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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8 15:45:22 查看人數:97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第1篇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7、作業安全

      7.1作業許可

      本公司對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包括:1)動火;2)進入受限空間;3)破土;4)登高;5)斷路;6)吊裝;7)抽堵盲板;8)臨時用電。9)設備檢修。

      危險作業許可證中制定了相應的安全要求,作業前應進行危險識別,逐項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7.1.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作業。包括:

      1)各種焊接作業和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動火作業安全

      1)動火作業應當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并加好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檢驗合格后方可動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3)動火點周圍15m以內嚴禁擺放各類可燃液體,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處應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4)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5)動火前應清除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水帶、滅火器、鐵鍬、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票。

      7)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證、一人一證,不許用于多處動火。

      8)乙炔氣瓶禁止臥放,乙炔瓶、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沒有獲得經批準的動火證件,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設備、管道、貯罐等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7.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塔、倉、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主要安全措施:

      1)應當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作業人員緊急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

      3)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

      4)作業前,設備內必須進行置換通風,但嚴禁直接向內充氧氣。

      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先停機、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6)進入金屬容器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行燈電壓不大于12v。

      7)使用電動工具時,要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

      8)出現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配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一人在外部監護。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在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7.1.3臨時用電作業

      作業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

      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須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4)臨時用電設施設備的首未端分別安裝漏電保護器,實行兩級保護。

      5)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6)防爆場所使用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有防雨措施。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的臨時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9)臨時用電線路應盡量使用電纜線,架空高度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m。

      10)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11)開關箱應設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燈具設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帶電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不允許一人獨立作業。

      13)臨時作業完工后,要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4))各種高大臨時用電設施必須裝設避雷裝置。

      7.1.4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高處作業人員應定期體檢。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有:精神病、高血壓、嚴重貧血、癲癇、心臟病等。

      2)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的人員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5)嚴禁赤腳、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硬底鞋進行作業。

      6)嚴禁上下投擲工具、物料。工具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要將工具放入工具袋內。

      7)垂直方向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8)嚴禁在防護欄桿,垂直升降機平臺,孔洞邊緣,腳手架以及活動的管子上坐靠、休息。

      9)要做好作業現場“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五臨邊”(陽臺周邊、樓梯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的防護工作,設置牢靠的防護欄桿,并掛醒目的安全標志。

      7.1.5起重作業

      設備設施大修時,有可能涉及臨時性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包括: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司索工、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起重作業人員應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1)超負荷或歪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體不吊;

      5)重量不明、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6)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7)帶棱角、缺口物體無防割措施不吊;

      8)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勾掛不吊;

      9)安全裝置不齊全或有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吊。

      7.1.6其他危險性作業

      動土、挖掘、砌墻、拆墻等建筑型作業,有可能觸及埋設于地下或墻體內的管線、電纜,導致意外停電、通訊中斷、水源中斷、物料泄露、環境污染、中毒等安全事故。所以也要辦理作業許可證,進行施工風險分析與施工審批。

      7.2警示標志

      7.2.1本公司按照國家標準,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設置了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拆除和覆蓋。

      7.2.2在危險品罐區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

      7.2.3公司內部道路設置有限速、限高、限行標志,道路地面畫有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顯要位置設有限速5公里的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橋架上設有限高4.5m的標志。并在通往生產區的主干道上設置了路障,防止車輛未經許可進入生產區。

      7.2.4檢維修管理制度中明確在檢維修、施工、危險作業等作業現場,須設置禁戒區域,因檢維修產生的臨時性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7.2.5公司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設置有危險物質信息牌,告知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

      7.2.6本公司在阻燃劑生產車間樓頂設置有風向標,在阻燃劑生產車間附近設有風向旗。

      7.3作業環節

      7.3.1公司的危險作業過程執行危險作業控制程序,作業前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控制措施,配備防護用品及相關設施和器材,以規范現場員工行為。

      7.3.2作業過程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7.3.3特殊作業必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7.3.4特殊作業監護人應為經過急救培訓人員擔當,具備作業現場應急處理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作業過程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7.3.5作業環境應保持整潔。

      7.3.6作業區內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承包商作業時,執行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7.3.7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執行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

      7.3.8本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倉庫管理規定。

      7.3.9本公司目前尚未涉及劇毒品、易制毒化學品。

      7.3.10本公司的危險貨物運輸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7.4承包商

      本公司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企業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

      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動土等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許可證記錄

