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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安全控制程序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08 07:00:04 查看人數:12

      危險作業安全控制程序制度

      第1篇 危險作業安全控制程序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3.1 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的安全有較大危險的作業,本標準危險作業特指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和有限空間作業,包括相關方人員進行的相關作業。

      3.2 動火作業

      特指使用明火進行的作業活動,包括電焊、氣焊及其他使用明火進行的作業活動;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凡在各類倉庫內動火、動火點周邊有保溫層及其他塑料等無法清理易燃物、在其他易燃易爆現場動火,為高度風險動火;室內動火為中度風險動火;室外動火作業為一般風險動火。

      3.3 高處作業

      特指落高度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其中:作業高度(2~5)m的高處作業及5 m以上有固定平臺或使用移動平臺的高處作業,為一般高處作業;5m及以上無固定平臺且未使用移動平臺的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或吊板作業等為重點高處作業。

      3.4 有限空間作業

      特指人員進入許可性有限空間的作業,包括單純缺氧危險作業和在作業場所中同時存在或可能產生其他有害氣體的特殊缺氧危險作業;其中有限空間是指僅有1個~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于1.2 m封閉或敞口的通風不良空間。

      4 管理職責

      4.1 安保:負責在企業進行的危險作業的審批和現場監管;負責所有高度風險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各部門危險作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4.2 危險作業所在部門:負責對本部門主管的危險作業申報辦理審批手續,并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監護,包括現場交底、作業前檢查和作業過程監護。

      5 管理要求

      5.1 動火作業管理

      5.1.1 動火作業審批應符合以下要求:

      ——動火作業應經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作業;作業前由動火作業部門或從事動火作業的相關方主管部門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其中應明確作業負責人,高度風險動火作業需編制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并填寫在《危險作業審批表》中,對動火人員及現場準備、動火作業現場消防設施和器材、動火過程的防范措施、動火作業后的現場清理、應急等制定具體措施;

      ——所有高度風險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的專兼職安全員初審后,報安保部審批;審批時應對其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如有疑問時應組織對動火現場進行勘察;確認動火準備工作有效方可批準;

      ——在企業及各部門進行的中度風險動火作業和一般風險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報維修部審核,維修部經理批準;維修部進行的中度風險動火作業和一般風險動火作業報專職安全員審批;審批時應對其動火分級情況及填報內容進行審查;

      ——審批時應確定動火作業交底人和監護人;交底人應是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專兼職安全員,監護人應是作業區域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

      ——在企業廠區范圍內進行的中度風險動火作業和一般風險動火作業,作業部門應將審批后的《危險作業審批表》報紅河卷煙廠、紅河煙葉復烤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審查或備案,審查或備案完成后方可進行作業;

      ——動火作業審批的有效期限一般為24小時,特殊情況可加長到3天;動火作業超過審批期限的,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長批準手續,并在《危險作業審批表》內記錄。

      5.1.2 動火作業現場監管應符合以下要求:

      ——審批后的《危險作業審批表》應放置在作業現場,每天的動火作業結束后將《危險作業審批表》交給現場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或保安人員保管,第二天動火作業前再重新領取;

      ——高風險動火作業前,審批部門及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交底人和監護人應到動火現場監管,檢查現場各項準備工作;由作業部門交底人負責對作業人員資質進行驗證,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動火作業安全交底,交底內容應包括作業的危險,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后的安全措施,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現場部門監護人負責檢查作業準備情況;交底和監護情況在審批表中記錄;

      ——中度風險動火、一般風險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交底人、現場所在部門的監護人應到動火現場監管;交底和監護要求同高風險動火;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區域所在部門的監護人應通過巡查等方式進行監督;作業現場部門、班組及員工應對作業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未經過審批或審批期限過期、作業方式危險等情況,應立即制止并報告安保部或專兼職安全員處置。

      5.1.3 動火作業現場風險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動火作業現場無滅火器材或原有滅火器材不能滿足動火應急的,應確定滅火器材、水源等配置要求,作為動火審批的審核要求和現場準備的重點內容;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應通知動火所在部門或所在部位,清理現場易燃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有煙感探頭的場所,應采取措施防止誤報警;

