業務,從第二個月起執行績效管理制度。入職日期為20日后的,第一、二個月主要工作是熟悉業務,從第三個月起執行績效管理制度。

      二、考核周期:月度考核,考核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

      三、考核原則:

      1、各崗位績效考核的項目,原則上從本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和《月度工作計劃》中提取。

      2、考核標準的制定,遵守量化原則,即:能量化的指標一定要用數字量化,不能量化的一定要用準確的語言描述清楚,以便于考核評分。

      3、每月考核項目原則上不超過五條,各部門從下月工作計劃中提取重點。

      4、承擔經營指標的崗位,相關經營指標所占比重不低于80%。

      四、考核方式及流程:

      1、考核以紙面簽字為準。

      2、考核根據誰主管誰考核、按組織架構層層上報的原則進行;考評人為被考評人的直接上級,間接主管如總監或主管副總裁等崗位均為審核者;依此類推。

      3、績效考核計劃:

      a、每月25日,各部門負責人將本部門所有員工下個月的績效考核表(計劃部分),發到人力資源部人事主管的電子郵箱中。

      b、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發展規劃進行審核調整,報總裁審批。

      c、每月第一個工作周,人力資源部將批準的績效考核表發回到各部門負責人的電子郵箱中,部門負責人將其分解給下屬員工,作為本月工作及考核的依據。

      4、績效考核評分:

      a、每月2日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對本部門員工上個月的績效考核進行評分,雙方及主管副總裁簽字后將考核表交人力資源部。因考核結果與薪酬緊密相連,考核人與被考核人應按照要求,按時按質完成考核工作,未及時提交者,工資延至考評完成后的次月發放。

      b、人力資源部將參考財務數據,對考核結果進行校核,報總裁審批。

      c、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評分進行說明,與員工一同討論,進行分析,總結經驗,并提出改進計劃,以提高以后的工作績效。

      五、考核表填寫說明

      1、考核項目--為達成業績目標當期(當月1日-月底)所必須完成的2--5項最重要工作,是保證銷售任務及利潤完成的行為目標及手段。

      2、完成標準--該考核項目應完成數量、質量、成本等指標要求。

      3、完成時間--該考核項目最晚的完成時間。

      4、比重--單項考核項目所占總體工作量以及重要程度的百分比。業績考核、價值觀考核滿分各為100分。

      5、實際完成情況--實際工作完成指標量的描述。

      6、分數--將實際完成情況與目標進行對比,評定分數。

      7、總結--由評價者填寫。根據分數,對工作業績和價值觀進行二維度評定。

      8、簽字--被考評人、考評人、審核人均需在簽字欄中簽署本人名字。

      六、正確看待考核

      1、各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工作計劃》均對崗不對人,績效考核對事不對人。

      2、考核對于管理人員而言,是幫助達成目標的有效手段,而不是負擔。

      3、考核重在未來,不是過去;重在改進與提高,不是當下的利益。

      4、樹立共同發展的觀念:考核過程既是管理人員對員工進行評估的過程,亦是員工獲得指導、改進工作的過程,只有在管理者的指導下,員工的積極參與下,才能夠共同完善與優化。

      5、考核結果保密,只對考核人、被考核人、審核人公開。

      第4篇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崗位調配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崗位調配制度

      一、內部崗位調配原則:

      1、 內部崗位調配包括:公司調配和員工申請調配兩種。員工主動申請崗位調配時,應向本部門部負責人提交崗位調配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員工所在部門、員工申請調往的部門三方相關人員討論,副總監及以上管理人員調配需經總裁批準。

      2、 員工申請未經批準,由員工所在部門的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溝通,做出原因說明,員工仍在原崗位工作。

      3、 員工申請獲得批準,由員工所在部門的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溝通,說明本部門工作移交事宜及到新部門報到的時間,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接,到新部門報到履行新職。

      4、 公司調配,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與員工進行溝通,員工必須無條件在限期內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行新職,否則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5、 員工崗位調整后,由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變更。

      二、 員工崗位調整流程:

      1、 個人申請:員工填寫《崗位調整申請表》,交直接上級。

      2、 部門推薦意見:員工的部門負責人、主管副總裁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個人能力及公司相關規定,在《崗位調整審批表》中簽署意見。

