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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01 17:30:03 查看人數:17

      產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

      第1篇 產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

      1.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性,識別產品和過程的安全性問題,可靠地避免故障,并在出現問題時,能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本廠對涉及產品安全性/產品/過程控制可靠,避免相應的賠償和責任。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用戶和工廠確認的涉及安全/環保的特殊性產品的過程控制活動。

      3.定義:

      3.1產品責任:用于描述生產者或他方對因其產品造成的與人員傷害、財產損壞或其它損害有關的損失賠償責任。

      3.2產品風險:是指產品為滿足自身功能而具有的風險,此外總體產品上的部分產品所引起的風險也屬此例。

      4.職責:

      4.1技術開發部負責產品安全性策劃、識別特殊特性,及對涉及產品安全性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4.2生產部、計劃供應部負責對涉及產品安全性的產品/過程進行標識、控制,適時制定限制不合格品損失的應急方案。

      4.3質量保證部負責對安全/環保件的檢驗、試驗和內部審核。

      4.4廠部辦公室負責產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糾紛處理,人勞教育室負責產品安全性方面的培訓。

      4.5計劃供應部負責對涉及產品安全性分承包方的控制,并就有關產品安全性事宜與顧客聯絡。

      4.6計劃供應部負責有關產品的緊急追回;質量保證部負責組織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訂,并對產品安全責任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5.工作程序:

      5.1產品安全性策劃和確定:

      5.1.1按合同評審程序規定,由技術開發部負責將顧客的所有資料(設計圖、技

      術條件、協議書等)翻譯或消化。

      5.1.2由技術開發部對顧客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審,查閱顧客在上述資料中有無標

      識涉及到產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符號,由技術開發部將顧客標識或通過fmea

      分析,確定涉及產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編制《產品安全性清單》,注明所有產品安全性項目(包括產品/過程特性)和控制要求。

      5.1.3新產品項目小組在進行產品開發和過程策劃時,針對所有產品安全性項目采用當今最先進的工藝技術和檢測手段,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

      5.1.4新產品項目小組在產品開發和過程策劃時須進行fmea分析、識別潛在風險和知曉提供的產品在整個系統或車輛中的功能,并通過材質試驗、裝車試驗、消聲測試等研究,來識別和估計由于不當的開發、加工而造成潛在風險。所有可能的風險和采用措施均須反映在fmea分析報告、控制計劃和相應作業指導書中,并能在產品說明中予以識別和標注。

      5.1.5考慮到由于產品安全性后果可能造成的嚴重性,由工廠負責聘請熟悉有關產品安全性法律的法律顧問協助處置有關法律事務,有必要時針對風險很高的

      產品與保險公司聯系投保事宜,避免或減輕因產品安全性事故造成工廠的損失。

      5.2人員資格的培訓:

      5.2.1對于所有從事與產品安全性生產有關的設計、采購、生產、檢驗人員由

      廠辦人勞教育室按規定進行有關產品安全性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產品責任的原則。

      b.對產品安全性進行控制的意義。

      c.使員工知曉如果出現產品安全性事故能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工廠過程控制有效,這樣可使責任方轉移,而一旦確定本廠責任,則工廠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直接損害/缺陷后果損害的責任。

      d.使員工了解與自己工作有關的零件和特性有哪些涉及到了產品安全性。

      e.了解工廠內部所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技術、管理文件。

      5.2.2按規定由人勞教育室保存所有涉及產品安全性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素質資料,確保達到規定的員工崗位素質要求。

      5.2.3將產品安全性培訓內容適時組織培訓,讓班組每一個員工知曉和理解。

      5.2.4按培訓程序規定人勞教育室制定人員頂崗計劃,確保在需要更換人員時有

      其他素質良好人員頂崗。

      5.3生產過程控制:

      5.3.1由新品項目小組按規定進行產品策劃,制定控制計劃和各類作業指導書,確定所有影響安全性的工藝參數和控制手段,并在以上文件上對涉及產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包括產品/過程)按顧客指定的符號進行標識。

