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1、 嚴格執行國家、總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在施工全過程中利用宣傳、交底、班前活動、安全制度牌等手段不斷提高職工的
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
2、 新入場職工接受公司、工地、班組分別組織的實施三級安全教育, 總共不少于2 4 學時。并把教育卡號做為現場職工上崗證證號作為個人接受安全進場教育的證明,未經考核合格的職工不可參加作業。對全體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每次不少于8 學時。安全教育內容要求執行國家和總公司相關規定。
3、 工人變換工種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需進行職工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 學時。
4、 特種作業人員按“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管理辦法”除必須持證上崗,現場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其安全教育除進場三級安全教育外,還須與總包方簽定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責任書,利用崗位責任書對此類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
5、 要求勞務隊負責每天的班前安全活動制度,通過班前安全交底和班前安全講話對職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
6、 生活區要有安全標語,勞務隊利用黨建工作搞好后勤工作,關心職工生活,做好職工思想教育, 從思想上重視自我安全防護。
7、 未經安全教育或經教育考核不合格職工,不得安排參加施工,否則按公司獎懲制度予以處罰。
第2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現在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3篇 裝卸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為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及時掌握港口安全生產動態,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經驗,部署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本會議制度。
第一條會議主要形式
(一)每月初召開港口安全生產會議,參加對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裝卸公司全體人員;
(二)每季度召開一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參加對象:裝卸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相關人員;
(三)每年末或下一年初召開年度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參加對象:港口局相關領導,港口企業負責人、安質辦主任,港務管理站領導、安全監督科負責人,局安全監督處全體人員;
(四)根據上級指示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緊急會議或專題會議,參加對象:由裝卸公司領導確定。
第二條會議主要內容
(一)總結前階段港口安全生產開展情況,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傳達和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指示精神,研究并提出貫徹落實有關措施;
(三)根據需要,討論制定和修訂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港口企業,根據“四不放過”原則,討論處理意見;
(五)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作業區,召集相關人員討論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
(六)依照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和專項行動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各項安全活動落到實處;
(七)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表彰安全生產先進人物和單位;
(八)分析研究港口安全生產領域的新趨勢、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引導港口企業趨利避害,遵循港口安全生產發展規律;
(九)不定期研討科學技術在港口安全生產領域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港口安全生產科技含量,促進港口安全生產技術進步。
第三條會議通知應至少提前兩天發出,會務人員應做好與參會人員的簽到工作和資料分發工作。
第四條參會人員應準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事先請假。
第五條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全面書寫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并及時歸檔。
第六條相關單位或人員應按照會議要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落實工作,需要反饋的應及時予以反饋;有關部門要及時督促跟蹤,保證會議要求得到順利執行落實。
第七條對沒有事先請假而不按時參加會議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給予通報;對會議要求不認真貫徹落實的單位,在評選評優中給予扣分。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4篇 公司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二)
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滿足《中華人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建立此制度。
一、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依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
1.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費用。
2.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
3.安全設施投入費。如安全監測、防靜電、防灼傷沖淋、應急救援設施的投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資金投入。
4.保證重大隱患治理所需費用。
5.安全檢查工作所需費用。
6.安全風險抵押金。
7.保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及其它有關經費投入。
8.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所需費用。
9.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用,體檢費用等。
二、安全費用使用要求
1.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投入,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安全資金挪作它用將處以挪用金額的3倍處罰。
2.總經理應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足額投入,不管企業資金如何緊張,應始終將安全投入放在首位,避免因安全投入不足產生嚴重后果。
3.財務對安全生產投入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如當年度安全費用未使用完,則滾入下年度安全費用,如當年度安全費用超支,則列入當年度正常成本費用。
三、附件
《安全費用臺帳》
第5篇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產的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分公司每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巡邏檢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檢查。
2、進行日常性檢查,經常普遍性的檢查,企業每年至少檢查4-6次,項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組每周、每班次都進行檢查,國外還有安技人員的日常檢查,還有各級領導、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檢查。
