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獎懲制度-范本
公司獎懲制度范本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您還可以瀏覽以下相關推薦制度文章: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工廠規章制度
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第2篇 物業管理公司護衛員獎懲制度1
物業管理公司護衛員獎懲制度(一)
為加強護衛隊伍建設,鼓勵護衛人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杜絕一切不良行為,現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范圍
1、發現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者;
2、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成效顯著者;
3、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或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4、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者;
5、為公司的發展和小區工作積極獻計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明顯社會經濟效益者;
6、拾金不昧者;
7、季度、年終被評為先進班(組)或優秀員工者;
8、被評為區、市、省'治安模范標兵'者;
9、班長責任心強,'傳、幫、帶'作用好,能以身作則,認真督促本班人員執勤,帶領本班人員圓滿完成重大任務者;
10、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或形象,竭力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或將損失降至最低限度者。
二、懲罰范圍
1、值班時看小說、玩游戲機、聽收錄機或做與值班無關的其他事情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損失的,將予以重罰,直至開除;
2、值班時在崗位上睡覺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損失的,予以重罰,直至開除;
3、值班時擅離工作崗位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后果者,予以懲罰,直至開除;
4、違反上班前三小時不準飲酒的規定,酒后執勤者。后果嚴重者予以重罰;
5、未按時交接班者。對屢教不改者予以重罰;
6、執勤時不按規定著裝者;
7、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私自找(替)人頂班者;
8、未經單位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9、執勤中不按規定進行登記,交接班不清楚,互相推卸責任者;
10、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致使責任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者;
11、對公司及管理處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又無正當理由者;
12、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或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13、違反護衛器械管理使用規定,擅自轉借他人或違章操作,造成損壞或丟失者;
14、遇到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15、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經他人揭發并查明屬實者;
16、法制觀念淡薄,參與嫖娼、賭博活動,或在社會上聚眾鬧事,給公司聲譽造成嚴重影響者;
17、不服從分配或管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三次以上者;
18、無假外出或夜不歸宿者。
第3篇 某物業分公司保安隊獎懲制度
物業分公司保安隊獎懲制度
獎勵:
1、對舉報本保安隊隊員,敲詐勒索,違紀違法,每舉報一次屬實者獎:300元。
2、抓獲一名違法犯罪分子,獎:100元(三無人員除外)。
3、在追捕違法犯罪分子過程中,英勇負傷者獎:500元以上,負重傷者獎:1000元以上,并由管理處負責全部醫療費,犧牲者獎給親屬3萬元整。
4、協助保安隊或有關部門破獲案件一次獎:100元以上。
5、能遵守保安隊學習和訓練制度,學習和訓練成績優秀,工作積極肯干者,經班和隊里研究確定可獎:100元。
6、責任轄區每季無發生治安案件的獎全部責任人員共計200元。
7、若得一面錦旗者,獎500元。獎狀:獎50元;表揚信,獎20-100元。
懲罰:
1、打人,罰100元,并承擔受害人一切醫療費用,情節嚴重者,送司法部門按法律程序處理。
2、以查物證或其他借口為由,敲詐勒索他人錢物的,一次罰款300元,情節特別嚴重由保安隊開除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3、在責任地段內發案一次,每個責任人罰50元以上。
4、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工作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一次罰款30元,二次罰款80元,三次者開除出隊。
5、在執勤時喝酒、會客、看書、看報、抽煙、坐下、躺下、閑談等,
一次罰款10-30元,二次30元,三次60元,屢教不改者勸其離隊。
6、有事不請假,上崗遲到早退,每次罰款10元,無故曠工不上崗,每曠工一天罰50元,并扣發當天工資,曠工兩天加倍處罰,曠工三天自動離隊除名。
7、凡違反保安隊內務衛生制度、條款條例,周內務務衛生評比最差者,一次罰10元,二次罰20元,連續三次罰款50元。
8、凡違反保安隊,儀容儀表規定者,每次罰款50元。
9、在逮捕違法犯罪分子時,退縮不前,貪生怕死,致使犯罪分子傷害到群眾、治安員和其他人員或讓犯罪分子逃脫,罰款200-500元,并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和開除出隊。
10、對保安員擅自留人在保安隊宿舍留宿者,一次罰款30元,二次罰款60元,對在宿舍吵鬧及超過睡覺時間未歸者,一次罰款10元,整夜不回者,罰款50元。
11、不熟悉責任地段情況者,罰款10元。
12、發現情況不及時匯報者一次罰款10元。
13、發現有賭博,一次罰款50元以上,酌情給予50-300元罰款。
14、無故拖延上班時間超5分鐘以上者,罰款5元,二次15元,三次30元;若一月拖延達5次者,停班三天待處理,停班期間,不算出勤率,按兩倍計算并扣當月加班、夜班。
15、對安排工作落實不到位,沒在指定時間、質量完成,沒正當理由者,視情節給予10-200罰款。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獎懲制度
1、職工有以下成績之一的,由公司其貢獻大小,給以表彰、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規以及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 3)搶救事故有功的;
( 4)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2、公司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評定完成任務獎的前提。各隊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顯著成績,并完成生產任務的,在年終應由公司給以表彰、獎勵。
3、全公司各部門的任何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情節或后果嚴重的,應給以經濟、行政處分。
4、全公司各部門違反安全規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1)不及時解決安全或塵、毒危害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嚴重危害的;
(2)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設備不完善或作業環境不安全發生事故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3)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4)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5)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第5篇 工程公司年度安全目標管理獎懲考核制度
工程公司年度安全目標管理和獎懲考核管理制度
一、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1、傷亡事故率嚴格按零目標管理,即全年不發生重傷、四級及四級以上傷亡事故;
2、減少輕傷事故,輕傷率<8‰;
3、確保主管部門對項目部的安全考核合格率達到100%;
4、文明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工地達標率>40%。
二、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對象:
1、公司安全管理網絡所有成員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管生產)、安全員。
