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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氨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篇)

      發布時間:2025-05-14 07:00:06 查看人數:23

      液氨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液氨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防爆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不準無阻火器的車輛行駛。

      4、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5、不按公司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嚴格禁止穿釘子鞋,化纖服以及帶火種和熱源操作。

      6、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動用。

      7、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不準動用。

      8、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檢修。

      9、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0、沒有辦理動火手續,落實消防措施,或動火分析不合格時,嚴禁動火。

      11、非本崗人員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與車間聯系同意,并交出火種由本單位人員陪同,方可進入現場參觀。

      12、液氨罐區前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門關閉封鎖及區內嚴禁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13、液氨報警裝置警示超標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及處理。

      14、在液氨罐設備15m距離內,嚴禁明火和熱源。

      15、液氨罐在高溫時段應急噴淋沖洗水源進行降溫處理。

      16、針對液氨的特殊性和在充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必須系統預防液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環境污染、腐蝕及火災危害,實施安全操作。

      (1)加強設備維護,消除跑冒滴漏。

      (2)一旦發生液氨泄漏,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搶救措施,發生重大泄漏時,立即向各級主管部門報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2篇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氨是一種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的危險化學品,因其獨特的性質,所以對其使用要嚴格安全管理。

      1、液氨在常壓下是氣體,因此對其儲存由于量較大,所以要用密閉的壓力容器,管道要用壓力管道。

      2、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齊全,包括: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要靈敏可靠,并定期檢測,作好記錄。

      3、機房要有良好的避雷設施,并定期有防雷檢測中心檢測,作好記錄。

      4、液氨屬易燃物品,機房內、設備周圍嚴禁煙火及電氣焊操作。

      5、機房內電器線路布置合理,所有線路必須走穿線管;照明用具、電機接線為防爆型;防靜電裝置符合規定。

      6、所有電線架設必須與液氨系統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設備上方有架空線。

      7、操作過程中加強巡檢,杜絕跑冒滴漏現象;機房內加強通風,確保室內氨濃度在爆炸范圍以外。

      8、操作崗位應配置相應的勞保用品,在處置泄露、維修設備時,勞保用品穿戴齊全。

      9、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0、操作崗位配置8kg干粉滅火器4個,設消防栓及消防帶一套,以防液氨泄露時緊急處理。

      第3篇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液氨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液氨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銷售液氨產品的發貨、裝卸、登記環節的安全管理。

      3 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勞部發(1994)262號)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

      《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qg/****10.23-2010)

      4 職責

      4.1安環質監部負責液氨裝卸環節的監督管理。

      4.2銷售部負責與具有《危險化學品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承運委托協議書。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并對液氨安全裝卸負責;負責將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充裝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

      4.3生產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對氣瓶充裝環節的監督管理及相關設施的維護保養。

      5 工作程序

      5.1汽車罐車充裝

      5.1.1銷售部負責液氨的銷售人員在開具提貨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

      5.1.1.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5.1.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單位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持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非本市駐點經營的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起運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

      5.1.1.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相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

      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5.1.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

      資格》;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1.1.5安全警示標志、標訊。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有毒氣體”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5.1.1.6專用車輛衛星定位儀配備情況。沒有配備衛星定位儀的,應當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記服務點接受衛星定位儀免費借用服務。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5.1.2運輸液氨的的車輛駕駛人員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人裝卸作業區,停放在裝卸作業區劃定的黃線內,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裝卸臺時,應聽從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卸臺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1.3車輛停穩后,駕駛員應將車輛手剎制動,關閉發動機熄火。駕駛員應主動將車輛的鑰匙拔下交灌裝人員負責將保管至灌裝結束。灌裝人員應墊好三角木,防止灌裝車輛滑動。未經充裝站人員同意不得私自開關液氨閥門進行灌裝。

      5.1.4進人液氨裝卸作業區相關人員應:

      a)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 嚴禁吸煙;

      d) 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e) 規范戴好安全帽。

      5.1.5灌裝前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對液氨槽車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方可裝卸。有上述和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裝卸:

      5.1.5.1液氨槽車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5.1.5.2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1.5.3新槽罐車無檢驗合格證和置換證明。

      5.1.5.4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或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運輸安全

      5.1.5.6槽罐內無剩余壓力(≥0.05mpa),沒有判明槽罐內是否混入其它物質的。

      5.1.5.7液氨槽罐外觀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槽罐車未配備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或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

      5.1.5.9槽罐車未按照要求安裝或配置阻火器。

      5.1.5.10槽罐車靜電接地裝置損壞或未按規范接好導除靜電裝置。

      5.1.5.11槽罐車未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5.1.6液氨槽罐車裝卸過程中的檢查和確認

      5.1.6.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兩人進行操作。對新投用的充裝設備,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指導,其他人員必須遠離充裝點。

