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公司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在人事管理中,如何推進公司的企業文化發展,如何管理員工,如何招聘員工等工作呢就要有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詳細的建筑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1、總則
為推進公司發展,提升企業文化,健全員工管理,公司依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相關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稱的員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凡公司員工,均應嚴格遵照執行本規章制度(除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2、招聘與錄用
2.1公司對員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并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選聘、錄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1)公正、公平、平等競爭、親屬回避;
2)先內部選聘、調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員工內部流程:
1)用人部門提出崗位人員需求計劃,填寫《人力需求申請表》上報總經理審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據總經理的批示,按照《崗位分析說明書》的要求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統一發布招聘信息。
2.4應聘人員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聯合對應聘材料進行斟選,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安排招聘的面試考核工作。
2.5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2.6面試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任職資格的考核;
2)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復試并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
4)對于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
5)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
a)儀表、修養、談吐;
b)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
c)責任心和協作精神;
d)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
e)相關工作經驗;
f)素質測評;
g)必要時增加筆試;
6)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2.7經核準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試用并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在入職后一周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2.8外部應聘人員辦理入職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及戶籍證復印件;
2)學歷證明、英語級別證書;
3)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
4)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6)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
7)當期免冠近照4張;
8)親筆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
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于入職后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2.9公司全體員工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均應及時知會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婚姻狀況;
3)誕生子女;
4)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2.10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2.11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簽訂《新員工入職試用合同》;
2)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接受入職培訓;
4)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
2.12本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從入職之日起算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對于特殊的崗位(如高技術含量或高業務資格的崗位),可根據具體崗位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時間到6個月。試用期內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異者,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據考核情況核準,公司總經理批準,縮短試用期。反之,確有需要經審批同意,試用期可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13試用期內,新進員工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公司,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試用。
2.14如試用合格并通過入職前培訓,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報告》,由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2.15具體辦事流程參見《試用轉正流程》。
2.16新進員工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有需要請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2.17入職引導人幫助:
1)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
2)入職引導人的職責:
a)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
b)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準;
c)幫助新員工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培訓的時間。
d)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公司宿舍等,盡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附件:1、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表
2、招聘面試流程
3、試用轉正流程
第2篇 z建筑公司工程項目部管理制度
zz建筑公司工程項目部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部屬工程監直接領導下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部門,為明確本部門內各項職能,確保各項工作高效展開,在公平、公證的原則下,特制度實施本制度。
一、工程項目部工作內容:
1、組織完成工程項目開工審批手續,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外部關系;
2、組織實施招投標,協助簽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規范及合同規定和程序對建設項目進行從開工至竣工的全過程管理,實現項目合同目標;
