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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9 13:05:16 查看人數:49

      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產區域,嚴禁吸煙;

      (2)工作場所應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應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強對危化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搬運時應輕拿輕放、禁止野蠻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止發生晃動或滑動的安全措施;

      (7)廢油漆、油料、紙箱、泡沫等定期處理;油漆等易燃品應統一存放在倉庫內;

      (8)消防設施執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換管理;

      (9)滅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內必須配備合適的扳手,水帶應采用雙頭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要以不影響生產現場的正常操作為原則,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內,有明顯標志,嚴禁懸掛于墻上;

      (11)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亂扔亂放,應單獨存放,并在工作期間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2)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

      (3)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施工標志;

      (4)施工中動火現場必須清除易燃物品,將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溝、電纜溝等予以封閉,用堅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氈布與周圍隔離,防止火花飛濺;

      (5)氣瓶禁止敲擊、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曬,且氣瓶上嚴禁放置電焊地線;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7)焊機要采取防曬、防雨或防接觸蒸汽和水進入的措施,其電源和控制箱也應防雨,并保持清潔,安裝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應上鎖;

      (8)電焊作業現場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業場所半徑10米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動火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業。在更換焊條時,嚴禁亂扔焊條頭;

      (10)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機械防護裝置(如防護罩、保護蓋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臨時線需用絕緣良好的電纜線,其截面應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懸空架設或沿墻放設,室內離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樹上、腳手架或金屬欄桿上掛線,穿越門窗(尤其是金屬門窗)使用時要加裝固定防護套;

      (12)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應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處應高于4.5米;

      (13)臨時線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器設備應有防雨雪設施;

      (1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36v以下的電壓等級;

      3、廠區交通通道標準要求:

      (1)通道路面應平整、無臺階、無坑溝;井蓋、下水道蓋等必須保持完好,發現損壞的及時修復;

      (2)公司區域內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種車輛地段,必須設有交通信號或明顯標志;

      (3)公司區域內交通道路兩側路燈必須保持完好,有足夠照明;

      (4)利用通道一邊停置車輛的應有劃線(白色)標志,但不得超過通道中心線;

      (5)道路土建施工應有警示牌或護欄,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6)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廠區內車輛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轉彎處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車輛;

      (2)自行車、摩托車按規定存放在車棚內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廠區內騎車;

      (3)轎車、吉普車、面包車等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準進入生產區,嚴禁出租車進入廠區;

      (4)廠區內各種車輛執行限速5公里/小時的規定,倒車、進出庫房或廠房門口,限速3公里/小時;

      (5)一切運載車輛應注意安全行駛,不允許亂停亂放,需停置的車輛必須停靠在定置線內,嚴禁違章搭載和野蠻行車;

      (6)運燃料車輛進入料場必須聽從料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切實注意行車安全,緩慢行駛。

      (7)料場裝載機在工作時,要特別注意觀察車體周圍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要做到觀察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8)進入料場的車輛必須裝有防火帽;

      5、生產區域地面狀態標準要求:

      (1)路面應平整、無溝、無坑、無積水、無油脂、無絆腳物等;

      (2)在生產區域內所設置的坑、池應加蓋板或有護欄;

      (3)及時清除工業垃圾、廢溶媒、廢水及廢物等;

      生產現場管理是體現企業管理的亮點,對促進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樹立企業 外在形象,推動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國能威縣生物發電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2日

      第2篇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制度

      一、目的:為保證生產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內容:公司所有生產場所及作業人員。

      三、場所安全要求:

      1、進入須配戴防護用品的作業現場人員,必須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如防護口罩等。

      2、作業前應按要求對機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危險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讓物品隨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臨時用電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檢查和維護,臨時拉線要妥善保護。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組織和人員,進行經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備充足適用,布局合理,消防設施1米內不得堆放物品。

      3、對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設有專用庫房和地點存放。存放領用專人管理,嚴格手續。

      4、明火作業,采取專人檢查批準,實行“動火證”制度,現場禁止吸煙,必要時設置安全的吸煙場所。

      五、場容、衛生、環保措施:

      1、路平整暢通,無積水。

      2、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

      3、做到搬運物料等,不沿途遺灑及清掃維護。

      4、生產區內外保持清潔衛生,生產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5、供應充足的飲用水,禁止飲用不清潔的生涼水。

