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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安全人員健康監護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24 17:30:03 查看人數:64

      生物安全人員健康監護制度范本

      第1篇 生物安全人員健康監護制度范本

      1.所有人員應有文件證明其對工作及實驗室全部設施中潛在的風險受過培訓。

      2.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健康監測工作,及時了解實驗室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

      3.凡進入實驗室的員工都要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實驗室人員崗位情況表、體檢情況和免疫接種登記表。

      4.實驗室應制定實驗室人員年度體檢計劃并按時實施,及時將體檢結果記入人員健康檔案,根據需要也可進行臨時性體檢。

      5.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并記入健康監護檔案。

      6.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新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體檢,不符合崗位健康人員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7.所有實驗人員在開始工作前要留取血清樣品,應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因子接受免疫以預防感染。

      8.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可體征時,應當向本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及單位負責人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

      第2篇 醫院醫療檢驗科生物安全制度

      人民醫院醫療檢驗科生物安全制度

      一、檢驗科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實驗室設計建造、合理配置設備、正確使用裝備,嚴格日常工作管理,確保實驗室的生物安全。

      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建設,落實管理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危害風險評估、操作人員配備及檢查監督工作。

      三、檢驗科所有參加實驗操作的相關人員都應經過生物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質。

      四、檢驗科應在實驗室生物危害評估的基礎上建立標準操作程序,實驗操作人員須嚴格按照標準操作程序開展工作,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五、檢驗科必須使用符合相應生物防護水平等級的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

      六、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設備設施、工作環境、污染狀態的消毒操作,并做好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置。

      七、建立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的應急處置系統,制訂針對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狀況的應急預案。

      第3篇 某生物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使各類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按照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運行,實現安全生產,保證公司正常運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生產設施(含安全附屬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報廢和拆除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設施從建設到報廢拆除全過程中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保障對生產設施的管理中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建設

      4.1.1、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4.1.2 、公司根據危化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1.3 、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準購買后,須報生技科備案。

      4.1.4 、生產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后,各相應項目組或生技科負責組織安裝,并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

      量。

      4.1.5 、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4.2 、生產設施使用

      4.2.1、各類生產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由生技科的技術人員講解。4.2.2 、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4.2.3 、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2.4 、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4.2.5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4.2.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4.2.7、為保證生產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設兼職設備員,協助生技科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4.2.8 、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生產設施有專人負責。

      4.3、生產設施維護

      4.3.1、所有動力設備不經車間、設備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

      棉紗類物品。

      4.3.2、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設備主管部門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4.3.3、操作工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3.4、對封存、閑置的設備,不經生技科批準,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4.4、生產設施報廢和拆除

      4.4.1、各類生產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4.4.2 、報廢、報損舊設備由生技科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生產設施臺帳中注銷。

      4.4.3、生產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4.4 、生產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4.4.5 、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4.5 、安全設施管理

      4.5.1 、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4.5.2、對各種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銹、防腐蝕、防霉變、防蟲蛀等工作。

      4.5.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5.4 、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

      4.5.5、對生產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5、相關制度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驗收單》

      第4篇 生物安全實驗室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為確保實驗室全體員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建立生物安全意識,保證相關工作人員掌握開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避免實驗室感染,防止實驗室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報生物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2、培訓內容: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辦法、標準、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菌(毒)株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3、每年組織全員(包括實驗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樣本運送人員、保潔員等)的生物安全培訓、考核。

      4、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在全員培訓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5、培訓應該由取得北京地區實驗室生物安全師資培訓合格證的人員進行。

      6、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樣化,如筆試、口試、實操等。

      7、對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員頒發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8、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

      9、做好生物安全培訓需求和效果的評估工作,為制定年度培訓、考核計劃提供依據。

      10、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

      11、進入實驗室的外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實習等工作人員)的由所在科室,根據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進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訓,所有工作均在帶教教師指導下進行,學習期間不得從事危險性較高的工作。

      12、當有關部門新頒發、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進行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13、按照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保存與人員培訓、考核相關的記錄。