4、制定并實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項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組織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門經理領導下的專業工程師負責制;
②工程部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設經理一名,副經理一名,土建專業工程師兩名、安裝工程師兩名、資料管理員一名。
2、工程部會議制度
①工程部實行定期現場辦公室制度(怡和星國際項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與定期會議相結合,根據工期、質量目標設專題會議;
②組織工程部與監理方定期現場辦公例會制度(暫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會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專題會議制度。
③積極參加監理例會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監理例會。
3、檢查制度
①要求專業工程師會同監理相應專業及施工單位技術、施工員于上午、下午對施工作業點巡查各一次,重點部位及關鍵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點達到100%,漏點處罰:每日每點50元(特殊情況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組織周小查,由工程師負責人與監理方負責人及各專業工程師會同施工方負責人共同實施檢查(暫定星期一上午9:00),組織月大檢查或分部分項檢查。請公司及管理人員參加,建立評比標準,進行現場講評,及時組織竣工工程初步驗收;
②針對檢查結果及時以文字形式提交有關各方簽認;
③工程部各崗位實行書面總結、計劃,分周報、月報及分段目標報告制;
④寫出管理日志,注明當日巡查情況及時間,記錄工程會議檢查事項、工程簽證設計變更、施工質量、進度問題及相應措施的實施,并不定期對其抽查。
三、工程部崗位責任制
1、工程部經理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經理直接對公司工程總監負責,接受總監領導;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產計劃及總結,協助制定項目目標、協調內外關系;
③組織起草審查招標文件、評定招標文件、擬定發包項目合同主要條款;
④組織參與施工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資金需求計劃的制定和初步審查;
⑤主持甲方、監理定期周例會、月檢查、分部分項檢查,參與監理周例會;
⑥組織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查。
⑦將工程師報上的與施工單位來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時內報總經理,并在48小時內完成。
2、專業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①工程部專業工程師對部門經理負責,接受部門經理領導;
②起草并保存與施工單位的來往文件、信函及各種法律文書,并在24小時內上報經理;
③組織項目施工審批所需資料;
④起草招標文件,擬定招標程序,參與評標,完成專業技術協議條款;
⑤進行施工現場工程量的統計、審核,并配合審算部進復核;
⑥組織進行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預防工作;
⑦組織對于隱蔽工程的驗收,并確保所記錄的資料的真實、完整;
⑧工程點的巡查工作應在48小時之內完成;
⑨組織起草變更、簽證文件;
⑩審查批復施工方作業計劃、預結算資料及相應業務應在24小時之內完成;批復質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聯系單,在24小時完成。
3、工程部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資料(含公司主管部門文件資料),必須在四小時內傳達到部門崗位人員,根據相應文件內容傳達到相關單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負責簽訂的合同,必須確認合同方法律資格,經相關部門審查,報總經理審批簽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據合同,圖紙由工程部統一發放,相關專業工程師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備存檔或滿足其它需要;
③設計院、總工辦簽署的變更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及專業工程師;
④專業工程師簽認的變更(通知)、簽證,由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審查簽認后,蓋技術專用章,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
工程項目部考核制度
一、獎勵制度:
(一)嘉獎(a類):
獎勵個人50元至2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
1.對改善部門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2.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的;
3.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記功(b類):
記功類獎勵獎個人200元至5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全公司通報表彰;(以下三項節約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內者)
1.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建設成本成效顯著者;
2.杜絕浪費,發現公司內或施工方人員的浪費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制止的;
3.提出建議,改進施工工藝、流程,經實際驗證成果顯著的;
(三)記大功(c類):(節約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記大功獎勵獎個人1000元以上,視具體情況由工程總監和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員工大會表彰。
一、處罰制度:
(一)警告類(a類):
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處罰,不扣除個人薪金;情節相對較重者給予勸誡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罰款,本部門內通報;
1.不服從部門經理的領導,以各種理由推脫領導安排的工作,推諉應承擔的責任;
2.消極怠工,在部門辦公場所內發牢騷,發泄個人情緒的;
3.不按本部門規定參加例會及其他會議的;
4.對施工作業點的巡查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或者漏查;巡查過種中只走形式不重質量的;
5.不按規定填寫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進行補填的;
(二)記過類(b類):
記過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規定制作周報、
月報、計劃、總結等文書材料的;
2.超過規定的時限傳送文件或上報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3.未按規定程序,部門內、部門外的工作制作聯系單,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單位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發泄私人不滿情緒或牢騷的;
5.個人負責的工作范圍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發現,通過部門經理或其他人發現的;
6.對于上級領導工作的整改內容未按時完成,或確實不能按規定時間完成但不及時上報的;
7.半年內受到警告類處罰三次以的;
(三)留崗查看(c類):
留崗查看處罰:情節較輕者扣除當月個人薪金1000元到2000元;情節較重者留崗查看期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留崗查看期間停發個人薪金,且對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圖紙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誤,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況除外);
