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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4-03-11 08:24:07 查看人數:50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 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 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 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 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 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 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 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 廢棄物處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 消防措施

      6.1 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 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 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 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第2篇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職責

      2.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綜合監管工作。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險化學品分為兩大類:

      a類---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一、二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液體指閃點在-10℃以下,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10℃--28℃,三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上)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b類---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3.1.2a、b兩類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個倉庫內。

      3.1.3 嚴禁穿帶鐵釘鞋進入a類物品庫內,嚴禁在a類物品倉庫內使用易碰撞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35℃,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倉庫周圍3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機動車輛嚴禁進入a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3.1.4b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倉庫內的相對濕度不應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儲存放射性物品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1.6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搬運和儲存的安全規定。

      3.1.7 危險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個人同時計量,并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3.1.8 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1.9 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3.1.10 在儲存區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1.11 庫房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2 儲存管理

      3.2.1 露天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準存放在潮濕和易積水的地點,存放點地面必須高出周圍地面200毫米,垛間要有排水溝,堆垛要用苫布覆蓋。

      3.2.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2.5 危險化學物品庫內應分類、分堆存放,堆垛之間需留出通道,根據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度和高度。庫房內不得混儲。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庫前應認真檢查包裝,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入庫歸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定時檢驗和測溫,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2.9 庫房應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3.2.10 庫房、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在庫房的毗鄰處搭建貨棚。

      3.2.11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照明設施必須符合電力設計規范的規定。

      3.2.12 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設置火爐或用明火取暖;庫房內動火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已經納入甲醇分廠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通洲集團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廠

      2023年9月制訂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了提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第三章 職責

      第三條 主管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術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一) 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二)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三) 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四) 壓縮氣體儲存

      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無漏氣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內容物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如乙炔氣瓶和氧氣瓶等,不得同庫存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五) 易燃液體的儲存

      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六) 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七) 腐蝕品儲存

      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

      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一) 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二)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三) 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四) 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五) 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六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銀建汽修經理辦公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

      編號:aq-bzh-40

      版本號:01

      第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儲存危險化學品。公司由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公司、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注意事項:

      (一)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 閃點 爆炸極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二)包裝儲存 運輸的技術要求;

      (三)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不得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時候,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粘貼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倉庫內粘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九條 有毒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對有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生產技術部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有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部門應當將儲存有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轉產、停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剛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主要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注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志》及gb12268 - 92《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以及其他有資料表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第十八條 對要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對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報備和注冊,并應取得批準。

      第二十條 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出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和記錄,并確認其處于安全狀態,以及告知接收人員有關出庫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出入庫管理的未盡事項請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 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 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 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 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 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 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 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 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 廢棄物處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 消防措施

      6.1 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 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 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 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第8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爐要穩;

      3.11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3.12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3.13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4、裝卸作業要求

      4.1包裝件裝卸作業要求

      4.1.1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4.1.2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同時,必須做到:

      4.1.2.1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4.1.2.2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4.1.2.3裝載平?,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4.1.3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4.1.5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靠;

      4.1.6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4.2液體物料的裝卸作業要求

      4.2.1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4.2.2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4.2.4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4.2.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4.2.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4.2.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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