      安全標志一覽表(載明每個安全標志使用的場所)或警示標志和告知牌管理臺賬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記錄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有關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現場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手續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檔案、監督檢查記錄

      承包商施工檢查記錄

      現場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等資料

      第2篇 生產作業場所危險源點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險源(點)的確定與分級

      1、危險源(點)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崗位、場所,這些地方事故頻率高,會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或設備機械損壞等事故,是安全生產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2、對危險源(點)要根據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對危險源(點)分等級實施重點控制管理。

      ①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②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容易導致重傷、殘廢、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③三級危險源(點):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會發生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④四級危險源(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對危險源(點),各單位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狀況,分別進行定級、設標、建檔、控制,

      二、危險源(點)的管理

      1、危險源(點)的劃定依據

      (1)有爆炸、發生火災危險場所;

      (2)有灼燙危險場所;

      (3)有坍塌、壓埋、墜落危險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場所;

      (5)有腐蝕、放射、中毒、窒息危險場所;

      (6)有落物、崩濺傷人場所;

      (7)有被機具絞、碾、掛、割、壓、刮、擠、撞等危險場所;

      (8)有被物體碰、夾場所;

      (9)有被絆倒危險場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傷害場所。

      2、危險源(點)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級以上危險源(點)的單位應列出潛在危險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預防對策措施。

      (2)危險源(點)具體責任人,是該點作業的操作者及班組長、班組安全員。

      (3)各級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應按管理標準要求,進行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生產。

      (4)各單位對一、二級危險源(點)作業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各級危險源(點),由規定的檢查單位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危險源(點)的申報

      危險源(點)由各有關單位確定分級、逐級落實管理。

      危險源(點)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或減輕時,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變更等級。同時由單位改變該危險源(點)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設備、崗位,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各單位應及時確定,按規定列入控制。

      (三)危險源(點)檢查與控制

      一級危險源(點)由單位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定期檢查和評價。直屬、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二級危險源(點)由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三級危險源(點)由危險源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組織經常性檢查和評價。單位上級安全員進行抽查,班組要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四級危險源(點)以班組為核心,班組長負責控制檢查。基層單位主管領導應經常進行檢查。班組要針對崗位上所有的危險源(點)每天每班進行崗位檢查。

      (四)危險源(點)整改與考核

      1、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源(點),可責令停產整改。

      2、對危險源(點)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和考核。

      3、危險源(點)的檢查與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

      4、嚴格檢查與考核,對不認真開展檢查與控制的或未落實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給予從嚴處罰。

      第3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考試題

      1、特殊作業是指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2、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3、易燃易爆場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類區域的場所。

      4、受限空間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5、受限空間作業指()或()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6、盲板抽堵作業指在設備、管道上()和()盲板的作業。

      7、高處作業指在距墜落基準面()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8、墜落基準面指墜落處()的水平面。

      9、墜落高度作業高度指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

      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

      11、帶電高處作業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12、吊裝作業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的作業過程。

      13、臨時用電指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用電。

      14、動土作業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產生影響的作業。

      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的作業。

      16、安全作業證的區分: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以()加以區分。

      17、特殊動火作業證的辦理要求()審核,()、()會簽。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時,作業證的辦理需由()、()、總工程師審批。

      19、高處作業還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實施的高處作業。

      20、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21、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一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和轉讓、嚴禁變更()、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23、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安全作業證。

      24、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5、《受限空間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6、其他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

      27、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

      28、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監火)保存,第二聯()持有,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29、受限空間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保存,第二聯由監護人保存,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30、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并在安全作業證中標明或列出,作業人(監護人)逐項簽字確認。

      31、特殊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3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和經驗、教訓。

      3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

      c)對作業現場的()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和電源開關。

      3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生產單位(項目所在單位)應()。

      36、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嚴禁參與相應作業。

      37、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以上專人替代監護,并在作業證上注明時間人員。

      38、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辦理作業(),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39、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或()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40、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1、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無論是作業單位還是生產單位先發現,必須立即(),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

      42、作業完畢,作業單位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43、生產單位應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44、安全作業證的審批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審核、會簽及審批人順序簽字。

      45、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應()作業證。

      46、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如環境復雜和非行政工作時間),動火作業應()。固定動火區獲取由消防隊劃定并懸掛固定動火區牌。

      47、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8、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9、特殊動火作業:在()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0、重大危險源范圍內動火作業按()(甲醇罐區、lng罐區、液氨庫、硝酸銨庫區)辦理。

