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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考評獎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8-05 17:30:02 查看人數:11

      消防安全考評獎懲制度

      第1篇 消防安全考評獎懲制度

      為加強 廠區、工作間、加氣站、罐裝區的消防安全 管理,保證 企業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 , 提高企業管理效益, 促進 企業良性發展 ,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評

      1、利用每月公司的防火安全檢查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考評,作好記錄,作為年終評選先進班組和先進生產者的依據。

      2、考評內容:在崗在位情況;所管轄或工作范圍;消防設備的熟練掌握及維護情況;消防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及遵守情況;發現火災隱患上報情況等。

      3、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未發生任何隱患及事故,每次檢查受到好評的部門及個人(包括部門負責人)年底可評為“消防安全工作先進班組或先進個人”,并給予物質獎勵。

      二、獎懲

      1、各部、科室、公司工作期間,不履行職責,違反消防規定造成火災事故者,根據損失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并追究本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2、各部門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報告,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價格的20%罰款,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理。

      3、對在工作中擅離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根據損失大小,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要追究刑事責任。

      4、凡私自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 公司 內的,一經發現對本人進行罰款100-500元,造成其他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任何人損壞消防井、消火栓及各種消防器材的,對當事人嚴厲懲罰,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工作人員抓住盜竊、破壞消防器材的,按物品的原價300%罰款,按照罰款總額的50%,提取獎勵給立功者。

      7、在 廠區、工作間、加氣站、罐裝區 吸煙的,按罰款總額的25%提取獎勵給罰款人。

      8、各部門或個人發現隱患并報告主管部門的,避免了較大或特大火災損失的,要給予表揚或重獎。

      9、一切罰款必須向罰款人開票據,并與獎金相符,有違反者,予以除名處理。

      第2篇 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站內工作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培訓。

      二、站內工作人員更換,新進人員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微型消防站隊長;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消防站轄區內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引導相關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六)轄區內建筑消防設施的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消防水源情況、消防車通道等。

      五、消防監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一)由微型消防站隊長對轄區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二)邀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授課;

      (三)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

      (四)通過制作墻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因工作需要人員換崗前進行再教育培訓。

      八、培訓要做好相關影音視頻記錄并存檔。

      第3篇 化工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第4篇 某公司消防安全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為有效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整改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管理部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七、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安全管理部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十、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十一、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5篇 某飯店消防安全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一、每日防火巡查由保安部統一組織實施,每日由專門人員進行巡查,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至少巡查一遍。

      二、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每二小時進行一次,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全面進行清查,消除遺留火種,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三、巡查的內容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情況;室內消火栓、水帶、水槍完好在位情況;消火栓、噴淋管道閥門開啟情況;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位情況;消防水泵等供水設備完好情況;濕式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完好、壓力指示情況;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電話插孔、噴頭在位、是否被遮擋情況;滅火器在位、完好情況;應急廣播系統揚聲器完好在位情況;防排煙風口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四、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五、防火巡查在巡查時應佩戴統一制作的上崗證。

      六、每日營業結束,各柜組人員負責打掃衛生,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

      七、營業結束后,對營業廳繼續進行兩次防火巡查。

      第6篇 某磚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我廠財產不受損失和職工的生命安全,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凡有“嚴禁煙火”的地方,禁止吸煙。

      2、因生產需要,必須在“嚴禁煙火”的地方明火烘烤、電焊、氧焊、氧割作業時,必須經廠批準,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進行操作。

      3、禁止在茅蓋堆放地方吸煙和進行動火作業。

      4、禁止在伙房以外的任何地方煮飯、燒火。

      5、禁止在廠內、宿舍亂拉亂接電源和使用電爐。

      6、電氣設備、線路開關不得隨意亂摸、亂拆和毀壞。

      7、廠內的滅火器等消防工具,除了在滅火情況下,否則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或損壞。

      8、滅火器規定存放于配電房、油庫;并由廠專職安全員負責按期限定時換藥。

      以上制度,希望職工嚴格執行,如有違反,按廠獎懲辦法處理。

      第7篇 x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法實施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8篇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及措施

      1.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保持施工現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項目經理為防火負責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教育。

      (5)、對及時預報火災隱患的班組及個人給予獎勵200元/班,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有關單位、班組和個人給予罰款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7)、成立消防監督班組,監督班組負責消滅火災隱患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1)、天氣干燥時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2)、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施工現場

      2. 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1)、掛“當心火災”標志;

      (2)、掛“安全出口”標志;

      (3)、施工現場建立集中吸煙區,并不準將未熄滅煙頭拋到樓下

      (4)、在宣傳板上宣傳發生火災事故的教訓。

      (5)、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器材。

      (6)、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建立起一支由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工人組成義務消防隊。

      (8)、每個宿舍明確防火責任人,禁止在宿舍燃燒紙張等物品。

      (9)、定期檢查更換滅火器藥劑。

      第9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

      1.0目的:預防火災的發生,確保住戶正常的生活秩序。

      2.0適用范圍:公司員工,小區住戶。來訪人員消防安全管理。

      3.0規章制度:

      3.1加強貫徹落實《消防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達到人人皆知、自覺遵守、互相監督,共同防范火災;

      3.2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加強教育,做到時時防范,處處防火;

      3.3建立健全防火規章制度, 落實防火責任;

      3.4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充實更新設備,始終保持正常使用;經常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3.5不準損壞、挪用消防器材或將消防水源移作它用;

      3.6不準占用,堵塞小區通道,及任何防火通道和安全出口;

      3.7不準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照明設施、消防警示語及消防提示語和相關消防標志:

      3.8不準在小區,樓層走火通道亂燒物品及垃圾;

      3.9不準在未辦理施工審批的情況下進行室內裝修,材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3.10需要明火作業必須先向管理處申請,并在消防組織部門監督下進行;

      3.11不準私自亂接供配電線路,更改線路,若要更改,須征得管理處同意后進行;

      3.12不允許超負荷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3.13電器用完后,必須關閉電源,照明燈具功率不宜過大;

      3.14請勿在床上吸煙或在易燃物品附近使用明火;

      3.15不準把煙頭及其它帶火物品投到戶外,更不要投入垃圾箱和草坪內;

      3.16不允許在樓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小量存放或因裝修需要時必須避免高溫和防止劇烈撞擊;

      3.17業主如需使用瓶裝液化氣,須有鋼瓶年檢證,同時不準攜帶液化氣鋼瓶搭乘電梯;

      3.18使用燃氣時,使用人不能長時間離開,應關閉廚房門窗,以免風吹熄而導致煤氣泄露,引起煤氣中毒或火災;

      3.19積極配合消防機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

      3.20小區內所有業主/住戶,管理處工作人員均為義務消防監督和管理人員;

      3.21管理處工作人員必須清楚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及消防栓位置,并能熟練使用操作各種消防器材;

      3.22若發現有人隨意破壞消防設施,及干擾正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轉,管理處有權視情節向責任人索賠違約金2000元-5000元,并報公安機關處理;

      3.23若發現縱火者將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4管理處全體人員均為義務消防隊員,小區所有人員發現火災隱患和火情時,須及時通知管理處和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救火工作。

      4.基本要求:

      4.1嚴執行、嚴監管、嚴落實、做到人人都重視安全防范預防火災等工作。

      編寫:審核:批準:日期:

      第10篇 安全小組義務消防組組織管理制度

      一、 安全小組(又稱風險控制小組),是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單位。由公司各部門熱心消防安全工作、經過必要消防安全培訓的同事組成。是經公司授權,負責公司日常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即公司的義務消防組。

      二、 公司為安全小組配備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消防水槍、水帶,應急手電,急救箱等相應的消防器材與裝備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 每位安全小組及公司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的基本常識,防火、滅火的基本常識,熟悉市場的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市場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功能與分布情況,熟練掌握公司配置的各種消防設施、器材。

      四、 安全小組全體成員應根據當地的要求,按總部的布置,每季度安排一次訓練和消防知識的業務學習,并達到公司規定的標準。

      五、 公司應充分利用對消防設施、器材等的維護、檢查,提高每一位同事的實際操作技能。積極同當地消防部門聯系,安排安全小組成員接受消防滅火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并以知識競賽、問卷等方式定期舉行消防安全知識考核并予以一定的獎懲。

      六、 設立培訓檔案作為獎懲與評估依據。并積極推廣其中的先進經驗與技能。

      七、 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與總部的要求,切實抓好每季度的消防演練,從中發現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吸取經驗教訓,積極采取各種改進措施,提高安全小組成員及全體同事的疏散顧客、自救和滅火的能力,完善公司的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11篇 實驗中學消防安全制度

      州泰實驗中學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5、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7、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8、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9、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0、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12篇 ss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型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賓館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賓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

      第二條

      賓館成立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賓館經理

      副組長:賓館副經理

      成員: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

      消防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上級的有關規定。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滅火預案。

      3.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布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各種隱患,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條

      根據公司規定,賓館組建義務消防分隊,由副經理任隊長,隊員從在崗職工中選取。

      第五條

      義務消防分隊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賓館消防工作要求,負責消防知識的普及。

      2.按規定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3.了解本單位的重點防火部位和滅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結構、消防水源及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分布情況。

      4.火災初起時要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實施滅火,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5.熟悉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火情嚴重時立即撥打火警“119”電話報警。

      6.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 “三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默認。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酒店(賓館……)內發生火災時,立即組成火場指揮處,下設四個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各組職責:

      通訊聯絡組: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其它各組人員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車的到來。

      滅火行動組:利用酒店(賓館……)現有的滅火器材組織滅火。

      疏散引導組:負責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火場,搶救受災物質。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及時疏散無關人員和車輛,保障消防車直接迅速進入火場撲救,維護火場滅火、疏散物資的良好秩序。

      安全防護救護組:做好火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如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搶救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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