      ——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電纜線等器具,確保狀態完好,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

      ——凡盛裝或輸送過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設備、管道及除塵設備,應經過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后作業,嚴禁盲目動火;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確認、清理現場,防止火種濺落引起火災;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氫氣瓶、乙炔氣瓶、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m的安全距離,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氣瓶嚴禁橫躺臥放使用;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并設置氣瓶防傾倒裝置;

      ——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清理,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后,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5.2 高處作業管理

      5.2.1 高處作業審批應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門確認本部門經常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即高處作業人員,報安保部匯總;安保部組織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對每人的作業資質進行確認,形成《高處作業人員清單》,由安保部經理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下發;高處作業人員每年復訓、確認一次。

      ——從事一般高處作業的作業人員不再進行審批;其他人員(包括相關方人員)進行一般和重點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重點高處作業,均應經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作業;

      ——作業前由高處作業部門或從事高處作業的相關方主管部門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其中應明確作業負責人,重點高處作業需編制高處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并填寫在《危險作業審批表》中,對高處作業人員及現場準備、高處作業現場登高梯臺、作業過程的防范措施、應急等制定具體措施;

      ——《危險作業審批表》經部門兼職安全員初審后,報作業區域專職安全員審批,審批時應對其高處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如有疑問時應組織對高處作業現場進行勘察;確認作業準備工作有效方可批準;

      ——企業廠區現場由其他人員(包括相關方人員)進行一般和重點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重點高處作業的,作業部門應將審批后的《危險作業審批表》報企業相關部門審查或備案,審查或備案完成后方可進行作業;

      ——審批時應確定高處作業交底人和監護人;交底人應是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專兼職安全員,監護人應是作業區域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

      ——高處作業審批的有效期限一般為24小時,特殊情況可加長到3天;高處作業超過審批期限的,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長批準手續,并在《危險作業審批表》內記錄。

      5.2.2 高處作業現場監管應符合以下要求:

      ——審批后的《危險作業審批表》應放置在作業現場;每天的高處作業結束后將《危險作業審批表》交給現場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或保安人員保管,第二天高處作業前再重新領取;

      ——重點高處作業前,審批部門及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交底人和監護人應到登高作業現場監管,檢查現場各項準備工作;由作業部門交底人負責對作業人員資質進行驗證,并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交底,交底內容應包括作業的危險,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后的安全措施,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現場部門監護人負責檢查作業準備情況和登高梯臺、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等安全狀況;交底和監護情況在審批表中記錄;

      —— 一般高處作業前,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交底人、現場所在部門的監護人應到登高作業現場監管;交底和監護要求同重點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所在部門的監護人應通過巡查等方式進行監督;作業現場部門、班組及員工應對作業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未經過審批或審批期限過期、作業方式危險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安保部或專兼職安全員處置。

      5.2.3 高處作業現場風險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作業前應確認登高梯臺的安全性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梯臺,有條件的宜使用移動平臺;

      ——高處作業的人員應將使用的小型工具裝入工具袋內,不得在鋼管或腳手架、建筑物上亂放工具;不得從高空向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向高空拋擲物件;

      ——無固定站立部位且站立部位無防護的高處作業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要拴掛在垂直的上方構件上,構件應無尖銳、鋒利棱角,安全帶不能低掛高用,不準用其他繩子代替,禁止懸掛在移動物體上;

      ——不得使用叉車、電瓶車等廠內機動車的屬具載人登高;

      ——作業周邊有物體墜落的可能時,應戴安全帽;

      ——在室外進行外墻清洗及其他5m以上高處作業時,應確認作業期間天氣狀況,當風力在3級以上、下雨、下雪、有霧能見度差時應停止作業;搶險需要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部門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至現場監督指導,確保安全。

      ——在高處進行外墻清洗作業時,應確保坐板、安全帶、自鎖器、卸扣和套鉤無破損,完好有效;吊板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和安全帶,采用一人兩繩、二人三繩作業方式;安全帶應固定在安全繩上;

