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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格式怎樣的(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7 10:54:02 查看人數:77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格式怎樣的

      第1篇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格式怎樣的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一)

      一、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 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等規章制度。

      2、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3、 駕駛員要樹立服務理念,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服務態度,絕對服從單位調度,每次出車時都要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守時。

      4、 駕駛員要隨時檢查車輛性能,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對車輛存在的故障要早發現,早報告,早維修,保持車況良好,避免發生 交通事故,保證派之即發,安全行駛。

      二、 安全管理規定

      1、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檢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2、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期間不得飲酒,嚴禁酒后駕車;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不準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證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勞駕駛;嚴格遵守行車規則,不準超速行駛、不準超載出車、不準帶故障出車。

      3、 非出車期間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位置,車輛外出要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停車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車輛出現失竊或被損。

      4、 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駕駛公務車輛外出的,須經局長批準。

      5、 駕駛員應堅守工作崗位,按時出車,服從調度,上班時間要在辦公室待崗,不得無故私自脫崗。

      三、 責任追究

      1、 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辦公室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嚴禁逃逸。如自行處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2、 駕駛員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車、私自出車、私自將車輛交于他人駕駛等現象,造成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3、 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違反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疏于檢查、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 由于駕駛員對車輛保管不善或未按規定停放等,發生車輛或配件失竊、車輛損壞的,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

      5、 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失竊、發生故障等,一切責任由駕車人負責。

      6、 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嚴重違章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追究駕駛員相關責任后,正式工調離駕駛員崗位,臨時工解除聘用合同。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二)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司機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后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緊固螺栓、螺母

      (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松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后,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后,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后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后,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

      (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松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面,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凈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范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后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后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注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 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 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 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后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于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2篇 礦山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礦山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機動車輛(主要有鏟車、農用車等)是礦山主要裝運工具,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安裝普通“水箱型”凈化裝置)

      6、運輸礦碴時,不準超出馬槽高度的20厘米。

      7、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8、井下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20公里每小時,在通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應減速慢行。

      9、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

      10、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1、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5米的間距,以防發生碰撞。

      12、在料場、溜井口、鎊房等車輛密集場所,應按秩序行駛,以防車輛擁擠發生事故。

      13、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14、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

      2、檢查規定:

      ⑴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⑵分公司車間主管車輛的隊長或硐長,對本隊的所有車輛每旬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⑶分公司安全科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⑷當班安全員要對本班車輛駕駛員持證情況和尾氣凈化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⑸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⑹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3篇 危化品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制度

      一、為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本制度中指公司營運中的危險化學品車輛。

      專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負責建立專用車輛檔案,并督促駕駛員及時做好車輛到期定級、維修、檢測等工作。

      二、 回廠的車輛應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統一停放停車場內,并按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三、 車輛必須實行統一調度制度。車輛調度工作要求:

      1、 確認本次/批運輸貨物是否符合公司對危貨承運的規定范圍。

      __

      2、 確認本次/批危貨運輸從業人員、車輛的資質要求和必備安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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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確認本次/批,配載貨物數量和調用車輛的核定載質量是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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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確認本次/批下達的車輛調度單提示的承運指令和安全事項是否明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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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確認本次/批危貨調運程序中各項安全工作指標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實施,同時對業務承運臺帳、日志應予如實記錄反映。

      四、 接受的承運車輛,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交通部《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等有關規定。

      五、 車輛使用、保養、維修

      __

      1、 駕駛員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駕駛員使用新購車輛時,須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進磨合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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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車輛的維護和保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車輛、槽罐進行日常維護,并按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季檢與年檢。參加公安機關車管所組織的車輛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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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車輛修理。當車車輛發生故障或技術狀況不良時,應對車輛進行修理,防止車輛帶病行駛。車輛修理時,駕駛員須說明車輛故障原因,經分管領導同意安排維修車間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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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車輛保險。當新購車輛或車輛保險期到期時,車輛必須按規定購置車輛保險。

      設備管理制度

      一、每次出車前,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仔細檢查隨車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齊全完好。

      二、 消防器材應按規定要求配備,必須定點存放。設置的位置,應醒目易見、使用方便,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 消防重點部位應設立明顯標志,配備、設置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夠的數量。

      四、 撲救火災用過的消防器材要及時收回,進行充氣換藥并填寫消防器材使用登記表。

      五、 消防器材實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氣體型滅火器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泡沫滅火器按規定時間進行換藥,消防器材的完好率應在95%以上。