2.工程整改兩次以上仍不能驗收通過的(特殊情況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工作過程中,過失泄露公司機密的;
5.工作過程中沒有成本控制意識,不注意節約,辦公用品、施工材料浪費嚴重,或發現施工人員的浪費現象不制止的;
6.半年內受到記過類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開除(d類):
開除類處罰,公司除名,扣除個人當月全部所得,并承擔全部損失。
1.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接受施工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其他財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娛樂休閑活動的;
3.故意泄露公司機密或未經公司同意在同行業企業中兼職的;
第3篇 建筑公司現場出入規章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現場出入規章制度
凡屬本公司工作的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執行該項目工程規定的條例。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
二、現場工作人員憑工作胸卡出入,未佩帶胸卡者給予處罰。
三、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及老、弱、病、殘、小孩不得進入施工場地。
四、若發現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給予值班人員處罰。
五、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在場職工不準拿走工地任何材料,如有違者按情節輕重罰款。
六、嚴格執行以上條例,檢查發現違反一條處以10-200元罰款。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項目部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項目經理、工程技術人員、有關業務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項目技術總工技術部部長以及工程技術人員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
第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安全生產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
第五條 、對于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護 、模板 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等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 對于結構復雜、作業危險性大,特殊性較強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煙囪、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除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還應有設計計(驗)算和詳圖。
第七條、 必須按照公司編制施工組織(施工方案)的權限規定,按各部門、各人員的職責,編制、審批安全技術措施,未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第八條、 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必須遵照招待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由編制人員出具變更通知書,審批人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向分項作業負責人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符合施工、安裝和生產的具體情況,交底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第十條、 施工現場架體、設備安裝完畢后,必須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組織工長、項目安全員、施工安裝負責人共同驗收,確認符合標準、規范等要求后,認真填寫驗收單,履行簽字手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各項驗收單的填寫必須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內容要量化。存在問題必須整改后重新驗收。
第5篇 建筑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6篇 建筑二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建筑十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現根據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項目實際,制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2、項目部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3、項目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1)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教(1991)522號文《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6)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新進場的工人,在接受公司級安全培訓合格后,還必須接受本項目部進行項目、班組的二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1)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2)班組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項目部與各班組負責人必須針對施工作業和施工特點,及時抓好對在場職工冬雨季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教育,做到不違章操作。
6、項目部必須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7、項目部必須制訂年度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報公司(分公司)備案。
8、項目經理、安全員、技術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一般職工待崗、轉崗、換崗、,職工重新上崗前以及新進場工人的安全培訓教育由項目部自行組織培訓。
9、職工安全培訓,應當使用經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門統一審定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7篇 建筑工程公司設計部管理制度五
建筑工程公司設計部管理制度(五)
1.圖紙自審制度
1.1圖紙自審由設計管理部負責組織。
1.2接到圖紙后,設計總監應及時安排或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審,并提出各專業自審記錄。
1.3及時召集有關人員,組織內部會審,針對各專業自審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進行討論,弄清設計意圖和工程的特點及要求。
1.4圖紙自審的主要內容:
1.4.1各專業施工圖的張數、編號、與圖紙目錄是否相符。
1.4.2施工圖紙、施工圖說明、設計總說明是否齊全,規定是否明確,三者有無矛盾。
1.4.3平面圖所標注坐標、絕對標高與總圖是否相符。
1.4.4圖面上的尺寸、標高、預留孔及預埋件的位置以及構件平、立面配筋與剖面有無錯誤。
1.4.5建筑施工圖與結構施工圖,結構施工圖與設備基礎、水、電、暖、衛、通等專業施工圖的軸線、位置(坐標)、標高及交叉點是否矛盾。平面圖、大樣圖之間有無矛盾。
1.4.6圖紙上構配件的編號、規格型號及數量與構配件一覽表是否相符。
1.5圖紙經自審后,應將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做好記錄,待圖紙會審時提交討論解決。
2、圖紙會審制度
2.1圖紙會審目的
了解設計意圖,明確質量要求,將圖紙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專業之間的矛盾等,盡最大可能解決在工程開工之前。