3、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應根據上級有關規程、法令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檢查違章作業和規程、制度的執行情況,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運行,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杜絕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產以自查為主,互查為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為主要內容,要結構氣候特點,開展防洪、防雷電、防坍塌、防高處墜落、防中毒等'五防'檢查。安全檢查要貫徹領導與群眾結合的原則,做到邊查、邊改,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復查制度。整改計劃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經常性安全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保證生產正常運行。
第6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并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布置、
落實)。
3.2.5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 、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
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 、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4、相關記錄
《會議記錄》
第7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5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五)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公司對各個部門、各類人員至每個職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責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據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使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時時處處的安全生產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四、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開始生效。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作業班組長考核;作業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六、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項目每周、班組每天進行。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七、每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考核共分三個等級、即: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于部門考核,部門內每次考核全部人員稱職,該部門為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稱職,70%人稱職該部門為基本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50%不稱職,該部門為不稱職。每次考核均應填寫考核統計表。(詳見附表)
八、獎罰
1.年度內每次考核都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
2.第一次考核基本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求限期達到稱職。到期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罰款(部門領導罰款500元,部門內不稱職的每人罰款300元),并提出警告處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領導,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加倍罰款。
九、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8篇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制度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制度
1、為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杜絕復發事故,強化事故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統一劃分事故種類,事故類別,事故級別,統計計算方法事故調查、事故報告流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種類
◆人身傷害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危險因素的影響,使人體組織突然受到損傷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火災事故:是指在企業生產區域內,凡發生著火,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失或人員傷亡。若發生著火但搶救及時,未造成財產大的損失或無人員傷亡,稱為火警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致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或人員受到傷亡以及停產等。
◆生產操作事故:是指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操作規程或因操作不當,指揮有誤造成損失,生產被動減產或停產等。
◆設備事故:詳見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或中間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有害物質大量流失,嚴重污染大氣或水源,致使經濟損失嚴重,形成公害。
3、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包括落物、錘擊、碎裂、砸傷等傷害。
◆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撞、傾復等。
◆機械傷害:包括鉸、輾、碰、割等。
◆起重傷害:指起重設備有缺陷或操作過程中引起的傷害。
◆觸電:包括電擊。
◆灼燙:包括化學品灼燙傷。
◆火災:失去控制的火勢。
◆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上及平地墜入坑內。
◆鍋爐爆炸:包括物理和化學爆炸。
◆容器爆炸:包括固定式、移動式容器。
4、事故損失計算
傷亡事故統計范圍,事故調查與處理和事故報告辦法:參照執行地方相關標準。
5、事故調查與處理
不論發生任何大小安全事故,事故責任部門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分析。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專人負責,限期完成。公司安全管理員追蹤監督檢查,確認防范措施,必須達到安全有效。
'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事故調查
◆發生安全事故由事故責任部門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報告表中要詳細寫清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責任部門主管領導對事故主要責任者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按時將報告表上報公司安全員處。
◆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事故現場首先應積極組織搶救傷員,隔離設備,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輕傷事故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生產、設備等相關人員會同安全員公司安全管理專員協同進行調查,確認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員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參加事故調查部門和相關人員根據事故性質臨時確定)并主持事故調查分析會,盡快查明原因,擬定整改或防范措施。
◆設備事故的調查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其它安全事故的調查參照上述有關條款執行。
◆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由事故責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公司安全管理專員參加,事故調查結論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上報公司經理。
◆對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員主持召集事故分析會,必要時請事業部相關主管領導或請當地相關管理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結論由事故責任部門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上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7、事故處理
