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處安全護衛部應急計劃制度
管理處安全護衛部應急計劃
1.目的:確保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的發展,使安全護衛工作保持正常狀態。
2.范圍:安全護衛工作。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應急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3.2各管理處負責應急計劃的貫徹實施,接受安全部的監督指導。
4.內容:
4.1分類:
4.1.1根據情節分為a、b二類。
4.1.2a類緊急情況:犯罪團伙的突然襲擊,重大火災、特大水災、臺風等自然災害。
4.1.3其余為b類:
4.2執行:
安全部對緊急情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控制。
4.2.1制訂《緊急集合方案》,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且負責組織實施與監督。
4.2.2制訂治安突發事件處理操作規程(包括:wi/b-032至wi/b-040),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且負責監督并組織實施。
4.2.3全體護衛人員須進行嚴格的半軍事化訓練、消防知識培訓和模擬實戰消防演習。
4.2.4各護衛班認真填寫《糾正措施報告》
4.3應急計劃的修改:由各管理處提出修改意見,經安全部修改并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按新計劃執行。
4.4相關文件與記錄:《緊急集合方案》
《治安突發事件處理操作規程》
《糾正措施報告》
第2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3篇 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辦法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強全體教職工對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責任意識,明確責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章可循,根據有關制度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責任人的確定
依據“誰當班誰負責;誰值日誰負責”的原則。事故責任人的對象為:
1、課堂
科任老師為第一責任人,班主任為第二責任人。
2、課間
值日老師為第一責任人,班主任為第二責任人。
3、*
班主任為第一責任人,相關人員為第二責任人。
4、餐廳、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崗為責任人。
二、責任事故的防范和處理方法
1、學校各班級、各任課教師,要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班主任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負責人要將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對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發現安全隱患,能處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學校安全主任應經常性地開展安全工作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3、校園內外,所有教師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都應及時制止、教育,并反映給學生的班主任,繼續加強教育。若視而不見,造成后果的,應追究相應責任。
4、值日教師要切實加強課間巡視,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時消除隱患。
5、校內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第一責任人應及時果斷采取措施先救助受傷害學生,及時和校醫取得聯系,同時,聯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積極參與救治,并及時與學生家長、安全主任取得聯系。需要送醫院的要及時送醫院救治。情況嚴重的,要迅速直接上報校長。
三、責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1、校內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第一責任人須寫300字以上的情況說明,經第二責任人(班主任、級組長或值日組長)簽字確認后,一式三份,分別交給班主任、德育主任。該情況說明作為今后辦理保險賠付、追究相關責任的第一依據,務必實事求是。
2、需要送往醫院救治或面見家長的,第一責任人要自始至終積極主動參與。
3、因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及其他故意行為直接造成學生傷害的,由當事教師完全負責(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學校對此公開批評并給予相應處罰。
4、因教師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造成學生傷害的,根據事故的性質、輕重,劃分相關人員責任,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廟下二中
2023年9月
第4篇 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報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處置調查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組長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
2、在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時,發現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的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3、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組織人員將食物中毒病人及時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余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必須在知道該事件起2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鎮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
5、報告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主要癥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6、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系電話:(餐飲單位電話和法人電話)
綦江區120急救指揮中心:120
綦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8618651
綦江區衛生局:85895000