      5.3.2由新品項目小組對影響產品安全性的過程進行能力驗證,要求在批量認可/生產件批準前ppk不小于1.67,批量生產六個月后,cpk不小于1.33,過程能力不足或缺少驗證時需進行100%檢驗。

      5.3.3對用于檢測涉及產品安全性項目的測試設備按規定精度要與公差范圍相適應,并定期進行周檢和保養,以及一年進行一次msa分析測定其能力。

      5.3.4按規定來標識產品,保證所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零件的可追溯性,注明批次/爐號,在貯存時,須保證先進先出,不可混批,對有使用期限的產品須在產品標識上作說明。

      5.3.5由生產部制訂所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零件/產品的應急計劃(補救和追回流入市場產品,限制損失),應急計劃須考慮產品風險情況,且在接受委托時進行協商和根據顧客要求確定。

      5.4存檔文件:

      5.4.1為在發生產品安全性質量問題時,證明本廠過程控制有效,使責任轉移或減少責任,須提供必要的過程記錄,因此本廠規定了以下所有涉及到產品安全性的文件和記錄進行存檔、標識和保存。

      a.生產工藝文件(產品設計圖、工藝規程、fmea分析報告及作業指導書,關鍵工序目錄)。

      b.檢驗規程、檢驗記錄、測驗報告、材料化驗報告等。

      c.過程能力測定報告,控制圖。

      d.檢測設備校準記錄、msa分析報告。

      e.人員培訓/資格記錄、人員職責規定。

      f.需要時的安全數據表格。

      g.涉及產品安全性和各種管理標準,產品和工藝標準/規范。

      5.4.2將5.4.1涉及的文件和記錄按《管理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技術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和《質量記錄控制程序》的規定歸檔,保存期15年,并對涉及到產品安全性項目的內容按顧客指定的符號作標識。

      5.4.3存檔可用書面、膠片和磁盤等多種方式,必要時對重要文件采用安全歸檔,確保信息保存可靠和查閱方便。

      5.5分承包方的控制:

      5.5.1由計劃供應部在向涉及產品安全性的分承包方提出采購時,核實在采購合同、質量協議、技術協議中是否明確了該分承包方提供產品/服務涉及到了具體產品安全性項目以及控制要求和由于分承包方原因可能承擔的產品責任,由各相關部門在編制采購資料時須明確以上內容要求。

      5.5.2在進貨檢驗和分承包方評審時,須注意檢查分承包方有無按采購資料規定執行。

      5.6由質量保證部按《內部質量審核控制程序》規定對涉及產品安全性過程進行體系或過程審核或產品審核。

      第2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為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證所經營保健食品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質量管理部是負責對不合格保健食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機構。

      2、質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購、入庫和銷售。

      3、不合格保健食品須存放在不合格品區,掛有紅牌標志,不合格品庫設專人、專帳管理。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保健食品的過程中發現不合格保健食品,應開具停售通知單,及時通知倉儲部、業務部門立即停止出庫和銷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時移入不合格品區。發現假、劣產品,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貨。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保健食品時,或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局公告、發文、通知查處發現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將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品區。

      6、在庫過期失效、破損保健食品由保管員填寫《報損審批表》,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移入不合格品庫,銷毀時倉儲部應填寫《銷毀清單》,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核后,由總經理批準。

      7、銷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質量可疑保健食品,驗收員及時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確認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庫。

      8、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報損和銷毀應有記錄,保存二年。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業務部每半年對不合格保健食品情況進行分析,分清質量責任,以便及時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減少經濟損失。

      第3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制度

      1、制訂實施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計劃和年度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建立培訓檔案。

      2、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在農產品生產基地、交通要道、集鎮和農民集中場所,制作懸掛宣傳標牌,張貼宣傳標語。

      3、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人員應當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每年組織對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培訓40課時以上。