三、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對公司下達的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分級控制。
2、各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把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3、項目經理要組織本項目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活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安全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徹底清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4、公司質安部作為安全專職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項目的安全管理,在檢查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部有權責令停產整頓,對項目部不稱職的安全員有權建議撤換。
5、項目部的安全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安全防護用品及時組織購買和發放。
6、各項目部在各項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7、公司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各項目應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指標的控制在公司下達的指標范圍內,保證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8、各項目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9、發生各類事故后,各項目經理要按照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各項救援搶救工作,保證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年度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
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考核與獎懲嚴格按項目承包內部合同和公司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6篇 工貿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 機構與職責
3.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3.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3.4.班組負責人對生產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四 、工作程序
4..1懲罰
4.1.1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按嚴重程度扣除安全績效得分2-10分。
4.1.2發生一人次輕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1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5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30元;
4.1.3同一班組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輕傷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2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1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50元;
4.1.4發生一次兩人以上輕傷事故的,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3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200元;扣罰責任班組長100元;
4.1.5因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而發生輕傷事故的,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
4.1.6發生生產性重傷一人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8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400元??哿P責任班組長300元;扣罰事故班組安全員200元;扣罰分管領導800元。
4.2獎勵
4.2.1獎勵的范圍
4.2.1.1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2.1.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1.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4.2.1.4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的操作者。
4.2.1.5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
4.2.1.7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2.1.8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4.2.1.9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部門;
4.2.2獎勵的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2.3獎勵程序
4.2.3.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安技部門,經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通過。
4.2.3.2對第4.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第7篇 公司企業職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82]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并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頒發書面嘉獎證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范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并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成果獎范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表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志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并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并給予獎勵。對于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于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并用。
第九條處罰范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干私活、玩電子游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準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并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干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干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并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后,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后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復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并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后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8篇 公司積分獎懲制度一
公司積分獎懲制度,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積分獎懲制度,歡迎閱讀!