第5篇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范本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公布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當事人因負傷親自完成報告有困難時,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或發生事故部門的領導有責任幫助完成報告。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級由所安全保衛部門或有關事故調查組認定。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衛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衛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并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完畢后,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后應立即報安全保衛部門,并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后,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衛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衛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計。
(三)、安全保衛部門按規定向分院上報月事故統計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況說明,季度終了后十天內,向科學院辦公廳報出季度事故統計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況的綜合說明。
(四)、事故發生48小時以后,仍未按規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責任。
(五)、事故現場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據,除特例采取緊急處置外,應嚴格保護現場,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現場或涂改實驗生產記錄值班記錄。
(六)、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科研處、安全保衛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第6篇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中心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 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 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 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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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8篇 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事故發生和職業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長白山管委會、池北區管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包括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
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管理權限
2.1.1. 各部門負責所屬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者予以處罰。
2.1.2. 運行科代表單位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者,予以處罰。
2.1.3. 各部門對每月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者,在本月25日前填寫處罰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送交財務科執行。
2.1.4. 運行科每月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者,在本月25日前填寫處罰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送交財務科執行。
2.2. 安全管理制度
2.2.1. 公司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2.2.2. 領導小組職責:在各項工作中,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上級法令、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全廠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對策,制訂安全管理目標及措施。
2.2.3. 單位職工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作業事項。要安全作業,注意保護自己,關注他人安全,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各種設備操作都要遵守操作規程,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
2.2.4. 車庫、庫房、檢修室嚴禁存放汽油和各種易燃品。違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2.2.5. 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公司、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人轉換工種,由安全員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通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3. 運行科安全生產職責:
2.3.1.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3.2. 負責公司職工的安全教育。
2.3.3. 負責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編制和使用管理。
2.3.4. 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對這些制度和規程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2.3.5. 參加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并負責統計上報。
2.4. 安全教育與培訓
2.4.1. 運行要自覺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技能。
2.4.2. 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全廠性的安全學習,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能、安全知識的考核。
2.4.3. 新進公司職工必須經過公司、部門、崗位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準上崗。
2.4.4. 調換工種人員、復工人員,必須經過部門、崗位二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準上崗。
2.4.5. 化驗、電工、金屬焊接(氣割)工、機動車輛駕駛工、鍋爐司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有害有毒物質檢測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取得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復審。