      六、 消火栓設置位置應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暢通,其流量、壓力達到規定要求。

      七、 嚴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間周圍堆放物資,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 本公司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運輸完成清洗回場、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四、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進入專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必須是在公司安全科備案的危化品運輸車輛;無備案的、外來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車輛均不得進入危化品專用停車場。

      2、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 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3、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4、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5、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6、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

      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 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定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隨地傾倒殘液。

      六、 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

      1、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2、 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范的監督管理;

      3、 公安局消防部門對停車場安全設施配備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4、 環保部門對停車場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七、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應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八、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 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 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 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 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 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 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 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 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 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公司停車場限速10公里/小時。

      10、 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 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 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 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

      第4篇 施工現場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 凡在項目部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調度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和現場道路實際安全行駛。凡各施工單位及項目部各部門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凡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公室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非施工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應在門衛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征得門衛同意后,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離開施工現場時換回原證件。

      二、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三、 嚴禁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按項目部規定、定點停放。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按現場規定定點存放。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四、 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物資裝備科和質量安全科的人員有權當場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罰款400元。對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辦法,嚴肅處理。

      五、 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機動翻斗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單位領導批示,一律不許駛出施工現場大門。各種車輛出門、必須靠右行駛,主動停車,接受質量安科和物資裝備科檢查。

      六、 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扣物后補證無效。

      第5篇 車輛安全與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一、車輛出門三檢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細化管理措施,保證公司車輛每次出行的安全,保證駕駛員、押運員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車輛出門三檢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車輛出門檢查。

      (一)、檢查內容

      1、人員資格證檢查:檢查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狀況。

      2、車輛檢查:檢查車輛罐槽的閥門、罐體,以及是否做到專罐專用;檢查車輛狀況。

      3、設備檢查:檢查車載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危險品安全警示燈、危險品掛牌;檢查gps運行設備狀況。

      (二)、檢查要求

      1、檢查駕駛員駕駛證、危運證,押運員上崗操作證。證件不齊不得上崗。

      2、檢查閥門是否有泄漏、嚴重腐蝕等現象,大蓋、罐體是否完好。如發現有上述問題,立即停止使用,送修,經安全科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做到專罐專用,嚴禁混罐裝載。

      3、每輛車配備一只滅火器(罐車兩只),如發現使用過期或無壓力的滅火器具,應立即向安全科申請調換。不得損害、擅自挪用消防器具。車輛必須配備靜電導鏈(掛車、罐車必須配有二次接地)。

      4、車頂須有安全警示三角燈,并保證夜間行駛能夠點亮,車輛前后各掛危險品掛牌一塊。裝載過固體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認真檢查車內是否有殘余危險品,確保下次裝載、運輸的安全。

      5、駕駛員自覺檢查車輛的制動、輪胎、大燈是否完好。

      6、車載gps監控系統運行是否正常,檢查對講機能否進行通話,以及監控數據的準確性。

      (三)、門檢要求

      1、駕駛員、押運員嚴格按照檢查要求在出車前進行自檢,并且登記簽名,在出門前由檢驗員蓋章認可后準予出行。如有出早車的,應前一天晚上就做好三檢工作,由安全員事先蓋章認可。

      2、門檢工作由安全科和調度室共同完成,安全科和調度各派兩名人員輪流做好檢驗工作,并且蓋章確認。

      3、門檢人員要有具備高度的安全責任感,不得包庇駕駛員,隨意放行。

      附加說明:

      《車輛出門三檢表》隨車放置。保持表格的整潔完好,此表月底上交安全科,更換新表,作為安全考核依據。

      如發現未做檢查,擅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第二次作待崗處理。

      二、車輛管理

      1、建立健全部車輛的技術檔案,并進行有效保存。

      2、運輸車輛每年進行一次靜電釋放測試,不達標的立即組織整改。

      3、公司安全科每月不少于30%的車輛抽檢,內容包括制動系統、電路系統、燈光系統等,并將檢查結果記錄臺帳。

      4、設備管理責任到人,汽車原則按一定期限固定司機進行駕駛,責任人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定期由安全部門組織評定設備的保養情況和質量。

      5、車輛要根據噸位的大小、使用年限、車況等因素核定百公里油耗和年 維修保養費,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