      第5篇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床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床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 微生物 室, 不用于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床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床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 工作場所要保持衛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戶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后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銷毀。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并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并進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并 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且定期對醫院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二)

      1、實驗室內各種設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關規定,所使用的所有儀器應經過安全使用認證。病理科科供電線路中必須安裝斷路器和漏電保護器。

      2、科內大型儀器、設備、精密儀器由專人負責保管、登記、建檔,儀器設備的使用者,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3、科內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和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并按照檢定周期的要求進行自檢或強檢,對使用頻率高的儀器按規定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

      4、主要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記錄,有操作規程,注意事項,相關技術參數和維護記錄,并置于顯見易讀的位置。儀器使用者必須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并做好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定期維護儀器設備。

      5、儀器設備所用的電源,必須滿足儀器設備的供電要求。用電儀器設備必須安全接地。電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斷路保護時,必須在查明斷電原因后,再接通電源。不準使用有用電安全隱患的設備(如漏電、電源插座破損、接地不良、絕緣不好等)。

      6、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隨時記錄在儀器隨機檔案上,維修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并做維修記錄。

      7、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必須按日常保養進行檢查清理,保持良好狀態。

      8、所有儀器設備應加貼唯一性標識及準用、限用、禁用標志。

      9、在壓力容器、大功率用電設備、高速旋轉設備運行期間,必須有人看守,并有處理事故的相應措施及設備。長期用電設備(如冰箱、培養箱)應定期檢查,并記錄運行情況。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誤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的儀器設備,(www.)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11、使用直接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前,必須確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能正常啟用。實驗工作完成后,必須對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進行相應的清洗、消毒。

      12、科內應指定專人對安全設備和實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其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儀器設備較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定期通電、除濕。有記錄,保持設備清潔干燥。(例如每年應對生物安全柜進行一次常規檢測,須特別關注高效過濾器。定期對離心機的離心桶和轉子進行檢查)。

      13、冰箱應定期化冰、清洗,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實驗區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物品及與實驗無關的的物品。

      14、所有儀器設備在維修和維護保養前運出實驗室前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6篇 生物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臺帳,并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采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回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 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第7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 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設備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后,簽字批準。

      4.3.2、審批權限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審核后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后,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后,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簽后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 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制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 米范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1.3.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設備、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5.1.3.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3.10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1.3.11、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3.1—5.1.3.10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1.3.11.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1.3.11.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1.3.11.3、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1.3.11.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1.3.11.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1.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5.1.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1.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1.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5.1.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5.1.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

      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

      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5.1.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5.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2、作業人

      5.1.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1.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1.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5.3、監火人

      5.1.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1.5.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1.5.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1.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1.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1.5.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1.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1.5.5、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1.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5.1.5.6.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5.1.5.6.2、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6.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5.2.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5.2.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5.2.5.1 、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5.2.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2.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5.2.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 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 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2.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2.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5.2.6 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 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5.2.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5.2.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5.2.7.3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5.2.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5.2.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5.2.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5.2.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2.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2.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5.2.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5.2.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5.2.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5.2.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2.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5.2.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5.2.10.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2.10.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2.10.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2.10.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2.10.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2.10.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10.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0.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10.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10.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10.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2.10.3、作業人員的職責

      5.2.10.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2.10.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2.10.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2.10.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2.10.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2.10.4.1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2.10.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5.2.11.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2.11.3、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11.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于0.7 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后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4.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4.1.2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4.1.3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4.1.4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4.1.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4.1.7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5.4.1.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4.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5.4.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5.4.1.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4.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4.1.13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5.4.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4.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4.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4.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4.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5.4.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 的有關要求。

      5.4.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4.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4.3、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5.4.4.4、《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于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5.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5.2.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5.2.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5.5.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5.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5.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5.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5.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5.5.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

      5.5.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5.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5.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4.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5.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5.5.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5.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5.5.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5.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5.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5.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5.5.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5.5.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5.5.6.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5.5.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5.5.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5.7.1、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5.5.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準。對本規定5.5.2.3 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負責人批準。

