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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二(八篇)

      發布時間:2024-04-27 14:55:51 查看人數:89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二

      第1篇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二

      第一條 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第三條 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科與會計科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得采取重點盤點。)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事業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含科長、廠長、處長),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八)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2篇 建筑總公司財務盤點制度

      建筑工程總公司財務盤點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的正確性,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加強財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盤點范圍

      存貨盤點: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料;

      財產盤點:固定資產、保管資產等的盤點;

      財務盤點: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第三條 盤點方式

      1、固定盤點:盤點工作每年于年中和年末盤點兩次,由財務管理部組織有關管理部門進行;

      2、突擊盤點:監事會和審計部不定期進行盤點,對突擊盤點中查出的帳實不符事項,輕者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以上,嚴重的罰款2.3萬元。

      第四條 盤點工作注意事項

      1、財務管理部在盤點前擬定工作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下達盤點通知,并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定時間表;

      2、盤點原則上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須經董事長批準方可改變方式;

      3、盤點應盡可能采用精確計量,每項財物數量確定后再進行下一項,盤點結果不得變動;

      4、盤點結果應由財務管理部委派的盤點人員填寫'盤點統計表',一式兩份,一份交資產管理部門,一份由財務部門保存以核對盈虧數量。

      第五條 盤點報告

      財務管理部依據'盤點統計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送資產主管部門說明盈虧原因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會呈董事長、總經理審核。本報告一式四份,一份報董事長、一份報總經理、一份交資產管理部門,一份財務管理部留存。

      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列入暫估科目,年末以凈額轉入本年度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六條 賠償處理

      材、物、料管理人員及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者,賠償相同金額并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1、對所保管的財物進行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借撥或損壞不報者;3、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3篇 物業財務財產清查盤點專項制度

      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財產清查盤點制度

      1、各管理處所有財產均必須定期清查盤點。清查盤點的具體內容包括:

      1.1、現金;

      1.2、各項銀行存款;

      1.3、各項存貨;

      1.4、各項固定資產。

      1.5、各項低值易耗品

      1.6、各項其他資產

      2、財務部負責財產清查盤點的組織工作。

      3、各項財產清查盤點的期限和方法:

      3.1、現金:必須作到日清月結,月末編制《現金盤點表》;

      3.2、銀行存款:必須定期與銀行對帳,月末必須按照各開戶銀行打印的銀行對帳單分別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3、各項存貨: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存貨的出、入庫手續,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存貨盤點表》;

      3.4、各項固定資產: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固定資產的購買、領用手續,建立固定資產保管卡片,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5、各項低值易耗品:必須建立健全各項低值易耗品的輔助帳,完善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領用手續,月末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低值易耗品盤點表》。

      4、各管理處對于清查盤點后出現的各項資產的溢余或短缺情況,必須立即編制《資產溢余報表》及《資產短缺報表》,連同溢余或短缺資產的分析報告上報公司總部。經公司總部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帳務處理。

      5、總部財務經理必須定期抽查各項財產的清查盤點情況,監督、檢查各項財產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

      第4篇 企業公司財務盤點制度

      公司(企業)財務盤點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第三條 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科與會計科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得采取重點盤點。)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事業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含科長、廠長、處長),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八)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 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事業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經管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門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第三聯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 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

      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項目盤點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存查,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二)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帳。

      (三)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門核查。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 盤點工作獎懲

      (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第十四條 帳載錯誤處理

      (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

      (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 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5篇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

      第五條 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事業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6篇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很多公司都會制訂一份關于財務盤點制度,請瀏覽以下內容。

      第一條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第三條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科與會計科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得采取重點盤點。)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事業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含科長、廠長、處長),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八)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事業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經管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門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第三聯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

      第十條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其他項目盤點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存查,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二)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帳。

      (三)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門核查。

      第十二條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三條盤點工作獎懲

      (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第十四條帳載錯誤處理

      (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

      (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十六條本辦法制定后,層呈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7篇 某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盤點范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 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應采取重點盤點)。

      3.月份檢查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 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略),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并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略)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準,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采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略),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略)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制“財物抽點通知單”(略)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2.盤點日期及項目,原則是不預先通知經營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略)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于盤點后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后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賬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 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于當月最末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采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項目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略)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該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簽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 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 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 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

      第8篇 智盛物業財務盤點制度

      盛智物業財務盤點制度

      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燃料、物料、商品、零件保養材料。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而言。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者。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集團公司稽核與財務部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三)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部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復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及各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部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二)各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

      (三)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門應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部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各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責任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三)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該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門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五)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 第三聯送往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

      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

      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七)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盤點工作獎懲

      (一)盤點工作事務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帳載錯誤處理

      (一)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議處。

      (二)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財務盤點制度范文二(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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