◆處理事故責任者應執行《安全管理考核評比辦法》第六項<安全事故>條款。由綜合科落實。
◆對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而釀成的事故要加重經濟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已構成犯罪而被免于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的事故責任者給予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
8、事故審批
◆事故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公司安全員上報公司經理研究處理。
◆事故結案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一年。事故結案后在公司例會上進行通報。
◆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事故責任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復。交于綜合科落實。
9、事故罰款
◆輕傷事故:[指:員工受傷后,損失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凡發生一起輕傷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重傷事故:[指:員工受傷后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天的失能傷害]凡發生一起重傷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特大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特大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2000元。
◆重大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重大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一般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一般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10、備注:
◆因責任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視情節嚴重程度從重處罰。
◆設備事故的分類及概念詳見《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其它事故: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負責人給予適當的考核。
◆對于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情況,一經查出給予部門負責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9篇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8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8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還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議獎規定給予獎勵。
3、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4、對分公司、職能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年內實現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5、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使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6、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7、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8、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9、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10、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1、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操作或無證操作設備儀器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2、對工房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3、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可參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14、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15、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等)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要酌情給予處罰。
16、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提出申報而未提出申報的單位,要酌情給予處罰。
17、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基層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18、經濟處罰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會同財務部門執行。
第10篇 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必須上墻。并要懸掛整齊醒目。
2、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3、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4、努力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建立并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5、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6、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并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7、班長為班組教育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每三級班組安全教育檔案,制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8、各班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設備、人員、環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開始工作。
9、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時,方可開展工作。
10、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11、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2、每周生產調度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實。
13、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督檢查。
14、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范措施,設立標志,要害崗位、重要設施要人人清楚。
15、火藥庫、油庫、化驗室、氰化鈉庫、發配電室、信號室、鍋爐房、污水處理廠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物資支領手續齊全,標志懸掛醒目。
16、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場所,杜絕帶病上崗。
17、上崗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上崗證由安全部門每半年考核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18、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工程,各單位必須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經安全環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督崗,3米以上高空作業須系上安全帶。