2.5. 安全器材、特種設備
2.5.1. 安全器材的配置,由運行科統一管理。
2.5.2. 安全器材的維護、保養,由使用部門負責,安全器材必須處于良好狀態,如有損壞,要立即上報,并盡快修復。氣體檢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定由所在部門負責,維護保養要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
2.5.3. 公司所購置的有關安全的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救護器材等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
2.5.4. 特種設備由運行科統一管理。
2.5.5. 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運行科組織,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5.6. 對違反各項安全制度予以100元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各部門負責人予以200元處罰,對主管領導予以100元處罰,對責任人予以300元處罰。
2.5.7. 運行科對事故的處理,在本月25日前填寫處罰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送交財務科執行。。
2.6. 安全檢查制度
2.6.1. 定期安全檢查
2.6.2. 每季度及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由分管經理帶領公司安全領導小組進行安全檢查。
2.6.3. 每月由運行科組織各部門檢查兩次,檢查記錄作為考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依據。
2.6.4. 各部門每月要進行兩次以上安全檢查。
2.6.5. 公司各級干部、職工,要經常在本職范圍內進行安全檢查,邊查邊改。
2.6.6. 各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
2.6.7. 凡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做好記錄,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定質量的原則,限期解決。
2.6.8. 各部門每月對所屬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者,在本月25日前填寫處罰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送交財務科執行。
2.6.9. 運行科每月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安全生產者,在本月25日前填寫處罰通知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送交財務科執行。
2.7.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7.1. 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消防水龍帶、消防水龍頭、消防桶、消防锨、滅火器等。
2.7.2. 各種消防器材由運行科負責,實行分片管理的原則,誰使用誰管理。
2.7.3. 滅火器、消防锨、消防桶、消防沙應定點存放于室內明顯和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挪動,改變存放地點。
2.7.4. 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
2.7.5. 水龍帶、水龍頭、消防扳手應定點放置在消防栓附近,其存放位置應明顯、取用方便、安全、不得與生產用水龍頭、水龍帶、扳手混用,不得隨意挪動和用于其它目的。
2.7.6. 全體職工應熟悉本崗位內各種消防器材的存放地點、性能及使用方法。
2.7.7. 各種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發現損壞、失效、遺失等現象,要及時報告。
2.7.8. 消防器材的購置、發放、配置應由運行科統一管理。
2.7.9. 各種消防器材要定期維修檢驗,由運行科負責進行。
2.8. 違反安全生產的處罰
2.8.1. 凡違反安全生產規程者每次每項罰款100元。
2.8.2. 每月處罰超過3次以上者,除正常處罰外,停止工作,進行安全教育,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安全教育期間停發工資。
3. 中控室安全生產規程
3.1. 在中控室內計算機上,只允許進行與設計工作內容有關的操作,不許進行其它無關的操作。
3.2. 必須在接到分管經理或生產技術科批準后方可從微機室遙控開、關現場設備,并預先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確保設備及人員的安全。
3.3. 嚴禁外部軟件(磁盤)在中控室微機上使用,以免帶入病毒對系統硬件和軟件造成破壞。
3.4. 全體人員應熟練掌握各設備的操作方法,嚴格按要求操作,避免損壞硬件和軟件設備。
3.5. 機房內嚴禁吸煙,禁止攜入易燃易爆物品。滅火器由專人負責保管,并保證人人都會使用滅火器。
3.6. 嚴禁在中控室使用熱水器、電烙鐵等電器工具,以免引發火災。
3.7. 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中控室內,并嚴禁對微機進行任何操作。
4. 水區安全生產規程
4.1. 進入水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必須穿戴適當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2. 格柵間要保持通風良好,進入前應先打開通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4.2. 進入地下井、水渠及池底進行作業時,首先要通風換氣,然后用監測儀器或動物檢測、允許動火處也可進行蠟燭檢測,確認無毒氣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要穿戴安全帶及空氣呼吸器,作業中保持通風且連續監測毒氣濃度,并有兩人以上做地面監護。
4.3. 由運行科組織,定期檢測工作環境、泵房、集水井、排泥泵、格柵間處的硫化氫濃度。
4.4. 操作各種電器設備時要嚴格執行安全用電操作規程,穿好絕緣鞋,防止電擊。
4.5. 維修、保養設備時要在斷電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并在開關處懸掛標志牌,且須有兩人以上配合操作。
4.6. 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時,嚴禁擦試設備運轉部件,沖洗水不得濺入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分。
4.7. 在搬運、吊裝、移動設備時應防止跌落、砸傷。使用起重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操作,起吊物品時要捆綁牢固,吊運要平穩,嚴禁吊物下站人或作業。
4.8. 鐵柵、鐵制蓋板、池蓋、井蓋、如有腐蝕,損壞,需更換時,應及時上報。
4.9. 在設備控制室、進水泵房、格柵間、鼓風機房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消防器材,職工必須掌握必要的消防滅火知識。
4.10. 在生物池、二沉池上作業時,要防止墜落或跌入池中,遇風、雨、雪天氣時要穿好救生衣、安全帶方可上池、上橋作業。
5. 鼓風機房安全生產規程
5.1. 值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絕緣鞋。
5.2. 手動開停電動鼓風機必須先與配電室聯系,經配電室同意后方可操作。
5.3. 嚴禁用易燃、易揮發物品擦拭設備。如果設備上有油漬必須立即擦除,含油抹布不能放在設備上,設備周圍不能有易燃液體。
5.4. 機房內和機器上的懸掛說明、安全標志和標志牌,在任何時間都必須嚴格遵守。
5.5. 機房內嚴禁煙火,防消結合,對設備線路等引起的火災,應采用1211三氯甲烷滅火器。
5.6. 不得隨意開停鼓風機,盡量避免使用“事故停機”,以免損壞鼓風機。
5.7. 在設備啟動后,禁止堵塞入口或站在入風通道口。嚴禁隨意在進入通風廊道內丟棄雜物。
