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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廠安全檢查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4 13:26:16 查看人數:23

      焦化廠安全檢查制度

      第1篇 焦化廠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安全檢查,是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督促各車間、班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檢查內容

      2、檢查內容

      查思想:重點檢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領導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與健康,職工是否樹立“我要安全”的意識,是否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各項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安全生產工作是否真正列入領導的議事日程,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和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

      查管理、查制度:重點查各級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執行情況,查是否有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情況,是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各類事故,是否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車間、班組各種檔案臺帳健全情況。

      查現場、查隱患:重點查生產現場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定置對象(如工具、物料)是否按定置管理要求擺放,做到整齊清潔,有條不紊,查生產設備的跑、冒、滴、漏情況,是否實現無泄漏,一些要害部位和設備,是否安全標志齊全,安全裝置是否齊全,靈敏、有效。

      3、我廠實行三級安全大檢查,即廠級、車間、班組,屬定期檢查制,各級人員必須認真組織安排,廣泛發動群眾檢查各種隱患,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一不推”的原則,及時安排計劃解決,無力解決的要分類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在未整改之前,要有臨時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4、廠級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企管科組織,廠長帶隊,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對廠屬各車間進行檢查。查出的問題由職能科室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間、責任人。原則上要求一周內必須全部整改完畢,對車間無力解決的由分管廠長負責協調整改,車間暫時采取臨時防范措施。

      4.車間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由車間主任組織,職能人員和各班長參加,對車間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查出的問題做好詳細紀錄,安排月計劃,及時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并上報。

      5.班組每班檢查一次,由班組長組織,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或上報車間。

      6.安全科每周至少進行兩次隱患檢查,重點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并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解決情況、采取措施進行檢查。

      7.各分管廠長組織專業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職能人員每月進行一次專業性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1)安全科負責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管理及防塵、防毒的檢查。

      2)武保科負責防火、防爆的檢查。

      3)機動科負責特種設備、電氣系統,動力、燃氣系統,生產設備,廠房建筑等的檢查。

      8、各職能主管部門要負責召集有關單位人員組成檢查小組,針對季節性安全生產的特點,及時對現場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并負責落實各項隱患的整改,對于不認真檢查的單位要進行嚴格考核。

      1)機動科和安全科負責防寒、防凍和防雷、防觸電工作的檢查。

      2)生產科負責防雨、防洪和防汛工作的檢查。

      3)武保科負責防火防爆的檢查,廠辦公室負責防暑降溫工作的檢查。

      9.各級安全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隨時檢查“三違”現象、安全標志不全、不穿戴勞保用品等,發現后當面提出給予糾正。有發生事故危險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領導匯報,及時解決后方能恢復工作。

      10.在重大工程、大中修現場和搶修現場,現場設立專職安全人員,負責現場施工安全。

      11.各級各種檢查情況均必須有專人負責記錄。

      12、考核:廠安全科對各單位安全檢查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對各單位檢查情況及廠組織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按照百分制考核內容要求進行考核兌現。

      第2篇 焦化廠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2.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刊雜志等各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活動和工業衛生教育。

      3.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動日)。

      4.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上崗作業證”內。

      6.日常教育時間:公司級干部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其余人員(包括工程技術干部、管理干部、生產工人等) 累計不得少于24至48小時,輔助部門工人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7.經過培訓,每年要進行一次考核,其成績作為每人的工作考核情況記載下來。

      第3篇 焦化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出入焦化廠機動車輛的交通秩序和管理,同時也為了徹底改變廠區交通秩序的混亂局面,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進入焦化廠的機動車輛一律靠右行駛,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重、空車輛各行其道,不得超車或占道停放。

      2、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持有危險品化學品險準運證。車況必須良好,配有接地裝置,嚴禁在罐車附近抽煙。

      3、機動車輛在廠區行駛時必須保持車況良好,文明行車,彎道處必須慢行、鳴笛。

      4、拉運和裝載散裝貨物的車輛,進入廠區必須加蓋蓬布,不準有拋灑現象。在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重量不準超過主車的載重量,同時,連接裝置必須牢固。

      5、如需進入廠區的大型貨車和特種車輛,必須經廠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進入,否則不準進入廠區。

      6、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焦化廠的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規定廠武保科將依照《廠區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4篇 焦化廠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規范外委人員的操作,杜絕外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違章現象,結合《臨鋼、新臨鋼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臨鋼、新臨鋼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在焦化廠內施工,需在生產和安全處(部)辦理《施工安全合同》,并持《施工安全合同書》和《臨鋼、新臨鋼安全施工許可證》來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二、臨鋼、新臨鋼公司內各二級單位在焦化廠承建工程項目可直接在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三、施工安全協議辦理程序及要求:

      1.各施工單位在辦理安全協議時,需提供本施工人員名單并注明特種作業人員,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屬車間統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

      2.各施工單位在鑒定協議時,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審核合格后簽訂《安全協議書》。

      3.外委施工人員需在安全科統一辦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員上崗證》,施工時必須佩戴。

      4.安全協議議定項目完工之后,經焦化廠安全科、機動科和工程所屬車間進行驗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驗收證明。

      5.對施工隊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在簽《安全協議書》的同時交納抵押金,抵押額度如下:工程預計費用(元) 抵押金(元)

      5萬元以下 500

      10萬元以下 1000

      50萬元以下 1500

      100萬元以下 2000

      100萬元以上 2500

      四、安全管理與考核

      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焦化廠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門監督和檢查。

      2.施工單位必須按“四有、兩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隊伍,確保承擔項目的順利完工。

      3.進行售后服務、調試、技術指導等人員不簽定安全協議,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4.對未簽定安全協議、未接受安全教育便進入現場的施工單位,安全科將制止其繼續施工,并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手續補全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5篇 焦化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規范我廠消防安全管理,減少火災危害,根據焦化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3、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5、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否則,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崗位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7、重點防火部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經常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演練。

      8、禁止在易燃易爆區內使用明火。因生產和設備檢修需要進行電、氣焊等作業的,按照《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動火管理制度》輸審批手續,方可動火施工。

      9、發生火災時,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車間、崗位應當積極參與撲救。任何單位、人員不得阻擋報警。

      10、發生火災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 的情況,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1、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煙,嚴禁閑雜人員、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

      12、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廠易燃易爆區內進行施工的要與安全科簽訂安全協議。施工現場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專人監護。

      13、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制定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

      14、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的檢查要經常化和制度化,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根據《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給予獎勵。

      15、對未發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因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依照《焦化廠橫向經濟責任制》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目的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杜絕“三違”減少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參與生產的全廠各部門及員工的獎勵、違規違章處罰。

      本制度適用于全廠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總則

      3.1.1為保護員工身體健康,防止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焦化廠生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3.1.2每位員工都必須遵守焦化廠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所有員工對他人的違章行為有制止和向上級反映的義務。對領導違章指揮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3.1.3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按本制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屢教不改的可以加重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檢查中,在同一部門(車間)一個月內查出違章2起(含2起)以上,對該部門(車間)負責人處罰100元,對部門(車間)主管負責人處罰50元。

      3.1.5在各種特殊安全活動期間查到違章違紀行為,一律加倍處罰。

      3.1.6根據具體情況,有些專業對口問題可由生產處與機電處規定為整改項目,在限定整改期內完成,可不處罰。

      3.1.7對所查的違章違紀處罰,由安環科下發處罰通報,并上報公司財務處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1.8對安全工作較好的單位和個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有關部門和個人,廠部將酌情給予獎勵。

      3.1.9凡出現輕傷、重傷、死亡事故,部門不得評先進;凡個人出事故,個人不能評先進。

      3.1.10凡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焦化廠《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3.1.11未經公司安環處批準,一律不按工傷對待。

      3.2處罰規定

      3.2.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3.2.1.1未經公司、廠級、車間、班組(工段)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不得安排上崗,如安排上崗造成工傷事故的一律不按工傷對待,并對安排上崗的領導處罰200元,并通報批評。

      3.2.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50元。

      ①進入工作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不規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緊操縱旋轉設備的;

      ③在生產崗位打鬧、看書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④從事粉塵作業員工,作業時不帶防塵口罩的。

      3.2.1.3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的,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次。員工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處罰50元/次,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處罰100元。

      3.2.1.4安全記錄不全或不按規定記錄,處罰車間負責人20元。

      3.2.1.5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單位必須限期整改,違者處罰隱患單位部門(車間)、班組(工段)負責人每人100元。因有關人員不負責任,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處罰有關責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2.1.6不按規定報告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損壞安全標志、防護信號,處罰100元,并責令賠償。

      3.2.1.8飲酒后上崗操作處罰100元,安排飲酒上班者處罰200元,班中飲酒處罰200元,并作辭退處理。

      3.2.1.9不接受正確安全管理,對違章違紀行為,不接受檢查批評,無理取鬧、阻撓、抵制、謾罵安全管理人員者,視情節一次處罰50—200元。

      3.2.1.10檢修掛牌

      ①檢修不掛牌處罰100元;