19、接班時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20、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21、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22、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出現煙頭,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23、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24、不許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25、及時整改公司、車間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26、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廂欄板不得低于1米。
27、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和電纜。
28、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由有關單位批準,執行本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由安環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29、不準私自安排、調動、設置特殊作業人員。
30、因違章違制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5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31、對中層以上領導、機關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按對職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于嚴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工人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32、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和本企業所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33、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34、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35、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36、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停車檢修必須先切斷電源方可進行,并在電氣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不許合閘”的警示牌。
37、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停止起吊時除外。
38、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39、焊、割作業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后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40、檢修中各工種協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三米以上高空作業應系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
41、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癥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2、處理險情、突發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43、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輔助生產部批準,并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44、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并把測試結果上報輔助生產部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45、油斷路器、變壓器發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6、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并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47、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48、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志牌,并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49、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風系統,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0、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并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51、進行電氣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嚴防僥幸心理,防止誤操作,不得走過場。
52、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按照《能源管理制度》執行停電工作票制度。調度員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停電用戶,豎井和斜井用戶必須提前一小時通知。
53、檢修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后,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后,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并通知送電,送電后無異常方可離開。
54、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面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夜間作業、暑天、大雪天作業或其它危險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55、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6、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公司能源管理員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
57、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否則不得作業。
58、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59、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60、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二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面炸藥、雷管庫區,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61、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2、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63、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64、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65、井下低壓安全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
66、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并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67、井下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面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并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8、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69、在控制臺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制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制開關終止危險發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制開關。
70、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安全規程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71、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裝設自動合閘裝置。