      ——作業結束前,應檢查是否有物體遺留在高處,避免物體墜落傷人。

      5.2.4 梯臺管理

      ——有移動式梯臺(木梯、人字梯、剪叉式升降臺等)的部門應單獨建立《移動式梯臺臺帳》,并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保存記錄;

      ——操作時登高梯臺應放置穩固,使用前應先固定住輪腳,并插好保險銷;不應在梯子底下墊物來抬高梯子;

      ——梯子使用處下方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范圍內,不準堆放雜物;

      ——使用梯子時不應穿光滑硬底鞋,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并有監護人;梯上有人時不應移位;

      ——在梯子上作業,不準往下拋擲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使用梯子登高,超過5m無固定平臺的作業人員在操作時應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等個體防護用具,安全帶、安全繩應掛扣在作業面上方固定、牢固的構件上。

      5.3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5.3.1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應符合以下要求:

      ——有限空間作業應經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作業;作業前由有限空間作業部門或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主管部門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其中應明確作業負責人,并編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并填寫在《危險作業審批表》中,對作業人員及作業程序、通風和檢測、現場設施和專用防護用品、現場警戒、作業過程的防范措施、作業后的人員清點、應急等制定具體措施;

      ——《危險作業審批表》經部門的兼職安全員初審后,報作業區域專職安全員審批;審批時應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如有疑問時應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勘察;確認作業準備工作有效方可批準;

      ——審批時應對作業人員是否經過有限空間作業培訓進行審查;企業員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由作業區域專職安全員組織對其進行專門的有限空間作業培訓;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相關方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作業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提供培訓記錄,如未經過培訓應由作業區域專職安全員組織對其進行專門的有限空間作業培訓;當地政府有規定的,作業人員應取得政府指定機構的有限空間作業培訓并取得資質證書;

      ——審批時應確定有限空間作業交底人和監護人;交底人應是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或專兼職安全員,監護人應是作業區域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有效期限一般為24小時,特殊情況可加長到3天;有限空間作業超過審批期限的,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延長批準手續,并在《危險作業審批表》內記錄。

      5.3.2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監管應符合以下要求:

      ——審批后的《危險作業審批表》應放置在作業現場,每天的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將《危險作業審批表》交給現場所在部門專兼職安全員或保安人員保管,第二天有限空間作業前再重新領取;

      ——有限空間作業前,審批部門及作業部門(或作業相關方主管部門)、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交底人和監護人應到作業現場監管,檢查現場各項準備工作;由作業部門交底人負責對作業人員資質進行驗證,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交底,交底內容應包括作業的危險,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后的安全措施,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現場部門監護人負責檢查作業準備情況、有害氣體及氧氣檢測情況、人員進入有限空間的防護用品佩戴情況、應急設施的準備情況等;交底和監護情況在審批表中記錄;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所在部門的監護人應對氣體檢測情況、緊急情況的處置等進行監督;作業現場部門、班組及員工應對作業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未經過審批或審批期限過期、作業方式危險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安保部或專兼職安全員處置。

      5.3.3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風險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作業前應由現場作業負責人清點所有現場人員及所帶物品,并保存記錄;

      ——作業負責人應與作業人員確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應將安全帶、繩索等放置在作業現場,需從直梯下到池內時和在池內易發生墜落作業場所工作時,應佩戴安全帶并系上繩索,并在適當位置可靠地固定;

      ——在地下消防水池、風管內等特殊缺氧作業的場所作業前,應打開池蓋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并對地下空間的硫化氫氣體濃度和含氧量進行測試,確保氧含量在19%~22%(體積比),并保持記錄;如檢測結果超標,需用風機進行鼓風置換;人員在作業時應每隔半小時用儀器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測,檢查氧氣和有害氣體是否超標,符合要求方可繼續作業;