      ②先檢修后掛牌處罰50元。

      3.2.1.11正常情況下不準頂替非工種的員工啟動、關閉機器,違者處罰100元。

      3.2.1.12不準跨越欄桿、皮帶及試轉機器,違者處罰100元。

      3.2.1.13特殊工種“人證不合一”私自上崗作業的處罰200元,部門(車間)負責人及班組(工段)長各處罰50元。

      3.2.1.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車間)各級負責人處罰500—1000元。

      ①指揮或指派非持特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如機動車駕駛、操作起重機械,從事電工、焊接作業等)的;

      ②擅自同意職工違反操作規程、工藝、規范進行生產作業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和技術需求的機械設備的;

      ④職工違章作業,領導及各級管理者在場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規定進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記錄的,每周不進行安全學習查無記錄的;

      ⑥不積極主動配合安全檢查活動,對提出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⑦所負責的范圍受到地方政府、上級安監、環保等部門通告批評的;

      ⑧指揮員工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環境下從事各種作業的,并給員工造成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3.2.2違反壓力容器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2.1氧氣和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氧氣瓶、乙炔瓶與動火點的距離不足10米的,處罰使用者50元;氧氣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齊、損壞在用的處罰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運輸、儲存時,應保持垂直旋轉,未保持直立位置,處罰責任者50元。空瓶亂丟亂扔、在陽光下暴曬、靠近熱氣、坐在空瓶上的,處罰責任者50元。

      3.2.2.3氧氣瓶在使用、運輸、儲存過程中沾上油污或與易燃品、油脂、帶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處罰責任人50元。

      3.2.2.4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應保持距離10米以上,瓶口凍住時,嚴禁明火烘烤,違者處罰100元。

      3.2.2.5空壓機的壓力表、安全閥、油壓機、溫度計和儲氣罐的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進行校驗,處罰設備負責人50元。

      3.2.3違反電氣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3.1電氣設備、線路檢修或倒閘操作,不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處罰電氣工作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100元。

      3.2.3.2電氣設備(包括電鉆、磨光機、行燈、潛水泵等移動電器)未按規定采取保護措施,處罰電氣負責人100元。

      3.2.3.3使用電焊機應采取保護接地措施,焊接變壓器二次側線路應使用規定的橡膠絕緣線,禁止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或其他金屬物體搭接作導線,違者處罰50元。

      3.2.3.4電線與電源相接時,應設開關或插座、插頭,不允許隨意搭、掛、插接,違者每處處罰電氣負責人100元。

      3.2.3.5各種電氣開關盒(箱)蓋缺少或損壞,處罰50元;在電氣設備上、電線上搭掛雜物、晾曬衣服的處罰50元。

      3.2.3.6不按技術規范使用熔斷器,處罰50元。

      3.2.3.7行燈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金屬容器內或溫暖潮濕的地方使用行燈不得超過12伏,違者處罰使用者或有關責任人50元。

      3.2.3.8電工卷圓用具不按規定時間進行試壓或亂丟亂放,處罰50元。

      3.2.3.9未經登記批準,亂拉臨時線,處罰50元;雖經登記批準但敷設接線不符合技術要求或電氣設備拆除留下的電線頭未做妥善處理處罰50元。因施工需要敷設的臨時線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規定架空或埋地下的處罰100元。

      3.2.3.10變配電室、主電室、電磁站不符合有關電氣安全規定的處罰50元;在電柜上存放物品、亂放雜物者處罰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動力管網、易燃易爆儲罐必須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處罰50元。

      3.2.3.12未按規定時間監測避雷設施、測量接地電阻或接地電阻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處罰電氣負責人50元。

      3.2.3.13在電纜溝上堆放重物或向電纜溝、窨井內傾倒垃圾、雜物的處罰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的場所,不使用防爆電器的,門窗不向外開的,處罰電氣負責人50元。

      3.2.3.15在氧氣、煤氣及其他易燃易爆氣體管道上輻射照明、動力、電話線的,處罰敷設線路負責人50元。

      3.2.4違反起重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4.1各種起重機械的吊鉤、鋼絲繩、鏈條等安裝使用必須有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和產品合格證書,否則處罰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4.2各種起重機械不標明起重噸位,缺少安全裝置或失靈,每項處罰使用部門(車間)設備負責人50元。

      3.2.4.3行車的供電滑線應當有鮮明的顏色,沿線指示燈要完好,違者處罰50元。

      3.2.4.4行車違反“十不吊”規定的處罰50元。

      3.2.4.5行車指吊必須使用口哨、專人指揮,違者處罰50元。

      3.2.4.6使用的鋼絲繩、鏈條磨損超限的,處罰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鋼繩、磁盤吊的鏈條掛耳磨損超過10%,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4.8行車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員時,行車工必須先打鈴示警,違者處罰20元。

