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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十一篇)

      發布時間:2024-04-11 12:10:16 查看人數:15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各個有靜電發生的生產崗位,除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外,同時執行本制度。

      (二)在生產過程中造成靜電積累,靜電荷不易泄漏時,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總接地電阻應少于108歐姆。嚴禁穿化纖服裝和鐵釘鞋作業。

      (三)在易燃易爆崗位操作,嚴禁用黑色金屬敲、鏟、撞擊設備和鐵質容器,防止突然產生放電,引起燃爆。

      (四)鐵質容器儲存汽油、溶劑等易燃易物品時,搬動要輕拿輕放。不準在地上拖動,防止產生放電,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劑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時,嚴禁火種接近,并及時處理,防止發生火災。

      (五)嚴禁用泵直接向桶內噴射易燃溶劑,必須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閥門要緩慢開啟,不準開足,防止沖擊過大產生靜電。輸送溶劑的管道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塑料軟管、塑料軟管。金屬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裝(移)油或其他易燃液體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內。檢尺或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七)靜電消除器的安裝必須緊固,接地引下線端連接不準有松動脫落;導線中間不準有接頭,如有異常未經電氣專業人員檢查,確認完好,不準使用。

      (八)靜電消除器應保持清潔,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體,如有應及時消除,但動作要輕、慢。

      (九)架設靜電消除器兩頭端必須高低一致,感應距離應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靜電設備、裝置、接地等安全措施,應在工程設計時,做到“三同時”。投入使用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修,并將檢查、維修情況記入卡片檔案。

      第2篇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個有靜電發生的生產崗位,除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外,同時執行本制度。

      (二)在生產過程中造成靜電積累,靜電荷不易泄漏時,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總接地電阻應少于108歐姆。嚴禁穿化纖服裝和鐵釘鞋作業。

      (三)在易燃易爆崗位操作,嚴禁用黑色金屬敲、鏟、撞擊設備和鐵質容器,防止突然產生放電,引起燃爆。

      (四)鐵質容器儲存汽油、溶劑等易燃易物品時,搬動要輕拿輕放。不準在地上拖動,防止產生放電,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劑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時,嚴禁火種接近,并及時處理,防止發生火災。

      (五)嚴禁用泵直接向桶內噴射易燃溶劑,必須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閥門要緩慢開啟,不準開足,防止沖擊過大產生靜電。輸送溶劑的管道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塑料軟管、塑料軟管。金屬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裝(移)油或其他易燃液體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內。檢尺或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以后進行。

      (七)靜電消除器的安裝必須緊固,接地引下線端連接不準有松動脫落;導線中間不準有接頭,如有異常未經電氣專業人員檢查,確認完好,不準使用。

      (八)靜電消除器應保持清潔,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體,如有應及時消除,但動作要輕、慢。

      (九)架設靜電消除器兩頭端必須高低一致,感應距離應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靜電設備、裝置、接地等安全措施,應在工程設計時,做到“三同時”。投入使用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修,并將檢查、維修情況記入卡片檔案。

      第3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區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桿等;嚴禁在上述區域穿脫衣服和穿易產生經典的服裝進入該區域;嚴禁在上述區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并保證其導電性能。

      4、在有經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表、戒指等。

      5、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6、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后進行。

      7、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8、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

      9、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采取自流方式。

      11、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的安全流速,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1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13、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4、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15、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互聯接地。

      16、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鉆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連接,并應有防松裝置,均應涂上工業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17、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8、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采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采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并必須可靠接地。

      19、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20、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盡量采用齒輪傳動。當采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21、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22、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

      第4篇 充裝站安全防火、防爆、防雷電、防靜電、防毒制度

      1、充裝場地及供氣點要嚴禁煙火。

      2、氣瓶有殘液(殘氣)時,應用回收裝置進行封閉式回收,嚴禁亂倒殘液(殘氣)。

      3、進入充裝場地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裝置。

      4、充裝場地所有特種設備、儀表衡器、消防器材、避雷及靜電接地裝置必須請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檢測與檢定,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5、充裝場地電氣設施必須進行防爆處理。

      6、堅持充裝場地安全巡查制度,認真檢查儲罐、管道、閥門及其它附件結合處,嚴防泄漏中毒或燃燒爆炸。

      第5篇 加油站設備防雷防靜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于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后待罐裝油料達到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并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采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并接地。

      第6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企業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保衛部門為企業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檢測。

      3.3企業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定:

      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和檢測。

      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高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4.3.3進入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4.3.4對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定)。