      3、 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力資源部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核,并在《崗位調整審批表》中給出是否調整的意見:a、該崗位編制是否有空缺。b、該員工是否符合調任崗《崗位說明書》的基本要求。c、該員工過去的工作績效是否達到調整條件。d、有擔任新職位的能力和潛力。e、完成新職位所必須的教育與培訓。f、從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角度出發,考查是否適合新的崗位要求g、員工性格是否適合新的團隊。

      4、 臨時調動:如果一個部門的人員臨時緊缺,人力資源部、總裁同意后,可以從其它部門臨時調動人員。被臨時調動的人員仍執行原崗位的工資福利標準。臨時調動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否則該員工必須辦理正式調轉手續,工資福利按新職位標準執行。

      第5篇 a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核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復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協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七、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定給撫恤金。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1. 元旦;

      2. 春節;

      3. 婦女節(限女性);

      4. 勞動節;

      5.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條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準,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案,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中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的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2. 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3. 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資金60%;

      4. 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 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三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 記過一次減發20%;

      3. 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1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十三、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獎勱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 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 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 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 品行端正、遵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 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之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 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 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 在工作場所聚*或斗毆者;

      5. 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 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匯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在損失者;

      9. 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 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 記大過達兩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 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4. 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 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 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或吸煙引火者;

      7. 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 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 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 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 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 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 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 浪費物料者;

      5. 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 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兩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與撫恤

      第6篇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的簽訂

      1、為了使公司和員工的責任和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所有正式員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準備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員工保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入人事檔案。

      2、保密協議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即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第一周內且提交完入職資料后,與員工簽署。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關于《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有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變更書》。

      三、勞動合同的續簽

      1、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征求員工所在部門領導的意見。

      2、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領導意見、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結果提出是否續聘的建議。

      3、由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呈總裁審批,決定是否續聘。

      4、人力資源部根據總裁的最終決定,提前35天向員工本人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員工需在規定日期簽署意見并將回執返至人力資源部;員工如不愿意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向部門領導反饋續簽情況,與部門領導達成一致后,向總裁匯報,征得同意后與員工簽署《續訂勞動合同書》,或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與員工簽署《終止勞動合同書》。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在試用期內離職和在轉正后離職兩種情況,以下就員工主動辭職、公司除名、勸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等各種情況下的規定分別進行說明。

      1、試用期內:

      試用期離職,工資截止到公司規定的工作交接完畢日當天,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作交接在一天內完成。

      a、員工辭職: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天書面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解聘:

      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試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2、轉正后:

      a、員工辭職: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在辭職申請上簽署意見后報上級主管領導,上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立即轉交人力資源部,并告知人力資源部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日期,原則上盡量在員工提出辭職后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無特殊情況,辭職人員應在規定交接日期的當天或第二天辦理完畢工作交接。

      在交接日期,請員工持相關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除名、勸退的員工: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員工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情況下,公司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除名或勸退的決定。

      部門負責人在征得直接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下,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任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除名或勸退員工必須在當天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

      c、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

      工作交接及工資截止日期等,均按協議執行。

      d、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與員工均同意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終止合同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署《終止或解除合同書》。并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周前配合部門負責人安排好員工工作交接的問題。

      五、離職審批程序

      1、離職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審批表》及《交接明細清單》,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全部交接手續,交接工作必須有第三方監交人在場,原則上第三方監交人是離職人員的直接上級或更上一級的主管領導。

      2、離職人員到本部門辦理工作交接,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并負責:離職員工應交接的工作內容、交接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接交人、監交人,并負責銷售資料、宣傳資料及其它資料的收回及電子文件的交接。

      3、離職人員到行政部辦理相關手續,行政部負責將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鑰匙、門卡、名片等收回;網管負責檢查并收回電腦軟硬件及輔助配件如鍵盤、u盤、插線板等。

      4、離職人員到財務部,財務人員負責離職員工借款、報銷的清算。

      5、離職人員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完整的《離職審批表》和《交接明細清單》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計算最后的工資和提成,并提交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發給員工。

      6、離職員工,在離職過程中若因個人原因,致使離職交接手續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員工要對公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拖延天數*日工資*10;員工需在半個月內轉出個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