      3.2.5違反檢修、施工安全處罰規定

      3.2.5.1設備檢修不制訂檢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實的,處罰檢修負責人100元。

      3.2.5.2各檢修項目的負責人在安排施工項目時,必須認真執行“三同時”,違者處罰100元。

      3.2.5.3高空作業不佩戴安全帶的、沒有專人監護的,違者一次處罰100元。

      3.2.5.4高空作業隨便拋擲物件的,處罰50元。

      3.2.5.5施工現場深坑、深槽、預留孔沒有明顯標志,未設防護欄,未加蓋,每發現一處,處罰有關責任人50元;檢修時需挪動防護罩欄的,檢修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到位,違者處罰50元/處。

      3.2.5.6戴手套打大錘,處罰責任人50元。

      3.2.2.7進入煤氣管道、鼓冷、化產區域和焦爐地下室檢修,必須先進行氣體檢測分析,違者處罰檢修負責人100元。

      3.2.6違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門安全規程處罰規定

      3.2.6.1焦爐煤氣壓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進行生產,處罰生產指揮者200元,處罰部門(車間)500元。

      3.2.6.2在禁火區違章動火,處罰動火部門(車間)500元,處罰違章指揮者200元,處罰違章動火者100元。

      3.2.6.3禁火區內發現煙頭,每個處罰所在部門(車間)50元;禁火區堆放無關的易燃物品的,處罰車間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違反焦化廠消防器材管理有關規定的,每次處罰50元。

      3.2.6.5在要害崗位擅自用電爐或大功率電器取暖的,除沒收電爐外,處罰100元。

      3.2.6.6進入要害部位不進行登記或登記不全的,每次處罰要害部門當班責任人20元;擅自進入要害部位者,每次處罰50元;擅自進入要害部位施工,處罰施工單位每人次50元。

      3.2.7違反車輛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

      3.2.7.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罰200元。

      ①無證駕駛車輛的;

      ②酒后駕駛車輛的;

      ③把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

      3.2.7.2出車不檢查或帶病出車的處罰50元。

      3.2.7.3各種車輛進入油庫必須有阻火器裝置,無阻火器不得進入,違者對油庫當班管理人員處罰100元。

      3.2.8違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3.2.8.1未經允許,不得無故在危險場所內逗留(指有墜落、擠壓、沖撞、觸電、中毒、車輛壓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險的場所),違者處罰50元。

      3.2.8.2工作場所內通道應平整通暢,并由足夠的照明設施,廠房內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志,違者處罰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8.3工作場所的升降口、平臺走道應加圍欄,為生產需要所設坑、池等應有圍欄或蓋板,各圍欄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違者每處處罰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50元。

      3.2.8.4各部門(車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50元。

      ①安全宣傳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按要求進行;

      ③安全會議未按要求參加;

      ④安全會議內容未能及時傳達。

      3.2.8.5各單位安全責任制未落實,處罰安全負責人100元。

      3.2.8.6違反生產現場“六不準”者處罰50元。

      ①生產現場不準吸煙及攜帶煙、火;

      ②生產現場不準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等;

      ③生產現場不準帶小孩、家屬上班;

      ④生產現場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⑤生產現場不準亂拋雜物、隨地吐痰;

      ⑥生產現場不準嬉笑打鬧。

      3.2.8.7機械設備的安全設施要完整齊備,無安全設施處罰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設備啟動時,操作工必須對設備周圍進行安全確認,方能啟動設備,違者處罰200元;造成人員、設備損失者,加倍處罰。

      3.2.9事故管理處罰規定

      3.2.9.1發生事故,未能及時召開分析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9.2事故發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實,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100元。

      3.2.9.3事故發生開過分析會后,事故報告應及時上交,未及時上交事故報告處罰100元。

      3.2.9.4各單位安全負責人應按本規定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作業,若安全負責人在現場不制止違章,安全負責人將加倍處罰。

      3.2.9.5對隱瞞事故不報或瞞報、謊報、誤報、漏報及弄虛作假的部門(車間)和個人,按查實的事故等級加重處罰。

      3.3獎勵規定

      3.3.1全年生產無死亡、重傷、輕傷事故。

      3.3.2為促進安全生產,并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

      3.3.3保護公共財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業和職工利益免受損失的。

      3.3.4及時制止違章,避免重大險肇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

      3.3.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7篇 焦化廠料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料倉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生產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本制度。

      2 依據

      本制度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規定,結合**集團安全管理有關制度、規定而制定。

      3 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料倉作業安全管理,各分廠已經制定的具體料倉管理規定的,優先適用各分廠具體料倉管理規定, 但不應違背和遺漏本制度的基本規定。