公司積分獎懲制度
獎勵制度:
1、全年班 20
全勤 20
暑假班20
夏令營 20
2、學校各科成績均95分以上 10
平時表現10分
尊敬師長 10
帶新學員報名 10
3、參加活動5
比賽 5
考級 5
示范 5
懲罰制度:
1、不尊重長輩 扣10
2、不注重禮儀 扣10
3、欺負弱小 扣10
4、遲到曠課未請假 扣5
5、不按規定穿著道服 扣5
6、不按時完成作業 扣5
獎品兌換:
100分:遙控飛機或者賽車或者新版道服一套
90分:變形金剛或者道鞋一雙
80分:電子手表或者道靶一個
第9篇 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公司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公司的服務方針和規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行,使安全生產、客運、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滿意度,打造公司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負責落實市運管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經理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科室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營運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并將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將審查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考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月內無任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無投訴、無事故,按時繳納公司車輛的各種款項,按時參加公司學習、培訓可獲得每車100元的考核獎勵。
2、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表現優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公司年度優秀駕駛員的評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3、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公司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
4、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乘客贈送錦旗或表揚信的,每次獎勵50元。
5、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新聞媒體表彰并見報的,每次獎勵100元。
6、對一貫堅持優質服務,為企業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公司獎勵500元。被授予省級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公司存檔。違者由安全科科長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違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違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違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參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參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參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第10篇 物業公司獎懲制度11
物業公司獎懲制度(十一)
第一條 總則
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獎懲原則
獎懲依據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實行獎懲及時、獎懲公開、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獎懲程序
對員工的獎勵及懲戒行為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的貢獻、違紀、或責任過失行為填寫表單《獎懲建議單》,此表單必須知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對當事人拒不簽字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簽字者,自表單知達當事人第二天起生效。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對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當事人,行政人事部應及時跟催并提出處罰建議。
第四條 獎勵
獎勵包括通報表揚、獎工、晉升。
(一)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1)熟悉工作內容并能正確表述,工作踏實并有創新意識者,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
(2)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優質服務,受業主、客戶口頭表揚者,或服務質量監督卡每周6次以上滿意者。
(二)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獎工:
(1)優質服務,受業戶書面表揚或口頭表揚三次以上者。
(2)遇到突發事件能勇往直前者。
(3)拾重金而不昧者。
(4)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5)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者。
(6)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使人身及財產減少受損者。
(三)晉升:
(1)連續兩年被公司授予'優秀員工'稱號者。
(2)多次獲得獎工,且日常工作表現優秀者。
(3)才能卓著、成績特別突出且能勝任更高職務者。
第五條懲戒
懲戒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可被及時解雇
(一)口頭警告:(適用于小事上違反本公司規則)
(1)工作態度不認真(如當值時看報紙、吃零食、吸煙、聽音樂、喧嘩、串崗、聚堆聊天等)。
(2)當值時不穿著整齊制服,沒有佩戴員工證。
(3)對上級不禮貌不尊敬,對客人出言不遜。
(4)每月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累計半小時至一小時以內(含一小時)。
(5)在小區范圍內粗言穢語、隨處吐痰、亂丟垃圾或亂寫亂畫。
(6)不保持辦公環境清潔和一切設備清潔。
(7)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8)私配衣柜鑰匙或在更衣柜私自加裝別鎖。
(9)占用本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
(10)下班后,無特別原因仍在小區范圍內逗留。
(11)遇緊急事件臨陣退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12)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