      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司通知員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工資不再給付,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c、工作中有其它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d、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本手冊中所涉及到的'嚴禁'和'必須'條款時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7篇 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規劃方法適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目的。

      人力資源規劃是公司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是公司各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依據。其目的是根據公司戰略發展目標要求,科學地預測、分析公司在變化環境中的人力資源的供給和需求情況,制訂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司在需要的時間和需要的崗位上獲得各種需要的人才。

      第三條 范圍。

      公司高層領導、人力資源部和其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原則。

      (1)可行性。人力資源規劃的制訂要注意實施條件的限制,應該在外部環境與內部條件結合研究和尋求動態平衡的基礎上來制訂。影響人力資源規劃的因素來自兩個方面,即外來因素與內在因素。外來因素包括法律變更、政策改變、經濟轉型、新科技發明等,內在因素包括組織變革、改變經營策略、工序改善、員工職業生涯改變等。

      (2)一致性。人力資源規劃具有外部一致性和內部一致性。外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資源規劃應當同公司的戰略計劃、經營計劃、年度計劃相配合;內部一致性是指人力資源規劃應當同所有其他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如招聘、培訓、工作分析、薪酬等計劃相一致。

      第二章人力資源規劃的內容

      第五條 人力資源規劃的層次。

      人力資源規劃包括兩個層次,即總體規劃及各項業務計劃。人力資源的總體計劃是有關計劃期內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的總目標、總政策、實施步驟及總的預算安排;各項業務計劃包括配備計劃、退休解聘計劃、補充計劃、使用計劃、培訓開發計劃、職業計劃、績效與薪酬福利計劃、勞動關系計劃。

      配備計劃是指中長期內,不同職務、部門或工作類型的人員的分布狀況;退休解聘計劃是指因各種原因離職的人員情況及所在崗位情況;補充計劃是指需要補充人員的崗位、數量和對人員的要求;使用計劃是指人員晉升政策和時間,輪換工作的崗位情況、人員情況、輪換時間;培訓開發計劃是指有關培訓對象、目的、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師資等;職業計劃是指骨干人員的使用和培養方案;績效與薪酬福利計劃是指有關個人及部門的績效標準、?量方法,也反映薪酬結構、工資總額、工資關系、福利項目以及績效與薪酬的對應關系;勞動關系計劃是指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改進勞動關系的目標和措施。

      第六條 人力資源規劃的期限。

      人力資源規劃期限是短期(1年)、中期(2~5年)還是長期(5~10年),一般來說要與公司總體規模相一致。它主要取決于公司所處環境的確定性、穩定性以及對人力素質的要求。通常,經營環境不確定、不穩定,或人力素質要求低,從而隨時可以從勞動力市場上補充時,可以以短期規劃為主;相反,若經營環境相對確定和穩定,而對人力素質要求較高,補充比較困難時,就應當制訂中長期規劃。人力資源規劃期限與經營環境的關系參見下表。

      人力資源規劃期限與經營環境的關系

      短期規劃――不確定/不穩定

      長期規劃――確定/穩定

      出現許多新的競爭者

      很強的競爭地位

      社會、經濟、技術條件飛速變化

      漸進的社會、政治、技術變化

      不穩定的產品/服務需求

      穩定的需求

      組織規模較小

      很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惡化的管理實踐

      強有力的管理實踐

      第三章人力資源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人力資源規劃的制訂步驟。

      公司要有一套科學的人力資源規劃,就必須遵循編制人力資源規劃的程序與方法。人力資源規劃的制訂有下列七個步驟:

      第一步,收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步,預測人力資源需求。

      第三步,預測人力資源供給。

      第四步,確定人員凈需求。

      第五步,確定人力資源規劃的目標。

      第六步,人力資源方案的制訂。

      第七步,對人力資源計劃的審核與評估。

      第八條 收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

      收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是人力資源規劃的基礎,對人力資源規劃工作影響很大。與人力資源規劃有關的信息資料包括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目標、組織結構的檢查與分析、職務說明書、核查現有人力資源(現有人力資源的數量、質量、結構及分布狀況等)。

      分析人力資源環境:

      (1)公司人力資源部正式制訂人力資源規劃前,必須向各職能部門索要公司整體戰略規劃數據、企業組織結構數據、財務規劃數據、市場營銷規劃數據、生產規劃數據、新項目規劃數據、各部門年度規劃數據信息,整理企業人力資源政策數據、公司文化特征數據、公司行為模型特征數據、薪酬福利水平數據、培訓開發水平數據、績效考核數據、公司人力資源人事信息數據、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能開發數據。人力資源規劃專職人員負責從以上數據中提煉出所有與人力資源規劃有關的數據信息,并且整理編報,為有效的人力資源規劃提供基本數據。

      (2)公司人力資源部在獲取以上數據的基礎上,組織內部討論,將人力資源規劃系統劃分為環境層次、數量層次、部門層次。每一個層次設定一個標準,再由這些不同的標準衍生出不同的人力資源規劃活動計劃。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制訂《××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工作進度計劃》,報請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公司總裁審批后,告知全體員工。

      (3)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公司經營戰略計劃和目標要求以及《××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工作進度計劃》,下發“人力資源職能水平調查表”、“各部門人力資源需求申報表”,在限定工作日內由各部門職員填寫后收回。

      (4)公司人力資源部在人力資源規劃環境分析階段需要完成“人力資源流動成本分析表”、“人力資源職位結構分類工具”、“人力資源年齡結構分析工具”(職位―年齡維度)、“人力資源年齡結構分析工具”(部門―年齡維度)、“人力資源專業能力分析工具”(部門―專業維度)、“人力資源專業能力分析工具”(職位―專業維度)、“人力資源數量分析工具”(職位―數量維度)、“人力資源數量分析工具”(部門―數量維度)、“教育程度與人力資源成本分析工具”的填寫工作,并且將以上表格工具獲取的數據制作整理為excel數據或其他電子數據庫形式。

      (5)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收集完所有數據之后,安排專職人員對以上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制作《××年度人力資源規劃環境描述統計報告》,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小組完成環境分析的審核工作。

      公司人力資源環境分析審核小組成員構成:各部門負責人、人

      力資源部環境分析專員、人力資源部負責人。

      (6)公司人力資源應將審核無誤的《××年度人力資源規劃環境描述統計報告》報請公司總裁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7)在人力資源環境分析進行期間,各職能部門應該根據部門的業務需要和實際情況,在人力資源規劃活動中及時、全面地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和人力資源有關的信息數據。公司人力資源環境分析工作人員應該認真吸收接納各職能部門傳遞的環境信息。

      第九條 預測人力資源需求。

      主要是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本公司的內外條件選擇預測技術,然后對人力需求的結構和數量進行預測。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分為現實人力資源需求預測、未來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未來流失人力資源需求預測三部分,其具體步驟如下:

      (1)根據職務分析的結果,來確定職務編制和人員配置。

      (2)進行人力資源盤點,統計出人員的缺編、超編以及是否符合任職資格要求。

      (3)將上述統計結論與部門管理者進行討論,修正統計結論。

      (4)根據企業發展規劃,確定各部門的工作量。

      (5)根據工作量的增長情況,確定各部門還需增加的職務及人數,并進行匯總統計。

      (6)對預測期內退休的人員進行統計。

      (7)根據歷史數據,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離職情況進行預測。

      (8)將統計和預測結果進行匯總,得出未來流失后人力資源需求。

      (9)將現實人力資源需求、未來人力資源需求和未來流失人力資源需求匯總,即得到企業整體人力資源需求預測。

      第十條 預測人力資源供給。

      供給預測包括兩方面:一是內部人員擁有量預測,即根據現有人力資源及其未來變動情況,預測出規劃期內各時間點上的人員擁有量;另一方面是外部供給量預測,即確定在規劃期內各時間點上可以從企業外部獲得的各類人員的數量。一般情況下,內部人員擁有量是比較透明的,預測的準確度較高;而外部人力資源的供給則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公司在進行人力資源供給預測時,應把重點放在內部人員擁有量的預測上,外部供給量的預測則應側重于關鍵人員,如各類高級人員、技術骨干人員等,其具體步驟如下:

      (1)進行人力資源盤點,了解公司員工現狀。

      (2)分析公司的職務調整政策和員工調整歷史數據,統計出員工調整的比例。

      (3)向各部門經理了解可能出現的人事調整情況。

      (4)將(2)、(3)項的情況匯總,得出企業內部人力資源供給預測。

      (5)分析影響外部人力資源供給的地域性因素,包括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整體現狀、有效人力資源的供給現狀、對人才的吸引程度、公司能夠提供的各種福利對人才的吸引程度。

      (6)分析影響外部人力資源供給的全國性因素,包括全國相關專業的大學生畢業人數及分配情況、國家關于就業的法規和政策、企業所從事行業全國范圍的人才供需狀況;全國范圍內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差異。

      (7)根據(5)、(6)的分析,得出公司外部人力資源供給預測。

      (8)將企業內部人力資源供給預測和企業外部人力資源供給預測匯總,得出企業人力資源供給預測。

      第十一條 確定人員凈需求。

      人員需求和供給預測完成后,就可以將公司的人力資源需求的預測數與在同期內公司內部可供給的人力資源數進行對比分析,得出各類人員的凈需求數。這個凈需求數如果是正的,則表明公司需要招聘新的員工或對現有的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這個需求數如果是負的,則表明公司這方面的人員是過剩的,應精簡或對人員進行調配。這個“凈需求”既包括人員數量,又包括人員結構、人員要求,既要確定“需要多少人”,又要確定“需要什么人”。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供需平?決策。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批準《××年度人力資源規劃需求趨勢預測報告》以及《××年度人力資源規劃供給趨勢預測報告》之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組建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供需平?決策工作組。

      (1)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供需平?決策工作組成員構成:公司高級管理層、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與相關工作人員。

      (2)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供需平?決策工作組會議安排:

      實施a:人力資源規劃環境分析和人力資源規劃供需預測報告會議。

      實施b:人力資源規劃供需決策會議。

      (3)制訂人力資源規劃書:

      ①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供需平?決策工作組工作日程之后,制訂專員完成會議決策信息整理工作,并且制訂《××年度人力資源規劃書制訂時間安排計劃》。

      ②公司人力資源部召開制訂人力資源規劃的專項工作會議,會議內容如下:

      議程1:傳達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供需平?決策工作組會議決策。

      議程2:描述公司人力資源總規劃。

      議程3:商討人力資源總規劃,形成《人力資源總規劃》(草案)。

      議程4:商討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形成《人力資源配備計劃》(草案)。

      議程5:商討人力資源補充計劃,形成《人力資源補充計劃》(草案)。

      議程6:商討人力資源使用計劃,形成《人力資源使用計劃》(草案)。

      議程7:商討人力資源退休解聘計劃,形成《人力資源退休解聘計劃》(草案)。

      議程8:商討人力資源培訓計劃,形成《人力資源培訓計劃》(草案)。

      議程9:商討人力資源接班人計劃,形成《人力資源接班人計劃》(草案)。

      議程10:商討人力資源績效管理計劃,形成《人力資源績效管理計劃》(草案)。

      議程11:商討人力資源薪酬福利計劃,形成《人力資源薪酬福利計劃》(草案)。

      議程12:商討人力資源勞動關系計劃,形成《人力資源勞動關系計劃》(草案)。

      議程13:評審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能水平,決策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方向。

      議程14:商討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能水平改進計劃,形成《人力資源部職能水平改進計劃》(草案)。

      議程15:分配人力資源規劃各個具體項目的實施單位或工作人員。

      ③公司人力資源部指派專人匯總全部人力資源規劃具體項目計劃,編制《××年度人力資源規劃書》,報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全體職員核對,報經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議評定,交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通過,報請公司總裁批準。

      ④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年度人力資源規劃書》內部職員溝通活動,保障全體職員知曉人力資源規劃的內容,以保障人力資源規劃實施的順利進行。

      ⑤公司人力資源部應該

      將《××年度人力資源規劃書》作為重要機密文件存檔,并將《××年度人力資源規劃書》的管理納入公司有關商業機密和經營管理重要文件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確定人力資源規劃的目標。

      人力資源計劃的目標是公司所處的環境、公司戰略、組織結構與員工工作行為的變化而不斷改變的,可以依據公司的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在摸清公司的人力資源需求與供給的情況下來制訂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目標,具體是指有關計劃期內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的總目標、總政策、實施步驟及總的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方案的制訂。

