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x公司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管轄內的所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員工集體宿舍、食堂等)和沒有簽定消防安全協議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場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三條? 疏散出口:
1、當一個廳室或房間面積不大于60㎡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當大于60㎡時,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
2、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
第四條? 疏散門:
1、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平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6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五條?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墻等不應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采用燃燒后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六條? 疏散樓梯:
1、疏散樓梯應便于人員疏散,踏步布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3、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第七條? 安全出口:
1、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層數不超過3層,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2、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八條? 安全疏散標識: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米,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米。設置在地面上的應急標志燈,應保證視角連續,且間距不應大于5米;
3、內走廊型的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或間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4、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應保持連續,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的激發光源或自然采光量應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條? 應急照明燈:
1、安全出口和面積不大于60㎡房間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沒有連續不斷的應急燈光的,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2、疏散路線上的樓梯間每層都必須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十條? 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分公司安全技術室,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班組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安全生產部,公司機關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人為安全生產部安全員。
第十二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卷簾門,否則必須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7、舉辦會議、考試、表演等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對整改質量負有監督和驗收的責任。
第十四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職能部門每月應組織一次檢查,進行一次疏散設施實驗檢測,并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四、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確保生產過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認真做到獎優罰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處罰細則
第二條 違反施工現場以下紀律處罰標準,一次處罰十元,二次貳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不帶安全帽者;
2.2 高處作業無防護設施,不系安全帶作業者;
2.3 從高處向下拋雜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開動機械設備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隨吊欄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者;
2.8 擅自拆動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準(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業、上下攀登腳手架者;
2.10 無安全操作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者。
第三條 違反技術措施的處罰標準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設安全防護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并下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對該工地負責人加倍罰款。
3.2 起重機械提升'運輸安裝,未經驗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并下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罰款。'
3.3 機械電器設備無安全裝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負荷的或帶病運轉的,不定期按時維修保養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均罰款貳拾元。
3.4 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安裝觸電保安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肆拾元。
3.5 工地臨時架設照明供電線路不符合操作《規程》要求的,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6 腳手架搭設未經驗收或驗收合格就使用者,對使用者罰款貳拾元,同時對工地負責罰款叁拾元。
3.7 電器設備未按《規程》規定接地接零,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8 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接料平面口,電梯口沒有用欄桿或蓋板加以防護或防護不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3.9 施工現場內危險區域未掛安全警標,夜間未設紅燈示警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第四條 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處罰標準
4.1 施工圍墻不完整、不整齊的,首先發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改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
4.2 場地不整潔,未按規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拾元。
4.3 三通一平不符合要求的建議整改,如對人身安全有威脅的先發更改通知書,逾期不聽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
第五條 發生重傷事故和設備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相對工地等有關人員的處理,除按有關文件執行外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5.1 對發生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伍佰元,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款伍佰元,不執行者罰款加倍。
5.2 對重大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貳仟元,工地負責人罰款伍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伍佰元。
5.3 對事故隱瞞不報告或破壞現場者,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6.1 把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方針和政策,有安全勞動保護制度長期堅持,安全生產年內未發生事故的作為評選先進組和個人的條件。
6.2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或有革新和發明創造的先進人物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科組織報隊長批準可予獎金壹佰元。
6.3 全年無重大事故和傷亡事故、伍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給予各類人員獎勵分別是:項目經理伍佰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專職安全員叁佰元;
6.4 無重傷以上事故的工地按工程造價分別給工地管理人員獎勵是:工地負責人按工程造價的0.2 %獎勵,工地其他管理人員按工程造價的0.1 %獎勵。
6.5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發生或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者應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員或隊長上報準許給予資金壹佰元。
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二o**年二月二十日
