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是確保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運行的必要設施,必須保證各項安全設施的完好、可靠、靈敏,特制訂本規定:
1. 建立安全設施檔案,正確記載安全設施原始記錄、運轉、檢測、檢驗、維修等情況。
2. 重要安全設施要有專管人員,并加強日常監護,保證安全設施完好。
3. 按國家規定,每年安全設施投入按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設施資金的投入。
4. 對設備的安全設施要依據“四有四必”的原則,達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臺必有欄、有坑必有蓋的要求。
5. 安全閥應靈敏、可靠,且每年應校驗一次。
6. 防爆片應有資質單位制造,并有產品合格證。
7. 壓力表應符合安裝使用要求,確保正確性,每半年校驗一次。
8. 液位計應保持清晰、易見,有防止破損的保護罩。
9. 安全設施發現有不完好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溫度、警示、警報、聯鎖各類電器、儀表等,要處于可靠運行狀態。
第2篇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有:配電室、鍋爐房、噴烤漆房、特種設備。
(一)凡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必須設置警示牌,現場不能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設置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安全疏散門向外開啟,并配有相適應的滅火器材。
(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電氣安裝必須符合要求,動用明火時,按規定執行。
(四)加強安全檢查和巡查,必要時設置專人看管。
(五)特種設備定期年檢、操作者持證上崗等。
(六)操作危險設備要定人、定機,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七)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設備、設施不能帶病運行和使用。
(八)危險設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裝。
(九)用電的設備、設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保護。
(十)室外的設備、設施超過15米高時安裝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十一)室外的設備、設施在遇惡劣天氣時,停止使用。(按說明書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3篇 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的規定,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實施更為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避免易發區域的事故發生。結合裝飾裝修工程的特點,制定公司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對
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進行重點監控。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預案,按照公司相關要求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三、要求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有驗收、有專人負責,并簽訂責任書或安全協議書。
四、加強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的用火用電管理,嚴格執行集團和公司的各項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督管理規定》建安(2004)174號的要求,實行旁站制。
六、加大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監督檢查力度,項目部主管人員、安全、消防管理人員及電工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巡檢、日檢、聯檢,并做好記錄。
七、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中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按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整改。同時,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匯報。
2008年7月8日
第4篇 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狀態與不安全行為往往又是相互關聯的,很多不安全狀態(機器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可以導致人的不安全行為,而人的不安全行為又會引起或擴大不安全狀態。所以,加強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狀態與不安全行為減少,反之,則會使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時甚至會成為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 規定加強對設備、 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設備經長期運行使用,不斷磨損、老化,生產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斷下降對這些設備就應進行報廢處理以避免因設備不安全而引發事故。《安全生產法》從法律上對設 備的報廢、淘汰制度加以確認,有利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設備報廢或淘汰后,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已報廢、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生產經營單位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設備運行狀態,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科學的依據。
3.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許可證《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是指危險性較大、易發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對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類設備,如叉車等。對特種設備,國家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實行安全使用證制度,具體內容包括:(1)設計單位、生產廠家具有設計或生產特種設備的許可證。對特種設備,國家通常采用定點生產由具備生產能力的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發給生產許可證,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生產特種設備。(2)安全使用證。
第5篇 羅湖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制度范本――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規范
在施工現場上,班組工人經常接觸的或經常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有:防護欄桿、孔洞蓋板、安全網、速差自控器、安全自鎖器、手扶水平安全繩等。要求每個作業者都會使用,并會檢查和維護,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或拆除。
一.防護欄桿
施工現場上的任何部位,當作業人員的作業邊沿無圍護設施,使人或物有各種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均屬于臨邊作業。對于臨邊作業的安全防護,以設置防護欄桿為主。
1.防護欄桿應符合以下要求:
1)欄桿制作要統一標準,色標要醒目,安裝必須牢固可靠。
2)欄桿材料表面光滑,無破損,無毛刺,無變形。
3)欄桿高度為1.o5m,設上、下道橫桿,立桿間距不大于2m,并在下部設置18cm高的擋腳板。
2.樓板、平臺、走臺、屋面等臨邊部位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3.大的預留孔洞,大的吊裝口,井口的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4.樓梯、電梯各層出入口處的通道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孔洞盤板
由于工藝、設備和施工的需要,建筑物或機筑物上,常會出現各種預留洞口、通口、上料口、樓梯口、電梯井口,作業人員在其附近工作,稱為洞口作業。在深度為 2m及2m以上的樁孔、人孔、溝槽、井坑及管道孔洞邊沿上的施工作業也是洞口作業。