      6、公司車輛未經調度許可,不得私自他用,自接業務必須征得公司調度同意,否則作違章處罰。

      7、危險品運輸車輛,嚴格執行國家對化學危險品管理的相關法令法規及作業規程,杜絕違章作業。

      三、車輛調度及業務管理

      1、調度員要及時掌握各運輸車輛的車況,一旦發現有安全隱患,應立即責令其修理,不得將帶病車輛調度上路。

      2、調度員要熟悉化學危險品的基本理化性能,掌握其運輸的基本要求,配載貨物必須考慮安全性和合理性,確保運輸過程的絕對安全。

      3、嚴格執行《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領會、掌握交通法令法規,引導和糾正駕駛員的不良行為,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共同維護道路運輸安全。

      4、嚴肅調度令,無特殊原因,駕駛員不得拒絕出車調度令,一旦有以下行為的調度員有權作出停車10至15天、調崗、停職等處罰決定: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形象;以個人利益為重,故意挑剔、刁難、拖拉者;拒絕調度令,影響公司正常出車;坑害他人,損害客戶利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影響公司利益。

      5、日常調度力求公平、合理、并根據駕駛員的體質狀況,科學、靈活調配,避免駕駛員駕開疲勞車。

      6、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嚴禁化學危險品超載、超速行駛,一旦發現上述現象,調度員要及時予以制止。

      7、對進行長途化學危險品運輸,要選調性能良好的車輛,并選派技能過硬、責任性強的駕駛員,必要時配備二名駕駛員,保證運輸途中的絕對安全。

      8、建立調度日記臺帳,每日及時登記當日出車情況,同時醞釀次日的調度計劃。

      9、總調度室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建立業務臺帳,每筆委托運輸業務要及時進行登記和輸入電腦,并按用車時間先后,合理調配車輛。

      10、每筆業務的運送,手續要完備,各類票據保存完整,運送完畢后相關憑證要及時送交委托運輸單位。

      11、因我方原因,在運輸途中,發生經濟損失,將由我方負責賠償。同時對發生損失的原因及時進行分析和追究。

      12、調度室核算員在每月25日前完成各駕駛員當月的營運產值,并以調度員進行核對,無誤后編制匯總表,報公司領導審閱。

      13、當月完成的運輸業務由核算員與委托部門進行核對確認,并在當月開具運輸發票,進入當月運輸產值。

      四、車輛維修管理

      (一)、基本原則

      以公司利益為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遵循定點維修原則,到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維修。做到駕駛員、調度室、維修三位一體,以快速、保質完成各項任務,保證公司車輛最大限度的運營。

      (二)、計劃維修

      1、編制公司車輛年度三保計劃表,分別報送調度室、安全科,三保的車輛由業務經理具體安排時間,并通知汽修廠。當月進入二保的車輛,由公司安排。

      2、汽修廠對當月進入保養車輛,必須提前對車輛進行跟蹤了解,以便提前做好增添相關配件的采購,縮短保養時間,提高公司車輛的出勤率。

      3、保養車輛首先由調度室填寫通知單,汽修廠根據通知內容和駕駛員的詳述,確定維修項目,排定維修進度計劃,如果時間超過通知單的要求時間,汽修廠必須提前通知總調度,以便提前對車輛進行調整。

      4、車輛保養時間,駕駛員必須隨車,每天到汽修廠上班,以便及時和維修工溝通。

      (三)、日常維修

      1、由調度室開具車輛維修通知,駕駛員持通知單將車輛送汽修廠。

      2、汽修廠接到通知單后,馬上聽取駕駛員自述,作好記錄,并對車輛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制定維修方案,如果維修時間超出調度室要求時間,應與調度室及時溝通,但是原則上由汽修廠內部調整,縮短維修時間,滿足公司的用車需要。

      3、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時,需更換零配件必須由駕駛員本人在車輛維修單上簽名確認。

      (四)、緊急搶修

      1、緊急搶修車輛在運輸途中突然出現的故障,緊急出動搶修車輛和人員前往故障現場的修理。

      2、編制緊急搶修方案,掌握判斷準確,到場迅速,修理及時的原則。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3、緊急搶修以公司調度室為信號令,不得隨意出車,否則視違規處理。