      5.5.7.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5.5.7.4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5.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6.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5.6.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5.6.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5.6.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 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4.1、《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6.14.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6.14.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6.14.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6.14.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5.6.14.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6.14.7、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5.7.1.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 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5.7.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5.7.2.3、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7.2.5、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2.6、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7.2.9、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7.2.10、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7.2.12、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7.2.13、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5.7.3.1、生產車間負責人

      5.7.3.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5.7.3.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5.7.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5.7.3.2、監護人

      5.7.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

      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7.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7.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5.7.3.3、作業單位負責人

      5.7.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5.7.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作業人

      5.7.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3.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5.7.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5.7.3.5、審批人

      5.7.3.5.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5.7.4.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5.7.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5.7.4.5、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設備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5.8.1.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5.8.1.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5.8.1.4、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8.1.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5.8.1.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5.8.1.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5.8.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5.8.1.5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5.8.1.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5.8.1.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5.8.1.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

      5.8.1.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5.8.1.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5.8.1.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5.8.1.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5.8.1.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

      5.8.1.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8.1.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5.8.1.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5.8.1.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5.8.1.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5.8.1.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8.2.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8.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5.8.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8.2.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5.8.2.6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5.8.3.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5.1.6.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第8篇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物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會議召集人,必要時副主任受主任委員委托可以召集會議。

      二、每半年召開一次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總結上一階段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特殊情況下主任委員有權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三、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四、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應經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權的委員同意方可通過,頒行。

      五、檢驗科是生物安全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落實委員會的決議。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檢驗科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履行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職能。在此期間如遇不能處理的事項,應及時向主任委員請示,或由主任委員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六、秘書協助主任委員收集議案,準備會議議題、資料和文件,負責做會議記錄,整理記錄,編制會議紀要,并向全體委員通報。還應負責建立包括各種原始記錄、憑證在內的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檔案并保存。

      七、主任委員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臨時主持委員會的工作。

      八、生物安全委員會向醫院負責,有責任向醫院報告工作情況和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九、生物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院長擔任,委員由院長提名,院長辦公會通過批準。一般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特殊情況可由生物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調整。

      第9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為公司跨越式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應建立不同層次的安全生產目標,形成規范化管理體系中一個相對完整的部分,即對各子公司、各項目經理部下達任務,年終按目標實施考核、獎懲。

      2、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特點

      2.1、安全生產目標的制訂:在公司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根據公司前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訂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并將目標列入公司年度考核。

      2.2、安全生產目標的執行:集團公司目標下達后,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再將目標進行分解細化,層層落實到各作業區及其班組,并依此檢查和考核。將完成情況與個人的經濟利益、先進評比、職務升遷等掛鉤,明確各級領導及每個人的目標及責任,以便每個單位、個人在工作中對照目標開展工作。

      2.3、安全生產目標的檢查:年度目標確定后,公司每年組織專項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檢查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對目標的分解及貫徹落實情況,每年組織年中和年底的目標執行情況檢查,分析完成目標的經驗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標的問題和原因,制訂改進措施。

      2.4、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每年年底對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根據年初確定目標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兌現。通過對目標的考核兌現,達到目標管理的績效反饋,實現閉環管理。

      3、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作用3.1、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公司每年年初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通過目標管理的形式,

      把指標下達到各部門,上下團結一致完成目標。

      3.2、有利于公司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是一個系統工程,每個指標都涉及到很多部門,需要各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圓滿完成。

      3.3、有效地調動部門和員工的積極性。各部門和員工在明確各自的目標和崗位責任后,能夠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合理安排各自的時間和精力,在規定的時限內自主完成任務。

      3.4、有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目標確定以后,通過階段性的檢查考核,使每個部門和員工清楚地知道各自目標完成情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使下一步的工作更有方向。

      3.5、有利于考核。安全目標是考核的前提和內容,最終以目標的完成情況與考核工資、獎金以及工作成績掛鉤。

      4、安全生產目標的建立

      4.1、傷亡事故控制指標: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人員責任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不發生重大財物被盜事故;不發生其他重大的管理責任事故;

