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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電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2 12:08:17 查看人數:53

      風電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第1篇 風電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1.職責

      1.1 風電場場長為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

      1.2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公司頒發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

      1.3 布置和組織安全保衛宣傳教育。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 風電場生產區是電力生產重地,為維護風電場內部治安秩序,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衛制度。

      2.2 凡進入升壓站進行設備檢修的檢修測試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要憑工作票,有權單獨巡視升壓站和風力發電機的人員也要執行有關規定。

      2.3 非本公司人員應經風電場場長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含風力發電機塔架內),進場后應遵守風電場的規定不得攜帶危險品、不得在禁煙區內使用明火和吸煙,不準吸游煙。聽從風電場值班人員的指揮,注意環境衛生,適時離開,不得亂竄。同時風電場值班人員須做好出入登記手續。

      2.4 非本公司人員,一律在生活區接待,不得進入生產區,同時做好登記手續,留宿須經風電場主任同意。

      2.5 未經風電場場長批準,不準對生產區內的設備設施進行攝影、錄像。如需要相關數據、資料,須經風電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2.6 運行值班人員每天要定時巡邏檢查,注意外來人員進出。

      2.7 參觀實習人員應辦好手續,并指定專人陪同,進入風力發電機應戴安全帽。

      2.8場區內物資帶出大門,須經值班長批準后方可離場,并做好登記手續,否則值班人員有權查扣。

      2.9 進入生產區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按章處理,按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者,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2篇 風電場安全工作交底制度

      1 適應范圍

      本安全工作交底適用于在我公司風電場進行風電機組維修、維護作業的相關方。

      2 基本要求

      2.1 在我公司風電場工作的相關方必須為其所有雇員辦理人身保險。

      2.2 在開工前必須先行到我公司主管部門辦理現場工作票。

      2.3 中節能(內蒙古)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直接相關方有義務對其相關方及所雇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到現場作業。

      3 安全要求:

      3.1 吊裝安全

      3.1.1吊裝過程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作業人員必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做到忙而不亂,仔細認真。

      3.1.2 吊裝過程中指揮人員應及時與吊車、塔上和塔下人員保持聯系。

      3.1.3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吊裝現場,場內不得大聲喧嘩。

      3.1.4 塔架在10m/s以上風速不能進行安裝,風輪在8m/s以上風速不能進行安裝 。

      3.1.5下雨天、大霧能見度較低時不能進行安裝。

      3.1.6在安裝過程中,如聽到雷聲,應立即將塔上人員撤離機組,人員嚴禁在機組附近逗留。等到雷聲消失2個小時后才能繼續作業。

      3.1.7遵守“十不吊”的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主(特別是小鋼橫板)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大霧天影響視力和大雨時不準吊。

      3.2 對起重設備和吊裝用具的檢查及人員要求

      3.2.1吊裝前應對所有的起重設備、吊裝工具和索具等進行必要的檢查、試驗和試運轉。

      3.2.2吊裝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起重設備、吊裝附件和索具等的情況。若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進行檢查處理。

      3.2.3各種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與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準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3.2.4機械設備進入作業點,單位工程負責人應向操作人員進行作業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

      3.3 風電機組作業安全要求及防護措施

      3.3.1進入塔筒之前要檢查并穿戴好自己的安全用具(安全帽,絕緣防砸鞋,安全帶、防墜落滑塊、助爬設備所佩戴的止跌扣、手套)。安全用品出現隱患的禁止爬塔。

      3.3.2 攀爬塔架前,開啟塔架照明燈,通知中控室后,將風機手動停機并置于維護模式,防止監控系統通過遠程進行啟動。

      3.3.3 攀爬塔架前,必須帶好通訊設備(手機或對講機),以防出現安全事故與外界聯系。

      3.3.4 在對風力發電機組進行維修、維護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線路暢通無阻。

      3.3.5 在機艙工作時,要配備高空作業救生包或逃生包。并在工作前選好固定點。

      3.3.6 如有專項的整改或技改工作必須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作業風險分析、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具體操作人員的技術、安全培訓記錄。

      3.3.7 高空作業時,至少應有兩人相互配合工作。安全帶掛鉤應系在以固定好的主要部件上。

      3.3.8 在機艙內工作時,不要佩戴安全帶,以免安全帶卷入轉動部位,發生意外。

      3.3.9 多人攀爬塔架時必須一個爬上去另一個才能開始爬,并且在通過樓梯口后必須關閉樓梯口處的蓋板,防止物品從敞開的樓梯口落下,砸傷下面的人員。

      3.3.10 在風機內作業完畢時,一定要點清工具和配件。避免遺漏在風機內,造成人員和設備不必要的損失。

      3.3.11 在維護和維修過程中,如果有必要卸下安全防護罩,在維護和維修工作完成后,必須將所卸下的安全設備立刻重新裝上,并加以檢查。

      3.3.12 維修或維護工作完成后,需把廢油、抹布、廢紙、廢飲料瓶等全部回收到地面,隨車帶回廠區并進行妥善處理。

      3.3.13 在艙外作業時,禁止大小便。

      3.3.14 注意用電安全,防止觸電。在進行電器維修時應先對設備斷電、驗電、放電、接地線,如需進行帶電操作時,應使用相應級別的絕緣工具。

      3.3.15 當有人員在機艙外工作時,禁止人員、車輛靠近風機下方。

      3.3.16 當使用機艙尾部吊裝口進行吊裝作業時,禁止人員、車輛靠近風機下方。必要時加引導繩。

      3.3.16 在使用機艙尾部吊裝口進行吊裝作業時,機尾必須偏航至35kv線路的背面。

      3.3.17 有人員在輪轂內工作時,風輪必須在鎖定狀態且機艙內必須留有專職監護人。

      3.3.18 在進行涉及火險的工作時,必須提前與業主溝通,并與業主單位主管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證,并嚴格按照規定逐一實施。員工必須隨時把滅火器放在身邊,以便立刻消除發生的火災。 在進行涉及火險的工作時,員工不得停留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高層中。

      3.3.19在塔筒內爬梯必須有保險繩,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梯級上的任何油脂和殘渣必須立即清除掉,以防止攀登人員滑倒墜落。

      3.3.20岀艙時所用的加長繩必須是掛雙鉤,一個鉤掛住后才可松開另一個鉤,單鉤絕對不允許岀艙。

      3.3.21在維修完一臺風機后,清理作業遺留垃圾、清點作業工具。準備啟動風機前應確保工作人員已全部離開機艙到達地面,并通知中控室。

      3.3.22 如果在機艙進行作業時聽到雷聲,應立即停下所有工作,人員迅速撤離風機,在雷聲停止后一小時才允許上機繼續作業。

      第3篇 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本制度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規定了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則,適用于場內生產運行、維護檢修及各承包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管理內容

      2.1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2.1.1 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工作認真,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2.1.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2.1.3.1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機械操作工、登高架設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辦法:

      2.2.1 未受過專門訓練人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權的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允許工作。

      2.2.2 焊工應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腳面應有鞋罩,并應配有白光眼鏡,電焊手套和橡膠絕緣鞋。

      2.2.3 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2.2.4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2.5 不準在帶有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2.2.7 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進行焊接時, 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對于存有殘余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必須打開蓋子,清理干凈。對存有殘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堿水沖洗干凈,并將其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作業。

      2.2.9 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應做好防止高空墜落措施,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凡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2.2.10 在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加強通風,嚴禁向容器內輸送氧氣。同時應有防觸電的措施,并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2.2.12 電焊工在合電焊機刀閘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應正常,合閘時應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焊工上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辦法:

      2.3.1 起重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3.2 起重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3.4 起重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 起重機械操作工安全管理辦法:

      2.4.1 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4.2起重機械操作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操作起重設備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機械操作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4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4.5 起重進行操作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5機動車司機安全管理辦法:

      2.5. 1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駕駛證,不適應駕駛員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2.5.2 嚴禁酒后駕駛,違者調離駕駛員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5.3 各種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廠內不得超過10km/h。

      2.5.4 嚴禁將車輛交于非駕駛員駕駛,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調離駕駛員崗位。

      2.5.5機動車除駕駛室按規定坐人,其他部位嚴禁載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

      2.5.6機動車駕駛員每季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交通法規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6 登高架設工安全管理辦法

      2.6.1登高架設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6.2登高架設工應該身體健康,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登高架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設工應應掌握各種環境下登高架設的標準、要求,并熟悉各種架設、拆除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6.4登高架設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6.5 登高架設工每年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上崗。

      2.7.特種作業人員由風電場統一進行造冊登記管理,每2年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專業培訓復試合格,發怔單位核準注冊后有效。

      3管理目標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

      第4篇 某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從技術上落實安全生產的過程管理和控制,規范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依照***風電場及水電*安裝分局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的規定,結合***風電場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風電場工程項目每一項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單項工程項目,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都必須編制相應實施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分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等,這些施工技術文件中,必須包含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重要危險源部位,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技術文件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項目部經理、副經理、總工、工程技術部、工程質量部、安全管理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會簽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備案。

      第三條 重要危險部位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應報魯荷金風電場、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并經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 在進行工程技術文件交底的同時,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程技術部、質量部、安全部、生產施工作業班長、技術員、骨干分子,均要參加接受安全技術交底活動,并簽字備查。對從事作業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由施工作業班長、技術員進行。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效果負責,生產技術部門應加強檢查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發現問題或不足時,應及時補充和修訂;安全監督部門應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行責任負責追究制,即措施編制、交底、實施、監督按安全職責負責,項目經理應對措施實施所需的資源投入予以保證,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 對于不執行和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情況給予100~200元的處罰。

      第5篇 風電場防風防凍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風電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人身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結合風電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風電場防風防凍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防火、防風、防凍安全大檢查,做好防凍物資的儲備工作。

      2.當室外溫度達到0℃時,及時投入設備的電加熱裝置;

      3.對防風雪密封不好的設備(如:端子箱、機構箱、臨時電源、箱式變壓器等)采取臨時防雪封堵措施,遮罩防凍罩,防止進雪造成事故;

      4.下雪后要及時檢查變電站設備的積雪情況,當積雪有可能引發事故時,要及時清除;

      5.大霧天要及時檢查變電站設備是否有閃絡現象,當閃絡有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6.下雪后要及時將屋檐的冰溜、變電站設備及架構上的冰溜清除干凈。人員在行走時要與屋檐、變電站設備及架構保持足夠的距離,防止冰溜落下傷人;

      7.下雪后要及時將員工經常行走的道路上冰雪清除干凈,防止員工摔傷;

      8.風電場瞬時失電時要及時檢查故障原因,若為場內原因組織人力盡快恢復,若電網原因請及時聯系電網調度,問清原因,必要時切換場內用電系統,投入備用電源或啟動柴油發電機發電,確保場內生活用電的正常運行;

      9.冬季上風機作業,攀爬梯子前先把鞋底冰雪清除干凈,并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的發生;

      10.冬季上風機作業必須進出輪轂時除按規定系好安全帶,要將鞋底的油污、冰雪清理干凈,同時要將輪轂表面的積雪、覆冰、積水清除干凈后再進出輪轂;

      11.冬季在風機附近作業時,應注意觀察葉片、塔筒的積雪、積冰情況,禁止長時間停留在風機葉片下和塔筒旁邊,防止冰溜落下傷人;

      12.冬季在風機附近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好安全帽,車輛停放在上風向且距風機保持50米的距離;

      13.冬季若風機葉片因積冰嚴重造成停機再次啟動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及有關專業人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啟動,防止造成設備損壞;

      14.風雪天、大霧天要盡量控制車輛外出,若必須使用車輛時,應匯報風電場領導,車內至少有2人且保持通訊工具暢通,防止外出人員迷路。

      15.必須接臨時電源時,應核算好電纜容量,認真考慮布線走向、電加熱裝置的擺放位置,與易燃物保持足夠的距離,防止引發火災;

      第6篇 風電場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管理制度

      1.總則

      為加強風電場現場生產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保證人身電網設備安全,依據《安規》、《風電場運行規程》及上級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票管理規定

      2.1 電氣工作票(簡稱“工作票”)制度是《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重要組成部份,是“三票”管理(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制度之一。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電網安全、設備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

      2.2 工作票是允許在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進行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技術措施的書面依據。

      2.3 在風電場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及作業安全措施票有下列5種:

      l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附錄1);

      l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附錄2);

      l風機工作票(附錄3);

      l事故應急搶修單(附錄4);

      l作業安全措施票(附錄5);

      2.4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2.4.1 風電場場長為工作票現場管理的負責人。

      2.4.2 安全生產部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執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2.5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及安全責任(見第9.工作票的使用與考核)

      2.6外單位施工人員

      2.6.1電網公司系統內的施工單位應將經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送交主管風電場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2.6.2電網公司系統外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現場、具有安全施工經驗,并經主管風電場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批準備案后,持“施工許可證”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工作。工作票簽發人及負責人由新天科創公司相關人員擔任。

      3 工作票執行規定及原則

      3.1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的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相關場所的工作:系指雖在變電站(發電廠)場區內的工作,且從事的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建筑物維護等工作。

      3.2 填用各類工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3.2.1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安全措施者。

      3)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4)直流保護裝置、通道和控制系統的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5)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2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步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大于《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6)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3.2.3填用風機工作票的工作為:

      進入風機工作需將風機變壓器停電的工作。

      風機控制系統盤柜二次接線、照明、加熱等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葉片、輪轂、齒輪箱、剎車盤等轉動設備上的注油、檢查、測試以及風速儀、風向標、航空指示燈等機艙外部的工作。