      5.1.6.2液氨裝卸時,應對鶴管(充裝臂)、密封件,快速切斷閥門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泄漏。槽車充裝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禁止使用軟管充裝。現場裝卸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執行裝卸安全操作規程。開關閥門應緩慢進行。

      5.1.6.3液氨汽車裝卸過程中,裝卸操作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在現場,堅守崗位。

      5.1.6.4裝卸中隨時檢查罐槽外觀有無鼓包、泄漏、壓力、溫度急劇變化及其它異常現象。嚴禁超裝、混裝。液氨裝卸時,應注意儲罐和槽罐的裝載程度,不得超過其核定載質量。嚴禁超量、超溫、超壓。

      5.1.6.5液氨罐車裝卸過程中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罐車作為儲罐、氣化器使用。

      5.1.6.6罐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復稱記錄,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卸車記錄主要包括生產單位、運輸單位,實際載量、運輸車輛核定載量。

      5.1.6.7裝卸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停止裝卸:

      ⑴ 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

      ⑵ 發生罐車部件或充裝管道泄漏時。

      ⑶ 罐車內壓力異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液氨槽罐車裝卸完畢后,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駕駛員必須親自確定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得到充裝崗位人員同意后才準啟動車體。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出充裝站。

      5.1.8液氨充裝站人員應對進入裝卸區域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向運輸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2液氨鋼瓶充裝

      5.2.1充裝前檢查

      5.2.1.1液氨鋼瓶灌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的鋼瓶或未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鋼瓶不準充裝。

      5.2.1.2氣瓶入站后,充裝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a、漆色、字樣是否準確。

      b、防震圈、瓶閥、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氣瓶外觀有無凹陷、鼓包、嚴重腐蝕、劃傷、加熱和電弧焊痕以及其它疑問。

      d、氣瓶制造、檢驗鋼印、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完整,是否在檢驗期內。

      e、確認氣瓶原始重量和公稱容積及允許充裝量。

      f、確認氣瓶有無余壓,瓶內介質是否為氨。

      g、檢查氣瓶警示標簽是否完好,不完好時重貼一張。

      5.2.1.3充裝前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

      (2)氣瓶原始標志(制造鋼印)不符合規定,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液氨氣瓶(瓶色為淡黃、字樣為液氨,字色為黑色)規定,或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銃有報廢標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過30年的鋼質無縫氣瓶,或使用期限超過12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6)用充裝其它介質氣瓶改裝的。

      (7)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機械損傷和腐蝕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條、gb 13075— 1999第5條規定

      的評定指標的。

      (9)氣瓶的許用壓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飽和蒸氣壓力2.52 mpa(表壓)的。

      (10)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11)瓶體或附件的材質與液氨性質不相容的。

      (12)瓶閥側接嘴的螺紋旋向不符合(左旋)規定的。

      (1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2.1.4經充裝前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液氨瓶,應作出明顯標記分別存放,防與檢查合格的氣瓶混淆,并按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1)對無“氣瓶制造許可證” 單位生產的氣瓶,原始標志、顏色標記、瓶體或附件材質、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用充裝其它介質改裝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當地質監部門進行處理。

      (2)對無剩余壓力的氣瓶,應將其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確認瓶內無異物,按下列(3)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3)新投入使用、經內部檢查、更換維修瓶閥或經定期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充氣前都應按規定置換瓶內空氣,并經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氣。

      (4)定期檢驗有效期限已過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檢驗與評定。

      5.2.2充裝

      5.2.2.1充裝計量用的稱重衡器,其最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氣瓶實重(自重與裝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稱量?器必須設有超裝報警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5.2.2.2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經過充裝前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過的。

      5.2.2.3用夾具連接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液氨瓶相符。

      5.2.2.4液氨充裝必須采取“一瓶一稱”方式。將液氨瓶移動到稱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傾倒或滾動。

      5.2.2.5測定液氨瓶重量(氣瓶自重與瓶內剩余氨量),并根據氣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容積×0.53 kg)。首次在本站充裝的液氨瓶,務必將瓶內液氨處理干凈,標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確認稱重?器定砣準確,一切充裝設備、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狀態,防護器具穿戴齊全、工具備齊后,將充裝接頭與瓶閥壓緊接好。

      5.2.2.6與上道工序的人員聯系送氨。

      5.2.2.7開啟瓶閥和排氣閥,將瓶內氣體排盡后關閉排氣閥。然后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在充裝過程中,如因瓶內壓力升高,充不進液氨,應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待壓力降低或開啟排氣閥門再次排氣降壓,而后再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

      5.2.2.8液氨充到預定重量時,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和瓶閥,然后開啟排氣閥門,將管道中的液氨氣化逸入氣體總管,然后把氣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送氨。