      4 料倉作業具體范圍

      4.1本制定所指的料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洗煤分廠原煤、洗精煤、中煤、矸石、煤泥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備煤分廠各洗精煤、單種煤、配合煤、無煙煤受煤倉、斗槽、煤塔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煉焦分廠焦倉、焦粉倉、地面站除塵粉灰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化產分廠各硫膏倉、硫酸銨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甲醇分廠生化處理站污泥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焦油加工分廠工業萘倉、改質瀝青倉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熱電分廠燃料煤、中煤、矸石、煤泥、鍋爐灰渣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炭黑分廠炭黑成品罐、不合格品罐及其他原料、輔料、產品料倉。

      4.2本制定所指的料倉作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圍:

      將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成品送入料倉。

      進入料倉對倉壁掛料進行清理。

      進入料倉對倉壁、內件進行安裝、修理、防腐。

      其他接近或進入料倉的作業活動。

      5 料倉作業安全管理具體要求

      1)根據生產操作、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等作業的特點,全面開展料倉作業前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風險。

      2)作業前風險分析的內容要涵蓋作業過程的步驟、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作業環境的特點以及作業人員的情況等;未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預防控制措施不落實不得作業。

      4)進入料倉前需制定具體作業方案報批后方可實施作業,作業前要明確作業過程中所有相關人員的職責,明確安全作業規程或標準,確保作業過程涉及到的人員都經過了適當的培訓并具備相應資質,參與作業的所有人員都應掌握作業的范圍、風險和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時,作業前要進行預案演練。進入料倉作業需分廠一名副廠長到現場協調指揮具體作業,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危險作業場所。

      5)生產部、安環部應加強對料倉作業人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管和風險控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規定程序進行特殊作業許可證的會簽審批。進行作業前,對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要進一步確認,施工過程中要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發現異常現象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消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作業,認真組織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檢查確認。

      6)料倉內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禁止從高處拋扔工具、物體和雜物等。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具。移動式電器具要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7)未及時完成料倉作業料倉應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

      8)交出外包的料倉作業,要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要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向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

      6 料倉作業具體安全措施

      6.1 料倉的日常管理措施

      1)料槽上部的入孔應設金屬蓋板或圍欄,料流入口應設篦子,受料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m×0.3m,翻車機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機后各煤槽篦縫不得于0.2m。未經分廠副廠長批準,不準拿掉倉蓋板或圍欄。因檢修需要移動、拆除欄桿、安全罩、井蓋、蓋板、花格板等安全設施時,如果工作人員離開作業地點,必須在上述作業地點的周圍設置臨時護欄、護網,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一切工作結束后,應當立即恢復原樣。

      2)緩沖漏斗的操作和巡視平臺周圍必須設置保護欄桿。

      2)原煤粒度細、易起拱的煤倉,應當配備風力或機械破拱和清倉設施。

      3) 落料前,仔細觀察落煤點是否有人員或車輛,確認無人及車輛后方可落煤。

      4) 落料時,禁止人員或車輛在落料點附近逗留和行走。不落料時,關閉落料點的倉口或溜槽口。輸料溜槽應當留有捅料孔。

      5)煤倉堵塞時,作業人員應當使用專用的工具捅煤。捅料時,操作人員應當站在平臺上操作;不準站在欄桿、電機或設備上操作,不準在倉口捅料。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著工具。人工捅料時,穿戴安全鞋帽勞保用品佩帶防塵口罩,系好安全帶,用安全繩將安全帶拴牢在料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

      6)煤槽的斗嘴應為雙曲線形,煤槽應設振煤裝置;焦倉漏嘴的開閉宜遠距離操作。

      6.2 進入倉內清倉的安全措施:

      按照批準的清倉作業方案,組織清倉人員學習并經本人簽字。

      2)進入料倉前應通知主管副廠長、分廠安全員、值班長、中控操作員,其中主管副廠長分廠、安全員、值班長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3)進入料倉嚴格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行作業許可管理,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處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檢測分析,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必須檢查隔離措施、通風排毒、呼吸防護及逃生救護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現有毒有害氣體串入、呼吸防護器材失效、風源污染等危險因素,必須安排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應急處理能力的企業人員進行全過程監護。料倉內涉及到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許可管理。

      4) 確認進倉清理人員身體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聾啞病、心臟病.血痛病、深度近視等疾病和其他不適宜清倉的人員,不得進倉清理或從事倉上監護工作。