      發電機、偏航系統、變槳系統及電纜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液壓系統及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螺栓力矩的測試緊固。

      3.2.4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變電站發生事故,應急搶修能在7小時內恢復設備運行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填寫事故搶修單,否則填寫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

      3.2.5 填用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

      1) 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風機工作票及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需同時填寫作業安全措施票。

      2) 作業安全措施票應填寫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施工注意事項,不得與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互相替代。

      4.第一、二工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4.1第一種工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4.1.1單位:風電場名稱

      4.1.2簽發編號:

      例:10-00-001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4.1.3 工作負責人:填寫現場工作負責人姓名

      4.1.4 工作班組:**風電場檢修維護小組

      4.1.5 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填寫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10人以上可寫10人,在第10人姓名后加“等”。

      “共 人”:填寫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所有工作人員的總數。

      4.1.6工作任務欄:

      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填寫實際工作地點和檢修設備雙重名稱。如:“110kv設備區 1號主變101開關”;全站停電的工作,只填“**kv **變電站”。

      工作內容: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及設備調度編號(名稱)。如“101開關檢修、試驗、清掃”。

      4.1.7計劃工作時間: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4.1.8安全措施:左側內容,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已執行”欄是由工作許可人確認完成左側相應的安全措施后,在“已執行”欄內劃“√”。

      當左側欄內的某項安全措施無法完成時,(如:應合接地刀閘,但由于現場接地刀閘不能操作而改為掛接地線時)工作許可人要在未執行項右上方劃×,并在右側“已執行”欄內具體注明原因,同時在“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欄內填寫實際完成的安全措施,并加以詳細說明。

      4.1.8.1應拉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

      填寫因工作需要而應拉開的所有開關和刀閘,包括填寫前已拉開的開關和刀閘。只填寫設備編號,不填寫設備名稱(有重復編號的,以電壓等級區分)。

      填寫原則:先高壓、后低壓;先一次、后二次;先室外、后室內;先開關、后刀閘;先保護屏的小開關、后保險。

      例:101、102開關,101-2、101-4、102-2、102-4刀閘、

      2201開關,2201-2、2201-4刀閘、

      將301小車拉至檢修位置

      2201、101、301控制電源開關或2201 101 301控制保險

      4.1.8.2應裝接地線、應合接地刀閘:

      填寫因工作需要合上的所有接地刀閘。接地刀閘只填寫調度編號,并注明共幾組。

      例:2201-47、2201-27、101-47、101-27接地刀閘

      裝設的攜帶型接地線,要注明裝設的地點和組數。接地線的編號由工作許可人根據實際情況在填寫人留出的空格處填寫。

      例:“在2211-5開關側掛(×)號地線”;“在2211-2線路側掛(×)號地線”。

      4.1.8.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措施:

      填寫因工作需要所裝設的絕緣擋板、臨時遮欄(包括網欄、圍欄、伸縮式遮欄、固定遮欄、警示帶等統稱為“遮欄”)、標示旗和所懸掛的各種標示牌等,注明裝設和懸掛的地點或設備名稱。絕緣擋板的裝設應有編號,并注明裝設地點。

      措施填寫順序按先一次、后二次;先室外、后室內;先遮欄內、后遮欄外;先出口、后通道;先掛牌、后掛旗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在 *號變、***、***、***開關、電流互感器、端子箱四周設置遮欄,向內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設置出入口及檢修通道。在*號變、***、***、***開關處掛“在此工作”標示牌。

      在相鄰的***、***運行設備間隔架構上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

      在*號變控制、保護屏前、后分別掛(放)“在此工作”標示牌。在相鄰的***、***運行設備屏設置遮欄并掛“運行設備”標示旗。現場裝設的安全固定遮欄、臨時遮欄,應做到將檢修設備和運行設備可靠、明顯地隔離。遮欄裝設規范,出入口要有明顯標志。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如果線路有人工作,應在線路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工作地點設置“在此工作”標示牌。在安全圍欄面向停電檢修區,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填寫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的安全措施;

      許可人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鄰運行設備懸掛“運行設備”標示旗和裝設安全遮欄或室內圍欄;在調試、檢修設備上懸掛“調試設備”標示旗等。

      對安裝在固定遮欄內的檢修設備應填寫“打開××遮欄門、取下固定遮欄上的‘止步,高壓危險’及架構上的‘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等標示牌”,并面向工作地點掛 “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4.1.8.4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

      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應將工作地點四面及上下方鄰近的帶電部分全部填入,施工設備的同一電氣連接部分斷開后的帶電部分也應填入,并提出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或增設專人監護等。

      使用吊車工作時簽發人應注明鄰近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并要求設專人監護。

      4.1.8.5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根據現場情況填寫對施工人員的特殊安全要求,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沒有需補充的安全措施應為空。

      變電站內饋線開關線路側有工作時,應將線路側隔離開關把手上懸掛的“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填寫在本欄中。

      4.1.8.6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填寫工作票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及時間。

      4.1.8.7收到工作票時間:

      值班運行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審查無問題后,立即填入收到工作票日期及時間并簽名。如發現問題及時返回,重新填寫或補充完善。

      4.1.8.8確認本工作票1-7項:

      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審核工作票無誤,且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并由工作負責人在所執工作票 “安全措施” 欄右側“已執行”欄劃內“√”。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雙方確知,并分別簽名,工作可以開始,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的日期及時間。

      4.1.8.9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后在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及運行人員收執的工作票分別簽名,以示確知。

      4.1.8.10工作負責人及工作班人員變動情況:

      工作負責人非特殊情況不準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由原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工作負責人只允許變更一次。

      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停下工作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再進行開工。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所收執的工作票上。

      工作票簽發人在現場時:工作票簽發人通知值班負責人,向工作負責人說明原因,并命令全體工作班成員暫停工作,集中撤離工作現場,收回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將工作票交給現工作負責人正式辦理交接手續。雙方認為無問題后,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現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給值班負責人并經許可后,帶領全體工作班成員進入工作現場,宣布開始工作。

      簽發人不在現場時:簽發人將變動情況分別通知原、現工作負責人和值班負責人,同時命令全體工作班成員暫停工作,撤離工作現場,由現、原工作負責人認真進行交接,雙方認為無問題后,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值班負責人代替簽發人填寫變動時間并簽名,并將變更情況在“備注”欄內注明,經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若原工作負責人因故必須離開工作現場而新工作負責人不能及時到達工作現場時,工作班內又沒有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工作負責人的工作,原工作負責人應令工作班終止工作,撤離工作現場,向許可人交回工作票。待新工作負責人到位,重新向許可人履行許可手續后,帶領全體工作班成員進入工作現場,開始工作。

      工作人員變動時,由工作負責人填寫變動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在對新增加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進行簽名,方可允許其開始工作。

      4.1.8.11工作延期:

      工作不能按計劃完成時,當日工作,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二日以上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日辦理申請延期手續。經批準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延長的時間,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雙方簽名。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否則重新辦理工作票。