      5.2.2.9充裝時應隨時注意充裝壓力不得大于1.6mpa,并經常檢查管道、閥門等處是否漏氣。

      5.2.3充裝后檢查

      5.2.3.1由持有資格證書的充裝后檢查人員,對充裝后液氨瓶逐只進行充裝量復檢,發現超裝的液氨瓶應妥善處理,否則不得發出。同時檢查氣瓶附件完好狀況及各部位氣密性。

      5.2.3.2經充裝后檢查合格的液氨瓶,應在其瓶肩粘貼充裝合格證和液氨瓶警示標簽。

      5.2.4注意事項

      5.2.4.1充裝前檢查記錄、充裝記錄、充裝后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5.2.4.2嚴禁從液氨儲罐、罐車直接向液氨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氨。

      5.2.4.3未經培訓考核獲得資格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2.4.4非充裝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充裝間或啟動一切充裝設備。

      5.2.4.5更換瓶閥、閥件或檢修充裝設備,應事先排除瓶內或管道內的剩余氣體,嚴禁帶壓更換或檢修。

      5.2.4.6對超量充裝的液氨瓶應單獨存放,未進行處理不準出站。

      5.2.4.7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充裝記錄需簽字確認。

      5.2.4.8充裝重量、日期記錄需由用戶簽字確認。

      5.2.4.9在氣瓶充裝間、氣瓶裝卸平臺、氣瓶庫、氣瓶使用場地等處近距離搬運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被搬運的氣瓶必須套有兩個下列規格的防震膠圈:無縫氣瓶,容積2o~8o l,膠圈斷面尺寸(高×厚,mm)為30×30;焊接氣瓶,容積lo~100 l和150~2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 30×30,容積4o0~10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50×50。

      (2)充裝后“實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應裝配保護瓶閥用的瓶帽并旋緊。

      (3)搬運中型氣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緊瓶帽的情況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頂端(無瓶帽時握住頸圈下部),使氣瓶微微傾斜,用右掌貼切推動瓶身(筒體),使瓶底沿地面旋轉,邊走邊推。徒手搬運氣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開弓兩手各握一只氣瓶,雙腳交替踢動瓶身。

      (4)采用行車時,應在氣瓶兩端防護圈上掛鉤,不得在瓶閥及瓶帽上掛鉤。

      6 處罰

      6.1違反液氨裝卸環節任何一項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5.2.8條執行。

      6.2發生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7 記錄

      7.1危險化學品槽罐車查驗記錄

      7.2液氨鋼瓶回收登記表

      7.3液氨鋼瓶檢查及充裝記錄表

      第4篇 液氨氣化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液氨氣化間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車間主任的統一安排,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車間主任;

      2.未經液氨氣化間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液氨氣化間;

      3.進入液氨氣化間嚴禁煙火及使用明火,不準帶火種,禁用手機,不得穿拖鞋和帶有鐵釘的皮鞋,必須使用本公司的專用工具;

      4.非液氨氣化間人員或本車間未經培訓合格人員不得操作液氨氣化間設備;

      5.在液氨氣化間內不準打鬧或拋擲物品,在工作中嚴禁脫崗;

      6.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各安全操作要點;

      7.對液氨氣化間間內設備,各崗位要勤于檢查維護,壓力表和安全閥的鉛封嚴禁拆卸;

      8.崗位人員必須嚴守其崗位責任制;

      第5篇 液氨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集團下屬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下屬公司使用液氨的管理;

      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及應急處理

      第三條 氨的理化性質

      一、標識

      1、中文名氨;氨氣(液氨) 英文名ammonia

      2、分子式nh3 相對分子質量17.03

      3、危險性類別 第2.3類有毒氣體

      4、理化性質

      熔點(℃) -77.7 沸點(℃) -33.5 液體相對密度(水=1)0.82(-79℃) 氣體相對密度(空氣=1)0.6 飽和蒸汽壓(kpa) 506.62 (4.7℃) 臨界溫度(℃) 132.5 臨界壓力(mpa) 11.40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二、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 穩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觸的禁忌物 鹵素、酰基氯、酸類、氯仿、強氧化劑

      燃燒(分解)產物 氧化氮、氨

      在高溫時會分解成氮和氫,有還原作用。在催化劑存在時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三、主要組成與性狀

      主要成分 純 品

      外觀與性狀 無色有刺激性惡臭的氣體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劑及制取銨鹽和氮肥

      液氨是無色的液體。是一種優良的溶劑。蒸發熱很大,在沸點時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由氣態氨液化而得;

      四、爆炸特性與消防

      燃燒性 易燃

      閃點(℃) 無意義

      引燃溫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點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發火(氫氣為0.02 mj)

      最大爆炸壓力(mpa) 0.580

      第四條 危險特性

      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 劇 烈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第五條 滅火方法

      一、消防人員必須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斷氣源。若不能立即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正在燃燒的氣體。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二、滅火劑:霧狀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條 健康危害

      一、侵入途徑 吸入

      二、健康危害 低濃度氨對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輕度者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咯痰等;眼結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腫;胸部x線征象符合支氣管炎或支氣管周圍炎;

