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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6 21:02:07 查看人數:88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經公司選擇并簽定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門、各廠站、項目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總經理

      (一) 批準外包項目計劃,并監督各部門正確執行。

      (二) 授權委托代理人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條 分管副職領導

      (一) 負責合格承包商名錄的審定。

      (二) 負責重大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 安全監察部

      (一) 檢查監督相關單位外包資質審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 負責檢查監督外包項目安全手續執行情況。

      第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

      (一) 組織承包商資質審查,項目合規性調查管理。

      (二) 組織開展外包安健環監督檢查、反違章管理。

      (三) 組織總結和評價外包安健環管理工作。

      (四) 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第七條 財務部

      (一) 負責外包項目費用(含安全生產費)審批、預付、結算工作。

      (二) 負責對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的收支和賬目管理工作。

      (三) 負責外包項目施工期間安全文明違章罰款的收存、安全獎勵的支出以及賬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項目管理部門)

      (一) 組織或參加審查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負責工程施工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 組織或參與制定、審查施工合同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與要求。負責外包項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審查。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監護工作。

      (三) 協助和監督承包商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及過程管理等工作。組織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四) 組織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違規處罰、支付確認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承包商

      (一) 保證滿足安健環需要的相關資質,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 與發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嚴格遵守其規定。

      (三) 負責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

      (四) 負責工程施工所需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實施。

      (五) 負責施工人員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六) 接受安全監察部門、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外包安健環資質審查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組織外包項目的招標工作,投標要求中應將承包商安全資質、條件材料列入必備內容,作為重點審查項目。

      第十一條 承包商應提交《承包商安全審查表》(見附件1),提供本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材料,且內容應完整,否則應補充完善,并經監理審查確認(如果有),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由項目部審查,包含單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 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納入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二) 同類項目工作業績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業績證明,并注明是否發生人身傷亡等事故。

      (三) 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 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

      (五)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 項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 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項目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 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 簽訂外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發包方與承包商應簽訂《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由總經理或授權其他負責人代表公司與承包商具有資格的負責人簽訂,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協議中應當至少約定以下內容:

      (一) 工程概況,對項目作業內容、要求及危險因素進行描述。

      (二) 雙方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 雙方安全生產違約責任與處理。

      (四) 安全考核與獎懲標準。

      (五) 相關事故報告、調查等規定,包括發生事故雙方責任。

      (六) 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內容。

      第十三條 《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增加、補充的條款由項目管理部門擬定,安全監察部對協議內容、條款進行審查,明確承包商現場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監護人及發、承包雙方安全責任。《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執二份,應作為工程資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協議涵蓋施工項目全過程,超出施工范圍的仍需單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承包商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樣本見附件3),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章 承包商入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承包商按《安健環監督項目表》(見附件4)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管理檔案、材料,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檔案。

      第十七條 承包商完成項目管理機構組建,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手續后,可為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入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十八條 入場安全教育。

      (一)各單位應對承包商提供和解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應督促承包商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記錄;必要時可對其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準許入場作業。

      第十九條 入場人員備案

      承包商進入公司作業現場的人員,如:負責人、專職安全監察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特殊作業人員等,應事先進行備案,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承包商入場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時應進行作業資格審查,并重新備案。

      第六章 施工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將承包商納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控。工程開工前,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負責人及主要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書面證據

      第二十一條 承包商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執行(有監理的項目由監理審批,項目部門監督,無監理的項目由項目經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 承包商不得對外包項目項目進行轉包,進行分包應符合國家規定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況的承包商將分包合同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 承包商應嚴格履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監督和培訓體系,制定和落實安健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滿足項目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應資料和記錄。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人員基本情況名冊、安全培訓記錄、安全協議、承包商施工機具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應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項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起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工程進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執行、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安全保護用品使用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各種違章行為、未經許可隨意變動工作范圍的及時制止,并有權停止其工作,對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通知承包商負責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施工現場物品存放安全,對易燃易爆藥品(雙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劑)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時應遠離熱源,且與易燃品分開存放,設“禁止煙火”等警示性標志,并按規定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的安健環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宣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或督促監理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承包商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確保承包商將安全費用按計劃足額用于采購更新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部門要檢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安全監察人員、施工機械、車輛、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 對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遷、消防設備安裝檢修、爆破等有特殊規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檢查其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資質認可證件;對承攬電氣、壓力容器、承壓管道等施工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察部應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必要時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 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動時,應報項目管理部門,新進場人員應經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應隨時向承包商傳達上級安健環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報等,督促承包商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制度、文件、事故通報,分析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承包商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以及經濟處罰,施工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并立即停工,組織人員撤離;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應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據工作范圍、作業環境以及項目的特點,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并制定施工現場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落實塵、毒、噪聲、高低溫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 承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以保證有效識別。