5.8. 定期檢查設備所有主部件是否接地良好。
5.9. 鼓風機房內禁止存放與其無關的物品。
6. 脫水機房安全生產規程
6.1. 上班前應穿好一切防護用品,加藥時必須穿膠鞋以防滑倒、摔傷。
6.2. 脫水機和濃縮機運行時,應按操作程序操作,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3. 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車報修,嚴禁運行中排除故障。
6.4. 脫水機房內要按時通風,禁止吸煙和使用各種電熱器具。
6.5. 脫水機房地面要定時清刷,防止摔傷,并保持通道暢通無阻。
6.6. 使用桁吊要兩人操作,一人指揮,一人操作,桁吊臂下嚴禁站人。
6.7. 機房不得存放與其無關的物品,非電工人員不得私自檢修各種電器設備,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7. 加藥間安全生產規程
7.1 加藥間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方可上崗操作。必須熟悉加藥設備的性能,結構和有關安全用藥知識,掌握運行操作規程。
7.2. 嚴格執行加藥機運行操作工藝,運行前必須首先打開通風設備,檢查防護設備是否完好。
7.3. 經常檢查巡視水壓表、流量計等是否保持穩定,如發現不穩定應及時調整,并做好記錄。
7.4. 更換藥劑時,必須戴防毒面具。
7.5. 管理人員必須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7.6. 加藥設備停止運行后,由當班人員按操作規程的步驟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離開。
7.7. 運行過程中,管道泄露要及時報有關部門。維修時應由兩人進行,必須戴防毒面具。
7.8. 化學藥品裝卸過程中,必須兩人以上操作,必須穿戴好防護服。注意吊臂下嚴禁站人。
7.9 加藥間,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火作業。
8.配電室安全生產規程
8.1. 嚴格遵守電業局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無證人員不得獨立操作變電設備,有證人員按相應等級操作。
8.2. 與配電室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8.3. 外單位參觀、培訓人員經分管經理同意后方可進入配電室,進入前應登記。
8.4. 配電室內嚴禁晾曬衣服。
8.5.配電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6.應堅持按時巡視,發現險情先行處理并及時上報有關業務部門。
9. 電工安全生產規程
9.1. 從事電工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電工證方可上崗。
9.2.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定期檢查、校驗,以確保有效使用。
9.3. 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電業部門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架設。
9.4.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和斷電。
9.5. 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留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要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并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9.6. 在高壓設備上操作要嚴格按電業部門的規定執行。
9.7. 新建線路和檢修完工后,送電前必須認真檢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關人員聯系好后方可送電。
9.8. 電氣設備停電后,或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閘門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觸及設備和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9.9. 如遇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開,然后進行滅火,對帶電的滅火應用干式滅火器,四氯化碳等。
10.化驗員安全規程
10.1. 嚴格執行化驗室檢測設備與器皿的操作規程。
10.2. 一切試劑瓶要有標簽,有毒品要注明。劇毒品要專人保管使用,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10.3. 凡能產生有毒和刺激性氣體的操作,須在通風柜內進行,使用易燃品要遠離明火。
10.4. 處理無機化學品不許用口嘗,吸取溶液時要用洗耳球等抽吸方法。
10.5. 在稀釋硫酸時,應當一面攪拌,一面慢慢將硫酸注入水中,禁止將水直接注入硫酸內。
10.6. 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火源,關閉電閘,然后用砂子覆蓋。
11. 鍋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11.1.鍋爐工要嚴格遵守鍋爐運行安全規定。
11.2. 嚴格按規定的溫度、壓力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溫度和壓力。
11.3. 鍋爐房嚴禁外單位出入。鍋爐的安全設備要經常檢查,不得私自拆卸安全裝置。
11.4. 鍋爐在運轉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爐。
11.4.1. 鍋爐嚴重缺水,經加水仍看不到水位。
11.4.2. 給水設備失靈。
11.4.3. 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其中之一失靈。
11.4.4. 鍋爐整體發現漏氣、漏水、危害安全運行。
11.4.5. 熱交換器壓力溫度驟然升高。
11.5. 司爐人員應按規定做好鍋爐及運行系統設備的維護、保護,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或上報分管領導。
12. 汽車駕駛員安全規程
12.1.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行車嚴禁超速、客貨混載等。對車輛的各種燈光、剎車部分要經常檢查。凡駕駛員自行負責的部分在交警檢查時出現的罰款自負。
12.2. 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制動、燈光、喇叭、轉向、儀表、傳動、輪胎等各部機件是否安全可靠,嚴禁帶故障行車。
12.3.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并應采取相應的防震、防碰、防火等安全措施,避免緊急制動,運輸上述物品嚴禁與其他物品同車混裝,嚴禁在人員密集處、交叉路口及危險區域附近停放。
12.4. 車輛修理時,必須支撐牢固后,方可進入車底工作。
12.5. 在冰雪天氣中行車要裝防滑鏈條。
12.6. 駕駛員應切實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停車后的例行保養工作。
12.7. 駕駛人員除應認真執行上述規程外,還必須嚴格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并做到服從指揮,集中精力,謹慎駕駛,禮貌行車,確保交通運輸安全。
12.8. 生產車輛在出車前,安全員、機械技術員要對本單位工作日的生產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一律禁止作業,并做好當日的車檢記錄。
13. 附則
13.1. 本制度解釋權歸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13.2. 以上各條款如與上級文件精神有抵觸,按上級文件執行。
