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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問責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四篇)

      發布時間:2024-10-24 07:00:04 查看人數:11

      行政問責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第1篇 行政問責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特種設備注冊登記使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行政管理事項(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監察機構,其行政行為和工作作風直接影響到安全監察工作的效能、執行力和公信力。

      為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自制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根據《關于轉發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曲質監局函〔2008〕10號)文件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行政問責制度,其包含問責事項和問責方式兩方面。

      二、問責事項(存在以下行為者,應當被問責)

      (一)不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等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二)違反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國質檢鍋[2003]207號)、《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試行)》(國質檢鍋[2003]213號)、《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違規行為;

      (三)違反“十不準”、“八嚴禁”及省質監局的有關規定、制度以及市質監局的有關規定、制度的違紀行為;

      (四)涉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的事項,未報批或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擅自實施許可和管理的行為;

      (五)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擅自頒布限制外地區域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文件或決定的行為;

      (六)在行政相對人各項材料齊全或無誤的情況下,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或者未及時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行為;

      (七)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件)時,存在瞞報、謊報、遲報的行為;

      (八)未正確履行“為人民服務”的天職,態度惡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導致行政相對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行為;。

      (九)拿工資的時候總是嫌少,干工作的時候總是嫌忙,違規對行政相對人“吃、拿、卡、要”等行為;

      (十)因監管不力或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件)的行為。

      三、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主要按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進行。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參加公務員考核評定優秀等次的資格及其它評選先進個人的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在規定工作日內向局領導作出書面檢查,其內容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四)責令公開道歉。在規定工作日內向行政相對人或組織公開道歉。上級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網向社會公司道歉。

      (五)通報批評。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根據被問責情節的嚴重性,由局黨組決定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由局黨組決定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九)責令辭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十)建議免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根據被問責的具體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和組織形式。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由局分管領導按前三項組織實施;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由局長按第四至第七項組織實施;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由局黨組按后三項組織實施。

      第2篇 小學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辦法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對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或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校園內發生火災安全事故。

      (二)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關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生的安全事故。

      (三)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園內發生擁擠、踩踏、車輛肇事傷人、校園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停課休息或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七)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發生的安全事故。

      (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九)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發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園內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條 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的局屬各單位、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等問責主體都將視責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會影響情況等,受到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免職、撤職等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一)未按上級規定每學期召開兩次校園安全工作會議。

      (二)為制定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職責不明確,安全制度形同虛設,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

      (四)學校食堂、公寓、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門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不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或安排了但為落實到位。

      (六)學校門衛管理不善,形同虛設,門衛制度和職責不“上墻”,未制定來客登記、盤查準入制度的。

      (七)對上級相關部門督辦的校園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時的。

      (八)寄宿制學校為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未對在外租房學生建立臺帳,未建立家校管理i協定,未簽訂房租協議等(家長與房主簽訂租房協議)。

      (九)出租校園場地停放社會車輛或出租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一)學校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發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間發生暴力事件導致*或集體*。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學校發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

      (三)學校違反有關規定停課、休息或私自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活動,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實行校園24小時值班,無專人在上學前或放學后進行安全巡視,出現被盜、漏水、電線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無人員傷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停職檢查。

      (一)凡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員受傷),無論任何原因將給予問責主體停職檢查處理。

      (二)學校出現安全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現象的。

      (三)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因教師脫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被勸其引咎辭職。

      (一)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性安全事故(無人員死亡,但社會影響較大)。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較大安全事故。

      (三)學校管理混亂,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誡、制止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傷或有1人死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免職處理。

      (一)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大、有人員傷亡)。

      (二)發生踩踏、擁擠等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

      (三)學校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出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無人員死亡)。

      (四)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校內發生的流行病、傳染病,而導致大面積發病(5人以上10人以下發病,無人員死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撤職處理。

      (一)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極大(死亡數人)。

      (二)因學校管理不善,出現學生群毆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門衛管理不嚴,外來社會人員私闖學校,發生師生傷亡事件。