2.2會審參加人員
設計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有關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設計院專業負責人。
2.3會審時間
一般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進行,特殊情況也可邊開工邊組織會審(如圖紙不能及時供應時)。
2.4會審組織
2.4.1由設計管理部組織。
2.5會審內容
2.5.1審查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有關規定。
2.5.2審查施工圖的基礎工程設計與地基處理有無問題,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地質情況。
2.5.3審查建設項目坐標、標高與總平面圖中標注是否一致,與相關建設項目之間的幾何尺寸關系以及軸線關系和方向等有無矛盾和差錯。
2.5.4審查圖紙及說明是否齊全和清楚明確,核對建筑、結構、上下水、暖衛、通風、電氣、設備安裝等圖紙是否相符,相互間的關系尺寸、標高是否一致。
2.5.5審查建筑平、立、剖面圖之間關系是否矛盾或標注是否遺漏,建筑圖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錯,各種標高是否符合要求,與結構圖的平面尺寸及標高是否一致。
2.5.6審查建設項目與地下構筑物、管線等之間有無矛盾。
2.5.7審查結構圖本身是否有差錯及矛盾,結構圖中是否有鋼筋明細表,若無鋼筋明細表,鋼筋砼關于鋼筋構造方面的要求在圖中是否說明清楚,如鋼筋錨固長度與抗震要求長度等。
2.5.8審查施工圖中有哪些施工特別困難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構件與配件,貨源如何組織。
2.5.9對設計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可能性和應采用的必要措施進行商討。
2.5.10設計中的新技術、新結構限于施工條件和施工機械設備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設計單位予以改變部分設計的,審查時必須提出,共同研討,求得圓滿的解決方案。
2.6會審程序
2.6.1會審由設計管理部召集進行。并由資料室分別通知設計、監理、分包協作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包的由施工單位通知)參加。
2.6.2會審分“專業會審”和“綜合會審”,解決專業自身和專業與專業之間存在的各種矛盾及施工配合問題。無論“專業”或“綜合”會審,在會審之前,應先由設計單位交底,交待設計意圖、重要及關鍵部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的作法、要求、達到的質量標準,而后再由各單位提出問題。
2.6.3會審時,由項目技術人員提出自審時的統一意見并作記錄。會審后監理工程師整理好圖紙會審記錄,由各參加會審單位蓋章后生效。
2.6.4根據實際情況,圖紙也可分階段會審,如地下室工程、主體工程、裝修工程、水電暖通等:當圖紙問題較多較大時,施工中間可重新會審,以解決施工中發現的設計問題。
2.7會審記錄 (由監理公司執筆)
2.7.1工程項目名稱(分階段會審時要標明分項工程階段)。
2.7.2參加會審的單位(要全稱)及其人員名字(禁止用職稱代替)。
2.7.3會審地點(地點要具體)。
2.7.4聯系電話(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
2.7.5會審記錄內容:
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提出的存在矛盾、問題、由設計予以答復修改的。(要注明圖別、圖號,必要時要附圖說明)
2)施工單位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問題要求設計單位修改部分設計的會審結果與解決方法。(要注明圖別、圖號,必要時附圖說明)
3)會審中尚未得到解決或需要進一步商討的問題。
4)列出參加會審單位名稱,并蓋章后生效。
2.8會審記錄的發送(由監理公司執行)
2.8.1會審記錄發送單位
1)建設單位資料室
2)設計單位
3)監理單位
4)施工單位項目部
5)其他與會單位
第8篇 建筑公司加班加點控制制度
建筑公司加班加點控制管理制度
1、原則上不允許加班加點。
2、確實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加點的,要做好后勤保障措施,給予加班補貼,并在合適的時機給予輪休或換休。
3、不得安排身體或精神狀況不佳的人員加班加點。
4、加班加點工作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監護人員。
5、夜間加班必須保證足夠的照明,并嚴格管理臨時電源。
第9篇 建筑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并從事建筑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主項以外資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筑業企業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圍
第十五條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三)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十八條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與其他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條外資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工程業績等申請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外國企業,設立新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核定。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自2002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設部頒布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廢止。
建設部網站2002年11月1日
第10篇 建筑二公司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1、高空作業是指在作業面落差2m及以上的作業。
2、人員要求:
(1)身體健康,體檢合格,并經過相應培訓;
(2)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空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3)禁止酒后、疲勞和生病期間從事高空作業。
3、對基層單位要求
(1)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遵守高空作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實施。
(2)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定期對高空作業人員進行體檢,體檢項目至少包括血壓、視力、聽力、握力、人體站立平衡性能等。血壓、視力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聽覺、握力人體站立平衡性每3年至少檢查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3)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確保高空作業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齊全有效,包括護欄、護罩、梯子、高空逃生器、安全網、安全帶等,必須符合國家或符合行業標準的要求。
(4)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定期組織對高空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4、防護裝置及用品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且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5、作業要求:
(1)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作業人員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明確作業監護人員的工作內容、程序和聯系方法。