      5、組織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參加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第4篇 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的管理。

      職責

      一、xx部負責公司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

      二、裝飾部門負責公司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三、總經理負責公司裝飾產品庫房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 工作程序和要求

      庫房安全管理原則庫房管理“六要”“六不準”

      六要六不準
      ①庫房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①庫房內不準吸煙
      ②庫房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②庫房內不準設灶
      ③庫房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③庫房內不準點蠟燭
      ④庫房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④庫房內不準亂接電線
      ⑤庫房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 1 米⑤庫房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⑥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⑥庫房內不準無關人員出入

      庫房物品安全管理 庫房管理員負責庫房物品出入及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庫房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品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 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存放物品的庫房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庫房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 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

      注意安全,離開庫房后必須關閉庫房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品。 嚴格堅持物品、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品積壓庫房時間。庫房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品狀況,庫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盤點。 庫房設施、設備的管理 保持庫房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庫房,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 雜物。 庫房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安委辦報經公司 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 必須良好。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 庫房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天值班人員下班后檢查各區域的電源插頭是否都關閉,并登記情況。 庫房管理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庫房管理部門協助庫房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庫房員工消防意識。庫房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庫房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 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5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為了及時向社會通報和公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客觀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正確引導輿論,維護消費者和農民正當權益,推進農業各產業健康發展,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發布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新聞發布制度》、《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組工作方案》和《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發布原則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應遵循“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握時機、及時主動,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嚴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則,有利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利于正確引導輿論和市場消費,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和農民的正當權益,有利于推進農業各產業健康發展。

      三、發布內容

      (一)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農業部發布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專項監測等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必要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公布本轄區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督抽查信息。

      (二)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應急事件信息。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應急事件發生后,根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事件工作組工作方案》要求,按程序及時報告、處置和發布。

      (三)發布農產品科學安全消費信息。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組織專家及各有關方面,開展科學宣傳報道,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基本知識,正確引導科學消費。對可能影響農產品正常生產銷售秩序的不實信息,缺乏科學依據的報道,要及時予以澄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四、發布方式

      (一)定期發布。農業部分別在2、4、9和12月份,通過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央電視臺七頻道農業節目等媒體對外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同時,在中央主要媒體上擇要發布。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公布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具體發布時間和方式自行確定。

      (二)應急事件發布。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并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后,事發地省級農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及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報有關情況,或安排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發布準確、權威信息。對可能危害公眾健康安全和農業產業發展的重要信息,發布前要經過專家論證。

      (三)加強農產品科學安全消費信息發布工作。不定期舉辦各類宣傳活動,培訓或在報刊上開辟專題、專欄,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普知識宣傳。同時,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廣泛宣傳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強與消費者溝通,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發布程序

      (一)農業部定期或不定期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程序。需要統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辦公廳、市場與經濟信息司組織有關司局統一對外發布。其他信息由各司局根據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確定發布內容、形式和時間,經會簽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辦公廳,報部領導審簽后,以農業部新聞辦公室的名義對外發布。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事件信息發布程序。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事件發生后,按照農業部應急工作方案,各地農業行政部門應在24小時內報告農業部應急工作組,啟動應急程序,由負責事件處置的司局向應急組組長、副組長及分管部門領導提供事件發生的有關情況和處置建議。由農業部應急工作組宣傳信息組擬定新聞通稿等材料,會簽辦公廳,經部領導審簽后,以農業部新聞辦公室名義向社會發布。

      事發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方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事件工作方案,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六、發布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統一指揮,各負其責,信息準確,反應快速”的工作要求,履行好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這一重要職責。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快反應、快節奏、高效率、高質量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強化信息報送工作。農業部組織專門力量,加強信息收集和處置等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要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評價、處置和發布等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專門單位和人員。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動態。各地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等監管工作信息,要定期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事件信息,按要求在24小時內上報農業部;其它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也應隨時報送農業部。