      第四十條 實行監理的項目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關健作業, 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安全監察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七章 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包商若發生安健環事故,應立即上報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 按照《安健環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時,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承包商退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承包商應辦理《承包商退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退場移交目錄,完善退場審批制度。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分包專業隊伍進場施工安全制度

      專業分包隊伍進場施工,必須遵守本項目以下安全制度:

      1)凡進場施工的單位在進場前必須提前報項目勞資(報告進場人員名單、施工單位內容、施工區域),辦理出入證。民工要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否則不予辦理。

      2)進場人員使用的原材料、設備,應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礙通道。

      3)堆放物品時,不準超高超重,不能阻礙通道,不能破壞建筑物及一切生產設備。

      4)施工完畢,撤走攜來的設備、工具、材料等,必須接受我項目經理部保衛人員或有關部門的檢查才能離場。

      5)進場施工人員進出工地應按在指定的門口出入,不得穿、翻圍墻等。

      6)在工地內必須佩帶“進入場證”在胸前。

      7)安裝和檢修機器前要必須將機器電源斷開并派專人看守。

      8)動火作業(包括:磨削、焊接、明火以及生產火花的工藝過程)都要得到事前批準,焊工要持上崗證,落實安全措施,經檢查審核批準后才能施工。

      9)需要動火施工的單位進場時必須自備消防器材,做好標志自行保管。

      10)施工中沒有到綜合事務組辦動火證,安全措施沒落實,存在危險隱患,違規野蠻操作,經檢查發現立即停止或終止施工。

      11)施工單位使用的原材料,如屬易爆危險物品,要按指定的地址放置,施工完畢后徹底檢查,不得遺留。

      12)保持工作范圍內的整潔和整齊,進場施工要注意儀表,不準穿拖鞋和赤膊工作,不準在樓層內睡覺。

      13)不準帶煙酒類、麻醉劑及任何毒品進場,不得在工地內打架、追逐玩耍。

      第3篇 總分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布)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周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第4篇 工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工程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公司工程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條項目部是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并對分包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三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能夠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包工程,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現場組織實施能力。

      第四條項目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工程分包控制程序》文件,對分包土建工程25萬元以上或25萬元以下但涉及到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高處作業、拆除工程等風險度較大的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須報公司工程部,按公司規定進行內部招標,選擇合格的分包商。

      第五條項目部與分包方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包方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不得進場施工。

      第六條安全管理協議書應明確安全風險保證金交納標準,分包方進場施工前,必須向項目部交納工程合同總價的3%~5%作為安全風險保證金,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交納。未交納安全風險保證金,不得進場施工。工程完工,經項目部考核,實現安全管理協議規定的安全管理目標的,保證金如數返還;表現突出,達到優秀等級的給予獎勵。未能實現目標或考核不合格的,沒收安全風險保證金;給公司聲譽造成影響的,給予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并取消合格供方資格。

      第七條各項目部要切實加強對分包工程的過程控制,嚴禁再次轉分包,必須將分包方納入到公司“三合一”管理體系之中,明確專人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對分包方的人員、設備要進行查驗,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高處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專項方案。項目部要督促檢查分包方,落實專項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同時分包方必須有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監控,確保安全作業。

      第八條分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項目部安技人員的管理。項目部在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及退還安全風險保證金時,必須有項目部安技員的簽字認可。同時安技員不得故意刁難,否則分包方可向項目部或公司工程部投訴,公司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九條分包方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在接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向公司報告。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建筑企業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資質審查

      1.1公司安全管理部在審查勞務分承包隊伍的資質時,須嚴格審查其安全施工資質,嚴禁招用未經安全施工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

      1.2分包單位安全施工資質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2.1有關部門頒布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1.2.2法人授權委托書;

      1.2.3施工簡歷和近三年來安全施工經驗和記錄;

      1.2.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

      1.2.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30人以上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勞務分承包隊伍,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30人以下的配備兼職安全員);

      1.2.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備的配備;