      4、編制常規故障周知卡,發給各駕駛員,明確那些一般故障應由本人自己排除,以降低搶修出車頻率。

      5、根據各車輛易出故障的頻率,適當為車輛配置低價,易損零配件,并指導駕駛員的常規修理方法。

      6、制定緊急搶修計費標準,報公司審核同意,緊急搶修次數、費用列入駕駛員經濟考核。

      7、每月將所有車輛的維修情況列表匯總,(注明車號、姓名、常規

      維修保養次數、日常維修次數、應急搶修的搶修次數,休息費等)。分送公司經理、調度室,安全科。

      五、關于輪胎管理辦法

      1、輪胎考核規定

      外胎爆裂按進價折舊由主車駕駛員承擔:外胎爆裂按進價折舊由車主駕駛員承擔:1-2個月40%、3-4個月30%、5-6個月20%、7-10個月10%、11個月以后免賠。

      2、輪胎處罰辦法

      備胎遺失按價賠償,將輪胎偷、賣、轉讓他人,公司以進價的5倍給予處罰。

      3、輪胎獎勵辦法

      方向輪內外胎正常使用7萬公里,其他內外胎(按進價):行駛9萬公里內正常使用并至12萬公里的獎5%,行駛至14萬公里獎7%,行駛至16萬公里獎8%。

      第6篇 廠區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為加強選廠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廠區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防止廠區內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標志牌、道路交通設施、綠化帶等不受機械車輛損壞;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確保廠區道路干凈、整潔,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機動車輛。

      管理部門及職責

      1、生產科為全廠所有機動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2、安全環保科負責現場安全監管,安全檢查。

      定義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廠區(含生產作業區域)行駛的各種車輛,即:汽車、裝載機、挖機、摩托車、叉車、外單運送材料的載重卡車。

      管理內容

      第一條? 凡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持有效的行駛證并有完整的車牌號,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車輛行駛相關證件,經生產科登記備案,在安全環保科簽訂安全協議并進行安全交底后方可準許在進入廠區作業(外來運送材料車輛除外),否則不準在廠區從事營運。

      第二條? 進入廠大門及轉彎、過磅時機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廠內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15公里/時,禁止超速行駛。

      第三條? 消防、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只有在執行任務時方允許使用警報器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駛,其它車輛及行人應迅速避讓。

      第四條?? 運礦車輛運輸時嚴禁超速行駛,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拋灑的措施。

      第五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安全的距離。

      第六條? 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調頭轉彎、通過交叉路口及大門口時應減速慢行,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過”;挖機、裝載機等機械車輛帶物行駛或調頭轉彎時,必須將物品放至較低位置行駛 ,以防止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晃動及物品墜落所造成的損壞。

      第七條? 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貯存倉庫區域限制車輛進出,摩托車禁止進入危險品倉庫;機動車輛運送貨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條? 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的停車處,禁止在轉彎處、交叉路口、消防設備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條? 在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廠區交通安全規定,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都必須有駕駛證才能駕駛車輛,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車輛,否則按違章處罰;若造成事故的,應從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并先設法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主向管部門和安全環保科報告,聽候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先做好現場調查記錄,查找事故原因,嚴格區分事故責任, 在事故處理的同時應研究制訂出有關防范措施,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外來車輛的安全管理由對口聯系部門負責,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它異常情況時由對口部門負責處理,安全環保科將視其嚴重程度對管理及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廠區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與日常維護保養并建立臺帳(維護保養、車輛運行、定期檢驗),檢查發現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廠區機動車輛應按交通部門規定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驗車審核,驗車審核單據交生產科備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在出車前及停車后都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項目按保養規程進行;在行駛途中,應隨時觀察車輛零部件和車輛運輸的工作狀況是否處理正常狀態,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停車處理,如發現車輛故障應及時排除,嚴禁帶病行駛,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條? 對不遵守選廠有關規章制度、不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管理的,調度應提出口頭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200元及以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對不遵守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造成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按情節輕重處罰200-500元。

      第十九條? 不服從指揮,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亂停亂放而造成廠區道路堵塞,交通混亂,影響進出其它車輛正常作業,除批評教育外,并給予當事人100-200處罰元。

      第二十條? 任何車輛撞(壓)掛壞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除照價賠償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條? 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在運輸作業行駛途中,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廠區道路上維修車輛,污染地面及亂扔飯盒等垃圾雜物的,除責成當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罰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條損壞綠化(樹木、花草等)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條全廠員工如及時向生產科、安全環保科舉報上述情況,并經查實的將相關管理規定給予獎勵。