      4.2、安全達標文明施工指標: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的要求,確保生產過程安全有序。

      5、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完成的措施和方法

      5.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經理辦公會上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建筑業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及各基層單位應制訂并完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應堅持每季一次安全生產分析會,分析總結每季度的安全生產情況,基層單位應堅持每月一次安全分析會,每季一次安全生產擴大會,使公司對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精神直接深入到基層;通過安全述職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獎懲制度,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

      5.2、深入宣傳貫徹公司安全理念,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沒有消除不了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并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活動,大力宣貫安全理念,推動公司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以期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5.3、推廣安全性評價工作:安全性評價工作是基于公司對設備、管理等方面廣泛自查自改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全面的評價打分,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變以往定性的安全檢查為定量的安全評價,對安全生產現實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公司根據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舉一反三,排查整改,然后再組織專家進行復查。在自查—整改—評價—整改—復查—再整改的評價循環中,公司通過對設備的整治、規章制度的健全、管理的完善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5.4、開展危險點預控工作:公司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開展危險點預控工作。

      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以期防止了人身事故和誤操作事故的發生。

      5.5、大力開展反違章活動;加大安全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度,對事故、異常和違章堅持“三不放過”,對各類違章行為和違章造成事故的有關人員應按規定嚴肅處理。組織安全互查,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巡視活動。健全安全生產督察組織,配備交通工具和監察設備,加強生產施工現場的違章查處,提高作業人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5.6、辯識重大危險源,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在辨識和評估潛在的重大危險、事故類型、發生的可能性、發生過程、事故后果及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對應急機構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協調等發面預先做出的具體安排并實施演練,增強對突發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5.7、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

      5.7.1、采取外培、內培等多種形式,舉辦各類人員培訓班,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7.2、不斷創新安全教育的形式,舉辦題材新穎的各種集體安全活動,擴大安全教育室的功能和效果;

      5.7.3、利用技能練兵和技能大賽活動,把安全業務與技能作為一個重點,提高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能;

      5.7.4、各部門及各施工項目應充分發揮安全活動日的作用,加強檢查,提高學習質量;

      5.7.5、各施工項目應堅持把“三種人”、外包隊伍、農民工等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并列人工作計劃,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素質,為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的保證。

      6、獎罰規定和評審辦法

      6.1、考核評審辦法:由安全部根據檢查實施細則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年底對各單位該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考核。

      6.2、實行獎懲制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6.3、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認真貫徹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以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給以批評和處罰。

      6.4、安全生產應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予以重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4.1、獎勵

      (1)通過公司年終安全檢查評比,對獲安全生產優秀前二名的部門給予年度安全生產單項獎,獎勵額為:第一名的部門獎勵2000 至4000 元;第二名的部門獎勵1500 至3000 元。

      (2)結合年終檢查,對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實績考核,評選公司安全先進工作者,并發給200 元以上的獎金,以資鼓勵。

      6.4.2、處罰

      (1)對責任事故單位及主要領導人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對上等級事故隱瞞不報的責任事故的單位,對無故拖延事故報告的單位,根據情節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由于違章行為而造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對責任事故單位處以1000 元--500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單位罰款的10%實施處罰。

      一次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 元以上的單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15%的比例予以罰款。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的處罰,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執行罰款。

      重傷、死亡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檢察院審定認可的《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審批表》。

      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交警部門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數額的認定,依據當地保險部門認可的《估損項目清單》。

      6.4.3、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承包風險金掛鉤。

      6.4.4、獎懲執行

      通過年終評比,獲得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公布。根據評比情況以及獎勵數,由公司財務部直接下撥給各得獎項目部。

      個人獎勵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發放。

      對責任事故項目部及有關人員的罰款,待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安委會的處理意見,從事故項目部的財務行政經費中劃撥,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實驗室生物安全評估制度

      一、工作人員和實驗室安全的一般要求

      1.吸煙

      ①實驗室工作區內絕對禁止吸煙;