13.3. 本制度從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要求編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類: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措施;
5、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10篇 基建規劃處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要始終堅持和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建施工方針。
2、基建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由市安檢大隊和施工單位負責。
3、在基建過程中,必須把學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施工區要相對獨立(有獨立圍墻),原則上應是遠離學生教學區和生活區的情況下施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讓學生進入施工區域。
4、在基建過程中,對民工的安全問題,應由承包方來負責。對民工的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不得隨意進出教學區和生活區,宿管要做好防盜工作。
5、基建規劃處要經常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在建施工項目進行檢查、督促,確保施工的安全。
第11篇 軟基處理濕噴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我標段軟基處理濕噴樁施工段落為:k8+549-k8+609、k10+225-k10+393.8和k10+430.5-k10+541.5,處理數量為72394米/9593根。為了確保安全和質量,我部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安全操作
1、攪拌樁機進場后,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機長安排人員裝機、豎支架、布設臨時用電,做到安全合理;
2、每次施工前,由施工員負責對攪拌機進行安全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強行施工;
3、操作手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練掌握攪拌樁機施工操作規程;
4、所有用電開關必須有保險裝置,禁止用銅絲或其它導體代替專用保險絲,所用電纜線必須完好不破損,不漏電,接頭部位必須包扎好,用干燥的絕緣物支架起來;
5、固定式機械要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在平坦堅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撐架架牢,并保持水平。
6、氣溫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具均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7、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厚料、積水放盡,并清潔保養機械,清理工作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8、固定式攪拌機的操縱臺應使操作人員能看到各部工作情況。儀表、指示信號準確可靠,電動攪拌機的操縱臺應墊上橡膠板或干燥木板。
9、傳動機構、工作裝置、制動器等,均應緊固可靠,保證正常工作。
10、作業中,如發生故障不能繼續運轉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將攪拌筒內的混凝土清除干凈,然后進行檢修。
二、材料管理制度
1、材料到場采用專人簽收交驗制度,施工隊制定專人簽字,不得臨時找人代簽。
2、工程用材料提前向專業工程師申請,具體提前的時間長短視情況定。
3、合同外材料由施工隊負責采購。
4、工程用材料不得挪做他用,如有發現按照挪用材料量的5倍處罰。
水泥:按試樁結果定量使用;不得少于設計水泥量。
5、材料到場必須做到:堆碼整齊以十包水泥疊放為標準高度,不同批次分開堆放。
6、水泥搬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人為損耗,嚴禁工人使用鐵鉤搬運水泥。
7、水泥的應用:需按水泥進場先后,逐批使用以防廢棄。
8、周轉性材料,工程結束后按發放記錄歸還項目部,丟失部分按原價進行賠償。
9、水泥庫三面用篷布圍擋,庫內場地整平鋪設一層木板,并覆蓋兩層彩條布,庫外周邊開挖排水溝,確保水泥不受潮。
三、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制度
1、施工隊技術員根據項目部提供樁位布置圖,提前將樁位布置好,并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日下午6時前將前一天的資料上交。
2、樁機必須按項目部要求進行施工。
3、濕噴樁冬季施工時水泥漿管道必須從漿泵至鉆桿進行全面包裹,有效防止漿管受凍而產生堵管。
4、施工隊施工員按頻率每隔1小時測定水泥漿比重(理論為1.77g/㎝3實際施工不得小于1.7 g/㎝3)項目部人員將不定時抽查,如若發現不符合要求將重罰。
5、每日晚上12時配合項目部負責人、旁站監理進行水泥盤庫。
6、安排工人將水泥袋按每捆50包綁扎,以備旁站監理和現場負責人清點。
7、每臺樁機人員要充足,以確保樁機24小時正常施工。
四、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施工標識牌要擺放整齊
簽收人:
第12篇 教務處安全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保持校園環境穩定,保障各類教學活動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治安秩序,現制定教務處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強部門職工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值班和上下課要做好交接工作。每次上課前要考勤,追查短缺學生及原因,如有異常,及時向班主任匯報咨詢;平時上課要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嚴格禁止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注重心理教育。
三.實行日檢查制度,加強安全自檢,特別是實驗室、機房、圖書閱覽室、體育器材室、直觀室等,各室負責人注意防盜、防火、防漏。
四.學校實行“首遇負責”制度,首先遇到事故的老師要高度負責,妥善處理好事故。每位老師都要負責自己授課期間的學生安全,妥善處理期間出現的問題。
五.音、體、美上課時必須注意上課場所的選擇,不選超容量場所進行教學活動,體育課時進行的場地、所選器材等設施要符合體育活動安全標準和體育衛生標準,符合學生的年齡特點。
六.在體育課上,體育老師是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學生從進入操場,直至離開操場要對學生全面負責;在音樂教室上音樂課,音樂老師是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從學生走到音樂教室樓層,直至學生下樓要對學生全面負責;信息技術課,信息技術老師是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從學生走到信息技術教室樓層,直至學生下樓要對學生全面負責。
七. 根據教材特點或其它需要進行外出實踐活動的,必須要進行申報、審批制度,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對實踐活動過程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
八.凡因工作失職、責任心不強造成的事故,其后果由當事人負責。視情節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未盡事宜,當班人發現時及時匯報,否則后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