      1.2.7安全施工管理辦法。

      2、分包過程管理

      2.1發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2.1.1分包工作范圍;

      2.1.2雙方權利和義務;

      2.1.3施工任務和工期;

      2.1.4質量標準與檢驗、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

      2.1.5合同價款與支付;

      2.1.6設備材料及施工機具供應;

      2.1.7違約責任與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2.2發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負有安全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其安全施工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2.3工程開工前,項目部應對勞務分承包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技術交底,保存完整記錄或資料。

      2.4勞務分承包隊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辦法,項目部應預留人工費的10%作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和設備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違反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按《安全處罰條例》給予經濟處罰。未發生安全事故退還保證金。

      2.5工程項目部監督勞務分包方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以下內容進行重點監督管理:2.5.1核查勞務分包方進場人員持證情況是否符合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

      2.5.2檢查工程項目部下達的月份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2.5.3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和質量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

      2.5.4核查施工機械設備、計量器具的到位情況、性能狀況,以及對需要檢驗、校驗工器具的檢定證明文件;

      2.5.5監督勞務分包方按南方電網《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做好環境和安全管理工作;

      2.5.6按工程驗收規范、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標準檢查、驗收所承擔的施工項目;

      2.6對勞務分包隊伍的考評

      2.6.1分公司或工程項目部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后,會同工程技術部對該工程所使用的勞務分包隊伍進行一次考評。

      2.6.2對勞務分包隊伍的考評結果,可作為評先表彰的依據。勞務分包隊伍可以按照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參加評先表彰。

      第6篇 風電項目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風電場項目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托授權書;

      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筑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稅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并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系,并書面報告說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并加強每班的巡回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并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并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并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審核批準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并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并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

      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并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7篇 建筑工程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三安全例會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清單上報項目部,并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件。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證件以及建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需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每周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電纜等必須報總包單位驗收、登記方可進場;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項手續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備執行自檢后上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6.4、分包單位必須加強對進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4.6.5、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沖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于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性能和結構;

      4.6.6、機械傳動部位必須裝有保護裝置,電力部位必須裝有防雨裝置,如因此類保護裝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擔事故的損失以及責任;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實施者要做好記錄和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負責;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及其現場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正規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電纜、配電箱、腳手架扣件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需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并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的安全檢查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滋事;如出現打架斗毆事件,由當事人及所屬分包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及相關責任。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至始至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股份制企業章程房地產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8篇 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第9篇 工程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三安全例會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清單上報項目部,并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件。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證件以及建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需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每周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電纜等必須報總包單位驗收、登記方可進場;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項手續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備執行自檢后上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6.4、分包單位必須加強對進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4.6.5、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沖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于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性能和結構;

      4.6.6、機械傳動部位必須裝有保護裝置,電力部位必須裝有防雨裝置,如因此類保護裝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擔事故的損失以及責任;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實施者要做好記錄和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負責;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及其現場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正規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電纜、配電箱、腳手架扣件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需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并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的安全檢查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滋事;如出現打架斗毆事件,由當事人及所屬分包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及相關責任。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至始至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10篇 風電場項目工程分包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托授權書;

      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筑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稅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并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系,并書面報告說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準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并加強每班的巡回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并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并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并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審核批準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并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并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并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10、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生產性工傷事故,按項目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處理方法處理,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按國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11篇 某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實現彭水縣海天水電開發公司提出的電力建設工作的安全目標,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創精品工程。特對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項目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工程所有分包項目應通過資質審查、招標、擇優先選用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如下: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安全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商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三條中標了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指揮部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條安全資質審查必須由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凡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隊伍,嚴禁錄用。安監部門有否決錄用的權力。

      第五條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的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童工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

      第六條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項指揮部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第七條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分包單位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佩戴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專職安全員應佩明顯標志上崗,“胸卡證”與安全員的標志嚴禁轉借他人。

      第九條分包單位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要組織督促本單位施工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電力設施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施工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監督和報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安全工作。

      第十條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有責任負責組織分包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

      第十一條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分包單位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預扣分包單位施工管理費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第十二條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第十三條經資質審查,分包單位承包的項目,嚴格分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12篇 建筑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總包單位應對各分包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3、總分包單位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責任、權利和義務。

      4、分包單位應建立、健全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新進場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5、分包單位應密切配合總包單位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

      6、分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總分包單位都必須及時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7、總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包單位的管理臺帳,并督促分包單位加強安全資料管理。

      8、補充內容: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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