      ②點燃的香煙是易燃液體的潛在火種;

      ③香煙、雪茄或煙斗都是傳染細菌和接觸毒物的途徑。

      2.食物、飲料及其它

      ①實驗工作區內不得有食物、飲料及存在“手-口”接觸可能的其它物質

      ②實驗室工作區內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專用存放食物的冰箱應放置在允許進食、喝水的休息區內。

      3.化妝品

      實驗工作區內禁止使用化妝品進行化妝,但允許并建議經常洗手的實驗人員使用護手霜。

      4.眼睛和面部的防護

      ①處理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使用安全鏡、面罩或其它保護眼睛和面部的防護用品。

      ②工作人員在實驗室的危險區內不要佩戴隱形眼鏡,除非同時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③使用、處理能夠通過粘膜和皮膚感染的試劑,或有可能發生試劑濺溢的情況時,必須佩帶護目鏡、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5.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①應穿著符合實驗室工作需要的服裝,工作服應干凈、整潔。當工作中有危險物噴濺到身上的可能時,應使用一次性塑料圍裙或防滲外罩。有時還需要佩戴其它防護裝備如:手套、護目鏡、披肩或面罩等。

      ②采血員和其他需要接觸病員的工作人員,在接觸病員時需穿實驗服或工作服。

      ③個人防護服裝應定期更換以保持清潔,遇被危險物品嚴重污染,則應立即更換。

      ④不得在實驗室內設值班床,嚴禁在實驗室內住宿。

      6.鞋

      在工作區內,應穿舒適、防滑、并能保護整個腳面的鞋。在有可能發生液體濺溢的工作崗位,可加套一次性防滲漏鞋套。帆布鞋可吸收化學物品和有傳染性的液體,所以最好穿皮革或其它防滲漏的合成材料的鞋。

      7.頭發和飾物

      留長發的工作人員應將頭發盤在腦后,以防止頭發接觸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體脫屑落入工作區。頭發不得垂肩,應與離心機、切片機等正在運轉的器械保持一定距離

      8.胡須

      蓄有胡須的男性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上面第7項的規定。

      9.洗手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脫下手套后、離開實驗室前、接觸患者前后、以及在進食或吸煙前都應該洗手。接觸血液、體液或其它污染物時,應立即洗手。

      10.用口移液

      所有實驗室操作禁止用口液移,應使用助吸器具。

      11.銳利物品

      謹慎處理針頭、解剖刀、和碎玻璃等銳利物品。使用后的針具不要折斷、彎曲、破損、重復使用或用手重裝在針管上。一次性注射器上的針頭用后不要取下。銳利物品應立即放置在專用銳器盒內,在完全裝滿之前或48小時之內更換。

      12.隔離措施

      接觸患者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守醫院的隔離措施。

      13.工作環境

      ①“清潔”區和“非清潔”區

      根據實驗室的具體工作情況由科主任選擇并確定“清潔”和“非清潔”工作區,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之間設“緩沖室”。被指定為“清潔”的區域,則應努力保持清潔,如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電話、視頻顯示器終端、鍵盤、門柄及其它經常被手或手上的手套觸摸的物品的污染,要求工作人員在觸摸設備(如計算機鍵盤及電話的保護罩等)前取下手套,制定儀器設備和工作面的常規消毒和清潔制度和對嚴重污染的緊急處理措施辦法。

      被指定為“非清潔”的區域,允許戴手套接觸所有物品(如電話、門柄、計算機終端和其它物品),所有這些物品的表面都認為是不清潔的。未戴手套的人員如果使用該區域內的電話、計算機終端或其它設備,應該戴上手套,或在使用后立即徹底洗手。

      “清潔”和“非清潔”區都應保持整潔。實驗臺至少應每天清潔、消毒一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消毒。在處理濺溢的樣品或嚴重污染的工作面時,應戴上手套和其它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相應合適的清潔劑清除所有的濺溢物。