(13)不按規定使用辦公設備,造成辦公設備輕度損壞。
(14)最后離場時,沒有關閉辦公場地的燈及空調。
一次行政人事部將給與扣工1日處理,兩次累積為書面警告并按照書面警告給予處罰。
(二)書面警告:(適用重復在小事上違反本公司規則或首次較嚴重違紀)
(1)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遲到和早退超過一小時。
(2)當值時打瞌睡。
(3)對上司不禮貌,頂撞,違背或不服從主管或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
(4)對客人、同事粗暴或不禮貌。
(5)未經許可或無故進入各私人單位。
(6)蓄意損耗,毀壞小區的財物。
(7)在小區內售賣私人物品。
(8)制造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同事。
(9)在本小區內聚賭。
(10)未經許可,將小區內的物品移往別處。
(11)擅自張貼或涂改本公司之通告。
(12)在小區內私自派發任何種類之文字或印刷品。
(13)欺上瞞下,有重大問題不向領導匯報者。
(14)拾遺不報。
(15)消極怠工。
(16)無故曠工。
(17)挑撥打架事件。
一次行政人事部將給與書面警告并扣工2日處理;二次將給與扣工5日處理;三次及三次以上將上升為即時解雇處理。
(三)可被即時解雇之劣行:
(1)在小區內打架。
(2)恐嚇、威脅、危害同事。
(3)作不道德行為。
(4)工作時間飲用任何酒類或服食麻醉藥物(除因工作需要)。
(5)偷竊。
(6)當班期間利用公司電腦玩游戲、炒股票。
(7)泄露管理處商業管理機密。
(8)收受賄賂或向人行賄。
(9)連續曠工三天。
(10)攜帶、攜有違禁物品或在更衣柜內貯放違禁物品(如武器、毒品、易燃易爆物品)。
(11)違反國家法令或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案件。
(12)因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本公司嚴重損失。
(13)因員工過失而引致本公司聲譽受損。
(14)半年內累計三次書面警告。
第11篇 某公司安全獎懲考核制度
本考核制度為本企業內部考核制度,為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以便于公司對本企業自身進行自檢。
第一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二條 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在進行工程施工時,都必須按照各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沒有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公司將責令項目部停止施工,并對工地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對有施工組織設計而不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工地,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三條 對各工地安全生產記錄資料進行檢查,對安全資料不全的工地進行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四條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五條 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工地項目部進行考核評分,為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 對于有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本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者;
(二)多年未發生死亡事故、火災事故等重大事故的工地項目部;
(三)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者;
(四)開展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者;
(六)關心、支持、幫助工地現場,有突出貢獻者。
第12篇 實業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ee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為加強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特制訂本制度
2.獎勵
2.1獎勵的形式及內容:嘉獎并給予物質獎勵、加薪。
2.1.1嘉獎:獎勵人民幣200元以上。
2.1.2加薪:在原崗位工資的基礎上晉升300元以上。
2.2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以給予嘉獎或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2.2.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明顯業績者。
2.2.2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2.3拾金不昧(價值壹千元以上)。
2.2.4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2.2.5克服特別困難,忍受惡劣條件,堅持努力工作,為同事和主管首肯者。
2.2.6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2.7節約物料或對廢物利用,成效顯著者。
2.2.8遇有事故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2.2.9制止重大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2.2.10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2.2.1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2.12維護員工、設備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2.13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害者。
2.2.1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2.3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予以加薪:
2.3.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3.2一年內累計嘉獎三次或在公司工作期間累計嘉獎四次者。
2.3.3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2.4獎勵的申報、審批程序:
2.4.1員工受獎均由部門提出書面詳細材料送人力資源部。部門為員工請獎不受時間限制,凡符合公司規定的受獎條件,均可隨時申報。
2.4.2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實申報材料,并提出員工具體受獎意見,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定批準。
3.懲罰
3.1違紀處罰形式及內容。按照違紀行為的輕重,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形式分為三種:
3.1.1行為不檢點告誡:每次予以100元至800元人民幣的處罰。