      人力資源方案包括制訂配備計劃、退休解聘計劃、補充計劃、使用計劃、培訓開發計劃、職業計劃、績效與薪酬福利計劃、勞動關系計劃。各項計劃中既要有指導性、原則性的政策,又要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對人力資源計劃的審核與評估。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審核和評估,調整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項目及其預算。公司應成立人力資源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財務部經理以及若干專家和員工代表組成,主要負責定期檢查各項人力資源政策的執行情況,并對政策的修訂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六條 審核評估的方法。

      可以采用目標對照審核法,即以原定的目標為標準進行逐項的審核評估;也可廣泛地收集并分析研究有關的數據,如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行政事務人員、營銷人員之間的比例關系,在某一時期內各種人員的變動情況,員工的跳槽、曠工、遲到、員工的報酬和福利、工傷與抱怨等方面的情況等等。通過定期與非定期的人力資源計劃審核工作,能及時地引起公司高層領導的高度重視,使有關的政策和措施得以及時改進并落實,有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效益。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規劃配備表格。

      人力資源規劃配備表格包括“人力資源職能水平調查表”、“人力資源職位結構分類工具”、“人力資源流動成本分析表”、“人力資源年齡結構分析工具”(部門―年齡維度)、“人力資源年齡結構分析工具”(職位―年齡維度)、“人力資源專業能力分析工具”(部門―專業維度)、“人力資源專業能力分析工具”(職位―專業維度)、“人力資源數量分析工具”(職位―數量維度)、“人力資源數量分析工具”(部門―數量維度)、“教育程度與人力資源成本分析工具”、“管理人員接續計劃數據表單”。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規劃支持文件。

      人力資源規劃支持文件包括《人力資源規劃操作流程圖示》、《標準人力資源規劃――總體規劃操作辦法》、《人力資源規劃系統基礎建設》、《人力資源規劃操作基礎數據清單》、《編寫人力資源計劃的步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方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8篇 z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工作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對從事質量活動的有關的人員進行能力識別,并對其提出分層次的錄用與培訓要求,從而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促進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持續地運行。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從事質量活動的管理,執行驗證和特殊工作人員的能力的要求識別及人員的錄用、培訓、考核的控制。

      3 職責與權限

      3.1 管理部

      負責對從事質量活動的人員進行能力識別,對人力資源進行控制,會同品管部、生產部、市場部等有關部門商討培訓和確定培訓的要求,匯總《年度培訓計劃》并按其組織實施。

      3.2 各職能部門

      負責編制本部門員工《崗位描述書》和新員工入職要求,并根據需要提出招聘申請與《年度培訓計劃》,品管部、市場部、生產部等相關部門負責有關知識講課,并參加考核工作。

      3.3 總經理

      負責審定各部門經理的《崗位描述書》,審批職工入職要求、《年度人員培訓計劃》以及審批《招聘申請表》,并監督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部負責人力資源的控制。

      4.2 崗位能力的識別

      4.2.1 總經理審定各部門經理的入職要求。

      4.2.2 各部門經理制定本部門各類人員的入職要求,并根據工作崗位和任職條件填寫《招聘申請表》,包括年齡、性別、學歷、工作簡歷等,經總經理審批,作為錄用職工的依據。

      4.2.3 人員錄用由總經理批準后,管理部實施招聘工作,招聘時統一發放《招聘登記表》,并交下述材料:

      a)學歷、職稱證明 b)個人簡歷c)身份證復印件

      4.2.4 管理部審閱《招聘登記表》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面試,合格者由管理部發放《員工登記表》進行登記,新進員工必須培訓。

      4.3 培訓計劃制定、審批與實施

      4.3.1 各個部門根據需求于每年末或年初會同管理部按本公司實際情況和職工素質等編制《年度培訓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管理部實施。

      4.3.2 管理部根據《年度培訓計劃》會同品管部、市場部等商討培訓考試、考核具體工作。

      4.3.3 公司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主要以公司主管、外訓合格人員、在公司已獲上崗證的特殊專業人員為講師,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授課或選派人員到外培訓。