      51、動火作業應有(),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5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措施。

      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嚴禁超過()%。

      5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嚴禁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嚴禁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8、鐵路沿線()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嚴禁小于(),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嚴禁小于(),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0、作業完畢應(),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

      6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在符合6.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

      63、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

      6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質有:一氧化碳、甲烷)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質有:氫、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

      c)受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6、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并達到如下要求:氧含量為()%,富氧環境下嚴禁大于23.5%。

      67、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

      68、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7.5中規定的個體();

      e)作業中應隨身攜帶有(),如報警儀發出報警,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9、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7.2要求的,應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70、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71、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作業期間監護人員嚴禁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72、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

      d)作業人員嚴禁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嚴禁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嚴禁摘下();嚴禁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嚴禁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手續。

      7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確需兩人以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必須由公司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現場落實安全措施后簽字,特別批準。

      74、盲板抽堵作業時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5、盲板抽堵作業時應對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施救措施。

      76、應根據管道內()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8、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并設專人確認、監護。

      79、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2008《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的要求選用(隔離式防毒面具),高處作業必須系()。

      80、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內嚴禁有動火作業。

      81、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措施。

      83、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

      84、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和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85、高處作業按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即33℃以上工作()分鐘和29℃-30℃工作()分鐘的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業場所()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 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ⅲ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相當于重強度勞動。);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7、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帶》要求的()。

      88、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或穿均壓服。

      89、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工具。

      90、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處()。

      91、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2022《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

      93、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崗位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95、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嚴禁持物,嚴禁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作業使用工具過程中必須采取工具的防滑脫措施,防止板子、鐵錘等失去控制。

      96、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

      97、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98、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

      99、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嚴禁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100、在進行5)范圍內禁止人員進入作業區

      101、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102、吊裝高度大于()需升級管理。

      103、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5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機動部審批。(應將吊裝方案與填好的《吊裝證》一并報機動部批準)

      104、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示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105、嚴禁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200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106、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107、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嚴禁()作業。

      108、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

      109、吊裝作業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

      110、吊裝作業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嚴禁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111、吊裝作業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方可正式吊裝。

      112、吊裝作業指揮人員應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1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嚴禁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時,嚴禁();嚴禁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嚴禁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嚴禁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嚴禁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

      b)嚴禁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嚴禁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嚴禁解開();

      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嚴禁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

      115、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

      116、吊裝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

      117、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嚴禁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6.4.2要求。

      118、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嚴禁接入電網。

      119、動力和照明線路應()。

      120、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21、臨時用電應設置(),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2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嚴禁(),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嚴禁小于(),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嚴禁超過(),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嚴禁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

      123、臨時用電單位嚴禁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24、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特殊情況嚴禁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25、動土作業前,應檢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26、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27、動土作業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28、動土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29、挖掘坑、槽、井、溝等動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挖出的泥土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嚴禁在土壁上()攀登;

      c)嚴禁在坑、槽、井、溝()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嚴禁在坑、槽、井、溝內()。

      130、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嚴禁進入機械();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31、動土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作業現場。

      132、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33、動土作業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

      134、斷路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保衛部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要求。

      135、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等交通警示設施。

      136、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37、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38、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并報告保衛部恢復交通。

      139、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證、未卸壓排放置換加盲板隔離或斷電進行檢修作業、動火作業前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進入受限空間未進行氧含量、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分析,按()處理。

      140、特殊作業前未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每次考核責任人50元。

      141、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未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項考核責任人50元。

      142、特殊作業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未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規定考核。

      143、特殊作業生產單位未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的,每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未()作業證的,每項考核持有人50元。

      第4篇 化工企業斷路作業安全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有限公司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 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

      3.3、 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 道路作業警示燈work beacon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 作業區 work area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 、總則

      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4.5、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5.7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業組織

      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2、 作業交通警示

      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6.3、 應急救援

      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6.4、 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第5篇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操作公司特種設備的工作人員。

      2、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機動叉車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制冷作業人員。

      3、叉車駕駛作業是指:倉儲部門成品及原輔材料的裝卸;

      電工作業是指:高低壓配電設備操作與維修

      制冷作業是指:氨壓縮制冷設備的操作與維修;

      4、國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取證和持證上崗要求;

      ◆執行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凡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認可的操作證件,方可獨立作業。