      (三)健全專家咨詢隊伍。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和質檢隊伍的作用,健全專家咨詢隊伍,及時開展風險評估、科學評價、解讀相關科學消費知識等工作。

      (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在積極主動、客觀科學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同時,對于一些負面信息或不實報道,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澄清事實,解疑釋惑,主動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減少和消除新聞炒作造成的負面影響。

      (五)公布舉報電話。農業部受理舉報電話:010-62122266轉4047,62131998(已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對外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信息發布程序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制度執行。

      本方案自2007年4月27日起試行。

      第6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是推動《農產品質 量安全法》實施,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農產品競爭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二、 農業部門要推動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實 施,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創造條件。

      三、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工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 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加強產品監測,并建立產品合格把關制度,完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措施。對產出的農產品要建立完善的質量追溯制度。

      四、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儲運各環節要有追溯記錄, 農產品銷售者在購進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農產品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的證明。建立進銷臺賬和索票索證制度,實現農產品生產記錄可查、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蹤的目標。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加強農產品質量監管,保障農產品從生產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六、 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第7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管理制度

      檢測室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方針、政策和辦法,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強化質量安全意識,抑制外界對檢驗檢測工作的干擾,確保質檢結果的公正。

      2、定期對檢測室技術人員進行質量教育,使其徹底掌握檢驗手段和方法,弄清檢測目的和要求,提高檢測效率。

      3、檢測室對所有檢驗人員施行培訓上崗制,加強檢驗人員技能培訓,使其及時了解和掌握新的檢驗方法。

      4、檢測室人員嚴于律己,工作期間必須穿工作服,按照標準操作;來訪者進入實驗室請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實驗室人員非請勿入。

      5、禁止在檢測室內吸煙、喝酒、打牌、進餐、會客、大聲喧嘩、打鬧嬉戲;不準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煙頭、瓜果、皮核等雜物,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6、愛護實驗用品,定期對儀器試劑等用品檢查校正,并用標簽標明,做好記錄;所有用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借、轉讓、占為私有。

      7、按照規定標準規范使用實驗儀器等物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儀器等物品損壞,按原價賠償。

      8、檢測室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按規定標準、規程進行樣品抽檢、驗收和檢驗。

      9、檢測室內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及廢液處置應按有關要求執行,以免污染環境,引發事故。

      10、檢測結束后,要及時清洗器皿,歸放原位,嚴禁隨拿隨放、肆意堆疊。

      11、離開檢測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儀器、藥品等,務必使其處于安全狀態。

      12、檢測室值班人員要做好當天值日記錄。

      器材管理與使用制度

      1、實驗器材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2、實驗器材實行專人負責制,使用前聯系負責人,出現問題追究負責人。

      3、實驗器材的使用務必按照規定標準規范操作,方法步驟如有更改,請示研究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使用結束后及時關掉電源,做好清潔工作,并做儀器使用記錄。

      4、器材設備不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對器材檢查、維護、校正,使之處于正常狀態。

      5、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使用過程出現問題,立即停用并將問題反映給器材負責人,不得私自拆動,經負責人同意填報修理申請后,報送維修部門檢修。

      藥品管理與使用制度

      1、藥品管理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專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干燥,藥品標簽、登記清楚,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校正,過期藥品按照其特性做無害化處理。

      2、藥品的保管、發放和回收由專人負責,嚴禁亂拿誤用,造成事故追究負責人責任。

      3、藥品定制、采購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賬目,定期檢查藥品使用情況,以便提前做出購買計劃,以免影響檢測。

      4、嚴禁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外單位借用時需經負責人同意,并做好記錄。

      5、藥品的使用要講究節約,按規則使用,嚴禁污染藥品;藥品使用前,要先檢查藥品的保存情況及有效性,用后應蓋緊封嚴,及時歸位,做好使用登記。

      6、廢液要用專門容器回收,集中銷毀處理,嚴禁亂倒亂放,以免污染環境,造成事故。

      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檢測室資料檔案制度,所有檢測數據、實驗記錄等紙質版資料必須歸類存檔,電子版資料必須備份保存,專人負責。