      ——特殊缺氧作業人員應佩戴便攜式硫化氫濃度報警儀,每次使用前應該調試并確認;進入

      ——硫化氫聚集區作業應該佩戴空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氣體檢測分析儀器等每年定期檢驗、維護,并保持記錄;

      ——作業后應清點人數,查明無遺留物、無其他危險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2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第3篇 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一、總則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大唐國際賓川老鷹巖并網光伏電站項目。

      二、重大危險作業分類

      1、包括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立體交叉等施工項目。

      2、重要臨時設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項目:施工供、用電,施工供水,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作業棚,加工間,資料檔案庫,油庫,雷管、炸藥、劇毒品庫及其它危險品庫,放射源存放庫和鍋爐庫房等。

      3、重要施工工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項目:大型起重機械拆裝、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試驗,大型電機干燥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重要轉動機械試運,高邊坡開挖,大體積砼澆筑,滑模施工,基坑開挖放炮,洞室開挖中遇斷層、破碎帶的處理等。

      4、特殊作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項目: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爆壓、水上(下)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近高壓線路施工,進入高壓帶電區、已帶電運行電纜溝作業,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5、節性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項目: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滑,防凍,防煤氣中毒等。

      三、審批程序 云南大唐國際賓川老鷹巖并網光伏電站 epc 總承包項目部

      1、施工單位根據重大危險作業分類及有關規定編制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根據項目施工的特點說明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下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2、重大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須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監理單位審批,報安委會備案,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重大危險作業實施過程進行旁站監理。

      3、安委會辦公室對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制度的審批及執行情況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安委會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組織對特別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咨詢、評估等,以指導工程施工。

      4、施工單位在監理單位審批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做好交底記錄后方可允許開工,無措施和未交底的項目嚴禁施工。在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福建仙游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作業過程中需變更措施和方案的,必須按原程序審批,重新交底,并進行書面簽證。

      第4篇 施工及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 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平M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 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 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 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拼_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 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第5篇 采油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

      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第6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

      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

      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

      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

      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

      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 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

      大、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 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

      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 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反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 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

      第7篇 危險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 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第8篇 其他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第9篇 危險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第10篇 鑄造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 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 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 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 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 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 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 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 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 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 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 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 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 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 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 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 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4. 3. 3.1檢測: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虔值、有毒氣體濃虔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 5-23. 5%范圍內),易燃/ 可燃氣體濃虔(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虔(應<25ppm)。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4. 3. 3. 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等標準進行。

      4. 3. 3. 3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職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 3. 3.4防護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

      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獫、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4. 3. 3. 5呼吸防護用品: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玦氧條件 下,應符合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4. 3. 3.6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4.3.4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易燃易爆場所如油庫、氣瓶站、煤氣站和鍋爐房等工廠要害部位。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4.1火災爆炸危險較大的廠房內,應盡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業,最好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按照動火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時還需請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4. 3.4. 2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汽的管溝、下水道、深坑、死角等處附近動火時,用可燃氣體報警儀分析氣體濃虔,必須經處理和檢獫,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時,方可按規定作業。

      4. 3.4. 3熬煉設備的操作,要堅守崗位,防止熬鍋破漏。同時熬煉設備必須設罝在安全地點作業并有專人值守。

      4. 3.4.4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宜采用溫水等化冰解堵。

      4. 3.4.4對于混合接觸能發生反應而導致自燃的物質,嚴禁混存混運;對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發熱的物質應保持使用貯存環境干燥;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應密閉儲存或浸在相適應的中性液體(如水、煤油等)中儲 放,避免與空氣接觸。

      4. 3.4. 5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還應做好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4. 3.4.6易燃易爆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嚴禁穿釘子鞋、化纖衣物進入,操作中嚴防鐵器撞擊地面。

      4. 3.4. 7對于有靜電火花產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提高環境濕虔,可以有效減少靜電的危害。

      4. 3.4.8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或設備的表面保持有足夠的防火間距,高溫表面附近不宜堆放可燃物。

      4. 3.4.9熔渣、爐渣等高熱物要安全處罡,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4.3.4.10應掌握咅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水撲滅堿金屬、金屬碳化物、氫化物火災,因為這些物質遇水后會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并產生大量可燃氣體,釋放大量的熱,使火災進一步擴大。

