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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13:28:11 查看人數:3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

      2、《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辦理,填寫相關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

      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噸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工程總公司負責人審批、簽字。吊裝質量大于40噸以上或不足40噸但環境惡劣、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吊裝方案,由工程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初審簽字,廠機電部門審批。

      4、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

      5、吊裝作業指揮、安全監護人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在起吊作業中要嚴格執行起吊作業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規定。

      6、《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2篇 吊裝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1 一般規定

      1.1 起重吊車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無證人員,必須在有證人員的監護下才能作業。有禁忌癥人員不得從事作業。

      1.2 施工單位必須編寫“起重吊裝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業的方案必須經生產運行處審查,安監處復查備案后,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能作業。

      1.3 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了解起重吊裝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并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安全監督和巡回檢查。

      1.4 吊裝運輸作業人員必須分工明確,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作業中要聽從統一指揮。

      1.5 吊裝運輸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機具、吊具和索具,必須經計算,確保安全。

      1.6 各種機械、機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須按起重機械、機具的操作規程執行,要經常維護、檢查。

      1.7 在防火防爆場所進行吊裝作業時,起重機械、機具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各種機械和機具嚴禁超載使用。

      1.9 荷繩、拖拉繩嚴禁同電焊線、動力線交叉接觸,以防將繩損壞。

      2 吊裝運輸安全

      2.1起重機械、機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運輸前必須認真檢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開始、運輸前必須認真檢查物體重心受力情況及平衡狀態,現場人員必須預先避開重物可能傾斜、墜落、下滑、打擊或沖擊的方向和范圍。

      2.3正式起吊前必須經過試吊,重物吊離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員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時起重機械和卷揚機司機、指揮人員所處位置應能看清起吊物體。統一指揮信號。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發出的信號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發生,操作者有權拒絕執行,并通知指揮人員。

      2.5 連接桅桿的螺栓應牢固,不準有松動及不滿扣現象,連接螺栓必須符合設計、質量要求。

      2.6 吊裝和大型設備運輸不得利用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生產性建(構)筑物等作吊裝錨點。

      2.7 拖拉繩越過馬路時,離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設明顯信號。

      3 吊裝運輸前和作業中的檢查內容

      3.1 起重機械、機具的各種安全裝置。

      3.2 連接鋼絲繩的卡子數不準少于3個,卡子間距離不小于鋼絲繩繩徑的6倍,最末一個卡子距繩頭距離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預先留安全彎。

      3.3 卡環銷軸嚴重磨損變形或環體有疲勞裂紋時不準使用。卡環銷軸必須拴牢。

      3.4 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鋼絲繩與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術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準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對荷繩、拖拉繩進行檢查,看有無電弧擊傷,一經發現及時處理。

      3.6 對錨點進行檢查,看錨點是否有拔出和嚴重變形、移位等跡象,一經發現及時處理。

      第3篇 吊裝運輸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1 一般規定

      1.1 起重吊車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無證人員,必須在有證人員的監護下才能作業。有禁忌癥人員不得從事作業。

      1.2 施工單位必須編寫“起重吊裝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業的方案必須經生產運行處審查,安監處復查備案后,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能作業。

      1.3 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了解起重吊裝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并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安全監督和巡回檢查。

      1.4 吊裝運輸作業人員必須分工明確,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作業中要聽從統一指揮。

      1.5 吊裝運輸使用的各種起重機械、機具、吊具和索具,必須經計算,確保安全。

      1.6 各種機械、機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須按起重機械、機具的操作規程執行,要經常維護、檢查。

      1.7 在防火防爆場所進行吊裝作業時,起重機械、機具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各種機械和機具嚴禁超載使用。

      1.9 荷繩、拖拉繩嚴禁同電焊線、動力線交叉接觸,以防將繩損壞。

      2 吊裝運輸安全

      2.1起重機械、機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運輸前必須認真檢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開始、運輸前必須認真檢查物體重心受力情況及平衡狀態,現場人員必須預先避開重物可能傾斜、墜落、下滑、打擊或沖擊的方向和范圍。

      2.3正式起吊前必須經過試吊,重物吊離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員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時起重機械和卷揚機司機、指揮人員所處位置應能看清起吊物體。統一指揮信號。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發出的信號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發生,操作者有權拒絕執行,并通知指揮人員。