      5) 進入料倉、煤塔扒煤或清掃時,清理人員進入料倉前應正確穿戴,穿戴安全鞋帽勞保用品佩帶防塵口罩,系好安全帶,準備好安全繩和軟梯,軟梯牢固在人孔周圍;用安全繩將安全帶拴牢在料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攜帶對講機及必要的工器具;作業前先檢查安全帶、安全繩、軟梯是否系牢可靠。倉內要有良好的照明,進倉維修必須使用36v以下的低壓安全照明燈。

      6) 進入料倉作業應有三人以上配合進行,料倉外必須要保證有兩人進行安全監護;不得同時進入兩人,同一個人在料倉內不可久留,應輪換作業,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如出現不適,應立即回到倉外。監護人員站立的位置必須要能看見進倉作業人員的動作,能聽到倉內人員的喊話,倉外監護人員每3min與進倉清理人員聯系一次,防止出現意外。

      7)清理料倉時,倉上輸送機及倉下給料機停止作業并斷電。清倉過程中需要卸料時,倉內清倉人員撤離作業地點或站在安全地點,待倉內散料卸凈、倉下給料機停止作業后,方可繼續清倉。禁止爆破清倉或破拱。進入料倉前要將料倉頂進料閘板關閉,電動閥斷電,倉料位計斷電,關閉倉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關閉料倉底下料出口閘板及其氣源,并掛警示牌;在開啟料倉下料裝置外排料時,作業人員不應在倉內滯留,必須人員先上來后再開啟下料裝置工作;

      8)在倉內清料作業時,嚴格執行從上向下清料的原則;

      9) 如倉壁有600~700mm的陡坡積料,進倉前先將陡坡積料清除。

      10)在料倉外用鐵棍敲打料倉時,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鐵棍傷人。

      11)壓縮空氣管接入料倉桶料時,操作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加強聯系,由專人進行協調、監護。

      12)清倉完畢,清倉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一切無誤后,關閉倉口。作業完成后應檢查工具,嚴禁遺留工器具在料倉內,以免影響料倉正常工作。

      第8篇 焦化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職責、事故分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考核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工藝)事故:違反生產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設備或設施損壞、減產或大系統非計劃停車等。

      3.2生產(工藝)故障:生產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減產、主要設備跳車、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工藝過程波動、設備或設施損壞、系統局部停車等,損失未達到事故的。

      3.3設備事故: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件。

      3.4設備故障: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微小設備事故的;或者設備或裝置喪失或降低其規定功能的事件或現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3.6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災事故: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害、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9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要求。

      3.10環境污染事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3.11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

      3.12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4職責

      4.1廠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廠范圍內輕傷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處理、責任認定,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安環處。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并負責對事故、故障組織搶修、恢復生產。參與全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4.2廠安環科在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的領導下,參與全廠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落實防范措施,并負責事故、故障的統計報告工作。

      4.3部門(車間)

      4.3.1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

      4.3.2負責填寫各類事故、故障報告表,組織實施與落實事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4.3.3經常檢查分析研究本部門(車間)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保證部門(車間)安全生產。

      4.4事故調查

      4.4.1負責調查事故、故障前生產系統設備的運行情況,工藝指標(包括操作)的執行情況。

      4.4.2負責調查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4.3分析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

      4.4.4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4.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4.4.6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議。

      4.4.7提交事故報告。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各類事故等級分類

      按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定性及分級。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無死亡、重傷人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為四級:輕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

      5.1.5.1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5.1.5.2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5.1.5.3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②壓力容器、運轉設備發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④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5.1.5.4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5.2故障: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為重大故障、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報告與響應

      事故、故障報告應及時、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發現者除立即做出應急處理外,還應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單位領導和調度報告,事態較嚴重本單位處理有困難時可直接向廠領導報告。

      5.3.1.1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廠領導和安環科報告。如果事態無法控制由廠領導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

      5.3.1.2報告者要說清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等。

      5.3.1.3事故、故障搶險時不能破壞事故、故障現場,影響事故、故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影響搶險時,對現場進行標識、照相、錄像。

      5.3.2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

      事故、故障的調查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內部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對事故、故障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并根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類別。如事故、故障的發生與其他單位有關,則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

      5.3.2.1發生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5.3.2.2發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當事人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按照責任劃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并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組織對事故進行搶修恢復生產工作。

      5.3.2.3發生故障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內部相關部門對故障進行調查處理,對故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故障引發原因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組織各項措施的實施及恢復生產工作。

      5.3.2.4各部門(車間)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訓,開展事故、故障設備維修及系統的開、停車工作。

      5.3.2.5事故調查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

      ③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④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5.3.3.2事故分析的步驟:整理閱讀調查材料;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①受傷部位;②受傷時間;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傷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質;⑦不安全行為。

      5.3.3.3確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資、環境方面的事故隱患。

      5.3.3.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的發生,或造成事故擴大的因素,包括:

      ①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④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對現場檢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⑥對事故隱患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種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工段)長、監護人員、部門(車間)管理人員、廠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報告

      事故及故障報告填寫規范,包括以下內容:事故、故障發生單位的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救援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的糾正與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責任單位應在原因調查清楚、責任明確后48小時內寫出事故、故障報告,經廠領導審批并簽字報公司主管部門及安環處。72小時內填寫事故及故障報告表,經廠領導審批后報公司主管部門、安環處。

      5.3.4.2隱瞞事故真相或逾期不報告者,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升一級,對單位各級領導從重處罰。

      5.4考核與處罰

      5.4.1對事故、故障的責任單位依據焦化廠《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2外來人員在焦化廠范圍內發生違章行為,造成事故、故障者,對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參照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處罰。

      5.4.3發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級部門責任認定,并進行處理;發生故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依據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4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處罰一律由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通報進行落實。

      5.4.5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6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環科進行監督檢查。

      5.5事故責任追究(內部處罰規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監部門的事故責任追究)

      5.5.1輕傷處罰

      5.5.1.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3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3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2重傷處罰

      單位發生重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單位發生死亡事故,處罰部門(車間)2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5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1500元。

      5.5.4發生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5.5.4.1一般性損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2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4.2較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4.3重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0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元,并予以辭退。

      第9篇 焦化廠安全費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費用的類別

      安全投入費用可分為安全教育培訓費用、安全活動費用、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費用、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投入費用、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和維護費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費用等。

      二、各類安全費用的審批管理

      安全教育培訓費用:由安全科編制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廠辦公室根據計劃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費用。

      安全活動費用:由安全科編制費用計劃(如安全生產月),報廠長審批。

      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安全科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勞保計劃編制全廠勞保及費用計劃,由機動科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投入:定期對工作崗位存在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體檢,其費用由公司統一管理。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測、檢修,其費用計劃由各使用單位編制,機動科負責實施。

      安全設施購置更新和維護保養投入的費用:各使用單位編制費用計劃,機動科復核后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費用:根據隱患整改方案確定整改費用,主管廠長復核后報公司審批。

      三、安全投入費用計劃的編制

      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劃:各使用單位根據職工的勞保使用情況編制本單位的勞保費用計劃,安全科匯總各單位的勞保計劃編制廠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劃。

      職工保健費用由公司安環部統一管理,按月發放。

      安全活動費用和隱患整改費用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計劃。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測、檢修費用計劃和安全設施購置和維護費用計劃由各使用單位根據設施設備的運行使用情況編制。

      四、安全投入費用的保障和檢查

      每月初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和設備例會,通報安全投入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完成情況,對于不能按時到位的安全設施、設備,要積極采取措施,以期盡早解決。對于到位的安全設施要按計劃投入使用,否則視情節給予處罰。安全科負責安全投入費用的檢查監督。

      第10篇 焦化廠安全教育制度

      1、凡勞資、組織部門接收的新職工和參觀學習、代培人員、外委施工人員、臨時工,(季節性臨時工和固定臨時工),廠內調崗人員必須經安全科及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逐級填寫安全教育卡片,上一級沒有進行安全教育,下一級單位不準接收。教育結束后,由本人簽字,送安全科和車間存檔,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者不得分配上崗。

      2、安全教育內容:

      1)廠級教育:對新入廠的職工,安全科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對轉崗、混崗及休假超過15日以上的職工,安全科負責進行8—16學時的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

      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是焦化廠概況,生產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各項規章制度,危險因素及安全要點,勞動防護用品用途及正確使用方法等

      2)車間教育,新職工或調崗作業人員及返崗人員,車間在接到廠安全教育考核合格通知書后,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組成,時間不少于24學時的車間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車間教育主要是車間概況,生產工藝特點和設備狀況,歷年來的事故教訓,車間安全管理制度,車間及相關的危險區域、危險源點,預防各種傷害的安全防護知識,車間發生事故等案例教訓等。

      3)班組教育:班組安全教育,新職工或離崗、返崗、轉崗人員到崗位開始工作之前,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少于24學時的安全教育,并做好“三不傷害”互保聯保的協議簽定工作,并按技術要求期滿后方準獨立作業。

      班組安全教育主要是班組作業環境狀況,所轄設備性能特點,安全裝置及作用和維護。本崗位安全規程、崗位標準化作業標準和班組安全活動規定。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本班組發生的事故和險肇事故教訓等。