第3篇 公司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使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更有實效,真正達到干部員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安全活動開展的各項活動
3、職責
3.1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
3.2車間管理人員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每月至少抽查1次安全活動記錄并簽字。
3.3安委會制定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每月至少抽查1次安全活動記錄并簽字。
3.4各部門負責人組織部門人員開展安全活動;班組長負責組織班組人員開展安全活動。
4、活動要求
4.1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于2學時;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
4.2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于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車間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
5、活動內容
5.1學習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知識
5.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5.3崗位安全技術練兵
5.4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的訓練,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培訓教育
5.5安全技術合理化建議
5.6事故隱患分析和對策措施
5.7危險作業場所風險分析和防范措施
5.8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個人)的評選和獎勵,違規違紀人員的查處
5.9安全事故通報,事故“四不放過”
5.10其他安全教育內容
6、安全檢查程序
6.1現場檢查,量化落實,排查隱患,防患未然。
6.1.1總經理每月巡查一次。
6.1.2部門主管每周巡查一次(周一下午2:00)。
6.1.3分管人員(車間主任、電工、文員)。
6.1.4車間每天巡查一次。
6.1.5分管人員(班組長)
6.1.6班組每兩小時巡查一次。
6.2、說明:巡查由辦公室組織,巡查人員按部門依次組織實施排查安全隱患工作,主管等管理者應具備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排查整改隱患的能力,做好記錄,責令整改糾正。
6.3、安全隱患排查的主要內容有:
6.3.1、法律、法規、標準控制情況
6.3.2、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操規控制情況
6.3.3重大危險源辨識、防范情況
6.3.4、應急救援組織的量化落實情況
6.3.5、職業危害預防保護情況
6.3.6、水電系統、消防設備設施、監控系統、車間、庫房、車輛安全等重點部位和廠區環境安全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情況
6.3.7、生產過程質量有關控制
6.3.8、工作和生活區域環境安全控制情況
6.3.9、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
備注:現場相互檢查,注重細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者開具違章單,責令整改。
有記錄,有培訓,有整改驗證報告
7、其他要求
7.1安委會應每月至少抽查1次安全活動的記錄并簽字,重點班組覆蓋率不小于95%.
第4篇 分公司設備專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用燃氣設備、生產設備設施、供應備品、備件、采購的設備材料質量負責,對因動力設備、設施,供應備品、備件、工程(基建)設施質量不合格、防護設施不完善造成的人身傷亡、重大設備事故負直接責任。
(2) 定期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機械、電氣、基建設施、設備及的安全大檢查,及時治理事故隱患。
(3) 編制、制定、修訂和審批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操作安全技術規程并組織實施。
(4) 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五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 負責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中機動設備、設施、土建工程部分設施及隱患整改項目的整改方案制定、實施和效果驗收。
(6) 協助對因機動設備、設施缺陷造成的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7) 新設備開箱驗收、安裝施工作業、施工驗收、設備調試和移交工作,包括設備操作規程訂制。日常生產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技術支持與協調,所需備件的協調采購或訂造等。
(8) 設備更新改造計劃的訂制及組織實施,設備的閑置、調拔與報廢工作。
(9) 設備年度修理計劃制訂與組織實施,修理前技術準備和竣工組織驗收。
(10) 組織或參與設備前期管理,組織檢查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情況。
(11) 組織生產備件的制造與采購,并開展維修費用的核算與分析。
(12) 建立設備總臺帳、建立設備檔案(資料、卡、維修記錄與分析等)。
(13) 計量管理(建立總臺帳、檢查督促每季定檢情況)。
(14) 臨時施工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提出整改措施、培訓)。
(15) 協助倉庫管理(送檢、貨運、設備或備件采購等)。
第5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6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檔案員職責
1、負責對本公司安全生產檔案和資料進行管理。
2、負責對本公司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及歸檔。
3、負責檔案資料的查詢、借閱、發放回收及文件的銷毀或隔離存放。
4、負責安全檔案的放火、防潮、防盜等。
5、保證安全檔案資料的安全,不得泄密。
二、安全生產檔案的內容
安全生產檔案的內容包括:安全檢查日志、安全會議紀要、各種設備的檢修、運轉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調度簡報、每月生產記錄,測風記錄、防墜實驗記錄、各級部門檢查整改記錄、工傷事故分析會記錄、“三違”罰款單、安全生產文件等。
三、檔案文檔一般要求
1、字跡工整、書寫清楚,各種原始記錄封面做好標識記錄。
2、破損文件材料要及時修復。
3、標識簽署齊全。
4、按文件資料同組卷分類保存,跨年度資料按年月排列。
四、安全檔案借閱辦法執行—qms—c01文件。
第7篇 公司安全獎勵與處罰制度
某公司安全獎勵與處罰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二、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三、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四、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五、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給予扣發工資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六、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八、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可并處行政處分。
九、由于各種意外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位工傷事故、設備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
十、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過程重,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上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然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十一、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綜合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十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十三: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十四、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及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交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補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項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十六、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
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十八、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十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8篇 公司安全監督部安全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策劃工作,負責檢查重要環境因素、重大危險源預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情況;
*負責制定重大潛在事故或可能發生緊急情況的總的應急處理控制預案;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情況的資料數據匯總、統計和評價;
*參加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事件、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對各種檢測檢查發現的不符合情況進行通報,指導并監督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