      2.5 連接桅桿的螺栓應牢固,不準有松動及不滿扣現象,連接螺栓必須符合設計、質量要求。

      2.6 吊裝和大型設備運輸不得利用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生產性建(構)筑物等作吊裝錨點。

      2.7 拖拉繩越過馬路時,離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設明顯信號。

      3 吊裝運輸前和作業中的檢查內容

      3.1 起重機械、機具的各種安全裝置。

      3.2 連接鋼絲繩的卡子數不準少于3個,卡子間距離不小于鋼絲繩繩徑的6倍,最末一個卡子距繩頭距離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預先留安全彎。

      3.3 卡環銷軸嚴重磨損變形或環體有疲勞裂紋時不準使用。卡環銷軸必須拴牢。

      3.4 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鋼絲繩與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術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準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對荷繩、拖拉繩進行檢查,看有無電弧擊傷,一經發現及時處理。

      3.6 對錨點進行檢查,看錨點是否有拔出和嚴重變形、移位等跡象,一經發現及時處理。

      第4篇 鋼管圓鋼吊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管理,規范作業行為,杜絕吊裝(卸)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第二條:

      (1)本制度規定了鋼管(圓鋼)吊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規范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行車吊裝(卸)作業。

      三、吊裝作業的分類等級

      第三條:公司行車吊裝額定質量均小于等于10噸,級別為三級吊裝作業;類別為一般吊裝作業。

      四、吊裝(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條: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行車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五條: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行車操作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進行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第六條:吊裝(卸)鋼管(圓鋼)總質量大于40噸時應制定吊裝(卸)施工方案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吊裝(卸)鋼管(圓鋼)主管部門申報,行政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和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領導或技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0噸以下(含40噸)由鋼管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實施,報公司安全和技術部門備案。

      第七條:吊裝(卸)人員基本組成:一名指揮長,兩名司索工,一名行車操作工,四人組成,可根據任務量的大小調節人力。

      五、 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要進行吊裝(卸)作業前的安全動員教育,講清此次吊裝(卸)任務的時間、地點、位置、重量,碼垛形式、鋼材型號,及裝(卸)車牌號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檢查人員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定,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帽、穿勞保鞋等勞動保護措施,指揮要佩帶響亮的口哨。

      第十條:各種吊裝(卸)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卸)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第十一條:安全部門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從事指揮和行車操作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吊裝(卸)人員、吊裝鋼管(圓鋼)所在部門應組織人員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行車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經計算選擇使用,并進行無負荷運行試驗,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第十四條:吊裝(卸)作業人員對吊裝區域內的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氣象條件等)。

      六、作業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帶明顯的標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按信號要求進行指揮,行車工和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信號聯絡可采用無線對講機進行聯絡,達到口令清楚,描述準確易懂。

      第十七條:開始吊裝(卸)鋼管時,司索工在行車吊起鋼管一端高度約30厘米呈傾斜狀態,從下面穿司索時,嚴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圓鋼的正下方,應采取硬物綁定穿越,或者利用軟索進行引穿。

      第十八條:確定好司索放置在鋼管(圓鋼)平?中點后,司索作業人員要離開鋼管(圓鋼)安全距離2米以上,行車操作人員確認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業人員摘下司索,行車吊鉤位移至鋼管(圓鋼)平?點處;待觀察停放安全無誤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掛在吊鉤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條:吊裝(卸)前必須試吊,試吊時高度20至30厘米,試吊時檢查機具和司索受力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平穩起吊運送;發現問題要將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嚴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中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晝(夜)間室外遇到暴雨、雷電、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或者室內有煙、塵等影響視線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現場不準動用明火,作業現場的吊司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三條:行車吊裝鋼管(圓鋼)時,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條:行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運行過程中指揮人員和行吊作業人員要嚴密監督吊鉤下面的人員情況。

      七、作業人員操作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車作業人員要按照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嚴格執行“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六條:司索工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第二十七條:行車工當起重吊鉤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體時不得進行起吊操作。起吊運行時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米。

      第二十八條: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冰結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條: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條: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所吊圓鋼的質量達到額定值80%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第三十一條:圓鋼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者斜拉時不得進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鋼與司索之間必須有襯墊物。

      第三十二條:不準用不同種類或者不同規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鋼管和圓鋼。

      第三十三條:鋼管(圓鋼)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圓鋼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四條:行車工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司索工離開安全距離,無法看清吊鋼情況,無法看清指揮人員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條:停工后和休息時,不得將吊鋼、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車工有責任清理吊鉤上掛具(件)。