      中度中毒:上述癥狀加劇,出現呼吸困難、紫紺;胸部x線征象符合肺炎或間質性肺炎。嚴重者可發生中毒性肺水腫,或有呼吸窘迫綜合癥,患者劇烈咳嗽、咯大量粉紅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發生喉頭水腫或支氣管粘膜壞死脫落窒息。高濃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濃度氨可致眼灼傷;液氨可致皮膚灼傷;

      第七條 急救措施

      一、 皮膚接觸 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著,應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就醫;

      二、眼睛接觸 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三、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第八條 泄漏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并立即隔離150m ,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廢棄或修復、檢驗后再用;

      第九條 儲運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倉間。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應與鹵素(氟、氯、溴)、酸類等分開存放。罐儲時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驗收時要注意品名,槽車運輸時要灌裝適量,不可超壓超 量運輸。運輸按規定路線行駛。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區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為及時導走汽車行駛時產生的靜電,可采用導電橡膠拖地帶按hg/t20675-1990《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的有關規定接于槽車上;

      第十條 防護措施

      一、車間衛生標準

      中國mac(mg/m3) 20(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30(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摘自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二、依據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的規定氨為ⅳ級(輕度危害)

      三、檢測方法 納氏試劑比色法

      四、工程控制

      嚴加密閉,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

      五、呼吸系統防護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建議佩戴防氨專用防毒面具。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六、眼睛防護 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七、身體防護 穿防靜電工作服

      八、手防護 戴橡膠手套

      九、其他 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十、環境資料

      該物質對環境有嚴重危害,應特別注意對地表水、土壤、大氣和飲用水的污染

      十一、廢棄 嚴禁私自處理。由當地有資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二、運輸信息

      包裝方法:鋼質氣瓶、槽車

      十三、法規信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2.3類有毒氣體;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第十一條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一、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簡稱建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二、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簡稱石化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三、滅火器的配置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進行配置。氨屬于c類火災;

      1、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液氨儲罐區劃為嚴重危險級,低溫冷庫劃為中危險級,控制室(操作間)劃為嚴重危險級;

      2、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計算確定,并按規范規定選取;

      3、滅火劑的類型可選用噴射干粉滅火劑或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器的型式可選用手提式滅火器,或推車式滅火器,或二者并存;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一、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如下:

      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企業生產區防火間距離(m)

      相鄰工廠或設施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00

      相鄰工廠(圍墻) 50

      國家鐵路線(中心線) 45

      廠外企業鐵路線(中心線) 35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45

      廠外公路(路邊) 20

      變配電站(圍墻) 50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倍塔桿高度

      ⅰ、ⅱ國際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 40

      通航江河海岸邊 20

      注: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液氨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三、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四、在山區丘陵地區,液氨的生產使用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五、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

      六、液氨的生產使用設施(裝置)與居住區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按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結論確定。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依據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3.0.5條);

      七、冷庫與其他建(構)筑物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當地環保部門有關規定。(依據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 4.2.2條);

      第四章對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規定

      第十三條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為乙類。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建規》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液氨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五條 液氨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條 液氨廠房內設置液氨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十七條 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第十八條 液氨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第十九條 液氨的設備布置

      一、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使用液氨的設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三、氨壓縮機布置在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內時,其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四、為防止氨氣及噪聲對操作人員的危害,氨壓縮機的操作應設隔離操作室。氨壓縮機房的自動控制室或操作人員值班室應與機器間隔開,并應設固定密封觀察窗;

      五、氨壓縮機房的門應向外開啟,并采用手開門;

      六、氨壓縮機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環境。應設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不應小于8次/h.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

      七、氨壓縮機房室內的采暖溫度宜采取16℃。氨壓縮機房內嚴禁明火采暖。

      八、制冷設備的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的布置應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中的有關規定;

      1、設備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安全規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適當的空間,以便設備部件的拆卸和檢修。同時亦應考慮到盡可能布置緊湊,充分利用機房的空間,以節省建筑面積;

      2、機器間內主要操作通道的寬度應為1.5~2.5m,壓縮機突出部分到其他設備或分配站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兩臺壓縮機突出部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軸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3、設備間內的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4、水泵和油處理設備不宜布置在機器間或設備間內;

      九、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

      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廠房的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2、消防車道和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

      第二十條 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 設備名稱灌氨量(體積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離器 20 洗滌式油分離器 20 立式低壓循環貯液器 30~35 貯液器 70 臥式低壓循環貯液器25 中間冷卻器 30~50

      氨泵強制供液再冷卻器 100 上進下出式排管 25 空氣冷卻器 70

      上進下出式空氣冷卻器40~50 擱架式凍結設備 50 下進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發器 50 下進上出式空氣冷卻器 60~70 管殼式蒸發器 80 重力供液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計算;

      2、 洗滌式油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和低壓循環貯液器的灌氨量,如有產品規定時,則按產品規定取值;