      4.4 培訓對象和內容

      4.4.1 管理人員

      以質量管理基本知識、iso9000族標準,本公司的質量手冊和相關質量體系程序文件為教材,組織學習,使之懂得本公司質量體系的結構和各要素的基本要求,并掌握本公司的相關質量體系程序運行管理中所需的方法和管理技能。

      4.4.2 作業人員

      對執行人員(從事執行的技術人員、轉崗人員、新進人員)培訓質量活動所需的方法和技能,以公司質量體系程序文件規范和作業指導書為教材,技術人員逐步開展統計技術運用的基礎知識培訓,以適應公司生產之需。對新進人員培訓以公司簡介、經營理念、質量方針、目標、規章制度等為教材。通過培訓,使他們樹立質量意識,法規意識和完成本職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

      4.4.3 檢驗人員

      培訓重點是完成任務所需的測試和檢驗的方法、技能,以相關質量體系文件、規范、標準等為教材。

      4.4.4 特殊崗位人員

      a 內審員、駕駛員等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派出外訓;

      b 關鍵工序人員培訓,以作業指導書為主要內容。

      4.5 培訓方式和考試、考核

      4.5.1 培訓方式

      a 舉辦各種內部培訓班;

      b 崗位培訓;

      c 參加全國省、市級培訓班;

      d 以師帶徒;

      e 學習討論班。

      4.5.2 考試(或口試)考核

      對本程序4.4.1、4.4.2、4.4.3條款人員進行筆試(或口試)必要時進行考核,考核由主講教師命題,根據需要管理部組織設計部、生產部等有關部門人員成立考核組對應進行考核作為上崗依據,新進員工進行培訓后考核,合格者加入公司試用:

      a 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試用期一~三個月;

      b 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試用期滿前一周由部門主管填寫《新進人員試用期考核表》,并具實填寫后交管理部呈報總經理審核;操作工試用期滿由各生產部組長填寫《新進人員試用期考核表》,并報生產部負責人審核后交由管理部存檔。

      c 試用合格者轉為正式職工,享受正式職工待遇,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d 試用不合格者,公司發放試用期基本工資,不發任何補償費用。

      e 本程序4.4.4條款人員需撰寫心得報告或提供培訓教材和結業證書。

      4.5.3 本公司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按本程序4.5.2條款的規定進行考試考核。

      4.5.4 管理部在組織與實施培訓同時,還要根據各職能部門采取糾正及預防措施所需要培訓信息,或擴大提高的培訓時, 需增補在《培訓計劃》中,經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培訓。

      4.5.5 管理部對每次考試(或口試)考核成績,要及時填寫在《員工培訓履歷表》上,以此作為上崗證發放依據。

      4.6 上崗證的發放和認可

      4.6.1 生產人員須經技能培訓及iso9000相關知識培訓才能上崗。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輪訓,提高人員質量意識。

      4.6.2 凡參加全國、省、市及各種培訓班取得合格證書人員,可由管理部直接發上崗證。

      4.6.3 特殊資格人員如電工、電焊工等須具備資格證才能上崗作業。

      4.7 職工的工作意識

      管理部通過內部溝通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使員工深切體會公司遠大抱負,激發其求知欲、創造心,使員工能意識到所從事工作的相關性和重要性,不斷充實自己,努力向上,為實現各自的質量目標做出貢獻。同時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對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進行表彰。讓“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思想深入我心。

      4.8 記錄歸檔

      所有培訓記錄和與本程序有關的記錄由管理部按《文件與記錄控制程序》進行管理歸檔。

      第9篇 人力資源公司員工手冊:內部資源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員工手冊》:內部資源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