72、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73、個人不準私接電線和用電設施,發生電氣故障不得私自處理,并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74、工作服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75、地面電纜必須按規程布置,井巷內的動力電纜應按規程懸掛。76、禁止在超重設備下停留或者通過。
77、地、測、采專業的各項技術設計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的設計一律不得進行施工。
78、地質探礦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地質構造、巖石的穩固性、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不安全因素,并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附圖。
79、探礦及采準天井的單體設計必須避開破碎帶、斷層、水溶洞等地段,防止塌方及涌水事件的發生。
80、采場單體設計必須保證有兩個天井與采場相通,確保采場通風良好及安全行人通道的暢通。
81、對于暴露面積較大的采場,必須有安全礦柱的技術設計說明書。
82、對于礦柱的回采和采空區的處理,要有總的設計方案。
83、露天采場的設計必須考慮邊坡穩固,排水防洪等安全因素。
84、當專業技術設計與實際施工因安全因素發生沖突時,應及時調整技術設計,并編寫補充設計說明。
85、地、測、采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86、地質技術人員要著重對井下的斷層、破碎帶、水溶洞等現象進行管理,發現上述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與施工單位及安全部門聯系。
87、測量技術人員要及時準確地為施工單位提供技術服務,遇有貫通工程時,要在貫通前5米左右下達貫通安全通知書。避免傷亡事故或損壞設備的事故發生。
88、因技術工作的需要,各專業須進行危險性作業時,事前必須同生產車間和安環部門取得聯系,征得允許后方可作業。
89、采礦專業要加強露采邊坡穩定性的管理,避免巖體滑坡。
90、調度管理人員要協助公司領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生產、安全均衡發展。
91、發現安全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領導及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系,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92、做好事故匯報和組織搶救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匯報事故的發展情況。
93、聽取各單位對安全工作及上次安全會議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獎罰建議。
94、室內值班人員要通過監控電視嚴格監控,防止設備事故和盜竊事故的發生。
95、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發現電源、電器等有異常,立即向部門領導匯報。
9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公司范圍內的安全閥、壓力表、儀表等進行外校。
97、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不得隨意將危險物品轉借給他人。危險物品要有專業管理,建立完整的出入庫手續。
98、對其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了解其技術性能、使用方法,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
99、合理使用和維護化驗室一切電器設備,當電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找專業電工處理,并向有關領導匯報,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100、化檢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測定尾渣、尾液有害成份的含量,確保污水排放合格率達100%。
101、安全員深入工作現場,把好安全關,跟班了解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
102、安全員每天必須參加班前會,講解各地點安全注意事項,做好安全記錄。
103、入井前不許飲酒,如發現除責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制度給予罰款處理。
104、入井配帶勞動保護,如(安全帽、電石燈、打火機、礦靴等),不帶全勞動保護用品,不準入井。
105、入井行走時,遇有機車駛過,應迅速躲到安全地點,不許與電機車同時行走,嚴禁肩扛金屬工具(如釬子桿、撬棍、鐵管等),要注意機車架線,以防觸電。
106、禁止進入掛有危險警示牌及已封閉的地點。
107、入井五不準:
1) 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2) 不準在井內或井口擁擠和打鬧;
3) 不準在井內明火取暖;
4) 不準從高處向下投擲物品;
5) 不準在電線及電氣設備上放任何物品。
108、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技術人員指揮,保證施工安全。
109、井下作業地點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作業,不許單人作業。
110、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111、及時整改公司、安全環保部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指出的隱患,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要求。
112、每周公司生產調度會所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全面落實。
113、對爆破器材、電源照明、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不合格要及時整改。
114、地表陷落區、采空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立明顯標志。
115、高空作業、豎井檢修安裝、下料作業有墜落危險,員工必須配帶安全帶。
116、乘罐人員上下必須使用罐籠安全門,罐籠運行時,各中段安全門必須關好。
117、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發出開罐信號后,不準上下人。
118、不準在罐內吸煙、打鬧、大聲喧嘩,不準探頭和把手腳伸出罐外。
119、每層罐加信號工準乘九人,乘罐人員必須手把把手,面部朝外乘罐。
120、人員上罐后,信號工要關好罐門,罐未停穩前不準打開罐門。
121、嚴禁人員與大件物品、礦車混載。
122、攜帶炸藥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過五人,其他人員不得乘罐。
123、爆炸品、易燃品、腐蝕品要隨時提升,不準在井口停留時間過長。
124、提升礦車后必須將罐停穩,攔點后上下礦車。
125、提升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選與卷揚工取得聯系,罐籠起動、停止時不得使罐籠發生巨裂震動和撞擊。
126、在信號不明或無信號工指揮的情況下,不準私自開動卷揚機。
127、斜井提升時,人、車不準同行,上下斜井人員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128、井下臨時炸藥存放點貯存炸藥必須是當天的用量,不許超過當天使用量。
129、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須在指定地點,不許在主巷中加工。
130、井下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送,運送時不得在人多的地方停留,要一直走到工作地點,避開機房、設施等要地。
131、當幾個人同時運送爆破材料時,人與人之間最少要保持十五米遠的距離。
132、爆破工對當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須退回炸藥庫,嚴禁私自存放。
133、爆破工運送火工材料時,必須使用炸藥兜和雷管兜運送。
134、運送火工材料時不許抽煙,電石燈與雷管兜不能放在同一肩上,并注意來往車輛。
135、不許用電機車運送炸藥、雷管等火工材料。
136、不許用導火線代替繩子捆綁炸藥。
137、嚴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138、作業地點炸藥、雷管必須分開臨時存放,相距至少兩米以上,在安全處存放。
139、作業地點放炮前,巖工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嚴禁一切行人、車輛等進入或行走。
140、每個采場、作業地點必須配備合格的撬棍,做好撬頂工作,不準有浮石。
141、作業面先進行排險,撬凈頂盤、巖幫浮石后,人員方可作業。
142、巖工只準使用木質的炮棍裝藥。
143、嚴禁任何人看回頭炮,嚴禁返回去點二次炮。
144、礦車裝貨不得超出礦車車沿十厘米,上部不準裝大塊。
145、不論空車或重車,一人只能推一個,禁止一人推兩車或放野車,多人推車時,前后必須保持十五米以上距離。
146、耙巷出礦,當班電耙工作業完畢后,如果斗井卡住,必須在下班時通知班長或下一班采場巖工。
147、井下各種礦車出入必須掛鏈。
148、嚴禁在炮煙未排盡的情況下作業,杜絕頂炮煙強制作業現象。
149、中穿倒運毛石必須保證上口和下口有足夠通風口方能作業,如有一處堵住,不許作業。
150、禁止使用不堅固的圓木做撐木。
151、天井作業平臺上的雜石要及時清理。
152、上天井時必須與天井作業人員取得聯系后才能進入,禁止從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釬子桿等。