      第7篇 危險品運輸車輛安全檢驗制度

      1.承運危險品的車輛必須符合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規定的技術等級符合cb7258—87標準的—級完好車況的標準車輛。

      2.車輛必須經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年審合格,并經季度強保合格,手續齊全,且持有交通運輸管理處頒發的危險品營運證、危險品道路運輸路單、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手續。

      3.車輛配置的危險品標志牌、標志燈齊全完好。車輛的燈光、雨刮、轉向、制動等機件必須處于良好狀況,功能齊全有效。

      4.車輛所配滅火器、防火罩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5.拉運危險品的車輛必須符合規定,防雨、防曬、防滑設施齊全。

      6.產品裝車不準超高、超載,不準有混裝或捎帶燃油等禁忌物品。

      7.裝車產品必須與準運證相符,裝車的產品箱、件數必須與押運單、交貨單相符。

      第8篇 cng加氣站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認真學習交通法則及道路安全管理條例。

      二、站上的車輛主要用于工作,嚴禁非工作用車。

      三、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險。

      四、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五、車輛各部件必須安全可靠。

      六、駕駛員必須經過站領導同意方可出車。

      七、駕駛員必須做到出車前、回站后安全檢查工作。

      八、嚴禁酒后駕車。

      第9篇 出車前收車后車輛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一、 出車前應對車輛的各個部分進行細致的檢查,是否有在行車中不安全的隱患出現,如儀表、燈光、輪胎氣壓等等。

      二、 運輸部司機的工作崗位是運輸部指定其駕駛的車輛。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竄崗。

      三、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著全套廠服,即廠服上衣、廠服褲子穿著齊全。、

      四、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檢查車輛相關手續,做好行車“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如調度分配出車時發現設備有故障、車容或車內不整潔者,進行警告

      五、駕車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如出現備品、備件、隨車工具和貨物丟失或損壞,司機有責任按價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駕駛員刑事責任。

      六、停車時,必須熄火。

      七、汽車修理工配備工具由專人記錄,由汽修工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按工具原價賠償。

      八、司機每天上、下班時必須在運輸部樓前,在當班調度的領導下做好交接工作,必須檢查好車輛的各種情況,如發現車輛有刮、碰、油箱鎖損壞、失效、油箱上有明顯油污等現象需及時匯報當班調度。如未匯報,經運輸部領導及檢查人員發現對其當班司機按運輸部管理

      第10篇 車輛 安全檢查制度

      篇一:車輛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一)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符合以下要求:

      (1)須持有合法的與駕駛車輛相符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3、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的運輸服務;

      (2)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后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4)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備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6)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處罰。

      (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并對車輛的上戶、年度檢驗、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進行登記,并到運輸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件,隨車攜帶方可上路運營。

      2、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認真執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日常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定期二級維護,由具有資質的汽車修理廠完成,并出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3、認真執行《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定等級,出具檢測報告,每年定期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4、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油庫、生活區等危險地方亂停亂放。

      篇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范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后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后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注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后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于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篇三: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司機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后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松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后,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后,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后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后,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松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面,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凈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篇四:

      一、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等規章制度。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3、駕駛員要樹立服務理念,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服務態度,絕對服從單位調度,每次出車時都要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守時。

      4、駕駛員要隨時檢查車輛性能,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對車輛存在的故障要早發現,早報告,早維修,保持車況良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證派之即發,安全行駛。

      二、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檢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期間不得飲酒,嚴禁酒后駕車;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不準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證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勞駕駛;嚴格遵守行車規則,不準超速行駛、不準超載出車、不準帶故障出車。

      3、非出車期間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位置,車輛外出要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停車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車輛出現失竊或被損。

      4、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駕駛公務車輛外出的,須經局長批準。

      5、駕駛員應堅守工作崗位,按時出車,服從調度,上班時間要在辦公室待崗,不得無故私自脫崗。

      三、責任追究

      1、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辦公室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嚴禁逃逸。如自行處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2、駕駛員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車、私自出車、私自將車輛交于他人駕駛等現象,造成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3、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違反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疏于檢查、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由于駕駛員對車輛保管不善或未按規定停放等,發生車輛或配件失竊、車輛損壞的,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