      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4.4檢測: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7篇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范圍內凡對易燃、可燃液體的儲存、裝運等有關作業,均應嚴格執行上級公司頒發的《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

      第二條 嚴禁在罐區內灌裝化工液體料。

      第三條 防靜電接地不得與防雷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防雷、防靜電接地極每年必須進行檢查,并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防雷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電阻大于100歐姆的接地極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同時做好檢測維修記錄,加強防雷、防靜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尤其不得在該區域內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拭設備。

      第五條 為防止雷擊和靜電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減少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公司應認真做好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管理。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靜電設施常年處于完好狀態。

      第六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有專人管理。

      第七條 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防雷、防靜電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關部門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應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資料和管理臺帳。

      第九條 為避免信息通訊和電子儀表等弱電設備遭受雷擊侵害,公司在安裝防直擊雷防雷設施的同時,還應有防雷電波侵人措施。

      第十條 每年三月以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站對公司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委托時先行自查整改,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并經檢測站復查確認。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以及技改項目中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方案須組織審核或技術論證。工程竣工應按規定組織驗收,并要有驗收、測試的詳細資料,防止留下隱患,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被保護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場等)發生變化,超出防雷設施原設計保護范圍時,應參照第七條規定相應增加防雷設施。

      第十三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報廢、更新,應及時向公司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在使用中發生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公司根據事故性質必要時向公司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8篇 cng站消防、防雷防靜電安全制度

      為貫徹同志關于安全工作:“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確保國家、企業財產和人身安全,制定以下制度:

      1、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把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列入cng加氣站的議事日程,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的知識講座,定期檢查重點部位(壓縮機房、儲氣庫等)防火、防雷措施是否落實到實處,器材是否有專人管理。

      2、cng加氣站的主要負責人抓生產的同時,必須抓好安全,將消防、防雷、防靜電工作分解到班組,落實到人,實行逐級負責目標管理。

      3、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制度。公司每月對cng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加氣站實行每日巡查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好記錄,

      4、任何人禁止在具有火險、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經有關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

      5、進站充氣的車輛,應按指定的方向停放,加氣時汽車必須熄火,關閉車上所有電路開關,嚴禁在充氣時發動車輛,嚴禁在站內修車。

      6、消防、防雷、防靜電設施和器材,按消防、防雷主管部門及相應規范配備,并按規定定期檢查和更換。

      7、cng加氣站內嚴禁使用手機和吸煙,全體人員都有維護設施、預防災害的義務,一旦發生火險和雷擊,要立即切斷電源、氣源,迅速啟動消防預案。

      站內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上班,不得穿化纖制品和帶鐵釘鞋進入生產區。

      第9篇 加油站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靜電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于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后待罐裝油料達到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并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采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并接地。

      第10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民爆企業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保衛部門為企業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并定期請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檢測。

      3.3企業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屬跨接線。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定:

      a、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b、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c、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d、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和檢測。

      4.3.2在起爆藥(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雷管(裝起爆藥、裝延期藥、雷管裝配)、導火索、黑火藥、導爆藥、延期藥等生產工序工房的入口處應高導出靜電的門簾、扶手及靜電檢測儀,工房地面、工作臺面、椅子、肱、腳踏等應鋪設防靜電材料。

      4.3.3進入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鞋襪或棉布鞋襪,應戴手套或防靜電手套和棉工作帽,并應經靜電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人體對地電阻值為1.0×104--1.0×108ω。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4.3.4對4.3.2規定的生產工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定)。

      4.3.5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5.0×104--1.0×108ω。

      b、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4.4檢測:

      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檢測一次,防靜電地面一年檢測兩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11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 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表1

      分類

      特性

      0

      15℃時的蒸氣壓力(絕)大于101kpa(1、0atm)的液體

      0類以外閃點28℃以下的液體

      a

      b

      閃點28-45℃的液體

      閃點45-60℃的液體

      a

      b

      閃點60-120℃的液體

      閃點120℃以上的液體

      第五條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進油管

      緩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條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表 3

      電導率

      儲油設備容積m3

      <10

      10-50

      51-500

      >5000

      靜 置 時 間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bsp;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 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有可靠聯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

      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表 4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內

      扁鋼

      25×4

      40×4

      40×4

      園鋼

      φ8

      φ10

      φ16

      角鋼

      50×50×5

      鋼管

      dg50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系統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米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連接。

      4、在平行金屬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以便跨接連線。

      6、跨接連線選用多股6毫米25×4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線選多股10毫米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臺接地系統: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的管道、設備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歐姆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行。

      靜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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