      2、屬不宜公開的資料檔案一律保密,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調閱、更改;有關部門需要查閱資料,問明用意,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方可提供,否則,

      一律不予接待。

      3、檢測數據要真實可靠,實驗記錄應規范整潔,并需要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4、資料檔案的存放保管,注意防蟲、防霉、防蛀、防火、防盜,確保資料完好無損。

      5、清理和處理資料檔案時,要按《檔案法》的要求處理相關資料。

      第8篇 農產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一)目標與實施步驟

      通過加大農業生產投入品監管,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進一步完善市場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禁止有毒、有害農產品銷售,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證上市銷售農產品達到無公害農產品安全標準。按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先易后難、先常規后特殊、先大宗后個別、先示范后推廣,從蔬菜、水果、畜禽產品、水產品開始,先在重點批發市場、超市試點,再逐步向全市所有農產品市場延伸。

      (二)檢測機構和檢測項目

      1、實行免費抽檢。從事農產品安全檢測的機構,對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實行免費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2、檢測機構(1)衢州市柯城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和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站,以及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生產或上市銷售的農產品進行例行檢測和監督抽查。(2)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批發市場、超市要設立專用檢測室,配備符合檢測要求的速測儀器和2名以上檢測人員,開展日常自檢工作。(3)批發市場、超市檢測室的檢測人員由市縣(區)農業部門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接受農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4)市、縣(區)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要對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超市等設立的質量檢測室加強管理。各檢測室要進行公正、公平、科學監測,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

      3、檢測項目。凡進入實行準入制度市場的農產品,沒有證明其質量安全狀況的,需做以下檢測:(1)蔬菜、水果類:檢測有機磷類、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2)畜禽類:檢測瘦肉精、黃胺及激素類含量。(3)水產類:檢測甲醛、氯霉素、重金屬含量。

      (三)市場準入六項制度

      1、實行產地準出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并上市銷售的農產品,經自檢或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處理的,應就地銷毀。

      2、實行入市驗證檢測制度。入市免檢。對獲得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的農產品,憑有效證明或專用標志免檢進入市場銷售;對具有“三章兩證”的豬肉產品和附帶檢疫證(章)的其他畜禽產品,免檢入市銷售;國外入境農產品憑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免檢入市銷售。索證抽檢。對具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農產品,應進行索證查票,核查清楚,品證對應,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銷售。對其質量安全狀況有疑義的,應進行抽檢。經抽檢合格,方可入市銷售?,F場檢測。對無質量合格證明的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由批發市場、超市進行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對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3、實行不合格農產品退市制度。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該產地的相應農產品,在6個月內禁止進入我市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4、實行質量安全結果公示制度。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應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對入市銷售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農產品產地、品種名稱、檢測結果、質量安全狀況等。

      5、實行標識和包裝管理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經銷的單位和個人,對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標識的農產品,應進行包裝或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標識上要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內容。

      6、實行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要對其經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向消費者做出承諾,要建立進銷貨臺帳,記錄保存相關票證,以便進行質量追溯。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要對檢測結果負責。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不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不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的,有關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偽造檢測結果的,要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9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范本

      一、畜產品產地準出制度

      做好出區境銷售生豬的“瘦肉精”監督檢測,根據省農業廳產地準出規范化管理試點要求,在生豬家禽等主導產品上建立規范化試點,組織畜產品產地準出試點單位,在產品上市銷售前開展質量安全自檢,出具產地證明、檢疫證明和質量證明,做好與市場準入工作的銜接。

      二、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是指經認證的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和經檢測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指標要求的畜產品準予市場銷售,對未經認證或經檢測不合格的畜產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的監督管理制度。檢測主要針對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這種有害物質。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要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有動物收購、屠宰檢疫、肉品檢驗制度和記錄,畜產品經營批發市場、超市要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記錄。對入市銷售的生鮮畜產品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產地來源證明,同時禁止7種情形的畜產品入市銷售:

      1.無檢疫證明、驗訖標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國家規定的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藥物殘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屠宰、加工的;

      7.國家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畜產品。

      未取得市場準入證的畜產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單位不得進入市場。進入畜產品市場的企業必須通過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證或產品認證,或者是區畜牧管理部門資質審查認定的企業。

      三、報告制度

      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定期報告制度,各鄉鎮按時將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進展情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及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驗上報區畜牧獸醫局,區畜牧獸醫局將及時匯總后上報市局。

      四、監測制度

      一是建立畜產品安全預警機制,組建一支快速處理突發事件的專業隊伍,配置必要的儀器及設備,制定相應的處理應急預案,確保畜產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對畜產品生產進行全程監控,建立畜產品溯源制度,加大對重點產品、重點企業、農貿市場、規模養殖場的監測和監督抽查力度。及時報告監測結果,對查出問題的生產者、經營者及產品要依法予以處理。

      五、督查制度

      由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擔任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畜產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定期對各鄉鎮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進行督查,檢查工作方案貫徹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處理等情況。

      六、責任追究制度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監管部門逐級簽訂畜產品安全責任狀,基層監管部門與生產經營主體簽訂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建立養殖場(戶)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實施監督抽檢、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各個環節的責任追究機制,接受群眾投訴舉報。

      七、畜產品溯源制度

      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督促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及生鮮乳收購站等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索證索票、進貨臺賬、銷售臺賬、質量承諾等制度,督促養殖場(戶)建立健全用藥記錄、飼料使用記錄等八項記錄。通過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

      第11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信用制度范本

      一、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引導農產品生產、經銷企業樹立“按標生產,守法經營”的質量安全理念,提高企業信用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哈爾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誠信哈爾濱”建設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歸檔管理制度,對轄區內農產品生產和經銷企業進行信息采集和歸檔管理。信用信息包括:1、基礎信息。是指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等信息。2、資信信息。包括:企業取得的資質等級、資格審批、資格核準、審核、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年檢、年審情況,對企業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等信息。3、良好信息。包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通過質量標準認證或者產品被列入國家和省市免檢范圍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知名商標的、在開展“質量誠信單位”建設活動中,被確定為“質量誠信單位”等信息。4、警示信息。包括: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等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認定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記錄的記入警示信息。

      三、開展質量信用評級。每個企業(合作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總分為100分,將從農產品質量、質量管理、標準化管理、產品銷售質量、規范經營五大方面進行打分,按分值對應從高到低評出a、b、c、d四個質量安全信用等級:每個方面每個小項都有對應分值。綜合評價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獲a級——農產品安全信用優良企業;75-90分為b級——農產品安全信用良好企業;60-75分為c級——農產品安全信用一般企業;60分以下為d級——農產品安全信用較差企業。對獲得a級得企業,頒發證書、獎牌,并在政策扶持上給予優先考慮、優先評級,連續2年評定為a級企業的授予“放心農產品”標牌,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

      四、開展失信懲戒。對連續兩年或兩年以上被評為d級

      的企業,依法在媒體上給予曝光。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終身不得參加系統信用評級。

      第1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檢測制度范本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設立檢測室或委托鄉鎮監管站及其他合法檢測機構對所生產、收購、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實施自檢或委托檢測。

      2、檢測人員按抽樣和檢測規程,對采收入市的每批次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農產品生產記錄中如實記載抽檢時間、人員和檢測結果;不得隱瞞、篡改、偽造檢測結果。

      3、農產品經檢測合格后、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推遲上市或在鄉鎮監管站監督指導下實施無害化處置。

      4、加強檢測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產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十二篇)

      1.目的:本程序規定了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性,識別產品和過程的安全性問題,可靠地避免故障,并在出現問題時,能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本廠對涉及產品安全性/產品/過程控制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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