      5、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失竊、發生故障等,一切責任由駕車人負責。

      6、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嚴重違章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追究駕駛員相關責任后,正式工調離駕駛員崗位,臨時工解除聘用合同。

      篇五:

      第一條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集團綜合辦公室為集團車輛“扎口”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檢查、指導、督辦、考核等工作。

      2、各車輛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檔案、臺帳,加強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工作,嚴格管理,落實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員“三到位”,確保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3、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技術狀態完好,車輛維修必須在汽車服務公司修理工廠進行維修,因特殊情況須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批準后方可異地維修,車輛維修發票需經集團綜合辦車管員登記,按權限審批后方可報銷。

      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集團綜合辦、集團領導和市局安保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事后將事故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的以書面材料向集團報告,并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處理和群眾沒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得隱瞞。

      5、各單位車輛夜間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第二條 駕駛員管理

      1、集團所聘駕駛員駕齡必須在一年以上,駕駛技術熟練,經考核合格后發給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持證上崗。對年齡偏高、精力不濟的駕駛員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2、凡駕駛帶有郵政標志和集團車輛人員必須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

      3、準駕證發放范圍和必須具備的條件,準駕證發放對象應是集團公司駕駛崗位上的人員和部分在非駕駛崗位工作但確因工作需要駕車的兼職駕駛人員;所有準駕人員必須駕駛技術熟練,且駕齡在一年以上,能夠勝任駕駛工作。

      4、準駕證的簽發,集團公司在職駕駛員由集團綜合辦負責審批及備案發放。兼職駕駛員必須由各公司報分管總裁同意后,報總裁審批。準駕證有效期為一年。

      5、集團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專職駕駛員,準駕證可以繼續使用;兼職駕駛員一旦調離原崗位,準駕證不再繼續使用,所領取的準駕證必須上交集團綜合辦注銷。

      6、全體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必須持派車單出車,嚴禁酒后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

      7、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設備完好,發現車輛有異常現象要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不帶病出車。車輛須經常清洗、擦拭,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

      8、駕駛車輛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違法曝光,一切費用由駕駛者自理。

      9、未經領導和辦公室批準而駕駛車輛的視為私用車輛,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三條 用車規定

      1、嚴格派車用車手續,認真填寫派車單,起訖地點、時間、事由,使用人等必須填寫清楚,用車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派車單上簽字。

      2、不得使用公車接送上下班,特殊情況(如對外交往活動等)除外。

      3、對私車享受公司油料補貼的,必須按集團規定程序審批,凡享受“私車公用”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一律不再另派公務用車。

      4、凡集團內部人員因私用車的,一般員工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各單位領導用車須經集團領導批準,并按規定交費。

      5、集團綜合辦應確保集團領導的公務用車,集團機關各部室工作人員凡在老城區內的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派車。如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車。

      6、凡基層單位因公需借用集團機關車輛的,必須在集團機關有車源的情況下,報集團綜合辦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實行計費制。

      7、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報集團總裁批準,并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車輛因公出差應報集團總裁批準并備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車必須報集團綜合辦備案。

      第四條 車輛外借和私用的收費規定

      1、市內用車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過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2、長途用車根據路途,交費標準由辦公室統一核定,其各種停車費及車輛過路過橋費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自理。

      第五條 檢查與考核

      1、由市局相關部門,集團綜合辦公室對車輛的駕駛、使用車況及停放地點進行檢查。

      2、凡未經批準駕駛本集團車輛或未經批準超范圍駕車的,查實一次考核相關人員200-1000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查實一次,考核當事人200元;駕駛員必須準時準點,不得刁難用車單位,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如發生有理由申告考核當事人200元;違反規定用本集團車輛接送上下班的查實一次,考核用車人和車輛所屬單位負責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車人支付汽油費等所有費用,未經批準私用公車的的一經查實,考核用車人2000元和承擔汽油費等所有費用,并通報批評;私用公車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用車人作下崗處理,多次違反規定者將取消駕駛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凡不按規定用車的單位和個人,若發生交通違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負責,并承擔所有費用。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按規定全額賠償。

      4、按規定每月做好安全學習,出車記錄,車況檢查等臺帳統計評定工作,并按時上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未及時上報的考核該單位負責人或車輛責任人100元。單位無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和臺帳的考核單位或個人200元。

      5、車輛責任人必須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車況完好,爭創一類車。檢查中發現因日常保養工作沒有到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50元。