153、巖工不準騎在氣腿上或伏在機器上打眼,以防斷釬傷人。
154、巖工排完險后再作業,不能一邊鑿巖,一邊處理浮石。
155、天井放炮必須使用長非電到地面點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6、天井作業時必須架設正規平臺,牢固后方可作業。
157、耙巷出礦禁止鉆漏斗捅礦、崩炮,二層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須堵好人。
158、天井梯子、作業平臺架設要正規化、標準化,梯子間上下間隔為6.5米。
159、電機車運送空(重)車進入車場,最前礦車不許超過警界牌。
160、井下無論采場大小,照明必須保證2~3個照明燈泡,確保采場能見度。
161、不準搭礦車、攀車、放野車。
162、電機車工嚴格按照《電機車操作規程》駕駛,非電機車工不準亂動電機車。
163、各中段通風井調節門,任何人不準亂動。
164、通風較差的作業面要安裝局部通風設施,否則禁止作業。
165、平巷施工必須按規定打好管纜吊掛眼,每6米打一組,高度距底板分別是1.2米、1.4米、1.8米。
166、在穿口、沿口、交叉口必須打過頂眼。
167、主巷的水溝必須符合要求,規格為30×20×20cm。
168、井下各主要巷道要做到無積水、無廢石,搞好工業衛生。
169、班組安全臺帳清楚,危險源有標志,制定控制措施并責任到人。
170、崗位現場管理有序,工具設備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有效、可靠,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71、作業環境整潔,安全通道暢通,安全標志醒目。
172、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車輛或員工,必須服從指揮,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否則現場負責人有權給予指正、處罰。
173、領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時,必須履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領用管理制度,對使用情況有嚴格的記錄,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174、露天爆破時,必須清理現場確保安全,并設專人四面警戒,及時通知井采車間撤離人員和設備。
175、爆破后及時清理殘炮,禁止在殘盲炮未處理好的地點工作。
176、在同一臺階內要避免上下雙層作業,遇有特殊情況時,上下作業人員不得在站在同一條直線上,以免滾石傷人。
177、在夜間或暗處工作時,一定要有充足的照明。
178、班長做到班班檢查邊坡穩定情況,對不穩定邊坡及時處理,人工下放邊坡毛石時,要先通知下面作業人員躲到安全地點之后,再行下放。
179、對爆破器材、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避雷設施等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及處理。
180、嚴禁在庫房內油料、火工材料旁或運輸火工材料進程中吸煙、用火。
181、堆浸場必須做到班班取水樣,取樣合格率100%,一旦超標及時處理,并報車間。
182、經常檢查堆浸場地周圍底墊情況,發現滲漏及時匯報、及時粘補。
183、做好載金炭、炭液的保存工作,班長要親自押運、交庫儲存,做到萬無一失。
184、堆浸場的液氰罐必須有專人保管鑰匙,使用時班長親臨監督,并做好記錄。
185、砸大塊的工人要互相關照,工作中要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出現傷人現象。
186、車輛維護人員,要確保工作場所、所使用的工具在安全狀態下,方可進行維修。維修中要設專人監護,佩戴必要的安全保護用品。
187、設備檢查完畢,確信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閥齊全,方準試車。
188、各特種車輛不準超定員乘坐。
189、個體車司機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
190、駕駛員必須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爭道搶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暢通。
191、車輛的剎車、轉向、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192、禁止違章駕駛,禁止客貨混載和超員乘座。
193、不經允許不許動用劇毒物品和危險品,如氰化鈉以及硫酸、硝酸、鹽酸、王水、氫氧化鈉等。
194、職工必須掌握氰化鈉、氯氣的性質和發生氰化鈉、氯氣中毒的搶救方法。
195、吊車必須是經過培訓的專人負責,其它人不許開動吊車。
196、凡屬吊車等直接操作人員和有毒物品的操作人員,要注意力集中,操作時不許邊操作,邊看書,邊吃飯,邊飲水,邊吸煙。
197、不許在黑暗場所作業,工作場所要有良好的照明。
198、設備運轉中,不許移動防護罩和防護裝置。防護罩和防護裝置在原位方可開車。
199、上下工序,各崗位、工種在工作中要作好聯系,防止雙層作業。
200、不許依靠、攀登或坐在安全設施上。
201、除檢修需要外,原礦倉不能開空,不許在供礦不足時扒倉子。
202、含氰藥劑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加藥庫必須上雙鎖,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
203、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崗位的作業特點,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崗位設備的性能特點,安全裝置使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保管方法。
第11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公司對各個部門、各類人員至每個職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責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據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使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時時處處的安全生產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四、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開始生效。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作業班組長考核;作業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六、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項目每周、班組每天進行。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七、每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考核共分三個等級、即: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于部門考核,部門內每次考核全部人員稱職,該部門為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稱職,70%人稱職該部門為基本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50%不稱職,該部門為不稱職。每次考核均應填寫考核統計表。(詳見附表)
八、獎罰
1.年度內每次考核都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
2.第一次考核基本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求限期達到稱職。到期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罰款(部門領導罰款500元,部門內不稱職的每人罰款300元),并提出警告處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領導,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加倍罰款。
九、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12篇 地質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具體獎罰制度詳見《中國地質工程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第1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1)認真執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2、獎金來源可在公司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
第2條 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有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塵毒作業環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病的;
(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3、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必須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