      第二十一條 制冷設備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氨壓縮機安全保護裝置應由氨壓縮機制造廠成套配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排氣壓力過高、吸氣壓力過低、油壓差不足和電動機負荷超載,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精濾油器前后壓差過大等停機保護裝置;

      2、吸氣、排氣、潤滑油系統和曲軸箱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3、排氣管出口處應設止逆閥,螺桿式壓縮機吸氣管處應增設止逆閥;

      4、出水管應設斷水停機保護裝置;

      5、吸、排氣口及潤滑油系統應設溫度計及排氣溫度過高停機保護裝置,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油溫過高停機保護裝置;

      6、排氣側和吸氣側之間應有安全閥;

      7、應設事故緊急停機按鈕;

      二、冷凝器應設斷水及冷凝壓力超壓報警裝置、壓力表和安全閥;冷卻水出口、給水主管應設溫度計,蒸發式冷凝器應增設風機故障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三、氨泵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1、應設斷液自動停泵裝置;

      2、排液管上應設止逆閥;

      3、排液總管上應設旁通泄壓閥;

      4、排液管應設壓力表;

      四、所有設備、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與冷卻設備相連的(液體的、氣體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的回氣管上,均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五、氨壓力表和真空壓力表應采用氨專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壓側不應低于1.5級,低壓側不應低于2.5級,并宜帶飽和溫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壓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壓力的3倍。距觀察地面2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00mm,距觀察地面2~3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60mm。壓力表的安裝高度距觀察地面不應超過3m;

      六、低壓循環貯液器、氨液分離器和中間冷卻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裝置。低壓貯液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七、貯液器、中間冷卻器、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貯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應設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計(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計),其設計壓力不應低于2.5mpa(表壓)。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兩端連接件應有自動關閉裝置,采用玻璃管應有防護設施;

      八、各種壓力容器(設備)應按產品標準要求設安全閥;

      九、安全閥應設置泄壓管。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50m內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擊、防止雨水、雜物進入泄壓管;

      十、氣體、液體、熱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間冷卻器盤管進出口均應設溫度計以測氣體、液體的溫度;

      十一、設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離器等設備,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貯液器設在室外時,應有遮陽棚;

      第6篇 液氨充裝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2、與本制度相關的文件、制度主要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公司產品銷售發貨管理規定等。

      3、液氨儲槽屬密半中壓容器,操作壓力應小于1.6ma,充裝量不得超過被充裝容器的80%或0.52噸/米3。

      4、液氨充裝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檢修器材,防護器具,以及足夠的消防器材。

      5、液氨充裝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必須熟悉充裝安全技術規程和各種防護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夠正確處理應急事故。

      6、運氨槽車到達現場后,充裝人員首先進行下列工作:

      6.1 看運輸車是否按銷售發貨有關規定,由本公司銷售人員引領到充裝點;灌裝手續是否符合公司關于液體化工產品銷售規定的要求;

      6.2 查看運輸車的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明是否完備;

      6.3 查看車上搭載的物品,靜電接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裝好阻火器;

      6.4 檢查液氨充裝膠管。必須是有合格證的耐壓膠管。

      在以上問題無疑問后方可開始充裝。

      8、充裝時必須注意:膠管和進料管接頭處必須有倒牙,并裝有緊箍鐵板,并用螺栓將其緊固。

      7、充裝過程中,充裝人員不得離開充裝現場,槽車內的氣氨不得向大氣中排放,要嚴格控制充裝流速的流量,周圍嚴禁明火作業。

      8、雨、霧、雷電天氣不得灌裝。

      9、充裝過程中如發生跑料等意外情況,充裝人員要立即關閉緊急切斷閥停止充裝,進行安全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處理。

      10、充裝完畢后,充裝人員要立即封口,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后,將運輸車與系統斷開。此時車輛方可啟動離開充裝點。

      11、充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隨車復稱,填寫充裝記錄,主要內容包括購貨單位、車牌號、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書號、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等,并有充裝人員、復核人員、押運人員、安全檢查人員的簽字。充裝記錄應保存1年以上。

      12、充裝崗位人員要定期檢查充裝系統的安全裝置、消防器材、靜電接地、報警裝置、專用工具、防護器具等裝備的情況,使其始終保持在完好狀態。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

      13、充裝崗位人員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公司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7篇 液氨經營充裝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液氨經營充裝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經營充裝液氨,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生產經營充裝資質-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并按規定及時年審,確保資質在有效期內。公司領導負責相關資質辦理組織領導工作;生技科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和換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辦、復審、換證;辦公室具體負責營業執照年檢審核。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證照也應及時申辦。

      二、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完善充裝設施,按照《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加強管理,認真維護保養檢驗檢修,確保安全可靠。