      4.1.8.12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使用一天的工作票不必填寫):

      a工作票可使用十五個工作日,每日收工后,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人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后雙方簽名并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復工重新辦理許可手續,雙方簽名后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開現場班前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b 如工作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應重新填寫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連續工作,但應在原工作票的“備注”欄內注明,并蓋“已執行”章。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施工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后,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人員詳細交待施工情況和遺留缺陷,會同運行值班人員驗收設備、核對現場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內容,雙方簽名并記入終了日期及時間,工作方告終結;

      c 二次工作人員在工作前,值班運行人員必須認真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工作(校驗、處缺等)后,值班運行人員應進行驗收,檢查由二次工作人員所做的臨時措施是否恢復,記錄填寫是否清楚、明確,其后值班運行人員方可予以結票;

      4.1.8.13工作終結:

      工作結束后,清理工作現場及所有材料、工具,工作負責人應進行周密檢查無問題,所有人員撤離工作現場,設備及安全設施全部恢復到開工前狀態。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并填寫相關記錄等。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名方告工作終結,并由工作許可人在工作負責人所執工作票的第一頁右上角空白處蓋“已執行”章。工作負責人可帶領工作班全體成員撤離變電站。

      4.1.8.14工作票終結:

      臨時遮欄、標示牌已拆除,常設遮欄已恢復。值班運行人員根據調度命令拆除工作地點全部接地線、拉開全部接地刀閘后,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票終結時間并簽名,方告工作票終結。并在工作許可人所執工作票的第一頁右上角空白處蓋“已執行”章。

      4.1.8.15備注:

      a 需設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監護工作地點及具體工作內容。設置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現場,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返回后方可恢復工作;

      b “其他事項”填寫工作票中需補充的內容。

      4.2第二種工作票格式及說明

      4.2.1 單位欄:**風電場

      4.2.2編號欄:

      例:10-00-001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4.2.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填寫現場工作負責人姓名

      4.2.4 班組:**風電場檢修維護小組

      4.2.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填寫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10人以上可寫10人,在第10人姓名后加“等”。

      “共 人”:填寫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所有工作人員的總數。

      4.2.6 “工作任務”欄:

      “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雙重名稱”: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的雙重名稱。

      室外:變壓器設備區: *號主變;220kv設備區: ****開關;110kv設備區:(***線) ***開關;35 kv設備區:(***線)***開關;10 kv設備區:(***線) ***開關 ;保護、控制室:*號變保護屏、控制屏。

      室內:***kv設備區:(***線) ***開關;保護、控制室:***保護屏、控制屏。

      4.2.7“工作內容”: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及設備調度編號(名稱)。如“**開關**缺陷處理”,“**保護校驗”

      4.2.8“計劃工作時間”欄:

      按照計劃工作時間填寫。

      4.2.9“工作條件”欄:

      詳細填寫注明停電或不停電(或其它性質工作),工作地點鄰近四面及上下方保留帶電設備名稱。

      4.2.10“注意事項(安全措施)”欄:

      填寫因本項工作所做的所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包括因工作需要斷開的低壓開關、刀閘及熔斷器;帶電工作時,繼電保護、自動裝置的投、退情況;遮欄、標示牌懸掛情況;相關設備的運行情況及安全距離;防止發生事故的其他安全措施等。

      簽發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及時間。

      4.2.11“補充安全措施”欄:

      由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范圍內的設備運行情況和作業環境需要特殊注明的注意事項及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沒有補充的事項可以為空。

      4.2.12“確認本工作票1-8項”欄:

      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審核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雙方簽名并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日期及時間。

      4.2.13“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欄: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工作班全體人員明確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后,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后在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及許可人員收執的工作票分別簽名,以示確知。

      4.2.14“工作票延期”欄:

      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運行負責人提出申請(屬于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值班運行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簽名,并填寫相應的日期及時間。

      4.2.15“工作票終結”欄:

      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遮欄、標示牌、電源、壓板等設備和安全措施恢復到許可前狀態,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共同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名,并填寫日期及時間,工作票方可終結。

      4.2.16“備注”欄:

      工作許可人填寫需補充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等;在指定位置加蓋“已執行”或“作廢”章。

      5. 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及使用說明

      5.1 填寫與許可

      1)事故應急搶修單應由工作負責人根據搶修布置人布置的搶修任務填寫。手工填寫應用黑色或藍色筆,不準使用紅色筆或鉛筆。搶修單一式二份,填寫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否則應重新填寫。

      搶修任務布置人:

      應由公司檢修維護部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擔任。搶修任務布置人應掌握安全生產實時信息及電網、設備運行狀況和事故現場情況,并具有指揮、協調搶修工作的能力及權利。

      2) 事故應急搶修單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事故應急搶修單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運行日志。

      3) 事故應急搶修需進行的倒閘操作,必須經相關調度批準,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4) 搶修工作負責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不得離開搶修現場。

      5.2 填寫格式

      1)“單位”欄:

      如:“**風電場”

      2)“編號”欄:

      填寫風電場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順序號。

      例:“10-001”

      10----年份

      001---順序編號

      3)“搶修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

      填寫事故搶修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姓名。

      4)“班組”欄:

      填寫搶修工作班組的名稱。如“**風電場檢修維護班”。

      5)“搶修班人員(不包括搶修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參加搶修工作的人員姓名(10人以上可寫10人,在第10人姓名后加“等”)。“共 人”:填寫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所有工作人員的總數。

      6) 搶修任務(搶修地點和搶修內容)欄:

      a“搶修地點”:

      填寫實際搶修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

      如“110kv設備區 1號主變101開關”

      b“搶修內容”:

      填寫搶修工作的具體內容(處理缺陷工作應注明缺陷內容)。

      如“110kv設備區 1號主變101開關事故搶修”

      7)“安全措施”欄:

      a 填寫因搶修工作需要拉開的所有開關和刀閘(包括搶修前已經拉開的開關和刀閘);

      b 填寫因搶修工作需要斷開的二次設備:低壓交直流開關、刀閘、保險等;

      c 填寫因搶修工作需要裝設的接地線和應合的接地刀閘(絕緣隔板),并注明裝設的具體地點;

      d 填寫因搶修工作需要裝設的臨時遮欄、標示旗及標示牌等,并注明裝設的具體地點或設備名稱。

      8)“搶修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欄:

      填寫搶修設備鄰近的前、后、左、右、上、下各方帶電部分及其注意事項。

      9)“事故應急搶修單的1-5項由工作負責人 根據搶修任務布置人 的布置填寫”欄:

      由工作負責人填寫。

      10)“經現場勘察需補充下列安全措施”欄:

      工作負責人根據變電站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后的運行方式以及設備元件損壞情況,填寫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經許可人(調度/運行人員) 同意后,已執行”:

      由工作負責人填寫許可人(值班調度員/值班運行人員)姓名、日期和時間。

      11)“許可搶修時間”欄:

      許可人帶領搶修工作負責人查看事故搶修現場、交待安全措施、辦理許可手續后,填寫許可日期和時間并簽名。

      12)“搶修結束匯報”欄:

      搶修工作結束后,清理工作現場及所有材料、工具等,工作負責人進行檢查無問題,所有人員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向許可人匯報搶修工作結束,并會同工作許可人進行檢查、驗收后,填寫現場設備狀況及保留的安全措施、搶修工作結束時間、相關記錄,雙方簽名,在事故應急搶修單右上角空白部位加蓋“已執行”章,方告事故應急搶修單終結。

      6.風機工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6.1單位欄:**風電場

      6.2編號欄:

      例:10-00-001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6.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填寫現場工作負責人姓名

      6.4 班組:**風電場檢修維護小組

      6.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填寫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10人以上可寫10人,在第10人姓名后加“等”。

      “共 人”:填寫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所有工作人員的總數。

      6.6 “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欄:

      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及風機的故障名稱。

      工作地點如“***風電場*期,***線路,***風機。”

      工作任務如“處理***故障”,“處理***缺陷”

      6.7 “工作條件和安全措施”欄:

      根據現場情況填寫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具體措施,包括斷開風機升壓變跌落保險,裝設接地線及鎖定風機遠程控制操作程序,斷開風機內部的斷路器、開關和保險等工作。防止發生事故的其他安全措施以及為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逃生措施等。

      6.8 “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欄: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工作班全體人員明確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安全措施后,在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及許可人員收執的工作票上分別簽名,以示確知。

      6.9 計劃工作時間:根據風電場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許可工作時間:根據風電場批準的許可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6.10“工作延期”欄:

      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運行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值班運行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簽名,并填寫相應的日期及時間。

      6.11“工作票終結”欄:

      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風機斷路器、開關、保險、遠程操控程序等恢復至工作狀態,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共同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名,并填寫日期及時間,工作票方可終結。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位置加蓋“已執行”或“作廢”章。

      6.12“備注”欄:

      工作許可人填寫需補充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等;

      7.作業安全措施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7.1 作業安全措施票必須與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風機工作票配合使用。每張工作票必須附帶作業安全措施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并收執。

      7.2 作業安全措施票格式填寫:

      單位:×××風電場

      班組:×××檢修維護班

      編號:編號必須與工作票編號一一對應。

      例 10-00-001-y(r、f)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y:第一種工作票,r:第二種工作票,f:風機工作票

      7.3工作地點及工作任務欄:填寫工作票所列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

      7.4作業小組負責人及作業人數欄:填寫工作票負責人及作業人數。

      7.5 作業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所列作業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

      7.6 危險點欄:填寫本項工作中應注意的危險點及重要注意事項。

      7.7安全措施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保證本項工作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相關技術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

      7.8 工作安排人由工作票簽發人簽名并填寫工作安排日期。

      7.9 作業人員簽字欄: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工作班全體人員明確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安全措施后,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后在作業安全措施票上分別簽名,以示確知。

      7.10 作業完畢后在作業安全措施票右上角空白位置加蓋“已執行”章。

      8.變電站(發電廠)倒閘操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8.1單位欄:**風電場

      8.2編號欄:

      例:10-00-001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8.3發令人欄:填寫操作票發令人姓名,發令人由風電場值長擔任。

      8.4受令人欄:填寫操作票受令人姓名,受令人由風電場主值及副值擔任。

      8.5 發令時間、操作開始時間及操作結束時間欄:由操作監護人進行填寫。操作監護人由風電場值長或主值擔任

      8.6 監護操作、單人操作、檢修人員操作欄:根據操作的性質及方式進行選擇。

      8.7 操作任務欄:填寫發令人下達的倒閘操作任務。

      8.8 操作項目欄:根據系統運行方式填寫倒閘操作任務的正確操作順序及步驟。每操作完一步,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進行復查。

      8.9 備注欄:填寫因故中斷倒閘操作的原因及說明。

      8.10 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值長)簽字欄:應在倒閘操作前,確認操作票所列內容正確無誤后分別簽字。

      9.工作票的使用與考核:

      9.1風電場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管理應遵循《電業生產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以下簡稱《安規》)中的有關規定。“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的保存期至少為一年。“三票”管理要先把住執行前的審核關,考核重點應放在執行過程中,嚴禁無票作業、無票操作。所有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應認真書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手工書寫的工作票、操作票應用仿宋體(簽字除外)。

      9.2工作票

      9.2.1 工作票使用前必須統一格式、按順序編號,一個年度之內不能有重復編號。

      9.2.3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前一個工作日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網絡傳送。但傳真傳送的工作票許可應在正式工作票到達后履行。第二種工作票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工作的許可人,事故應急搶修單可在工作開始前按規定手續辦理。

      9.2.4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

      9.3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9.3.1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9.3.2第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前申請(屬于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準),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第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9.4工作票所列人員基本條件:

      9.4.1工作票的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9.4.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

      9.4.3工作許可人應是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或檢修操作人員(進行該工作任務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員);工作許可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氣工作人員。

      9.4.4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安規》的人員。

      9.5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9.5.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9.5.2工作負責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9.5.3工作許可人: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9.5.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9.5.5工作班成員:

      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9.6工作許可要求:

      9.6.1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9.6.2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9.6.3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9.6.4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9.6.5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的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的同意并及時恢復。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

      9.7工作監護要求:

      9.7.1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9.7.2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9.7.3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實驗、光纖回路檢查等),而且現場設備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的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同時在它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

      9.7.4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9.7.5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9.7.6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反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9.7.7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9.8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要求。

      9.8.1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道,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開現場站班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9.8.2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任何人員不準將停電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識牌,恢復常設遮攔,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識牌。

      2)應在所有道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9.8.3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2)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

      3)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實驗。

      9.8.4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9.8.5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9.8.6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在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

      9.8.7待工作票上的臨時遮攔已拆除,標示牌已取下,已恢復常設遮攔,未拆除的接地線、未拉開的接地刀閘(裝置)等設備運行方式已匯報調度,工作票方告終結。

      9.8.8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9.8.9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1年。

      9.8.10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9.8.10.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9.8.10.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票。

      9.8.10.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9.8.10.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9.8.11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9.9工作票的考核

      9.9.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季度末對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匯總,并統計分析合格率及存在的問題,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每季度對公司所轄風電場的工作票進行統計、匯總、檢查、考核。如有不合格者每張扣除工作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50元。

      9.9.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10)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執行”或“已作廢”章。

      10.操作票的使用與考核:

      10.1倒閘操作

      10.1.1倒閘操作應根據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指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指令應準確、清晰,使用規范的調度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和受令人應先互報單位和姓名,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雙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雙方都要錄音并做好記錄。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應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順序。對指令有疑問時應向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執行。