      第三十六條:行車工作時,不得對行車進行檢查維修;在有負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三十七條:行車吊鋼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八、作業完畢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吊裝作業結束后,行車操作工將行車(停在安全梯處)、吊鉤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吊裝機具,應切斷電源。

      第三十九條: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吊鉤上不準掛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對接替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條:對行車吊裝機具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九:罰則

      第四十二條:不聽指揮人員指揮,冒險作業的,給予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三條:行車帶故障隱患運行的,給予責任人負激勵100元。

      第四十四條:行車超負荷起吊運行的,給予負激勵2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制度其他作業要求的,給予負激勵50元。

      第四十六條:出現傷害事故的,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負激勵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條:“三違”(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人員視情給予負激勵100至500元。

      十、審核、偏離、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分廠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部門、分廠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山東威蘭德精密特鋼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第5篇 燒結廠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

      gb 5082 - 85 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附件)

      5.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角度小、直徑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批準后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23014-1999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辦理相關動火審批手續。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科負責管理。

      6.2 部門負責人從安全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部門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科負責人批準。

      6.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6篇 吊裝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 吊裝施工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吊裝設備應良好,嚴禁使用不安全的吊裝設備。

      二、 起吊前必須對所有安全裝置進行認真細致檢查,確認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三、 吊裝現場周圍應設圍攔,并掛上“禁止通行”標志,不許超負荷起吊。

      四、 嚴禁任何人站在起吊重物上和垂直下方停留或通行。

      五、 吊運物料設備時注意周圍環境,勿碰壞設備、管線和電線等。

      六、 吊裝時應做到緩起、緩放,不得野蠻作業。

      第7篇 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吊裝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區域吊裝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3.2 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從設備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規程1.6.5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械能源部門負責人批準。

      3.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附錄:(標準的附錄)

      4吊裝安全作業證

      吊裝地點

      起重設備名稱及牌號

      起重人員

      吊裝現場(負責人)

      作業時間

      起重設備使用證編號

      吊裝內容

      起吊物單件最大重量(噸)

      起吊高度

      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車間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安全員:(簽字)車間安全員:(簽字)

      設備部門審批(會簽)意見:

      設備部門負責人(簽字)年月 日

      第8篇 吊裝作業安全制度

      1.1 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1.2 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3.吊裝作業的基本要求

      3.1 吊裝機具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3.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3.3 起吊重物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3.4 風險管理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3.5 起吊負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4.1 選擇作業人員

      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 落實安全措施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 檢查作業器具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4 檢查作業環境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4.5 確認天氣狀況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作業中的安全檢查

      5.1 確認人員職責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2 試吊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3 吊裝錨點的選擇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4 夜間照明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5 吊裝負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6.1 服從指揮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2 嚴禁和不準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3 其他要求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7.作業完畢后的工作

      7.1 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2 起重器具的維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7.3 危險告知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8.作業票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3.3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第9篇 吊裝安全制度

      1、參加吊裝人員(包括民工),凡患有必臟病、高血壓、貧血癥、高度近視、耳聾、癲癇等病癥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2、大橋吊裝前,必須成立吊裝領導小組建立健全裝吊組織及人員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統一指揮。

      3、吊裝期間,應事先與供電部門聯系,保證吊裝期間的正常供電,并做好自發電的準備工作。

      4、吊裝期間,應組織保衛小組,日夜值班,對施工現場進行保衛,并在裝吊作業區設置防護攔或標志牌,嚴禁汽車和行人通過,參觀人員需經領導同意后,在指定地點參觀,不要成群結隊在作業區內久留。

      5、施工現場要有醫務人員值班,并準備必要的醫療器材和救護擔架、車輛,在渡船上要配備水中救護器材,以保證及時搶救落 水人員。

      6、墩臺四周應設置安全可靠的護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塔架、立柱要安裝鐵制樓梯,以供工作人員上下。

      7、吊裝期間必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保持裝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如電話、報話機等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裝吊,待設備修復之后繼續吊裝,故障未排除嚴禁盲目操作及設備帶病作業。

      8、施工便道應遠離吊裝線,下面及周圍禁止通過,否則必須在裝吊前進行改道。

      9、吊裝期間,要設立吊裝專職安全檢查員,對鋼絲繩、轉向滑車等設備,每天要進行多次檢查,運動部分要常加油,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領導匯報。

      10、夜晚及天還未亮和大霧能見度不能通視全橋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如遇大風及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停止作業。