      ②冰箱、冷凍柜、水浴和離心機應該定期清洗和消毒(時間由科主任來決定),在發生嚴重污染后應立即進行清洗和消毒。進行清洗、消毒時要戴上手套,穿上工作服或其它合適的防護服。

      ③外衣:外衣(實驗服、工作服、和圍裙)應懸掛在遠離散熱器、蒸汽管道、供暖裝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掛在壓縮氣瓶或滅火器上,也不要掛在門的玻璃隔板上,妨礙視線。“清潔”的和“非清潔”的個人防護服要分開存放。

      ④垃圾處理:每天至少清理垃圾一次。

      ⑤裝飾:不得在電燈、燈座或儀器上進行裝飾,更不要使用電子裝飾物、蠟燭、圣誕樹等有引起火災危險的裝飾品。

      ⑥為便于清潔消毒,實驗室內不應有織物裝飾的用具或椅子。

      ⑦個人物品:實驗工作區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如錢包、外套、皮靴、咖啡杯、運動服、預包裝的食品和藥品等。

      ⑧實驗室內應配備應急設備,如應急洗眼裝置,酒精等消毒用品;應安裝非手觸式洗手裝置及防蚊蠅裝置,應定期投撒滅蟑螂、老鼠的藥物。

      ⑨用后的廢棄物品:實驗工作區內的用后廢棄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險性的液體如酸或堿性液體應放在視平線以下。較大的廢棄物容器應靠近地面存放。

      ⑩出口通路:實驗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準堆放物品、垃圾、裝置、或設備。安全門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注意:無論任何時間、何種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滅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14.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時應遵循下述安全規則:

      ①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

      ②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試管上的塞子,粘緊的試管可用刀切開分離。

      ③接觸過傳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應先行消毒。

      ④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第11篇 附一醫院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醫院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微生物實驗室主任為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布局分實驗區和非實驗區,二者之間應有效分隔。實驗區的人流、物流應符合從清潔到污染的要求。

      三、保證室內空氣流通,定時進行空氣消毒。保證地面和物體表面的清潔,工作結束后應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遇污染時及時消毒。

      四、在實驗室靠門口處配備洗眼裝置和非觸式水龍頭。備有洗手液,配備快速消毒洗手液。

      五、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和標準預防的各項防范措施。

      六、實驗室空調應定期維護、清洗消毒,并有書面記錄。

      七、微生物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主任須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八、正確處理醫療廢物,對于菌(毒)種、生物樣本、及其感染性材料或污染物等,應選用高壓蒸汽滅菌法處理。

      九、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醫院感染管理培訓和生物安全培訓。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十、院感辦監控人員接到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實驗室感染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后,于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十一、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就診的醫院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衛生主管部門。

      第12篇 生物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種操作規程。

      2.工作人員在實驗室應穿工作服,必要時需帶防護眼鏡。

      3.工作人員手上有皮膚破損或皮疹時應戴手套。

      4.可能產生致病微生物氣溶膠或出現濺出的操作以及處理高濃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應在生物安全 柜(ⅱ級生物安全柜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設備中進行,并使用個體防護設備。

      5.應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sop操作規程。

      6.在實驗室中應穿著工作服或罩衫等防護服。離開實驗室時,防護服必須脫下并留在實驗室內。不得穿著外出,更不能攜帶回家。用過的工作服應先在實驗室中消毒,然后統一洗滌或丟棄。

      7.當手可能接觸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設備時應戴手套。如可能發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濺出,宜戴兩副手套。不得戴著手套離開實驗室。工作完全結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臺面,活性物質濺出后要隨時消毒。

      9.實驗室內嚴禁吸煙或吃喝。

      10.實驗室主任應制定規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潛在風險并符合進入實驗室特殊要求(如,經過免疫接種)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否則不得進入實驗室。

      11.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須進行健康狀況體檢,接受疫苗接種,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生物安全人員健康監護制度范本(十二篇)

      1.所有人員應有文件證明其對工作及實驗室全部設施中潛在的風險受過培訓。2.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健康監測工作,及時了解實驗室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3.凡進入實驗室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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