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 養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或工程的規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養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安全監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域(安全通道),避免發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2篇 大橋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員會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場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業場所原則上杜絕任何火種進入,遵循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等物品;
2、嚴禁穿著帶有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車間、技術部、質控部、倉庫等作業場所;
3、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接聽和撥打手機;
4、嚴禁任何未作防爆處理的作業燃油車輛進入作業場所;
5、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敲撞金屬制物品。
專職安全員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總經辦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安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作業場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擺放。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四、作業場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總經理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3、車間及實驗室員工作業時必須帶好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公司職業衛生主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因疏于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
第3篇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 養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或工程的規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養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安全監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域(安全通道),避免發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4篇 高速公路長大橋遂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督區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橋隧進行養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救助隊伍施救創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 對及時發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三條?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 管養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禁入”標志,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模、結構、橋址環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在船舶監控系統(vts)覆蓋區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5篇 高速公路長大橋遂安全運營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督區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橋隧進行養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救助隊伍施救創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 對及時發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三條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 管養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禁入”標志,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模、結構、橋址環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在船舶監控系統(vts)覆蓋區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二十七條 長大橋隧結構檢查分為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第二十八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隧道土建結構(洞口、洞門、襯砌、路面、檢修道、排水設施、吊頂、內裝等)和機電設施(供配電、照明、通風、消防、救援、監控等)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橋隧檢查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可采用乘車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一般每日1次。日常巡查時應認真觀察并記錄橋隧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等。
第二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經常性檢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大橋,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大橋,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三十條 長大橋隧定期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定期檢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工程師負責,需專用的儀器和設備檢查。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新建大橋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二)隧道土建結構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機電設施應根據不同設施的特點、運行狀況合理確定檢查頻率。
第三十一條 長大橋隧特殊檢查由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的上級管理機構組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科研、設計、工程咨詢單位完成。
特殊檢查應根據橋隧類型、破損狀況,采用專用儀器設備,結合現場勘探、試驗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壞程度和結構性能,科學確定長大橋隧的技術狀態,為制定相應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據。
第三十二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完成后,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及時更新養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組織實施橋隧維護作業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或工程的規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養護隊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建成或者設計文件對養護維修有特殊要求的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按照要求對長大橋隧實施特殊養護。
第三十四條 從事長大橋隧檢查、維護作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二)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施工作業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三)作業車輛和機械必須開啟示警燈或者設置作業標志;
(四)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第四章 安全監測和預警
第三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建立長大橋隧安全監測系統,建立、健全長大橋隧安全監測評估制度,對橋隧的工作環境、結構狀態、橋隧在各類外部荷載作用下的響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掌握長大橋隧的整體技術狀態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隧運營管理、養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根據長大橋隧的實際技術狀況和結構特點,按照實用、可靠、安全的原則,合理確定安全監測的項目和監測手段。
第三十六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根據安全監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隧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制度,并設置專人負責安全監測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系統完整、正常運行。
安全監測人員應定期將監測結果與橋梁檢查結果進行比對和分析,及時提出監測報告,為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七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對監測評估的結果,應及時給予響應。經監測評估,長大橋隧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險隧的,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經監測評估,長大橋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立即按相關規定采取封閉交通、發布預警信息等緊急處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 長大橋隧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嚴重(ⅱ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嚴重(ⅰ級)的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第三十九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明確長大橋隧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條 長大橋隧運營出現安全隱患時,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按權限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向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可利用電臺、電視、報刊、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進行發布、調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條] 進入預警期后,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四十二條 根據長大橋隧安全隱患的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長大橋隧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管養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建立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長大橋隧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后組織實施。
長大橋隧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制目的、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
(二)組織機構、工作職責及應急聯動機制;
(三)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
(四)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措施、指揮協調、信息發布與宣傳;
(五)善后處置、事件調查;
(六)通信、搶險、隊伍、交通、治安、資金、技術等應急保障措施;
(七)公眾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八)監督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科學配置應急處置設備和人員,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建立部門間的聯動協調機制,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長大橋梁管養單位應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習和消防或氣體泄漏救援演練。
第四十六條 由于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長大橋隧重要受力結構出現損壞,導致交通中斷或影響正常運營的,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立即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應將有關信息通報應急聯動部門。根據事態發展,還應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長大橋隧運營遇有以下情形時,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先期處置措施。
(一)長大橋隧所在區域出現影響車輛通行安全的大霧天氣時,應發布公告、封閉長大橋隧,禁止社會車輛通過;
(二)長大橋梁所在區域風速大于10米/秒時,應對車輛通行速度進行限制,風速超過25米/秒時,應發布公告、封閉橋梁,禁止車輛通過橋梁;
(三)長大橋隧所在區域發生百年一遇的強降雨時,應發布公告、封閉橋梁或隧道,禁止車輛通過;
(四)長大橋隧區域氣溫異常超出設計限值時,應限制車輛通行;
(五)橋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掛冰時,長大橋隧管養部門應及時清理橋面、隧道洞口及洞內冰雪、掛冰,防止大塊冰雪落向過往船只和車輛,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提醒過往車輛和橋下船只注意橋隧上(內)落冰;
(六)長大橋梁所跨越河流出現50年一遇的洪水位時,應在確保橋梁和車輛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許車輛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應限制交通;
(七)橋梁上及兩端橋頭出現交通事故時,應及時控制和疏導橋上交通,避免車輛密集停留在橋上車道;
(八)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封閉隧道,禁止社會車輛進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車輛擁堵影響救援和清障。并組織引導洞內受阻車輛依次退出洞身。應保證風機、照明和消防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的狀態;
(九)長大橋隧上(內)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發布信息、封閉橋梁或隧道,禁止車輛駛上(入)橋隧,防止二次事故發生。隧道內發生火災事故時,還應迅速指揮機電設備做出反應,根據著火點位置自動調度送風和排風,進行通風排煙,引導人員疏散;
(十)遇有長大橋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車輛經過等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立即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十八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開展處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時,長大橋隧管養單位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域(安全通道),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先抵赴現場的人員,要及時將事件的性質、時間等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條 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每次應急事件發生后,管養單位應進行總結和反思,并完善相關預案。
第五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條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和普及長大橋隧應急、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管理機構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薄弱,橋隧監測、檢查和評估、養護工作不規范,結構安全隱患突出的;
(二)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不服從上級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七)未及時組織開展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公路執法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架設易燃易爆管線、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三)車輛違反規定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通過長大橋隧;
(四)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機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
(五)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魚、系纜、泊船等危及長大橋隧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六)其他危及長大橋隧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