      1、公司計算機分個人使用和公用兩種。

      2、已明確專人使用的計算機,使用人必須負責該計算機設備的清潔、保養,每部計算機設置密碼,由使用者本人和網管掌握。

      3、任何人未經同意嚴禁使用他人計算機。

      4、公用的計算機由使用部門指定專人進行維護。

      5、計算機出現故障,請及時報至網管,由網管盡快修理。

      6、下班后,必須將計算機主機及顯示器的電源關閉。

      7、員工領用計算機時,應簽字。

      二、網絡

      1、嚴禁因私上網聊天。

      2、嚴禁上非工作所涉及的網站。

      3、嚴禁上網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4、嚴禁在公司計算機上玩計算機游戲。

      5、嚴禁在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光盤。

      三、打印機

      1、公司采用網絡共享打印機,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報網管維修。

      2、非正式交付顧客的文檔,盡量采用用過一面的紙進行打印。

      3、嚴禁無紙打印。

      四、傳真機

      1、公用傳真機由前臺秘書負責定期保養及故障排除,各部門專用傳真機由本部門負責維護。

      2、前臺負責收取傳真,電話通知員工到前臺簽字領取。

      五、復印機

      1、復印機由前臺秘書負責定期保養及故障排除。

      2、使用人在復印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前臺處理。

      3、員工復印完畢后,應及時將所有文件取走,違者績效扣減10分/次。

      4、非正式交付顧客的文件,盡量采用用過一面的紙進行復印。

      六、公用筆記本

      1、公用筆記本電腦由網管負責保管。

      2、使用人應提前通知網管辦理領借用手續。

      3、使用人在用完后,應及時歸還,網管應檢查是否完好,相關電源等配件是否齊全。

      七、公用投影儀

      1、公用投影儀由網管負責保管。

      2、使用人應提前通知網管,辦理借用手續。

      3、使用人在用完后,應及時歸還,網管應檢查是否完好,相關電源等配件是否齊全。

      八、車輛管理規定

      1、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事故的處理;

      2、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清潔,保證車輛內外干凈整潔;

      3、嚴禁司機違章行車,出車違章罰款由駕駛人支付;

      4、司機必須拒絕用車人違章駕駛的要求;

      5、司機違章行為造成車輛事故,修理費用的50%由責任人承擔;

      6、用車規定按公司下發的文件執行。

      第10篇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制度一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

      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

      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彈、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權、徇私、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設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名稱、地址和經營期限。

      公司法定名稱:赤峰綠城再生資源市場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寧城縣天義鎮朝陽街縣供銷合作社辦公樓。

      公司經營期限:二十年 第二章 宗旨及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宗旨:以市場為主題,按著政府城市發展戰略,強化廢舊物品市場管理。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為:再生資回收市場管理;市場房屋、攤位及設施出租;市場清潔服務;再生資源回收銷售。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三百萬元人民幣,由寧城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增減,須符合《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董事會和總經理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設總經理一名,董事長和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董事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利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對出資者負責,根據授權范圍行使出資者權利,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但董事會的決議及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債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必須報授權方批準。

      第九條:董事會由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董事應當熟悉本公司業務,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有《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職務。

      第十一條: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公司總經理,但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擔任成員企業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批公司戰略規劃及經營計劃,投融資計劃及投資方式;

      2、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3、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是想作出決議,并報授權方批準;

      4、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

      第11篇 房產公司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房產公司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資源配置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管理遵循“因事設崗、以崗定人、適當從緊、兼顧儲備”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公司實行人力資源規劃編制定期申報和審批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或部門)須在組建成立后,及時設置本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并進行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設定。

      第七條新組建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設置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項目公司組織管理架構及人員編制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實施的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各單位(部門)須根據年度經營管理計劃、人員流動及崗位職能變更等情況,制訂年度人員編制、用人計劃,并填報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第九條各單位(部門)填報的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須經本單位(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須對各單位(部門)的《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進行統一匯總、核定和統籌調控,并與各單位(部門)充分溝通后,提出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在審定的編制范圍內招聘、錄用人員,按照公司《人才招聘錄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監督各單位(部門)嚴格執行經批準的人力資源編制。各單位(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編制的,填寫《人員編制調整審批表》,并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人力資源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應通過不定期調查走訪和定期報表的形式,及時了解各單位(部門)人力資源編制規劃執行情況,具體按《人力資源信息統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年度)

      第12篇 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核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協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七、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定給撫恤金。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1. 元旦;

      2. 春節;

      3. 婦女節(限女性);

      4. 勞動節;

      5.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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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值班。并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條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準,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案,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中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的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2. 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3. 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資金60%;

      4. 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 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三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 記過一次減發20%;

      3. 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1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十三、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獎勱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 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 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 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 品行端正、遵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 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之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 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 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 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 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匯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在損失者;

      9. 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 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 記大過達兩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 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4. 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 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 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 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 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 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 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 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 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 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 浪費物料者;

      5. 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 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兩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與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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