      10.1.2倒閘操作可以通過就地操作、遙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遙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設備應滿足有關技術條件。

      10.2倒閘操作的分類

      10.2.1監護操作:由兩人進行同一項的操作

      10.2.1.1監護操作時,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做監護。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運行人員操作,運行值班負責人監護。

      10.2.2單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0.2.2.1單人值班的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操作時,運行人員根據發令人用電話傳達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復誦無誤。

      10.2.2.2實行單人操作的設備、項目及運行人員需經公司發電運行部批準,人員應通過專項考核。

      10.2.3檢修人員操作:由檢修人員完成的操作

      10.2.3.1經公司安全生產部考試合格、批準的本單位的檢修人員,可進行220kv及以下的電器設備由熱備用至檢修或由檢修至熱備用的監護操作,監護人應是同一單位的檢修人員或設備運行人員。

      10.3操作票

      10.3.1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員填用操作票

      10.3.2操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票面統一;手寫操作票票面應使用仿宋體填寫并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的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票項目,并分別手工或電子簽名,然后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檢修人員操作時由工作負責人)審核后簽名。

      10.3.3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10.3.4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10.3.4.1應拉合的設備{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倒閘)、接地倒閘(裝置)等},驗電,裝拆接地線,合上(安裝)或斷開(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空氣開關、熔斷器,切換保護回路和自動化裝置及檢驗是否正確無電壓等。

      10.3.4.2拉合設備{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倒閘)、接地倒閘(裝置)等}后檢查設備的位置。

      10.3.4.3進行停、送電操作時,在拉合隔離開關(倒閘)、手車式開關拉出、推入前,檢查斷路器(開關)卻在分閘位置。

      10.3.4.4在進行倒負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檢查相關電源運行及負荷分配情況。

      10.3.4.5設備檢修后合閘送電前,檢查送電范圍內接地倒閘(裝置)已拉開。接地線已拆除。

      10.4倒閘操作的基本條件

      10.4.1有與現場一次設備和實際運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統模擬圖(包括各種電子接線圖)。

      10.4.2操作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命名、編號、分合指示,旋轉方向、切換位置的指示及設備相色等。

      10.4.3高壓電氣設備都應該安裝完善的防誤操作閉鎖裝置。防誤操作閉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運行,停用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應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短時間退出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時,應經風電場場長批準,并應按程序盡快投入。

      10.4.4有值班調度員、運行值班負責人正式發布的指令,并使用經事先審核合格的操作票。

      10.4.5下列三種情況應加掛機械鎖:

      10.4.5.1未裝防誤操作閉鎖裝置或閉鎖裝置失靈的倒閘手柄或網門。

      10.4.5.2當電器設備處于令備用時,網門閉鎖失去作用時的有電間隔網門。

      10.4.5.3設備檢修時,回路中的各來電側刀閘操作手柄和電動操作倒閘機構箱的箱門。

      10.5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

      10.6倒閘操作的基本要求

      10.6.1停電拉閘操作應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電源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進行,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禁止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

      10.6.2 操作開始前,應先在模擬圖(或微機防誤裝置、微機監控裝置)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前應先核對系統方式、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度(單人操作時也應高聲唱票),宜全過程錄音。操作過程中應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步,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10.6.3監護操作時,操作人在操作過程中不準有任何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操作行為。

      10.6.4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發令人報告。待發令人再行許可后,方可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解鎖工具(鑰匙)應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禁止擅自使用解鎖工具(鑰匙)。若遇特殊情況需解鎖操作,應經防誤操作裝置專責人到現場核實無誤并簽字后,由運行人員報告當值調度員,方能使用解鎖工具(鑰匙)。單人操作、檢修人員在倒閘操作過程中禁止解鎖。如需解鎖,應待增派運行人員到現場,履行上述手續后處理。解鎖工具(鑰匙)使用后應及時封存。

      10.6.5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位置指示、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以上檢查項目應填寫在操作票中作為檢查項。

      10.6.6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高壓熔斷器或經傳動機構拉合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時,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禁止在就地進行倒閘操作。

      10.6.7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10.6.8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應將操動機構(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應進行遠方操作,重合閘裝置應停用。

      10.6.9電氣設備停電后(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觸及設備及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

      10.6.10單人操作時不得進行登高或登桿操作。

      10.6.11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和上級部門。

      10.6.12手動切除交流濾波器(并聯電容器)前,應檢查系統有足夠的備用數量,保證滿足當前輸送功率無功需求。

      10.6.13交流濾波器(并聯電容器)退出運行后在此投入運行前,應滿足電容器放電時間要求。

      10.7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0.7.1事故應急處理。

      10.7.2拉和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10.7.3上述操作在完成后應做好記錄,事故應急處理應保存原始記錄。

      10.8同一變電站的操作票應事先連續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編號,操作票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注明“未執行”字樣,已操作應注明“已執行”字樣。操作票應保存一年。

      10.9操作票的考核:

      10.9.1發電運行部應在每季度末對已執行的操作票收集匯總,并統計分析合格率及存在的問題,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每季度對公司所轄風電場的操作票進行統計、匯總、檢查、考核。如有不合格者每張扣除操作票操作人、監護人和值班負責人50元。(發令人如為本公司負責人,扣除50元。)

      10.9.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操作票:

      1)操作票無編號。

      2)操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 操作任務不具體,或操作地點不明確。

      5) 操作項目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操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7)未蓋“已執行”或“已作廢”章。

      11附則

      11.1 本制度由新天科創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1.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風電場項目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xxx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托授權書;

      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筑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稅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并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x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系,并書面報告說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并加強每班的巡回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并記錄在冊。

      第8篇 風電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風電場及其所處周邊村委的國家財產及人民生命安全,保障風電場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結合本風電場實際情況,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 兼職消防管理員職責

      為加強風電場及其周邊村委的消防管理工作,特聘用兼職消防管理員1名,負責監督風電場周邊村委及場區內的防火情況、消防設施、滅火器具、滅火用具的檢查、維護和消缺。建立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管理記錄,確保風電場的消防滅火器具處于最佳狀態。

      2.消防水系統的管理

      2.1 消防水系統是風電場專用滅火設施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移做它用。

      2.2 消防管理員每月末定期檢查風電場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井、消防栓、消防水輪帶的情況,發現損壞、丟失立即通知維護人員補充、修復完整。

      2.3 消防管理員每月末組織進行消防泵工作與備用的聯鎖切換試驗,并檢查消防水壓力、流量正常。

      2.4 每年9月15日前,由消防管理員督辦完成消防水系統的保溫工作,確保消防水系統保溫完善可靠,滿足越冬的要求。

      3. 消防器材的管理

      3.1 消防器材是專用于滅火作業的特種器材,嚴禁任何人擅自挪作它用,生產現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動用消防器材的,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3.2 生產現場、生活場所配置的消防滅火器材要定期檢查,確保每具消防器材的檢查周期不大于6個月,發現缺陷要及時修理更換。

