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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5-05-12 17:30:05 查看人數:33

      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及產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及產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叉車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產品不合格或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6、叉車載物時,物品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叉車裝卸作業時,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7、叉車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8、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

      壓貨物傷人。

      9、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11、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12、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13、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15、禁止超載作業。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爐要穩;

      3.11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3.12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3.13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4、裝卸作業要求

      4.1包裝件裝卸作業要求

      4.1.1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4.1.2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同時,必須做到:

      4.1.2.1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4.1.2.2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4.1.2.3裝載平?,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4.1.3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4.1.5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靠;

      4.1.6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4.2液體物料的裝卸作業要求

      4.2.1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4.2.2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4.2.4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4.2.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4.2.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4.2.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3篇 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依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開磷合成氨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險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1、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bg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將危險化學品分為7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四、管理職責

      1、采購部負責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及與相關方的溝通協調。

      2、物資儲運部負責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3、生產使用部門負責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儲。

      4、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化學品采購申請的審查。

      5、設備管理部門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的定期檢驗。

      6、質量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各項指標的分析與檢測。

      7、 安全環保部安監室參與新增品種化學品以及劇毒品申購的審查,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對有關化學品的各環節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基本原則

      1、我公司范圍類儲存的一切供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只供公司生產工作的需要,原則上不得經營和轉讓。如確需對外調撥,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責任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及公司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必須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

      4、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廢棄處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申請數量采購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試劑,不得超量購買,更不得無計劃采購。

      6、危險化學品庫及儲存設施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7、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容器按時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8、各部門必須對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

      六、危險化學品的計劃、審批與采購程序

      1、使用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寫材料申請計劃,經審批后交采購部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2、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藥品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單獨填寫材料申請計劃,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報。

      3、劇毒和爆炸危險物資申請計劃要詳細寫明用途,使用部門應按實際使用量申請,隨用隨報。因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滅鼠劑等非生產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購,一次用完。不得申請、采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藥品。

      3、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安監室備案,按規定辦理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采購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學藥品,采購員應按照審批的采購計劃,由專人向有經營許可證的專營單位或商店購買,不得超量或無計劃采購。

      5、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不得采購沒有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化學品;采購進口的化學品必須索取中文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七、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與裝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辦理運輸通行證,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

      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及押運人員應定期培訓,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運輸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化學危險物品的交接,必須由運送、采購、使用部門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驗收和交接,確認標簽、標志、包裝完好無損后,各方人員方可簽名辦理移交手續。對于標簽不全、標志模糊不清、過期、包裝破損的,應原樣退回,不得移交入庫。

      4、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裝混運。

      第4篇 危化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及裝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汽車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由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的車輛承運,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先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和準運證,再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車輛承運;

      2、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應在明顯位置標有劇毒化學品標志,要有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必須具有危化品特種作業資格證;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行車時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速和強行超車;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車路線必須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或停留;

      5、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車輛,其排氣管必須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二、船舶運輸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定,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上相關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要求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并備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船只到碼頭后,裝卸管理人員督促船主到當地海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接受交通海事部門的監督管理,經批準后才能辦理裝卸貨;

      4、裝卸貨前公司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檢查裝卸、防護設備完好,消防和應急措施到位后才能開始卸貨;

      5、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在公司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裝卸工作只能在白天進行,禁止夜晚作業,當天未裝卸完必須封倉,并做好相關設備的檢查和維護。

      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如果在裝卸貨物時發生意外,如著火、泄漏等,現場裝卸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公司上級部門和安環部報告,并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滅火同時采取防護措施,以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5篇 危化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單位屬于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其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標準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儲存、出入庫

      根據生產需要,按規定儲存危化品的數量、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按照規定時間周轉。

      1.1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確認入庫和出庫。

      1.2生產備料按性質不同分別堆放,嚴格區分。

      1.3凡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1.4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嚴密,結實牢固,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而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

      1.5應指派責任心強,經過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二、裝卸、運輸

      2.1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2.2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液,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清掃干凈。

      2.3裝運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2.3.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運輸。

      2.3.2禁止用叉、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危險物品。

      2.3.3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有資格的專業人員押運。

      2.4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2.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6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制度

      一、凡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

      二、對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經過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得進行工作。

      三、所有危險化學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四、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曝曬和雨淋。

      五、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吸煙”、“嚴禁煙火”標志牌。

      六、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梭)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駛。

      七、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體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水桶裝量要留有50—100 mm高度的空間。

      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加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火花。

      十、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者,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十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十二、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十三、嚴禁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危險化學品。

      十四、運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及消防用具。

      十五、保存運輸記錄,存檔備查。

      第7篇 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應遵循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二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門生產技術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運輸部門,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四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五條、通過公路運輸有毒化學品的,托運部門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部門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部門、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部門和購買部門資質情況的材料。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應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有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部門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托運部門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八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有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在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時,需小心輕放,避免出現摔、托、撞擊、滾動等行為,并應避免遇火,受熱,受潮等情況的出現,以及不同種類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混裝等易引發事故的行為。

      第十二條、應對進行化學危險品進行裝卸的人員進行相關的關于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安全知識的職業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事故緊急預防措施,并應對此配備相應安全防護和裝卸器具或設備。

      第十四條、進行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七篇)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及產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及產品的運輸、裝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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