      (四)因學校管理漏洞,導致學生私自離校,出現意外身亡。

      第十條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應制定問責方案予以立項,然后組織實施。根據問責調查結果向局務會提出建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凡重大問責事項的立項應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問責的實施,主要有學校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提交校委會會討論通過。對有關責任人按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意見。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公司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追究制度

      第一條、 指導思想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促使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問責原則

      1、安全生產問責堅持有錯必究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條 問責范圍

      1、問責方式分為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和交通事故問責,對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

      2、問責范圍為公司所屬各單位、責任單位負責人、事故相關責任人和按照“一崗雙責”原則負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問責內容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包括機構人員設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安全投入以及隱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

      2、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責任人員處理、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等情況。

      第五條、對責任人的問責追究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2、停職檢查

      3、調整工作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職

      6、經濟處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問責追究

      1、一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5人以下;

      (2) 發生同責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發生場內工傷事故6級致殘2人以上或4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損、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二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三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停職檢查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2、二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下;

      (2)發生同責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發生場內工傷事故5級致殘2人以上或3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4)年度超過公司安全下達控制指標(非死亡控制指標)

      (5)半年度有責交通事故累計死亡人數超過公司下達控制指標;

      (6)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保、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三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四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停職檢查或留用查看;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3、三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發生交通事故一次重傷10人以上;

      (3)發生同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責交通事故累計死亡人數超過公司下達控制指標;

      (5)無證駕駛、未經考核駕駛、超員50%、超速30%、酒駕、疲勞駕駛、車輛機械技術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

      (6) 發生場內工傷事故4級致殘2人以上或2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損、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五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免職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第七條、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的致死、致傷事故和被媒體曝光的違章違規事件的問責,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評估其性質和社會影響嚴重程度,提出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和肇事員工的行政和經濟處理決定。

      第八條、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由公司安委會提出問責,經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問責。

      第九條、凡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當年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第4篇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行政問責制度

      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特種設備注冊登記使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行政管理事項(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監察機構,其行政行為和工作作風直接影響到安全監察工作的效能、執行力和公信力。

      為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自制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根據《關于轉發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行政問責等四項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曲質監局函〔2008〕10號)文件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行政問責制度,其包含問責事項和問責方式兩方面。

      二、問責事項(存在以下行為者,應當被問責)

      (一)不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等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二)違反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國質檢鍋[2003]207號)、《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試行)》(國質檢鍋[2003]213號)、《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違規行為;

      (三)違反“十不準”、“八嚴禁”及省質監局的有關規定、制度以及市質監局的有關規定、制度的違紀行為;

      (四)涉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的事項,未報批或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擅自實施許可和管理的行為;

      (五)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擅自頒布限制外地區域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文件或決定的行為;

      (六)在行政相對人各項材料齊全或無誤的情況下,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或者未及時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行為;

      (七)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件)時,存在瞞報、謊報、遲報的行為;

      (八)未正確履行“為人民服務”的天職,態度惡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導致行政相對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行為;。

      (九)拿工資的時候總是嫌少,干工作的時候總是嫌忙,違規對行政相對人“吃、拿、卡、要”等行為;

      (十)因監管不力或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件)的行為。

      三、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主要按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進行。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參加公務員考核評定優秀等次的資格及其它評選先進個人的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在規定工作日內向局領導作出書面檢查,其內容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四)責令公開道歉。在規定工作日內向行政相對人或組織公開道歉。上級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網向社會公司道歉。

      (五)通報批評。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根據被問責情節的嚴重性,由局黨組決定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由局黨組決定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九)責令辭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十)建議免職。據情況,由局黨組決定。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根據被問責的具體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和組織形式。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由局分管領導按前三項組織實施;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由局長按第四至第七項組織實施;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由局黨組按后三項組織實施。

      行政問責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四篇)

      曲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特種設備注冊登記使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行政管理事項(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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