      1、液氨充裝應配備專用輸氨管線、回收管線、液相管線,設置具備現場和遠程緊急切斷功能閥門,配備電子衡器進行計量,罐車上方配置水噴淋裝置,周圍設置回收圍堰、回收管道、回收池,崗位配備防護面具、呼吸器等個體防護器材,有防止車輛滑動設施。管線、閥件、儀表、防護器材設置應符合壓力容器管道設計規范,符合安全、環保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2、雙包機工每班至少巡回檢查兩次以上,定時、定點、定線檢查管線、閥件、儀表,檢查其是否完好,發現缺陷隱患及時消除,嚴

      -1-

      禁管線、閥件、儀表帶病運行。

      3、維修車間建立完善儀器、儀表、設備臺帳,并按規定校驗,對充裝用管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管道、閥件應進行在線檢驗,水壓試驗和在線檢驗應有試驗結果記錄和實驗檢驗人員簽字,填入設備管理擋案。

      4、維修車間電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常檢查泄漏監測儀器、現場監控探頭,防雷防靜電設施,保證靈敏可靠。

      5、一車間應保管好現場配置的個體防護器材和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損壞,應經常清掃擦拭,保持干凈清潔。生技科安全管理人員每周定期檢查,確保完好處于備用狀態。

      三、保持充裝場地和車輛進出道路暢通,路面平整,地面程度能夠承受車輛重量。

      四、公司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工藝流程控制業務,取得主管機關頒發的任職資格證書,壓力容器管理及充裝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上崗,對管理人員、充裝人員應按公司教育培訓制度要求經常進行教育培訓,促使其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熟悉安全技能。

      五、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液氨,供銷科聯系業務時,經辦人員應檢查客戶經營資質、運輸許可證、罐車使用證、罐體和鋼瓶檢驗合格證、駕駛員和押運員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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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照齊全方可安排開票員開票,通知生產車間充裝。供銷科應將資質檢查情況登記備案,嚴禁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車鋼瓶進入現場充裝。

      六、公司經營銷售液氨應向客戶提供液氨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標明液氨性質、危害特性,發生意外應急措施,生技科負責編制,生產車間充裝后負責向客戶提供。

      七、液氨分析取樣由生技科質檢人員負責,取樣向輪班調度通報,調度派人配合,取樣人員監護取樣儀器,配合人員監護取樣閥門,取樣操作應戴橡皮手套,橡皮圍裙,應戴防毒面具,液氨樣品的處理應在良好的通風櫥柜或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

      八、生產車間負責液氨充裝,每次充裝操作工應不少于2人,充裝過程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好以下關鍵控制:

      1、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鋼瓶或罐車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禁規程》、《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禁規程》相關規定認真進行檢查,檢查其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檢查外觀有無缺陷變形損傷,檢查容器允許承受壓力,檢查殘留介質,嚴禁氧或氯氣鋼瓶一切含銅容器充裝液氨,嚴禁殘留介質不祥容器充裝,嚴禁工作壓力小于16kg/㎝2容器充裝。

      2、罐車進入現場前應檢查有無防火帽,無防火帽車輛應戴好防火帽進入充裝現場,要求駕駛員按照指定路線在指定地點停放,監督駕駛員拉住剎車,車輛熄火,拔出鑰匙,充裝人員在車后輪下方用止

      -3-

      滑塊支住,防止車輛滑動,嚴禁除駕駛員、押運員外其他人員進入充裝場地。

      3、允許重量充裝系數不超過0.52kg/l,充裝過程應認真檢查氨罐和罐車液位變化,嚴禁過量充裝。

      4、2名充裝工一人負責管線閥件聯接,一人負責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充裝,充裝人員和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無駕駛員在場不得充裝,充裝時要求駕駛員監控罐車接管、閥件、各密封面和罐體液位,充裝人員應監控充裝管線、閥件、罐車接管、各密封面和液位。

      5、遇到雷雨天氣,管道設備出現異常工況為危險情況,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充裝期間附近不得有產生火星和靜電的作業,不得使用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

      6、充裝過程遇管線泄漏,充裝人員、駕駛員應迅速切斷氨罐充裝調節閥,罐體進出口閥,打開噴淋裝置噴淋。出現持續泄漏,應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液氨泄漏應急處理辦法進行搶險。

      編制:審核: 批準:

      第8篇 液氨區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一) 目的

      為加強脫硝儲氨區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安全,避免發生重、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保護廣大員工人身安全、設備安全,根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反措》以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等要求,結合脫硝液氨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脫硝氨區管理。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該制度。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4號)

      (三) gb 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四)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五) gb/t 21509 燃煤煙氣脫硝技術裝備

      (六) dlt335-2010 火電廠煙氣脫硝(scr)系統運行技術規范

      (七) hj 562 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八) hj 563 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

      (九) sh 3007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灌區設計規范

      三、一般注意事項

      (一) 進入氨區必須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許可,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在人員進入后應隨手關閉,但不能上鎖,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便于逃生。氨區的大門在人員離開后應隨手關閉并上鎖。