      4.3.4.11不能用水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可以導電,容易發生觸電事故;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浮吞水si反而容裊蔓延。

      4.3.4.12鋼鐵水泄漏發生火災,不可用水撲滅,因為高溫金屬液遇水會發生爆炸。

      4.3.5大型吊裝作業審批表:

      4. 3. 5.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4. 3. 5.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咅部裝罝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m和安全 裝罝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咅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4. 3. 5. 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嗚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 能繼續工作。

      4. 3. 5.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4. 3. 5. 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4. 3. 5.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

      4.3.5.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虔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 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4. 3. 5.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罝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4. 3. 5.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 換操作桿。

      4.3.5.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4. 3. 5.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4.3.5.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罝,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4.3.5.13指揮人員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4.3.5.14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4.3.5.15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3.5.16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幵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4.3.5.17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行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4.3.6帶電作業,根據人體所處的電位高低可分為間接作業法、中間電位作業法和等電位作業法3種。間接作業法是指人 處于地電位,通過絕緣工具代替人手對帶電體進行作業;中間電位作業法是指在人體與地絕緣的情況下,利用絕緣工具接觸帶電體的作業法;等電位作業法是指人體與地絕緣的情況下,工作人員直接到帶電體上進行工作等,這種作業法也 稱直接作業法。帶電作業安全措施:

      4. 3.6.1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獫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 監護人。

      4. 3.6. 2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 ma以下;必須將高壓電場強虔限制在人身安全和健康無損害的數值內。

      4. 3.6. 3作業人員與帶電體間距離應保證在電力系統中發生咅種過電壓時,不會發生閃絡放電。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數值。

      4. 3.6.4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4. 3.6. 5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 行帶電作業

      4. 3.6.6用絕緣操作桿進行帶電作業時,操作人員處于地電位或中間電位,并與帶電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利用咅種絕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的絕緣工具的絕緣強度,必須大于系統可能發生的最大過電壓值。

      4. 3.6. 7帶電作業時應停用重合閘。當中性點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當中性點非有效接地(中性點不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第11篇 危險作業安全制度

      危險作業包括特種作業和符合危險作業的其他主要作業。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必須具備從事危險作業的專業技術業務知識,熟悉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規程,無職業禁忌癥,以及其他影響危險作業工作的禁忌癥。

      特種工種上崗有關安全規定:

      ①特種作業:電氣、起重、電氣焊、壓力容器、車輛行駛。

      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去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持證上崗作業。

      ③學徒工操作,應有師傅在場指導,如發生事故,師傅應承擔責任。

      ④各單位對無操作合格證的人員,必須提出解決措施,限期解決。

      符合危險作業的其他主要作業有:高空作業,帶電作業,有窒息性、中毒性氣體環境中的作業,禁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①凡需要在高處作業或帶電作業的單位,必須由所在作業區寫出申請報告,報告中必須寫明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以及作業時準備采取的哪些安全措施。經生產技術與裝備部專職安全員審核,生產技術與裝備部專職安全員根據公司規定的管理審批權限,逐級申報,施工作業單位應在接到批準后才能進行作業。

      ②從事煤氣作業或在有毒、窒息危險的作業時,除按規定申報批準外,動工前,還必須實地測定煤氣含量,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動土。施工過程中必須有專職安全人員在場監護,有關安全救護工作,必須聽從專職安全員的指揮。

      ③在禁火區域動火作業,均需在班妥動火許可證的審批手續之后方可進行,并按公司《禁火區域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④在禁火區域,危險要害區域作業的,一般應在白天進行。

      ⑤在禁火區域或危險要害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公司主管領導和生產技術與裝備部的有關人員要到現場,督促、協助作業區搞好安全監護及防范工作。

      第12篇 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危險作業安全控制程序制度(十二篇)

      1 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工作。2 規范性引用文件無3 術語和定義3.1 危險作業危險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的安全有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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