      3.3 嚴禁埋、壓、占和損壞消防器具及設施,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4. 空氣呼吸器的管理

      4.1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是供搶險救護人員在濃煙、毒氣或缺氧的環境中進行滅火、搶險和救護工作的一種不可缺少的器具。每月檢查一次。

      4.2 檢查的內容:氧氣瓶外觀有無異常現象、氣體壓力低于28兆帕時應及時補充;托架、背帶完整好用,壓力表、報警器、減壓閥附件齊全正常;面罩完整無漏氣現象、供給閥靈活好用。

      4.3 建立臺帳,每次檢查完后進行登記,發現缺陷應及時消除。

      4.4 呼吸器每三年應到地市級勞動局壓力容器檢測中心進行壓力檢測。明確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5 對風電場運行人員要及時進行培訓,熟悉呼吸器的使用方法,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 防火檢查制度

      根據風電場所處的地理環境、有針對性地經常開展綜合性的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5.1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5.2 安全出口及應急照明的情況。

      5.3 滅火器材配置及火災報警的有效情況。

      5.4 生活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5 生產現場重點防火部位的檢修動火管理情況。

      5.6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6. 火災隱患整改

      6.1 對于在防火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分門別類及時處理。

      6.2 在生產重點防火場所吸煙、無動火票違章作業的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6.3 對于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有關領導匯報。確定整改的措施、整改時間,監督整改。

      7. 風電場消防組織機構:

      消防管理小組組長:皮華忠

      義務消防隊隊長:董菁,其余均義務消防員。

      第9篇 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 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 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 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采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并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干凈,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后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扣。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志。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五章 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 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第10篇 風電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司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因結合實際按照五定原則及時進行整改處理,不能馬上進行處理的應落實相應防范措施。

      第三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向分公司上報并提出整改方案進行徹底整改。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安全員應隨時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風電場生產負責人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編制整改措施,并由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方法和措施,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上級部門進行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班組、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班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部門,凡部門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整改責任單位要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

      第十四條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本檢查以月度安全檢查為主。

      第十五條安全員每季度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添加到安全隱患記錄備案。

      第十六條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本制度解釋權歸#########風電有限公司。

      2023年6月

      第11篇 某風電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職責

      第一條 風電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切實抓好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進行預測、預控。

      第二條 安全組織及目標

      (一) 風電公司應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安全工作。風電公司總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任副組長,總工程師及各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安監主管任組員。

      (二) 風電公司安監主管和風電場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管理、監督安全工作。

      (三)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員由該項目負責人兼任或指任。

      (四) 建立以風電公司、風電場生產管理部、班值為核心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風電公司控制事故、風電場控制障礙、班值控制異常的安全管理機制。減少障礙和異常,消滅事故。

      第三條 安全保障體系及職責

      (一) 安全領導小組任務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安全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施工工作的正常運作。

      2. 及時向上級領導及安監部門匯報生產和施工中的重大事故情況,接受他們的監督、指導和幫助。

      3. 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

      4. 組織有關單位、有關人員對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嚴重設備損壞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5. 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并開展安全考核評比和獎懲活動。

      (二) 風電公司總經理職責參照《員工手冊》執行

      (三) 風電公司副總經理職責

      1.副總經理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向總經理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提出貫徹的具體意見,組織落實。

      3. 組織編制年度安全目標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后組織實施。

      4.強化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健全 、落實各生產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主持編制好年度“兩措”計劃,做到項目、時間、負責人、費用落實,并負責督促實施。

      6.協助總經理具體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對自查和上級檢查發現的問題,包括重大隱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實到部門或專人并限期完成。

      7.協助總經理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監察體系的作用,經常聽取安監部門的匯報,支持安監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事故統計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領導責任。

      8.參加或主持(總經理不在時)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情況分析會,主持定期的安全生產碰頭會,及時確定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9.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班組,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總結安全生產經驗,落實安全獎懲辦法。定期參加班組一級的安全分析活動。

      10.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參加或主持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對事故做到“四不放過”。

      (四) 風電公司生產管理部門經理職責

      1.生產管理部門經理是本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按照本單位領導要求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安全施工工作。

      2.參加制定各項生產和施工安全目標計劃,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和施工經驗。對重大生產和施工項目應參加或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3.組織參加有關生產和施工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阻止并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及時通知相關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責任人,做好防患措施或限期整改工作。

      4.在簽訂生產、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安全生產施工要求與責任。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措施和獎罰規定。

      5.負責組織職工崗位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學習與考試,及時組織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6.對重要檢修、重大運行操作項目,參加或組織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并對措施的正確性、完備性承擔相應的責任。

      7.參加定期安全大檢查,深入生產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8.組織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分析、事故處理,提出防范措施。

      9.建立健全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風電場運行維護工作安全。

      (五) 風電場場長職責

      1.風電場場長是本場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值班長是本班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場、本班安全生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與安全生產措施,并組織實施。

      3.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知識學習及反事故演習。

      4.提高風電場運行維護人員的安全意識,培養一支能嚴格遵守風電場安全規章制度,在運行維護作業時,能嚴格按風力發電機與電氣運行操作規程作業的職工隊伍。

      5.定期檢查風力發電機與電氣安全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匯報,并及時排除故障,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重大事故,應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上報有關領導,以便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故障分析、處理。

      6.組織并參加事故原因分析,提出處理意見,事后以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報告事故原因、處理方法、處理結果。

      7.建立風電場安全生產技術檔案,開展安全生產評比活動。

      (六) 職工安全責任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行安全生產、安全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和措施,嚴格執行“兩票三制”,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2.正確使用、維護和保管安全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3.嚴格遵守持證上崗制度。

      4.作業前檢查工作現場,做好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傷害。

      5.在施工和運行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亂動。

      6.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7.尊重和支持安全員的工作,服從安全員的監督與指導。

      8.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意見和防范措施。

      9.每周參加安全活動,接受各級領導的安全檢查與安全監督。

      10.熟悉和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各類消防器材。遵守《風電場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條 安全監督體系

      (一) 各單位應建立獨立的安全監督體系,安全監察主管和安全員對各項安全工作實行監督,對上級安全監督機構負責。

      (二) 安全監督主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條例、規定和指令性文件,必要時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2. 參加制定公司的長遠安全規劃和一個時期的安全目標。監督“兩措”計劃的執行情況。

      3. 負責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法規、專業規程、安全作業規程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4.對安全設施、安全工器具、安全保護裝置、生產現場防火設施等的選型購置、使用及工程質量、設備質量進行檢查。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

      5.協助領導進行安全大檢查,深入基層,檢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生產設備上存在的隱患,必要時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責令主管部門限期整改。參加公司創一流和安全、文明雙達標的檢查工作。安全評價具有否決權。

      6. 以《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為依據,歸口管理事故的調查、認定和統計報告工作。事故統計報表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做到“四不放過”。