      6、經檢查評定為三類車(80分以下)的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0元。

      7、被評定為三類車的車輛所在單位(部門)必須限期整改,實施車輛的保養或修理,并接受復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該單位(部門)200元。

      8、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的考核當事人200元,對不經批準不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一律考核50元。

      9、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不真實上報集團的考核當事人200元。

      第11篇 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12篇 公司特種車輛安全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法令、規程和條例,為維護公司財產和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優質、安全、文明生產,促進企業生產發展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機構:

      1特種車輛部門主管為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2特種車輛部門副主管為安全生產的具體組織者和指揮者,同事兼任特種車輛安全負責人。

      二.特種車安全生產守則:

      1駕駛員必須執行國家《廠礦企業勞動安全條例》,做到安全生產,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杜絕事故。

      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駕駛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守本職崗位,作到文明生產。

      3對新操作駕駛員、實習駕駛員、臨時頂崗駕駛員以及變換工種的駕駛員,都要進行安全教育,經車隊隊長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4任何人不得無證駕駛一切特種車輛。駕駛員在廠外行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廠內行車時速5公里,輕聲鳴喇叭。

      每個駕駛員在生產過程中或在生產工作區域內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財產安全和員工身體健康的現象,應及時向本單位的領導和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生產部報告。發現火警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消防隊。(火警電話:119)

      三.特種車駕駛員個人安全防護規則:

      1凡在生產場所操作的駕駛員,必須穿戴好規定的勞保防護用品。

      2在生產場所操作特種車輛作業時必須穿工服,不準赤膊、赤腳、穿背心、短褲、拖鞋等。

      3進入有物體打擊的場所,駕駛員均須戴安全帽。

      4工作時應嚴肅認真,思想集中,精心操作。嚴禁打鬧、追跑、爭斗、睡覺,不允許串崗、離崗。

      5禁止攜帶小孩進入特種車輛操作室和生產工作場地。

      6生產、工作前應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飲酒后不準進入生產操作工作崗位。精神不正常者不準進入生產操作工作崗位。

      7發生人身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并立即向部門主管和生產部報告。一般事故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生產部;重大事故和多人事故應立即向主管經理報告。

      四、叉車安全管理:

      1. 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政府機構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駕駛叉車,并嚴格遵守以下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 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悉車輛性能和操作區域道路情況。掌握維護叉車保養基本知識和技能,認真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

      3. 嚴禁帶人行駛,嚴禁酒后駕駛;行駛途中不準飲食和閑談;不準行駛途中接打電話。

      4. 車輛使用前,應嚴格檢查,嚴禁帶故障出車,不可強行通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5.操作規程:

      1). 叉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 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性能。

      3). 檢查燈光、喇叭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4). 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叉車運行后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并及時更換密封件。

      6). 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7). 液壓(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液壓(氣壓)表必須達到安全方可起步。

      8). 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9). 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10). 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門架須后傾。

      11). 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貨叉不準升得太高,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12). 卸貨后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13). 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發出行駛信號。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14). 行駛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15). 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6). 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于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后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

      17). 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物品影響前行視線時,倒車時要低速行駛

      18). 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19).叉車廠區安全行駛速度5公里/小時,進入生產車間區域必須低速安全行駛。

      20).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

      21). 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和上報,絕不帶病作業和隱瞞不報。

      22). 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

      23). 禁止單叉作業或用叉頂物、拉物。特殊情況拉物必須設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圍行人。

      24). 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25). 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26). 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27). 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2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29). 禁止超載,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空墜落事故。

      3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動物品。

      31).不準用貨叉挑、翻、棧板的方法卸貨。

      32).禁止貨叉上物品懸空時離開叉車,離開叉車前必須卸下貨物或降下貨叉架。

      33).停車制動手柄拉死或壓下手剎開關。

      34).發動機熄火,停電。(除特殊情況,如駕駛員不離開車輛視線且不超過1分鐘)。

      35).拔下鑰匙。

      五、起重車安全管理:

      1、起重車司機 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政府機構頒發的吊車操作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7、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揮人員:

      1).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5).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14、嚴格執行起重機“十個不吊”規定: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物體重量不清或負荷不吊。

      3).斜拉物體不吊。

      4).重物上面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6).被吊物埋在地下不吊。

      7).被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墊襯不吊。

      9).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或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10).六級以上大風不吊。

      中煦公司車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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