      5、公司、廠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執行液態奶事業部人力資源處下發的《事業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內部鑒定上崗規定》和《關于特種作業、關鍵崗位操作人員上崗、轉崗管理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頒發事業部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否則,不準上崗。

      6、公司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并定期進行考試進行考核。考試不合格的不準上崗。

      第6篇 作業現場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應于本公司各部門的各類安全檢查。

      3職責

      3.1設備動力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規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辦法實施工作。

      3.3各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由班組長負責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可分為公司級安全檢查、車間級安全自查、班組級安全檢查、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的特種檢查。

      4.1.1公司級安全檢查

      由總經理帶隊,各部門主管參與進行檢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進行。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匯總,分別提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4.1.2部門級安全自查

      由設備動力部長負責組織保衛部、行政人事部、保衛部以及各車間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4.1.3崗位級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回檢查,并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檢查。

      4.1.4.1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如何;特種作業是否持證上崗;對忽視安全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4.2安全活動是否認真開展,各種記錄資料是否齊全。

      4.1.4.3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是否堅持了領導值班,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是否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不按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執行、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無脫崗、串崗、睡崗等違紀情況。

      4.1.4.5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4.6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生產現場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標志是否齊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志醒目,現場有無安全生產隱患。

      4.1.4.7對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中是否堅持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1.4.8查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生產設備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氣體等引發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及通風、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業環境,勞動條件是否符合相關安全防護的標準。

      4.1.4.9安全管理考核內容規定的安全檢查;

      4.1.5專業性安全技術檢查。

      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護罩、欄桿等安全裝置等;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4.1.5.1電氣檢查:車間內的照明不準接一相一地。電氣設施的金屬外殼保護接地、臨時線、配電及停送電裝置、設備、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4.1.5.2機臺安全防護裝置:如軸頭應有套、輪應有罩、臺應有欄、坑應有蓋等。

      4.1.5.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檢查:主要對危化品倉庫、煤粉倉等。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1.5.5庫房檢查:消防標識、消防設施、門窗、燈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4.1.6季節性安全檢查:

      4.1.6.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

      4.1.7節假日安全檢查:

      4.1.7.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4.1.7.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安全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4.1.7.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4.1.7.3.1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4.1.7.3.3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4.1.7.3.4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4.1.7.3.5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4.1.7.3.6各類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4.1.7.3.7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4.1.8不定期安全檢查

      4.1.8.1新、改、擴建裝置運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置開停工前、檢修后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4.1.9綜合性安全檢查:包括生產現場各方面的安全檢查。

      4.1.10事故現場調查與屬實:事故發生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實,在調查時,各單位負責人配合,并實事求是的介紹發生事故的經過和原因,不得隱瞞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檢查。

      4.1.11.1開展安全活動時,對各單位布置、進展情況的檢查;

      4.1.11.2對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7篇 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1 各部門應對動火作業、受限制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2 申辦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a.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指定專人向安辦提出申請。

      b.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辦簽發并進行監督,簽發部門應注重時效性。

      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a.注明作用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b.規定具體的防護措施和作業區域。

      c.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d.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a.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b.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志。

      c.防范措施應告誡所有作業人員,并按照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d.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拆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f.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4.2 作業行為管理

      4.2.1 各部門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生產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4.2.2 對危險性大的作業實行許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崗位及電氣、機械等設備

      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作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a.拉閘斷電,并采取開關箱加鎖等措施。

      b.驗電、放電。

      c.各相短路接地。

      d.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識牌和裝設遮攔。

      第8篇 路基作業安全措施制度

      1、夜間路基填土、攤平、碾壓等作業時,必須有照明設備。

      2、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作業交替進行。機上、機下人員必須密切配合,協同作業。當必須在機械作業范圍內同時進行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運轉后,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3、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并應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的地方指揮。駕機人員只能接受指揮人員發出的規定信號。

      4、挖掘作業時,發動機起動后,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上嚴禁站人。

      5、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時,應根據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9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 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 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 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 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10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第11篇 設備進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 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票》。進入設備作業票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統一管理,車間領導或安監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條 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辦理程序。

      1.進設備作業負責人向設備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

      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安排對設備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道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后向作業人員交底。在以上各種氣體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設備作業票》存根上,同時簽字。

      3.車間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批準作業。

      4.進入設備作業票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的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廠領導審批,廠安全監督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第七條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作業票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3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

      第九條 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 對工藝上裝催化劑行裝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廠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進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車間領導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設備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液度和含氧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極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爆炸極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進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設備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作業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票。