      7. 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時用快報、通報、錄像等手段向生產、基建、設計、制造、物資和科研等有關部門反饋安全信息。

      8. 參加工程驗收、移交生產階段全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9. 及時向領導建議表揚和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處罰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者。

      10. 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對企業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一條 安全教育

      (一) 各級領導必須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考試。

      (二) 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安全施工宣傳教育活動。每年年初和新項目開工前,應組織職工、外包單位進行風電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施工管理規定及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學習。

      (三) 建立健全三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認真做好對新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及培訓實習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工作,對變換工作、請假離場后復工的職工及違章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不斷強化職工安全意識。

      第二條 安全檢查

      (一) 風電公司每年春、秋季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兩次安全大檢查。

      (二) 風電場在本單位檢查前應組織自檢,在日常運行維護時,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應每周檢查一次。

      (三) 檢查包括: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也可以結合進行也可以分別進行。

      (四) 安全檢查應有詳細記錄,并及時統計分析各種設備、設施缺陷和不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落實整改。

      (五) 各級定期檢查時,相應各級領導應親自主持和參加。

      (六)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檢查安全生產安措、反措工作計劃落實情況。

      2. 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臺帳,報表。

      3. 檢查事故隱患、違章違紀、安全設施落實情況。

      4. 檢查事故處理落實情況。

      5. 檢查風力發電機、電氣設備及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維護保養情況。

      第三條 承包施工單位與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一) 風電公司新建工程項目,在施工招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為減少不安全環節,各單項工程承包單位不允許掛靠,不允許轉包。

      2. 為確保工程質量,必須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正規施工單位。

      3. 必須對承包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

      (二) 承包施工單位資質審查內容:

      1. 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 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 安全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殊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5. 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并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6.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辦法。

      (三) 工程開工前,承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按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四) 承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安全施工規定,服從發包單位在安全工作方面的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匯報安全工作。施工中發現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五) 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承包單位應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時必須派員監督。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 在施工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承包單位責任造成的事故應由承包單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七) 承包單位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工作,違反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時,風電公司有權按本單位職工違反規程制度的處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條 事故調查處理:事故類型、事故原因、處理方法、處理結果,應根據原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等進行統計,按月、年逐級上報。

      第12篇 發電廠、風電場特種設備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特種機械設備(器具)作業危險性大,技術性強,管理標準高,為保證特種機械設備(器具)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發電廠、風電場特種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機制的運行過程。

      2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發電廠、風電場鍋爐、壓力容器由動力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安技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包含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氣鍋爐和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b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2 每臺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2.3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均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2.4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組織整修,嚴禁鍋爐、壓力容器帶病運行。

      2.5 鍋爐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壓力容器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a 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鍋爐、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檢測。動力部門、質保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不得借故拒絕或拖延。

      2.7 鍋爐、壓力容器檢修,要在無壓力情況下,各種介質必須放清、洗盡后才能進行容器的修補,焊接工人必須持有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才能操作。

      2.8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管理、檢查。

      2.9 鍋爐、壓力容器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2.9.1 凡需購置鍋爐、壓力容器或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動力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由工程部門召集安技、保衛、生產、基建、動力等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包括會簽),并會同發電廠、風電場規劃部門、財務部門進行綜合平衡立項,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添置、更換或改修鍋爐、壓力容器。

      2.9.2 新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在指定的有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選購。

      3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3.1 發電廠、風電場的起重機械由工程部門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制造部門負責維修,安技部門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

      3.2 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包含橋式起重機、梁式起重機、電梯、簡易升降機以及0.5噸(含)以上的電動葫蘆,都屬管理范圍。

      3.3 每臺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安全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能投入運行。

      3.4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限位器、緩沖器、聯鎖裝置、信號裝置、緊急停止開關、限速器松、斷繩安全開關、掃軌板、轉動部位保護罩、滑線保護擋板等,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供電線路應有鮮明的色標和信號燈。在明顯的部位應標有最大的起重限載噸位,允許乘客的電梯應標明限載人數。

      3.5 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對帶有駕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專人駕駛,對地面操縱的梁式、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負責。

      3.6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和取得操作證后(專職駕駛人員取得上級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證,在地面操縱的非專職人員取得設備部門簽發的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3.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個不吊”:

      a.物體超負荷或鐵水包過滿不吊;b.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c.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橫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氣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3.8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一旦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9 電梯運載物品時,運載物一定要放置平穩、牢靠。不允許客貨混裝,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組織整修,嚴禁起重機械帶病運行。

      3.11 工程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需復檢的起重機械,應按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

      3.12 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起重機械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管理及檢查。

      3.13 起重機械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3.13.1 凡購置新的起重機械或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工程技術部召集設備、基建與安技等部門進行會審,并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3.13.2 新購的起重機械必須在指定的,并有上級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

      3.13.3 委托外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大修理,委外單位必須是經上級勞動部門認可、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

      3.13.4 列入基建項目中購置、安裝的起重機械,基建部門負責向上級勞動部門“報檢”,經檢測取得使用證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 發電廠、風電場機動車輛分成三類,第一類生產服務型載貨車輛,由后勤部門歸口管理;第二類接待用車輛,由總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第三類員工自備車輛,由保衛部門歸口管理。保衛部門與后勤部門行使車輛安全管理職能。保衛部門負責對車輛的年審、年檢換證、辦照工作和對車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衛部門、后勤部門、總經理辦公室以及安技部門,共同做好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安全行車。

      4.2 每臺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請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4.3 機動車輛整體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車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好。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4 車輛歸屬管理與使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等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車保管,派車必示安全行車和安全運輸注意事項,嚴按崗位經濟責任制執行獎懲考核。

      4.5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車輛號牌和駕駛證。

      4.6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發電廠、風電場發布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違者必定追究責任,并予處罰,直到依法處理。

      4.7 按照有關規定只允許在發電廠、風電場界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含各種電瓶車、推土機、鏟車等),操作人員應該絕對遵從,不準任意和私自駛離界圍。屬于發電廠、風電場內部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應循具體規定如下:

      a 駕駛人員需經過上級勞動部門培訓,領取發電廠、風電場內部機動車操作證,方可駕駛車輛;

      b 駕駛車輛時,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駕駛與所持證件不相符的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坐,車廂內禁止載人;

      c 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應斷電關鎖門窗;發電廠、風電場內道路時速在10公里以下;進出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倉庫拐彎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8 從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資運輸的人員和車輛,要具有危險物品資格證書方能運行,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發電廠、風電場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謹慎和嚴密地組織作業過程,確保安全行駛裝卸,萬無一失。

      4.9 車輛調動或更換駕駛人員時,應認真組織交接。調動的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優良,隨車工具、附件齊全。交換車輛時應由部門分管領導或車隊長(班長)親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項。

      風電場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十二篇)

      1.職責1.1 風電場場長為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1.2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公司頒發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1.3 布置和組織安全保衛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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