      4)班前安全教育:講當班工作中須請注意的安全問題,上一班安全生產情況,并安排好安全互保人員。

      3、車間調崗要經車間、班組兩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同上。

      4、進廠參觀學習人員,由接待單位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要有專人帶領。

      5、重大工程、大中修施工、外委工程中外委人員進入廠施工區域前,必須經過安全科安全教育和所屬車間現場安全交底,否則不允許施工。

      6、新工人和代培人員除三級教育外,應同師傅簽訂師徒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個月,學徒期間不允許單獨操作,期滿后考試合格,方能準許單人操作。

      7、凡是從事電工作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起重機械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等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培訓,經理論和實踐考核合格取得由當地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嚴禁無證上崗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后,要參加每兩年一次的復審。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由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安全科協助安全處做好培訓。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和復審費用的支付。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內容按國家制定的gb530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則》規定進行。

      8、凡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在投產使用前,必須有健全的各種規程和制度,職工必須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9、除經常性的組織安全技術學習外,各車間每年還要定期的組織一次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培訓結束后要進行考試,成績保存備查。

      10、各車間的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允許變崗,如因缺勤確需增加時,必須經過安全科批準,經安全教育、簽訂師徒合同后方可變崗,在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前不允許獨立操作。

      11、離崗三個月以上的復工人中必須進行重新安全教育,填寫三能安全教育卡片后方可上崗。

      12、各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工作:在交通道口、廠房內外、作業場所、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區要設立醒目的安全標志牌,并保持齊全完整。

      13、其它未詳條款按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執行。

      14、檢查與考核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考試等形式進行檢查,對考試不合格人員,應離崗進行安全教育,期間發待崗工資。

      對無證進行特種作業的人員,一經發現,應立即令其停止作業,按廠《百分制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對轉崗、混崗作業人員要嚴格考核,凡是一專多能、兼職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兼職作業的安全技能,并熟悉掌握所兼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凡需從事特種作業的兼職人員必須取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融一經查出,按廠有關規定對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第11篇 焦化廠外委工程安全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規范外委人員的操作,杜絕外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違章現象,結合《臨鋼、新臨鋼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臨鋼、新臨鋼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在焦化廠內施工,需在生產和安全處(部)辦理《施工安全合同》,并持《施工安全合同書》和《臨鋼、新臨鋼安全施工許可證》來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二、臨鋼、新臨鋼公司內各二級單位在焦化廠承建工程項目可直接在焦化廠安全科辦理《安全協議書》。

      三、施工安全協議辦理程序及要求:

      1.各施工單位在辦理安全協議時,需提供本施工人員名單并注明特種作業人員,由安全科和工程所屬車間統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

      2.各施工單位在鑒定協議時,需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審核合格后簽訂《安全協議書》。

      3.外委施工人員需在安全科統一辦理《焦化外委工程人員上崗證》,施工時必須佩戴。

      4.安全協議議定項目完工之后,經焦化廠安全科、機動科和工程所屬車間進行驗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安全驗收證明。

      5.對施工隊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在簽《安全協議書》的同時交納抵押金,抵押額度如下:工程預計費用(元) 抵押金(元)

      5萬元以下 500

      10萬元以下 1000

      50萬元以下 1500

      100萬元以下 2000

      100萬元以上 2500

      四、安全管理與考核

      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焦化廠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門監督和檢查。

      2.施工單位必須按“四有、兩要、一文明”的施工管理要求管好自己的隊伍,確保承擔項目的順利完工。

      3.進行售后服務、調試、技術指導等人員不簽定安全協議,但要接受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

      4.對未簽定安全協議、未接受安全教育便進入現場的施工單位,安全科將制止其繼續施工,并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手續補全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12篇 焦化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的管理。

      3管理內容

      3.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和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

      3.2安全投入的依據是:國家頒布的勞動保護法令和產業部頒布的勞動保護指示、標準;安全大檢查中所發現的,尚未解決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預防火災、爆炸,對引起工傷、職業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術措施;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穩定和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3.3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資金投入、人員投入與時間投入等)。

      3.4落實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投入以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健康,針對特定危險以及職業危害而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費用。如危險源整改資金、職業衛生工程資金、具有潛在危險的工藝、設施的改造資金。

      3.5落實勞動防護與保健投入以保障生產過程中職工的安全與健康而投入的防護用品以及職工保健的費用。

      3.6落實應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發事故而預先計劃的應急救援系統的費用:如應急救援設施(如防火墻、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搶險救災的工程設施及器具、警示標志、檢測報警儀器、通訊聯絡器材、搶險救災車輛、圍堤、回收裝置等)、設備、用具或用品等費用;應急救援培訓及演練費用等。

      3.7保障安全宣傳教育投入。

      3.8保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正常開展工作所需的投入。

      焦化廠安全檢查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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