      (二) 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并將手機、火種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進入氨區前應先用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身上的靜電。

      (三)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四) 在氨區內進行作業的人員,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佩戴安全防護裝置(護目鏡,防護手套,能過濾氨的面罩、防護服等)并定期維護。

      (五) 未經運行值班人員許可,任何人員嚴禁操作氨區內的任何閥門、開關和其他設備。

      (六) 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并對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試驗,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和堆放雜物。

      (七) 氨區內必須保證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果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八) 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材質的配件。

      (九) 氨區應設置風向標。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

      (十) 氨區內應配有洗眼、快速沖洗裝置和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勞動防護用品等。

      (十一) 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生產運行人員的安全疏散。

      (十二) 氨區周圍道路必須通暢,未經批準,任何車輛及設備不得在氨區道路停留和堆放,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

      (十三) 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經安全監察部與武裝保衛部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十四) 氨區半徑25m范圍內嚴禁明火,氨區內嚴禁帶電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十五) 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移作他用。

      (十六) 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施工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四、液氨儲罐及設備

      (一) 液氨儲罐應安裝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并建立檔案。

      (二) 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三) 液氨儲罐應設有圍堰和污水收集池。

      (四) 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低溫儲存;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五) 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六) 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五、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一)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事故消防噴淋系統,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二)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或壓力高報警等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三) 氨區應設有氨氣檢測器,當檢測器測得大氣中氨濃度過高時,運行控制室會及時發出警報。

      (四) 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噴淋水與消防噴淋水保護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工業水噴淋裝置,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有微量氨氣泄漏時可啟動自動消防噴水裝置。

      (五)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水噴淋系統,消防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六、運行管理

      (一)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照規程要求,定期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一次,每班測定一次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緊急狀態時必須佩戴正壓式呼吸器。

      (二)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照規程要求,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溫度記錄一次。

      (三)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四)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五)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為口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六)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接觸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七) 氨區的設備閥門操作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的排送,防止因摩擦而引起爆炸。

      (八)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2%。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6、置換結束后隔絕點應加裝堵板并松開法蘭。

      七、檢修維護

      (一) 嚴格執行檢修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工作票,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進入氨罐內檢查和檢修的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執行《gdqb/zd-07-40 受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填寫“四川華電珙縣發電有限公司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并加裝堵板。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三) 氨區設備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設備。對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四)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用氨氣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

      (五)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六)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要求運行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2%。

      (七) 氨區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型設備和工器具,如銅制工具。如果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八) 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一般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確保可靠。

      (九)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十)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

      (十一)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

      (十二)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十三)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八、卸料安全管理

      (一)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有危化品運輸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二)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運行值班人員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三) 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及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應佩戴防護手套、護目鏡以及能過濾氨的面罩、防護服。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否則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滅引擎。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四) 卸氨操作

      1、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是否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2、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必須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槽車應至少留有100kg余量),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5、液氨卸料時,嚴禁用空氣壓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液氨卸料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

      6、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往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7、若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7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25米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裝卸料操作。

      8、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9、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能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車輛。

      九、應急處置

      (一)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應迅速撤離現場。

      (二)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決策依據是氨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武裝保衛部,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啟動噴淋裝置,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三) 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同時打開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救,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四) 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告警,通知危害區域(公司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下風向疏散距離至少100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出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具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立即組織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以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五) 消防人員進入氨區時,必須穿戴好全身式防火防毒裝備,從上風向滅火以切斷氣源,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熄滅泄漏處的火焰。

      (六) 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分鐘,應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暢通。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十、其他管理要求

      (一)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噸屬重大危險源,應按照要求,填寫《重大危險源申請表》,并到宜賓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備案。

      (二) 公司應報請所屬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家組或委托具有相應安全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三)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氨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運行、檢修等各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

      (四) 公司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定期組織演練。

      第9篇 液氨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液氨罐區內,必須嚴格執行化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液氨罐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等帶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罐區。

      第四條 液氨罐區應按規定配備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處于良好狀態。崗位人員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嚴禁移作它用。

      第五條 液氨罐區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險物品,并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第六條 液氨罐區內壓力容器和壓力設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崗位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勤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

      第七條 液氨罐區內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或停用。

      第八條 凡在液氨罐區的管道、容器等生產設施上用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用火作業。

      第九條 液氨罐區施工作業,必須制定施工作業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檢修、防護措施。主管領導或有關負責人要親臨現場,監護作業。

      第十條 用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好適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 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灌裝液氨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嚴禁無證充裝、超量充裝。

      第10篇 液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全面負責,各工作崗位的員工對各自工作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各自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公司要實行經常性防火檢查制度,要參照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1、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的配置及有效情況;

      2、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變電所、氨壓機房、鍋爐房、倉庫等)的按理情況;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4、消防值班情況和記錄情況;