3.1.2警告:崗位工資下浮500元以上;六個月之后本人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恢復原崗位工資申請,如被批準,即從批準之日次月起恢復;如個人申請兩次未被批準,則不再有申請資格。
3.1.3解除勞動合同。
3.2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行為不檢點告誡”的處罰:
3.2.1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的工作指令。
3.2.2在公司有著裝規定的時間或地點,不按公司規定著裝。
3.2.3無視作業場所、公共場所整潔,隨地吐痰,不按規定處理廢棄物。
3.2.4在公司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3.2.5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喧嘩、嬉笑、吵鬧。
3.2.6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直接關系的閱讀或閑談。
3.2.7擅自攜帶公物離開公司。
3.2.8認為地蓄意浪費。
3.2.9在公司辦公場所的工作臺、辦公桌上擺放非工作用物品。
3.2.10因個人原因,發生工作過失。
3.2.11言行舉止有損公司形象。
3.2.12不愛護公物。
3.2.13在各種報表、記錄、墻壁上亂寫亂畫。
3.2.14無特殊情況不按規定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
3.2.15就餐、乘車等不守秩序。
3.2.16未遇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3.2.17擅自駕駛公司車輛。
3.2.18工作時間,未按規定佩戴公司有關證件。
3.2.19在工作場所飲酒。
3.2.20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2.21擅自公費安排親友隨同出差、參觀等。
3.2.22乘出差之機擅自借故延長在外時間用以旅游。
3.2.23惡意議論或傳播他人隱私。
3.2.24對來訪、學習、參觀、工作的外來人員做出無禮舉止。
3.2.25利用公司計算機從事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2.26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
3.2.27踐踏草坪或破壞公司花草樹木。
3.2.28其他“行為不檢點告誡”的。
3.3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警告”處罰:
3.3.1工作時間躲臥休息,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3.2擅離崗位。
3.3.3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造成后果。
3.3.4酒后上崗(主管應責令其離開崗位;非生產一線、有接待任務的員工除外)。
3.3.5在公司禁火區域擅自動火。
3.3.6蓄意破壞公物。
3.3.7礦工且情節嚴重的。
3.3.8擅自變更工作內容或方式,使公司蒙受損失。
3.3.9
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
3.3.10未經許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
3.3.11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憑證等。
3.3.12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3.13打架、斗毆。
3.3.14受到治安處罰,情節輕微的。
3.3.15自己或唆使他人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
3.3.16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本公司同類業務。
3.3.17傳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論或蓄意挑撥,搬弄是非,離間同仁關系。
3.3.18個人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危害品進入公司。
3.3.19泄露公司機密(包括技術、經濟、人事、財務等方面)。
3.3.20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包括提供虛假證明等。
3.3.21在公司內擅自張貼大、小字報等宣傳品或覆蓋撕毀公司公布的文件材料。
3.3.22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行為不檢點告誡”的員工。
3.3.23 其它違紀行為但情節較重的。
3.4 有下列任一行為員工將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并不作任何補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4.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
3.4.2一年內違反第3.2條所述違紀行為三次、第3.3條所述違紀行為兩次的或工作期間累計違反第3.2條所屬違紀行為五次、第3.3條所屬違紀行為三次。
3.4.3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約定的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4.4因員工責任心或能力不足,給公司造成中的損失的(大于20000/次)。
3.4.5煽動怠工、組織非法罷工的。
3.4.6偽造盜用公司印信,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謀取私利的。
3.4.7因員工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應該給予的補償金的相應數額給予經濟處罰,并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4.8 其它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3.5違紀處罰程序:
3.5.1書面下達《獎懲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人力資源部備案,一份抄送本人,一分抄送員工所在部門或部門自留。
3.5.2“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有部門自主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3“警告”處罰,有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4“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由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報公司總裁/董事長批準。
3.6異議處理程序――員工如對其處罰不服,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異議:
3.6.1對“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
3.6.2對“警告”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由公司總裁/董事長處理。
3.6.3對“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職代會提出異議;如不服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