(2)多個單位共同作業時,作業現場由總承包單位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3)參與作業的每個崗位人員應對 本單位高空作業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4)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了解,發現過度疲勞、情緒異?;蝻嬀?、生病人員,不得安排登高作業。
(5)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大雪等惡略氣候時,禁止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不帶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帶;
(2)兩個以上人員在同一梯子上同時攀爬或作業;
(3)沿梯子扶手下滑,在作業面奔跑、跳躍、打斗嬉戲或在易滾動、圓滑物件上行走;
(4)站、坐、靠扶手或護欄;
(5)將無關物品帶上高空作業面;
(6)擅自拆除扶手、圍板、護網、蓋板等防墜落設施。
7、夜間作業時,應對現場照明裝置及照明情況進行檢查,達不到要求應立即整改。
8、立體交叉作業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業負責人應對各個層面作業進行統一指揮,加強作業過程的監控并及時向作業人員通報危險。
9、作業過程中,現場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對現場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隱患問題,確保作業安全。
第11篇 建筑二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統一、一體現”的管理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采購,體現公司的精神面貌。
2、勞動保護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靜電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鏡、電焊工作服、電工絕緣鞋等。
3、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以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發放,如遇特殊工程應及時上報并采購和發放。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達到其標準。
5、職工不得對個人保護用品進行更換或添加裝飾物,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經常保養,確保其完好性。
6、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勞保防護規定和現場安全要求穿戴勞保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者,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中違反規定穿戴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糾正后方可上崗。
第12篇 x建筑公司文件管理制度2
建筑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1.目的
對與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體系要求有關的文件進行控制,確保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并在使用處可獲得有關版本的適用文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有關的文件的控制。
3.相關文件
3.1《記錄控制管理程序》
4.定義
5.責任領導
5.1責任領導
本制度的責任領導是總工程師,其職責為:負責本制度實施的監督指導。
5.2本制度的責任部門是辦公室,其職責為:負責本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建立受控文件總清單。
5.3相關部門
本制度的相關部門是公司各職能部門,其職責為:負責本部門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本部門受控文件清單;負責規定的文件的編制、發放管理。
5.4執行層
本制度的執行層是項目部,其職責為:負責本項目部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本部門受控文件清單;負責規定的文件的編制。
6.工作程序
6.1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體系中使用的文件類型:
6.1.1第一類型: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手冊:向組織內部和外部提供關于綜合管理體系的一致信息的文件。
6.1.2第二類型: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目標指標、管理方案等:表述綜合管理體系的目標指標和如何實現和應用于特定產品、項目或合同的文件。
6.1.3第三類型:規范:闡明要求的文件。
6.1.4第四類型:指南性文件:這類文件闡明推薦的方法或建議。
6.1.5第五類型:形成文件的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圖樣:這類文件提供如何一致地完成活動和過程的信息。
6.1.6第六類型:管理記錄:這類文件為完成的活動或達到的結果提供客觀證據。
6.2文件的編號
6.2.1綜合手冊的編號
md/sc -2010
批準年號
手冊
明大公司代號
6.2.2綜合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編號
md/c*-**-2010
批準年號
程序編號
程序文件
明大公司代號
6.2.3各部門/項目部產生的文件(如:指導書、指南、規章制度等)
md/ gl(gy)-**-****
批準年號
順序號
工藝技術文件代號
管理文件代號
明大公司代號
6.2.4記錄編號
見《記錄控制管理程序》
6.2.5部門簡稱
工程部(工)、經營經營預算部(經)、辦公室(辦)。
6.2文件的受控狀態
6.2.1文件分為受控與非受控兩種,受控文件加蓋唯一分發號進行標識并標明其版序號。如:a/0版、b/0版等。
6.2.2所有受控文件應分類編制受控文件清單,并對受控文件實施動態管理,及時獲得本行業最新的標準規范,以及本單位編制或更新的文件,并有效控制作廢文件,以確保文件現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
6.4文件和資料的編制和審批
6.4.1綜合管理手冊由辦公室組織編制,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準。
6.4.2綜合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由辦公室組織各部門按章節內容分別編制,組織會審后,由主管副經理審核,管理者代表審批。
6.4.3其它需編制的文件由各需要部門/項目部編制,根據文件性質由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文件有特殊規定審批權限者,執行相應文件)。
6.4.4對于外來文件的適用性,應由各業務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6.5文件的發放
6.5.1對綜合管理體系要求的文件在發布前應由規定的人員對文件的充分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批,審批后方可進行發放。
6.5.2文件經審批后,由編制部門根據審批發放范圍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保證文件發至所需要的各個場所,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有關版本的適用文件。
6.5.3當對原文件有新的需求時,可填寫《文件復制(領用)申請表》,經批準后領用文件或復印件。
6.6文件的更改
在綜合管理體系活動中必要時對文件重新進行評審與更新,對更新文件再次批準。
6.6.1當文件的內容、形式需要更改時,由申請人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由原文件審批人簽發,當原審批人不在職時,由現任領導審批,但必須獲得原審批文件的前景資料。
6.6.2文件更改審批后,應通知使用有效文件的各場所,按審批內容更改,保持文件的有效狀態。
6.6.2當文件經過多次修改或發生大幅度變動時,由原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換版發行,同時收回所有舊版文件,以防誤用。
6.6.4對于作廢的文件,由原編制部門回收并記錄,辦理銷毀手續進行銷毀。出于積累知識或其它正當理由而保留的作廢文件,必須加蓋'作廢'標識,由原編制部門登記。
6.7應確保文件保持清晰,不得任意涂改、亂寫亂畫,并易于識別文件的有效性。
6.8外來文件包括政府頒布的外部標準、規范、法規以及顧客圖紙等,為確保外來文件得到識別,應按照文件控制要求進行受控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