對于洞口作業的防護,一般以孔洞蓋板為主。
在各種預留洞口,樁孔上口,環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回填土的坑槽,人孔、天窗等處,應設置穩固的蓋板。孔洞蓋板應滿足以下要求:
1.蓋板的上表面要有醒目的紅、白顏色標志(紅白道);
2.蓋板底下應有不少于四點的限位塊(限位塊與孔洞邊距25~30mm);
3.蓋板邊緣應大于孔洞10mm;
4.因施工需要揭開孔洞蓋板時,應在孔洞周邊設置臨時圍欄和警示牌,夜間設警示紅燈,工作結束時應立即按原樣恢復。
5.鋼蓋板要有足夠的厚度,以保證剛度,蓋板上不應存放重物。
三.安全網
安全網同安全帽、安全帶一起被人們稱之為施工現場上的“三寶”。安全網是防高處墜落事故發生的最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之一。對避免和減輕墜落及物擊傷害,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安全網是高處作業必不可少的防護用品。因不同施工項目的不同安全要求,其安全網的規格和架設方法也有所不同。安全網大多采用直徑為9mm的尼龍繩(也有用絳綸繩)編結而成。其網眼為10~14cm,網片3m×6m及4m×8m等規格,承載要求不小于160kg/m2。由于安全網是為了保護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落物傷人,因此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1. 高處作業部位的下方必須張掛安全網;當建筑物高度超過4m時,必須設置一道隨墻體逐漸上升的安全網,以后每隔4m再設一道固定安全網;在外架、橋式架,上、下對孔處都必須設置安全網。
2. 安全網的架設應里低外高,支出部分的高低差一般在5ocm左右;支撐桿件無斷裂、彎曲;網內緣與墻面間隙要小于15cm;網最低點與下方物體表面距離要大于3m。
3. 使用前應檢查安全網是否有腐蝕及損壞情況。
4. 施工中要保證安全網完整有效、支撐合理,受力均勻,網內不得有雜物。搭接要嚴密牢靠,不得有縫隙,搭設的安全網,不得在施工期間拆移、損壞,必須到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5. 安全網架設所用的支撐,木桿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竹桿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撐桿間距不得大于4m。
6. 因施工需要暫拆除已架設的安全網時,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征求搭設單位同意后方可拆除。施工結束必須立即按規定要求由施工單位恢復,并經搭設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 要經常清理網內的雜物;在網的上方實施焊接作業時,應采取防止焊接火花落在網上的有效措施;網的周圍不要長時間的有嚴重的酸堿煙霧。
8. 安全網在使用時必須經常地檢查,并有跟蹤使用記錄,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網應及時處理。
9. 立網和平網必須嚴格地區分開,立網絕不允許當平網使用;架設立網時,底邊的系繩必須系結牢固。
10.安全網在不使用時,必須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發霉。
11.新網在使用前必須查看產品的銘牌:①是平網還是立網;②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③產品的出廠合格證。舊網在使用前應做試驗,并有試驗報告書,試驗合格的舊網才可以使用。安全網的動負荷試驗,以12okg重物兩塊,相距1.5m,同時由4-5m高度自由降落沖擊,安全網完好無損為合格。
四.速差自控器
速差自控器是防止高處作業人員墜落的一種安全防護設施。其在施工現場上的設置位置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其
第6篇 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是指具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和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傷亡,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設備設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家具行業的標準,結合本公司容易發生或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因素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防止和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較大危險場所的安全生產規定的范圍
1、有發生爆炸危險的場所
2、有發生火災危險的場所
3、有發生觸電危險的場所
4、有因專用機動車傷害危險的場所
5、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場所
6、有腐蝕、中毒的場所
7、有機械傷害的場所
8、有其他容易致人傷害的場所
二、安全生產規定的制度
1、明確責任及分工
由安全領導小組根據較大危險場所特別制定的范圍,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出較大危險因素場所有哪些具體什么位置造成的傷害程度。
2、規范作業場所及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
根據危險作業場所情況,制定較大規范的操作規程,確保該場所不發生安全危險事故。
3、明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確實可行的科學的防范措施,以保證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7篇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 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第8篇 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制度
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是安全監理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缺陷及不完善,是危險源與不利環境因素分布的重要部位,運用報驗審核手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消除及降低安全風險的有效方法。如何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理文件中規定的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工作,納入安全監理工作中去,并規范報驗審核工作行為,監理單位建立安全監理施工機械、安令設施的報驗審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監理方法。
1.??? 安全監理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制度
1)確定報驗審核人員的安全監理責任
2)確定報驗審核先決條件
3)確定或擬定施工機械、安全設施報驗審核的具體內容及格式
4)確定報驗審核依據(專項施工方案、jgj59—99標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
5)確定報驗審核程序(承包單位申報驗收核查表,報驗審核人員簽署驗收
核查意見,總監簽字認可)
2.??? 安全監理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類別
1)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驗收的監理核查
2)井架、龍門架的監理核查
3)落地式普通腳手架工程驗收的監理核查
4)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驗收的監理核查
5)挑、掛、吊腳手架驗收的監理核查
6)摸板支撐系統驗收的監理核查
7)落地操作平臺搭設驗收的監理核查
8)懸挑平臺搭設驗收的監理核查
9)基坑支護工程驗收的監理核查
10)? 施工臨時用電驗收的監理核查
11)? 其他施工機械或安全設施驗收的監理核查
3.??? 安全監理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報驗審核內容
1)審查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選型是否恰當,與施工對象的特點及施
工安全要求是否相適應。技術性能能否滿足安全要求和適應現場條件
2)審查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數量是否足夠
3)審查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是施工單位自有或租賃
4)審查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是否屬于分包,如果屬于分包尚應審核其
資質
5)審查施一:機械設備是否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6)審查施工安全設施是否滿足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