第9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切實保證施工安全,督促每個現場班組長及職工樹立'安全檢查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防患于未然,特訂立下列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
(1)、根據公司每月檢查一次的精神,項目部每個月的1日、15日對工地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
(2)、本工地安全生產檢查內容為:
腳手架、塔吊、施工用電、'三寶四口'、施工機具等硬件是否完整有效,以及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資料記錄等軟件設施,有否完善。
(3)、檢查由項目經理或安全員組織,施工員、各工種班組長必須參加,根據實際情況,抽調特殊工種人員參加各項目檢查。
(4)、檢查中發現隱患必須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由安全員落實并做好復查工作。
(5)、及時做好分公司、項目部組織的定期檢查記錄,同時對各級部門檢查整改通知書,以及所的整改結果,也作如實記錄。
第10篇 公司安全保衛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保衛制度范本】
為了加強單位的內務管理工作,確保單位的安全和整潔,維護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人員出入保衛
(一)積極維護單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紀守法,樹立自我防范意識,增強責任感。
1、不得攜帶各種違禁品、危險品和進入辦公場所;
2、不得私帶公物出單位變為己有;
3、主動接受門衛保安人員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二)值勤保安對待外來人員,應做到文明禮貌,并主動為來訪人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詢問來意,并做好登記,然后電話聯系或引薦對口接待部門或接待人。來訪結束后記錄好離開時間,并存檔備查。
二、單位財產保衛
每天下班后,各科室要關掉用電電源,關好門窗,做到防火、防盜、保證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的櫥柜中;
(二)值勤保安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夜間值勤的保安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三)如有竊案發生,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單位有關領導和公安部門。
三、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有關人、物、車輛進出的登記、通知、檢查、核對;
(二)預防盜竊、火災及其他危險事項;
(三)維護單位秩序;
(四)單位內警戒警備事項;
(五)單位環境的日常維護管理;
(六)所有進出物品的裝卸及監督檢查;
(七)單位大門值勤。
第11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三章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節 入企業安全教育
第38條 新職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企業人員等)均須經過企業,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企業安全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企業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
(二)車間安全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險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訓,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組(工段)安全教育(三級),由班組(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性能,操作注意事項,維護保養要求, 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班組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體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經考試合格,方準到崗位學習.
安全教育時間,按勞動部下發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規定》執行.
第39條 企業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離崗半年以上的職工,視同新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進行崗位培訓.
第40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由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帶隊.一次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機構人員參加勞動時亦應先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41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員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42條 利用各種形式定期開展日常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內容為: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防護知識,典型事故案例,交流安全生產經驗,研究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等.
第43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作好記錄.
第44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45條 員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第三節特殊工種安全教育
第46條 凡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探傷,起重,車輛(船舶)駕駛,爆破,氣瓶檢查充裝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47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復審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第48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者,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49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全教育考核
第50條 經理( 院,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51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成績均應記錄在案.安全生產主要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52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成績記錄在案,工人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
第12篇 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本制度適用于****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2.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 管理內容
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 管理內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其內容應包括:
4.2.1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存放和保養方法。
4.2.3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
4.2.1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2吊裝作業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一采購。
4.3.2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檢驗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4.3.3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作業現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4.3.2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現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作業環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作業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經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現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4.5.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督檢查
4.6.1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6.2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現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執行的,將依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ld 48-199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gb/t5972-200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 記錄(表格)
jhaj038 (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附件1 吊(索)具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