      11、吊裝小組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解決,發現事故苗頭,要檢查原因,加強安全教育,當出現事故時,要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10篇 吊裝安全作業證制度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

      2、《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辦理,填寫相關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

      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噸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工程總公司負責人審批、簽字。吊裝質量大于40噸以上或不足40噸但環境惡劣、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制定吊裝方案,由工程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工程師初審簽字,廠機電部門審批。

      4、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

      5、吊裝作業指揮、安全監護人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在起吊作業中要嚴格執行起吊作業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規定。

      6、《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11篇 起重吊裝安全制度

      1、對20噸以上重物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3、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12篇 大型吊裝作業安全制度

      1.0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進行的陸上大型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2.0目的

      保障吊裝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的安全,避免財產損失。

      3.0名詞解釋

      大型吊裝作業:單臺吊機的負載超過其額定荷載的90%或由多臺吊機聯合進行的吊裝作業。

      4.0職責

      4.1吊裝作業負責人負責吊裝作業的申報、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吊裝作業的實施、發生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

      4.2監護人負責吊裝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4.3業務科負責吊裝作業的初次審核,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及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

      4.4吊裝作業所在部門部門長負責吊裝作業的最終確認。

      5.0審批流程

      6.0內容

      6.1吊裝作業前

      6.1.1吊裝作業人/作業部門負責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機具。

      6.1.2吊裝作業人/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在作業前對以下各項作出檢查:

      (1)吊裝作業所選擇的各臺吊機符合吊裝方案的要求,證書齊全、有效。

      (2)吊機已進行了全面檢查,處于良好狀態,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3)吊車司機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了解所使用吊車的性能,熟知吊裝作業指揮信號的含義。

      (4)每臺吊機的荷載符合安全要求(單臺吊機作業時,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多臺吊機聯合作業時,各臺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宜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80%)。

      (5)吊裝作業所使用鋼絲繩的類型、長度、直徑、抗拉強度、破斷拉力符合吊裝方案中的要求。鋼絲繩已進行過檢查,沒有任何損傷。

      (6)吊裝作業使用的卸扣的承載能力符合吊裝方案要求。(必要時進行ndt探傷檢查)。

      (7)拖拉固定使用的鋼絲繩、倒鏈、卷揚機、滑輪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檢查,結果正常。

      (8)吊點在吊裝前已進行ndt 檢驗。(若吊點需重復使用,則在吊裝后還需進行二次檢驗)

      (9)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吊車司機、司索人員熟悉吊裝方案(吊機及索具要求、吊點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掛扣方式),并已對是否符合吊裝要求做出自檢。

      (10)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與吊車司機之間保持通暢的聯絡方式。

      (11)吊裝現場的天氣狀況符合作業要求(風力小于6 級、能見度良好)。

      (12)吊裝作業區域內地面堅實平整,無影響作業安全的障礙物及隱患。

      (13)吊裝作業現場已設立隔離區,非吊裝作業人員遠離現場。

      (14)通往吊裝現場的道路通暢。

      (15)所有施工吊機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畢。

      6.2吊裝作業中

      6.2.1吊裝指揮人員在確定吊裝條件已充分具備后,宣布吊裝作業開始。

      6.2.2吊裝指揮人員站在能同時看到被吊物及吊車的視線清楚的位置。

      6.2.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運時都要根據需要系牽引繩。(系牽引繩會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

      6.2.4在司索人員遠離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圍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指揮人員發出起吊信號。指揮手勢或信號要準確、清楚,所處位置應能使各司機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對講機,要保證各對講機之間的信息傳遞。

      6.2.5在吊索張緊受力后,指揮人員、司索人員應進一步確認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被吊物離開地面或墊墩300mm 左右,應停頓1 分鐘左右時間,對吊索、卡環及吊機等的狀態進行觀察,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吊裝作業。

      6.2.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應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

      6.2.7在吊裝過程中,各臺吊機的司機必須聽從統一指揮,除停止信號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揮信號。

      6.2.8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鋼絲繩疲勞折斷發生墜落事故。若需懸停于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內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

      6.2.9在吊機行走時應鳴號,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

      6.3吊裝作業完成

      6.3.1確認被吊物準確就位后,摘鉤,復員設備,宣布吊裝作業結束。

      7.0相關附表及樣式

      《大型吊裝作業許可證》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十二篇)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2、《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辦理,填寫相關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3、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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