      6、隨時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現象。

      第3篇 危險作業場所動火安全制度

      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第4篇 工業廠區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22

      2、生產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 、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第5篇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11

      2、生產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 、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第6篇 某工廠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 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 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 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 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

      第7篇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為了規范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并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系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采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為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系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于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簽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第8篇 生產作業場所危險源點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險源(點)的確定與分級

      1、危險源(點)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崗位、場所,這些地方事故頻率高,會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或設備機械損壞等事故,是安全生產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2、對危險源(點)要根據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對危險源(點)分等級實施重點控制管理。

      ①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②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容易導致重傷、殘廢、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③三級危險源(點):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會發生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④四級危險源(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對危險源(點),各單位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狀況,分別進行定級、設標、建檔、控制,

      二、危險源(點)的管理

      1、危險源(點)的劃定依據

      (1)有爆炸、發生火災危險場所;

      (2)有灼燙危險場所;

      (3)有坍塌、壓埋、墜落危險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場所;

      (5)有腐蝕、放射、中毒、窒息危險場所;

      (6)有落物、崩濺傷人場所;

      (7)有被機具絞、碾、掛、割、壓、刮、擠、撞等危險場所;

      (8)有被物體碰、夾場所;

      (9)有被絆倒危險場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傷害場所。

      2、危險源(點)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級以上危險源(點)的單位應列出潛在危險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預防對策措施。

      (2)危險源(點)具體責任人,是該點作業的操作者及班組長、班組安全員。

      (3)各級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應按管理標準要求,進行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生產。

      (4)各單位對一、二級危險源(點)作業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各級危險源(點),由規定的檢查單位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危險源(點)的申報

      危險源(點)由各有關單位確定分級、逐級落實管理。

      危險源(點)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或減輕時,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變更等級。同時由單位改變該危險源(點)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設備、崗位,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各單位應及時確定,按規定列入控制。

      (三)危險源(點)檢查與控制

      一級危險源(點)由單位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定期檢查和評價。直屬、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二級危險源(點)由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三級危險源(點)由危險源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組織經常性檢查和評價。單位上級安全員進行抽查,班組要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四級危險源(點)以班組為核心,班組長負責控制檢查。基層單位主管領導應經常進行檢查。班組要針對崗位上所有的危險源(點)每天每班進行崗位檢查。

      (四)危險源(點)整改與考核

      1、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源(點),可責令停產整改。

      2、對危險源(點)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和考核。

      3、危險源(點)的檢查與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

      4、嚴格檢查與考核,對不認真開展檢查與控制的或未落實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給予從嚴處罰。

      第9篇 企業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強化消防與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門、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車間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生產車間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車間動火和電氣焊機使用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設備管理制度'。

      4.1.20 消防設施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車間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

      4.1.21 公司內所用員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如使用壓縮氣體鋼瓶,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相關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2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3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公司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公司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公司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安全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3、責任人:研發部、生產管理部

      4、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4.1.5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如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生產過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3.4如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如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如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別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生產管理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跟蹤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分析,并記錄檢測結果,上報分管部門。

      第10篇 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規章制度范本

      1、 廠區夜間值班分3個區域,中控和車間作為一個重要地方,其次為門衛和辦公樓區,值班人員要加強責任感,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巡查。

      2、 定責定崗,夜間值班,中控和焚燒車間有陳偉和陳軍祥兩人負責,門衛有龍龍負責,辦公樓有崔合榮負責,各值班人員互相聯系、照應、有事互相通報,共同解決。

      3、 對夜間值班補貼標準實行統一,一律改為90/月

      4、 如果夜間值班人員值班時缺崗,將扣除當天的夜間補貼。

      5、 夜間值班發現異常應及時匯報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否則將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6、 廠區衛生分為三個區域,辦公樓以東生產區衛生管理有運營管理中心負責,負責人羊辛勤;辦公樓及樓前有辦公室負責,負責人田復華;廠門口及樓前衛生由門衛負責,負責人陳偉。

      7、 公司各部門,認真做好各自辦公室內的衛生工作,加強清潔衛生工作,搞好滅蠅、滅蚊、滅鼠工作,做到區衛生整潔。清新。

      日照市萬邦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

      第11篇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 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 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 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 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 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 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 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 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 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應當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四、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六、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七、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八、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生產區域安全管理要求:(1)生產區域,嚴禁吸煙;(2)工作場所應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應不得低于1.5米;(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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