      6.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7.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廠安全監督部門批準。

      9.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10.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11.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3.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

      14.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空氣新鮮的上風口,并有人監護。

      15.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十二條 進入設備作業票是進設備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其為1年。

      第十三條 其他非生產區域的進入設備作業,可參照本制度。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1997年4月1日起執行。

      附:進入設備作業票

      進入設備作業票編號:

      設備名稱

      作業單位

      作業人姓名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分

      至年月日時分

      作業內容

      安全措施:

      1.所有與設備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斷開,進行工藝吹掃蒸煮。

      確認人:

      2.盛裝過可燃有害液體、氣體的設備,分析其可燃氣體,當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5%,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2%;含氧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指標。

      3.設備打開通氣孔自然通風雨小時以上,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呼吸器;但設備內動焊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方法補氧。

      確認人:

      4.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認人:

      5.帶攪拌機的設備要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志牌;上鎖或設專人監護。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電壓,電線絕緣良好。特別潮濕場所和金屬設備內作業,行燈電壓應12v以下。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有漏電保護。確認人:

      7.進入設備內作業,外面需有專人監護;并規定互相聯絡方法和信號:

      確認人:

      8.設備出入口內外無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確認人:

      9.盛裝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要求按規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試驗。

      確認人:

      10.嚴禁使用吊車、卷揚機運送作業人員。確認人:

      11.作業人員必須穿符合安全規定的勞動保護著裝和防護器具。

      確認人:

      12.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護用具。確認人:

      13.設備外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確認人:

      14.作業前后登記清點人員、工具、材料等,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確認人:

      15.對進設備作業人員及監護人進行安全應急處理、救護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確每個人的職責。確認人:

      16.涉及到其它作業按有關規定辦票。確認人:

      其它補充措施:

      確認人:

      氣體分析數據

      確認人意見

      監護人意見

      安全技術人員意見

      車間領導審批意見

      注:1.此作業票按進設備作業規定手續辦理。

      2.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后劃“√”。

      3.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內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各出一名監護人。

      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工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5.監護要攜帶《進入設備作業票》,并負責保管。

      進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批準的《進入設備作業票》方可作業。

      2.無《進入設備作業票》不作業。

      3.進設備作為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

      5.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如果有人違反進設備作業管理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第12篇 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檢修任務書的填寫

      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為大、中、小修,由廠(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生產部匯總,平?后,請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由生產部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部及供應物流部。

      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生產部下達。

      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項目,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

      檢修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經批準的檢修計劃,應該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參加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可靠。

      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設備所屬廠(車間)、部門負責進行,具體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設備交接制度

      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清除并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條:設備必須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直到達到動火要求為上。

      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后,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將設備交給檢修人員,并派熟悉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設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項目、設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桿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生產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

      焊接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須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焊接動火 ,看火人由設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濕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大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

      第十六條:使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基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善,并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

      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處檢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

      (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

      (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

      (3)安全設施、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

      (4)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須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處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

      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根據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

      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

      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須有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改變,需繼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

      第三十條:罐內動火作業,要辦理好動火證及入罐作業證。動火人離開時,不得將乙炔槍放入罐內,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

      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須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電器檢修

      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1)供電單位供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2)廠(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廠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

      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三十八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第四十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

      (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高處作業

      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

      (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為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襲擊,機械震動或設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

      (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

      (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

      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

      (3)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人監護。

      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

      (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堅固和蓋板蓋嚴,并要懸掛明顯標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須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系信號,并有專人監護。

      (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使用繩索捆扎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須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

      (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范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

      (1)由各生產單位,根據作業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后向生產部部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

      (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并經廠委會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檢查,主管副總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制度

      (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施安全的作業。

      (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

      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

      (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范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加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

      (2)動力設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許可證,應會同基建部門,仔細審核,并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動土作業,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主管副總批準。

      (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范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動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別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生產部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須根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

      (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須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避免工具、機械傷人。

      (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設經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支撐,頂寬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并報告生產部處理。

      (7)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

      (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作業

      第四十八條:本廠暫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于一般起重作業,由生產部請廠外起重隊進行。

      第四十九條:對于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工作前,必須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

      (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后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一致。

      (5)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

      (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

      (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設備、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規定

      第五十條:檢修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單位行,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生產車間協助進行清掃工作。

      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須設置圍欄,布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

      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裸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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