      三、變電所、倉庫、氨壓機房、鍋爐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作業,禁止吸煙。并且嚴禁存放汽油、柴油、煤油、液化氣罐、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中。

      四、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五、積極參加消防安全知識學習培訓,并且要了解滅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11篇 重大危險源液氨系統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房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1、未經允許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機房。

      2、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操作,對新進人員嚴格培訓操作技術,同時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嚴禁易燃易爆的物品堆放在機房設備附近。

      4、定期對機房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認真的檢查,并檢驗其靈活性。

      5、開機前應先查看各設備的油面、水面、液面、儀表是否在相應位置,周圍有無障礙物。

      6、查看各庫房的閥門是否開啟或關閉。

      7、查看機器是否通電,電壓是否正常,轉動機器細濾數圈,看有關閥門是否開啟。

      8、啟動壓縮機,待正常運轉后,按順序逐級上載并緩慢開啟吸入閥直至正常。

      9、停機前先將各設備的供液停止,并將有關設備的壓力降到相應處。

      10、制冷壓縮機嚴禁超壓、超溫、超負荷、超速、超檢驗期貨帶“病”運轉。

      11、定期進行檢修保養,及時排除各類不安隱患,做好保養檢修記錄。

      12、制冷操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按時進行復審換證。

      13、值班人員不得串崗、漏崗、睡崗,在班上禁止一切娛樂活動或者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4、做好各種相關設備檢測記錄。并值班簽名。

      15、機房人員每月進行一次技術培訓學習,掌握操作規程和應急事故處理,提高技能。

      16、機房值班人員每天要做具體操作記錄并存檔,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問題,如遇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匯報領導。

      17、機房人員在操作中,要做到隨時檢查閥門是否開啟或關閉,并進行標示。

      18、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與車間聯系,了解降溫情況,確保庫房溫度,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情況,使其發揮應有的制冷能力。

      19、庫房需熱氨沖霜時,經機房管理人員及車間管理人員同意,當班人員必須和車間隨時保持聯系,并在車間人員下班后進行,在操作保熱氨壓力不得 超過6kg。

      20、機房衛生要做到門窗玻璃干凈,地面無油污,工器具擺放整齊,值班人員要做到“四勤”,勤看儀表,勤摸溫度,勤聽機器運轉有無雜音,勤到庫房查看庫溫情況。

      21、對制冷設備要定期維修、保養檢查對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上報、及時配合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必須確保車間生產加工的順利進行。

      22、機房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嚴格按照設備正常規程及標示進行操作

      二、機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前做好以下工作:

      ①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②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清潔工作;③若在交班前發生故障,應先處理好故障后,再進行交接。

      2、交接班時:

      ①由雙方共同逐點逐項巡回檢查,做到件件事情有交接,同時交接的內容和存在問題記入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中:②交接班記錄要交代上級有關運行方面的指令;③交接人員在交接班記錄中簽字后,又發現了設備缺陷,由接班人員負責。

      3、交接的內容:

      ①交接上一班的工作記錄;②交接上一班發生的特殊情況;③交接各種閥門的開關位置和自控儀表情況;④交接各種輔助設備的運行情況;⑤交接所有工具是否完好無缺。

      4、交班人員在以下情況下不得交接:

      ①不交給酒后接班的人員;②設備設施發生異常情況時不交接;③在處理事故或故障時不交接;④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時不交接,工作記錄未完善時不交接。

      三、車間氨系統設施使用管理

      1、每個車間的生產科長是本車間的安全管理員,上下班要做好車間按是否泄漏檢測,并做好記錄,對相關管道、閥門等易露氨的部位必須檢查。

      2、車間做好泄氨應急預案及逃生疏散方案。

      3、 車間工廠經理建立安全檢查匯總每周一次。對有危險的部位及時整改,不能遷就。

      4、速凍庫冷凝管及閥門系統要每天上下班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上述附件要進行經常性的保養。

      5、速凍庫存放物品要安全輕放,避免碰撞管道。不能超重放置物品。

      四、冷凍庫氨系統附件管理

      1、冷庫管理班長每天上班前首先要檢測冷庫是否泄氨,并做好檢測記錄,對氨泄漏量超標要立即報告經理,做應急預案處理,嚴重的要打開庫門,關閉閥門,吹風空氣稀釋氨濃度,對存放物品要做重新化驗。

      2、叉車工運輸儲藏物品時,要輕放輕拿,嚴謹魯莽操作,防止物跺倒塌。

      3、車車工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氨氣管道、墻壁、跺堆留有安全空間。

      4、嚴謹叉車工無證駕駛,酒后駕駛。

      5、叉車工進出冷凍庫要做好記錄,進出時間、存放品種、庫內氨氣是否泄漏情況、下班關門時間等。

      液氨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篇)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2、防爆區內不準帶進小孩。3、禁火區不準無阻火器的車輛行駛。4、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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